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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陜西省工程建設標準陜西省城鎮綜合管廊施工與質量驗收規程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andqualityacceptanceforurbanutilitytunnelofShaanxiprovinceDBJ61/T139-2017主編部門: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批準部門: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陜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施行日期:2017年11月10日3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陜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陜建標發[2017]12號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質量技術監督局,楊凌示范區規劃建設局,西咸新區建設環保局,韓城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神木縣、府谷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由陜西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陜西建筑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和西安市政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編的陜西省工程建設標準《陜西省城鎮綜合管廊施工與質量驗收規程》,已經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與陜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審定通過,現發布為陜西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標準編號為DBJ61/T139-2017,自2017年11月10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歸口管理,省建筑標準設計辦公室負責出版、發行,陜西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條文技術解釋。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陜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2017年9月18日4本規程是根據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對〈陜西省城鎮綜合管廊施工與質量驗收規程>編制立項的批復》(陜建函[2016]343號文)的要求,由陜西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陜西建筑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和西安市政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編寫。本規程編制組經過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工程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內外先進標準,結合陜西省地方特點,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訂本規程。本規程共分14章,主要技術內容是:總則、術語、基本規定、開挖工程、地基處理、防水工程、現澆鋼筋混凝土結構工程、裝配式結構工程、預應力工程、鋼結構工程、附屬設施工程、管線工程,質量驗收、施工安全與環境保護。本規程由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歸口管理,由陜西省建筑標準設計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由陜西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反饋至陜西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北大街199號,郵政編碼:710003)。本規程主編單位:陜西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陜西建筑產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西安市政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本規程參編單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學西安交通大學陜西華山路橋集團有限公司5陜西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陜西建工第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陜西建工第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陜西建工第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陜西建工第十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陜西建工安裝集團有限公司西安建構實業有限責任公司韓城偉力遠大建筑工業有限公司本規程主要起草人:王巧莉李衛軍蘇寶安范曉莉宋戰平吳潔王亞陸崔國靜羅冬劉家全王瑾金業鑫譚新來薛釗崔建明魏燕王輝南凱王陜郡宋寧波蓬永剛劉浩強靳少平郭衛平王奇維郭欽濤石會榮張峰黃光裕解昕許韜路海濤本規程主要審查人:孫富田楊建武譚旭東王安民楊德才李鵬吳茜玲樊紅衛王偉東王鳳起6 12術語 23基木規定 44開挖工程 6 6 6 7 5地基處理 16 5.2處理方法 5.3_基坑(槽)回填 6防水工程 207現澆鋼筋混凝土結構工程 237.1一般規定 23 23 24 258裝配式結構工程 27 277 9預應力工程 10鋼結構工程 11附屬設施工程 33 11.8標識系統 40 42 4313質量驗收 8 46 46 4713.5裝配式結構 5414施工安全與環境保護 本規程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6791GeneralProvisions 12Terms 23BasicRequirements 44ExcavationEngineering 64.1GeneralRequirements 64.2OpenCutEngineering 64.3SubsurfaceExcavationEngineering 74.4FoundationPitSupportEngineering 4.5GroundWaterControl 4.6TheBasePitSecurityMeasure 5GroundTreatment 5.1GeneralRequirements 5.2TreatmentMethod 5.3BackfillingofFoundationPit(Trough) 6WaterproofEngineering 6.1GeneralRequirements 6.2StructuralWaterproof 6.3FineStructuralWaterproof 20Cast-In-PlaceConcreteStructureEngineering 237.1GeneralRequirements 237.2TemplateEngineering 237.3ReinforcementEngineering 247.4ConcreteEngineering 258PrecastConcreteStructureEngineering 278.1GeneralRequirements 278.2TransportationandStorage 27 28 9PrestressEngineering 36 42 46 47 49 51 57AppendixASubProjectTableofIntegratedCorridor 59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pecification 63ListofQuotedStanda 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 11.0.1為規范陜西省城鎮綜合管廊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保證工程質量,做到技術先進、工藝合理、安全使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制定木規程。1.0.2本規程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城鎮綜合管廊工程的施工與質量驗收。1.0.3城鎮綜合管廊工程的施工與質量驗收,除應符合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反22.0.1綜合管廊utilitytunnel建于城鎮地下用于容納兩類及以上城鎮工程管線的構筑物及附屬設施。2.0.2干線綜合管廊trunkutilitytunnel容納城鎮主干工程管線,采用獨立分艙方式建設的綜合管廊。2.0.3支線綜合管廊branchutilitytunnel容納城鎮配給工程管線,采用單艙或雙艙方式建設的綜合管廊。2.0.4纜線管廊cabletrench采用淺埋溝道方式建設,設有可開啟蓋板但其內部空間不能滿足人員正常通行要求,用于容納電力電纜和通信線纜的管廊。2.0.5現澆混凝土綜合管廊結構cast-in-siteutilitytunnel現場整體澆筑混凝土的綜合管廊。2.0.6預制拼裝綜合管廊結構precastutilitytunnel在工廠內分節段澆筑成型,現場采用拼裝工藝施工成為整體的綜合管廊。2.0.7艙室compartment由結構本體或防火墻分割的用于敷設管線的封閉空間。2.0.8管線分支口junctionforpipeorcable綜合管廊內部管線和外部直埋管線相銜接的部位。2.0.9通風口airvent供綜合管廊內外部空氣交換而開設的孔口。2.0.10投料口feedingport用于將各種管線和設備吊入綜合管廊內并滿足人員出入而在3綜合管廊上開設的洞口。2.0.11集水坑sumppit用來收集綜合管廊內部滲漏水或管道排空水等的構筑物。2.0.12盾構shield盾構掘進機的簡稱,是在鋼殼體保護下完成隧道掘進、拼裝作業,由主機和后配套組成的機電一體化設備。2.0.13頂管施工技術pipejacking在不開挖地表的情況下,利用液壓頂進工作站從頂進工作坑將待鋪設的管道頂入的施工技術。2.0.14淺埋暗挖shallowundercuttingmethod利用土層在開挖過程中短時間的自穩能力,采取適當的支護措施,使圍巖或土層表面形成密貼型薄壁支護結構的不開槽施工2.0.15安全標識safetymark為便于綜合管廊內部管線分類管理、安全引導、警告警示等而設置的銘牌或顏色的標識。43.0.1承擔綜合管廊施工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并應建立相應的質量、安全、環境管理體系、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綜合施工質量水平評定考核制度和施工檢驗制度。3.0.2施工前應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設計文件進行交底和會審,掌握設計意圖。3.0.3施工前應根據工程情況對周邊環境進行下列調查:1現場地形、地貌、氣象水文、地下管線、地不構筑物、其他設施和障礙物等情況;2工程用地、交通運輸、施工便道;3水電供應及雨水、污水排放等情況;4在寒冷地區施工時,尚應掌握地表水的凍結資料和土層冰凍資料。3.0.4綜合管廊施工土建及其他專業工種應互相配合,做到結構、附屬設施及管線一次到位。3.0.5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組織方案,經相關單位簽字確認后方可實施。3.0.6綜合管廊施工應科學組織、合理劃分施工段,采用先進設備和工藝進行測量和監測。3.0.7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實際需要對設計圖紙進行深化設計。3.0.8綜合管廊應實施綠色施工,優先采用“四新”技術,并應制定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3.0.9綜合管廊在穿越地裂縫時,應按現行陜西省地方標準《西安地裂縫場地勘察與工程設計規程》DBJ61-6的規定執行。3.0.10冬雨期施工時應采取相應技術措施。3.0.11對工程施工影響范圍內的各種既有設施應采取保護措5施,不得影響地下管線及建(構)筑物的結構安全。3.0.12受施工影響范圍內的建(構)筑物,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對建(構)筑物的安全性能進行監測。3.0.13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構配件器具和設備等,應按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驗收與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3.0.14綜合管廊工程施工完畢后,應由建設單位組織監理、勘察、設計及施工單位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3.0.15綜合管廊配套的監控中心及其他建(構)筑物按相應的房屋建筑工程規范進行施工及驗收。3.0.16綜合管廊及管線施工所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品種、規格、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和設計要求,并應有質量合格證書、性能檢驗報告、使用說明書等,禁止使用淘汰或不在有效期內的產品和材料。64.1.1綜合管廊基坑(槽)開挖前,應根據工程水文地質條件、施工工藝、地面荷載和周邊環境等因素編制開挖、支護及降水等專項施工方案。4.1.2綜合管廊穿越河道、道路、鐵路、既有建(構)筑物等應制定相應專項施工方案,并經專家論證后方可實施。4.1.3土石方爆破和拆除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由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施工。4.1.4土方工程施工前,地下水位較高時應采取地下水控制措于500mm。4.1.5當開挖后地基地質情況與巖土工程勘察報告不符時,應待處理方案確定后方可實施。4.1.6開挖工程應采用信息化施工技術進行全過程監測。4.2.1綜合管廊土方工程的施工與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規范》GB51004、《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和《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01的有關規定。4.2.2土方開挖前,應根據施工現場條件、結構埋深、土質和有無地下水位、資源配置、工期要求等因素合理劃分施4.2.3土方開挖前,應計算場內堆土量和外運土量,合理確7定土方機械作業路線、運輸車輛行走路線、堆土位置及棄土地點等?;又苓?.2m范圍內不得堆載,3m以內限制堆載。4.2.4當施工中采用邊坡防護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和本規程相關條款的規定。4.2.5綜合管廊基坑(槽)開挖測量控制點可采用衛星定位接收設備、全站儀、電磁波測距儀等進行定位,定位完成后應對點位按順序編號,采取妥善的保護措施,并定期復測。4.2.6在綜合管廊基坑(槽)開挖線路上設置的臨時水準點應明顯、穩固。4.2.7當采用機械開挖時,不應擾動天然地基,接近基底200mm時,應配合人工清底,禁止超挖。4.2.8土方開挖應保證施工范圍內的排水暢通,并應采取防止雨水等地表積水流入坑(槽)的措施。4.2.9土方開挖完成后,應對基底高程、坡度、曲線控制點等進行測量檢查。4.2.10綜合管廊交叉點、集水坑等節點部位的開挖應有保證不同標高基底處邊坡穩定的措施。4.2.11土方開挖至基底后,應進行地基驗槽,并形成記錄。4.3.1暗挖工程可采用盾構法、頂管法、淺埋暗挖法等施工方法。4.3.2開挖前應制定防塌方案,備好搶險物資。4.3.3綜合管廊淺埋暗挖法的施工與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鐵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99、《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以及現行行業標準《鐵路隧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TB10417的有關規定。4.3.4暗挖施工場地應做出部署,出渣、進料及材料堆放場地應妥善布置。對風、水、電等設施應作出統一安排。84.3.5盾構法的施工與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盾構法隧道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446的有關規定。4.3.6盾構法施工應編制專項方案,并應經過專家論證,論證通過并報批后方可施工。4.3.7盾構法施工所采用的管片應按設計要求進行結構性能檢驗并滿足要求。4.3.8盾構豎井施工應根據地質條件、路面條件、交通量、Z程噪聲及振動對四周的影響等選擇安全且經濟的施工方法。盾構工作豎井地面上部應設防雨棚,井內應設集水坑和抽水設備,井口周圍應設排水溝或防淹墻等安全防護措施。4.3.9盾構組裝、調試應符合相關規定,并按設計的主要功能及驗收大綱分系統逐項進行驗收。4.3.10盾構掘進施工,應建立完整的測量和監控量測系統,對地層及臨近建(構)筑物進行監測,并及時反饋信息。盾構施工須確保盾構刀盤前方開挖面的穩定,做好掘進方向的控制,確保隧道軸線符合設計要求。4.3.11盾構掘進速度,應與地表控制的隆陷值、進出土量、正面土壓平衡調整值及同步注漿等相協調。如停歇時間較長,必須及時封閉正面土體。4.3.12盾構壁后空隙應充填密實。采用注漿充填時,注漿后應將壁孔封閉;采用同步注漿時,各注漿管應同時注漿。注漿漿液根據地質、地面荷載及變形速度等條件選用,配合比經現場試驗確定。4.3.13盾構始發前,應對洞口經改良后的土體作質量檢查,對盾構姿態作復核、檢查,做好盾構的防旋轉和基座穩定措施,保證始發安全。盾構到達前,應做好接收準備工作,盾構到達前100m,應對盾構軸線進行測量、調整。盾構到達時應按預定的專項方案施工。94.3.14當刀具磨損達到一定程度或地質發生變化時,應進行刀具更換,刀具更換宜分期分批進行。刀具更換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帶壓更換刀具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操作,并確保作業安全。4.3.15綜合管廊頂管法的施工與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的有關規定。4.3.16頂管施工應根據土質情況、地下水位、施工要求和管道的埋深等,合理選用頂管施工方案,確定頂管機類型。4.3.17頂管施工工作坑應設置內支撐。后座墻的最低強度應滿足反推力要求,應使其有充分的強度、足夠的剛度。4.3.18頂管機安裝前應進行調試,安裝后必須對分系統進行檢查和試運行,并做好記錄。4.3.19頂管機頂進方向控制應滿足下列要求:1制定嚴格的放樣復核制度,并做好記錄;2頂進前必須制定詳細的頂進計劃,確保頂進方向正確。4.3.20在施工中,若后座墻遭到破壞,應立即停止施工。利用已頂進完畢的節段提供頂進反力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待頂節段的頂進力應小于已頂節段的頂進力;2后座墻鋼板與段中之間應襯墊緩沖材料;3采取措施保護已頂入節段的接口不受損傷。4.3.21頂管機進入土層后的管端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1進入接收坑的頂管機和管端下部應設枕墊;2管道兩端露在工作坑中的長度不得小于0.5m,且不得有接口;3預制鋼筋混凝土管節端部應及時澆筑混凝土基礎。4.3.22在節段頂進的過程中,若出現方向偏差,應根據測量結果分析偏差產生的原因和發展趨勢,制定糾偏措施。糾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在頂進中采用小角度逐漸糾偏;2糾正頂管機旋轉時,可采用挖土方法進行調整或采用改變切削盤的轉動方向,或在段內相對于機頭旋轉的反向增加配重的方式進行調整。4.3.23長距離頂管施工中,可優先選用注漿法降低頂進阻力。長距離頂管注漿時,可分段增設壓漿泵,以保持壓力穩定。4.3.24為順利完成頂管接收工作,宜對洞口土體進行加固。4.3.25頂管穿越河道、鐵路或公路時,除應符合本規程規定外,尚應符合鐵路或公路有關技術安全規定。(Ⅲ)淺埋暗挖法4.3.26淺埋暗挖法禁止帶水作業。大范圍的淤泥質軟土、粉細砂地層情況下,降水有困難的地層,不宜采用淺埋暗挖法。4.3.27淺埋暗挖法的工作面土體的自穩時間應足以進行必要的初期支護作業。4.3.28淺埋暗挖施工應遵循“管超前、嚴注漿、短開挖、強支護、快封閉、勤量測”的原則;并應采取綜合措施控制地下水對施工的影響。暗挖法施工地層的預加固及預支護應根據地質條件、地下水狀況、施工方法以及環境條件等,可采取下列措施:1超前小導管及注漿;2深孔注漿;3管棚支護;4旋噴注漿。4.4基坑支護工程4.4.1管廊基坑支護結構可采用土釘墻支護、灌注樁排樁支護、鋼板樁支護、地下連續墻支護、型鋼水泥土攪拌墻等形式,可與錨桿(索)或支撐結構等組合使用。4.4.2管廊基坑支護結構超過設計使用期限時,應對支護結構進行重新評價,并根據評價結論采取相應措施。4.4.3管廊支護結構施工應重點控制與建(構)筑物、鐵路、公路、立交橋、地鐵等相鄰、相交區段。4.4.4支撐結構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水平支撐可采用對撐、角撐、圓環撐、邊桁架及連系桿等結構形式;2水平支撐應在同一平面內形成整體,上、下各道支撐桿件的中心線宜布置在同一豎向平面內;3基坑向內凸出的陽角應設置可靠地雙向約束。4.4.5水平支撐結構的豎向設置應綜合考慮圍護墻受力、土方開挖和結構施工等因素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1支撐的標高設置應有利于控制基坑周邊圍護結構的內力與變形;2各道水平支撐之間的豎向凈距以及支撐與基底之間的凈距不宜小于3m;3支撐與其下在拆撐前需要施工的底板或樓板凈距不宜小于500mm。4.4.6鋼板樁支護結構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鋼板樁規格、長度等應通過支護結構的應力、變形計算和穩定性驗算確定。鋼板樁承載力驗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的相關規定;2選用鋼板樁作為基坑支護結構,鋼板樁的打入、拔出施工應采取措施減少對周邊的影響;3臨近建(構)筑物及地下管線的應采用靜力壓樁法施工,并根據監測情況控制壓樁速率;4鋼板樁的外形尺寸及截面特性、鎖扣尺寸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熱軋鋼板樁》GB/T20933的規定。承載力驗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的規定;5鋼板樁采用鎖扣式防水構造,沉樁前應在鎖口內嵌填黃油或其他密封止水材料。防滲要求高或大企口鋼板樁有防滲要求時,應在基坑外側另設截水帷幕;6鋼板樁打設可采用單樁打入、排樁打入(屏風法)與階梯打入等多種方法;7鋼板樁樁體不應彎曲、變形;鎖扣不應有缺損和變形,相鄰樁間的鋼板樁鎖扣應通過套索檢查;8接長的鋼板樁,其相鄰兩鋼板樁的接頭位置應上下錯開。樁身接頭在同一截面內不應超過50%,接頭焊接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要求;9采用內支撐或錨桿時鋼板樁宜設置鋼腰梁,鋼腰梁與鋼板樁宜采用焊接的連接方式,鋼腰梁應貼合鋼板樁;10拔樁前應進行土方回填,保證鋼板樁兩側土壓力平衡;11拔樁順序宜與打樁順序相反,拔樁后形成的樁孔應及時回填處理。拔樁設備同板樁保持一定距離,減小鋼板樁受到的側4.4.7型鋼水泥土攪拌墻支護結構中水泥攪拌樁和型鋼應符合下列規定:1攪拌樁28d齡期無側限抗壓強度不小于設計要求且不小于0.5MPa;2水泥宜采用強度等級不小于P.O42.5級的普通硅酸鹽水泥,水泥用量和水灰比應結合土質條件和機械性能等指標通過現場試驗確定,并宜符合表4.4.7的規定;土質條件單位土體中的材料用量水灰比水泥(kg/m3)膨潤土(kg/m3)黏性土0~51.5~2.0沙土5~101.5~2.0砂礫5~151.2~2.03淤泥和淤泥質土等軟土中應提高水泥參量,鉆進速度較慢的較硬砂礫土宜提高水泥用量;4內插型鋼宜采用Q235B級鋼或Q345級鋼,規格、型號及相關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熱軋H型鋼和部分T型鋼》GB/T11263和行業標準《焊接H型鋼》YB3301。5型鋼水泥土攪拌墻支護結構攪拌樁之間的搭接時間超過24h時,應作為冷縫處理;6型鋼拼接可采用焊接連接。單根型鋼連接接頭不宜超過2個,接頭位置不應設置在支撐或開挖面附近等型鋼受力較集中部位,相鄰型鋼的接頭位置宜相互錯開,錯開間距不小于1m,型鋼接頭距離坑底面以下不宜小于2m;7型鋼插入前應先在干燥條件下除銹,再在其表面涂刷減摩材料。搬運過程中應防止碰撞和強力擠壓。減摩材料有脫落、開裂等現象應及時補涂;8型鋼宜在攪拌樁施工結束后30min內插入,插入前應檢查其平整度和接頭焊接質量;9型鋼宜依靠自重插人,當型鋼插人有困難時可采用輔助措施下沉。嚴禁采用多次重復起吊型鋼并松鉤下落的插入方法;10型鋼回收起拔,應在水泥攪拌墻與主體結構之間的回填密實后進行。型鋼拔出后留下的空隙應及時注漿填充。周邊環境條件復雜、保護要求高的基坑工程,型鋼不宜回收。4.5地下水控制4.5.1地下水控制應根據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基坑周邊環境要求及支護結構形式選用截水、降水、集水明排方法或其組合方法。4.5.2當降水會對基坑周邊建(構)筑物、地下管線、道路等造成危害或對環境造成長期不利影響時,應采用截水方法控制地下水。截水方法可選用水泥土攪拌樁帷幕、高壓旋噴或擺噴注漿帷幕、地下連續墻或咬合式排樁等。4.5.3基坑降水可根據土的滲透系數和降水深度選用輕型井點、多級輕型井點、噴射井點、電滲井點以及深井井管等形式,并進行井點的合理布置。4.5.4地下水控制過程中應注意綠色施工及降水回收利用。4.6基坑安全監測4.6.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基坑(槽)支護工程應進行安全監測:1安全等級為一級、二級的基坑(槽)支護工程;2開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開挖深度小于5m但現場地質情況或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土質基坑。4.6.2基坑(槽)支護工程監測項目應根據安全等級、地質環境、開挖工法、支護結構類型和變形控制要求制定安全監測方案。4.6.3基坑(槽)及支護結構應進行水平位移監測,周邊建筑及管線應進行沉降監測,采取降水或回灌的基坑(槽)支護工程應進行地下水位監測;采用錨桿、支撐體系且安全等級為一級的基坑(槽)支護工程應進行錨桿、支撐內力監測和巡查;當支護結構、地面及道路、周邊建筑出現裂縫時,應對裂縫進行監測。4.6.4當設計對基坑(槽)支護工程有變形監控指標時,以設計要求為依據,如無設計指標時,應按表4.6.4的規定執行。基坑(槽)支護安全等級支護結構墻頂位移監控值支護結構墻頂最大位移監控值地面最大沉降監控值一級353二級686三級84.6.5監測范圍及監測點布置應滿足對監測對象的監控要求,檢測點應布置在巖土體或結構及構件的受力、變形、變化關鍵特征部位。4.6.6基坑(槽)監測方法及監測精度應滿足對監測對象的監控要求;監測頻率的確定應能系統反映監測對象上所測監測項目的重要變化過程,當出現異常情況時,應提高監測頻率;基坑(槽)施工及使用期間,每天均應對基坑(槽)及周邊環境進行巡視檢查。4.6.7基坑(槽)及支護結構、周邊環境監測達到報警條件時,應立即報警。4.6.8監測期應從基坑(槽)支護工程施工前開始,直至基坑(槽)回填完畢為止。對有特殊要求的基坑(槽)周邊環境監測應根據需要延續至變形趨于穩定后結束。5.1.1綜合管廊地基處理除符合木規程規定之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規范》GB51004、《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規范》GB50025和行業標準《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及其他相關標準的規定。5.1.2綜合管廊地基的施工應具備以下資料:1巖土工程勘察資料;2鄰近建筑物和地不設施類型、分布及結構質量情況;3工程設計圖紙、設計要求及相應標準。5.1.3基底存在洞穴、暗浜(塘)、軟弱地基等特殊情況時,應采用加強處理措施。遇墓坑,其探查與處理需符合現行陜西省工程建設標準《建筑場地墓坑探查與處理技術規范》DBJ61-57。5.1.4地基施工方案的選擇,應考慮對邊坡穩定及周邊建(構)筑物的不利影響。5.1.5地基處理根據地基處理方法、施工設備、場地等條件合理劃分施工段,施工段宜與主體結構相協調。5.1.6地基施工完成后,應及時進行地基檢測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對于暴露時間較長的地基,應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5.2.1綜合管廊常用的地基處理形式主要有換填墊層地基(墊層材料有素土、灰土、砂石、粉煤灰、礦渣等)、復合地基(擠密樁復合地基、旋噴樁復合地基、水泥土攪拌樁復合地基、夯實水泥土樁復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復合地基等)、夯實地基。施工方法及要求見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5.2.2在濕陷性黃土場地,應根據濕陷性黃土的特點和設計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用水和場地雨水流入地基(或基坑內)引起濕陷。在建筑物鄰近修建綜合管廊時,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統的安全使用,并應保持場地排水暢通。5.2.3綜合管廊穿越地裂縫或河道等特殊地段時,地基處理應依據設計的專項處理措施編制專項施工方案。5.3基坑(槽)回填5.3.1基坑(槽)回填應在綜合管廊結構及防水工程驗收合格后進行。5.3.2基坑(槽)回填前,應根據工程特點、土料性質、設計壓實系數、施工條件等確定回填土料含水量控制范圍、鋪土厚度、壓實遍數等施工參數。5.3.3基坑(槽)回填材料應符合設計要求。土料不得采用淤泥和淤泥質土,有機質含量不大于5%,土料含水量應滿足壓實要求,應分層對回填土的厚度、密實度進行檢驗。碎石類土或爆破石砟用作回填土料鋪填時大塊料不應集中,且不得回填在管廊接頭處。5.3.4綜合管廊回填土壓實系數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的有關規定。5.3.5基槽回填時,對管廊外壁防水層應采取保護措施,回填夯實機具應避免碰撞管廊外壁及防水保護層。5.3.6綜合管廊兩側回填應對稱、分層、均勻,分層回填土厚度宜為200mm~300mm。管廊頂板上部1000mm范圍內回填材料應采用人工分層夯實,大型碾壓機不得直接在管廊頂板上部施工。5.3.7綜合管廊回填土壓實系數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人行道、機動車道路下壓實系數應不小于0.95,填土寬度每側應比設計規定寬50cm。綠化帶下應回填到種植土底標高,壓實系數應不小于0.90。6.1.1防水工程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50108和《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8的有關規定。6.1.2防水材料及其配套材料,應有出廠合格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經檢驗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嚴禁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6.1.3防水工程施工應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檢、交接檢和專職人員檢杳的制度,并有完整的施工和檢驗記錄。6.1.4工程隱蔽前,應按有關規定形成隱蔽工程驗收記錄;上道工序未經檢查確認,不得進行不道工序的施工。6.1.5防水工程不宜在雨天、雪天和五級風及以上時施工。6.2.1綜合管廊防水可采用結構自防水、卷材防水和涂膜防水等。6.2.2防水混凝土適用于抗滲等級不低于P6的地下混凝土結構,混凝土澆筑完畢后應及時進行覆蓋養護,養護時間不少于14d。6.2.3處于侵蝕性介質中的防水混凝土,其耐侵蝕性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防腐蝕設計規范》GB50046和《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規范》GB50476的關規定。6.2.4防水混凝土結構的變形縫、施工縫、后澆帶、穿墻管、埋設件的設置和構造必須符合設計要求。206.2.5卷材防水層宜采用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和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所選用的基層處理劑、膠粘劑、密封材料等均應與鋪貼的卷材相匹配。6.2.6涂膜防水層應采用耐水性、耐久性、耐腐蝕性及耐菌性良好,無毒、耐燃、低污染的無機防水涂料或有機防水涂料。涂料防水層施工前應進行試驗,合格后方可正式施工。6.2.7防水涂料基層表面必須堅實平整、清潔,不得有積水、結露、凸角、凹坑及起砂現象。6.3細部構造防水6.3.1變形縫處防水應符合下列規定:1變形縫處應采用具有變形功能的止水帶;2止水帶埋設位置應準確;3密封材料嵌填施工時,縫內兩側基面應平整干凈、干燥,并應刷涂與密封材料相容的基層處理劑,嵌縫底部應設置背襯材料,嵌填應密實連續、飽滿,并應粘結牢固;4在縫表面粘貼卷材或涂刷涂料前,應在縫上設置隔離層。6.3.2施工縫處防水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施工縫處繼續澆筑混凝土時,已澆筑的混凝土抗壓強度不應小于1.2MPa;2采用鋼板止水帶時,止水帶應與混凝土面中心平齊并沿施工縫通長設置;3采用中埋式止水帶時,位置應準確,接縫宜為1處,應設在邊墻較高位置上,不得設在結構轉角處。接頭宜采用熱壓焊接。6.3.3后澆帶處防水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50108的有關規定。后澆帶應采用補償收縮混凝土澆筑,其抗滲及抗壓強度等級不應低于兩側混凝土。6.3.4穿墻管(盒)處防水具體做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的有關規定。216.3.5埋設件處防水應符合下列規定:1預埋件端部或預留孔(槽)底部的混凝土厚度不得小于250mm;當厚度小于250mm時,應采取局部加厚或其他防水措施;2埋設件應位置準確,固定牢靠,并應進行防腐處理;3用于固定模板的穿墻螺栓應具備止水功能。6.3.6預制拼裝綜合管廊拼縫防水應采用預制成型彈性密封墊為主要防水措施,彈性密封墊的界面應力應符合設計要求。彈性密封墊的形式和尺寸應與溝槽形式、截面尺寸相匹配。6.3.7頂管施工中,當采用T形鋼套環橡膠圈防水接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混凝土節段表面應光潔、平整,無砂眼、氣泡;接口尺寸應符合規定;2橡膠圈的外觀和斷面組織應致密、均勻,無裂縫、孔隙或凹痕等缺陷,安裝前應保持清潔,無油污,且不得在陽光下直曬;3鋼套環接口無疵點,焊接接縫平整,肋部與鋼板平面垂直,且應按設計規定進行防腐處理;4襯墊的厚度應與設計頂進力相適應。6.3.8頂管施工中,當采用橡膠圈密封的企口或防水接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粘結木襯墊時凹凸口應對中,環向間隙應均勻;2插入前,滑動面可涂潤滑劑,插入時,外力應均勻;3安裝后,發現橡膠圈出現位移、扭轉或露出段外,應拔出重新安裝。6.3.9盾構管片或砌塊密封劑防水應符合下列規定:1接縫管片或砌塊滲漏時,應采用密封劑堵漏;2密封劑注入口應無缺損,注入通道應通暢;3密封劑材料注入施工前,應采取控制注入范圍的措施。6.3.10盾構管片或砌塊螺孔密封圈防水應符合下列規定:221螺栓擰緊前,應確保螺栓孔密封圈定位準確,并與螺栓孔溝槽相貼合;2栓孔滲漏時,應采取封堵措施;3不得使用已破損或提前膨脹的密封圈;4復合式襯砌的內層襯砌混凝土澆筑前,應將外層管片或砌塊的滲漏水引排或封堵。6.3.11綜合管廊各類孔口、防水保護層、陰陽角處的構造措施及施工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50108的有關規定。7.1.1綜合管廊工程施工與質量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及《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的有關規定。7.1.2混凝土結構施工前,應根據結構類型、特點和施工條件,確定施工工藝,并應做好各項準備工作。7.1.3在混凝土結構施工過程中,應對隱蔽工程進行驗收,對重要工序和關鍵部位應加強質量檢查或進行檢測,并作詳細記錄,同時宜留存圖像資料。7.1.4材料進場后,應組織進行材料聯合驗收,按種類、規格、批次分開儲存與堆放,并應標識明晰。儲存與堆放條件不應影響材料品質。7.2.1綜合管廊模板施工前,應根據結構形式、施工組織設計、荷載大小、地基土類別、設備和材料供應條件等進行模板及支撐體系設計,并應有專項施工方案,保證模板及支撐體系的強度、剛度及穩定性。7.2.2綜合管廊結構模板支撐體系豎桿或豎向模板下應有底座或墊板。7.2.3綜合管廊工程宜采用整體大模板、滑移模板和鋼模臺車。7.2.4綜合管廊沉降縫處的模板及支撐體系應獨立設置。7.2.5固定在模板上的預埋件、預留孔洞、預埋螺栓和插筋應按設計要求設置并安裝牢固,保證其位置和尺寸正確。有抗滲要24求的預埋件,應按設計及施工方案的要求采取防滲措施。7.2.6綜合管廊存在上下艙室時,上層模板的支設應考慮下層混凝土的強度。7.2.7腋角處模板設置應滿足設計尺寸和角度,并搭接嚴密,陽角宜倒角,陰角宜設圓弧角。7.2.8外壁支模應使用止水對拉螺栓。7.2.9模板安裝和澆筑混凝土時,應對模板及其支架進行觀察和維護。發生異常情況時,應按施工技術方案及時進行處理。7.2.10綜合管廊模板拆除應先支后拆、后支先拆、先拆非承重模,后拆承重模,先拆側模后拆底模和自上而下的拆除順序。7.2.11模板成品保護1模板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應及時澆筑混凝土,防止模板長期暴曬雨淋發生變形;2模板安裝前應涂刷隔離劑;3拆除模板,卸落支架時,嚴禁敲打和強扭。模板支架拆除后,應維修整理,分類妥善存放。7.3鋼筋工程7.3.1鋼筋進場時,應檢查產品合格質量證明文件,并按現行國家標準《鋼筋混凝土用熱軋帶肋鋼筋》GB1499.2等的規定抽取試件作屈服強度、抗拉強度、延伸率、彎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檢驗,檢驗結果必須符合相關標準規定。7.3.2當需要進行鋼筋代換時,應辦理設計變更文件,并經原設計單位批準。7.3.3鋼筋彎折應一次完成,頂面鋼筋宜一次成型,避免搭接。鋼筋宜進行工廠化加工。7.3.4鋼筋的接頭宜設置在受力較小處。同一受力鋼筋上宜少設接頭。7.3.5鋼筋安裝應采取可靠的鋼筋定位措施,優先采用專用定位件,混凝土保護層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257.3.6在澆筑混凝土之前,應進行鋼筋隱蔽工程驗收,其內容包括:1受力鋼筋的牌號、規格、數量、位置;2鋼筋的連接方式、接頭位置、接頭數量、接頭面積百分率、搭接長度、錨固方式及錨固長度;3箍筋、構造鋼筋的牌號、規格、數量、間距,箍筋彎鉤的彎折角度及平直段長度;4預埋件、預埋鋼筋的規格、數量、位置;5鋼筋的固定措施、保護層控制措施。7.3.7鋼筋成品保護1鋼筋綁扎成型后應搭設踏板專門供施工人員行走;2固定在鋼筋或模板上的預埋件、預留孔洞、管線及箱盒應安裝牢固,并應進行保護;3澆筑混凝土時,應有專人進行維護,并對踩踏鋼筋及時進行修復。1用于管廊結構澆筑的混凝土強度等級、抗滲等級、耐久性必須符合設計要求;2混凝土坍落度宜為160mm~180mm。7.4.2施工縫的留設及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1墻體水平施工縫的留設應符合設計規定。設計無規定時,墻體與底板之間的施工縫與底板上表面的距離不應小于300mm;有腋角時,與腋角的距離不應小于300mm;2變形縫區間的側墻與頂板宜一次澆筑成型,不宜留設施工縫;3施工縫處二次澆筑混凝土前,混凝土結合面應做鑿毛處理,并清除松動部分及其他雜物。7.4.3混凝土澆筑應符合下列規定:1澆筑混凝土前,應指定專人對支撐體系、模板、鋼筋、防水、預埋管線及預埋件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2澆筑管廊墻體時,應分層澆筑、分層振搗,分層厚度不宜大于500mm;3當混凝土自由傾落高度超過2m時,應設置串筒或溜槽;4同一施工段的管廊墻體應同時、對稱澆筑。7.4.4設計有防水層的構件表面,在混凝土澆筑完成后宜對表面收抹壓光。7.4.5混凝土試件取樣制作應符合下列規定:1相鄰兩條變形縫區間的管廊結構,每次澆筑時留置的標養強度試件不得少于一組;2連續澆筑不超過100m3混凝土時,留置的標養強度試件不得少于一組;3每3個施工段且混凝土澆筑量不超過300m3時,留置的抗滲試件不得少于一組;4同條件養護試件應按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取樣留置。7.4.6混凝土成品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1混凝土強度達到1.2MPa前,不得踩踏混凝土表面;強度達到2.5MPa前,不得使其承受行人、運輸工具、模板、支架及腳手架等荷載;2結構板面上部的施工材料應均勻、分散堆放,不得集中堆放;3雨天澆筑完成的混凝土應采取防雨措施;4冬期施工時,應對混凝土采取保溫措施,并設專人監測混凝土及環境溫度。278.1.1管廊構件的制作單位應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必要的試驗檢測方法。8.1.2預制拼裝綜合管廊工程施工前,應編制構件吊裝、運輸及安裝專項方案。8.1.3管廊構件應有明顯標識。8.1.4管廊構件進場后應核查產品出廣質量證明文件并進行外觀檢查。8.2運輸與存放8.2.1應制定管廊構件的運輸與堆放措施,對于超高、超寬、形狀特殊的大型管廊構件的運輸和堆放應有專門的運輸方案和質量安全保證措施。8.2.2管廊構件運輸及吊裝時,混凝土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不應低于設計強度的75%。8.2.3管廊構件運輸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運輸車輛應滿足構件尺寸和載重要求;2運輸應采取防止構件移動、傾倒、變形等的固定措施;3疊合式板類構件在運輸過程中宜采用水平堆放運輸。8.2.4管廊構件堆放應符合下列規定:1堆放場地應平整、堅實,并應有排水措施;2管廊構件進場后,應按規格、使用部位、吊裝順序設置存放場地,存放場地應設置在吊裝機械工作范圍內,并設置運輸通道;3管廊構件支墊應堅實,墊塊位置宜與起吊位置一致;止堆垛傾覆的措施。8.3.1管廊構件安裝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1核對上道工序是否滿足安裝要求;2核對預制構件混凝土強度及預埋件的型號、規格、數量、外觀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3在已完結構及預制構件上進行測量放線,并應設置安裝定位標志;5核實現場環境、天氣、道路狀況滿足吊裝施工要求;6吊裝前應做好操作人員的交底、培訓,滿足持證上崗連接面應清理干凈。格按編號順序起吊;構件吊裝就位并校準定位后,應及時設置臨時支撐或采取臨時固定措施,構件與吊具的分離應在校準定位及臨時固定措施安裝完成后進行。合下列規定;1每個預制構件的臨時支撐不宜少于2道;小于構件高度的2/3,且不應小于構件高度的1/2;度進行微調。298.4.3管廊構件吊裝校核與調整應符合下列規定:1預制拼裝綜合管廊豎向構件安裝后,應對安裝位置、安裝標高、垂直度、累計垂直度進行校核與調整;2安裝后應對相鄰預制構件平整度、高低差、拼縫尺寸進行校核與調整。8.4.4管廊預制構件之間連接可采用鋼絞線施加預應力連接。預制構件采用螺栓連接時,螺栓的材質、規格、擰緊力矩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和《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的有關規定。8.4.5預制管廊構件連接部位后澆混凝土或灌漿料強度達到設計規定的強度后,方可拆除支撐。管廊構件成品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1預制拼裝管廊構件應及時進行養護,養護時不得污染構件表面;2有外露易銹蝕部分的預埋件或連接件、非貫穿孔洞、柔性墊片等應全過程進行防塵、防油、防污染、防破環,加強保護;3管廊構件與剛性擱置點之間應設置柔性墊片,且墊片表面應有防止污染構件的措施;4冬期施工時,預制綜合管廊應采取防凍脹措施。309.1.1綜合管廊預應力結構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有關預應力施工的規定。9.1.2在混凝土澆筑前,應對預應力隱蔽工程(預應力筋、錨具、連接器、孔道位置數量、局部加強構造、進漿出漿排氣口等)進行驗收。9.1.3預應力工程材料的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預應力筋的品種、級別、規格、數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9.1.4預應力工程材料在運輸、存放過程中,應采取防止其損傷、銹蝕或污染的保護措施。9.2制作與安裝9.2.1預應力筋的下料長度應經計算確定。并應采用砂輪鋸或切斷機等機械方法切斷。預應力筋制作或安裝時,應避免焊渣或接地電火花損傷預應力筋。9.2.2預應力筋編束時,應逐根理順,綁扎牢固,防止互相9.2.3孔道成型用管道的連接應密封,以確?;炷翝仓r不滲漏。9.2.4預應力筋管道的尺寸與位置應正確,定位后的管道應平順且與錨墊板垂直,錨墊板應垂直于孔道中心線。9.2.5預應力孔道應根據工程特點設置排氣孔、泌水孔及灌漿孔,排氣孔可兼作泌水孔或灌漿孔。319.3張拉與放張9.3.1預應力筋張拉或放張時,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不應低于設計的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值的75%。9.3.2預應力筋的張拉順序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張拉順序應根據結構受力特點、施工方便及操作安全等因素確定;2預應力筋張拉宜符合均勻、對稱的原則。9.3.3預應力筋張拉錨固后,實際建立的預應力與工程設計規定檢驗值的相對允許偏差應為士5%。9.3.4預應力筋張拉或放張時,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預應力筋兩端正前方不應站人或穿越。9.3.5預應力筋張拉或放張時,應對張拉力、壓力表讀數、張拉伸長值及異常情況等做出詳細記錄。9.4灌漿與封錨9.4.1后張法預應力筋張拉完畢并經檢查合格后,應盡早進行孔道灌漿,孔道內水泥漿應飽滿、密實。9.4.2后張法預應力筋錨固后的外露部分應采用機械方法切割,其外露長度不宜小于預應力筋直徑的1.5倍,且不宜小于30mm。9.4.3壓漿材料性能及漿體強度應符合設計規定,設計無具體規定時,漿體強度不應低于30MPa。9.4.4壓漿完成后,應及時對預應力筋、錨具進行處理,其中包括對錨具和預應力筋做防銹、防腐處理。9.4.5錨具的封閉保護應符合設計要求,且封錨混凝土強度不應低于30MPa。10鋼結構工程10.1.1鋼結構綜合管廊工程的施工與質量驗收除應符合木規程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755和《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8的有關規定。10.1.2鋼結構綜合管廊與工藝井混凝土銜接處連接應符合設計10.2.1鋼結構綜合管廊安裝前,應保證基底層設計標高、中軸線進行復測無誤。10.2.2鋼結構綜合管廊構件必須按設計要求做好防腐處理并現場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吊裝安裝作業。10.2.3鋼結構綜合管廊構件安裝時,可采用滿足安全荷載的汽車吊、倒鏈、人工輔助作業吊裝對接的方法進行。10.2.4鋼結構綜合管廊構件拼裝采用螺栓連接時應按設計要求安裝防水防滲密封墊,并通過螺栓拉緊擠密。10.2.5鋼結構綜合管廊內壁及隔墻的耐火涂層材料應按設計要求選用,性能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防火涂料》GB14907的有關規定。11.1.1綜合管廊附屬設施工程包括消防系統、通風系統、供電系統、照明系統、監控與報警系統、排水系統和標識系統。11.1.2綜合管廊附屬設施工程應根據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11.1.3綜合管廊附屬設施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與設備應有質量證明文件,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材料與設備。11.1.4綜合管廊附屬設施工程的安裝和實施,應在滿足國家相關規范規定的防火、防毒、通風、消防等施工條件下進行。11.2.1綜合管廊的墻體、裝修材料、嵌縫材料、防火分隔等施工與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工程消防驗收評定規11.2.2綜合管廊的防火門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877的有關規定。11.2.3綜合管廊的滅火器材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的有關規定。11.2.4綜合管廊的氣體滅火系統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3的有關規定。11.2.5綜合管廊的細水霧滅火系統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細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GB50898的有關規定。11.2.6綜合管廊內兩側設置支架或管道時,手動報警按鈕宜安裝在方便人員操作的位置且不影響專業管線的維護安裝,安裝應牢固。11.2.7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施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6的有關規定。11.3.1通風系統工程中所使用的金屬與非金屬風管或風道的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規范》GB50738及《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3中的有關要求。11.3.2通風系統中所使用的風帽結構應牢固、耐腐蝕,內外形狀應規則、平整。11.3.3風道在制作和施工時應符合有關國家規范,并應符合下列要求:1在穿墻或隔板處,不得有橫向接頭;2風道的允許漏風量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3磚、混凝土風道內表面水泥砂漿應抹平整、無裂縫,不滲水。通風管道在滿足通風截面積的情況下,應保證絕對粗糙度小于3mm;4磚、混凝土風道與金屬風管及部件的連接處,應設預埋法蘭或安裝連接件形式的接口,其位置應準確,連接處應嚴密;5混凝土風道的伸縮縫等應符合設計要求。伸縮縫不應滲水和漏風;6通風管道敷設于綜合管廊,其整體坡度應與管廊坡度一致,遇障礙物的部分應進行局部處理。11.3.4通風系統中風管、風口等安裝施工過程,其工序和質量要求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技術和質量標準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要求:1廊道與通風機、通風管道、通風口等連接應緊密;2通風系統中風管底部不應設置拼接縫,密封材料、法蘭墊料的材質和厚度及施工質量均應符合國家的相關技術標準要求;3風道與風機應采用防火柔性風管連接,防火柔性風管連接后,應能充分伸展,伸展度宜大于或等于60%,風管轉彎處其截面不得縮??;4風管、風道或風亭穿出地面處應設防雨裝置,風管、風道或風亭與地面交接處應有防滲水措施。11.3.5通風系統的風機和配管安裝應在產品、設備基礎及設備底座等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安裝,安裝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規定。11.3.6通風系統中所使用的金屬風管、設備、配件等應進行防腐處理,防腐工程施工應具備相應的施工條件,其施工工序和質量要求應滿足設計和國家有關現行標準和規范要求。11.3.7通風系統工程施工完畢,應按照圖紙和有關規范要求進行調試。11.4.1電氣設備、電力電纜、接地施工安裝及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8和《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9的有關規定,且應符合下列規定:1配電柜、控制柜(臺、箱)和配電箱(盤)的安裝位置與方式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便于操作和維護;2配電柜、控制柜(臺、箱)和配電箱(盤)不應安裝在影響管廊內專業管線敷設、人員通行及有漏水隱患的孔口下方等部位;3所有配電柜、控制柜(臺、箱)和配電箱(盤)等應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11.4.2爆炸環境下低壓電氣設備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爆炸性環境第14部分:場所分類爆炸性氣體環境》GB3836.14、《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設備第15部分:危險場所電氣安裝(煤礦除外)》GB3836.15的有關規定。11.5.1照明燈具、插座、開關安裝及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照明裝置施工與驗收規范》GB50617的有關規定,且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在管道或線纜支架上安裝時,疏散指示燈應固定牢靠;2插座、開關、燈具應采取防水防潮措施,并應具有防外力沖撞的防護措施。11.5.2防爆燈插座、開關、燈具的安裝及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爆炸性環境第14部分:場所分類爆炸性氣體環境》GB3836.14、《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設備第15部分:危險場所電氣安裝(煤礦除外)》GB3836.15的有關規定。11.5.3照明配電箱(板)安裝及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照明裝置施工與驗收規范》GB50617的有關規定,且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急照明箱應有明顯標識;2智能化控制或信號線路引人照明配電箱時應減少與交流供電線路和其他系統的線路交叉,且不得并排敷設或共用同一管槽。11.6監控與報警系統11.6.1管槽的預埋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8的有關規定。管線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GB50093的有關規定。11.6.2光纜敷設、接續、引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范》GB50312的有關規定。人員通行及有漏水隱患的孔口下方等部位;列規定:2顯示儀表安裝高度應距離地坪1.2m~1.5m,并應方便人員巡視觀察。規定:安裝應牢固,并不應影響專業管線的維護安裝;發現的位置。管線公司的聯動調試。11.7.1排水施工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41和《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的有關規定:1排水溝、集水池結構類型、結構尺寸、工藝布置平面尺寸及高程等應符合設計要求;2排水溝、集水池結構表面應平順。11.7.2水泵安裝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泵站設備安裝及驗收規范》SL317中的有關規定:1潛水泵吊裝應就位正確,與底座配合良好;2潛水泵的防抬機裝置及其井蓋的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不應有軸向位移間隙;3管道閥門和管件的型號和規格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安裝方向應準確。11.7.3綜合管廊的排水區間長度不宜大于200m,排出的廢水溫度不應高于40℃。11.8標識系統時,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的有關規定。11.8.2標識應設置在便于觀察的部位,掛(貼)牢固、內容完整。11.8.3采用噴漆或粘貼方式進行標識時,管道表面應清理干凈、干燥。采用自噴漆時,噴涂應防止污染,周圍應保護到位。噴涂或粘貼要牢固、清晰,噴涂無流墜,粘貼無翹邊。3912.1.1鋼質管材及型鋼支吊架在安裝前均應進行除銹和防腐處理。12.1.2防水套管應按照設計位置進行預埋,并應在管廊主體混凝土澆筑前安裝就位,嚴禁后期在廊壁開洞。12.1.3施工中焊條烘干時,焊條不得成垛成堆放置,應鋪放成層狀,并應有專人對操作過程檢查記錄。12.1.4管道或閥門采用法蘭連接時,法蘭應在自由狀態下安裝連接,法蘭墊片應符合系統介質及壓力等級的相關要求,不得使用斜墊片或雙層墊片。采用軟墊片時,周邊應整齊,墊片尺寸應與法蘭密封面相符。12.1.5管道安裝前應將內部清理千凈,安裝完成后應及時封堵管口,施工間斷時應采用堵板臨時封閉。12.1.6管道上的閥門,安裝前應逐個進行強度和氣密性試驗。12.1.7所有承壓管道均應分段試壓合格后方可進行整體壓力試驗。12.1.8各系統管道入廊,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設置投料口尺寸。12.2給水、再生水管道12.2.1給水、再生水管道的施工與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和《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的有關規定。12.2.2給水管道應采用與管材配套使用的管件,生活給水系統40所使用材料應符合設計及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12.2.3給水管道內外防腐施工中應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施工完成后應對破壞的防腐層進行修補。12.2.4采用鋼管施工時,當管道彎頭彎曲半徑設計無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要求:1熱彎:不小于管道外徑3.5倍;2冷彎:不小于管道外徑4倍;3沖壓彎頭:不小于管道外徑;4焊接彎頭:不小于管道外徑1.5倍。12.2.5給水管道應在水壓試驗、沖洗消毒和水質檢測合格后投入使用。12.3.1排水管(渠)及附屬構筑物的施工與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及《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41的有關規定。12.3.2雨水管(渠)、污水管線進人綜合管廊前應按設計要求設置檢修閘門或閘槽。12.3.3雨水、污水管道系統應嚴格密閉。12.3.4若設計利用綜合管廊結構本體排除雨水時,施工應保證雨水艙結構完全獨立密封,并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或滲漏至其他艙室的措施。12.3.5雨水管(渠)、污水管線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嚴禁無坡、倒坡。12.4天然氣管道12.4.1天然氣管道安裝、施工與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33的有關規定。12.4.2天然氣管道采用的管道、管件、管道附件、閥門及其他材料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并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在安裝前進行41強度和嚴密性試驗,不合格者不得使用。12.4.3天然氣管道連接應采用焊接方式,施工人員持證上崗,焊縫應進行探傷試驗。12.4.4天然氣管道施工時,應避免將管體焊縫朝向墻面,焊縫不明顯的管道應事先做好標記。12.4.5天然氣管道進出綜合管廊的埋地管、放散管及設備應進行防雷、防靜電接地施工。12.4.6天然氣管道的支承不得設在管件、焊口螺紋連接口處;立管宜以管卡固定,水平管道轉彎處2m以內的固定支、托架不應少于一處。12.4.7天然氣管道分段閥宜安裝在綜合管廊外部,若設置于管廊內,應具備遠程關閉功能。12.4.8補償器安裝位置宜在閥門的下側(按氣流方向),并方便閥門的拆卸及檢修。12.4.9天然氣管道的強度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1設計壓力小于和等于0.8MPa天然氣管道,強度試驗介質宜采用空氣或惰性氣體(如氮氣)。大于0.8MPa的天然氣管道應采用潔凈水作為強度試驗介質。試壓時環境溫度不宜低于5℃;若環境溫度在5℃以下試壓,應采取防凍措施;2天然氣管道采用不銹鋼波紋補償器時,試壓介質潔凈水中氯離子含量不應超過25PPm;3天然氣管道的強度試驗壓力應為1.5倍的設計壓力,強度試驗的穩壓時間為4h。12.4.10天然氣管道的嚴密性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1天然氣管道的嚴密性試驗應在強度試驗合格后進行;2天然氣管道嚴密性試驗介質應采用空氣或惰性氣體(如氮氣);3天然氣管道的嚴密性試驗壓力應為1.15倍的設計壓力;4嚴密性試驗的穩壓時間為24h,以不泄露為合格;5天然氣管道試驗計時應以達到試驗壓力穩定24h后開始42計時。12.5.1綜合管廊熱力管道施工尚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供熱管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28的有關規定。12.5.2預制的保溫管道在運輸、現場存放、安裝過程中,應采取必要措施封閉端口,不得拖拽保溫管,不得損壞端口和外護層。12.5.3管道支架支承表面的標高可采用加設金屬墊板的方式進行調整,但不得浮加在滑托和鋼管、支架之間,金屬墊板不得超過兩層,墊板應與預埋鐵件或鋼結構進行焊接。12.5.4補償器的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按設計要求或產品說明進行預拉伸,管道固定支架位置和構造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在補償器安裝前,管道和固定支架之間不得進行固定。12.5.5管件上不得安裝、焊接任何附件。12.5.6管道滑托、吊架的吊桿應設置于與管道熱位移方向相反的一側,其偏移量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安裝。12.5.7管廊內管道接口應嚴密無滲漏、無明顯缺陷。12.5.8管道接頭保溫應在管道試壓合格后進行,接頭保溫結構、材料的材質及厚度須與主管道一致,并與主管道保溫連接緊密。12.6.1電力電纜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8和《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9的有關規定。12.6.2電纜放線架應放置穩妥,鋼軸的強度和長度應與電纜盤重量和寬度相匹配。12.6.3電力電纜在終端頭與接頭附近宜留有備用長度,備用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8的相關規定。12.6.4電纜進出管廊、穿過防火墻處的電纜,應有鋼制保護管或加裝保護罩。鋼制電纜保護管的管口應光滑、無毛刺,并應對保護管做接地。電纜保護管內徑不小于電纜外徑的1.5倍。12.6.5電纜敷設應排列順直、整齊,不宜發生交叉,不得存在絞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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