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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寶雞停車場管理辦法一、總則(一)目的為加強寶雞市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及管理,規范停車秩序,改善交通環境,保障城市交通的安全與暢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寶雞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及相關管理活動。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三)基本原則1.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原則。根據城市發展需求和交通狀況,科學規劃停車場布局,確保停車設施與城市建設相協調。2.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原則。充分發揮政府在停車場規劃建設中的引導作用,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和經營停車場,提高停車資源的利用效率。3.規范管理、便民利民原則。建立健全停車場管理制度,規范停車行為,為市民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停車服務。(四)職責分工1.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停車場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制定停車場管理的相關政策和標準;負責公共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對停車場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2.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調整和撤銷;對機動車在道路停車泊位的停放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處理違反停車管理規定的行為。3.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停車場收費政策,對停車場收費行為進行監督管理。4.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停車場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參與停車場規劃的審查。5.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停車場用地的規劃管理,將停車場用地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6.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停車場管理的相關工作。二、停車場規劃與建設(一)規劃編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交通需求狀況,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停車場的布局、規模、建設標準等內容,并與城市公共交通、軌道交通等規劃相銜接。(二)建設標準1.停車場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和規范,滿足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環境保護等要求。2.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應當按照規劃和標準配建停車場。配建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3.鼓勵建設立體停車庫、地下停車庫等集約化停車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三)建設資金1.停車場建設資金可以通過政府投資、社會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籌集。2.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場,應當納入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管理。3.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停車場,政府可以通過給予政策支持、資金補貼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停車場建設。(四)建設管理1.停車場建設項目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和設計方案進行建設。2.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城市管理部門報送停車場建設項目的有關資料,接受監督檢查。3.停車場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三、停車場經營與使用(一)經營許可1.從事停車場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向市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停車場經營許可證。2.申請辦理停車場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停車場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停車場土地使用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停車場設計方案及圖紙;停車場管理制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3.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X]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停車場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二)經營管理1.停車場經營者應當按照停車場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范圍、項目、標準等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改變停車場用途。2.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在停車場顯著位置設置統一的停車場標志、標線,標明停車場名稱、類型、收費標準、車位數量、監督電話等信息。3.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停車場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負責停車場的日常管理工作。4.停車場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對停車場進行維護和保養,確保停車設施完好、安全、整潔。(三)收費管理1.停車場收費應當按照市發展改革部門制定的收費政策執行。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2.停車場經營者應當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發票,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擴大收費范圍。3.鼓勵實行智能化停車收費管理,推廣使用電子支付等便捷繳費方式。(四)使用規范1.機動車應當在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內按照規定的方向有序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2.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停放區域內有序停放,不得隨意停放影響交通秩序。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挪用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不得在停車場內從事與停車無關的活動。四、道路停車泊位管理(一)設置與調整1.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狀況、交通流量等情況,會同市城市管理部門合理設置道路停車泊位,并向社會公布。2.因城市建設、交通管制等需要調整道路停車泊位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并及時調整相關標志、標線。(二)收費管理1.道路停車泊位收費應當按照市發展改革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執行。收費標準應當根據不同區域、不同時段等因素合理確定,并向社會公示。2.道路停車泊位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專項用于城市交通設施建設和維護等。(三)使用管理1.機動車應當在道路停車泊位內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停放,不得超時停車或者拒付停車費。2.道路停車泊位應當保持整潔、暢通,不得設置障礙物影響車輛停放和通行。3.禁止在設有禁止停車標志、標線的路段設置道路停車泊位。五、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一)監督檢查1.市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停車場規劃、建設、經營、使用等活動的監督檢查。2.監督檢查部門可以采取現場檢查、查閱資料、詢問當事人等方式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二)法律責任1.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停車場經營活動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X]元以上[X]元以下罰款。2.停車場經營者擅自改變停車場用途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X]元以上[X]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停車場經營許可證。3.違反本辦法規定,機動車不在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內按照規定停放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4.擅自占用、挪用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X]元以上[X]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恢復原狀。5.停車場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設置停車場標志、標線,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和保養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X]元以上[X]元以下罰款。6.停車場經營者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擴大收費范圍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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