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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市場政策法規文化市場的商品經濟屬性:1、文化商品和其他商品一樣具有價值,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2、文化市場的運行必須符合市場經濟規律。舞臺的主要結構:主舞臺,是劇節目的主要表演區;側臺,在主舞臺的左右兩側是演出上下場的準備過渡區,也是推拉臺的左右行程的必要空間;后舞臺,在主舞臺后面的延伸區,為一些特殊劇節目的需要提供更大的設計和表演空間。營業性演出的定義:營業性演出是指營利為目的,通過下列方式為公眾舉辦的現場文藝表演活動:(1)售票或者接受贊助的(2)支付演出單位或者個人報酬的(3)以演出為媒介進行廣告宣傳或者產品促銷的(4)以其他營利方式組織演出的居間經紀人、行紀經紀人和代理經紀人的定義1、居間經紀人,指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及條件,以促成他人交易成功的經紀人。2、行紀經紀人,指受委托人委托,以經紀人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交易過程中出現的法律責任由經紀人直接承擔。3、代理經紀人,是指受委托人委托,以委托人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交易過程中出現的法律責任由委托人直接承擔傭金與回扣、信息費1、傭金與回扣。傭金在產生的原因、作用的結果和作用的范圍與回扣相似,在所反應的經濟關系和性質上與回扣不同2、傭金與信息費。信息費是因提供有價值信息而對信息提供者支付的價款,是信息商品的銷售收入。傭金與信息費在性質上是不同的舞臺管理組的具體工作內容1、協助導演安排制定創作演出的日程表,并負責監督各部門的進度和質量2、協助導演定制排練計劃,準備排練場和排練用具3、負責演員紀律,召集并安排演員按計劃表進行排練;營銷部門需劇組人員配合宣傳活動時,予以配合協調4、繪制填寫用于演出制作的各類圖表、報告和通知5、協助技術組人員勘察演出場地,指定進場,裝臺方案6、安排各部門進場,裝臺,安排布景遷換,并負責進場后劇組人員后勤工作7、配合導演進行技術合成,整理舞臺提示8、演出期間負責提示和通知,指揮舞臺上的場景遷換和其他部門工作,處理緊急情況和防火等安全事項9、演出結束后組織拆臺,安排撤離劇場及物品保管、存放、負責演出資料的整理建檔。舞臺布景硬景是按照設計方案,利用輕便的代用材料做成的主體框架結構的布景。藝術效果較好,但不便搬運,巡回演出也會增加演出成本。軟景是指把圖案繪畫在畫幕上的布景,軟景體積小,便于搬運,可以多次使用,成本低,但立體感差,效果不如硬景好燈管設備類型1、常規燈具:包括舞臺成像燈、舞臺回光燈、舞臺聚光燈、筒燈、PAR64、追光燈等,主要滿足演出的基本要求。2、電腦燈具:包括圖案燈(SPOT)、染色燈(WASH),多媒體電腦燈、電腦探照燈、LED燈等,主要滿足演出的特殊要求。音響設備類型及功能:1、線陣列音箱:為組合式音響,是由多個同音域的專用單體音響垂直連成一組,這種音響音域均勻,方向性強,覆蓋面廣。線陣列音響主要是為了解決在大場地單體音響達不到聲壓的要求,而多只普通音響組合又會產生聲干涉的問題。2、點聲源音箱:一般指放置在不同位置的單體音箱,通常要根據場館的大小決定其使用數量3、舞臺返聽音箱:這種音箱是指舞臺上演員和樂隊的聲音通過調音臺調控后,再返送回舞臺,供演員和樂隊人員收聽的音箱,這種音箱因為擺在舞臺上,所以體積較小視頻設備構成LED大屏幕、LED彩幕、大功率投影機、視頻編輯機、專業攝像機,放像機等舞臺特殊效果的種類1、干冰機2、二氧化碳氣柱3、雪花機4、泡泡機5、焰火(1)冷焰火(2)熱焰火舞臺工程安全、質量、經費的關系安全是前提,質量是效果,資金是保障1、維護觀眾進出場秩序(1)根據觀看演出的觀眾人數,合理安排入場門及觀眾進場時間,避免出現因觀眾入場過于集中而引起混亂。當出現觀眾入場人數過多或擁擠時,應及時采取增加檢票人員、專人維持秩序等措施進行疏導(2)驗票時,發現進入演出場所的觀眾達到核準數量仍有觀眾等待入場的,應當立即終止驗票并同時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報告,發現觀眾持有觀眾區域以外的門票或者假票的,應當拒絕其入場并同時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報告(3)演出結束前提前開放出場門,在演出結束后利用廣播等設備說明演出結束,避免出現觀眾因等待演員返場二滯留場內,并通過現場廣播引導觀眾按合理路線離場。2、觀眾區域的劃分及引導(1)按照演出票價合理劃分關注區域,因舞美設施搭建而產生較嚴重實現遮擋的觀眾席位不能作為可售票銷售,避免因此產生糾紛,引起現場混亂。(2)在臨時性演出場所舉辦大型演出,場所容乃的觀眾數量應當報公安部門核準,觀眾區域與緩沖區域應當由公安部門劃定,緩沖區域應當有明顯標識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按照公安部門核準的觀眾數量,劃定的觀眾區域印制和出售門票(3)在演出場館內各主要通道及各觀眾區域之間,應安排工作人員引導觀眾入場,如觀眾之間發生座位沖突或其他沖突,應及時將其帶至觀眾區域外協調解決,避免使沖突范圍擴大,引發混亂。3、未按確定時間開演或因突發事故導致演出中斷(1)做好各項演出準備工作,確保演出按預定時間開始,如因意外需延遲開演時間,要及時向觀眾通報原因及準確的開演時間,安撫觀眾情緒,獲得觀眾諒解。(2)演出過程中遇意外事故致使演出中斷,應及時向觀眾說明原因,安撫觀眾情緒,獲得觀眾諒解,并采取緊急措施盡快排除事故恢復演出。如事故無法短時間內排除,演出無法恢復正常進行,演出舉辦單位應在現場明確向觀眾通報,并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理退票等善后事宜。4、演出場所外人群聚集舉辦大型演出尤其是流行歌手演唱會時,經常會出現大量人群在演出場所外圍觀的現象,應特別做好提前預防措施,安排足夠的保安人員維持場外秩序。5、演出裝卸臺過程確保安全(1)在演出舞臺工程裝卸臺過程中,工程承接單位須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督,要求施工人員嚴格遵守有關的安全規定(2)在演出舞臺工程的裝卸臺過程中,工程承接單位須對施工人員的施工過程進行監督,要求其嚴格遵守安全施工的相關規定(3)電力、高空作業等特殊工種的施工人員須持有電工證,高空作業證等上崗許可證。6排練及演出中確保安全(1)從事特技動作或使用特技器材進行表演的人員,必須在排練和演出時做好安全保護措施(2)演員在正式演出前必須預先熟悉舞臺結構,避免演出時出現墜落等安全事故(3)演出單位為演員提供的演出舞臺及相關舞臺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避免因舞臺工程質量問題造成意外的人員傷害。7舞臺設施設備安全(1)演出主辦單位應將舞臺工程委托給有專業資質的工程公司承建(2)演出中所使用的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相關的安全標準(3)演出場館應定期對固定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4)演出場館臨時搭建的舞臺設施設備須經過安全監測方可使用(5)臨時性舞臺的搭建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8臨時搭建看到舞臺事故主要類型(1)施工過程中人員傷亡(2)未按安全施工標準搭建舞臺及相關設施引發事故(3)因特效使用不規范引發的事故(4)因電力設備原因造成的事故9演出安全責任險主要的險種(1)人身意外傷害險,包括演職人員前往演出地往返途中,在演出裝臺和排練期間,演出期間發生的人身意外傷害事故(2)公眾安全責任險,包括在演出場所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或自身業務過程中因過失導致意外事故發生,造成的觀眾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3)財產綜合險,包括臨時搭建的舞臺看臺和投入的燈光音響等財產,因火災、爆炸等事故或雷電、暴雨等自然災害引起的財產損失。(4)器材運輸險,包括音響、樂器、道具等演出器材在航空、水路、鐵路、公路和聯運運輸中,因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5)活動意外取消險,包括發生演出主辦單位能力所不能控制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導致不得不取消、中斷或推遲舉辦活動,造成的損失。產品的生命周期產品周期是指某一產品從在市場上出現既發生、發展、成熟到衰退、退出市場的全工程如何控制演出項目總成本預算1了解對項目各項費用的市場行情的一般標準,盡量避免在不知行情的情況下盲目報價2減少中間環節3盡可能以演出門票或廣告宣傳資源抵扣成本4宣傳費用的預算應由經營者根據項目市場定位和受眾群體確定(1)對于在本市演過或觀眾熟悉比較成熟的項目,一般宣傳費在總成本中所占比例較低,對于新引進或新創作的項目箱床用在總成本中的比例則相對較高(2)同類項目在市場的競爭程度,如果在同一時期同類演出項目相對集中,市場競爭比較激烈則應加大宣傳力度,其費用也必然增加。各種檔次票價的確定(1)確定多少種票價,根據演出場所觀眾人數的多少和劇場環境條件而定(2)每檔價位票的數量比例額也應合理,一般呈棗核形式(3)各個價位票的差額要根據總體售票方案重點推銷某個價位等因素確定(4)最高票價一般代表著該演出項目的規格檔次和水平(5)最低票價則標志著該演出項目門檻的高低和普通觀眾的心里承受能力(6)平均票價標志著該演出項目總體票價的水平高低演出項目的風險評估和可行性分析1盈虧臨界點和風險指數總票數*售票率(實際收)=成本售票率=成本/總票款*100%盈虧臨界點(風險系數)=單場演出成本/單程總票款*100%2運用風險系數進行演出項目可行性分析風險系數為30%屬于低風險項目,只要市場預測準確操作過程中無重大失誤和意外,項目應該是可行的風險系數為50%屬于中等風險,要求市場預測更準確,運作過程更嚴謹風險系數為70%屬于高風險,要非常謹慎才能進行,對于高風險的演出項目最好尋求投資贊助等合作單位,以降低風險。1、洽談商業演出主要的考慮點(1)主辦單位、承辦單位的商業信譽(2)了解活動性質、形式以及演出地點和場所,是否適合旗下藝人,是否有悖于藝人形象(3)活動的影響面和受眾范圍,是否有媒體轉播,是否涉及相關著作權問題(4)了解活動具體內容以及參與演出的其他藝人,以確保藝人以適宜的方式進行演出(5)了解活動所涉及的企業贊助等商業元素,是否與藝人代言品牌或藝人自身形象相沖突。同時根據活動的效益、確定參加演出的歌曲量、曲目及演出費用報價2、演出協議簽訂之后還需注意事項(1)如簽約藝人是港臺地區或外籍人士,要注意主辦單位是否履行了報批手續。在報批時,主辦方需要港臺及海外地區藝人簽一份授權書,授權書中需注明單一合作的活動名稱及授權期限,并要注明以雙方合約為準,若合約出現問題時此授權不生效等內容(2)演出費用的收取,藝人個人所得稅的繳納,交通費用結算等經濟往來項目均須按照協議內容執行,簽訂協議后,經紀人要與主辦發保持信息溝通,如發現風險及時規避,避免經濟和名譽的損失。(3)如藝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經紀人須提前了解現場的安保情況,妥善安排藝人進出場的路線及方式,以確保安全(4)如果藝人演出當天演唱的歌曲數量在一首以上,則需提前按照演唱順序制作好伴奏播出帶交制作單位,避免現場演出時出現演唱順序的混亂。(5)提醒和監督藝人保持良好的演出狀態,提前確認現場音響效果,避免出現假唱,假奏行為3、舉辦歌友會時經紀人需注意問題(1)歌手發行新唱片時,一般情況下需要經濟公司規劃出3個月左右的藝人檔期交由唱片公司負責,用于唱片宣傳,在此期間經濟公司需全力配合唱片公司的活動(2)歌友會分售票和不售票兩種形式,不論售票與否,只要是在除電視臺演播廳之外的場所進行演出,都屬于營業性演出,需要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的相關法規辦理演出審批或備案手續。4、參與公益演出,經紀人需注意要點(1)活動主辦單位是否具有公信力的公益機構(2)公益活動所募得款項的使用方式和流向(3)公益活動的主題和形式是否符合藝人形象(4)按照演出管理的有關法規要求,參加公益演出不得收取演出費用。文化法律法規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六條:文藝表演團隊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職人員和器材設備,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應當有3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致富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七條: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依照有關消防、衛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文化表演團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并向原備案機關重新備案第九條:以從事營業性演出為職業的個體演員和以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活動為職業的個體演出經紀人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部門備案。第十二條文藝表演團體、個體演員可以自行舉辦營業性演出,也可以參加營業性組臺演出。營業性組臺演出應當由演出經紀機構舉辦;但是,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可以在本單位經營的場所內舉辦營業性組臺演出。演出經紀機構可以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行紀活動;個體演出經紀人只能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活動。第十三條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發給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十四條除演出經紀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舉辦外國的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但是,文藝表演團體自行舉辦營業性演出,可以邀請外國的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舉辦外國的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與其舉辦的營業性演出相適應的資金;(二)有2年以上舉辦營業性演出的經歷;(三)舉辦營業性演出前2年內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記錄。第十五條舉辦外國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舉辦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舉辦臺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發給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十六條申請舉辦營業性演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演出名稱、演出舉辦單位和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二)演出時間、地點、場次;(三)節目及其視聽資料。申請舉辦營業性組臺演出,還應當提交文藝表演團體、演員同意參加演出的書面函件。營業性演出需要變更申請材料所列事項的,應當分別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重新報批。第十七條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提供演出場地,應當核驗演出舉辦單位取得的批準文件;不得為未經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提供演出場地。第十八條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確保演出場所的建筑、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安全規范,定期檢查消防安全設施狀況,并及時維護、更新。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演出舉辦單位在演出場所進行營業性演出,應當核驗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消防安全設施檢查記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并與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就演出活動中突發安全事件的防范、處理等事項簽訂安全責任協議。第十九條在公共場所舉辦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制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演出場所應當配備應急廣播、照明設施,在安全出入口設置明顯標識,保證安全出入口暢通;需要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標準搭建舞臺、看臺,確保安全。第二十條審批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營業性演出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核驗演出舉辦單位的下列文件:(一)依法驗收后取得的演出場所合格證明;(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準文件。第二十一條演出場所容納的觀眾數量應當報公安部門核準;觀眾區域與緩沖區域應當由公安部門劃定,緩沖區域應當有明顯標識。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按照公安部門核準的觀眾數量、劃定的觀眾區域印制和出售門票。驗票時,發現進入演出場所的觀眾達到核準數量仍有觀眾等待入場的,應當立即終止驗票并同時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報告;發現觀眾持有觀眾區域以外的門票或者假票的,應當拒絕其入場并同時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報告。第二十二條任何人不得攜帶傳染病病原體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進入營業性演出現場。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公安部門的要求,配備安全檢查設施,并對進入營業性演出現場的觀眾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觀眾不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有前款禁止行為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有權拒絕其進入。第二十三條演出舉辦單位應當組織人員落實營業性演出時的安全、消防措施,維護營業性演出現場秩序。演出舉辦單位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發現營業性演出現場秩序混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并同時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報告。第二十四條演出舉辦單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門的名義舉辦營業性演出。營業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營業性演出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不得誤導、欺騙公眾。第二十五條營業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違反宗教政策的;(四)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五)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六)宣揚淫穢、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摧殘演員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的;(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條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舉辦單位發現營業性演出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時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報告。第二十七條參加營業性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主要演員或者主要節目內容等發生變更的,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及時告知觀眾并說明理由。觀眾有權退票。演出過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舉辦單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員不得退出演出。第二十八條演員不得以假唱欺騙觀眾,演出舉辦單位不得組織演員假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假唱提供條件。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派專人對演出進行監督,防止假唱行為的發生。第二十九條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應當對其營業性演出的經營收入依法納稅。演出舉辦單位在支付演員、職員的演出報酬時應當依法履行稅款代扣代繳義務。第三十條募捐義演的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開支外,必須全部交付受捐單位;演出舉辦單位、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員、職員,不得獲取經濟利益。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或者買賣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營業執照,不得偽造、變造營業性演出門票或者倒賣偽造、變造的營業性演出門票。第三十七條公安部門接到觀眾達到核準數量仍有觀眾等待入場或者演出秩序混亂的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第三十八條承擔現場管理檢查任務的公安部門和文化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進入營業性演出現場,應當出示值勤證件。第四十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演出舉辦單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索取演出門票。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條例》所稱營業性演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下列方式為公眾舉辦的現場文藝表演活動:(一)售票或者接受贊助的;(二)支付演出單位或者個人報酬的;(三)以演出為媒介進行廣告宣傳或者產品促銷的;(四)以其他營利方式組織演出的。第五條演出經紀機構是指具備《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條件,從事下列活動的經營單位:(一)演出組織、制作、營銷等經營活動;(二)演出居間、代理、行紀等經紀活動;(三)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經紀活動。第七條申請設立文藝表演團體,應當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住所和從事的藝術類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四)演員的藝術表演能力證明;(五)與業務相適應的演出器材設備書面聲明。前款第四項所稱演員的藝術表演能力證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專以上學校文藝表演類專業畢業證書;(二)職稱證書;(三)演出行業協會頒發的演員資格證明;(四)其他有效證明。第八條申請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應當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住所;(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四)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證明;(五)資金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增設演出經紀機構經營業務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一)、(四)項規定的文件。第九條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自領取證照之日起20日內,持上述證照和有關消防、衛生批準文件,向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備案證明式樣由文化部設計,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印制。個體演員可以持個人身份證明和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藝術表演能力證明,個體演出經紀人可以持個人身份證明和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明,向戶籍所在地或者常駐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申請備案,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備案證明式樣由文化部設計,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印制。第十八條申請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在演出日期3日前將申請材料提交負責審批的文化主管部門。申請舉辦營業性涉外或者涉港澳臺演出,應當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將申請材料提交負責審批的文化主管部門。第二十條申請舉辦營業性涉外或者涉港澳臺演出,除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資金安排計劃書和資金證明。

(二)演員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2年以上舉辦營業性演出經歷的證明文件;

(四)近2年內無違反《條例》規定的書面聲明。

前款第(一)項所稱資金證明是指由申請單位開戶銀行出具的當月基本存款賬戶存款證明,或者銀行等金融機構同意貸款的證明,或者其他單位同意借款、投資、擔保、贊助的證明及該單位開戶銀行出具的當月基本存款賬戶存款證明。

文化主管部門審核涉外或者涉港澳臺營業性演出項目,必要時可以依法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二十一條舉辦營業性涉外演出,應當通過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向文化部提出申請,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7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報文化部審批。

跨省區演出的,應當出具其他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二十二條經文化部批準的營業性涉外演出,在批準的時間內增加演出地的,舉辦單位或者與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資格的演出經紀機構,應當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文化部批準文件和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并抄報文化部。

第二十三條經批準到藝術院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外國或者港澳臺藝術人員從事營業性演出的,應當委托演出經紀機構承辦。

第二十四條歌舞娛樂場所、旅游景區、主題公園、游樂園、賓館、飯店、酒吧、餐飲場所等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需要在本場所內舉辦營業性演出的,應當委托演出經紀機構承辦。

在上述場所舉辦駐場涉外演出,應當報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五條申請舉辦含有內地演員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演員共同參加的營業性演出,可以報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具體辦法由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制定。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在演播廳外從事電視文藝節目的現場錄制,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件的,應當依照《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舉辦募捐義演,應當依照《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參加募捐義演的演職人員不得獲取演出報酬;演出舉辦單位或者演員應當將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贈給社會公益事業,不得從中獲取利潤。

演出收入是指門票收入、捐贈款物、贊助收入等與演出活動相關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職員食、宿、交通費用和舞臺燈光音響、服裝道具、場地、宣傳等費用。

募捐義演結束后10日內,演出舉辦單位或者演員應當將演出收支結算報審批機關備案。

舉辦其他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辦理演出申報手續;

(二)安排演出節目內容;

(三)安排演出場地并負責演出現場管理;

(四)確定演出票價并負責演出活動的收支結算;

(五)依法繳納或者代扣代繳有關稅費;

(六)接受文化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擔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舉辦營業性涉外或者涉港澳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負責統一辦理外國或者港澳臺文藝表演團體、個人的入出境手續,巡回演出的還要負責其全程聯絡和節目安排。

第三十條營業性演出活動經批準后方可出售門票。

第三十一條營業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

前款所稱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員在演出過程中,使用事先錄制好的歌曲、樂曲代替現場演唱、演奏的行為。

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派專人對演唱、演奏行為進行監督,并作出記錄備查。記錄內容包括演員、樂隊、曲目的名稱和演唱、演奏過程的基本情況,并由演出舉辦單位負責人和監督人員簽字確認。

第三十二條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根據舞臺設計要求,優先選用境內演出器材。第三十六條文化主管部門對體現民族特色和國家水準的演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和支持。第四十條演出行業協會是演出經營主體和演出從業人員的自律組織。

全國性演出行業協會負責組織實施演員、演出經紀人員等演出從業人員的資格認定工作。

各級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演出行業協會開展有關工作,并加強指導和監督。第四十一條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出經紀機構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有效期為2年。

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由文化部設計,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印制,發證機關填寫、蓋章。

第四十二條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出經紀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之日起9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后,持營業執照副本報發證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文化主管部門吊銷文藝表演團體或者演出經紀機構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應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其經營范圍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出經紀機構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除文化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押。

第四十四條吊銷、注銷文藝表演團體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應當報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吊銷、注銷演出經紀機構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應當報文化部備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一)體育比賽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

(三)展覽、展銷等活動;

(四)游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活動;

(五)人才招聘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

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等在其日常業務范圍內舉辦的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第三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第五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以下簡稱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

第六條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制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及組織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員的數量、任務分配和識別標志;

(三)活動場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動場所可容納的人員數量以及活動預計參加人數;

(五)治安緩沖區域的設定及其標識;

(六)入場人員的票證查驗和安全檢查措施;

(七)車輛停放、疏導措施;

(八)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九)應急救援預案。

第七條承辦者具體負責下列安全事項:

(一)落實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責任制度,明確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開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宣傳教育;

(二)保障臨時搭建的設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隱患;

(三)按照負責許可的公安機關的要求,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對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承辦者有權拒絕其進入;

(四)按照核準的活動場所容納人員數量、劃定的區域發放或者出售門票;

(五)落實醫療救護、滅火、應急疏散等應急救援措施并組織演練;

(六)對妨礙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配備與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保安人員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

(八)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管理者具體負責下列安全事項:

(一)保障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符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

(三)保障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車場地,并維護安全秩序。

第九條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妨礙社會治安、影響社會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檢查,不得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

(三)服從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不得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投擲雜物。

第十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核承辦者提交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申請材料,實施安全許可;

(二)制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三)指導對安全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

(四)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場所組織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對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六)依法查處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處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第十一條公安機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對演出活動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承辦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內容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社會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四)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實施安全許可。

第十三條承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許可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辦者合法成立的證明以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

(二)大型群眾性活動方案及其說明,2個或者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還應當提交聯合承辦的協議;

(三)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動場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動場所的證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有資質、資格要求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資質、資格證明。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收到申請材料應當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對受理的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對活動場所進行查驗,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規模。

承辦者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時間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時間之前向做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變更,經公安機關同意方可變更。

承辦者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地點、內容以及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規模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申請安全許可。

承辦者取消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時間之前書面告知做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并交回公安機關頒發的準予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許可證件。

第十六條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安全需要組織相應警力,維持活動現場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預防和處置突發治安事件,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七條在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負責執行安全管理任務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憑值勤證件進入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承辦者索取門票。

第十八條承辦者發現進入活動場所的人員達到核準數量時,應當立即停止驗票;發現持有劃定區域以外的門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員,應當拒絕其入場并向活動現場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報告。

第十九條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第二十條承辦者擅自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擅自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規模的,由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未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對承辦者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承辦者或者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管理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治安管理處罰,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責任人不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第五條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六條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三十八條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三十九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表演發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第四十條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條錄音錄像制作者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

第四十二條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第四十三條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第四十四條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文化部關于加強演出市場有關問題管理的通知一、規范音樂節等節慶類營業性演出活動的申報與運作

(一)音樂節等節慶類營業性演出活動(以下簡稱“節慶演出”),是指冠以“節、周、月、季”等字樣,演出場次3場以上、持續時間1天以上的主題性演出活動。

節慶演出應當由符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規定的演出經營主體舉辦,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不得主辦或者承辦節慶演出,不得直接參與投資節慶演出;節慶演出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舉辦節慶演出應當將整體方案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審核,未經審核的,不得以“節、周、月、季”等名義進行宣傳。

(二)節慶演出過程中通過網絡直播、轉播等方式與觀眾互動的,應當由具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互聯網文化經營單位負責提供網絡服務;演出舉辦單位應當于演出活動舉辦3個工作日前,將演出現場播放的視頻資料和網絡互動方案報送演出地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三)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文化行政部門核準的演出人員和演出內容組織演出;指定專人負責現場巡查,落實安全應急措施;積極配合文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的現場監管。

(四)演出舉辦單位要創新思路,豐富節慶演出內容與形式,完善演出活動市場運作方式。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促進節慶演出與當地文化、旅游資源的深度融合,加強區域內節慶演出的統籌協調,引導節慶演出特色化、品牌化發展。

二、嚴格演出票務經營單位的市場準入與監管

(一)演出票務經營是演出營銷的重要環節,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票務代理、預訂、銷售業務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于設立演出經紀機構的規定,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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