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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講安全生產法雷洪二00八年九月第二節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一、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應負的職責《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提供及人員的能力要求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指的是生產經營單位內設的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其工作人員都是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作用是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組織生產經營單位內部各種安全檢查活動,負責日常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各種事故隱患,監督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等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生產經營單位在發生重大生產事故時,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并及時準確上報。第三節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生產法》第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一、從業人員的權利知情權建議權批評權檢舉權控告權拒絕權安全保障權社會保障權賠償請求權二、從業人員的義務二、從業人員的義務(1)遵章守規,服從管理的義務,即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義務,即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發現不安全因素立即報告的義務,即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第四節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如何監督管理主動進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建立舉報制度也是一種有效的監督方式充分利用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的作用,及時、廣泛地掌握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情況、線索,發現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從而增加監督管理的力度三、監察部門的職權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四、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職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所行使的職權。主要包括:進入生產經營單位檢查以及了解有關情況的職權;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理權;對事故隱患的處理權;對有關設施、設備、器材的處理權。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最終目的之一就是為了保證生產經營單位不出或少出事故,從而保證其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因此《安全生產法》規定:"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這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一項義務第五節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一、應急救援體系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體系是保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順利實施的組織保障,主要包括應急救援指揮系統、應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統、應急救援信息系統、應急救援技術支持系統、應急救援組織及經費保障。二、應急救援組織建立的主體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三、地方政府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地方人民政府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是: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四、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是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向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職責是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五、事故調查處理的依據和要求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實事求是、尊重科學,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六、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五條對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的義務做了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第六節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責任四、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1.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2.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個人經營的投資人的法律責任3.違反《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的幾種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4.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場所的條件及違法責任5.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和管理的規定及進行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6.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7.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作業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8.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應負的責任的協議,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9.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10.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節

中介組織機構的責任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做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一、中介組織機構應具備的條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專門從事安全評價的部門、固定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健全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主管安全評價的技術負責人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經歷,并已取得了安全評價人員注冊資格;具有10名以上注冊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5年以上安全生產工作經歷的安全評價人員;聘有與申報業務相關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注冊安全評價人員及技術專家;能夠獨立完成安全評價中主要職業危險、有害因素的調查分析和主要職業危險、危害程度的預測,對技術文件有分析審核能力并能獨立編寫安全評價報告;申請安全驗收評價、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和專項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應具有能夠獨立完成對現場進行檢測、分析的儀器設備。

二、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法律責任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中介組織機構,接受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委托,進行相應的安全評介、認證、檢測、檢驗等技術服務工作,并對其做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包括罰款、撤銷資格,構成犯罪的,就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三、中介組織機構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主席令第二十八號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第一百零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法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步驟,報國務院備案。第一百零七條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安全衛生基本要求1。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2。勞動者的義務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3。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勞動合同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第七十九條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職業病的范圍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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