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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南昌市路政管理辦法一、總則(一)目的與依據為加強南昌市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旨在規范路政管理行為,維護公路建設、養護、管理的正常秩序,保護公路路產,保障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事業健康發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南昌市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本辦法所稱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以下統稱公路路產),維護公路合法權益,對公路進行的行政管理。(三)基本原則路政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治路、科學管理,保障暢通、服務社會的原則。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職責,公正、文明執法,接受社會監督。(四)職責分工市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路政管理的實施。縣(區)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路政管理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具體路政管理工作。公安、規劃、建設、國土、城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路政管理工作。二、公路路產保護(一)公路及公路用地公路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公路用地是指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于1米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挖掘公路的,應當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二)公路附屬設施公路附屬設施包括公路防護設施、排水設施、養護設施、管理設施、交通安全設施、服務設施、渡口設施等。禁止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等危及公路安全的行為。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遷移、拆除公路附屬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該附屬設施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三)建筑控制區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牲畜等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四)超限運輸管理超限運輸車輛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運輸不可解體物品需要改裝車輛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車輛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的車型和技術參數進行改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超限運輸車輛的檢測,對經檢測認定的超限運輸車輛,應當責令承運人采取卸載、分裝等措施,消除違法狀態。(五)涉路施工管理涉路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公路管理機構提交施工方案,經批準后方可施工。施工方案應當包括施工路段、施工期限、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涉路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施工完畢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公路原狀。因涉路施工影響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協商采取疏導交通的措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三、路政巡查(一)巡查制度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路政巡查制度,制定巡查計劃,明確巡查人員、巡查路線、巡查頻率等內容。路政巡查人員應當按照巡查計劃進行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理各類路政違法行為,保障公路安全暢通。(二)巡查內容路政巡查的內容包括:公路路產是否完好,公路附屬設施是否齊全有效,公路建筑控制區內是否有違法建筑和其他違法行為,超限運輸車輛是否按照規定行駛,涉路施工是否符合要求等。(三)巡查記錄路政巡查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巡查情況,填寫巡查日志。巡查日志應當包括巡查時間、巡查路線、巡查人員、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等內容。巡查記錄應當妥善保存,作為路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檔案資料。四、路政許可(一)許可范圍路政許可的范圍包括:占用、挖掘公路許可,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許可,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許可,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許可,涉路施工許可等。(二)許可程序路政許可申請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并提交相關材料。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勘查。對符合許可條件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作出許可決定,并頒發路政許可證件;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三)許可期限路政許可的期限應當根據具體許可事項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被許可人應當在許可期限內完成許可事項,并按照規定使用路政許可證件。需要延續許可期限的,應當在許可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五、路政處罰(一)處罰種類路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路政許可證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拆除、責令恢復原狀等。(二)處罰程序路政管理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路政管理機構應當采納。路政管理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三)處罰執行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路政管理機構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六、路政監督檢查(一)監督檢查主體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路政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路政監督檢查制度,規范監督檢查行為。(二)監督檢查內容路政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路政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情況,路政許可、路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公路路產保護情況,路政巡查制度執行情況等。(三)監督檢查方式路政監督檢查可以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進行。路政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對社會公眾舉報、投訴的路政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七、法律責任(一)違法行為的界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法行為: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2.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等危及公路安全的;3.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牲畜等影響公路暢通的;4.超限運輸車輛未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志的;5.未經批準進行涉路施工的;6.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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