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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競爭性磋商工作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本單位采購與招標活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采購項目的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上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競爭性磋商,是指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或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終報價,采購單位從磋商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第三條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適用范圍:(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項目;(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項目;(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第四條開展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進行,嚴禁任何形式的暗箱操作、利益輸送和地方保護主義。第五條本單位所有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進行的采購活動,均適用本細則。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采購項目,按照保密相關規定執行。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第六條采購工作領導小組是本單位競爭性磋商采購的決策機構,主要職責包括:(一)審議年度采購計劃及重大采購項目的立項申請;(二)確定采購方式,審批競爭性磋商采購實施方案;(三)聽取采購項目執行情況及驗收情況匯報;(四)協調解決采購過程中出現的重大爭議和突發事件;(五)對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處理意見。第七條采購需求部門(即項目提出或使用部門)是采購項目的前期準備與后期執行主體,主要職責包括:(一)開展項目前期調研,編制并論證采購需求;(二)提供項目采購預算及資金來源證明;(三)配合起草或起草磋商文件中的技術規范、服務要求及合同草案等專項內容;(四)委派采購人代表參與磋商小組工作;(五)負責采購合同的履行、驗收及售后服務管理。第八條采購管理部門(或招標采購中心)是采購活動的組織實施部門,主要職責包括:(一)受理采購需求部門提交的采購申請,審核前期資料完整性;(二)根據采購需求編制競爭性磋商文件;(三)發布采購公告,發售磋商文件,組織項目答疑及澄清;(四)接收供應商響應文件,組織磋商會議;(五)發布成交結果公告,發出成交通知書;(六)整理并歸檔采購活動全過程文件。第九條紀檢審計部門負責對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主要職責包括:(一)監督采購法律法規及本細則的執行情況;(二)列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監督重大采購項目的決策過程;(三)對磋商小組的組建、磋商及評審過程進行現場監督;(四)受理有關采購活動的信訪舉報,查處違規違紀行為。第十條采購代理機構的職責(如委托外部代理機構):本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委托具備相應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開展競爭性磋商活動。代理機構應當在委托范圍內辦理采購事宜,遵守本細則規定,并接受本單位的監督與考核。其職責參照第八條執行。第三章磋商文件的編制與發布第十一條磋商文件是供應商編制響應文件和磋商小組進行評審的唯一依據。采購管理部門應會同采購需求部門共同編制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應當內容完整、表述準確、條件合理、無歧視性條款。第十二條磋商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采購邀請書;(二)供應商須知,包括磋商程序、評審辦法、響應文件編制要求、報價要求等;(三)采購項目技術、服務、商務要求,包括采購標的的功能標準、材質標準、安全標準、服務標準、驗收標準及售后服務等;(四)擬簽訂的合同文本主要條款;(五)響應文件格式及附件要求;(六)采購預算及最高限價(如有)。第十三條采購需求應當合規、完整、明確。除因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和具體要求外,采購需求應當明確采購標的的所有技術參數和標準。對于不能完全確定的采購需求,可以在磋商文件中規定磋商過程中允許變更的具體范圍及原則。第十四條資格條件與評審辦法設定:(一)資格條件不得設定與采購項目實際需要不相適應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不得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成交條件。(二)評審辦法原則上采用綜合評分法。綜合評分法中的價格分應當采用統一的計算公式,客觀分應當統一評審標準,主觀分應當設定明確的評分區間和評分細則,減少主觀隨意性。第十五條磋商文件在發布前應當進行內部審核。對于技術復雜、預算金額重大的項目,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磋商文件進行論證,重點審查采購需求的合理性、合規性以及是否存在排他性條款。第十六條采購管理部門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以下簡稱指定媒體)上發布競爭性磋商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采購項目基本情況、供應商資格要求、獲取磋商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及開啟時間等。第十七條磋商文件的發售期限自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采購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發磋商文件,也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第十八條已獲取磋商文件的潛在供應商可以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對磋商文件提出疑問。采購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并將答復內容以澄清或者修改公告的形式在指定媒體上發布,同時書面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潛在供應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應當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發出;不足5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第四章響應文件的遞交與接收第十九條供應商應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編制響應文件。響應文件應當對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響應,并加蓋供應商單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第二十條響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一)磋商響應聲明函;(二)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或三證合一營業執照、相關行政許可等);(三)商務及技術響應文件;(四)首次報價表及明細;(五)項目管理機構及主要技術人員資料;(六)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條響應文件應當密封遞交。密封套上應當注明項目名稱、項目編號、供應商名稱及“在截止時間前不得開啟”的字樣。采購管理部門收到響應文件后,應當如實簽收并妥善保管,不得在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開啟。第二十二條采購管理部門應當在磋商文件規定的地點、時間組織接收響應文件。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之后送達的響應文件,采購管理部門應當拒收,并向供應商出具拒收憑證,同時記錄拒收原因。第二十三條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時,不得組織磋商。采購管理部門應當在發布磋商公告的指定媒體上發布終止公告,說明原因。重新組織采購時,如供應商仍不足三家,經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轉為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或者變更采購需求后重新組織。第五章磋商小組的組建與職責第二十四條磋商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同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3人及以上單數。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磋商小組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第二十五條評審專家應當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對于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極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可以采取選擇性確定方式選定評審專家。第二十六條采購人代表應當由采購需求部門書面委派,并具備相關項目所需的業務能力。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磋商小組組長,組長由評審專家推選產生。第二十七條磋商小組成員應當嚴格遵守回避原則。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應當主動回避。主要包括:(一)近三年內曾在參加該項目的供應商單位任職或兼職的;(二)直系親屬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在參加該項目的供應商單位任職的;(三)與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的;(四)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情形。第二十八條磋商小組的主要職責:(一)對響應文件進行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審查;(二)根據磋商文件設定的程序與供應商進行磋商;(三)要求供應商進行最后報價;(四)按照磋商文件規定的評審辦法進行綜合評分;(五)編寫評審報告,推薦成交候選人;(六)解答供應商對評審過程提出的質疑(配合采購管理部門)。第二十九條磋商小組成員在評審過程中享有平等的權利,評審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最終決議。對決議有不同意見的磋商小組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中注明不同意見及理由。拒絕在評審報告上簽字且不注明不同意見及理由的,視為同意評審決議。第六章磋商與評審程序第三十條磋商與評審應當在封閉、保密的環境中進行。除磋商小組成員、采購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紀檢監督人員外,其他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評審現場。評審期間,磋商小組成員的通訊工具應當統一集中保管,確需對外聯系的,應當在監督人員的監督下使用指定的通訊工具。第三十一條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審查。磋商小組應當按照磋商文件的規定,首先對響應文件進行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審查。(一)資格性檢查:依據法律法規和磋商文件的規定,對響應文件中的資格證明文件進行審查,確認供應商是否具備參加磋商的資格。(二)符合性審查:依據磋商文件的規定,從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對磋商文件的響應程度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對磋商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作出響應。第三十二條無效響應的認定。對于未通過資格性檢查或符合性審查的響應文件,或者供應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響應文件作無效響應處理:(一)響應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簽署、蓋章的;(二)報價超過磋商文件規定的最高限價或采購預算的;(三)對磋商文件中帶“*”號的實質性要求未作出響應或作出負偏離的;(四)含有采購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條件的;(五)法律、法規和磋商文件規定的其他無效響應情形。無效響應的處理意見應當在評審報告中詳細記錄并說明理由,由磋商小組全體成員簽字確認。第三十三條磋商階段。磋商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磋商的順序可以由磋商小組組長現場抽簽確定,或者按照響應文件遞交的逆順序進行。磋商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則:(一)磋商小組可以給予每個供應商平等的磋商機會。(二)磋商內容僅限于磋商文件中可能變動的事項,包括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磋商文件中的資格條件、評審辦法等實質性內容。(三)在磋商過程中,磋商小組可以根據需要對磋商文件進行修改,但修改內容必須以書面形式同時通知所有參加磋商的供應商。(四)磋商小組不得與供應商就最終報價進行討價還價,供應商的最終報價必須由供應商自主決定。第三十四條多輪報價機制。磋商文件可以要求供應商進行多輪報價。但無論磋商文件是否要求,磋商結束后,磋商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最后報價是供應商響應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最后報價提交后,磋商小組不得再與供應商進行任何形式的磋商。第三十五條采購需求調整后的處理。在磋商中,如果磋商文件對采購需求進行了實質性變動,導致供應商原先提交的響應文件無法滿足新的要求,磋商小組可以允許供應商合理延長提交最后報價的時間,或者要求供應商重新提交相關部分的響應文件。第三十六條詳細評審與打分。磋商小組應當對提交最后報價且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進行詳細評審。評審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分因素應當包括價格、技術、商務、服務等方面。(一)價格分計算:價格分應當統一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的價格為磋商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供應商的價格分按照磋商文件規定的公式計算。(二)客觀項評分:對于客觀性的評分項(如資質證書、業績數量等),磋商小組成員應當按照磋商文件的明確標準獨立打分,并對所打分數的客觀性負責。(三)主觀項評分:對于主觀性的評分項(如技術方案優劣、服務承諾等),磋商小組成員應當依據自身專業判斷,結合供應商的響應情況進行獨立打分。打分應當有理有據,不得惡意打高分或低分。第三十七條評審報告的編寫。磋商小組完成評審后,應當根據全體成員簽字的打分匯總表,按照綜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成交候選人。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得分且最后報價相同的,按照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推薦。推薦成交候選人數量原則上不少于3名。磋商小組應當編寫評審報告,內容包括:(一)邀請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具體方式和相關情況;(二)確定成交供應商名單和磋商情況說明;(三)評審情況和記錄,包括資格性檢查、符合性審查情況、磋商情況、最后報價情況等;(四)無效響應供應商名單及原因說明;(五)成交候選人推薦名單及排序;(六)磋商小組不同意見的說明。第三十八條評審報告應當由磋商小組全體成員簽字確認。對于評審報告存在異議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形成結論。對結論持保留意見的成員,應當在報告中注明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第七章確定成交供應商與結果公示第三十九條采購管理部門應當在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需求部門。第四十條采購需求部門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按照評審報告中推薦的成交候選人順序確定成交供應商。對于因重大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采購管理部門并說明理由。第四十一條采購人也可以事先書面授權磋商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如采取此方式,授權委托書應當作為磋商文件的組成部分,并在磋商開始前向所有供應商公布。第四十二條確定成交供應商后,采購管理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成交結果公告,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成交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二)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三)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成交金額;(四)主要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等;(五)磋商小組成員名單。第四十三條采購管理部門應當自發出成交通知書之日起,將磋商文件、評審報告、成交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副本等相關資料妥善歸檔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第四十四條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自發出成交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磋商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磋商過程中達成的一致意見簽訂采購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磋商文件和響應文件作實質性修改。采購人不得向成交供應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不合理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第四十五條鼓勵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在采購合同履約保證機制中引入履約保函、分期付款等降低資金風險的措施。具體履約擔保的形式及金額應當在磋商文件中予以明確。第八章質疑與投訴處理第四十六條供應商認為磋商文件、采購過程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管理部門提出質疑。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本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第四十七條采購管理部門收到書面質疑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答復內容應當客觀、真實、有據。涉及磋商小組評審意見的,應當組織原磋商小組成員協助答復。質疑答復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不得泄露其他供應商的商業秘密。第四十八條質疑供應商對采購管理部門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管理部門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起投訴。投訴處理按照《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九條在質疑處理期間,采購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書面形式要求供應商暫停采購活動。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如經調查核實質疑不成立的,應當及時恢復采購活動;質疑成立且影響成交結果的,應當依法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第九章履約驗收與資金支付第五十條采購合同簽訂后,采購人應當督促成交供應商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對于大型或者復雜的項目,采購人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五十一條履約驗收應當嚴格按照磋商文件、響應文件及采購合同的標準和要求進行。驗收分為分期驗收和一次性驗收。對于服務期較長或分期交付的項目,應當執行分期驗收;對于一次性交付的貨物或工程,應當在供應商交付后及時組織一次性驗收。第五十二條驗收合格后,采購需求部門應當出具驗收報告。驗收報告應當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實施情況、履約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意見等內容。驗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資金,并按照合同約定追究供應商的違約責任。第五十三條采購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執行。采購需求部門憑合同、發票、驗收報告等憑據,按照本單位財務管理制度辦理資金支付手續。嚴禁未驗收先付款、超額支付或拖延支付。第五十四條采購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采購項目履約評價機制,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產品質量、服務水平等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應當作為本單位后續采購活動供應商選擇的重要參考依據。對于履約評價不合格的供應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其參加本單位的采購活動。第十章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第五十五條紀檢審計部門應當建立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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