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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農墾公積金管理辦法一、總則(一)目的與依據為加強農墾公積金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規范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等行為,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結合農墾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農墾系統內各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等各類組織。(三)基本原則1.繳存法定原則:職工和單位應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存公積金。2.專戶存儲原則:公積金應存入專門的賬戶,專款專用。3.公平公正原則:保障職工平等享有公積金權益,管理過程公開透明。4.安全高效原則:確保公積金資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率。二、管理機構及職責(一)管理機構設置設立農墾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農墾公積金的具體管理工作。(二)管理中心職責1.編制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并組織執行。2.記載職工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3.負責公積金的核算。4.審批公積金的提取、使用。5.負責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6.監督檢查各單位公積金繳存、使用情況。7.定期向社會公布公積金的繳存、使用情況。(三)單位職責1.負責本單位職工公積金繳存的登記、審核、申報工作。2.按時足額為職工繳存公積金。3.配合管理中心做好公積金的其他相關工作。三、繳存(一)繳存范圍農墾系統內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在職職工,均應繳存公積金。(二)繳存基數職工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統計口徑執行。(三)繳存比例1.職工和單位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具體繳存比例由農墾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2.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報農墾管理部門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四)繳存方式1.單位應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扣代繳的公積金匯繳到管理中心指定的專戶內。2.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公積金;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公積金。(五)賬戶設立與變更1.單位應到管理中心辦理公積金繳存登記,經審核后為職工設立個人公積金賬戶。2.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3.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手續。四、提取(一)提取條件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離休、退休的。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4.出境定居的。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7.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二)提取額度1.購買自住住房的,提取額度不得超過購房合同約定的購房款總額。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費用總額。3.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當年應償還的貸款本息總額。4.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房租總額。5.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一次性提取職工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三)提取證明材料1.購買自住住房的,應提供購房合同、購房發票等證明材料。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工程預算等證明材料。3.離休、退休的,應提供離休、退休證明。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勞動能力鑒定證明、終止勞動關系證明。5.出境定居的,應提供出境定居證明。6.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應提供貸款合同、還款憑證等證明材料。7.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發票、家庭收入證明等材料。8.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應提供死亡證明、繼承或受遺贈證明等材料。(四)提取程序1.職工向所在單位提出提取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2.單位對職工的提取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出具提取證明。3.職工持提取證明到管理中心辦理提取手續。4.管理中心對職工的提取申請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后將公積金款項劃轉至職工指定的銀行賬戶。五、使用(一)個人住房貸款1.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2.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額度、期限、利率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3.申請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應符合以下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按時足額繳存公積金一定期限以上。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具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關證明文件。符合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4.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申請程序:職工向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管理中心對職工的貸款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與職工簽訂借款合同。管理中心將貸款資金劃轉至售房單位或相關部門指定的賬戶。(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貸款1.職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貸款。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貸款的額度、期限、利率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3.申請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貸款的職工應符合以下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按時足額繳存公積金一定期限以上。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計劃和相關證明文件。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符合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貸款的申請程序:職工向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管理中心對職工的貸款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與職工簽訂借款合同。管理中心將貸款資金劃轉至工程建設單位或相關部門指定的賬戶。(三)其他使用1.職工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申請使用公積金支付房租、物業費等。2.具體使用條件和程序按照管理中心的相關規定執行。六、監督管理(一)內部監督1.管理中心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加強對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等業務的監督檢查。2.定期對公積金賬戶進行核對,確保賬目清晰、準確。3.對管理中心工作人員的業務操作進行監督,防止違規行為發生。(二)外部監督1.接受農墾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按照要求報送公積金管理情況報告。2.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3.定期向社會公布公積金的繳存、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三)違規處理1.對單位不按時足額繳存公積金的,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對職工違規提取、使用公積金的,責令限期退回違規提取、使用的款項,并按照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對管理中心工作人員違規操作的,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信息管理(一)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健全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等業務的信息化管理。(二)信息采集與錄入1.單位應及時準確地采集職工的公積金信息,并錄入信息管理系統。2.管理中心應定期對信息進行更新和維護,確保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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