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B/T 15663.11-2008 煤礦科學技術術語 第11部分:煤礦電氣》與《GB/T 15663.11-1995 煤礦科學技術術語 礦山電氣工程》相比,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調整和更新:
-
術語范圍調整:2008版標準更加聚焦于“煤礦電氣”,相對1995版的“礦山電氣工程”,內容更具體針對煤礦行業特點,可能涉及了更多煤礦特有的電氣設備和技術術語。
-
術語更新:鑒于電氣技術和煤礦行業在這十幾年間的發展,2008版標準納入了許多新出現的技術術語和概念,如與自動化控制、智能化開采、電力電子技術相關的詞匯,以適應煤礦電氣領域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方法。
-
定義精確化:對于一些已有的術語,2008版標準對其定義進行了修訂和完善,使其表述更為準確嚴謹,有助于減少理解和應用中的歧義,提升標準的實用性和指導性。
-
標準格式和規范性:遵循了最新的國家標準編寫規則,2008版標準在排版、分類、索引等方面進行了優化,提高了標準的可讀性和檢索便利性。
-
刪除過時內容:鑒于技術進步和行業實踐的變化,一些在1995年版中提及但已不再適用或被新技術替代的術語和定義被剔除,確保標準內容的時效性和實用性。
-
參考國際標準:2008版標準在制定過程中可能參考了更多的國際標準和先進國家的標準,增強了其國際化水平,便于國際交流和技術合作。
這些變動反映了煤礦電氣領域技術進步和標準化工作的最新成果,旨在為煤礦電氣工程的設計、施工、運營和安全管理提供更準確、全面的術語支持。
如需獲取更多詳盡信息,請直接參考下方經官方授權發布的權威標準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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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
- 正在執行有效
- 2008-07-29 頒布
- 2009-05-01 實施
文檔簡介
犐犆犛01.040.73
犇0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犌犅/犜15663.11—2008
代替GB/T15663.11—1995
煤礦科技術語
第11部分:煤礦電氣
犜犲狉犿狊狉犲犾犪狋犻狀犵狋狅犮狅犪犾犿犻狀犻狀犵—
犘犪狉狋11:犆狅犪犾犿犻狀犻狀犵犲犾犲犮狋狉犻犮犪犾犲狀犵犻狀犲犲狉犻狀犵
20080729發布200905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書
犌犅/犜15663.11—2008
前言
GB/T15663《煤礦科技術語》分為如下幾部分:
———第1部分:煤炭地質與勘察;
———第2部分:井巷工程;
———第3部分:地下開采;
———第4部分:露天開采;
———第5部分:提升運輸;
———第6部分:礦山測量;
———第7部分:開采沉陷與特殊采煤;
———第8部分:煤礦安全;
———第10部分:采掘機械;
———第11部分:煤礦電氣。
本部分為GB/T15663的第11部分。
本部分代替GB/T15663.11—1995《煤礦科技術語礦山電氣工程》。
本部分與GB/T15663.11—1995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將標準的名稱由《煤礦科技術語第11部分:礦山電氣工程》改為《煤礦科技術語第11部
分:煤礦電氣》;
———修改了章題,將第2章的標題改為“煤礦供電”,第4章的標題改為“煤礦主要電耗指標”;
———按GB/T1.1及GB/T20001.1的要求,對標準的編寫格式進行了相應修改;
———修改了原標準中3.4、3.5、3.6、3.7、3.9、3.14、3.15、3.16、3.17、3.18、3.19、3.20、3.21、3.22、
3.23、3.24、3.37、3.53、3.54、3.55、3.56、3.61、3.64、3.66、3.67的術語名稱及定義,并新增加
了術語“最低點燃電壓”,列為本版的3.65條,刪除了原標準中的3.38條,使這些術語與現行
的關于“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的國家標準(等效采用IEC標準)相一致;
———適應目前煤礦供電系統和礦用電氣設備的現狀,對原標準中的3.41、3.47、3.50條的定義和
3.52條的術語名稱及定義作了修改,新增加了術語“地下工作面供電系統”、“礦用防爆型電動
機”、“礦用防爆型變頻器”、“礦用防爆型軟起動器”、“礦用防爆型負荷控制中心”和“礦用防爆
型動力負荷控制中心”分別列為本版的2.4、3.36、3.37、3.38、3.39和3.40條。并刪除了原標
準中的3.28、3.29、3.30、3.34、3.35、3.36和3.62條;
———在第5章和第6章中增加了一些新的術語并加以定義。新增加的術語并加以定義的條款是本
版的5.1、5.2、5.3、5.4、5.5、5.6、5.7、5.8、5.9、5.10、5.13、5.20、5.21、5.25、5.26、5.31、
5.38、5.39、5.40、5.41、5.42、5.43、5.44、6.16、6.17、6.18、6.19、6.20、6.21、6.22條。同時
對原標準中的5.8、5.12條作了修改,然后列為本版的5.12、5.19條。還刪除了原標準中定義
過于籠統的5.1、5.2、5.3、5.5條。鑒于第5章條款的變化較大,沒有變化的條款的排序和編
號也相應作了調整;
———將第7章的標題改為“煤礦信息化”,刪除了原標準中的7.1、7.3,將原標準中的7.2、7.4分別
列為本版的7.1、7.2,并新增加了術語“煤礦地理信息系統”列為本版的7.3。
本部分由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提出。
本部分由全國煤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部分起草單位: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煤炭科學研究總院上海分院、天地(常州)自
Ⅰ
書
犌犅/犜15663.11—2008
動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礦業大學(北京)。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許森祥、陳榮中、王文召、孫繼平、彭霞、高小樺、陳洪飛。
本部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T15663.11—1995。
Ⅱ
犌犅/犜15663.11—2008
煤礦科技術語
第11部分:煤礦電氣
1范圍
GB/T15663的本部分規定了煤礦供電、煤礦用電氣設備、煤礦主要電耗指標、煤礦監測與控制、煤
礦通信、煤礦信息化等術語。
本部分適用于與煤礦電氣有關的所有文件、標準、規程、規范、書刊、教材和手冊。
2煤礦供電
2.1
礦區供電系統犿犻狀犻狀犵犪狉犲犪狆狅狑犲狉狊狌狆狆犾狔狊狔狊狋犲犿
由各種電壓的電力線路將礦區的變電所和電力用戶聯系起來的輸電、變電、配電和用電的整體。
2.2
礦井供電系統犿犻狀犲狆狅狑犲狉狊狌狆狆犾狔狊狔狊狋犲犿
由各種電壓的電力線路將礦井的變電所和電力用戶聯系起來的輸電、變電、配電和用電的整體。
2.3
地下供電系統狌狀犱犲狉犵狉狅狌狀犱狆狅狑犲狉狊狌狆狆犾狔狊狔狊狋犲犿
井下供電系統
進入礦井地下的供電電纜、供電設備及其所組成的輸電、變電、配電和用電的整體。
2.4
地下工作面供電系統狌狀犱犲狉犵狉狅狌狀犱犳犪犮犲狆狅狑犲狉狊狌狆狆犾狔狊狔狊狋犲犿
井下工作面供電系統
進入礦井地下工作面及其附近巷道的供電電纜、供電設備及其所組成的輸電、變電、配電和用電的整體。
2.5
礦區變電所犿犻狀犻狀犵犪狉犲犪犿犪犻狀狊狌犫狊狋犪狋犻狅狀
礦山區域變電所(拒用)
向幾個礦井、露天礦及其他用電單位供電的變電所。
2.6
礦井地面變電所狊狌狉犳犪犮犲犿犪犻狀狊狌犫狊狋犪狋犻狅狀
礦井地面主變電所
設在地面,向全礦供電的變、配電中心。
2.7
中性點有效接地系統狊狔狊狋犲犿狑犻狋犺犲犳犳犲犮狋犻狏犲犾狔犲犪狉狋犺犲犱狀犲狌狋狉犪犾
大接地電流系統
中性點直接接地或經一低值阻抗接地的系統。通常其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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