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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海南省海上搜救應急預案

目錄

1總貝IJ............................................................................................................1

1.1編制目的...............................................1

1.2編制依據...............................................1

1.3適用范圍...............................................1

1.4工作原則...............................................2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2

2.1應急領導機構..........................................2

2.2日常運行機構...........................................5

2.3應急工作組.............................................5

2.4咨詢機構...............................................7

2.5應急指揮體系...........................................7

2.6現場指揮...............................................8

2.7海上搜救力量...........................................9

2.8組織指揮體系框架.......................................9

3預警和預防機制............................................9

3.1信息來源及發布........................................9

3.2預警預防行動..........................................10

4海上突發事件的分級.......................................10

5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與處置............................10

5.1海上遇險報警..........................................10

5.2海上遇險信息的核實....................................12

5.3遇險信息的處置原則....................................13

5.4信息報告和通報.......................................133

5.5指揮與控制原則........................................14

5.6分級響應..............................................15

5.7應急處置..............................................18

5.8海上通信方式..........................................20

5.9海上醫療救援..........................................21

5.10搜救效果評估與方案調整..............................22

5.11海上搜救行動的中止、恢復及終止......................22

5.12海上搜救行動人員安全防護............................23

5.13遇險旅客及其他人員的安全防護........................24

5.14社會力量的動員和參與................................24

5.15區域及國家間協作...................................244

5.16信息發布............................................255

5.17海上搜救應急反應流程...............................266

6后期處置.................................................26

6.1善后處置..............................................26

6.2保險..................................................27

6.3搜救行動后評估........................................27

7應急保障................................................277

7.1應急準備.............................................277

7.2通信與信息保障........................................28

7.3應急力量與應急資源保障...............................29

7.4宣傳、培訓與演練......................................30

7.5監督檢查..............................................31

8附則....................................................31

8.1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31

8.2特別狀態下的海上搜救.................................32

8.3預案管理............................................322

8.4獎勵與責任追究......................................333

8.5預案解釋部門..........................................33

8.6預案實施時間..........................................33

附件........................................................33

1.成員單位職責分工.....................................344

2.組織指揮體系框架圖....................................38

3.海上突發事件分級標準..................................39

4.海上突發事件處理與控制流程圖........................401

5.海上搜救應急反應流程圖...............................42

1總則

1.1編制目的

貫徹國家和海南省有關應急工作的指導方針,積極應對

海上突發事件,快速、有序、高效地組織開展海上突發事件

應急處置工作,救助遇險人員,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

財產損失,保護海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1.2編制依據

1.2.1國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南省海上搜尋救助條例》《國

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

《海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2.2我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多邊、雙邊條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

《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等。

1.3適用范圍

1.3.1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簡稱省海上搜救中

心)承擔的海上搜救責任區內海上搜救行動。

1.3.2發生在省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責任區以外的

海上突發事件,經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或上級其他部門指定,

由省海上搜救中心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的海上搜救行動。

1.3.3省海上搜救中心組織、指揮和協調的海上搜救行

動中,所有參與海上應急救援活動的單位、船舶、航空器、

設施及人員。

1.4工作原則

1.4.1政府領導、社會參與。

1.4.2分級管理、屬地為主。

1.4.3統一指揮、科學救助。

1.4.4就近、快速、有效。

1.4.5預防與搜救相結合、專業搜救與社會搜救相結

合、自救與他救相結合。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省海上搜救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應急領導機構、日常運

行機構、應急工作組、咨詢機構、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指揮、

海上搜救力量等組成。

2.1應急領導機構

2.1.1省海上搜救中心為省人民政府設立的海上搜救

議事協調機構,在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統一組織、指

揮、協調全省海上搜救工作,業務上受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的

指導。

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省長

常務副主任:海南海事局局長

副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

南部戰區聯合參謀部作戰局局長

省應急管理廳廳長

省農業農村廳廳長

省消防救援總隊總隊長

中國海警局南海分局分管副局長

2.1.2省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職責

(1)制定海上搜救工作有關規章制度,編制海上搜救

預算;

(2)負責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的管理;

(3)負責劃定海上搜救分中心海上搜救責任區域,并

進行業務指導;

(4)按照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

的規定,指定轄區內的海上救援力量;

(5)與相鄰省份簽訂地區間海上搜救協議,建立應急

合作、聯動機制;

(6)承擔我省海上搜救應急值班和搜救組織、指揮、

協調工作;

(7)承擔我省海上船舶溢油應急和海上保安報警聯絡

點工作;

(8)編制全省海上搜救應急演練計劃,組織和指導我

省海上搜救應急演練工作;

(9)組織和指導我省海上應急人員安全知識、專業知

識、新技術應用等方面的培訓,開展海上安全知識宣傳工作;

(10)組織召開重大及以上險情的海上搜救行動事后評

估會;

(11)負責表彰和獎勵在海上應急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先

進單位和個人;

(12)完成省人民政府和中國海上搜救中心交辦的其他

工作。

2.1.3省海上搜救中心成員單位及主要職責

海南海事局、南部戰區聯合參謀部作戰局、省軍區、省

委軍民融合辦、省委統戰部、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旅游

和文化廣電體育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

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外辦、省應急

管理廳、省新聞辦公室、省消防救援總隊、省公共衛生緊急

救援指揮中心、省通信管理局、省氣象局、??诔鋈刖尺叿?/p>

檢查總站、南海救助局、自然資源部南海局、南海航海保障

中心、中國船級社海南分社、海口海關、民航海南監管局、

民航三亞監管局、民航海南空管分局、民航三亞空管站、南

部戰區海軍參謀部作戰處、92830部隊、91458部隊、91431

部隊、92143部隊、中國海警局南海分局、中國海警局直屬

第四局、中國海警局直屬第五局、海南海警局、中國移動通

信集團海南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海南省分

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口美蘭國際機

場股份有限公司、三亞鳳凰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博

鰲機場有限責任公司、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海南鐵路有

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國投洋浦

港有限公司、中國石化海南煉油化工有限公司、海南八所港

務有限責任公司、中信海洋直升機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

司、華能海南發電股份有限公司東方電廠、三亞海蘭寰宇海

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亞太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成員單位職責分工見附件1。

2.2日常運行機構

2.2.1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設在海南海事局,是省海

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機構。

主任:海南海事局分管副局長

副主任:海南海事局指揮中心主任

南部戰區海軍參謀部作戰處分管副處長

省應急管理廳應急指揮中心主任

省農業農村廳省漁業監察總隊副總隊長

省消防救援總隊作戰訓練處處長

中國海警局南海分局作戰勤務處副處長

2.2.2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職責

(1)負責搜救值班和海上突發事件的接警工作;

(2)組織、指揮、協調各方面力量處置海上突發事件;

(3)負責海上突發事件信息的匯總和上報工作;

(4)其他日常工作。

2.3應急工作組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在發生重大及以上海上突發事

件時,經省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同意,可設立若

干應急工作組,應急工作組數量及構成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

設置,可包含以下類型:

(1)綜合協調小組:由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牽頭,

抽調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組成。負責綜合協調、會議組織、會

議紀要、信息簡報、綜合文字,資料收集歸檔,搜救任務書

制定與下達,處置信息調度、匯總、上報,與上級工作組的

協調聯絡等工作。組織調動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物資。

(2)現場協調小組:由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牽頭,

各有關成員單位人員組成,赴現場組織、指揮、協調海上搜

救行動。

(3)醫療救護小組:由省衛生健康委牽頭,負責傷員

的醫療救治工作、提供遠程海上醫療咨詢、醫療指導,根據

需要派出醫療人員攜帶醫療設備,隨船或航空器趕赴現場進

行醫療救援。

(4)專家咨詢小組:由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牽頭,

根據實際需要從搜救專家庫及各行業、單位抽調專家組成。

負責海上搜救行動評估研判,提出應急處置的決策建議,向

社會公眾解答有關專業技術問題。必要時,可商請有關專業

機構提供咨詢服務。

(5)新聞宣傳小組:由省新聞辦公室牽頭,負責制定新

聞發布方案,協調新聞報道等工作。

(6)通訊保障小組:由省通信管理局牽頭,組織電信

運營企業保障應急的公共通訊暢通,為海上搜救行動提供通

訊技術支持和保障。

(7)善后處置小組:由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省委統戰

部、省外辦、省民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公安廳、??诔?/p>

入境邊防檢查總站、省交通運輸廳、事發地市(縣)人民政

府等單位組成。負責獲救人員醫療救助、臨時安置、遣返及

遇難人員遺體處置、遇難人員家屬安撫等工作。

2.4咨詢機構

包括搜救專家庫和相關咨詢機構。

2.4.1搜救專家走

省海上搜救專家庭由航運、海事、航海保障、救撈、航

空、消防、醫療衛生、環保、海洋環境預報、海洋漁業、石

油化工、海洋工程、海洋地質、造船、法律、水文、氣象、

安全管理等行業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負責提供海上搜

救技術咨詢和建議。專家庫成員經省海上搜救中心商有關單

位和部門聘任。海上搜救專家庫成員主要職責:

(1)在海上搜救行動中提供技術支持和建議;

(2)參與海上應急搜救工作的總結評估,提出指導性

建議;

(3)參與有關海上救援體系建設的研究工作;

(4)提供搜救法制建設、體系建設、發展規劃咨詢。

2.4.2相關咨詢機構

相關咨詢機構包括航海學會、船級社、航海院校、科研

院所等能夠提供技術咨詢的部門和單位。咨詢機構應省海上

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關的海上搜救咨詢服務。省海上搜救

中心可與其他相關咨詢機構之間就提供技術咨詢事項達成

協議。

2.5應急指揮體系

2.5.1省海上搜救應急指揮體系由省海上搜救中心、轄

區內各海上搜救分中心兩級海上搜救指揮機構組成。沿海各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市、縣、自治縣海上搜救機構

或者根據實際情況聯合設立區域性海上搜救機構,為沿海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組織、指揮、

協調管轄海域的海上搜救工作,業務上受省海上搜救中心的

指導。

2.5.2海上搜救分中心職責

(1)負責制定轄區內海上搜救有關規章制度或預案;

(2)承擔轄區內海上突發事件接警、上報及聯絡工作;

(3)負責統一指揮和組織轄區內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

處置工作;

(4)負責協調事發海域當地市縣政府按照相應職責組

織岸基力量和沿岸船舶參與搜尋救助,并進行業務指導;

(5)建立與相鄰地區的應急合作和聯動機制;

(6)組織海上搜救訓練、演習及相關培訓;

(7)協調做好海上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置工作;

(8)負責表彰、獎勵在轄區內的海上搜救行動中表現

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9)完成省海上搜救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2.6現場指揮

海上搜救機構在協調較多海上搜救力量參與海上搜救

行動時,可指定其中一支海上搜救力量為現場指揮?,F場指

揮主要職責是:

(1)執行海上搜救機構的各項搜救指令;

(2)確定現場通信方式,負責現場信息的采集和傳遞;

(3)指導遇險船舶自救,組織現場搜救力量開展搜救

行動;

(4)及時向海上搜救機構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和

結果;

(5)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向海上搜救機構提出下一步

搜救應急行動計劃及終止行動的建議。

2.7海上搜救力量

2.7.1海上搜救力量的組成

海上搜救力量包括專業救助力量、軍隊力量、武警力量、

政府部門公務力量及其他可投入海上搜救行動的民用船舶

與航空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社會人力和物力

資源。

2.7.2海上搜救力量的職責

(1)服從應急指揮機構的協調、指揮,參加海上應急

行動相關工作;

(2)參加海上應急行動時,聽從指揮,保持與應急指

揮機構和現場指揮的聯系,及時報告動態;

(3)海上應急行動結束后,根據負責海上突發事件應

急反應的海上搜救機構的要求提交包括音像、圖片、總結等

有關信息材料;

(4)參加各級海上搜救機構組織的應急演練、演習。

2.8組織指揮體系框架(具體內容見附件2)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信息來源及發布

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氣象等部二應當按照各自

職責發布預警信息,并及時向海上搜救機構提供預警信息。

3.2預警預防行動

海上搜救機構應當根據預報預警信息,及時協調成員單

位做好海上搜救準備。

從事海上活動的船舶、設施、航空器及有關單位、人員

應當及時接收各類海上預警信息,并根據不同預警級別,采

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4海上突發事件的分級

根據《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海

上突發事件的特點及其危害程度和事態發展趨勢,將海上突

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海上突發事件(I級)、重大海上突

發事件(H級)、較大海上突發事件(m級)及一般海上突

發事件(W級)四級。具體分級標準見附件3。

5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與處置

5.1海上遇險報警

5.1.1海上遇險者報警通信方式

(1)海上通信無線電話(甚高頻VHF16,單邊帶SSB);

(2)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

(3)衛星地面站(GES);

(4)甚高頻、高頻、中頻數字選擇性呼叫(DSC);

(5)應急無線電示位標(EPIRB);

(6)應急示位發信機(ELT);

(7)個人示位標(PLB);

(8)公眾通信網(海上救助專用電話“12395”)o

5.1.2其他遇險信息來源

(1)船舶報告系統(CHISREP);

(2)船舶交通管理系統(VTS);

(3)民用和軍用航空器;

(4)目擊者或知情者;

(5)其他接獲報警部門;

(6)國際組織或國外機構;

5.1.3發送海上突發事件信息時,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件發生的時間、位置;

(2)遇險性質、狀況;

(3)船舶、航空器或遇險者的名稱、種類、國籍、呼

號、聯系方式等。

5.1.4報警人應盡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材質、所有人、代理

人、經營人、承運人和聯系方式;

(2)遇險人員的數量、是否穿著救生衣及傷亡情況;

(3)遇險船舶或航空器的損傷或損失情況及當時狀況;

(4)載貨情況,特別是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所載危

險貨物的正確運輸名稱、危險貨物分類、UN編號、載貨數量

等;

(5)事發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請求;

(6)事發現場的氣象、海況信息,包括風力、風向、

流向、流速、潮汐、水溫、浪高等。

5.1.5使用的報警設備應按規定做好相關報警與信息

的預設工作。

5.2海上遇險信息的核實

5.2.1核實渠道與方式

(1)直接與遇險船舶、設施、航空器進行聯系;

(2)與遇險船舶、設施、航空器所有人、經營人、承

運人、代理人聯系;

(3)向遇險船舶、航空器始發港或目的港查詢、核實;

(4)查核船舶衛星應急示位標數據庫信息;

(5)通過中國船舶報告中心查詢;

(6)通過船舶交通管理系統核實;

(7)向現場附近的過往船舶、人員或知情者核實;

(8)派出飛機、船舶等應急力量到現場核實;

(9)向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核實;

(10)其他途徑。

5.2.2對遇險信息核實后,按照海上突發事件的分級標

準,確定海上突發事件等級。

5.2.3遇險信息評估的內容

(1)險情的緊迫程度;

(2)險情的危害程度,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

(3)險情的影響范圍和發展趨勢,對周圍人員、生態

環境、通航環境可能造成危害;

(4)救援力量的選派,搜尋、救助方式的確定;

(5)遇險、獲救人員的醫療移送、疏散方式;

(6)危險源的控制、危害的消除方式。

5.3遇險信息的處置原則

5.3.1接到海上突發事件報告后,事發地在海上搜救本

責任區的,按規定啟動相應應急響應。

5.3.2事發地不在本海上搜救責任區的,接警的海上搜

救分中心應立即向責任區所屬海上搜救分中心通報,并同時

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

5.3.3省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海上險情報警,應立即

通知所屬海上搜救責任區的海上搜救分中心。

5.3.4海上突發事件涉及相鄰省級海上搜救中心海上

搜救責任區的,應立即通知相鄰省級海上搜救中心。

5.3.5海上突發事件發生地不在我國海上搜救責任區

的,省海上搜救中心應立即向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報告。

5.3.6涉及海上保安事件的,按海上保安事件處置程序

處理和通報。

5.3.7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船舶油污應急反應程序

處理和通報。

5.4信息報告和通報

海上搜救機構接到海上突發事件信息后,對信息進行核

實,并按照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及同級人民政府的信息報告規

定和程序逐級上報。其他任何部門和人員在接獲海上突發事

件信息后應及時報告海上搜救機構。

5.4.1報送程序和要求

(1)發生任何級別的海上突發事件,海上搜救分中心

應立即向險情發生地人民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需要

通報相關部門的,應及時通報。

(2)發生較大及以上海上突發事件,省海上搜救中心

應向省人民政府和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報告;需要通報相關部

門的,應及時通報。

5.4.2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海上突發事件發生后,事

發地海上搜救分中心應立即核實,并在1小時內將情況書面

報告省海上搜救中心;省海上搜救中心2小時內書面上報中

國海上搜救中心和省人民政府;緊急情況下,可先通過電話

報告,再書面報告。

5.4.3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

事件的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的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

在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5.5指揮與控制原則

5.5.1最初接到海上突發事件信息的海上搜救機構自

動承擔應急指揮職責,直至已明確移交給海上搜救責任區海

上搜救機構或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的海上搜救機構時為止。

5.5.2具有應急指揮職責的海上搜救機構按規定程序

向上一級海上搜救機構請示、報告,并及時做出搜救決策。

5.5.3海上航行知作業船舶在接到海上遇險信息后在

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積極參與海上搜救行動。

5.5.4行業主管部門、船東或經營者在獲悉所屬船舶或

設施發生險情后,首先要實施自救,并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或

海上搜救分中心報告。

5.5.5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應按自救、互救和組織救

助方式進行,任何單位和部門在接到海上搜救機構的救助指

令后,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應立即參與海上搜

救行動。

海上突發事件處理與控制流程圖(見附件4)。

5.6分級響應

5.6.1分級響應的原則

(1)根據海上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啟動相應級別的應

急響應;

(2)任何海上突發事件,海上搜救責任區內海上搜救

分中心應首先進行響應;

(3)省海上搜救中心應對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應急響應

行動給予指導;

(4)海上搜救分中心應急力量不足或無法控制事件發

展時,應請求省海上搜救中心提供支持;

(5)根據人命優先、先接警先處置的原則,無論何種

情況,海上搜救機構先期或將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動均應得

到認可和鼓勵。

5.6.2I級響應

(1)啟動I級響應的條件。

發生特別重大海上突發事件時,相應地啟動I級響應。

(2)I級響應行動。

①當發生特別重大海上突發事件,啟動I級響應。

②省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或其授權人員應到省海上搜救

中心辦公室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省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或其授權人員視情組織召開相關

成員單位和專家參加的會商會,研判險情發展態勢,議定搜

救方案;必要時成立應急指揮部,明確綜合協調、通訊保障、

新聞宣傳、專家咨詢、醫療救護、現場協調、善后處理等工

作組及責任人員。

③省海上搜救中心常務副主任應到省海上搜救中心辦

公室開展工作,協助主任做好應急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

?I級響應啟動后,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將響應

啟動的指令、搜救方案等傳達給各相關成員單位;各相關成

員單位組織本單位力量參加海上搜救行動。

5.6.3II級響應

(1)啟動n級響應的條件。

發生重大海上突發事件時,相應地啟動n級響應。

(2)n級響應行動。

①當發生重大等級海上突發事件,啟動n級應急響應。

②省海上搜救中心常務副主任或其授權人員應到省海

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省海上搜救中心常務副主任或其授權人員視情組織召

開相關成員單位和搜救專家參加的會商會,研判險情發展態

勢,議定搜救方案。必要時成立應急指揮部,明確綜合協調、

通訊保障、新聞宣傳、專家咨詢、醫療救護、現場協調、善

后處理等工作組及責任人員。

③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主任應到省海上搜救中心辦

公室開展值班工作,協助常務副主任做好應急組織、指揮和

協調工作。

④II級響應啟動后,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將響應

啟動的指令,搜救方案等傳達給各相關成員單位;各相關成

員單位組織本單位力量參加海上搜救行動。

5.6.4III級響應

(1)啟動ni級響應的條件。

發生較大海上突發事件時,相應地啟動ni級響應。

(2)in級響應行動。

①當發生較大等級海上突發事件,啟動in級應急響應。

②海上搜救分中心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省海上搜救中心負責指導,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副主任

(海南海事局指揮中心負責人)到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參

加值班工作。

③省海上搜救中心可視情決定由省海上搜救中心負責

組織、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海上搜救分中心負責配合。

省海上搜救中心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時,省

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主任負責對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

作進行具體協調,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副主任(海南海事

局指揮中心負責人)到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參加值班工

作。

5.6.5IV級響應

(1)啟動IV級響應的條件。

發生一般海上突發事件時,相應地啟動IV級響應。

(2)IV級響應行動。

①當發生一般海上突發事件,啟動IV級響應。

②海上搜救分中心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③海上搜救分中心按規定程序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和當

地人民政府報告。

5.7應急處置

5.7.1海上搜救機構的任務

(1)按照險情的響應級別通知有關人員到位;

(2)制定搜救方案;

(3)調動應急力量開展搜救行動;

(4)建立應急通信渠道;

(5)指定現場指揮;

(6)調整救助方案。

5.7.2海上搜救力量指派原則

(D優先指派專業救助力量;

(2)就近指派救助力量;

(3)軍警地協作原則,僅依靠地方海上搜救力量不足

以排除險情時,請求駐地軍警支援;

(4)當出現本海上搜救責任區因搜救力量不足無法排

除險情時,請求相鄰省份或臨近國家、地區的支持。

5.7.3救助力量與現場指揮的任務

(1)救助力量

國家專業救助單位要將值班待命的專業力量分布情況

向海上搜救機構報告,值班計劃臨時調整的要提前報告,調

整到位后要進行確認報告。

(2)現場指揮

①執行海上搜救機構的指令,組織現場搜救力量開展搜

救行動;

②指導遇險船舶自救,防止險情擴大或發生次生、衍生

險情;

③及時向海上搜救機構報告救助進展情況和建議。

5.7.4海上搜救力量的調用與指揮。

(1)承擔應急指揮職責的海上搜救機構負責組織和協

調搜救力量。

(2)與國外海上搜救機構協調實施的救助行動,參與

救助的國外搜救力量由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協調。

(3)海上搜救機構應與當地駐軍建立信息溝通渠道和

工作程序,協調軍事力量參加海上搜救行動。參加搜救的軍

隊艦船、飛機及人員,由軍隊指揮機關實施指揮。

5.7.5搜救指令的內容

海上搜救機構對動用的救助力量,及時下達搜救指令,

包括:

(1)險情種類、遇險者情況及所需要的救助、所執行

的任務及其目的;

(2)險情發生的時間、位置;

(3)搜救區域和該區域的海況;

(4)已指定的現場指揮;

(5)通信聯絡要求;

(6)實施救助過程中的工作與現場報告要求;

(7)其他所需信息。

5.7.6海上突發事件處置保障措施

根據救助行動需要,海上搜救機構應及時協調下列事

項:

(1)做好遇險人員的醫療救護;

(2)當險情可能對公眾人員造成危害時,通知有關部

門組織人員疏散或轉移;

(3)協調有關部門提供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的支持

保障。

5.8海上通信方式

5.8.1通信方式

海上搜救機構在實施海上搜救行動時,可根據現場具體

情況,指定參加海上搜救行動所有部門的應急通信方式。通

信方式包括:

(1)海上通信方式,包括甚高頻、中高頻、單邊帶、

衛星電話等海上通信方式;

(2)公眾通信網,包括電話、傳真、互聯網等;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5.8.2分級聯系方式

海上搜救機構應分別收集與本海上搜救責任區海上搜

救工作有關或具備海上搜救能力的單位、部門,包括政府部

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成員單位、專業救助單位、企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的通信地址、聯絡方式、聯系人及替代聯

系人名單等信息,制發本機構《海上應急通信分級聯系表》。

5.9海上醫療救援

5.9.1醫療救援的方式

海上搜救機構會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具備一定醫

療技術和條件的醫療機構承擔海上搜救醫療救援任務,共同

協調、指導指定的醫療機構開展海上醫療救援工作。涉及出

入境衛生檢疫的船舶,應會同當地海關協同處置。被指定的

醫療機構應海上搜救機構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提供遠程海上醫療咨詢、醫療指導;

(2)派出醫療人員攜帶醫療設備,隨船或航空器趕赴

現場執行海上醫療救援、醫療移送任務;

(3)需要時,根據海上搜救機構的通知為接收傷病人

員開展救治做出必要的安排,同時將此安排通知相關的海上

搜救機構,并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5.9.2醫療救援力量的協調指導

(1)海上醫療救援一般由實施救援行動所在地的醫療

機構承擔,由海上搜救責任區的海上搜救機構協調當地醫療

機構首先進行響應。力量不足時,可通過海上搜救機構逐級

向上請求支援。

(2)應下級海上搜救機構的請求,上級海上搜救機構

可協調指定的醫療機構參與救援,或其他醫療機構直接實施

海上醫療救援行動。

(3)本省醫療救援力量不足時,省海上搜救中心可請

求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協調其他省級海上搜救中心或國家衛

生健康委員會指定的醫療機構提供支援。

5.10搜救效果評估與方案調整

5.10.1目的

承擔應急指揮的海上搜救機構應跟蹤搜救行動的進展,

查明險情因素、造成事件擴展和惡化的因素,控制危險源和

污染源,對救助措施的有效性進行分析、評價,調整海上搜

救行動方案,以便有針對性地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海上突發

事件造成的損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應急反應效率和救助成功

率。

5.10.2內容

(1)調查海上突發事件的主要因素;

(2)判斷海上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

(3)采取有針對性措施對危險源進行控制、處置;

(4)對現場進行檢測,分析、評價措施的有效性;

(5)針對海上突發事件衍生出的新情況、新問題,采

取進一步的措施;

(6)海上搜救行動方案的調整,應經承擔負責組織、

指揮、協調工作的人員同意。

5.11海上搜救行動的中止、恢復及終止

海上搜救行動的中止、恢復或者終止決定由負責組織、

指揮、協調海上搜救行動的海上搜救機構經評估后作出,并

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海上搜救機構。如需組織專家開

展評估,具體操作應依照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相關規定執行。

5.11.1海上搜救行動的中止、恢復

受氣象、海況、技術狀況等客觀條件的限制,海上搜救

行動無法或者難以進行的,或繼續搜救將嚴重危及參與搜救

的船舶、設施、航空器和人員自身安全的,負責指揮的海上

搜救機構可以決定暫時中止海上搜救行動。上述情形消失

時,應當恢復海上搜救行動。

5.11.2海上搜救行動的終止

承擔應急指揮的海上搜救機構可根據下列情況決定是

否終止海上搜救行動:

(1)海上搜救行動已獲得成功;

(2)海上險情已解除;

(3)所有可能存在遇險人員的區域均已經過必要的搜

尋;

(4)遇險人員在當時的水溫、風、浪等條件下得以生

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

5.12海上搜救行動人員安全防護

5.12.1參與海上搜救行動的單位負責本單位人員的安

全防護。海上搜救機構應對參與海上搜救行動單位的安全防

護工作提供指導。

5.12.2危險化學品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現場時應先登

記,離開現場時要進行醫學檢查,對造成傷害的人員,立即

采取救治措施。

5.12.3參與海上搜救行動人員的安全防護裝備不足

時,實施海上搜救行動的海上搜救機構可請求上一級海上搜

救機構協調解決。

5.13遇險旅客及其他人員的安全防護

5.13.1船舶、航空器的所有人、經營人應制定在緊急

情況下對遇險旅客及其他人員采取的應急防護、疏散措施,

在海上搜救行動中要服從海上搜救機構的指揮。

5.13.2對于海上突發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海

上搜救機構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對海上突發事件可能影響范

圍內的船舶、設施及人員的安全防護、疏散方式作出安排。

5.13.3在海上突發事件可能影響陸上人員安全的情況

下,海上搜救機構應通報地方政府采取防護或疏散措施。

5.14社會力量的動員和參與

5.14.1當海上搜救力量不足時,由當地政府動員本地

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各類民間組織和志愿人員等社會力量

參與或支援海上搜救行動。

5.14.2動員社會力量時海上搜救機構的行動

(1)指導所動員的社會力量,攜帶必要的器材、裝備

趕赴指定地點;

(2)根據參與海上搜救行動人員的具體情況進行工作

安排與布置。

5.15區域及國家間協作

(1)與毗鄰省(區)協作。需要毗鄰?。▍^)提供海

上搜救援助的,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統一向毗鄰?。▍^)海上

搜救機構提出請求。

(2)與香港、澳門地區協作。需要香港、澳門特別行

政區提供海上搜救援助的,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向香港、澳門

特別行政區海上搜救機構提出請求。

(3)與相鄰國家的協作。當其他國家的海上搜救機構

提出外籍船舶或航空器為搜尋救助海上遇險人員而進入或

越過我國領?;蝾I空的申請時,要及時上報中國海上搜救中

心;為搜尋救助海上遇險人員,救助力量需進入或越過其他

國家領海或領空,報請中國海上搜救中心與相關國家海上搜

救機構聯系。

5.16信息發布

5.16.1信息發布原則

(1)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特別重大和重大海上突發

事件的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的新聞發言人負責向社會發

布;較大和一般海上突發事件的信息由省海上搜救中心新聞

發言人負責向社會發布,省海上搜救中心新聞發言人由省海

上搜救中心辦公室主任或省海上搜救中心授權的其他人員

擔任,并根據需要可授權下級海上搜救機構新聞發言人發布

本海上搜救責任區內的海上突發事件的信息。除省人民政府

或省海上搜救中心授權的新聞發言人外,海上搜救機構各成

員單位及各種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義通過任何方式對

外提供、發布有關海上救助行動的報道。

(2)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客觀、準確,注重社會

效果和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要有利于社會各界了解海上突發

事件的真實情況和發展趨勢,有利于社會穩定。

5.16.2信息發布內容

(1)海上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

(2)遇險船舶、設施或航空器概況、船員和旅客情況、

載貨情況;

(3)救助情況,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進展、擬

采取的措施;

(4)獲救人員的醫療、安置情況;

(5)善后處理情況;

(6)公眾關心的其他問題。

5.17海上搜救應急反應流程

海上搜救應急反應流程由險情評估與確認、應急反應啟

動、救助行動、救助效果評估、應急結束、總結評估及建檔

保存等步驟組成,具伍內容見附件5。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6.1.1傷員的處置

當地市縣醫療衛生部門負責獲救傷病人員的救治。

6.1.2獲救人員的安置

事發地市縣應急管理部門或獲救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獲

救人員臨時安置;外國公民的遣返工作由公安部門負責;涉

港、澳、臺居民事務由省委統戰部提供協助,涉外國公民事

務由省外事辦公室提供協助。

6.1.3死亡人員的處置

事發地市縣民政部門負責死亡人員的處置工作。港澳臺

或外籍死亡人員,由公安部門會同外事部門、統戰部門、民

政部門共同處理。漁船事發地和死亡人員戶籍所在地市縣政

府,配合漁船船籍所在地市縣政府做好處理善后工作。

6.1.4死亡人員家屬的安撫

事發所在地市縣政府或死亡人員所在單位負責死亡人

員家屬的安撫工作。漁船事發地和船員戶籍所在地市縣政

府,配合漁船船籍所在地市縣政府做好死亡人員家屬的安撫

工作。

6.2保險

6.2.1參加現場救助的政府公務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辦

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6.2.2參加救助的專業救助人員由其所屬單位辦理人

身意外傷害保險。

6.3搜救行動后評估

搜救行動結束后,海上搜救機構按照中國海上搜救中心

《海上突發事件搜救行動后評估工作辦法》開展搜救行動的

后評估,提出改進建議。

7應急保障

7.1應急準備

海上搜救機構按照國家海上搜救機構制定的搜救發展

規劃,落實保障措施,做好應急準備。

7.1.1聯席會議制度

建立海上搜救聯席會議制度,召集各成員單位研究、議

定海上搜救重要事宜。

7.1.2基礎建設

(1)根據預防、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落實海上搜救

機構的發展規劃;

(2)海上搜救機構應按國家海上搜救機構規定配備通

訊設備和器材;

(3)鼓勵支持海上搜救機構使用突發事件預防、檢測、

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7.1.3避險水域

(1)海事管理部門應調查了解轄區水域情況,結合海

上突發事件的特點,協調相關部門劃定突發事件避險水域;

(2)海洋部門在劃定海上自然保護區、特別保護區和

進行海洋功能區劃時應對劃定避險水域給予支持,充分考慮

避險水域的需要。

7.1.4危險源和危險區域辨識

海事管理部門、漁業部門、交通主管部依職責對本轄

區水域內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

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并將結果通報當地政府。

7.2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有關通信主管部門、單位均應按照各自的職責要求,

制訂有關海上應急通信線路、設備、設施等使用、管理、保

養制度,落實責任制,確保海上應急通信暢通。

7.2.1公共通信主管部門

公共通信主管部門應指導電信運營企業保障海上的公

共通信暢通;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預案體系;根據應急處

置的需要,協調電信運營企業提供臨時應急通信線路和設

備。

7.2.2海上遇險與安全通信管理部門

海上遇險與安全通信管理部門要確保全球海上遇險與

安全系統和其他海上應急專用通信網的暢通。優先安排、指

配海上應急通信的線路和頻段,提供海上遇險報警信息接收

終端的線路,做好海岸電臺及所屬設備的管理、維護、保養、

運行工作。

7.2.3應急通信和聯系方式

海上搜救機構要按本預案建立分級聯系方式,并按

5.8.1項所述應急聯絡方式配備能保證救助行動通信暢通的

設備。有關部門要提供保障,保證海上搜救機構與有關部門

之間、海上搜救機構與搜救力量之間、搜救力量與搜救力量

之間的通信暢通。

7.3應急力量與應急資源保障

7.3.1應急力量和裝備保障

(1)海上搜救機構應盡可能收集本地區可參與海上搜

救行動人員的數量、專長、通信方式和分布情況信息,建立

本地區海上應急保障隊伍信息庫;

(2)海上搜救機構依據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

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地區應急設備的類型、數量、性能

和布局信息,登記造冊建立信息庫。

7.3.2交通運輸俁障

(1)交通、民航部門及海上搜救機構應建立海上應急

運輸保障機制,為海上搜救指揮人員趕赴事發現場,以及應

急器材的運送提供保障;

(2)海上搜救機構應配備應急專用交通工具,確保搜

救指揮人員、器材及時到位;

(3)海上搜救機構應與本地區的運輸部門建立交通工

具緊急征用機制,為應急行動提供保障。

7.3.3資金保障

按照《海南省海上搜尋救助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7.4宣傳、培訓與演練

7.4.1宣傳

(1)海上搜救機構要組織編制海上險情預防、應急等

安全知識宣傳資料,通過媒體主渠道和適當方式開展海上安

全知識宣傳工作;

(2)海上搜救機構應通過適當方式公布海上搜救應急

預案信息;

(3)各有關部門應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定期開展有

關海上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

練;

(4)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要求學校根據實際情況,把海

上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培養學生的海上公共安

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5)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海上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

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7.4.2培訓

(1)海上搜救機構業務人員應通過專業和在職培訓,

掌握履行其職責所需的相關知識;

(2)被指定為海上搜救力量的相關人員的應急技能和

安全知識培訓,由各自單位組織,海上搜救機構負責相關指

導工作。

7.4.3演練

海上搜救機構應很據實際情況組織海上搜救綜合或單

項演練,提高應對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水平和應急指揮

能力,加強各參加海上搜救單位之間的配合與溝通,增強應

急隊伍應急處置和安全保護技能。

7.5監督檢查

省海上搜救中心執行本預案的情況,由省人民政府或中

國海上搜救中心監督檢查。海上搜救分中心執行預案的情

況,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監督檢查。

8附則

8.1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1)海上突發事件是指船舶、設施在海上發生火災、

爆炸、碰撞、擱淺、沉沒,油類物質或危險化學品泄漏以及

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險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失蹤)、財

產損失的事件;

(2)海上搜救責任區是指由海上搜救機構所承擔的處

置海上突發事件的責任區域;

(3)本省行政區域內內河水域的人命搜救及其相關活

動,參照本預案執行;

(4)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

下”不含本數。

8.2特別狀態下的海上搜救

8.2.1在海上發生局部戰爭時,海上搜救工作進入緊急

狀態,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的決

定,采取非常措施。

8.2.2在沿海海堤或水庫大壩漫頂、潰口造成大量人員

遇險時,配合地方政府和各級防汛部門做好水上遇險群眾的

救助和轉移工作。

8.2.3在海上出現罕見極端災害天氣造成大量人員被

困水上時,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水上遇險群眾的救助和轉移工

作。

8.2.4在沿海水域發生地震引發海嘯等嚴重地質災害

造成大量船舶及人員遇險時,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遇險人員的

救助和轉移工作。

8.2.5在省海上搜救責任區內發生客船疫情時,需要緊

急控制和救治,配合衛生部門、檢驗檢疫部匚做好緊急處置

工作。

8.3預案管理

8.3.1預案的編制、批準

(1)省海上搜救中心負責本預案的編制及修訂工作,

報省人民政府批準頒發。

(2)本預案相關通信聯絡內容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及時

更新。

8.3.2評審

省海上搜救中心艱據預案運行情況組織人員不定期對

本級預案進行評審。評審可采取專家、參加應急行動相關人

員和海上突發事件當事人共同參與的方式進行,并寫出評審

報告。

8.3.3修訂

當預案中涉及的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評審報告認為

預案存在重大缺陷時,省海上搜救中心應及時修訂預案。

8.3.4備案

本預案報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備案。

8.4獎勵與責任追究

按照《海南省海上搜尋救助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8.5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海上搜救中心負責解釋。

8.6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4月17日省政府批

準印發的《海南省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瓊府辦(2011)65

號)、《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海南省海上搜救中

心組成單位的通知》(瓊府辦(2013)10號)同時廢止。

附件:1.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2.組織指揮體系框架圖

3.海上突發事件分級標準

4.海上突發事件處理與控制流程圖

5.海上搜救應急反應流程圖

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1.海南海事局:承擔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工作;組織

本部門力量和協調現場水域附近商船參加海上搜救行動;發

布航行通(警)告;必要時負責事故水域的現場警戒和實施

交通管制。

2.省軍區、南部戰區聯合參謀部作戰局、南部戰區海軍

參謀部作戰處、92830部隊、91458部隊、91431部隊、92143

部隊:負責組織軍隊力量參加海上搜救行動,為非軍用船舶、

航空器參加海上搜救行動提供便利。

3.省委軍民融合辦:負責軍地溝通協調,推動海上搜救

軍地共商、科技共興、設施共建、后勤共保,促進我省海上

搜救領域軍民深度融合發展。

4.省委統戰部:負責協調處理海上搜救涉港、澳、臺人

員的相關事務。

5.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負責提供地質災害的預報以及

搜救行動時相關地質災害的即時信息,組織、協調本系統力

量參加海上搜救行動。

6.省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廳:負責協助地方政府組織協

調險情區域旅游團隊的安置與疏散工作。

7.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協調本系統力量和轄區漁

船參與海上救助行動;指導漁船開展自救互救。

8.省財政廳:按照《海南省海上搜尋救助條例》有關規

定,保障海上搜救有關經費。

9.省衛生健康委、省公共衛生緊急救援指揮中心:負責

組織、協調本系統力量參加海上搜救行動;組織開展遇險人

員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根據需要指派醫療專家提供遠程海上

醫療咨詢,組織派遣醫務人員赴現場執行海上醫療救援和轉

送傷病人員。

10.省公安廳、??诔鋈刖尺叿罊z查總站:負責組織、

協調公安系統力量參加海上搜救搜救行動;維護海上搜救事

發海域沿岸陸上區域治安秩序和實施路上交通管制,提供必

要裝備和技術支持;為跨國、跨地區海上搜救搜救行動人員

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務;負責獲救外籍人員的遣返和為死亡人

員的善后處理提供便利。

1L省民政廳:負責協調做好中國籍死亡人員的善后處

理工作,配合做好外國籍、港澳臺地區死亡人員的善后處理

工作。

12.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應急救援物資等的交通保障工

作;組織有關港航企業做好相關救援工作。

13.省外辦:負責協調處理遇險外籍公民的有關涉外事

務。

14.省應急管理廳:負責海洋自然災害監測預警和預警

信息發布工作;負責協調做好獲救人員的生活安置;協調全

省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參加海上搜救行動,提供安全生產方面

的信息和技術支持。

15.省新聞辦公室:負責指導和協調海上搜救應急處置

新聞發布工作。

16.省消防救援總隊: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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