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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招商引資相關優惠政策

目錄第一部分國家出臺的優惠政策一、稅收優惠政策1二、建設用地優惠政策第二部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出臺的優惠政策一、綜合性優惠政策(一)促進出口生產企業發展的政策(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三)加快推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政策(四)對外經貿發展的政策(五)做好當前經濟工作的若干政策(六)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的有關政策(七)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有關政策(八)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有關政策(九)延伸產業鏈提升價值鏈的有關政策二、農業方面優惠政策(十)加快現代馬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三、工業方面優惠政策(十一)促進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的有關政策(十二)加快裝備制造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十三)進一步推進企業技術創新的有關政策(十四)保持新疆低電價區的優勢的有關政策(十五)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有關政策(十六)大力發展紡織服裝產業的有關政策(十七)紡織服裝生產企業電費補貼的政策(十八)紡織服裝工業企業用電價格的有關政策(十九)積極應對經濟下行壓力的有關政策(二十)新招錄新疆籍員工崗前培訓補貼的政策(二十一)新招錄新疆籍員工社會保險補貼的政策(二十二)重點產品鐵路運費的有關政策(二十三)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和應用的有關政策(二十四)擴大新能源消納促進新能源持續健康發展的政策(二十五)促進加工貿易創新發展的政策(二十六)加快推進電氣化新疆的有關政策四、服務業方面優惠政策(二十七)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政策(二十八)加快推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政策(二十九)加快發展社會辦醫的有關政策(三十)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的有關政策(三十一)促進快遞業發展的有關政策五、科技文化、醫療衛生、體育方面產業優惠政策六、軟件信息產業發展有關優惠政策七、財稅政策方面有關優惠政策第三部分烏魯木齊市出臺的產業優惠政策一、振興工業經濟的政策措施(條)二、支持工業經濟穩增長的其他政策三、科學技術進步獎勵的有關政策四、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政策五、促進金融租賃產業發展政策六、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的有關政策七、促進清潔能源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八、建設用地政策措施九、人口落戶政策措施十、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措施(34條節選)……………第一部分國家出臺的優惠政策一、稅收優惠政策(一)新疆率先進行資源稅費改革,將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詳見《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精神》(2010年5月17日)(二)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詳見《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精神》(三)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以及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詳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1號)(四)對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在政策規定范圍內免征關稅。《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五)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詳見《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六)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有關事項:1、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2、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二(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二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3、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4、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詳見《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七)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1、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2、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2)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3、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相關政策條件詳見《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二、建設用地優惠政策(八)適當增加建設用地規模和新增建設用地占用未利用地指標。詳見《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精神》第二部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出臺的優惠政策一、綜合性優惠政策(一)促進出口生產企業發展的政策。1、2011年至2020年,新辦企業出口額占銷售總額的比例超過50%、現有企業出口額占銷售總額的比例超過70%的出口生產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累計享受不超過5年。2、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3、免征自用房產稅。4、免征自用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詳見《關于促進我區出口生產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的通知》(新政發〔2010〕117號)(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1、降低鼓勵類商業水電收費價格。執行對鼓勵類商業用水實行與工業用水同價政策。2、中小企業新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按企業為其實際繳納的3金給予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3、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中小企業專項資金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給予適當的風險補償。對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給予獎勵。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對新設立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給予適當補助。對經認定的各類小企業創業基地新建或改建項目,以及尤其孵化規模以上企業,中小企業專項資金對基地給予適當補助。支持產學研結合和科技創新。自治區財政增加2000萬元資金,專項用于中小企業新產品新技術開發、科技創新和產學研結合。中小企業信息化給予一定的項目補助、貼息。引導和支持中小企業加強管理。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對為中小企業提供管理咨詢服務的機構給予一定的補助。詳見《自治區關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實施意見細則的通知》(新政辦發〔2011〕126號)4、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50%稅額幅度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5、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6、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等屬于《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的其他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規定執行。詳見《關于貫徹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新政發〔2019〕13號)(三)加快推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政策。1、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敖自治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享受用水、電氣優惠價格。經書面申請,可減免、緩繳排污費。2、土地出讓金可分期繳納,但最長不超過1年。詳見《關于加快推進自治區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新政發〔2014〕6號)(四)對外經貿發展的政策。1、對已列入自治區商務廳年度境外計劃、區域性、專業性的展覽展會,專項資金對展位費、布展裝修費、倉儲費、廣告費、交通費予以全額補助。2、專項資金對建設開發投入給予補助。境外市場考察和調研,專項資金對考察人員交通費、境外住宿費、伙食費和公雜費給予補助。3、專項資金對成功獲得他國專利的給予獎勵。支持企業取得他國產品認證或管理體系認證,認證費用或產品檢驗檢測費給予補助。詳見《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的通知》(新財企〔2015〕133號)(五)做好當前經濟工作的若干政策。降低企業用電成本。降低鐵路運輸成本。調整公路貨運收費標準。降低企業人工成本。降低企業財稅成本。2010年至2020年,國家級園區新辦的鼓勵類中小企業,給予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怕屬納稅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詳見《轉發自治區經信委貫徹落實自治區關于做好當前經濟工作推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新政辦發〔2016〕55號)(六)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有關政策。1、加強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將小額擔保貸款調整為創業擔保貸款。2、離崗創業的,可在3年內保留其人事關系,享有參加職稱評審、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3、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一次性補貼標準由每人500元提高到800元。4、對招商引資企業項目投資完成好的給予獎勵。對園區招商引資項目當年實際投入分別達到1億元和2億元以上的,綜合考核后由自治區園區專項資金分別獎勵園區30萬元和50萬元。詳見《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16〕85號)(七)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有關政策。1、對創業孵化基地場地租金、水電費予以適當補助。2、對眾創空間等新型孵化機構的房租、公共軟件、開發工具給予適當財政補貼。3、將就業困難人員、高校畢業生等開展微創業的,納入小額擔保貸款和財政貼息范圍。詳見《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16〕88號)(八)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有關政策。落實網絡創業同等享受自治區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扶持政策,落實網絡創業從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享受創業服務、創業指導、創業培訓補貼等各項創業扶持政策。詳見《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16〕89號)(九)延伸產業鏈提升價值鏈工作的有關政策。加大財政支持延伸產業鏈工作。采用貼息、補助等方式,加速培育新經濟增長點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詳見《關于延伸產業鏈提升價值鏈工作的指導意見》(新政辦發〔2016〕105號)二、農業方面優惠政策(十)加快現代馬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自治區財政每年統籌安排3000萬元馬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每年的畜牧業項目資金中,要統籌馬產業發展資金并適度傾斜。詳見《關于加快現代馬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新政發〔2016〕129號)三、工業方面優惠政策(十一)促進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的有關政策。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依法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發展的項目所需、國內不能生產的先進設備,在規定范圍內免征進口關稅。2、技術改造擴建項目使用戈壁荒灘的,可享受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減免政策;在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使用國有未利用土地的技術改造項目,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50%執行。詳見《關于自治區促進企業技術改造的實施意見》(新政辦發〔2013〕42號)(十二)加快裝備制造業發展的有關政策。1、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在國家相關政策允許的前提下,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2、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就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詳見《關于加快裝備制造業發展的意見》(新政發〔2013〕124號)(十三)進一步推進企業技術創新的有關政策。建立科技人才流動新體制,引導企業加大引進培養人才投入,鼓勵企業按不低于年銷售收入的0.6%設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用于企業人才的引進、培養和使用,該資金在企業實際發生年度可依法計入企業研發費用,按照規定實行依法加計扣除。加大財政資金扶持力度。從2014年開始,自治區企業技術創新專項資金專項資金額度由4000萬元/年增加至6000萬元/年,以后視自治區財力情況逐步增長。詳見《關于進一步推進企業技術創新的實施意見》(新政辦發〔2013〕131號)(十四)保持新疆低電價區優勢的有關政策。優惠企業自備電廠的基本電費,按照(企業并網變壓器裝機容量一自備機組容量X80%-雙方商定下網電量折算基本容量)x40%的標準執行。國家及自治區級工業園區內執行烏魯木齊市的大工業電價政策。詳見《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保持自治區低電價優勢有關事宜的通知》(新發改能價〔2013〕3401號)(十五)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有關政策。落實財稅支持政策和職工安置政策。爭取中央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專項資金,支持產能嚴重過剩行業企業實施轉型轉產、結構調整等。支持過剩產能退出。落實促進自主創業、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和幫扶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等各項政策。詳見《關于印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實施方案的通知》(新政發〔2014〕8號)(十六)大力發展紡織服裝產業的有關政策。實施紡織品服裝運費補貼政策。擴大補貼范圍,對疆內企業生產服裝、家紡等深加工產品的出疆運費給予補貼,給予進疆運輸費用補貼。詳見《新疆關于發展紡織服裝產業帶動就業的意見》(新政發〔2014〕50號)凡在新疆境內依法工商登記注冊、納稅和生產服裝、家紡等深加工產品的獨立核算紡織服裝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均可申報運費補貼。企業生產并運往內地銷售的服裝和家紡產品,按照產品銷售額的2%給予補貼。詳見《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服裝、家紡等紡織深加工產品出疆運費和進疆面料運費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新財建〔2014〕431號)穩定政策預期,優化政策,支持服裝、家紡、針織等終端產業發展。1、保持現有政策穩定。在基礎設施和標準廠房建設、企業產品運費、電費、員工崗前培訓和新增就業、社會保險、貸款貼息等方面繼續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2、調整新增就業補貼。對各類紡織服裝企業吸納新疆籍人員就業,按照每人5000元的標準,分3年(第1年2000元,第2年1000元,第3年2000元)給予新增就業補貼。3、優先支持終端產業。國家和自治區紡織服裝產業專項資金優先支持各地服裝、家紡、針織等終端產業發展。4、支持企業“走出去”。對服裝、家紡、針織等終端產業生產企業參加俄羅斯、中亞等國外各類展會、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開拓國際市場等給予支持。詳見《關于進一步完善自治區紡織服裝產業政策的通知》(新政辦發〔2018〕34號)(十七)紡織服裝生產企業電費補貼的政策。1、補貼范圍:凡在我區境內依法工商登記注冊、納稅的獨立核算的正式在冊職工人數在20人以上、并按照相關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紡織服裝生產企業。2、補貼標準:按自治區確定的紡織服裝生產企業到戶綜合電價0.38元/千瓦時為基準,以用戶實際用電價格0.35元/千瓦時為起點,差額電價部分0.03元/千瓦時作為補貼標準。3、補貼方式:根據紡織服裝生產企業實際用電量補貼。詳見《關于印發自治區紡織服裝生產企業電費財政補貼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新財建〔2014〕587號)(十八)關于紡織服裝工業企業用電價格的有關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區紡織服裝工業企業生產用電統一執行綜合到戶價0.38元/千瓦時的特殊電價政策。按自治區確定的紡織服裝生產企業到戶綜合電價0.38元/千瓦時為基準,以用戶實際用電價格0.35元/千瓦時為起點,差額電價0.03元/千瓦時作為補貼。按季進行補貼。詳見《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紡織服裝工業企業用電價格有關事宜的通知》(新發改能價〔2014〕2340號)(十九)應對經濟下行壓力的有關政策。落實和完善自治區已出臺的低電價政策。啟動第一批直接交易點,交易電量為20億千瓦時。電力用戶的電壓等級擴大到35千伏及以下企業,讓更多的中小企業享受低電價成果。鼓勵新增工業用戶和新核準的發電機組積極參與電力直接交易,不受年度交易總量規模的限制。疆內紡織行業生產型企業享受綜合到戶電價0.38元/千瓦時的特殊電價政策,在此基礎上自治區財政還按季度補貼0.03元/千瓦時,保證企業實際用電價格為0.35元/千瓦時。實施全疆工商同價。適當降低企業自備電廠系統備用費。詳見《關于深入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經濟下行壓力做好當前經濟工作的意見精神進一步做好推進低電價工作的通知》(新政辦〔2015〕9號)(二十)新招錄新疆籍員工崗前培訓補貼的政策。對紡織服裝企業新招錄新疆籍員工崗前培訓給予培訓費用補貼。崗前培訓補貼按每人1800元標準予以補貼,南疆地區企業按每人2400元標準予以補貼。每年初根據自治區下達的新招員工培訓計劃和補貼標準,測算并提出補貼資金預算,報自治區發展紡織服裝產業帶動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后,每半年預撥各地(州、市)一次。詳見《關于印發自治區紡織服裝企業新招錄新疆籍員工崗前培訓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新財建〔2015〕16號)(二十一)新招錄新疆籍員工社會保險補貼的政策。正式在冊職工人數20人以上、按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與新招員工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自治區境內依法工商登記注冊、納稅的獨立核算的企業的紡織服裝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對紡織、化纖等生產類企業新招錄的新疆籍員工,按企業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50%給予補貼;對服裝、家紡、針織、地毯等終端產品生產類企業新招錄新疆籍員工,按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給予全額補貼。詳見《關于印發自治區紡織服裝企業新招錄新疆籍員工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新財建〔2015〕17號)。(二十二)重點產品鐵路運費的有關政策。鋼材鐵路運費實行下浮,下浮幅度12.4%-52%;化肥鐵路運費整體下浮15%;鋁錠(棒人聚氯乙烯(pvc卜棉花等鐵路運費整體下浮15%。建立工作機制,協調推進疆內重點企業的進出疆產品向鐵路運輸匯集,按照“量價捆綁”的原則實施運費下浮優惠政策,進一步提高鐵路運量和運輸效率,實現路企共羸。詳見《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自治區經信委烏魯木齊鐵路局關于重點產品鐵路運費優惠政策有關事宜的通知》(新發改能價〔2015〕1346號)(二十三)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和應用的有關政策。1、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給予購車補貼、免征車輛購置稅、充電設施用地和電價優惠等各項政策支持。2、對研發、生產和推廣能力較強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爭取國家財政補助資金支持。對從事新能源汽車的企業,主營業務符合產業項目,可依法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3、保障新能源汽車充換電站建設運營。享受公共設施項目建設的相關政策,在立項、規劃、用地等環節給予支持。4、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等專用車、貨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助1800元,并將根據產品類別、性能指標等進一步細化補貼標準。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單位:萬元/輛)車輛類型補助標準燃料電池乘用車燃料電池輕型客車、貨車燃料電池大中型客車、中重型貨車詳見《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意見的通知》(新政辦發〔2016〕10號)(二十四)擴大新能源消納促進新能源的政策。鼓勵新能源發電企業參與直接交易并逐步擴大交易范圍和規模。支持新能源集中區域的新能源發電企業與附近工業園區、紡織園區、產業園區建立直接交易售電,鼓勵棄風棄光電量通過市場化有償交易方式促進就地消納,降低用電企業成本。鼓勵環保和節能低于全疆平均水平的燃煤火電機組深度調峰和啟停調峰。補償所需費用由受益的可再生能源企業根據調峰電量進行相應分攤,補償與分攤費用應保持平衡。詳見《關于擴大新能源消納促進新能源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16〕79號)(二十五)促進加工貿易創新發展的政策。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對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建立加工貿易轉移項目落地“綠色通道”。對加工貿易轉移項目優先審批立項、加快環評審批。對符合條件的加工貿易轉移項目,優先考慮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選址應以未利用地和原有建設用地為主。詳見《關于促進加工貿易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16〕119號)(二十六)加快推進電氣化新疆的有關政策。完善電采暖電價政策,降低電力用戶的用電成本。新建公共場所和機關、學校及民用住宅等,對電采暖前期設備基礎性投入給予適當補貼。電采暖初期,對采用高效節能用電設備新技術、新產品的應用給予一定的補助。工業企業煤(油)鍋爐改用電鍋爐補貼政策及擴大工業企業生產期間峰谷分時電價、拉大峰谷分時電價差政策,降低企業成本。詳見《關于印發加快推進電氣化新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辦發〔2016〕161號)四、服務業方面優惠政策(二十七)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有關政策。新建康復醫院、老年病醫院、護理院、養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等健康產業機構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凡屬于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的,免征企業所得稅。詳見《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14〕54號)(二十八)加快推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政策。簡化項目審核流程。建立項目實施方案聯評聯審機制,進一步減少審批環節,多種方式保障項目用地。完善財稅支持政策。落實和完善國家支持公共服務事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公共服務項目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可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做好金融服務。對“電氣化新疆”項目給予中小企業低息或貼息金融優惠政策支持。詳見《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加快推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新政辦發〔2015〕127號)(二十九)加快發展社會辦醫的有關政策。按照“非禁即入”原則,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審批事項,縮短審批時限,供一站式服務。發改、財政、工商、稅務、衛生計生以及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要落實有關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的扶持政策。完善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的規劃布局和用地保障。加強財政資金扶持。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開辦費和發展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落實醫療機構稅收政策。詳見《關于加快發展社會辦醫的實施意見》(新政辦發〔2016〕6號)(三十)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的有關政策。落實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各項政策,進一步降低企業稅收負擔。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落實生產性服務業用電、用水、用氣與工業同價。對工業企業分離出的非核心業務,在用水、用氣等方面實行與原企業相同的價格政策。詳見《關于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16〕51號)(三十一)促進快遞業發展的有關政策。自治區預算內投資通過投資補助和貼息等方式,支持快遞服務網絡、公共服務平臺、快遞物流園區、智能快件箱等快遞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設備配置。快遞企業用電、用氣、用熱價格按照不高于一般工業標準執行。對符合條件的小微快遞企業免征增值稅、減征企業所得稅。對經交通運輸、郵政管理部門審定符合條件的快件運輸車輛,享受收費公路“綠色通道”優惠政策,減征或免征車輛通行費,降低快件運輸成本。企業對新招用員工開展技能培訓、并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按規定將職業培訓補貼直補企業。詳見《關于促進快遞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16〕92號)五、科技文化、醫療衛生、體育方面產業優惠政策加大財政、稅收、金融、用地等方面對文化產業的政策扶持,實行稅收優惠。自治區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給予支持。開展“綁式”融資。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和債券進行直接融資。詳見《關于轉發自治區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新政辦發〔2016〕103號)六、軟件信息產業發展有關政策軟件和信息服務產業急需的人才,經認定后其在我區工作時間超過1年、年繳納個人所得稅在3萬元及以上的,按其個人所得稅地方留存部分,第1至5年給予90%的獎勵,第6至10年給予60%的獎勵。鼓勵各地(州、市)政府、園區對引進的高校應屆畢業生給予一次性的安家補貼,對軟件和信息服務業亟需人才申請公共租賃房、人才公寓給予一定傾斜。將信息基礎設施、云計算大數據中心建設合理用地需求納入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保障用地。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照劃撥方式供地。鼓勵疆外知名軟件和信息服務企業落戶新疆。對實際到位投資超過5000萬元、3000萬元、1000萬元的軟件和信息服務企業,由相關地州市或園區分級給予企業研發資助。詳見《關于印發自治區大力發展軟件和信息服務業促進大數據與云計算應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新政發〔2017〕141號)七、財稅政策方面有關優惠政策1、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一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費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我區按照國家規定的上限執行,即稅收優惠每人每年的定額標準調整為4800元。詳見《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的政策的通知》(新財法稅〔2010〕49號)2、2011-2020年期間: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免征自用房產稅;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在一定條件下,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的基礎上,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詳見《關于促進我區出口生產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的通知》(新政發〔2010〕117號)3、免征5年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在2011年—2015年期間,對企業有重大技術改造、擴規模、生產工藝創新和延伸下游產業鏈的,自認定之日起,可繼續免征5年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詳見《關于印發《自治區加快紡織業發展有關財稅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新財法稅〔2011〕7號)4、免征5年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對所有農產品加工企業免征5年自用房產的房產稅;每年安排總額度不少于1000萬元的資金給予支持。詳見《關于印發《自治區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有關財稅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新財法稅〔2011〕8號)5、自2011年起,對自治區境內的旅行社和從事旅游紀念品生產、加工的企業,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產稅和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等。詳見《關于印發《自治區促進我區旅游業發展的財稅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新財法稅〔2011〕40號)6、三年內免征營業稅。詳見《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新經信企業〔2011〕145號)第三部分烏魯木齊市出臺的優惠政策一、振興工業經濟的政策措施(17條)(一)激勵有效投資1、使用固定資產貸款的項目,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中長期貸款利率給予貼息補助;使用流動資金貸款的項目,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貼息補助。2、對列入市級以上(含市級)的“智能工廠”項目且固定資產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按其智能技術裝備實際投資額給予不超過5%的獎勵,屬本市生產的設備壯大可再提高1個百分點。3、對符合工業經濟和信息化產業發展規劃,但缺乏資金或有意向需政府資金投入的工業項目,由烏魯木齊市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按程序進行投資,推動項目順利建成。(二)降低企業運營成本4、降低用地成本。符合園區產業錯位、特色發展的新落戶工業企業,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扣除國家計提部分后,剩余部分的50%由具體收繳的市級財政或區(縣)負責規劃實施與企業直接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對發展前景較好但經營確有困難的工業企業(不局限于年利潤虧損的企業),其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經企業申報、相關部門(財政、土地、地稅、經信)復審后,按其繳納部分的50%予以相應資金扶持,扶持期限最高不超過3年。對符合規劃、不改變現有工業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積率和土地利用效率的企業,不再補繳土地價款差額(不包括工業地產)。大力推進工業用地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和彈性年期等差別化供地方式,降低企業初始用地成本。同時,企業工業用地租賃期滿并達到租賃合同約定的投資、建設、稅收、就業等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或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5、降低稅收成本。對于國家認定的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稅務部門應及時主動聯合園區,加大稅收優惠政策上門宣傳、輔導力度,落實“營改增”等結構性減稅、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和戌費用加計扣除以及西部大開發等稅收優惠政策。堅決杜絕“征收過頭稅”“提前征收稅款”等現象。6、降低用電成本。積極爭取自治區有利政策,不斷擴大直接交易范圍,積極引導符合政策條件的工業企業進入電力直接交易市場,通過市場化交易手段用電成本;進一步加強工業企業用電管理服務,指導工業企業根據生產經營計劃在政策范圍內合理調整基本電費核算方式,減少工業企業額外基本電費支出;加快“電氣化烏魯木齊”建設,加大市節能專項資金對工業企業節能電氣化改造的支持力度,重點用于支持工業企業在降低用電成本方面的節能改造。7、規范項目收費。清理不必要的資金“通道”和“過橋”環節收費。全面清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每年以目錄清單方式向社會公布,未列入清單的收費項目一律不得收費。(三)促進提檔升級8、對工業企業當年征收期實繳稅收首次超過500萬元、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且稅收同比增幅超過10%的企業,由財政資金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按照《烏魯木齊市工業企業產值首次突破規模獎勵實施細則》規定,對全市產值首次突破3億、5億、10億、20億、50億、100億、200億至300億元且產值同比增幅超過15%的工業企業,分檔一次性給予30萬元至500萬元的獎勵。大力支持中小企業升規入統,對工業領域的企業年營業收入達到規模企業標準并首次納入我市規模以上企業統計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的獎勵。對當年新認定的烏魯木齊市“專精特新”企業,納入市級“專精特新”項目庫給予跟蹤扶持,并給予2萬元獎勵。9、對經國家、自治區認定的新產品(國內首臺套、首批次產品)給予一次性獎勵。對技術水平在國際領先或先進的,給予首批次銷售合同額不超過80%的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技術水平在國內領先或先進的,給予首批次銷售合同不超過60%的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10、支持企業上市和新三板掛牌。繼續加強我市企業上市培育工作,根據《關于進一步建立完善烏魯木齊市企業上市推進機制的實施意見》精神,對申請在國內首次發行股票上市或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企業,分階段給予合計200萬元補助;對在全國股轉中心(新三板)掛牌的企業,給予掛牌補助40萬元。為進一步加快我市工業企業上市(掛牌)步伐,扶持和激勵我市工業企業做大做強,對上市(掛牌)成功的工業企業,在落實上述扶持政策的基礎上,再增加20%的補助資金。(四)鼓勵技術創新11、對技術水平達到國內先進且獲得新產品鑒定的項目、獲得發明專利的創新成果轉化項目、以企業為主體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的產學研項目以及利用自主創新、引進或消化吸收再創新技術為本地企業提供原材料、零部件、關鍵設備配套,且項目建成兩年內新增年度銷售收入1000萬元以上(含)的企業,按照年度超過200萬元,獎勵資金由市本級財政承擔。12、對通過現金支付、轉讓股份等形式購入、引進國家或自治區重點支持領域的國內外先進技術專利、產品,且在烏魯木齊市設立公司建設工廠,年產值過億元的工業企業,依據企業技術購入、引進環節的有效支付票據、股權轉讓證明等憑證,可給予支付、轉讓費用15%的補貼,對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給予10%的補貼,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13、對獲得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地方聯合實驗室的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150萬元;對獲得國家、自治區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30萬元;對獲得國家、自治區、市級認定的創新示范工業和信息化企業、創新型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30萬元、10萬元。14、支持企業爭創馳(著)名商標。對新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的工業和信息化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我市新認定為自治區著名商標的工業和信息化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我市新評定為新疆名牌產品的工業和信息化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我市新獲得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且年出口商品額50萬美元以上的工業和信息化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提名獎、自治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的我市企業分別獎勵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對企業當年主導制定并發布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每件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對于收購國外知名品牌的我市工業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至50萬元(且不超過企業收購品牌支出的50%);對于在國外開展品牌認定和質量認證的工業企業上,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且不超過企業支出的50%)。(五)推動轉型升級15、對軟件企業當年銷售收入1000萬元以上且銷售收入增幅超過全市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平均增幅的,分檔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對新獲得國家認定的軟件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新列入國家級、自治區級信息產業示范試點企業的,經認定(驗收)通過的,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對列入國家級、自治區級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示范名單的企業,經認定(驗收)通過的,按不同類別,分別給予50——100萬元、10——50萬元的獎勵。16、對符合產業發展規劃、進行生產設備、工藝裝備提升且固定資產投入在1000萬元以上的技術改造項目,按項目投入設備購置費用的2%給予補助;對企業信息化改造項目,按信息化系統應用實際投入總額給予不超過10%的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由烏魯木齊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認定的小微企業孵化園、創業創新基地以及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平臺開展的宣講培訓、管理咨詢、創業輔導、市場開拓等服務給予獎勵,每年獎勵資金不超過30萬元。17、支持工業企業兼并重組。工業企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企業,且繼續保持生產的,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多個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使用權、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使用權、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除外),暫不征土地增值稅;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除外),暫不征土地增值稅。詳見《烏魯木齊市振興工業經濟17項政策措施》(烏黨辦發[2017]135號)二、支持工業經濟穩增長的其他政策。培植發展7大新興產業:對高端裝備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醫藥、信息產業(智慧安防)、新能源汽車、節能環保等技術含量高、資源消耗少、經濟效益好、發展潛力大的新興產業,以攻克關鍵技術、提高核心競爭力、擴大產業規模為主攻方向,加快形成我市工業增長新引擎。改造提升6個傳統產業:對石油和化學工業、金屬制品業、紡織服裝產業、農副食品加工業、食品制造業、機械加工業,實施工業強基工程,開展質量品牌提升行動,支持企業瞄準國際同行業標桿推進技術改造,全面提高產品技術、工藝裝備、能效環保等水平。詳見《中共烏魯木齊市委辦公廳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烏魯木齊市工業轉型升級實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烏黨辦發〔2018〕85號)按貸款需求額度,將與相關銀行合作的政府風險補償資金逐步增至6000萬元。實施工業項目貸款貼息。對于符合條件的工業企業,實施固定資產投資貸款貼息、流動資金貸款貼息,以及在擴大生產、調整產品結構、實施高新技術產業化、開發引進新產品、傳統產業技術改造、提高產品質量、節能降耗等項目中的技術改造投資貸款貼息。2016年工業企業貸款貼息資金逐步增至3000萬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20%降至19%;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1.5%降至1%。允許享受直接交易用電的電壓等級由“110千伏及以上”降至“10千伏及以上”。詳見《烏魯木齊市工業經濟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一企一策”工作方案》1、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優化投資項目行政審批流程。非涉密投資項目的審批事項,一律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受理、辦理,加快推進并聯審批,進一步優化企業投資項目相關審批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壓縮辦事時限,使審批工作做到及時、規范、有序,運行更加順暢。推進商事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多證合一”和“證照分離”改革,加大“照后減證”和“一照一碼”辦理力度,簡化準入到準營階段的辦事流程,將企業開辦時間壓縮到8.5個工作日以內。推進“互聯網+政府服務”。搭建精準服務平臺,在現有電子政府服務平臺的基礎上,不斷豐富完善服務事項網上辦理功能,加快政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實現數據共享,變串聯審批為并聯審批,并推動“最多跑一次”改革和“不見面”審批服務。降低涉企收費。全面清理規范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堅持做好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公示制度。進一步取消或停征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基金。2、降低稅負成本。優化涉稅服務。統一涉稅事項辦理流程,清理規范簡并涉稅資料,完善“登記、辦稅、服務、管理”全過程實名制,實行納稅人信息一次性采集。推行涉稅業務“免填單”服務,全面推行出口退稅無紙化、稅收優惠政策網上備案,全面推行“窗口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加快統籌優化同城通辦、預約辦稅等方式進程,建立網上辦稅為主、自助辦稅為輔、實體辦稅廳兜底的辦稅模式。推行發票申領“線上申請、線下配送”新模式,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用發票試點行業范圍,積極推行電子發票。認真貫徹落實“一廳通辦”工作要求,全面推廣“一人一機一窗”,實現涉稅事項一窗辦結。完善現有的“銀稅互動”,取消納稅信用A級、B級、M級、C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發票認證,A級、B級納稅人簡并發票領用次數。持續推進增值稅稅制改革實施工作。全面落實調整增值稅稅率、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部分行業退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等改革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全面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加強對重組、混改、化解過剩產能中的涉稅政策研究,貫徹落實小微、雙創、高新技術、集成電路生產、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設備器具扣除、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等優惠政策;落實物流企業倉儲用地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和幫助物流企業按稅法規定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金,實現應抵盡抵。3、降低融資成本。多渠道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引導銀行業強化創新能力,根據企業融資需求特點“量身定做”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引導銀行業合理穩妥定價,對重點支持企業實行優惠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頒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銀發〔2018〕162號)要求,積極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努力完成小微企業貸款“兩增兩控”考核目標,在嚴格執行銀監會“七不準、四公開”、“兩禁兩限”等收費政策的基礎上,推進銀行業“亂象”整治,進一步完善抵押物評估協商機制,積極減費讓利,主動為企業融資減負。4、降低人工成本。落實國家、自治區已出臺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政策。執行國家、自治區繼續階段性降低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率政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暫按19%執行;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暫按0.5%執行;在保持八類費率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18(含)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含)以上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執行期至2019年4月30日。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基金不出現缺口前提下,允許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經批準并簽訂協議后緩繳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5項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為1年;對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內部退養人員,企業和個人不再繳納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企業不再為已滿最低繳費年限的退休、退職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實施援企穩崗政策。對穩定就業崗位,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的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化解過剩產能企業、實施兼并重組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發放穩崗補貼。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號)的要求,各地區2016年出臺的階段性適當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繼續延長執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不得高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為5%,上限最高不得超過12%。繳存單位可在5%至當地規定的上限區間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可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授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審批時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5、降低用地用能成本。降低實體經濟用電成本。繼續暫停執行高可靠性供電費用政策,執行紡織服裝生產型企業低電價和農副產品加工企業按實際生產期交納基本電費政策。繼續推進電力直接交易,降低交易門檻,擴大直購電交易規模,進一步降低一般工商業用電價格;進一步放開售電側,引入售電公司參與市場交易。減少計劃電量,市場化交易量上網電價由用戶或售電主體與發電企業通過協商、市場競價等方式確定。針對年度交易未購足電量的電力用戶,適時組織月度集中競價交易。探索實施大用戶直購低電價優惠政策。爭取將“電力援疆”列入國家指令性計劃和援疆省市“十三五”援疆產業規劃,增加“電力援疆”電量,擴大電力“消納”規模。6、降低物流成本。多途徑優化運輸方式。加快推進物流業降本增效。加快道路客運轉型升級。依法依規減免公路車輛通行費。推進城市共同配送體系建設試點。爭取降低鐵路運輸費用。擴大新疆中歐班列—國際西行貨運班列規模。詳見《轉發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實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烏政辦〔2018〕212號)三、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政策。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特等獎獎金數額為40萬元。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一、二、三等獎由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經費和獎勵經費由烏魯木齊市財政科技經費中列支。詳見《烏魯木齊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92號)設立1000萬元的市級“紅山科技創新券”補助資金,制定出臺相關管理辦法,成立管理公司,做好“紅山科技創新券”申領和兌現對象的備案認定工作,重點支持企業和創客團隊通過購買科技服務,開展創新創業、科技研發活動。認真落實自治區出臺的關于科技創新型總部經濟企業的相關優惠政策,對引進并實質性落戶試驗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創新型總部經濟企業,自認定年度第三年起,可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申請“貢獻獎”。根據貢獻對租用或購置辦公用房的可給予一次性補助。對新引進并實質性落戶的科技創新型總部經濟企業,分別給予與自治區同等額度的項目經費補助(補貼期限暫定3年)或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對引進的科技領軍人才和高級經營管理人才,最高給予300萬元的創業啟動或研發資金支持;對認定為“雙創之星”的創業人才及團隊一次性獎勵5萬元;推行高層次人才“綠卡”制度,給予持卡人每年1—7萬元不等的住房補貼及生活津貼;每年評選50名人才授予“天池工匠”榮譽稱號并給予1-5萬元資金獎勵。利用經開區(頭屯河區)獲批國家創新人才培養示范基地建設的契機,加大高層次創新人才引進和培養力度。對自帶項目實施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高層次人才,通過科技項目給予支持,對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給予最高100萬元的支持;對帶項目、帶技術、帶資金入區創辦大型企業的高層次人才,對個人給予一次性經費資助150萬元;對符合條件的境外和國際創客、團隊項目,給予最高50萬元資助。高新區(新市區)、經開區(頭屯河區)在自治區的指導下試點建設“人才特區”,研究制定“人才特區”建設的具體實施方案。允許市屬科研機構、高校等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帶科研項目和成果離崗創辦科技型企業或者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經所在單位同意,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按規定需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含職業年金,不含工傷保險),單位承擔部分納入財政預算,個人部分由本人承擔,繳費基數按單位同級在崗專業技術人員工資收入水平確定,由事業單位統一代繳。創業企業或所工作企業應當依法為離崗創業專業技術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用。離崗創業期間執行原單位職稱評審、考核、獎勵等管理制度。離崗創業的專業技術人員,享有與在崗人員同等參加職稱評審的權利、享有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榮譽稱號的評選、崗位聘用等權利。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均可開支勞務費。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項目聘用人員工資待遇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項目聘用人員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提高間接費用比重,取消間接費用中績效支出比例限制。間接費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一定比例:50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2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1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13%。軟科學研究項目和軟件開發類項目間接費用核定比例可提高到40%。績效支出安排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間接費用的績效支出納入項目承擔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不計入項目承擔單位績效工資總額基數。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余經費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后,結余經費在2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設立3000萬元的市級天使投資基金,各區(縣)結合實際設立不同規模的子基金,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和引導作用,廣泛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提供創新創業的配套服務,助推初創期小微企業發展壯大。簡化科技信貸流程,降低科技企業信貸門檻,創新科技信貸產品與科技小貸服務模式。落實企業享受首臺(套)、首批次產品的獎勵政策。引導企業與保險公司合作,開展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業務。對獲得國家、自治區、市級認定的創新示范工業和信息化企業、創新型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30萬元、10萬元。對被命名的烏魯木齊市“科技小巨人”企業給予一次性補助資金20萬元。對獲得國家有關部門新認定的國家級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獎勵50—100萬元;對國家有關部門新認定的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一次性獎勵25—50萬元。支持區內企業承擔國家、自治區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等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建設,給予更高額度支持。鼓勵支持國內外龍頭企業在本區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區域產業發展導向的研發機構,經認定,按企業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補貼性獎勵。對新組建并獲得國家級、自治區級、市級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創業苗圃、加速器、星創天地等創新載體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補助創新載體運行經費。支持企業通過吸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實現應用,對促成區內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我市轉移轉化、在本市注冊的獨立法人技術轉移中介服務機構和駐烏企業,按不超過技術合同中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1%給予補助,單項補助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在本地轉化的年度技術合同交易額3000萬元以上,并經市科技局備案,在本市注冊的高校、科研院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按照不超過年度技術合同交易額1.5%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駐烏高校和科研院所面向企業開展技術轉移和技術合作,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或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完成科技成果掛牌交易和拍賣,并在本地轉化的,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后,按照不超過成交價3%給予補助(同一項目多次轉讓不重復補助),最高不超過80萬元。提高科研人員轉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在試驗區內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的獎勵比例不低于科技成果轉化所得凈收入的80%以上。進一步充實完善試驗區重大項目庫,圍繞智慧安防、先進制造、大數據、新材料、生物醫藥、現代服務業等重點產業,積極遴選一批重點項目納入2018年“試驗區建設創新發展基金”重點支持范圍。詳見《關于落實自治區推進絲綢之路經濟帶創新驅動發展試驗區建設若干政策的實施意見》(烏政辦〔2018〕142號)四、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政策。按照1:1比例每年配套安排服務貿易發展專項資金,同時積極申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外包企業,每新錄用1名大專以上學歷員工,給予企業適當培訓補貼支持。對引進的企業總部、地區總部、研發中心的,可申請劃撥方式供地,采取“一事一議”方式執行。自建自用辦公用房的,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50%獎勵給企業。租賃自用辦公用房3年內按房屋租金的10%給予補貼。對符合條件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是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詳見《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烏政辦〔2016〕168號)五、促進金融租賃產業發展政策。落實財稅政策。將融資租賃業發展納入政府財政資金和產業引導基金的支持范圍,加大政府采購支持力度,鼓勵各區(縣)在提供公共服務、推進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中購買融資租賃服務。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獲得農機具的實際使用者可享受農機具購置補貼。2020年12月31日前,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企業可享受減按征收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含融資性售后回租)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比照“借款合同”稅目計稅貼花。詳見《烏魯木齊市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實施意見》六、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的有關政策。放寬市場準入。進一步減少生產性服務業重點領域前置審批和資質認定項目。完善財稅支持。落實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各項政策,進一步降低企業稅收負擔。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落實創新金融服務、土地和價格政策等方面的優惠政策。詳見《關于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烏政辦〔2016〕118號)七、促進清潔能源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個人、單位建設不對外開放經營的充電設施項目,無需履行項目備案手續,不得收取充電服務費。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無需為同步建設充電樁等充電基礎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鼓勵建設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式與立體式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用電,執行我市大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執行我市相應分類目錄電價。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電動公交車充電服務費上限價格水平暫定為1.0元/千瓦時,其他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上限價格水平暫定為1.2元/千瓦時。充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經營單位可在不超過上限價格水平的前提下進行下調,確定具體收費標準。電動汽車充電期間不再另外收取停車費用。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項目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給予支持。電網企業要加強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確保電力供應滿足相關設施運營需求;要為充電基礎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開辟綠色通道,限時辦結。電網企業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不得收取接網費用,相應資產全額納入有效資產,成本據實計入準許成本,并按照電網輸配電價回收。詳見《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烏政辦〔2017〕187號)加大節能降耗專項資金的投入力度,用好10億元,國家專項資金,加快節能降耗重點工程實施和能力建設。深化“以獎代補”、“以獎保治”以及采用財政補貼方式推廣高效節能家用電器、照明產品、節能汽車、高效電機產品等支持機制,強化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推行政府綠色采購,完善強制采購和優化采購制度,逐步提高節能降耗產品比重,研究實行節能降耗服務政府采購。完善和落實資源綜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詳見《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十三五”節能規劃〉的通知》(烏發改環資〔2017〕223號)采取多種開發、建設、運營模式,加快推進城市商業圈、行政區、賓館飯店、大型超市、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4s店等區域充電樁、充(換)電站、加氫站基礎設施建設,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監控管理到位的充電服務體系。公交車、出租車、私家車充電樁各按車樁比2:1配置;物流、環衛等車輛專用充電樁按車樁比4:1配置;公務車專用充電樁按車樁比1:1配置。推進利用本地豐富電力資源及煤炭資源制造氫氣技術,規劃配套建設制氫、加氫站。在城市公交、物流、環衛等公用領域實施氫能源汽車應用試點。全面推進新能源公交,各相關領域實現新能源汽車規模化、商業化應用。2018-2019年,出租車,環衛、郵政、物流、公安巡邏、固定區域執勤執法等專用車,旅游、公務、中短途客運用車新增使用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20%,私家車更新、新增使用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0.3%,以后逐年增加;至2020年,出租車,環衛、郵政、物流、公安巡邏、固定區域執勤執法等專用車,旅游、公務、中短途客運用車更新、新增使用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80%,私家車更新、新增使用電動汽車比例不低于1.2%。制訂新能源汽車發展政策。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開展新能源汽車充電(氫)設施示范工程(公共交通充電(氫)設施、加油(汽)站充電(氫)設施、居民小區充電樁、公共機構充電樁、大型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示范工程)。深入開展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工程(綠色公交、綠色出租、綠色物流、綠色環衛、綠色旅游、綠色巡邏示范項目)。詳見《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烏政辦〔2018〕279號)八、建設用地政策措施(一)優化工業和物流業土地供給政策1、積極盤活存量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鼓勵企業通過廠房改建或加層、利用地下空間擴大生產性用房面積,對傳統工業企業,特別是低效利用土地的企業,在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及產業項目規劃的前提下,通過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積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讓價款。鼓勵和支持企業利用存量土地、荒廢地開展技術改造項目,助推企業轉型升級。2、優化工業用地供應方式。在法定最高出讓年限內,根據產業生命周期和企業發展狀況,實行彈性年限出讓,合理縮短工業項目用地出讓年限,降低土地出讓價款。科學運用“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供地方式,促進全市實體經濟加快發展。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我市的產業布局,對工業用地可采取“先租后讓”方式供應,即:先以租賃方式提供用地,待承租方工業項目達到約定條件后再轉為出讓。也可采取“租讓結合”方式供地,即:在工業項目整體用地范圍內,部分用地以租賃方式供地,部分用地以出讓方式供地,降低企業用地成本。對工業項目給予政策支持。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精神,對照工業項目用地等別,在部分區域采取《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國土資發〔2009〕308號)。在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使用國有未利用地的工業項目,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減免土地出讓金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要求,按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50%執行。3、對新興產業和新型工業化項目給予政策支持。認真落實國土資源部《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精神,對國家支持發展和符合我市產業布局的新興產業建設項目,屬于產品加工制造、高端裝備修理的項目,按工業用途落實用地;屬于研發設計、勘察、檢驗檢測、技術推廣、環境評估與監測的項目,按科教用途落實用地;屬于水資源循環利用與節水、新能源發電運營維護、環境保護及污染治理的排水、供電及污水、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理以及通信設施的項目,按公用設施用途落實用地;屬于下一代信息網絡產業(通信設施除外)、新型信息技術服務、電子商務等經營服務項目,按商業服務業用途落實用地。傳統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傳統工業企業轉為先進制造業企業,以及利用存量房產進行制造業與文化創意、科技服務業融合發展的,由主管部門認定為新興產業項目的,在符合城市控制性規劃的前提下,現有的制造企業通過提高工業用地容積率、調整用地結構增加服務性住宅設施(職工公寓或宿舍)和經營場所,其建筑面積比例占總建筑面積不超過15%的,可繼續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轉讓。支持工業項目用地兼容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科教用地兼容研發與中試、科技服務設施及生活型服務設施等土地用途兼容復合利用。兼容設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總建筑面積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產不得分割。出讓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確定供應方式,在現有建設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協議辦理用地手續。4、優化完善物流用地地價體系。優化物流業用地供地。根據擬建物流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規劃條件,對照相關標準要求,對于生產性物流用地(包括生產企業直接用于物資儲備、中轉、配送、分銷作業、運輸裝卸以及相應的附屬設施用地),可按照工業倉儲用途供地;對具有批發、零售等市場交易功能的物流項目用地,按照經營性用途供地;對工業倉儲、經營性用途兼容的項目,可按實際比例分別核算供地。優化完善物流用地地價核算方式。根據擬建物流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規劃條件,對物流用地具體區分倉儲庫房、生產車間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和批發、零售、交易等經營性用地,通過面積量算采用加權算術平均法核算出讓地價,合理確定地價水平。詳見《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優化工業和物流業土地供給政策實施意見的通知》(烏政辦〔2018〕95號)(二)進一步調整完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有關政策措施:1、加強土地出讓金征收管理,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競買保證金調整為不低于掛牌起始價的30%。2、調整土地出讓金征繳期限。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于土地出讓價款的30%,第二期繳款比例不得低于土地出讓價款的50%且不得超過6個月,第三期繳款比例不得低于土地出讓價款的20%且不得超過12個月。按照上述分期繳納期限規定,自成交之日起60日內不計息;超出60日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逾期未繳納的,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取違約金并追究其違約責任。3、加快推進建設用地手續辦理。國有建設用地掛牌成交后,根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對涉及辦理房屋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應按照土地管理部門有關規定繳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應繳納的利息,取得不動產權利證書;對符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條件的,核發不動產權利證書縮減至5個工作日以內。4、規范土地出讓程序、調整核定出讓成交價款方式。依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且符合掛牌條件的,可按掛牌起始價成交;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適用競買保證金增價幅度規則,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應當對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5、鼓勵引導用地企業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按照分層利用、區別用途的原則,依法確定不同供地方式,合理確定地價。詳見《關于進一步調整完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有關政策措施的意見》(烏政辦〔2019〕17號)九、人口落戶政策措施(一)完善專科及以上學歷人員落戶政策。具有專科以上學歷,年齡在45周歲以下(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年齡不限),可申請為本人及未婚子女辦理落戶。在本市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在校生,可自愿申請辦理本市居民戶口。(二)完善就業落戶政策。具有中專(含技校)學歷,或持有中國少數民族漢語水平等級證書的人員,年齡在40周歲以下,在本市連續3年正常納稅的企業就業,并交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6個月以上,由企業統一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可辦理員工本人及未婚子女落戶。行政機關單位、教育和衛生等事業單位、鄉鎮(管委會、街道)及其站所和村(社區)聘用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年齡在35周歲以下(專業技術人員可適當放寬),連續工作6個月以上并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滿6個月,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可申請為本人及未婚子女辦理落戶。復員士官和士兵在本市就業或自主創業,并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申請為本人及未婚子女辦理落戶。(三)完善投資落戶政策。屬于政府招商引資重點投資項目或符合我市產業優先發展目錄要求的企業,可為簽訂1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員工及未婚子女申請辦理落戶。上述企業投資人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可申請為本人及其未婚子女辦理落戶。在本市注冊的私營企業,可憑企業一年完稅證明為企業投資人、法定代表人和股東本人及未婚子女辦理落戶。以上辦理落戶由企業或用人單位統一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可辦理落戶。(四)完善購房落戶政策。非本市戶籍人員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簽訂購房合同并完稅的,可申請為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辦理落戶;非本市戶籍人員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取得不動產證或持有房產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即本人或配偶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本人或配偶獲得區(縣)級以上榮譽稱號、本人或配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有見義勇為行為或對維護社會穩定做出突出貢獻的,可申請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辦理落戶。非本市戶籍的行政、企事業單位職工(包括已退休職工),在本市擁有其所在單位(包括原單位)建設分配的房改房、集資房等房產的,憑交款發票、單位證明,可申請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辦理落戶。(五)完善“投靠”落戶政策。夫妻結婚滿三年的,其中一方為本市戶籍,另一方可申請辦理夫妻投靠落戶;未婚子女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子女投靠戶籍為本市的父母,可申請辦理落戶;子女在本市落戶滿三年,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獨生子女的父母不受年齡的限制)可申請投靠子女落戶;父母均去世的未成年人(高中在校生不受年齡限制),投靠戶籍為本市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申請辦理落戶。(六)完善其他落戶政策。有違法生育行為且已繳納社會撫養費并符合落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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