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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城市居住地區和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標準2019-12-05發布2020-05-01實施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發布城市居住地區和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標準施行日期:2020年5月1日同濟大學出版社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關于批準《城市居住地區和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標準》為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的通知核,現批準為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統一編號DG/TJ2019,自2020年5月1日起實施。原《城市居住地區和居住區公<2015年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編制計劃>的通知》(滬建管〔2014〕966號)要求,由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上海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任主編單位,在2006年頒布實施的《城市居住地區和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標準》DGJ08-55—2006(以下簡稱2006《標本標準在修訂過程中,編制組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結合現行規劃編制和管理要求,參考了國家和上海市有關標準和研究成果,并廣泛征求了相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經過反復討論和修改,通過專家審查定稿。本標準的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公共服務設施布局原則與本次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對2006《標準》各章節內容進行梳理整合,修改并完善相關術語;結合上海城市空間、土地利用發展新趨勢,加強對社區生活圈理念的落實及設施間集約共享的引導;調整居住區設施分級規模,優化了部分設施的控制指標與設置規定;與現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建設標準進行對接與協調。各有關單位和相關人員在執行、應用本標準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及時反饋至上海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課題組(地com),或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橋路683號;郵編:200032E;-mail:bzglk@),以供修訂時參考。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2019年11月—1— 1 23公共服務設施布局原則與設置要求 43.1基本規定 43.2布局原則 53.3設置要求 54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指標 5設施實施原則 附錄A附表 本標準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條文說明 29—2— 1 2 4 43.2Layoutprincipl 5 95Implementationprinciples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 27 28Explanationofprovisions 291.0.1為合理進行城市居住地區和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1.0.2本標準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化地區新建的居住地1.0.3居住地區和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設置,應貫徹方便市1.0.4居住地區和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設置除應符合本標準2.0.1城市化地區urbanizedarea2.0.2主城區maincity包括中心城及主城片區。中心城是上海全球城市主要功能全球城市功能作用。2.0.5控制性指標regulatorystandard(規定性)指標。2.0.7公共綠地publicgreenspace2.0.8綠地率greenspacerate指居住區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與居住區用地面積的比率。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附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即道路紅線內的綠地),其中包括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上能滿足植物綠化覆土要求的綠地,不應包括屋2.0.9居住地區和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publicfacilitiesof居住地區級公共服務設施包括文化設施、體育設施、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福利設施、綠地設施、市政設施和其他等八類設施。居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包括行政管理設施、文化設施、體育設施、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商業設施、養老福利設2.0.10品質提升類設施qualityimprovementfacilities指為了提升社區居民的生活品質,根據人口結構、行為特征、居民需求等可選擇設置的設施。3.1.1居住地區和居住區人口規模和用地規模,應依據上海市城市規劃體系中相關層級的規劃確定。居住地區人口規模宜為20萬人,居住區人口規模宜為5萬人,街坊人口規模宜為0.5萬人。3.1.2居住地區和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指標,應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其配建設施的面積總指標,可根據規劃布局統一安排。3.1.3居住地區和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障人士等不同社會群體的需求,可差異化地配置公共服務設施。3.1.6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應考慮社區建設和網格化管理的需要。3.1.7居住地區和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應按照住宅建設規模和3.1.8對執行設施配置確有困難的舊城更新地區,其公共服務低于改造前的用地面積。3.2布局原則完善、布局合理、使用便利的公共服務設施體系。在步行可達的范圍內,配置各類公共服務設施。3.2.2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應利于居民便捷使用及設施自身運行。鼓勵依托軌道交通站點、公交樞紐等空間,綜合設置各類公共服務設施。同時,構建完整的低碳步行網絡,并與城市公共交通體系有效連接。3.2.3在滿足使用功能互不干擾的前提下,各類公共服務設施宜綜合設置。3.3.1構建功能綜合、空間集聚的各級居住地區和居住區公共服務。居住地區中心、居住區中心應設置在區位適中、交通便捷、人流相對集中的地方,應結合交通樞紐、公共綠地,沿主要生活性道路布置。鄰里中心可每1.5萬人設置1處,應與居住區慢行網絡及公共空間系統統籌布局,保證一定的活動空間及可達性,可根據實際社區需求及建設運營條件,靈活配置商業服務、文化教3.3.2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應根據服務人口和合理的服務半徑、兼顧行政轄區和網格化管理的要求設置。3.3.3地區級體育場(館)應設在交通便捷的地段,避免對其他設施的干擾。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與高級中學、社會教育學院等的體育場(館)設施共用,在有保障措施和有一定的開放時間居住區運動場應獨立設置。如中學、小學運動場向社會開放設施的用地可按20%折算為居住區級相應設施用地指標。人應配置1所高中,每2.5萬人應配置1所初中和1所小學,每1萬人應配置1所幼兒園,幼兒園包括嬰幼兒早期教育指導機構,有條件的新建幼兒園宜配建托班。應根據服務人口規模和結構新建中學用地南北向最大長度不得小于120m,新建小學用地南北向最大長度不得小于80m。位、本社區適齡幼兒且人數不超過25人的,建筑面積不低于3.3.5居住地區級醫療中心(區域醫療中心)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居住區內藥店可分設幾處,但應至少有1處與社區衛生服務3.3.6室內新建菜市場,宜與社區中心或者其他適當的公共建筑合建,有條件的也可獨立設置,不宜直接設于住宅底層或裙房。室內菜場應設在運輸車輛易進出的相對獨立地段,并有停車卸貨場地。3.3.7行政區級養老機構宜每10萬常住人口設置1處,居住區級養老機構宜每2.5萬常住人口設置1處。每1.5萬人宜配置1處日間照料中心,每0.5萬人宜配置1處老年活動室。養老機構宜獨立設置。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活動室等設施宜布局在建筑物三層以下位置,應設有無障礙設施,且臨街布置,方便到達。3.3.8居住區級設施中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施預留用地以外,其他居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宜綜合設置。執行用地面積配置要求確有困難的建成區,應保證設施的建筑面積符合設置標準,用地面積可有一定比例的折減。折減系數分為內環內地區、主城3.3.9下列設施宜在合理的服務半徑內集中設置:1街道辦事處、城市管理監督、稅務、工商等集中設置為社區行政管理中心。2綜合健身館、游泳池、運動場等集中設置為社區體育中心。3.3.10新建居住區內的綠地率不應低于35%,其中用于建設集中綠地的面積不得低于居住區用地總面積的10%。按照規劃成片改建、擴建居住區的綠地率不應低于25%。人均居住區級及以下級公共綠地面積不得低于4m2。3.3.11根據現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建筑工程交通設計及停車庫(場)設置標準》DG/TJ08-7相關配置要求,住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停車位根據三類地區采取不同標準差異化配置,落實居住地區的配建停車泊位,具體見附錄A中表A.5和表A.6。停多層停車樓、機械停車庫等多種方式,提高停車容量,預留遠期發展的停車空間。為鼓勵公交出行,軌道交通站點500m服務范圍照0.8的系數進行折減。在公共活動中心等人流較多的區域,應設置公共停車庫距離不宜大于150m。在居住區內城市道路上應設置一定數量的3.3.12公共服務設施應按有關規定設置無障礙3.3.13市政基礎設施和其他設施應根據專業規劃及詳細規劃3.3.14新建居住區中的地區級中心,每1km2宜設置6座公共廁所;一般居住區,每1km2宜設置3座或每10000人設置1座公共廁所。3.3.16地區級的文化、體育設施可與居住區級的的用地指標可適當折減。地區級文化、體育設施500m范圍內的4.0.1居住地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總建筑面積千人指標為358m2~397m2;總用地面積千人指標為844m2~1116m2(其中控制性指標為824m2~1096m2)。千人指標為2936m2~3011m2(其中控制性指標為2572m2~指標為8034m2~9209m2(其中控制性指標為7116m2~8278m2)。3215m2~3223m2。(1)居住區級(2)街坊級(3)總指標=(m2/千人)(m2/千人)(m2/千人)(m2/千人)(m2/千人)(m2/千人)教育1705~醫療衛生市政公用1367~2561~4819~3215~2936~8034~5.0.4“政府一市場一市民一社團”四方應一12一附錄A附一12一分類序號內容(m2/處)(m2/千人)(m2/千人)文化1文化中心(館)每個行政區原則不少2圖書館每個行政區原則不少3(科技館)每個行政區原則不少體育4體育場館(中心)分類序號內容(m2/處)(m2/千人)(m2/千人)教育5育、職業教育等6醫療衛生7區域醫療中心89婦幼保健院(所)醫療服務34續表A.1分類序號內容(m2/處)(m2/千人)(m2/千人)養老福利綠地公園市政雨水泵站800~1000~續表A.1分類序號內容(m2/處)(m2/千人)(m2/千人)市政1600~2400~用地30m2~35m2/車位公交換乘樞紐站5其他民防骨于工程一等人員掩蔽、醫療救護358~824~分類序號內容(m2/處)(m2/千人)(m2/千人)行政管理1400~1200~1500~46442266續表A.2分類序號內容(m2/處)(m2/千人)(m2/千人)文化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含青少年活動中心)②6體育分類序號內容(m2/處)(m2/千人)(m2/千人)教育幼兒園學齡前兒童390名1705~醫療衛生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每個街道(鎮)設1處,需獨立用地中藥、西藥I分類序號內容(m2/處)(m2/千人)(m2/千人)商業養老福利心日間照料中心綠地分類序號內容(m2/處)(m2/千人)(m2/千人)市政公用110kV、35kV變電設備1300~68郵政支局郵政、儲蓄等1200~2000~1500~出租汽車站2630m2~35m2/車位郵政所郵政、儲蓄等827766分類序號內容(m2/處)(m2/千人)(m2/千人)其他民防工程〔2007〕105號)執行需獨立用地2347~4216~603~注:①街道辦事處可與城市管理監督、稅務、工商等組建社區行政管理中心。②把原圖書館、文化館、科技館、青少年活動中心等組建社區文化活動中心。③綜合健身館、游泳池、運動場等可集中設置為社區體育中心。⑤品質提升類設施,其建筑面積(含表A.2、表A.3)可根據地區實際需求確定,總規模不宜低于100m2/千人。⑥指導性指標包括可綜合設置設施的用地指標及品質提升類設施千人指標。分類序號內容(m2/處)(m2/千人)(m2/千人)行政管理體育兒童活動健身點室內健身點、室外健身點商業日用品、食用品等分類序號內容(m2/處)(m2/千人)(m2/千人)文化設置,每0.5萬人設置1處養老福利設置,每0.5萬人設置1處綠地續分類序號內容(m2/處)(m2/千人)(m2/千人)市政公用30m2~35m2/車位自行車1.5m2/車位、助動車2m2/車位10kV變配電設備每500戶~800戶設1處110~2572~7116~918~注:①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率指標參見表A.5、表A.6,地下停車不計用地面積。③環境衛生設施標準按照201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以及相關環衛設施建④品質提升類設施,其建筑面積(含表A.2、表A.3)可根據地區實際需求確定,總規模不宜低于100m表A.4居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面積折算系數內環內地區一表A.5住宅機動車停車位指標建筑面積類別商品房、≥140m2或別墅)車位/戶二類(90m2≤平均每戶建筑面積<140m2)車位/戶車位/戶車位/戶公共租賃房(成套小戶型住宅)車位/戶表A.6住宅非機動車停車位指標建筑面積類別一類(平均每戶建筑面積≥140m2或別車位/戶二類(90m2≤平均每戶建筑面積<車位/戶三類(平均每戶建筑面積<90m2)車位/戶表A.5,表A.6注:1對于一類住宅,當戶均面積超過140m2后,每遞增100m2配建指標相應增加2新建住宅含多種類型時,總體配建車位指標為分別按各類型住宅對應指標計3動遷安置房配建停車位指標可經交通影響評價后適當降低,降幅宜在20%4租賃住房配建機動車停車位和非機動車停車位的指標,可在經濟適用房標準1為了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2標準中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5《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建標1526《建筑工程交通設計及停車庫(場)設置城市居住地區和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標準—31— 3公共服務設施布局原則與設置要求 3.1基本規定 3.2布局原則 403.3設置要求 4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指標 47—32— 37 40 以來,市建委先后于1988年、1996年、2002年三次修訂并頒布了2002)。市建委2004年頒布的《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準》DG/TJ08-12-2004對學校用地面積指標進行了較大幅度的調整。為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標準》DGJ08-55-2002,同時修訂將兩個標準合并成《城市居住地區和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標近年來,上海市面對龐大的人口規模和多元復雜的社會結施行的十余年間,上海市頒布了《上海市控進行修訂,通過對居住地區公共服務設施配置1.0.2本標準適用范圍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化地區新建的居住地區和居住區的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域范圍內的主城區、新城和新市鎮。新建的居住地區和居住區是指戶均住宅建筑面積60m2~140m2的居住地區和居住區。套標準和建設程序同步配套建設。舊區改造的公共服務設施建進行差別配置,但用地面積不得小于現狀用地制性編制單元規劃所確定的面積。已建居住地區和居住區的公區和居住區的公共服務設施兼有為周邊農村地區服務的功能且積>140m2或<60m2的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置可參照本標準根據第六次人口普查資料,上海家庭戶的戶規模不斷縮小,由1949年的戶均4.9人下降到2010年的2.5人。住房市場持續較快發展,市民居住水平不斷提高。至201房居住面積達到17.5m2,按“城鎮常住人口”計算的人均住宅建筑面積由2000年的16.4m2上升到2010年的24.5m2,已達到較下的住宅套比達20%,居住條件相對局促的老舊住房較多;中心的小套型以及60m2~90m2的中套型住宅為主;浦東新區以及寶型比例不盡合理,60m2~90m2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數量偏續增加中小套型住宅供應,近期加大60m2~70m2小套型住宅建設力度,遠期適度增加90m2~100m2中等套型住宅。同時考慮現有的大套型住宅設計情況,建議戶均住宅建筑面積為60m2~1.0.3土地是不可再生資源,節約用地是基本國策。加強對于施宜綜合設置,共享使用。總平面布置在滿2.0.5控制性指標是指不能根據市場行為進行調節,而是項目2.0.6指導性指標是指根據住區實際訴求及現狀設施條件等,3.1.1考慮到上海超大城市的特點,居住的結構層次按規模可區、居住小區與街坊四級,其中居住小區對應的人口規模為2.5萬人。我國的居住區規劃源自20世紀50年代從蘇聯引入的居空間尺度和1所小學服務的人口規模。在隨后的實踐過程中,半徑400m的空間尺度被相對弱化,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形成了學的服務人口2.5萬人掛鉤,定為相同的服務人口規模。但根據政府為主導的規劃建設情況已有所不同。同時基于街區小尺度、設定的對接中學、小學2.5萬服務人口的規模分級已不適宜。因居住區對應的15分鐘社區生活圈居住人口規模定為4.5萬~7.2萬人,考慮到上海街道行政轄區的人口一般在5萬~10萬人,所以本次修訂的居住區規模仍定在5萬人左右。如果是10萬人一個街道,那么,一個街道含兩個居住區。上海居委會管轄人口規模一般在0.4萬~0.5萬人,因此,對應街坊人口規模定在0.5萬人。3.1.2根據居住地區和居住區人口規模配置不同層次的公共服務設施,設施的配建水平應以每千名居民所需的建筑和用地面積其建筑和用地面積可按人口規模插入法計算。當人口規模小于10萬人時,可以適當擴大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規模;當人口規模大于10萬人、小于20萬人時,按照地區級公共服務模的經濟合理,適當配置一些地區級公共服規模大于20萬人時,按照地區級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配置。住區級配套設施配置的情況進行校核,然后區級配套設施。如規劃用地周圍已有相關配套設施可滿足本居住區使用要求時,新建配套設施項目及其建設規模可酌情減少;當周圍相關配套設施不足或規劃用地內的配建設施需兼顧為附近居民服務時,該配建設施及其建設規模應各層級配套設施的千人指標為包含關系。例如在控制性詳直接使用本標準表4中的相關指標,但計算居住區內所有設施用3.1.3將配套指標分為控制性指標和指導性指導兩類,將公益指必須滿足的下限標準。指導性指標是可結合住區實際訴求和3.1.4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應按規劃控制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不提供了重要的土地資源。備用地的使用應由政府進行控制。備用地在未確定建設項目前,可由有關部門組織建設臨時綠地等,當居住區規劃人口達到5萬人以上時,在規劃中要設置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發展備用地,滿足100m2/千人的要求。公共服3.1.5應包括基礎保障類設施和品質提升類設施兩大類。其中基礎保障類設施是滿足社區居民基本生活需求、應當設置的設3.1.6網格化管理是一種先進的管理方法,將網格化管理的思想運用到社區設施建設管理中,統籌發揮各類設施資源的作用,用,對于因分期建設而暫不實施的公共服務設施,其用地可按實施條件設置臨時綠地等,不得挪作他用。3.2布局原則3.2.1構建適宜的城鎮社區生活圈網絡。按照15分鐘步行可達的空間范圍,結合街道等基層管理需求劃定,平均規模為3km2~5km2,服務常住人口為5萬~10萬人,以500m步行范圍為基準,劃分包含一個或多個街坊的空間組團,配置日常基本保障性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活動場所。3.2.2依托軌道交通站點、公交樞紐等空間,綜合設置社區行政管理、文體教育、康體醫療、養老福利、商業服務網點等各類公共服務設施,既為一次出行完成多種活動提供方便,又可以增加公共交通非高峰時間的客流,有利于提高公共交通的經營效益。同時,圍繞軌道交通站點,完善慢行接駁通道和“B+R”(自行車+換乘)設施。對居住區內的次干路、支路規劃設計應遵循慢行優先的路權分配原則,采取分隔、保護和引導措施,保障慢行交通的安全性。3.2.3鼓勵居住地區各類公共服務設施與場地間的復合化設置。鼓勵各類公共服務設施沿街道布局,促進公共設施、公共空間被更多的市民共享;福利設施與醫療設施宜相鄰設置,并通過設置公共通道共享場地與醫療資源;宜結合社區文化活動中心設置室內體育設施;宜在社區公共綠地中設置一定比例的體育活動設施與場地。3.3設置要求3.3.120萬人的居住地區和5萬人的居住區,需要有一個聚集商業、服務、文化、娛樂等多種設施的地區級和居住區級公共活動3.3.2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是由政府主辦,以街道、新市鎮為依項目。動中心一般服務半徑為500m~1000m,服務人口為5萬人,人口超過10萬人的居住區可增設1個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應將社區3.3.3體育設施主要指向社會開放的公共體育活動場所。上海應構建全民健身服務體系,建設城市社區15分鐘健身圈。設施。到2020年,本市人均公共體育用地面積達到0.5m2以上下可以向社會開放。學校體育設施開放率應達到86%,每周累計開放時間不少于21h。當其運動場或圖書館向社會開放并符合規2004中生均用地面積和生均建筑面積指標。但從容積率來看,2006《標準》中本市新建中小學容積率在0.符合上海市集約用地的發展策略。從基礎教育設施指標構成來看,綠地率指標控制是導致生均用地指標偏高DG/TJ08-12-2004中要求集中綠化用地面積,中學不宜低于08-45-2005中要求幼兒園集中綠地的面積,中心城外不得低于總用地面積的20%,中心城不得低于總用地面積的15%。由于400m2以上的綠地方能計為集中綠地,使得基礎教育設施用地內教育用地分為三部分,即校舍建筑用地約占50%、體育活動場地約占30%、集中綠化用地約占20%”,對中心城基礎教育設施用地進行估算,在現行用地標準中即便扣除20%的集中綠化用地,剩余用地的綠地率仍可達到25%以上。因而為促進規劃切實落理的意見》(2006)中的規定,適當縮體措施為:內環線以內設施參照標準的60%設置,建筑面積按標標準的80%設置,建筑面積按標準設置。考慮到中心城內大多數難以按新標準落實的可有一定比例的折減,為滿足人民群眾對托育服務的日益強烈需求,根據上海市《關于促進和加強本市3歲以下幼兒托育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2018)要求,本次標準修訂一方面推進托幼一體化的建設引導,鼓勵有條件的區在新建配套幼兒園時,落實托班的建設要求,緩3.3.5上海將建立以區域醫療中心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主要構架的醫療服務體系。區域醫療中心服務人口20萬人以上,居住地區可設置區域醫療中心或區域醫療中心街道(鎮)應當設有1所,人口超過10萬人的街道(鎮),每新增5萬~10萬人口應增設1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提供綜合、公服務點每1.5萬人應設置1處。3.3.6設施可通過市場行為進行配置和調節。商室內菜場的服務半徑宜為500m(郊區800m)左右。根據《上海市菜市場布局規劃綱要》(2007)要求,應施。室內菜場一般宜設于建筑底層,不高于2層。新建的獨立菜市場要配有相當于菜市場建筑面積20%以上的用地,與其他建筑合建的菜市場要保證相當于菜市場建筑面積15%以上的用地,作3.3.7社區建設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礎,隨著企業辦社會向社區綜合管理方向轉變,街道(鎮)承擔了越來越多的責任和義務。至2018年,上海已有220余個街道(鎮)建立了社區服務中心和社區事務受理中心,全市居委會也基本建立分中心或老年活動2015年末,上海戶籍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已達到436萬,2020年上海戶籍老年人口將達到531萬,至2030年左右將達到峰值(約593萬)。老年人口高齡化、空巢化現象顯著,高齡人口機構養老床位數應按2030年峰值戶籍老年人口的3%預留空間。至2040年,全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應實現城鎮趨高等原因,居住地區公共服務設施與活動場地的實施難度加3.3.9社區體育中心、社區醫療衛生中心的服務半徑不宜大于1000m。3.3.10地區級公園用地規模4hm2以上,服務半徑約為2000m;居住區級公園用地規模0.3hm2~4hm2,服務半徑為500m~1000m;街坊公共綠地每一塊面積不小于400m2。型公共綠地的服務半徑不宜超過300m,有條件的地區覆蓋率宜2.5萬人/km2的居住社區內,小型公共空間的服務半徑不宜超過150m。共停車場(庫)。公共停車場(庫)宜與公共設施結合設置。對于需要配置公共停車場(庫)的地區,公共停車場(庫)的服務半徑,在公共活動中心區不宜大于300m,在其他地區不宜大于500m。(庫)的機動車泊位數宜控制在50個~200個,不應大于300個。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庫)的用地面積應按當量小汽車的停車位數計算。小汽車按平均每戶大于等于0.8停車位,以每戶2.8人、單位停車用地面積30m2~35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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