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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法的概念一、名詞解釋:1、廣義的法律:指法的整體,包括由國家制定的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等規范性法律文件和國家認可的習慣、判例等。2、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3、法的本質:指法的內部聯系,是法區別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屬性。二、論述題:*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表現為法在現象上所具有的四個獨特屬性。1、國家創制性:從產生方式上看,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表明法律來源于國家。并且法律與國家權力有著密切聯系。2、特殊規范性:從內部結構上看,首先法律規范是一種行為規范,它是通過對人的行為提出模式化要求,進而實現調整社會關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規范有著獨特的、嚴密的邏輯結構,法律規范在邏輯上由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組成。3、普遍適用性:從適用范圍上看,法作為一個整體在本國主權范圍內或法所規范的界限內,具有對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一體遵行的法律效力。4、國家強制性:從實施方式上看,在所有的社會規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的。所謂國家強制力是一定的階級為了一定的統治目的而建立起來的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國家暴力,它是由專門的國家機關按照法定程序運用的。綜上所述,法的基本特征是法在現象上不同于其他社會規范的顯著特點。*法的本質上的屬性:法的本質指法的內部聯系,是法區別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屬性。1、國家意志性:從初級本質上看,法具有國家意志性,即法是國家意志的表現。剖析法的本質,需從法的現象上入手,法律是國家意志的凝結,是實現國家意志的重要手段,法律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2、階級性:從二級本質上看,法具有階級性,即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所謂國家意志實際上只能是統治階級的意志,統治階級憑借自己在經濟上和政治上的統治地位,把本階級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并奉為“法律”。3、物質制約性:從終極本質上看,法具有物質制約性,即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的內容是由該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分析法的終極本質,需從法的二級本質入手,法的國家意志性和階級性,表明法反映了人的意志,具有主觀性,法的客觀性要求法律應該符合客觀經濟條件和經濟規律。法的物質制約性是法的最深層本質。綜上所述,法的本質是由法的三個層次的屬性所構成的有機整體。第二章法律作用和法律價值一、名詞解釋:1、法律作用:法律在運行過程中對所調整的對象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法律作用有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之分,其直接調整對象是人的行為,間接調整對象是社會關系。2、法律的規范作用:法律作為調整人的行為規范對人的行為所產生的影響。一般包括指引、預測、評價、保護、強制和教育六個方面。3、指引作用:法律為本人的行為提供一個標準和模式,引導人們選擇合法的行為方式,也可以預測到自己在某種情況下應選擇何種行為方式。4、預測作用:根據法律的規定,人們可以預先推測出,在特定情況下別人將會如何行為以及自己應如何行為。5、法律的社會作用:法律作為社會關系的“調整器”對社會關系所產生的影響。一般包括階級統治作用和社會管理作用。6、法律價值:指法律能夠滿足人類、社會、國家的需要,這種主客體的需要與滿足關系就是法律價值。二、簡答題:*法律作用的限度(局限性):附加:法律消極作用(負面作用)產生的根源:1、立法者和執法者的偏私性2、立法者和執法者在認識能力上的局限性3、法律自身所固有的缺陷法律作用的限度大體上體現在一下幾個方面:1、法律只能調整人的外部行為,而不應涉及人的思想(人的思想只要不表達出來,就與社會無關,就不應受到法律的制約)。2、法律只能調整人的某些行為,而非全部行為(人的某些行為客觀上不宜由法律調整,如習慣行為)。3、法律有其固有的不周延性(立法者的認識能力和立法水平相對有限;立法技術所固有的缺陷)。4、法律不可能平等的保護每一種利益(一切立法活動和司法活動都是對相互沖突的利益進行權衡,決定何者優先考慮,其他只能拋棄)。5、法律追求形式合理性,可能犧牲實質合理性(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形式化、程序化,它并不能總是實現實質正義)。6、法律的運行需要輔助條件(高素質的執法和司法人員;良好的執法和司法體制;雄厚的物質條件和優良的文化氛圍)。第三章法的起源和發展一、名詞解釋:1、法的歷史類型:按照法的階級本質和它賴以建立的經濟基礎對法所做的基本分類。二、簡答題/論述題:*法與原始習慣的區別:1、體現的意志不同:法是反映占統治地位的階級意志,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原始習慣是體現原始社會全體成員的意志,具有全民性。2、產生的方式不同: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是統治階級有意識地創制的,具有自覺性;原始習慣是氏族成員長期生活而自發形成的,具有自發性。3、產生的經濟基礎和目的使命不同:法律是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為經濟基礎,目的是建立和維護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秩序;原始習慣是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經濟基礎,目的是維系氏族成員間平等互助關系。4、保證實施的力量不同: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原始習慣是由成員自覺遵守、社會輿論以及氏族首領的威信來保證實施的。5、適用范圍不同:法律是以“屬地主義”為原則,適用于一主權國家范圍內的所有人;原始習慣是以“屬人主義”為原則,適用同一血緣關系全體氏族成員。*資本主義法的特征:資本主義法的總體特征是按照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和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建立資產階級法治國家,其特征集中體現在資本主義法的基本原則中:1、確認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原則:維護以剝削雇傭勞動為基礎的資本主義制度、維護私有財產不可侵犯,是資本主義法律最本質的特征,是資本主義社會法律的核心。(人們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絕對權利,任何人,包括政府非經所有人同意不得侵犯其利益和干涉其行使財產權)。2、維護資本主義的民主政治原則:資產階級建立了代議制的基本政治制度,通過自己的政黨掌握國家政權。議會制度、選舉制度、政黨制度和三權分立制度都是資產階級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3、確認和維護資產階級人權原則:資產階級人權原則,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和民主政治的法律表現,其理論基礎是“天賦人權”學說。(資本主義法承認一切人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并保障人們進行商品交換和參與競爭的平等和自由)。4、確立資產階級的法治原則:資產階級法治原則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國家權力的行使必須有法律依據,政府應按照體現民主原則的法律來治理國家,并且不得侵犯法律所規定的公民權利。法的形成原因:1、社會分工和私有制出現時法律形成的經濟根源2、階級出現和階級斗爭是法律形成的政治根源3、文明的進步是法律形成的社會根源法的形成標志:1、國家的產生2、權利和義務的分離3、訴訟和審判的出現第四章法系的一般理論一、名詞解釋:1、法系:由若干國家或特定地區具有某種共性或共同傳統的法律體系的總稱。2、民法法系:以古代羅馬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3、普通法法系:以英國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以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二、論述題:*兩大法系基本特征比較: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都起源于西方國家,共同點:經濟基礎相同,階級本質相同,法制觀念相同。但由于歷史傳統的不同,存在許多差別:1、法律淵源方面的差異:在民法法系國家,制定法是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法律淵源;在普通法法系國家,判例法是最重要的法律淵源。2、法律分類方面的差異:民法法系國家的法有公法和私法之分;普通法法系無公法私法之分,只有普通法和衡平法,實體法和程序法之分。3、法典化方面的差異:民法法系國家的法傳統上實行法典化;普通法法系國家的法反映在法官的判決中,傳統上不實行法典化。4、法律概念、術語上的差異:一個法系所使用的重要概念和術語在另一個法系中極少有相對應的,同一概念與術語,在不同的法系有著不同的含義。5、使用法律技術方面的差異:民法法系國家運用演繹推理,依據嚴格規則的原則;普通法法系國家運用歸納推理,依據遵循先例的原則。6、法律發展方式上的差異:在民法法系,法官只有適用立法機構所頒布的法律的義務,沒有創制法律的權力;在普通法法系法官實際上在法律創制和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7、訴訟程序的差異:民法法系采用糾問制訴訟,法官一般處于主導地位;普通法法系采用對抗制訴訟,法官處于中立的仲裁人地位。所以,兩大法系的上述差異是由不同的歷史傳統所決定的。第六章依法治國理論一、名詞解釋:1、法治:在民主基礎上形成的與專制相對立的一個立國、治國的根本性原則。2、法制:是個多層次的概念,不僅指的是法律制度,還包括法的制定、法的實施、法律監督等一系列活動和過程,是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等內容的有機統一體。二、簡答題/論述題:*法治與民主的關系:法治和民主是近現代社會上層建筑中最重要的兩個組成部分,兩者緊密聯系,相輔相成,不可分離。1、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礎:民主是法治產生的前提,只有具有民主的基本事實,法治才得以產生,沒有民主就沒有法治;民主決定了法治的性質,有什么性質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質的法治;民主是法治的力量源泉,只有充分發揮民主,反映統治階級整體意志,并得到他們普遍支持,才能使法治實現具有堅實的民主基礎。2、法治是民主的體現和保障:法治是民主的確認形式,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法治是民主的實現方式,法治將法律記載的民主內容予以實現,并對破壞民主的行為予以必要約束;法治是民主的可靠保障,這種保障是建立在民主基礎上的,充分體現合法性原則。3、民主與法治相統一:民主和法治是相互制約、相輔相成的,應當做到民主法治化與法治民主化。*法治的基本要求:1、法律至上:法律應當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和權威,成為評判人的一切外部行為的最終標準。2、良法之治:法治國家所依之法應是以人權為核心的前提原則構建的良善之法(內容和形式上的良善)。3、體制保障:法治體制應遵循以下要求:權力制衡,司法獨立,司法審查。*(西方國家)法治的生成條件:在西方國家法治的生成過程中,主要有以下要素發揮了作用:1、商品(市場)經濟的發展:商品(市場)經濟傾向于要求平等和規范,恰能以“法律至上”為形成要件的法治所滿足,同時具有“形式合理性”的法治僅為商品(市場)經濟所必需。2、“市民社會”的發育:“市民社會”是構成人類社會的基本維度,且決定和制約著國家,為法治所要求的“法律至上”和“限制權力”提供了一種理論佐證。3、多元、民主政體的存在:只有多元政體的存在,才有了不同政體之間優劣的比較,法治的優長之處才能較早體現。4、“自然法”觀念的建立:在西方法治思想與實踐的發展歷程中,“自然法”的思想觀念是其一以貫之的一根主線。5、法律的相對獨立發展:法律與宗教及政治相分離、職業法律家的存在和法律教育的勃興。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社會主義法治基本要求是衡量社會主義法治的標準和尺度:1、有法可依:是實行法治的前提。2、有法必依:是實行法治的中心環節。3、執法必嚴:嚴格依法辦事,嚴肅執法,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4、違法必究:是實行法治的體現和保障。法治的基本原則:1、民主性原則:是法治的最基本原則。2、合法性原則:也稱依法辦事原則,是法治的核心原則。3、平等性原則:也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即權利義務一致、平等保護、反對特權4、統一性原則:即法治統一原則,包括法律制度和法律適用的統一性。第七章法律與社會現象的關系二、簡答題:*法律與政策的異同:我國社會主義法律與黨的政策在根本上是一致的。1、兩者的經濟基礎相同:都是建立在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上的上層建筑現象。2、兩者的階級本質相同:都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3、兩者的指導思想相同:都是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導下制定和實施的。4、兩者的歷史使命相同:在根本上都擔負著建設社會主義、實現共產主義的歷史使命。兩者雖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彼此之間也存在著明顯區別:1、兩者的意志屬性不同: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是由國家機關按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制定的,一旦制定出來,必須向全社會公開;政策是政黨意志的體現,是由政黨的各級組織按照黨章規定的程序制定的,可以不向全社會公開。2、兩者的內容和表現形式不同:法律的內容比較明確、具體,規范性較強,表現形式為憲法、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政策的內容比較原則、抽象,具有號召性和指導性,表現形式為綱領、宣言、決定、決議、聲明、通知、報告、紀要等黨內文件。3、兩者的調整范圍不同:大多數社會關系既要法律來調整,又要政策來調整,但有一些社會關系只要法律和政策中的一種來調整。4、兩者的穩定性程度不同:法律的穩定性較強,一旦制定出來,應在一定時間內保持不變;總政策和基本政策相對穩定,而具體政策會隨客觀情況的變化而變化,但盡量保持穩定,不宜變動過快。5、兩者的實施方式的不同: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的,具有國家強制性;政策在事實上也有一定強制性,但沒有國家強制性。*法律與道德的異同:每個社會的法律與該社會占主導地位的道德是建立在相同的經濟基礎上的上層建筑現象,其總體精神和主要內容大體相同,都是調整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但由于規范性不同,具有明顯區別:1、產生的社會條件不同:法律的產生晚于道德,它是隨著原始氏族的解體和私有制與階級的出現而產生的;道德是人類最早文明的表現,它與人類社會同步形成。2、形成方式的不同:法律是人們有意識創制出來的,具有自覺性;道德是人們長期生活中自發形成的,具有自發性。3、表現方式的不同:法律具有明確內容,表現形式為憲法、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道德沒有特定表現形式,一般存在于人們社會意識中,通過人們的言論和行為表現出來。4、調整的范圍不同:法律只調整對建立正常社會秩序具有比較重要意義的社會關系,而道德幾乎涉及社會關系的各個方面。5、作用的側重點不同:法律主要作用于人的外部行為;道德主要作用于人的內心世界。6、實施的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國家強制性;道德在實施上也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主要通過社會輿論和內心信念來保證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其法律制度包括以下五個方面:1、確認市場主體資格的法律制度2、充分尊重和保護財產權的法律制度3、維護合同自由的法律制度4、宏觀調控的法律制度5、社會保障的法律制度第八章法的創制一、名詞解釋:1、法的創制:又稱立法,指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補充和廢止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專門活動。2、立法體制:是關于一國的立法機關的設置及其立法權限的劃分的體系和制度。二、簡答題:*法的創制特征:1、法的創制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進行的活動:立法是一種國家活動,它與國家權力相關聯。只有特定的國家機關才能行使法的創制權,進行創制法律的活動。2、法的創制是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進行的活動:每個立法主體只能就自己擁有的職權,采用法定形式創制法律,不得濫用、超越權力進行創制法律的活動。3、法的創制是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立法依據一定的程序,有利于保持法律的嚴肅性、權威性和科學性,減少或避免立法活動的隨意性。4、法的創制是運用一定技術進行的活動:為了使所立之法發揮最佳功效,實現立法目的,必須加強立法技術的研究。5、法的創制是制定、修改、補充和廢止法律活動:立法是產生法和變動法的活動,是一項系統工程。立法都包括制定、修改、補充和廢止法律一系列活動。*我國現行的立法體制:我國立法體制的框架結構如下: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和修改憲法和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修改和制定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2、國務院的立法權(職權性立法權、執行性立法權、授權性立法權)3、中央軍委的立法權(中央軍事委員會有權制定軍事法規,其各總部、各兵種、各軍區有權制定軍事規章)4、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權(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規,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5、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權(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6、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在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相抵觸前提下,可獨立行駛立法權,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并不影響生效)綜上所述,我國現行的立法體制是一元二級多層次的立法體制。*我國現行的立法程序:我國立法程序主要體現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上:1、提出法律議案:依法享有立法提案權的機構或人員,按照一定的程序向立法機關提出關于創制、修改、補充或廢止某項法律的動議。2、審議法律草案:立法機關對列入議程的立法議案所涉及的法律草案進行正式審查和討論。3、表決和通過法律草案:是立法機關對經過審議的法律草案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最終的態度。4、公布法律(狹義):立法機關或國家元首將已獲得通過的法律以一定方式予以正式公布。公布是立法程序的終結,也是法律生效和實施的前提。立法的基本原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以及社會主義法的本質、任務和作用,決定了我國社會主義現階段立法的基本原則:1、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2、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3、總結經驗和科學預見相結合4、穩定性、變動性、和連續性相結合第九章法的要素一、名詞解釋:1、法律規貝y:具體規定人們的權利義務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的行為準則,是法的要素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內容。2、法律原則:為法律規則提供某種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指導性的價值準則或規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準則的綜合體。3、法律概念:是對各種法律現象或法律事實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4、法的要素:指彼此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從而構成完整的法的系統的各種主要元素。、簡答題/論述題:*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區別: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都是法的要素,但有本質上區別:1、在內容上:法律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其目的是消弱或防止法律適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則的要求比較模糊,只對行為設定一些概括性的標準,故在使用時給法官有較大余地的選擇和靈活應用。2、在適用范圍上:一條法律規則只能調整一種類型的行為;一條法律原則卻可調整幾種類型的行為,甚至可以涉及社會關系的各個方面。3、在使用方式上: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于個案中,沒有彈性;法律原則可能出現不同強度甚至沖突的原則存在于同一部法律中,需要進行權衡,具有相當的彈性。*法律規則的結構要素:1、假定條件:指法律規則中有關適用該規則的條件和情況的部分,包括法律規則的使用條件和行為主體的行為條件。2、行為模式: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如何具體行為的部分,包括可為模式、應為模式、勿為模式。3、法律后果: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為模式所對應承擔的結果的部分,包括合法后果、違法后果。法律原則的作用:法律原則自身的優點有涵蓋面廣,穩定性強,因此它能夠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1、法律原則維護著法律體系的協調一致:法律原則是法律的靈魂,是整個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立法者根據一定法律原則,對相互沖突的法律規則進行修改和完善,進一步維護法制的統一)。2、法律原則指導人們正確使用法律和遵守法律:法律原則反映了法律的目的,構成了正確理解法律的指南。(立法者和司法者通過法律原則進行正確的法律解釋,一般社會主體通過正確把握法律原則來提高依法辦事的自覺性)。3、法律原則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法律漏洞:在法無明文規定時,執法者和司法者只能根據法律原則處理案件,守法者應把法律原則當做自己的行為準則。第十章法的淵源一、名詞解釋:1、法的淵源:指法的形式淵源,它是由法定的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種表現形式。2、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對已經制定、頒布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根據一定的要求和規則加以整理和歸類,使之成為形式規范、內容協調的成文法系統。3、法律匯編:又稱法規匯編,指對現行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標準進行分門別類、匯編成冊的活動。4、法律編纂:又稱法典編纂,指對屬于某一法律部門的全部現行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內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為一部系統化的新法典的活動。5、法律清理:又稱法規清理,指有關國家機關對一定時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圍內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從體系、內容上進行審杳、分析和整理,并作岀繼續適用,需要修改、補充或廢止決定的活動。二、簡答題/論述題:*當代中國法的淵源的種類:我國法的淵源主要由各種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所組成,經國家認可的習慣在法的淵源中只是一種補充。除香港特別行政區外,判例不作為我國法的淵源之一:1、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在整個國家法律系統中處于核心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具有特殊的制定主體和制定程序)2、法律:指狹義上的法律,包括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律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此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具有規范性內容的決定和決議也屬于法的淵源。3、行政法規:國務院有權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行政決定和命令。4、軍事法規和軍事規章:中央軍委制定軍事法規,中央軍委各總部、兵種、軍區制定軍事規章。5、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地區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依法執行適用該地區的地方性法規,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6、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省或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7、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是由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政府規章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8、特別行政區法:指特別行政區的國家機關依法制定或認可的,在特別行政區內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規范的總稱。9、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指我國同外國締結或我國加入并生效的國際法規范性法律文件。國際慣例是國際條約的補充。*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方法:1、法律匯編:又稱法規匯編,指對現行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標準進行分門別類、匯編成冊的活動。法律匯編的主體可以是官方的,也可以是非官方的。法律匯編不是立法活動。2、法律編纂:又稱法典編纂,指對屬于某一法律部門的全部現行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內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為一部系統化的新法典的活動。法律編纂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有權編纂法典。法律編纂是立法活動。3、法律清理:又稱法規清理,指有關國家機關對一定時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圍內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從體系、內容上進行審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繼續適用,需要修改、補充或廢止決定的活動。法律清理是由國家機關才能進行的專門活動。法律清理不是立法活動。第十一章法律解釋一、名詞解釋:1、法律解釋:指在一定的法律適用場合,有權國家機關或個人遵循法定的權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方法對法律文本所進行的闡釋。2、法律推理:人們從一個或幾個已知的前提得岀某種法律結論的思維過程。二、簡答題:*我國法律解釋的體制:1、立法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使用法律依據的進行解釋。2、司法解釋:分屬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監察解釋。(兩者有分歧,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及決定。)3、行政解釋:不屬于審判和監察解釋的問題,由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進行解釋。4、其他解釋:凡屬于地方性法規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的,由制定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凡屬于地方性法規具體應用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進行解釋,除基本法以外其他法律由特別行政區法院解釋。法律解釋的功能:1、明確法律:通過法律的明確化,使人們獲取統一,性理解的規范體系。2、改良法律:可以彌補法律的缺陷,使法律的不足之處得到糾正和改進。3、發展法律:填補法律漏洞,為查找法律空缺、完善法律奠定基礎。4、穩定法律:能增強法律本身的公正性,提升法律的權威性,鞏固法律的至上地位。法律推理的特點:1、法律推理是一種尋求正當性證明的推理2、法律推理要受現行法律的約束3、法律推理的結果涉及當事人的利害關系4、法律推理需運用多種科學的方法和規則進行第十二章法律體系一、名詞解釋:1、法律體系:指將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內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各個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在一致的統一體。2、法律部門:又稱部門法,是對一國現行的法律規范按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以及與之相適應的調整方法的不同所做的分類。二、簡答題/論述題:*當代中國主要法律部門:1、憲法:是規定國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集中表現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保障公民權利的國家根本法。(包括1982年《憲法》和四次憲法修正案,還包括幾個附屬較低層次憲法性單行法:主要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和代表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立法法、授權法、國籍法和其他公民權利法、法官法和檢察官法、其他附屬法律和規范性法律文件)2、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行政法制監督、行政救濟、行政責任法)3、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4、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或商事行為的法律。5、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活動中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有關指導經濟體制改革的規定、有關國民經濟計劃和宏觀管理的法律規范、有關各類企業管理的法律規范、有關市場主體和市場秩序的法律)6、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調整有關社會保障與社會福利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7、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關于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環境保護法,即保護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社會公害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以及自然資源法,即調整各種自然資源的規劃、合理開發、利用、治理和保護等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8、軍事法:是有關軍事管理和國防建設方面的法律規范的總稱。9、刑法:是關于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0、訴訟法:是有關各種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法律體系的特征:根據法律體系的概念和含義,有以下特征:1、法律體系的統一性(最顯著)2、法律體系的客觀性3、法律體系的層次性4、法律體系的穩定性第十三章法律實施一、名詞解釋:1、法律實施:又稱法的實施,指法律在社會生活中被人們實際地貫徹施行。2、法律實效:指法律在社會生活中被執行、適用和遵守的實際效應和實際狀況。3、執法:又稱法的執行,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貫徹和實施法律的活動。4、司法:又稱法的適用,指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5、守法:又稱法的遵守,指二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公職人員及廣大公民都必須自覺遵守法律,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活動,依法享有法定權利,履行法定義務。6、法律效果:人們遵循法律所產生的社會效應和后果。7、法律效益:法律在實施過程中所產生的效用和利益。二、簡答題/論述題:*執法的特征:1、執法主體的特定性:執法主體必須是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或經行政機關授權、委托組織的人員。2、執法范圍的廣泛性:執法是行政機關以國家名義對社會實行全方位的組織和管理,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其數量和內容居所有法律部門之首。3、執法過程的主動性和單向性:執法一般處于積極主動的狀態,是單向性活動,它是由行政權的性質所決定的。4、執法內容的靈活性:為了適應社會關系的復雜性和社會發展不平衡性,執法活動須具有較大靈活性,來滿足社會對它的基本要求,賦予行政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是執法靈活性的具體體現。5、執法活動的國家強制性:行政機關代表國家為了維護社會公眾利益而強制他人服從的性質,行政強制力是一種國家權力。是執法有效進行的保證,也是執法權威性的體現。*執法的基本原則:執法基本原則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應遵循的一定準則和要求:1、依法行政原則:又稱執法合法性原則,指一切執法活動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嚴格按照法定權限、法定程序,越權無效,否則違法要承擔責任。(內容包括:執法權的行使必須依據法律、執法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定權限、執法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定程序)2、執法合理原則:指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應當客觀、適度、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體現公平正義的要求。(內容包括:執法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目的和宗旨、執法行為必須有合理的動機、執法行為必須建立在正當考慮基礎上、執法行為的內容與結果必須公正合理)3、執法效率原則:又稱執法效益原則,指行政機關在執法活動中,在一定的時期內成本投入和效益產出的關系。4、執法應急性原則:指行政機關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沒有法律規定甚至在某些方面與法律相抵觸的行政行為,以滿足保障國家安全和維護社會穩定的根本要求。*司法的特征:1、司法職權的特定性:司法權只能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程序來行使,具有國家權威性。2、司法活動的專業性:參與司法活動的人員必須具備專業的理念、知識、技能,運用獨特的語言、邏輯推理規律和職業技巧能力。3、司法過程的程序性:司法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依法行使國家權力的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4、司法裁決的國家強制性:司法機關在使用法律過程中作出的判決和裁定具有極大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一經生效,具有不可撤銷性和強制性。5、司法結果具有文書性:司法必須有適用法律的文書,如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司法與執法的區別:司法和執法都是法律實施的活動,但具有以下區別:1、兩者的主體不同:司法由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適用法律的活動,主體是由法院和檢察院;執法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的活動,執法活動的廣泛性使得主體比司法多。2、兩者的對象不同:司法本質是一種判斷,對各類糾紛和爭端進行判斷和裁決;執法是一種管理,對社會全方面的組織和管理。執法對象比司法廣泛。3、兩者的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活動要遵循嚴格的程序法規定,一旦違反即構成犯罪;執法活動追求效率和迅速,使得程序上相對簡便。4、兩者的地位不同:司法活動具有被動性,審判活動貫徹“不告不理”原則,裁判時貫徹中立性原則;執法活動具有較強經常性和主動性,處理時具有一定的傾向性。*司法的基本要求:司法的基本要求是司法本質的體現,也是評價司法的效率和效果的基本標準:1、正確: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要用正確的方法查清事實,全面掌握證據。2、合法:在司法過程中要貫徹法治原則,嚴格依法辦事,符合法律規定。3、及時:司法活動每個環節和全部過程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時間要求,保證法律適用的效率。4、公正:司法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必須客觀公正,不偏不倚,秉公司法。5、合理:司法機關審理案件要結合社會實際狀況,考慮各地經濟文化發展水平、道德傳統等因素,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處理。*司法的基本原則:司法基本原則指司法機關為了有效地實現其任務和目的所必須遵循的組織和活動的指導方針,它是法的本質及作用在司法制度中的反映。1、司法公正原則:司法機關依法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偏不倚地裁判每個案件,維護社會正義,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司法公正是人類社會的理想,是現代民主社會的重要內容,符合法治精神和法律的內在要求,也是法律的精髓和基本價值,屬于司法的核心原則。2、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是保證司法機關正常行使職權的基本條件,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包括司法權的專屬性、司法權的獨立性、司法權的合法性。3、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它既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司法的基本原則。其基本含義包括:我國法律對于任何公民都是平等適用、公民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收到法律保護、任何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都要依法平等地受到制裁、任何公民都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4、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指司法機關在審理一切案件時,都必須以案件的客觀事實作為定性定量處理的基點,而不能以主觀臆斷為根據;指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事,將法律作為處理案件的唯一標準和尺度。5、司法責任原則: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在職務活動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一定后果而應承擔責任的制度。影響法律實施的主要因素:1、法律制定方面:法律創制是部分社會成員參加的活動,對具體法律規定有不同理解。其次,立法質量、法律內容的可操作性等因素也是影響法律實施的實現。2、法律意識方面:法律實施最根本的保障是所有公民、組織、團體都具有遵守、執行和尊重法律的信念。一個社會的法律是否能很好轉化為法律效果,直接反映一個社會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水平。3、法律制度方面:法律作為良好的社會調整手段通常具備三個標準:低成本高效率,簡單有效、更加注重思想精神上的效果,運行上帶有一定的自發性、自愿性、符合人們的理性。4、法律實施效果方面:法治社會不但要有完備的法律體系,更要有法律的崇高權威和社會公平的機制,真正體現法律實施的效果。5、法律執行機制方面:為了體制改革,需建立新機制,其基本要求:健全機構、分工合理、明確權責、公正程序、規范行為、高效廉潔、足夠經費、有效監督。第十四章法的效力一、名詞解釋:1、法的效力:即法的約束力,指人們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行為,必須服從法律。狹義法的效力,指法的生效范圍或適用范圍,即法對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時間有約束力。2、法的溯及力:指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新法頒布以后對其生效以前發生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若適用就有溯及力,不適用則不具有溯及力。二、論述題:*法的效力位階:法的效力位階,又稱法的效力的層次或等級,指一國法律體系中不同的法的淵源在效力方面的差別:1、憲法至上原則:憲法是規定一個國家最基本的權利、權力和義務,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國家一切法律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否則不具有任何法的效力。同時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適用一切主體。2、等級序列原則:在我國統一的法律體系中,制定法律機關的地位越高,其所制定的法的效力也相應處于優勢。此原則實質上是以制定法律機關的等級來決定法的效力的大小。3、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在同一主體制定的法律規范中,按照特定的、更為嚴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規范優于普遍性的法律規范。4、后法優于前法或新法優于舊法原則:依據法律制定的先后來確定其優先順序。5、成文法優先原則:是確認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與司法機關的判例、習慣等不成文規則在法的效力上的關系,一般優先適用成文法。6、國際法優于國內法原則:在特定條件下,應該優先適用與國內法相沖突的國際法。但保留聲明除外。第十五章權利和義務一、名詞解釋:1、權利:是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2、義務:是設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被動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約束手段。3、人權:指直接關系到人得以維護生存、從事社會生活所必不可少的最基本權利,是人類社會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權利。4、權力:是合法確認和改變人際關系或者處理他人財產或者人身的能力。二、簡答題:*權利的特征:1、權利的本質是由法律規范所決定的,具有合法性,得到國家的保護。2、權利具有一定的界限,一旦超出界限便不再是權利,不具有權利的屬性。3、權利是權利主體依據自己的意志來決定是否實施行為以及實施何種行為,權利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能動性。4、權利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法律手段。5、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沒有義務也就沒有權利,反之亦然。*義務的特征:1、義務是直接或間接由法律規范決定的。2、義務的履行不以義務人主觀上是否愿意為轉移,義務具有一定的強制性。3、義務是以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為目的而采取的一種法律手段。*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權利和義務在總體上是對立統一的關系。1、在結構上的對立統一性:權利和義務是對應設置的,在一定條件下可互相包含,即在法律關系中同一人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權利是目的,義務是實現權利的手段。2、在總量上的守恒性:一個社會的權利總量的絕對值等于義務總量的絕對值。3、在功能上的互補性:權利的實現會受到義務的制約,義務的履行也會受到權利的限制。權利可促進自由的實現,而義務有助于秩序的建立。4、在價值上的一致性:設立的目的都是體現了法律價值,同時也是法律主體實現自身價值的途徑。*權力和權利的不同點:1、在適用主體上:公共管理機關使用權力;公民個人使用權利。2、在性質上:權力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具有公共性;權利不具有公共性。3、權力不能任由權力行使者選擇行使;權利可由權利主體自由選擇或放棄。4、在影響力上:權力直接或間接伴隨著國家強制力;權利只有在義務主體不履行義務時才能訴諸公權力的保護,一般不能自我救濟。人權的國內法保護:保護人權是一國法律的重要內容和立法所依據的基本原則,法律是確認與保障人權實現的有力工具。1、人權的憲法體現:以憲法的形式確認和宣布人權,是近代民主政治和法治的顯著特征。2、人權的立法規定:不同的立法方式把憲法確認的基本人權規范化、具體化。3、人權的司法保護:通過貫徹司法平等等原則來保障人權。人權的存在形態:人權指直接關系到人得以維護生存、從事社會生活所必不可少的最基本權利,是人類社會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權利。1、道德意義上的人權:是一種應然的道德權利,基于人的屬性和本質應當享有的權利,具有普遍性和一致性。2、法律意義上的人權:是法定之權,具有實現的可能性。3、實際享有的人權:需要通過各種條件和努力才能成為人民真正享有的權利。第十六章法律關系一、名詞解釋:1、法律關系:根據法律規范而產牛的以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為內容的特殊的社會關系。2、法律關系主體: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3、法律關系客體: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對象。4、權利能力:又稱法律人格,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資格。5、行為能力:是法律所確認的,由法律關系主體能以自己的意志、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資格。6、法律事實:指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7、事件:與法律關系主體的意志無關的客觀現象。二、簡答題/論述題:*法律關系的特征: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范而產生的以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為內容的特殊的社會關系。與一般社會關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調整性:法律關系是以法律規范的存在為前提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的實現形式,是法律規范的內容在現實生活中的具體貫徹。2、國家意志性:法律關系參加者的意志和國家意志在法律關系建立和實現過程中是相互聯系的,國家意志對產生和實現法律關系起著主導作用,是法律關系的根據。參加者的意志則是實現國家意志的必要條件。3、權利義務性:法律關系是以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且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4、國家強制性:法律關系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實施的社會關系,這種保證作用是保障法律權利和義務內容得以實現的重要條件。*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法律關系主體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是獨立自由的;是人格化的。1、自然人: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個人。(公民是自然人中最基本、數量最多的法律關系主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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