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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環境資源法》課程提綱

前言一、本課程的基本情況(性質、主要內容、特點)二、本課程的教學目的、安排9/26/20231

《環境資源法》課程提綱

8/7/三、教材和推薦讀物1.主要參考教材:(1)錢水苗等編著:《環境資源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蔡守秋主編:《環境資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3)韓德培主編:《環境保護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4)汪勁主編:《環境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9/26/20232三、教材和推薦讀物8/7/20232推薦讀物(1)汪勁著:《環境法律的解釋:問題和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2)呂忠梅主編:《環境法案例辨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3)王樹義主編:《可持續發展與中國環境法治》,科學出版社,2000(4)蔡守秋著:《調整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5)戚道孟主編:《自然資源法》,方正出版社,2005(6)李摯萍著:《環境法的新發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7)徐祥民主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科學出版社,2008(8)【日】原田尚彥:《環境法》,于敏譯,法律出版社,1999(9)《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9/26/20233推薦讀物8/7/20233第一章緒論第一節環境資源

一、環境的概念及其分類(一)環境的概念環境的一般定義,是指環繞著某個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間、條件和狀況。生態學的環境定義,是指環繞著生物界并影響其生存與發展的外部空間和無生命物質,即以整個生物界為中心、為主體的外部世界。環境科學的環境定義,是指環繞著人群的空間,以及其中可以直接、間接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過的自然因素的綜合體,即以人類為中心、為主體的外部世界。環境法的環境定義,是指影響人類生產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即人類環境。9/26/20234第一章緒論第一節環境資源8/7/20234(二)環境的分類1.按環境要素的形成分為:自然環境和人工環境。2.按環境功能的不同分為: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3.按環境的不同要素分為:大氣環境、水體環境、森林環境等。9/26/20235(二)環境的分類8/7/20235(三)環境法關于環境的范圍環境法規定的環境范圍與環境科學中環境的范圍并不完全相同。1.作為法律保護對象的環境,其概念和范圍必須明確和具體,《環境保護法》所列舉的14種環境要素,既是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所必需,又是法能夠加以保護的自然要素。2.作為法律保護的客體,除了必須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發生影響外,還必須是人類的行為和活動能力所能影響、調節和支配的那些環境要素。3.對環境要素是否加以法律保護,人類是以其在維持生態平衡和維護環境功能中的作用,來決定對其取舍的9/26/20236(三)環境法關于環境的范圍8/7/20236

二、自然資源的概念及其分類

(一)自然資源是在一定經濟和技術條件下,自然界形成的可被人類利用的物質和能量。自然資源包含在環境要素中,環境中能為人類所利用的環境要素便是自然資源。環境要素要轉變為自然資源,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人類已認識到它的價值;二是人類能夠利用或已經利用。(二)自然資源的分類1.按其環境可利用性可分為:現實資源和潛在資源2.按其屬性可分為:土地資源、水資源、礦產資源、森林資源等。3.按其埋藏可方式分為:地表資源和地下資源。4.按其被人類利用時間的長短可分為:有限資源和無限資源。有限資源又包括:可更新資源和不可更新資源。無限資源是指在一定意義上那些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資源。9/26/20237二、自然資源的概念及其分類8/7/20237三、環境資源的概念本課程使用的“環境資源”概念包括環境與自然資源兩個方面,是環境與自然資源的總稱。

9/26/20238三、環境資源的概念8/7/20238第二節環境問題

一、環境問題的概念環境問題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類活動使環境條件發生不利于人類的變化,以致影響人類的生產和生活,給人類造成有害影響和危害的現象。環境問題可分為第一環境問題和第二環境問題。環境保護和環境法中的環境問題主要是指第二環境問題,又稱人為環境問題。第二環境問題又可分為:污染性損害(簡稱環境污染)和開發性損害(簡稱環境破壞)。9/26/20239第二節環境問題一、環境問題的概念8/7/20239二、環境問題的產生與發展當前主要環境問題:酸雨、氣候變暖、臭氧層破壞、水體污染、生態環境惡化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在我國一些地區已成為危害人民健康、制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9/26/202310二、環境問題的產生與發展8/7/202310

第三節環境保護

一、環境保護的概念9/26/202311第三節環境保護 一、環境保護的概念8/7/202

環境保護是指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協調環境與發展的關系,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采取法律的、經濟的、技術的、行政的等各種行為和措施的總稱。9/26/202312環境保護是指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合理利用

二、環境保護的意義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直接關系到現代化建設的成敗和中華民族的復興。

9/26/202313二、環境保護的意義8/7/202313三、環境保護與人類環境觀人類環境觀是指人們對客觀環境的看法和觀點、觀念的總和,它是人們處理人與環境的關系的指導思想。第一階段人類畏懼自然、崇拜自然第二階段人類無視自然、主宰自然第三階段人類重視自然、與自然和睦相處9/26/202314三、環境保護與人類環境觀8/7/2023141.可持續發展觀“可持續發展來源于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內容:第一、可持續發展突出強調的是發展。第二、可持續發展認為發展與環境相互聯系,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第三、可持續發展強調代內公平,關注代際公平。第四、可持續發展呼吁人們放棄傳統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方式。第五、可持續發展要求加快環保新技術的研制及普及,并提高公眾的環境意識。9/26/2023151.可持續發展觀8/7/2023152.科學發展觀“科學發展觀,是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總結我國發展實踐,借鑒國外發展經驗,適應新的發展要求提出來的。”科學發展觀,第一要義是發展,核心是以人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協調可持續,根本方法是統籌兼顧。堅持發展,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更好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堅持全面協調發展,就是要謀求經濟、政治、文化的全面發展,物質文明、精神文明、生態文明的全面發展,經濟、社會、環境和人的全面發展。9/26/2023162.科學發展觀8/7/202316堅持可持續發展,就要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處理好經濟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推動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堅持以人為本,就要把人民的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滿足人們的多方面需求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9/26/202317堅持可持續發展,就要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處理好經濟建設、自第四節環境資源法學環境資源法學是研究環境資源法(簡稱環境法)這一新興法律部門及其相關問題的學科。具有以下特點:第一,是一門新興的正在發展的學科;第二,是一門交叉性學科;第三,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9/26/202318第四節環境資源法學環境資源法學是研究環境資源法(簡稱環第二章環境法概述

第一節環境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環境法的概念環境法是調整人們在保護和改善環境、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以及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環境法的調整對象環境法調整的是人們在開發、利用、保護、改善和管理環境資源的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即環境社會關系(這是法學界討論、爭議較多的問題。爭議的焦點:環境法能否調整人與自然(環境)的關系,是直接調整還是間接調整)。9/26/202319第二章環境法概述第一節環境法的概念和特征8/7/2

三、環境法的特征1.科學技術性(須反映生態規律:物物相關律、相生相克律、能流物復律、負載定額律)2.綜合性(是環境保護法、自然資源法、國土整治法等的綜合)3.社會公益性(屬社會法)4.一定的國際共同性(各國環境立法的趨同化、國際化等)9/26/202320三、環境法的特征8/7/202320四、環境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1.經濟法對自然資源的保護,是將其作為“財源”,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經濟利益。2.民法對環境要素(包括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保護,是著眼于保護其所有權、使用權關系,并不以其關聯性為條件,也不是以維護生態平衡為宗旨。9/26/202321四、環境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8/7/2023213.勞動法是防止勞動、工作過程中不符合國家規定勞動衛生條件和勞動防護標準,而使勞動、工作場所內產生的有害物質和能力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9/26/2023228/7/202322第二節環境法的目的任務1.保護和改善環境2.防治環境污染和破壞3.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4.保障人體健康5.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6.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處9/26/202323第二節環境法的目的任務8/7/202323第三節環境法的適用范圍一、適地范圍二、適時范圍三、適事范圍四、適人范圍五、適用范圍的拓展1.室內裝修污染2.動物福利保護9/26/202324第三節環境法的適用范圍8/7/202324第四節環境法體系

一、環境法體系的概念環境法體系是指一國內所有調整開發、利用、保護、改善和管理環境活動的現行法律規范所組成的相互聯系、相互補充、內部協調一致的統一整體。中國現行的環境法體系是以憲法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為基礎,以綜合性環境基本法為核心,其他相關部門法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為補充,包括污染防治、環境資源的保護與管理、環境糾紛處理與損害救濟等內容的法律、法規、制度、標準等組成的體系。9/26/202325第四節環境法體系一、環境法體系的概念8/7/2二、環境法體系的構成(一)憲法中有關環境保護法律規范(《憲法》第9條、第10條、第26條)(二)綜合性環境保護基本法(《環境保護法》)(三)環境保護單行法律、法規、規章1.環境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法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2.自然資源保護法(如《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礦產資源法》等)3.生態保護法(如《野生動物保護法》、《水土保持法》、《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9/26/202326二、環境法體系的構成8/7/202326

(四)環境標準環境標準是指國家為了保護人體健康、社會財富和維持生態平衡,按照法定程序規定的各種技術性規范的總稱。1.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環境中各類有害物質或因素在一定時間和空間內的允許含量)2.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排放到環境中的污染物的濃度和數量所作的限量規定)3.環境基礎標準和方法標準9/26/202327(四)環境標準8/7/202327(五)其他部門法中環境保護規范1.民法2.行政法3.刑法4.訴訟法等9/26/202328(五)其他部門法中環境保護規范8/7/202328

第五節環境監督管理體制一、環境監督管理體制的概念我國環境監督管理體制為統一監督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監督管理相結合的體制(《環境保護法》第7條規定)。我國國土資源初步形成從地上到地下、從陸地到海洋的立法管理框架;水資源正在形成統一監督管理和流域管理、區域管理相結合的體制。

9/26/202329第五節環境監督管理體制8/7/202329二、我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及其職責根據《環境保護法》規定,我國對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的行政部門,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15個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行使污染防治或自然資源保護監督管理權的部門。9/26/202330二、我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及其職責8/7/202330第三章環境法的歷史發展第一節外國環境法的發展概況第二節中國環境法的發展概況

9/26/202331第三章環境法的歷史發展8/7/202331第四章環境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環境法基本原則的概述一、環境法基本原則的概念環境法的基本原則,是指為我國環境法所規定或體現的,反映環境法基本特點和環境資源保護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對環境活動具有普遍指導作用的基本準則。具有規則性、特殊性、普遍性、相容性和一定的可適用性特點。二、環境法基本原則的意義9/26/202332第四章環境法的基本原則第一節

第二節

協調發展原則一、協調發展原則的含義協調發展原則是指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統籌規劃、同步實施、協調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該原則要求正確處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之間的關系,在發展中落實保護,在保護中促進發展,實現可持續的科學發展。協調發展原則與國際上倡導的可持續發展原則,雖然文字表述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含義是一致的。只有切實做到環境、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才能實現三者的可持續發展。9/26/202333第二節協調發展原則8/7/202333二、協調發展原則的貫徹1.加強環境與發展的綜合決策2.把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3.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9/26/202334二、協調發展原則的貫徹8/7/202334

第三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一、該原則的含義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是指采取各種預防措施,防止環境問題的產生和惡化,或者把環境污染和破壞控制在能夠維持生態平衡、保護人體健康和社會物質財富及保障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限度之內。該原則明確了預防和治理的關系,確定了治理環境的途徑和方式。突出預防為主,從源頭防治污染和生態破壞,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決環境問題。二、該原則的貫徹1.全面規劃、合理布局2.制定和實施預防性的環境法律制度3.積極治理已有環境污染和破壞4.加強城市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9/26/202335第三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一、該原

第四節環境責任原則

一、環境責任原則的概念與內容環境責任原則是指環境法律關系主體由于其各種活動,利用環境資源或造成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時,應按照公平原則承擔相應的環境責任,補償和恢復被污染和破壞的環境、履行保護環境資源的義務,維持生態平衡。1.開發者保護原則“開發者保護”,是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者,不僅有依法開發的權利,同時還有保護的義務。

9/26/202336第四節環境責任原則一、環境責任原則的概念與內容8/7/2.破壞者恢復原則“破壞者恢復”,是指因開發環境資源而造成環境資源破壞者,對其負有恢復整治的責任。3.污染者付費原則“污染者付費”,亦稱污染者負擔,是指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失及治理污染的費用應當由排污者負擔,而不應轉給國家和社會。該原則的核心是,要解決因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以及治理污染所支付的費用究竟應由誰來承擔的問題。9/26/2023372.破壞者恢復原則8/7/2023374.利用者補償原則“利用者補償”,亦稱誰利用誰補償,是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補償的責任。5.主管者負責原則“主管者負責”,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首腦在其任期內要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9/26/2023384.利用者補償原則8/7/202338二、該原則的貫徹1.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2.加強環境監督管理3.健全環境法律制度9/26/202339二、該原則的貫徹8/7/202339第五節公眾參與原則

一、公眾參與原則的理論基礎———環境權理論

1.公民環境權的提出與發展2.公民環境權的內容二、公眾參與原則的含義

公眾參與原則是指各級政府應當發動和組織廣大公眾參與環境的決策和管理,并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依法進行檢舉和控告。

9/26/202340第五節公眾參與原則

一、公眾參與原則的理論基礎8/7三、公眾參與原則的貫徹1.完善立法,明確公民個人環境權2.保障公民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3.建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制度4.完善公民訴訟制度9/26/202341三、公眾參與原則的貫徹8/7/202341第五章環境法的基本制度環境法的基本制度,是指為實現環境立法的目的,遵循國家環境基本政策和環境法基本原則而制定的調整某一類或某一方面環境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本章主要學習其中具有普遍意義和在環境管理中起主要作用的環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環境規劃制度;環境預防制度;環境規制制度;環境經濟制度;環境救治制度。9/26/202342第五章環境法的基本制度環境

第一節環境規劃制度一、環境規劃制度概述環境規劃,是指對一定時期內環境目標和措施所作出的規定,是對環境工作的總體部署和行動方案,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組成部分。環境規劃制度則是對環境規劃的內容、方法、程序、實施措施作出的規定,是環境規劃工作的法制化。環境規劃從其制定批準機構,可分為國家環境規劃、地方環境規劃等;從規劃內容,可分為環境保護規劃、自然資源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9/26/202343第一節環境規劃制度8/7/202343二、環境保護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是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對實現一定時期環境保護目標的措施和手段所作的總體安排。環境保護的內容,包括環境質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控制、污染治理、自然生態保護和其他方面。9/26/202344二、環境保護規劃8/7/202344三、自然資源規劃自然資源規劃是根據一個國家或地區自然資源本身的特點,吸收國民經濟發展的要求,在一定規劃期內對轄區內各類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恢復和管理所作的總體安排。9/26/202345三、自然資源規劃8/7/202345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在一定規劃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當地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治理、保護在空間上、時間上所作的總體安排和布局。我國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家、省、地(市)、縣(市)、鄉(鎮)五級組成。9/26/202346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8/7/202346

第二節環境預防制度

環境預防制度是“預防為主”原則在環境立法中的具體體現和運用,是為降低決策風險和預防環境損害而采取的一系列規范措施的總稱。具體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

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概述

1.概念: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地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價,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地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檢測地方法與制度。(《環境影響評價法》第2條)9/26/202347第二節環境預防制度環境預防制度是“預防

環境影響評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評價的對象是擬訂中的政府有關的經濟發展規劃和建設單位興建的建設項目。評價單位要分析、預測和評估的評價對象在其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通過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具體而明確的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環保部門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的實際環境影響,要進行跟蹤監測和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則是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適用范圍、評價內容、審批程序、法律后果等一系列規定。9/26/202348環境影響評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8/7/20234

2.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意義(1)預防因規劃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2)預防因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3)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3.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建立和發展9/26/2023492.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意義8/7/202349(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主要內容1.適用范圍包括:(1)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2)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事項規劃。

9/26/202350(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主要內容8/7/202350

2.評價內容: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2)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3)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3.編制和審批程序編制機關――公眾參與和征求意見――審查小組審查――審批機關9/26/2023512.評價內容:8/7/202351

4.法律責任(1)規劃編制機關弄虛作假或失職,造成環評嚴重失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2)規劃審批機關違法予以批準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9/26/2023524.法律責任8/7/202352(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主要內容1.適用范圍2.評價內容3.編制和審批程序建設單位――評價單位制作環評報告書或表――民眾參與――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預審――環保部門審批(權限、時限)。9/26/202353(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主要內容8/7/202353

4.法律責任:

(1)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或者未依法重新報批或報請重新審核環評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行政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的,可處1萬以上20萬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2)環評文件未經批準或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可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3)評價單位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使環評文件失實的,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并處所收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4)環保部門違法批準環評文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9/26/202354

4.法律責任:8/7/202354二、“三同時”制度(一)“三同時”制度的概述1.“三同時”制度的概念“三同時”制度,是指開發建設項目中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2.“三同時”制度的意義(1)是加強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重要手段。(2)是防止產生新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主要保證。(3)是一個防止環境質量繼續惡化的一種有效措施。3.“三同時”制度的建立和發展9/26/202355二、“三同時”制度8/7/202355(二)“三同時”制度的主要內容1.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必須有環境保護內容,應當按照環保設計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2.建設項目的施工,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3.建設項目竣工后,申請該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4.環境保護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閑置,確有必要,須征得所在地的環保部門同意。5.法律責任。9/26/202356(二)“三同時”制度的主要內容8/7/202356第三節環境規制制度

環境規制制度通過設定具體義務,對有關環境活動和行為進行直接控制,是針對污染者采取的最為有效的控制方式。具體包括:環境標準制度、環境許可制度、環境監察制度、環境監測制度、限期治理制度、限期淘汰制度等。一、環境標準制度(一)環境標準的概念和性質

1.環境標準的概念2.環境標準的性質(1)環境標準具有規范性(2)環境標準具有法律的約束力(3)環境標準的制定要經授權由有關國家機關制定和頒發9/26/202357第三節環境規制制度環境規制制度通過設定具體義務(二)環境標準的類別與制定1.環境標準的類別(1)環境質量標準(2)污染物排放標準(3)環保基礎標準和方法標準

2.環境標準的制定(1)環境質量標準的制定(2)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3.環境標準的法律意義(1)環境質量標準是確認環境是否已被污染的依據(2)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確認某排污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3)環保基礎標準和方法標準是環境糾紛中確認各方所出示的證據是否合法證據的根據9/26/202358(二)環境標準的類別與制定8/7/202358

二、環境許可制度環境許可制度,是指凡從事對環境有不良影響的開發利用資源、排放污染物等活動之前,必須事先向有關環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頒發許可證后才能從事該項活動的一套管理制度。(一)排污許可制度排污許可是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應當事先向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領取許可證后,按照排污許可證所規定的條件排放污染物。排污許可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可以分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環境噪聲、固體廢物的排放許可以及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許可等。

9/26/202359二、環境許可制度8/7/202359排污許可具有兩方面特點:第一,排污許可以排污行為的程度管理為核心,即排污許可不僅是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排污行為的許可,更關鍵的是對其排污行為程度(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排放濃度)的批準;第二,排污許可盡管賦予排污者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合法排污的權利,但是一旦排污者的行為造成了環境污染,仍需要按照無過錯責任原則承擔污染損害賠償責任。排污許可以排污登記申報為基礎,其基本管理程序包括排污申報、核定排污量、審批發放許可證以及監督管理等。排污許可也是貫徹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的重要保障。9/26/202360排污許可具有兩方面特點:第一,排污許可以排污行為的程度管理為(二)防止廢物污染環境的許可制度我國在防止廢物污染環境方面采取的基本對策是對廢物進行全過程管理,并區分廢物的種類,強化對危險廢物的監管。有關廢物的許可制度即是按照這樣的思路,選取廢物管理中的關鍵環節和廢物的危險程度進行許可管理,具體包括固體廢物的轉移許可、危險廢物經營管理許可以及海洋傾廢許可等。9/26/202361(二)防止廢物污染環境的許可制度8/7/202361(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中的許可制度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中的許可制度具體包括自然資源開發中的許可和自然資源利用性質的許可兩種。前者如林木采伐許可、采礦許可等,后者如土地使用許可、草原使用許可、海域使用許可、養殖許可等。9/26/202362(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中的許可制度8/7/202362三、環境監察制度環境監察制度是指國家環境監察機關依法對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況或生態破壞事件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并參與處理的制度。我國環境保護部門對環境保護實行統一的監督監察。環境監察機關是我國環境保護部門設立的,代表環境保護部門行使環境監督檢查權和行政執法權的機構。環境監察部門依法對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并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環境監察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9/26/202363三、環境監察制度8/7/202363四、環境監測制度環境監測是指依法從事環境監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影響人類和其他生物生存和發展的環境質量狀況進行監視性測定活動的制度。環境監測制度的目的是通過環境監測及時掌握環境污染狀況,判斷環境質量的好壞。環境監測是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法定職責,具體可以分為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以及為環境狀況調查和評價等環境管理活動提供監測數據的其他環境監測活動。環境保護部門應當依法建設環境監測體系,制定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發布環境污染事故、環境質量狀況等環境監測信息。目前,我國環境保護系統建有國家級、省級、市級和縣級四級環境監測網,由環境監測機構負責運行。9/26/202364四、環境監測制度8/7/202364五、限期治理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國家法定機關對造成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特定區域的排污設施,限定在一定期限內完成治理任務,達到治理目標的制度。其目的在于強化對現有污染源的污染和區域環境污染的治理力度,改善環境質量狀況。限期治理制度主要適用于嚴重污染源的治理以及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污染源的治理兩種情況。同時限期治理的適用范圍有進一步擴張的趨向,即只要是超標排放,不管是否造成嚴重污染,都可以要求相關單位進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一般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決定,被指令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對于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除了加收超標排污費外,還可以根據情況對其實施罰款、停業和關閉的行政處罰。9/26/202365五、限期治理制度8/7/202365六、限期淘汰制度限期淘汰制度是指國家定期公布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產品和項目的名錄,并通過行政和法律的強制措施,限制禁止其生產、銷售、進口、使用和轉讓的制度,其目的是減少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9/26/202366六、限期淘汰制度8/7/202366第四節環境經濟制度環境經濟制度是以市場為基礎,利用經濟利益和刺激來達到環境保護目的的一系列制度的總稱,它是污染者負擔原則的集中體現。相對于傳統的環境規制制度,環境經濟制度具有成本有效性、行政便捷性、技術創新性以及經濟協調性等優勢,是當代最具成長性的環境基本法律制度。9/26/202367第四節環境經濟制度環境經濟制度是以市場為基礎,利用經一、環境稅費制度環境稅是指國家對開發、保護和使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污染、破壞和保護程度進行征收或減免的一種稅收。從內涵上看,環境稅并非一個獨立的稅種,而是對用于環境目的的各種稅收種類的統稱。可以按照不同的方法對環境稅進行分類。例如,按照征稅對象不同,可以將環境稅分為對污染排放直接征收的排放稅和對產品或服務間接征收的產品或服務稅;按照稅收目的不同,可以將環境稅劃分為直接為實現某一環境目標而征收的環境稅,即狹義上的環境稅,以及最初為非環境因素而設置但卻對環境目標具有影響的稅收。我國目前并沒有狹義上的環境稅,只存在一些最初為非環境因素而設置但卻對環境目標具有影響的稅收種類,如資源稅、消費稅等。與環境稅類似,環境收費是指對有害于環境和資源的活動和產品,以及對相應的“服務”征收一定費用的制度。環境收費包括排污收費、使用者收費、產品收費和管理收費等多種形式。其中,排污收費的應用最為廣泛。9/26/202368一、環境稅費制度8/7/202368征收排污費制度的主要內容:(一)征收排污費制度的概念征收排污費制度,是指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超過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所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征收一定的費用的一套管理制度。它是“污染者付費”原則的具體體現。

9/26/202369征收排污費制度的主要內容:8/7/202369(二)征收排污費制度的主要法律規定《環境保護法》第2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4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16條及其他法律作了規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2002年1月30日通過,2003年7月1日施行)對排污費征收、使用等作了具體的規定。9/26/202370(二)征收排污費制度的主要法律規定8/7/2023701.征收排污費的對象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簡稱排污者)。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或改造完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并符合環保標準,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9/26/2023711.征收排污費的對象8/7/202371

2.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核定排污者申報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環保部門核定,并書面通知排污者-排污者有異議的,7日內可申請復核-環保部門1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3.排污費的征收(1)制定國家或地方排污費征收標準。9/26/2023722.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核定8/7/202372

(2)排污者依有關法律規定繳納排污費:向大氣、海洋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標的,按照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加倍繳納排污費。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按照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產生環境噪聲污染超標的,按照排放噪聲的超標聲級繳納排污費。(3)排污費的征收程序環保部門根據征收標準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核定排污費數額,并公告。-排污者接到繳費通知7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銀行按規定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4)排污費的減、免和緩繳排污者因不可抗力,可申請減或免繳排污費。排污者確有困難,可申請緩繳納排污費,但最長不超過三個月。9/26/202373(2)排污者依有關法律規定繳納排污費:8/7/2023734.排污費的使用排污費的征收、使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保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項目的撥款補助或貸款貼息:(1)重點污染防治;(2)區域性污染防治;(3)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范和應用;(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9/26/2023744.排污費的使用8/7/202374

5.法律責任(1)對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報經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產停業整頓。(2)對以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減、免或緩繳的,責令限期補繳,并處所騙減、免或緩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3)對不按規定用途使用的,責令限期改進;逾期不改正的,10日內不得申請環保專項資金,并處挪用數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環保部門應征收而未征收或少征收排污費的,上級環保部門有權責令限期改正,或直接責令排污者補繳。9/26/2023755.法律責任8/7/202375

二、排污權交易制度排污權交易是指在環境部門的監管下,排污者將其依法獲得的部分或全部污染物排放總量通過交易市場或者法定方式出售給購買者,該污染物排放許可的部分或者全部權利也隨著轉移的行為。它以科學核算的環境容量為依據,在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確定的條件下,利用市場機制,通過污染者之間交易排污權,實現低成本污染治理。排污權交易的基本思想,一是給企業提供靈活性,使它們能夠以最優成本效益來適應環境約束,從源頭削減排污量;二是在不增加總排污量的情況下利用優勢條件增加生產,包括新建或擴建企業。9/26/202376二、排污權交易制度8/7/202376排污權交易的實質是環境容量使用權的交易。它是在認識到環境容量有限性的前提下,對排放污染物的總量進行控制,并按照一定的標準確定各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者如果減少了污染物的排放,就可以將結余的排放量儲存起來以備今后擴大生產規模時使用,也可以通過排污權交易市場出售給其他企業。這一方面有利于激發企業實現更多的污染削減以獲得經濟效益,同時也有利于環保部門的監管,即只需對污染物的排放總量進行控制即可達到環境管理目標。排污權交易制度源于美國,其主要內容包括補償政策、泡沫政策、容量結余以及儲備政策等。我國目前已經開始進行排污權交易的試點,并在《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中確立了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制度,但還沒有真正建立起排污權交易制度。9/26/202377排污權交易的實質是環境容量使用權的交易。它是在認識到環境容量三、補貼制度補貼制度是指政府通過撥款、貸款等方式給予污染者經濟上的刺激,以鼓勵其削減污染的制度。由于治理污染需要較多的資金投入,而把全部費用都加在排污者身上或對污染進行過分嚴格的限制,可能會影響到經濟的發展,因此有必要從立法上對各種控制污染的努力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這一點對于經濟和技術較為落后的發展中國家尤顯重要。補貼包括政府的財政援助以及低息貸款等多種形式,主要用于補償受到環境稅費等影響的生產者和消費者以及鼓勵開發和推廣某些環境友好的產品和技術等。9/26/202378三、補貼制度8/7/202378第五節環境救治制度環境救治制度是指對已經發生的環境事件和處于危險狀態的動植物資源、生態系統等加以控制、保護、補救、治理的制度。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指對已經發生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行為,為減少其不良影響,防止損害擴大而采取的控制和補救措施;另一類是對瀕危的動植物資源、生態系統所采取的保護、恢復、補救等措施。9/26/202379第五節環境救治制度環境救治制度是指對已經發生的環境事件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度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的環境事件,具體包括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以及輻射環境事件等。由于突發環境事件的突發性、蔓延性以及危害性大等特點,需要事先對如何應對作出安排。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度是國家為應對突發環境事件而采取的一系列規范性措施的統稱,它是對環境事件報告和處理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組織體系、預防和預警機制、應急響應機制、保障機制和善后處理等。9/26/202380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度8/7/202380二、自然保護區制度自然保護區制度是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一系列措施的總稱。自然保護區制度的目的在于從宏觀上對生態環境予以救治,使其免受人類破壞。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將那些具有典型意義的生態系統、珍貴稀有的生物資源以及珍貴的自然歷史遺跡等及時有效地保留下來;二是將那些已經遭到破壞亟待恢復和更新的具有典型意義的生態系統及時有效地加以拯救、恢復和養護。9/26/202381二、自然保護區制度8/7/202381自然保護區制度以整體保護為原則,具體內容包括:①分區管理制度。即將自然保護區劃分為核心區、緩沖區、試驗區等不同的區域,規定不同的保護要求,以提高保護質量和效率。②基金制度。即國家建立專項基金,用于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保護管理。③許可制度。即對于進入自然保護區從事的有關活動需要主管機構審查批準之后,才能進行,以嚴格控制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人數和活動規模,防止有害于自然保護區的現象發生。④征收保護管理費制度。即對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從事某些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標準征收一定的管理費用。此外,還包括對影響自然保護區的污染源進行限期治理等內容。9/26/202382自然保護區制度以整體保護為原則,具體內容包括:①分區管理制度第六節自然資源權屬制度一、自然資源所有權(一)自然資源所有權的概念及類別(二)自然資源所有權的取得1.國家所有權的取得(1)法定所有(2)征收或征用取得2.集體所有權的取得(1)法定所有(2)開發利用取得9/26/202383第六節自然資源權屬制度一、自然資源所有權8/7/203.自然資源的所有權變更(1)因征用的變更(2)因原權益主體變更而變更(3)因行政調整而變更4.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消滅(1)因自然原因而消滅(2)因人工利用而消滅(3)絕對消滅和相對消滅9/26/2023843.自然資源的所有權變更8/7/202384二、自然資源使用權(一)自然資源使用權的概念及類別(二)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取得1.授予或確定取得2.承包取得3.轉讓取得4.開發利用取得(三)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變更1.因主體變更而變更2.因轉讓而變更3.因合同變更而變更9/26/202385二、自然資源使用權(一)自然資源使用權的概念及類別8/7/2(四)自然資源使用權的終止(五)自然資源使用權轉讓的限制1.轉讓方式的限制2.轉讓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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