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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試述勞動合同的解除介紹
篇1:試述勞動合同的解除介紹(一)我國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的終止:根據我國《勞動法》第23條“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由此可見,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自然消失,它是由于勞動合同本身的內在屬性而致使勞動關系自然消失,通常不依賴當事人的積極行為。雖然合同終止對勞動者就業、收入、生活都有一定影響,但無須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的解除,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它是由于當事人的積極解約行為而使勞動關系提前消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使勞動合同效力提前消滅,給勞動者一方在就業、收入、生活等方面帶來一定的壓力,因此除非是因勞動者的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關系
我國關于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關系存在著不同的觀點,但主要有并列說和種屬說兩種觀點。在教科書中,采用并列說觀點的,如關懷主編的《勞動法》(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版。采用種屬說觀點的,有曾詠梅編著的《勞動法》,武漢大學出版社20版。并列說認為,勞動合同終止與勞動合同的解除雖然同是消滅勞動合同效力的行為,但是兩者存在著區別,表現在:階段不同,勞動合同終止是勞動合同關系的正常結束,而解除是勞動合同關系的提前消滅;消滅的條件不同,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是約定的,而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是法定的;預見性不同,勞動合同的終止是可預見的,具有現實性,而法律規定的解除只有一種可能,當事人無法預見。[9]我國現行勞動法采用的就是并列說的觀點。而種屬說認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包含在勞動合同終止的概念之中,解除勞動合同是以解除的方式終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是終止的一種形式而已。
篇2:試述勞動合同的解除介紹摘要:勞動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以依法提前消滅勞動關系,解除勞動合同,試述勞動合同的解除。然而實踐中,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存在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因此應該通過明確界定勞動合同解除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的相應的附隨義務,進一步完善相關立法,進一步強化勞動監察和仲裁機構的職能以及充分開拓和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通過這些措施對勞動合同的解予以規制.
關鍵字:勞動合同;解除,勞動法
按照我國現行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依法提前消滅勞動法律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解除分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合同解除制度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
第一、它有利于增強企業人才意識,提升綜合競爭力。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人事制度的影響,我國大部分企業在很長時間內缺乏對人才尊重和保護的意識,這導致了我國大量人才資源的流失,嚴重制約了我國企業長遠發展。伴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越來越多的企業意識到人才在企業發展的重要性,因此,紛紛采取各種措施來挖掘和挽留人才,盡量減少勞動合同解除頻率,為企業穩定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二,它有利于增強勞動者的危機感和責任感,促進個體勞動者素質的提高,推進我國人才戰略的實施。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企業具有獨立的人事權利以及人才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這使得企業員工感覺到空前生存壓力。為了保證自己不被提前解雇,一方面,其必定會嚴格遵守法律和企業相關的規章制度,另一方面,其也必定會不斷的提高自己知識水平以避免被淘汰,這無形之中大大提高了我國勞動者的總體素質,貫徹了我國人才發展的戰略。
勞動合同的解除在勞動合同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制度在實踐中暴露出許多問題,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過于寬泛和自由,應加以限制。對于企業隨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現象應從多方面加以扼制。用人單位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需事先告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合同范本《試述勞動合同的.解除》。在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等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側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勞動合同法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了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內容。當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在符合法定情形時,用人單位既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也可以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然后解除勞動合同。合理的勞動合同解除制度對人才的流動和經濟的發展都有益處。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合同管理和動作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目前,勞動合同方面發生的大量爭議,大多是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有的企業片面強調其用人“自主權”,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不有少勞動者誤解“擇業自由”,任意跳槽,甚至不辭而別,影響了企業勞動力的正常流動。因此,了解并切實執行有關勞動合同解除上的規定和制度,有助于理順勞動關系,規范勞動合同管理,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正當權益。
篇3:用人單位如何解除勞動合同介紹答: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第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并且規定,用人單位自裁減人員之日起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與此同時,為保護處于特定情況下的勞動者的特定權益,《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第二,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第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第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篇4:試論勞動合同的解除介紹試論勞動合同的解除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在第24條至第32條中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法定情形,正確地理解和適用這些規定無疑將有助于勞動爭議案件的有效解決。下面,筆者將就上述條文的理解及其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運用試作探討。
依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司法實踐中,就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即前文所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第3個特點),還存在著兩種不同的理解。一種理解認為,在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無論誰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均須無條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另一種理解認為,有必要區分是哪方先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如果由用人單位提出的,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由勞動者先提出的,那么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勞動者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這兩種理解均是值得商榷的。第一種理解,實際上與勞動部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的規定相悖,該辦法第5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且“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才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并沒有規定在勞動者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下,用人單位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且,從實際情況看,勞動者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滿足了其要求,再由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也違背了最基本的公平原則。因此,第一種理解是錯誤的。對于第二種理解,筆者認為也是錯誤的。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之所以規定用人單位在先提出終止合同的情況下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完全是因為在勞動合同的法律關系中,用人單位處于一種強勢的地位,而勞動者往往處于劣勢,讓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可以使這種失衡的法律關系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復。因此,這種補償是合理的。而在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與用人單位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已說明勞動者的離去對用人單位的利益并不構成嚴重影響,再要求勞動者賠償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已違背了《勞動法》著重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宗旨。因此,筆者認為,按照前文所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第3個特點處理此類補償問題,是符合勞動法的立法本意且有利于解決此類糾紛的。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在第25條至27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種情況。按照第26條和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均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此在實踐中爭議并不大,本文在此不再論述。但第25條因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在四種情況發生時行使單方解除權,并無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故對該條的理解和適用在實踐中存在頗多爭議。下面,筆者將分別就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行使解除權的四種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在適用此條款時出現的問題往往是如何認定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行為的嚴重程度。面對市場競爭,很多企業往往只從本單位的利益出發,常常以所謂“加強管理,嚴肅紀律”為由,對實際上只犯有小錯的勞動者,卻按嚴重違紀來解除勞動合同。為此而引發的解除勞動合同爭議,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而目前對何謂嚴重違紀,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缺乏規定,致使在適用該項條款時出現認識上的分歧。筆者認為,對于違紀的嚴重程度,應綜合企業的性質、職工行為的性質以及職工行為給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的大小,由法官作出判斷,而不能完全按照企業內部規章的規定進行認定。應當認為,法官在長期辦理勞動爭議案件中所形成的認識是判斷此類糾紛的最好準繩,由于個案的不同,處理的原則也會有不同,但是只要法官客觀獨立地作出了判斷,這個判斷就應該是公正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對于這條規定,筆者認為應從以下角度理解,即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行為,而且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是由于勞動者的行為給單位帶來了不可挽回的惡劣影響時方可適用。在勞動者不存在主觀過錯或未給單位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無權引用該條款解除勞動合同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司法實務中,有一種意見認為,對此項規定應作寬泛的解釋,如勞動者因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法院等執法部門拘留,用人單位也可以適用該條款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筆者認為,這種意見是與此條規定的立法原意相悖的。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向有關部門賠償。這說明,用人單位只有在勞動者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方有權適用該條款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不能適用該條款。但是,這里有一個例外情況,就是勞動者雖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如果被勞動教養,用人單位也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用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能否約定違約金?如果約定有違約金條款,在勞動者在履行提前30日告知義務之后,還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2)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32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否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第二種情形為,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第三種情形為,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這兩種情形都是由于勞動者不堪用人單位違法用工而要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對于這種情況,勞動者是否還應得到經濟補償的問題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的上述行為只是侵犯了勞動者的某一項權利,就該項權利所受侵害,勞動者可以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規范用人制度并賠償勞動者造成的經濟損失,并不必然導致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合同已經是在行使法律賦予其的單方解除權,用人單位無須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另一種意見認為,勞動者之所以提出單方解約,就是由于用人單位的違法用工行為所致,兩者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只會起到縱容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作用,不利于對勞動者的保護。因此,勞動者由于上述原因行使單方解除權時,一方面應予準許,另一方面,用人單位還須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篇5:解除勞動合同甲方:(公司)
乙方:(員工),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
一、乙方于20xx年xx月xx日入職甲方,甲乙雙方簽訂的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下班后,乙方在家突發腦溢血,甲方予以積極協助。根據規定,乙方3個月的醫療期截止20xx年12月日結束。
根據保險條例規定,雙方一致認為,該次事故不屬于工傷范圍,故乙方同意放棄工傷認定申請。現因乙方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根據乙方的申請,雙方同意于20xx年xx月xx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相關協議內容如下:
二、甲方與乙方結清以下款項:
1、至勞動合同關系解除之日止乙方醫療期工資元。
2、甲方發給乙方相當于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人民幣元。
3、甲方向乙方額外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人民幣元。
4、甲方向乙方支付相當于9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人民幣元。
上述1、2、3、4項共計人民幣元,乙方同意現金領取或由甲方支付到乙方工資帳戶中。
三、乙方應于簽訂本協議當日內向甲方交回工作服、廠牌等屬于公司的'物品,甲方給乙方開具離職證明。
四、乙方承諾由其自行決定是否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甲方將提供協助。
五、乙方應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工作交接辦結時,甲方與乙方結清工資、經濟補償等費用,乙方同意此后放棄向有關機構(包括乙方、勞動部門、仲裁委和法院等)主張其它工資(含加班工資)、經濟補償、社會保險、患病待遇等相關之權利。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畫押):授權代表:
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
乙方家屬(簽字畫押):
20xx年xx月xx日
篇6:解除勞動合同____________(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與_______________(方)于20xx年xx月xx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經協商,雙方同意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法或勞動管理的有關規定),從___20xx年xx月xx日起,解除勞動合同。甲方按規定支付(不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_________元。
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20xx年xx月xx日
篇7:解除勞動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了《勞動合同》。現由于乙方的轉業問題,離開本公司,根據《勞動合同》第六條第7項的規定,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一、乙方工資發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為止,在本協議生效日一次結清。
二、甲方確認乙方已完成所有工作交接。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不影響原合同中保密條款及雙方所簽《保密協議》的效力。
四、雙方放棄其他權益。
五、本協議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即生效,《勞動合同》同時解除。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8:解除勞動合同甲方(以下簡稱“公司”):
乙方(以下簡稱“員工”):
身份證號碼:
入職時間:
勞動合同簽訂時間:
經公司與員工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就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達成如下協議:
1、公司與員工雙方的勞動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
2、公司支付員工工資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3、員工的社會保險繳納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
4、員工的住房公積金繳納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
5、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__________條第__________款規定,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乙方工作年限為__________年,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計算“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雙方協商,我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__________元人民幣。
6、員工同意公司在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含)前,將員工離職當月工資及補償以__________方式支付給乙方。
7、勞動合同解除后,員工仍有義務對在公司工作期間接觸到的,公司在設計、技術、管理、勞資、財務、客戶關系、客戶名單等方面的商業秘密信息嚴格保密。未經公司書而允許,員工同意不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披露或幫助第三方獲取、使用、傳播公司的商業秘密。
8、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協議自公司與員工雙方簽署后生效。
10、員工是在詳細閱讀并充分理解協議內容的基礎上簽署本協議的,員工對協議內容無異議。
員工簽名: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用人單位人事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9: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者(乙方):_________性別: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籍貫:______________學歷: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居住地址(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微信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及類型(城鎮/農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緊急聯系人及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為期________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要求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甲方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協議終止
雙方一致同意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第二條協議的提出、補償金
1、因是乙方提出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甲方無需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
2、乙方知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費用。
第三條社會保險費
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至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終止;
第四條勞動報酬
1、乙雙方確認: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照合同約定以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履行了義務,包括乙方應享有的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雙方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
2、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已結清。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第五條離職交接
1、乙方應在本協議簽字后______日內與甲方有關部門(原所在部門、勞資、財務、后勤等)辦理完工作交接、物品歸還、賬務交接、償還財務借款等事項。
2、如有乙方負責辦理的對外業務尚未清算完畢,乙方應負責將往來賬目核對清楚,并將由對方蓋章、簽字確認的對賬單(或欠款證明)交甲方財務部門。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六條保密協議
1、勞動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按照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的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元。
2、乙方確認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已經與甲方簽訂了《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的,仍應遵守原協議的約定;
第七條文件轉移、交接
1、乙方辦理完各項交接之后______日內,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解除勞動合在內的相關證明。
2、乙方應于勞動合同解除后______日內到甲方辦理相關轉移手續,逾期不辦責任自負;
第八條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加以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提交_________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九條其他事宜
1、本協議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規、政策為準。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合同生效及補充
1、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協議時,對各自的權利、義務、責任清楚明白、充分理解,并愿按本合同約定嚴格執行。
2、本協議的任何條款約定被認為無效,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3、本協議如有涂改,雙方均應在涂改部分加蓋公章或簽字確認,否則涂改部分無效。
4、本協議壹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以下無正文)
協議簽訂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10:解除勞動合同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性別:________
由于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尚未期滿,現乙方因個人原因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共同就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達成以下合同:
1、雙方同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時截止。
2、乙方保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周之內,按照甲方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辦理完畢全部的交接手續,包括但不限于:項目的移交,資產的回收,工作的匯報,轉單的簽返,付清對甲方的應付款項,提供客戶信息等,與此同時,雙方辦理完畢全部的離職手續。
3、因乙方在職期間曾擔任二級公司的總經理,為保障甲方的權益,乙方保證在離職后遵守如下約定:
(1)繼續遵守和甲方簽訂的保密合同,不外泄在職期間從甲方獲悉的任何商業秘密;
(2)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與二級公司主營業務相沖突的商業活動。
(3)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有損于甲方與客戶的合作關系的行為。
4、為彌補乙方因上述約定而有可能出現的損失,甲方同意支付給乙方補償金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稅后)
5、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辦理完畢全部的離職手續后,甲方將在勞動合同解除后的第一個發薪日,將50%的補償金直接劃到乙方的工資卡上。
6、如果乙方嚴格遵守第3條中的約定,甲方將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年后將剩余的50%的補償金支付給乙方;如果乙方出現了違反約定的行為,甲方可以不支付該50%的補償金。
7、乙方承諾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乙方應繼續承擔的其他義務。
8、甲乙雙方一致同意,除本合同內容以外,不再向對方提出任何要求。
9、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_____元。
10、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于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11:解除勞動合同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現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要求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甲方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一致同意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二、因是乙方提出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乙方并知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三、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義務,包括乙方應享有的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雙方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已結清。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四、勞動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負有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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