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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章道路運輸行政的法律依據第一節道路運輸行政法規概述
道路運輸行政法規就是在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經營活動中,為調整各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所制定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這里的經濟關系主要是指道路運輸經營中在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產生的經濟合同關系、運輸服務交換關系、經營關系和行政管理關系等。
在該定義中還隱含著道路運政的執法對象,就是道路客運貨運和運輸相關業務的經營主體及其經營行為。
制定道路運輸法規的目的,是為了高質量地搞好道路運輸行政管理,從而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而道路運輸行政管理又是以道路運輸法規為根本依據的。
道路運政和道路運政法規是同一件事物的兩個表現面,是密不可分的。行政法是規范國家機關的組織、職責、權限、行動原則、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是調整各種國家行政機關之間以及在其活動中同其他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系統、社會團體和公民之間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交通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是調整交通行政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而本章所分析的道路運政法規,則又屬于交通行政法的一部分。目前我國的交通行政法規包括道路運政法規、公路路政法規、公路規費征稽法規、水運行政法規、航道行政法規、港務行政法規公路收費行政法規。第二節道路運輸行政法規的表現形式一、道路運輸行政法規1、地位(法律體系)憲法:根本大法法律行政法:規范國家行
交通行政法?政管理活動公路路政法規道路運政法規水路運政法規公路規費征稽法
民法:規經濟法:訴訟法:訴訟程序法二、道路運輸行政法規的表現形式
所謂道路運輸行政法規的表現形式,就是指它是由哪些法規形式所組成的以及它們是由什么立法主體制定的。1、憲法:?由我國最高權力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據法定程序制定的,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也是其他一切形式的法律、法規的母法,具有
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規
都必須以憲法為基礎,不能與其相抵觸。《憲法》是道路運輸法規產生的依據,道路運輸法規是《憲法》在道路運輸領域的具體化。2、法律?法律專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按其制定主體分為兩類:一類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稱為基本法律,例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一類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稱為一般法律,如公路法、土地管理法、鐵路法等。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的效力僅次于憲法,高于其他規范性文件。我國公路事業的主體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我國海運的重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環境保護法》就是由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在層次上是低于法律的非常重要的法規表現形式,它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關于公路路政管理的主體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關于水運行政管理的主體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關于航道行政管理的主體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2004.7.14.地方行政法規我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計劃單列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被稱為地方行政法規。這些地方行政法規是規范當地行政管理活動的主要法律形式,對其他地方不具法律效力。地方行政法規是省級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的最高法規形式,隨著
我國逐步對地方立法權的加大,在我國建設法制社會的過程中,其地位和作用顯得越來越重要,是道路運政法規十分關鍵的表
現形式。5、部門規章:部門規章是面向全國的低于行政法規的一種很重要的法規表現形式。它是由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的決定、命令,以本部門本行業為行政管理對象,在本部(委)的權限范圍內按照規定程序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部門規章所包含的法律規范,基本上都是體現本部門本行業的特點,以本行業事務為管理內容,在全國范圍內具有法律效力。2005年交通部頒布的《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等五部重要的道路運輸規章6、地方規章:
地方規章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計劃單列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并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適合于本區域行政管理工作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它不能用來規范其他地區。地方規章也是道路運輸行政法規的重要表現形式。7、國際條約和與鄰國締結的協議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國。這意味著中國在以后的經濟貿易活動(也包括道路運輸貿易)中將遵守世貿組織規則,認真履行義務,并全面享受世貿組織賦予其成員的各項權利。近幾年我國已與俄羅斯、哈薩克斯坦、蒙古、吉爾吉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烏茲別克斯坦、老撾、越南和尼泊爾等10個國家簽署了10個政府間雙邊汽車運輸協定和2個政府間多邊汽車運輸協定。目前,已在黑龍江、吉林、內蒙古、新疆、云南、廣西、西藏7個省、自治區同周邊國家開通了出入境國際道路運輸,為促進地方貿易和旅游業的繁榮,為地方經濟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三、道路運輸行政法規的含義
是在調整道路貨物運輸、旅客運輸、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維修保養等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管理關系、合同關系、運輸主體經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四、道路運輸行政法規調整對象
三個子行業中的運輸行政管理關系、合同關系、運輸主體經營管理關系。第三節、道路運輸主體法規從我國當前交通主管部門所管轄的范圍來看,具有相對獨立行政職能的子法規體系有7個系統。(1)道路運政、(2)公路路政、(3)交通規費稽征、(4)水運行政、(5)航道行政、(6)港務行政(7)公路收費行政公路收費行政2004年,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這為公路收費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據。它在總結我國20年收費公路發展經驗的基礎上,借鑒了世界各國的立法成果,既規范了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又兼顧了社會公眾的合理要求;既強化了政府的行政管理,也維護了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對貫徹依法治國方略,規范我國收費公路建設與管理,促進公路事業健康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交通規費稽征交通規費稽征是交通行政中面臨改革力度最大的。由于中央政府已決定要擇機出臺交通與車輛費改稅,燃油稅征收出臺,取代以養路費、客貨運輸附加費為主的交通規費,屆時交通規費稽征這一項交通行政職能也將被取消。中央一級政府制定的對全國有規范約束力的近40部法規已經包涵了道路運輸的主要內容(1)道路運政管理法律制度;(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場經營法律制度;(3)道路貨物運輸及貨運站場經營法律制度;(4)機動車維修經營和車輛檢測法律制度;(5)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法律制度;(6)國際道路運輸法律制度;(7)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法律制度、違章道路運輸的行政處罰法律制度和行政復議制度;(8)道路運輸經營的行政許可法律制度;(9)道路運輸經營資格憑證、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憑證的單證使用及管理法律制度;(10)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法律制度。一、
道路運輸主體法規內容簡介作為道路運輸主體法規的《道路運輸條例》1.規定了當前一個歷史時期道路運輸行政管理的目標;規定了道路運輸行政管理的范圍,將管理范圍調整為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三大塊;2.主體法規還規定了當前階段發展道路運輸的主導性產業政策特別強調了鼓勵農村道路運輸發展的政策和鼓勵道路運輸優勢企業實施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的政策;3.規定了禁止封鎖或壟斷道路運輸市場的政策。4.主體法規還規定了申請客運經營的開業條件;5.規定了申請貨運經營(包括危險貨物經營)的開業條件;6.規定了申請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的開業條件;7.規定了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開業條件及管理要求;8.規定了各級運管機構對道路運輸的監督檢查權力、對違章運輸實施處罰的權利以及運輸主體各方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總之,主體法規是綱領性的法規,它將在道路運輸行政管理中發揮關鍵性的作用。二、道路運輸法規、規章的主要內容1.道路運政管理法律制度
以《道路運輸條例》為主,規定了道路運輸行政管理工作的領導機關和具體負責實施的管理機構,對各級道路運管機構的責任權利及履行職責的形式等做了規定。道路運政管理體制、各級管理機構設置屬于全國政府行政機關的統一改革和規范范疇,按照中央統一的行政法規及事業單位改革的方案進行。2.道路旅客運輸及站場經營法規除《道路運輸條例》之外,旅客運輸管理的主要部委規章有:《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2005.8.1.起生效)、《汽車旅客運輸規則》(1988.8.1.起生效)、《汽車客運站收費規則》(1996.5.1.起生效)、《汽車旅客運輸服務崗位職責及工作標準》1991.10.5.生效《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規范》(1993.6.21.生效)、《出租汽車旅游汽車客運管理規定》(1990.1.1.起生效)。《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規定了道路旅客運輸的各個類別,對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及客運站經營的含義作了界定;規定了客運班線的四種等級;規定了具體的申請道路客運經營應具備的資質與條件;規定了申請客運經營應提供的材料和應履行的程序;
規定了對客運車輛管理的具體詳細要求,特別是確認了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權是屬于國家所有的公共資源,經營者在取得經營許可后具有客運班線的使用權、經營權,而沒有所有權和處罰權,在經營中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轉讓經營權;規定了對客運站經營的具體詳細要求,確認了企業在客運站經營中的責任和義務;對運管機構及管理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作了具體的規范要求;在法律責任一章,對經營者和執法者有違反規定的,確定了法律責任和處罰形式。3.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經營法規《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05.8.1.生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2005.8.1生效)、《汽車貨物運輸規定》(2001.1.1.生效)、《關于加強承運進口廢物管理規定》(1996.8.20.生效)、《道路貨物運輸服務業管理辦法》(1996.1.26.生效)、《集裝箱汽車運輸規則》(1996.2.1.起生效)、《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管理辦法》(1996.3.1.起生效)、《道路運輸貨物裝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993.12.《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公路汽車貨運站費收規則》(1988.1.《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公路汽車零擔貨物運輸統計指標及計算辦法的規定》(1987.10.1.)、《關于汽車貨物運輸質量指標統計與考核的具體規定(試行)》(1983年6月1日起生效)、《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對道路貨物運輸及其包含的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運輸)、大型物件運輸、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和貨物運輸站(場)的含義作了界定;
規定了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行政許可資質與條件;規定了申請程序和需要的相關材料;規定了對各類貨運車輛的具體要求;規定了對業主在貨運經營中的具體要求;規定了對貨運站場經營的具體要求,確認了企業在貨運站場經營中的責任和義務;對運管機構及其管理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作了具體規范要求;在法律責任一章,對經營者、執法者違反法規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和處罰形式。4.機動車維修經營和車輛檢測法規《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05年8月1日生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05年8月1日生效)、《汽車貨物運輸規定》(2001年1月1日生效)、《關于加強承運進口廢物管理規定》(1996年8月20日生效)、《道路貨物運輸服務業管理辦法》(1996年1月26日生效)、《集裝箱汽車運輸規則》(1996年2月1日起生效)、《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管理辦法》(1996年3月1日起生效)、《道路運輸貨物裝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公路汽車貨運站費收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公路汽車零擔貨物運輸統計指標及計算辦法的規定》(1987年10月1日起生效)《關于汽車貨物運輸質量指標統計與考核的具體規定(試行)》《汽車貨物運輸質量管理辦法(試行)》(1983.5.1.)。《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含義作了界定;規定了在機動車維修經營中,根據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的行政許可制度,界定了各種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具體類別及各類別經營包括的相關業務,并規定了各類經營的開業條件;規定了機動車維修質量管理;對運管機構及其管理人員執行監督檢查制定了具體規范要求;在法律責任一章,對維修經營者的違法經營行為確定了法律責任并規定了行政處罰形式;對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執法中違反規定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5.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法規《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06.4.1.起生效)《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培訓管理規定》(2002.7.1.起生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規定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主管部門是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駕駛員培訓的行政管理工作;規定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類別和培訓方式;
規定了對駕駛員培訓業戶實行政府行政許可證制度,并規定了培訓機構的開業條件和資質;規定了對各類學員的培訓要求;
規定了對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工作的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規定實行培訓教員的“準教證”制度,規定了取得“準教證”的條件和申請程序;規定了教練車應具備的條件和申請教練車標志牌及教練車證的程序;規定了教練場技術要求及開辦教練場的審批程序;規定了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工作中違反規定應
負的法律責任及對違章相對人進行的處罰標準。6.國際道路運輸法規《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2005.6.1.)、《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2001.11.).《關于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2004.1.1.頒布生效)、《外國水路、公路運輸企業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管理辦法》(1990.3.1.起生效)。
規定交通部主管全國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省級道路運管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區域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規定了運輸企業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資質條件及申請應提交的材料和審批程序;
規定了在經營國際道路運輸過程中,對企業經營行為的相關要求事項;規定了國際道路運輸實行的行車許可證制度;
規定了對國際道路運輸的監督檢查工作,明確賦予了口岸國際道路運管機構的具體督察職責;對國際道路運輸的各種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和處罰形式。7.道路運輸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與行政復議法規道路運輸監督檢查相關內容散見于《道路運輸條例》等法規中。 歸納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規定了對道路運政機關和實施監督檢查工作人員的素質條件和上崗前培訓考核的要求;規定了上級道路運管部門對下級機關和人員執法活動的監督制度,規定了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以及接受社會和公民監督的制度;規定了實施監督檢查的職責權限、程序規范,強調不得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規定了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檢查、提供真實情況和相關資料的義務。《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1998.4.1日生效,
2001.8.20.以交通部4號令修正)、《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6.10.1.生效)道路運政處罰方面的主要法規有法規共列出86種違反道路運輸法規行為的處罰,為各級運管機構和執法人員實施處罰提供了處罰依據。兩個法規還規定了運政處罰的運用與執行;規定了運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規定了運政處罰應當使用的相關法律文書
及其使用規范;規定了運政處罰的聽證制
度,對需要聽證的處罰形式及聽證程序也
作了明確規定。道路運輸行政復議主要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交通部《交通行政復議規定》
2000.6.27.道路運政復議的范圍、復議申請、復議受理以及運政復議決定均按照這兩個法規的規范實行。8.道路運輸市場準入的行政許可法規交通部對道路客運、貨運和相關業務的
市場準入都制訂了具體明確的開業條件,這些規定見于《道路運輸條例》及其他
相關和配套法規中。交通部還鼓勵各地
對道路客運及危險品貨物運輸采用以服
務質量招投標為主的市場準入政策,在
許多省份都取得了很好效果。9. 道路運輸經營資格憑證、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憑證的使用和管理法規《公路運輸統一單證使用和管理規定》1987.2.7。關于道路運輸單證補充的新規定散見于《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運及貨運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客運及客運站場管理規定》等法規中,它們大多數以法規附件的形式來體現。10.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法規
由于道路運輸業是個點多、線長、多工種、多環節的行業,因此從業人員的類別也十分多。除了對某些關鍵性崗位,如駕駛員有專門的法規予以規范外,其他眾多從業人員管理還沒有專門的法規予以規范。大多數對從業人員上崗資格條件和培訓考核的管理規定都散見于各相關法規和配套法規之中。對許多專門從業人員的上崗資格,交通部還通過行業標準予以規定,第五節道路運輸法制建設一、 道路運輸法制建設的必要性
1.
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自主權需要用法律來保障道路運輸市場主體是運輸經營業戶和運輸企業,市場經濟要求運輸企業和業戶自主經營,獨立行使對財產的占有權和經營權,這就要求用法律制度來完善產權關系,通過法律界定所有權、經營權和其他財產權的范圍,使產權人能在法律的保護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發展。
2.道路運輸市場的運輸經濟關系需要法律規范在道路貨物運輸中,越來越多的情況是貨主與車主之間通過合同的形式來實現貨物運輸全過程。從簡單交易到利用正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貨運合同,這是道路運輸市場不斷健全與完善的結果,也是道路運輸法制健全與完善的表現。道路旅客運輸的客票從法律的角度看,也是一種承運方與旅客的契約關系,具有法律效力。總之,道路運輸市場中各種經濟關系的規范需要健全道路運輸法制。
3.
道路運輸市場的競爭機制需要法制保護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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