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法學 課件 周珂 -第1-3章 緒論、生態環境法概述、生態環境法的基本原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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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生態環境法學環境法(第八版)第一編

生態環境法總論第一章

緒論第一節

生態環境與生態環境問題一、生態環境生態環境的概念一般意義上的環境是指環繞著中心存在物的存在的總和,即圍繞某個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間、條件和狀況。按照組成環境的物質與人類活動的關系,可將環境分為自然環境(天然環境)和人工環境(人為環境)。按照環境的經濟功能,可將環境分為農業環境、工業環境、交通環境、生產環境、生活環境、旅游環境等。按照環境對人類生存的意義,可將環境分為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這是我國憲法規定的環境分類。按照環境的不同要素,可將環境分為大氣環境、水環境、海洋環境、土壤環境、生物環境、地質環境等。環境分類體系按物質與人類活動關系自然環境·人工環境按經濟功能農業·工業·交通·生產·生活·旅游按對人類生存意義生活環境·生態環境按環境要素大氣·水·海洋·土壤·生物·地質一、生態環境生態環境的概念?按照環境范圍的不同,可將環境分為城市環境、區域環境、流域環境、國內環境和全球環境等。?環境科學上的環境是指圍繞著人群的空間以及其中可以直接或間接影響人類生活和發展的種種自然因素的總體,又稱人類環境。?生態學上的環境是指以整個生物界(包括人類、其他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為中心、主體的環境。?"生態環境"這一概念在我國有特定演進歷程,1982年《憲法》明確了"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并列的提法。?《生態環境法典》第2條對"生態環境"作出法定定義,是整部法典的基石性條款。一、生態環境在法律上對環境進行定義的方式抽象定義方式即在立法上給環境下一個抽象的定義,并不具體指明環境的具體范圍。列舉定義方式即在立法中并不對環境作抽象的定義,而是以列舉具體環境要素的方式對法律上的環境下定義。結合定義方式即法律對環境的定義既包括抽象的概括,又有對具體環境要素的列舉。間接定義方式即不在環境立法中作法律上的定義,而是在各具體法中分別規定各自的適用范圍。二、生態環境問題生態環境問題的概念與分類概念定義生態環境問題亦稱環境資源問題或環境問題,指人類活動或自然變化引起或可能引起的生態環境破壞和惡化,以及由此給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1第一生態環境問題由自然本身某些因素變化造成的生態環境問題,被稱為第一生態環境問題或原生生態環境問題,通常被稱為自然災害問題。2第二生態環境問題由人類的生產活動或生活活動造成的生態環境問題,被稱為第二生態環境問題或次生生態環境問題。二、生態環境問題農業文明中的黃色生態環境問題階段主要是指18世紀工業革命以前,人類活動對生態環境的沖擊還遠沒有超越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時間跨度18世紀工業革命以前工業文明中的黑色生態環境問題階段從工業革命開始,人類活動對生態環境的作用和影響超出了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起始標志工業革命二、生態環境問題全球性主要生態環境問題1全球氣候變化。2酸雨污染。3土地荒漠化。4水資源危機。二、生態環境問題我國的生態環境問題農業方面存在毀林、毀牧、毀湖等行為,植被破壞,加劇了水土流失,土壤退化和沙化、鹽堿化,濫用化肥農藥等問題。工業方面嚴重污染環境的"十五小"工業使生態環境破壞難以控制。城市建設布局不合理,大工廠多建在城市中。資源產業方面存在礦業盲目開采,森林亂采濫伐,滅絕性地捕殺捕撈等現象。第二節

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的提出和界定生態環境保護概念的泛指與特指泛指伴隨著人類社會產生和發展的一切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認識和行動特指一個發展的概念,起源于環境污染防治,現已擴展到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現代生態環境保護的擴展內涵現代生態環境保護已不局限于傳統的保護環境不受污染,而且包含了對生態的保育和對自然資源的保存或保留。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政策和立法的界定根據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政策和立法的原則和宗旨,生態環境保護是對以保證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失衡,協調社會、經濟、環境的關系,保障人類生存和發展為目的和理念的行政、經濟、法律、科技等行動的總稱。一、當代生態環境保護的理念"零的增長派"認為只有合理地利用資源,改善全球生態環境,人類才能走出危機。"樂觀派"認為地球上有足夠的土地和資源供經濟不斷發展之所需,世界的發展趨勢是在不斷改善而不是在逐漸變壞??沙掷m發展理論的核心思想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以"可持續發展"為標志的《21世紀議程》。二、我國的生態環境保護狹義上我國的生態環境保護可分為兩個階段1第一階段為20世紀70年代至90年代的污染防治階段2第二階段為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可持續發展環境保護階段關鍵政策與立法里程碑1994年我國政府發布了《中國21世紀議程》,提出了我國可持續發展的總體戰略、對策和行動方案黨的二十大提出"中國式現代化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生態環境法典》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于2026年3月12日審議通過,標志著我國的生態環境法治建設進入法典化時代第二章生態環境法概述第一節

生態環境法的概念及特征一、生態環境法的概念生態環境法的概念ConceptofEco-EnvironmentalLaw(1)生態環境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為保障生態系統功能和實現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目的,調整有關保護和改善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進綠色低碳發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家制定或認可生態系統功能保障可持續發展目的法律規范總稱二、生態環境法的特征1生態環境法是生態環境科技與法的結合2生態環境法是社會法3生態環境法是綜合部門法4生態環境法是以可持續發展為價值的法第二節

生態文明與生態環境法一、生態文明的提出與發展生態文明發展歷程2007年黨的十七大報告正式提出"生態文明"概念。2012年黨的十八大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2018年《憲法》修改,將"生態文明"寫入序言。2018年5月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首次正式提出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2022年黨的二十大提出"中國式現代化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2026年《生態環境法典》將"建設生態文明""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寫入立法目的。二、生態文明和生態環境法的互動和耦合生態文明為生態環境法提供理論基礎與價值導向本體論層面:破除了絕對的"主-客"二分,確立"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的法律本體。價值論層面:實現了從"人類中心主義"向"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轉型。方法論層面:實現從線性規制向系統治理方法的革新。核心價值:以"生態正義"為生態環境法的核心價值追求。生態正義本體論價值論方法論系統治理生態環境法的核心價值追求二、生態文明和生態環境法的互動和耦合根本價值取向生態文明為生態環境法確立"生態優先"的根本價值取向。底線價值生態文明將"生態安全"作為生態環境法的底線價值。民生價值歸宿生態文明以"生態福祉"為生態環境法的民生價值歸宿。終極價值目標生態文明以"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為生態環境法的終極價值目標。三、生態環境法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制度保障與實施路徑制度體系構建生態環境法通過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將生態文明理念轉化為剛性約束。法典編纂策略《生態環境法典》采取"適度法典化"的編纂策略,構建起體系統一、邏輯嚴密、覆蓋全面的制度框架。全鏈條實施路徑生態環境法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全鏈條實施路徑,構建源頭管控、過程監管、后果追責、修復補償的全流程實施機制。四、生態文明建設與生態環境法在互動中發展生態文明為生態環境法提供根本遵循與強大動力生態文明從理論與實踐兩個維度為生態環境法的轉型升級提供根本遵循與強大動力。理論維度:提供根本遵循實踐維度:提供強大動力生態環境法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剛性約束與長效機制生態環境法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剛性約束與長效機制,確保生態文明建設在法治軌道上持續推進。剛性約束:法律強制力保障長效機制:制度穩定性支撐《生態環境法典》標志互動發展進入新階段《生態環境法典》的編纂與推進,標志著生態文明建設與生態環境法的互動發展進入新階段。法典編纂:系統化整合新階段:協同深化發展第三節

生態環境法的體系一、西方國家環境法的體系美國的基本法模式美國于1969年制定了《國家環境政策法》,作為聯邦及各州環境立法和環境保護的基本行為準則。美國環境法體系以憲法規定為最根本的基礎,以環境保護基本法為中心,以大量的環境法律法規為主體。英國的整合化模式英國環境基本法是1990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總結了英國環境污染治理的經驗,體現了環境污染的預防與治理相結合的方針。英國整個環境法律體系以水體與大氣污染及污染綜合防治、固體廢棄物污染控制、噪聲污染控制三部分內容為主干,輔之以相關單行法規構建而成。一、西方國家環境法的體系法國的復合法典化模式法國環境法在理論上主要由公害防治法和自然保育法兩大部分組成。法國于2000年最終通過《環境法典》法律部分,并于2007年完成《環境法典》法規部分的編纂。日本的統一法典模式日本環境法大體上分為三個基本法或母法:《公害對策基本法》《自然環境保全法》《公害紛爭處理法》。1993年日本制定了《環境基本法》,作為其綜合性的環境保護基本法。二、我國生態環境法的體系(一)憲法性規定憲法性規定1生態文明的國家目標,《憲法》序言將"生態文明"寫入。2國家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憲法》第26條第1款規定。3公民的生態環境權利和義務,《憲法》第51條規定。4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憲法》第9條第2款、第10條第5款、第14條第2款規定。5國家的生態文明建設職責,《憲法》第89條修改增加了"生態文明建設"。(二)綜合性生態環境基本法《生態環境法典》取代《環境保護法》成為基本法2026年3月12日頒布的《生態環境法典》取代《環境保護法》,成為我國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基本法。法典規定的主要內容1生態環境法的基本宗旨2生態環境保護的對象3生態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4生態環境監督管理體制5政府、單位和個人保護環境的義務6生態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7生態環境保護的領域和責任(三)生態環境保護單行法自然資源保護單行法重要的法律有《水法》《土地管理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端ā贰锻恋毓芾矸ā贰稘O業法》《礦產資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特定流域、區域生態保護法包括《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國家公園法》《黑土地保護法》等?!堕L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國家公園法》《黑土地保護法》(四)生態環境保護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生態環境保護行政法規制定主體:國務院效力層級:低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效力層級示意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核心要點:生態環境保護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頒布的,其效力低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制定主體: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有地方立法權的設區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權限:有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立法主體范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有地方立法權的設區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核心要點: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有地方立法權的設區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有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五)環境標準環境標準的定義環境標準是國家為了維護環境質量、控制污染,保護人群健康、社會財富和生態平衡而制定的各種技術指標和規范的總稱。環境標準的法律地位環境標準是生態環境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法律性質的技術規范。(六)其他部門法中的生態環境保護規范民法中的相關規定《民法典》中的綠色原則、綠色物權、綠色合同、綠色責任構成的有機體系刑法中的相關規定《刑法》第二編第六章第六節專門規定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行政法中的相關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對尚不構成犯罪的環境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經濟法、勞動法、訴訟法等部門法中的相關規定經濟法、勞動法、訴訟法等部門法中的相關規定(七)國際法中的生態環境保護規范重要生態環境保護國際條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等三、生態環境法學體系更新《生態環境法典》正式出臺后,環境法學體系相應更名為生態環境法學體系,內容體系根據法典結構亦更新為五部分:1.總論2.污染防治法3.生態保護法4.綠色低碳發展法5.生態環境法律責任第四節生態環境法治一、整體立法:生態環境法治的前提以《生態環境法典》的編纂為標志,我國生態環境立法邁入體系化、科學化、現代化新階段在法典統領下,我國形成"法典+單行法+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標準規范"的多層次立法體系法典+單行法+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標準規范二、綜合執法:生態環境法治的關鍵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打破了舊有的"分散型"執法模式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打破了舊有的"分散型"執法模式,重塑了行政區劃、行政組織、行政職權之間原有的法定關系。行政區劃行政組織行政職權《生態環境法典》固化統一執法體制《生態環境法典》固化統一執法體制,明確執法職責,規范執法權限,為綜合執法提供"一法統管"的制度支撐。明確執法職責規范執法權限一法統管三、專門司法:生態環境法治的核心生態環境司法專門化生態環境司法專門化,是指為應對生態環境案件專業性、復合性、跨域性、公益性的特點,在司法系統內部構建專門審判組織、專業審判隊伍、專屬訴訟程序、統一法律適用規則的司法體制改革與制度體系。全國法院普遍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合議庭或巡回法庭,檢察機關建立專門辦案組織。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全國建成2400余個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四、主動守法:生態環境法治的根基法典條款第7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第12條明確將生態環境法治宣傳教育列為社會各界的法定義務責任主體企業生態環境守法的第一責任主體公眾生態環境守法的社會基礎社會組織推動主動守法的重要力量五、統一監督:生態環境法治的保障統一監督體系1黨內監督與督察監督居于統領地位。2人大監督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最具制度權威的監督。3行政監督是生態環境法治運行中最基礎、直接、常態化的執行性監督。4司法監督是維護生態環境法治公正權威的終局性、保障性監督。5社會監督與輿論監督是統一監督的重要力量。第三章

生態環境法的基本原則第一節

預防為主原則一、預防為主原則的概念和意義預防為主原則的概念預防為主原則是指國家在環境保護工作中采取各種預防措施,防止環境問題的產生和惡化,或者將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控制在能夠維持生態平衡、保護人體健康和社會物質財富及保障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限度之內,并對已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破壞進行積極治理。預防為主原則包含危險預防和風險預防兩個方面的含義。預防為主原則的意義預防為主原則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生態環境問題預防與治理之間的關系。傳統環境法的制度設計模式是管制-救濟/整治,而現代環境法的制度設計模式是風險-管制-救濟/整治。二、預防為主原則的產生和發展011980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發布的《世界自然資源保護大綱》首先提出了"預期的環境政策"02《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原則15指出國家為保護環境應應用符合預防原則所有可能性措施03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5條規定環境保護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04《生態環境法典》第6條依然規定生態環境保護要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三、預防為主原則的內容和實施預防為主原則的內容1環境污染和破壞一旦出現就難以消除與恢復,甚至具有不可逆性。2治理環境污染和破壞的成本高昂,往往要投入巨額資金。3環境污染和破壞所造成的危害具有緩釋性,在時間和空間上易變性很大,具有難以預見性和不確定性。4環境污染和破壞所造成的后果往往比較嚴重,對人體健康危害極大。三、預防為主原則的內容和實施危險預防原則根據危險預防原則的理念,嚴格控制新的環境污染和破壞,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制度風險預防原則根據風險預防原則的理念,風險預防可以包括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和風險防控責任等層面。風險評估風險管理風險防控責任第二節

系統治理原則一、系統治理原則的概念和意義系統治理原則的概念系統治理原則是指法律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并通過行政的、市場的和自治的等各種機制和手段,充分考慮生態系統的整體性和關聯性,積極有效地治理環境問題,對生態環境實行一體化保護與修復。系統治理原則的意義系統治理原則是從"山水林田湖草沙冰是一個生命共同體"的理念出發,強調要根據生態系統的特點和自然規律,對生態環境予以保護和治理。系統治理原則從兩個層面體現了新的時代價值:一是生態環境整體系統觀與生態環境治理的融合;二是生態環境價值理念與生態環境法治的融合。二、系統治理原則的產生和發展從"綜合治理"到"系統治理"的演進歷程120世紀70年代我國提出的環境保護工作32字方針中就有"綜合利用,化害為利"和"大家動手"的提法22013年《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把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面制度化發展作為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3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正式把綜合治理確定為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42022年黨的二十大報告鮮明提出"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5《生態環境法典》在第6條基本原則條款中將"綜合治理"原則升級為"系統治理"原則"系統治理"原則是對"綜合治理"的繼承與發展,體現了生態環境保護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三、系統治理原則的內容和實施生態環境治理的整體性系統治理原則要求生態環境法治體系在宏觀層面上協調各類環境要素立法,兼顧生態環境的"生態""環境"和"資源"功能?!渡鷳B環境法典》將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作為并列的篇章。《生態環境法典》的生態保護編創新性地將生態和環境合并為一編。生態系統治理主體的多元性"政府負責"針對的是我國以往環境法對政府的規定偏重于權而失之于責。"企業積極"針對的是我國以往企業在環境法中的角色是被動的被管理者。"個人自覺"針對的是我國目前公眾環保意識要大力加強。三、系統治理原則的內容和實施生態系統治理途徑的多樣性生態系統治理強調行政、市場與公眾三者的結合?!渡鷳B環境法典》特別注重運用市場手段和經濟政策。生態系統治理機制的綜合性生態系統治理涉及生態環境事務中的立法、執法、司法、監督等各個環節?!渡鷳B環境法典》在行政監管體系內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第三節

生態優先原則一、生態優先原則的概念和意義生態優先原則的概念狹義在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活動中應當把生態環境保護放在優先的位置加以考慮。廣義國家按照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和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要求,在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時,要將生態系統的健康性、完整性以及生態系統功能不受無法恢復的負面影響的要求置于優先地位。生態優先原則的意義生態優先原則的本質是明確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關系。生態優先原則表明,在我國,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這對矛盾,前者已成為矛盾的主要方面。二、生態優先原則的產生和發展11989年《環境保護法》第4條確立了協調發展原則2200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最早規定保護優先3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5條明確將保護優先列為環境保護的第一項原則4黨的二十大將生態文明建設堅持的原則由"保護優先"上升為"生態優先"5《生態環境法典》將"保護優先"升級為"生態優先"協調發展↓保護優先↓生態優先從"協調發展"到"保護優先"再到"生態優先",體現環境保護法律原則的持續升級與深化核心演進三、生態優先原則的內容和實施生態優先原則傳達的價值理念轉變之一對人與自然關系法律定位的轉變。轉變之二環境法治方法從碎片化到整體性的轉變。生態優先的制度設計1保護優先原則首先體現在觀念的確立上。2保護優先原則還體現在生態環境管理上。3從發展決策制定層面在源頭強化生態優先落實。4針對重要地理單元建立了自然保護地體系。第四節

綠色發展原則一、綠色發展原則的概念和意義綠色發展原則的概念綠色發展原則是指要將生態環境保護全面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劃、產業、能源、消費等各領域、全過程,通過資源能源的節約和循環利用、清潔生產等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實現經濟社會發展質量提升與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的協同共進。綠色發展原則的意義綠色發展原則首先回應了保護與發展的關系問題。綠色發展原則主要遵循"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綠色發展理念。綠色發展原則還是可持續發展原則的中國化和時代化。將綠色發展原則納入《生態環境法典》是中國生態環境法律在法典化過程中最具創新性、前瞻性的做法。二、

綠色發展原則的產生和發展政策演進脈絡12006年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首次提出"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新要求。22013年十八屆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體學習明確提出"要正確處理好經濟發展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32020年中國在國際上莊嚴承諾"雙碳"目標計劃。42024年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要"健全綠色低碳發展機制"。法律規范確立5《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提出"貫徹新發展理念","綠色發展"理念當屬"新發展理念"。6《生態環境法典》開創性地將"綠色發展原則"確定為生態環境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三、綠色發展原則的內容和實施發展循環經濟《生態環境法典》在綠色低碳發展編將"發展循環經濟"章作為起點和切入點?!渡鷳B環境法典》將清潔生產作為循環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系統規定循環經濟的發展方針、管理體制、規劃標準、統計制度。能源節約與綠色低碳轉型《生態環境法典》在綠色低碳發展編將"能源節約與綠色低碳轉型"章作為實現綠色發展的關鍵進路。完善節約能源管理制度,明確優化能源結構的方向。三、綠色發展原則的內容和實施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法典》在綠色低碳發展編將應對氣候變化作為實現綠色發展的重要抓手。在減緩氣候變化方面,構建了碳排放總量控制與強度控制相結合的核心制度。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確立了涵蓋戰略規劃、風險評估、防災減災、健康防護等的制度體系。第五節公眾參與原則一、公眾參與原則的概念和意義公眾參與原則的概念公眾參與原則是指生態環境的保護與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依靠公眾的廣泛參與,環境法通過各種法定的形式和途徑確立公眾在參與環境管理與保護中的資格,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事業,保障他們對污染環境和破壞環境的行為依法進行監督的權利。公眾參與原則的意義公眾參與原則是保障環境正義、提高環境效益的具體要求。我國目前實施公眾參與原則的主要任務是提高和強化全民族的環境意識和環境法治觀念。二、公眾參與原則的產生和發展公眾參與原則的發展歷程1973環境保護工作32字方針中就有"依靠群眾,大家動手"的內容。1993《關于加強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次提出了公眾參與的明確要求。2002《環境影響評價法》第11條最早以法律形式設立了公眾參與制度。2014第一次修訂《環境保護法》即明確將公眾參與確立為環境法基本原則?!渡鷳B環境法典》再次將公眾參與原則作為基本原則之一進行了規定。關鍵節點萌芽期1973年

政策倡導明確期1993年

首次明確要求法律化2002年

法律形式確立原則化2014年

基本原則確立法典化《生態環境法典》再次確認三、公眾參與原則的內容和實施生態環境知情權《生態環境法典》關于公眾參與原則的核心條款01《生態環境法典》第137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生態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生態環境保護的權利。"02《生態環境法典》第137條第2款規定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生態環境信息。03《生態環境法典》第140條第1款規定國家鼓勵企業自愿公開相關生態環境信息。04《生態環境法典》第140條第2款規定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應當依法及時、真實、準確、完整披露生態環境信息。三、公眾參與原則的內容和實施第141條《生態環境法典》第141條規定國家鼓勵、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則參與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第142條《生態環境法典》第142條規定國家鼓勵、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的產品、技術和工藝。產品技術工藝第143條《生態環境法典》第143條規定公眾可以通過聽證會、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參與生態環境領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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