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道路養護管理實施細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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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鄉村道路養護管理實施細則第1章總則第1條為全面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構建“暢、安、舒、美”的農村交通環境,適應鄉村振興戰略和農業農村現代化的需求,切實解決鄉村道路管養中存在的主體不清、權責不明、資金不足、機制不活等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以及國家、省、市關于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第2條本細則所稱鄉村道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驗收認定,連接縣道、鄉道、村道之間,或者村與村之間、村與外部節點之間,主要為農村生產生活服務的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包括路基、路面、橋梁、涵洞、隧道、排水設施、防護工程、交通安全設施、綠化美化設施、公路附屬設施等。第3條鄉村道路養護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以縣為主、鄉村盡責、群眾參與”的原則。堅持建養并重,將養護管理作為鄉村道路發展的生命線,推行專業化養護與群眾性養護相結合、日常養護與工程養護相結合、預防性養護與修復性養護相結合的模式,全面提升鄉村道路通行質量和綜合服務水平。第4條鄉村道路養護管理的主要目標是:建立健全權責清晰、齊抓共管的養護管理長效機制;落實養護資金,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保障路況處于良好狀態,路域環境整潔優美;消除安全隱患,延長道路使用壽命;構建符合本地實際的養護管理體系,實現鄉村道路“有路必養、養必到位,有路必管、管必到位”。第5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鄉村道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鄉村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和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第6條本細則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所有鄉村道路的養護管理活動。第2章管理體制與職責分工第7條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道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貫徹落實上級有關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道路養護管理規劃、年度計劃和相關制度,統籌安排財政資金,監督考核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履職情況。第8條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道路養護管理的行業指導、監督和考核工作。主要職責包括:(一)編制鄉村道路養護管理建議計劃,并組織實施;(二)審核、上報和下達鄉村道路養護資金預算,監督資金使用情況;(三)制定鄉村道路養護技術規范、質量標準和操作規程;(四)組織鄉村道路養護質量的檢查、評定和考核;(五)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做好鄉村道路日常養護、路政管理和應急搶險工作;(六)負責鄉村道路大中修工程的行業管理,監督工程質量和進度;(七)建立健全鄉村道路養護管理檔案和數據庫,推進信息化管理。第9條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或承擔相應職能的事業單位)受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托,具體承擔鄉村道路養護管理的日常事務性工作。負責組織巡查、技術指導、計量審核、檔案管理等具體工作。第10條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道路養護管理的實施主體,主要職責包括:(一)落實鄉村道路養護管理機構和人員,建立鄉村道路養護管理機制;(二)編制本鄉鎮鄉村道路年度養護建議計劃,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三)組織實施鄉村道路日常養護和小修工程,確保路況良好;(四)負責鄉村道路養護資金的籌措、管理和使用,確保資金安全有效;(五)組織開展鄉村道路路域環境整治,保護路產路權,制止違法行為;(六)負責鄉村道路安全隱患的排查、上報和初步治理,協助做好應急搶險工作;(七)指導村民委員會做好村道的日常養護工作,組織群眾參與義務養護。第11條村民委員會在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村道的日常養護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一)通過“一事一議”、村規民約等方式,組織村民做好村道的日常保潔、巡查和輕微病害的修復;(二)協助做好村道養護資金的籌集和管理;(三)及時報告村道損壞情況和安全隱患;(四)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路政管理和應急搶險工作。第12條全面推行鄉村道路“路長制”。縣級設立總路長,由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鄉鎮設立路長,由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村級設立路長,由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擔任。各級路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公路的管理、養護、路域環境整治和應急搶險等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第3章資金籌集與管理第13條鄉村道路養護資金主要包括省級補助資金、市級補助資金、縣級財政預算資金、鄉鎮自籌資金、村集體經濟收益、社會捐贈資金等。第14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道路養護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建立與養護里程、地方財力增長相適應的穩定增長機制。省級、市級補助資金應當全額用于鄉村道路養護,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第15條日常養護資金標準應不低于省定標準,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日常養護資金主要用于鄉村道路的日常巡查、保潔、小修保養、綠化管護、路政管理和應急搶險等支出。第16條養護工程資金(大中修工程)根據實際需求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并可申請上級專項補助。養護工程資金主要用于鄉村道路路面大中修、橋涵加固改造、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完善、災害防治等支出。第17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道路養護資金管理制度,實行專款專用、獨立核算、嚴格審批。養護資金的支付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工程進度、合同約定和質量驗收結果撥付。第18條鼓勵通過“以工代賑”、拍賣路橋冠名權、路邊資源開發等方式,多渠道籌集鄉村道路養護資金。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捐養鄉村道路。第19條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道路養護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審計,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高效。對截留、擠占、挪用、貪污養護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20條養護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內容包括資金來源、金額、用途、使用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等。第4章養護分類與技術標準第21條鄉村道路養護分為日常養護、小修保養、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各類養護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第22條日常養護是指對鄉村道路進行經常性的清潔、巡查和輕微病害的修復,以保持道路良好的通行狀態和整潔的路容路貌。具體包括:(一)路面清掃保潔,及時清理雜物、積土、積水、積雪、積冰等;(二)路肩整理,保持路肩平整、堅實、無雜草、無堆積物;(三)邊坡維護,保持邊坡穩定、平順,及時修補沖溝、坍塌;(四)排水設施疏通,及時清理邊溝、截水溝、涵洞內的淤積物,確保排水暢通;(五)交通安全設施維護,及時清洗、扶正、修復標志標牌、護欄、警示樁等;(六)綠化管護,對行道樹、花草進行澆水、施肥、修剪、病蟲害防治和防寒防凍;(七)小修保養,對路面裂縫、坑槽、松散等輕微病害進行及時修補。第23條小修保養是對鄉村道路及其設施進行輕微損壞的修理和保養。其技術標準如下:(一)路面坑槽修補應當遵循“圓洞方補、斜洞正補”的原則,鑿毛、清底、鋪筑、壓實,新舊路面接茬平順,無跳車現象;(二)裂縫灌縫應當清縫徹底,灌縫飽滿,不污染路面,防止雨水下滲;(三)局部沉陷、車轍處理應當查明原因,處治路基病害后,恢復路面平整度;(四)護欄、標志標牌修復應當做到位置準確、埋設穩固、顏色鮮明、反光效果良好;(五)橋涵日常保養應當保持泄水孔暢通,伸縮縫清潔,支座無損壞,欄桿完整。第24條中修工程是對鄉村道路及其設施的一般性磨損和局部損壞進行定期的修理和加固。主要包括:(一)路面加鋪、罩面;(二)大面積坑槽修補、翻修;(三)局部路段路基加固、改善;(四)橋涵局部加固、更換構件;(五)沿線設施集中更新、修復;(六)綠化補植、升級。第25條大修工程是對鄉村道路及其設施的嚴重損壞進行周期性的綜合修理,以全面恢復到設計標準或原有技術狀況。主要包括:(一)路面整體翻修、補強重鋪;(二)橋頭引道、沉降路段的處治;(三)橋梁加固、更換主要受力構件或拆除重建;(四)涵洞改造、接長;(五)擋土墻、護坡等防護工程的大規模修復或重建。第26條鄉村道路養護工程應當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大中修工程應當進行設計,設計文件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第27條養護工程施工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施工現場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圍擋,保障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第28條養護工程完工后,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辦理交(竣)工驗收手續;驗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單位負責返修,直至合格。第5章路政管理與路域環境整治第29條鄉村道路路政管理遵循“依法治路、綜合治理、預防為主、源頭管控”的原則,保護路產路權,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第30條鄉村道路用地范圍為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于1米的范圍。建筑控制區范圍為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第31條在鄉村道路和建筑控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一)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二)擅自占用、挖掘、損壞公路;(三)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四)在公路用地范圍內種植作物、打谷曬糧、焚燒物品;(五)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六)在公路上超限運輸;(七)在公路橋梁上下游200米范圍內采石挖砂、傾倒廢棄物、進行爆破作業;(八)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九)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第32條在鄉村道路上進行下列活動,必須經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四)利用公路橋梁、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五)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六)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七)超過公路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確需在公路上行駛。第33條經批準在鄉村道路上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采取保障公路安全和暢通的措施,并接受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施工完畢后,應當按照規定恢復公路原狀。第34條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鄉村道路路域環境的整治,做到“田路分家”、“宅路分家”。及時清除公路兩側的違章建筑、亂堆亂放、非公路標志和各類垃圾,規范公路沿線平交道口設置,美化公路環境。第35加強對超限超載車輛的治理。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在重要路段設置限寬限高設施或開展流動執法,嚴厲打擊超限超載運輸車輛行駛鄉村道路的行為,保護鄉村道路建設成果。第6章安全管理與應急保障第36條鄉村道路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應急保障機制。第37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每月、村民委員會應當每周對鄉村道路進行安全隱患排查,重點排查急彎、陡坡、臨水臨崖、視距不良、長下坡、學校周邊、平交道口等路段,以及橋梁、涵洞、護欄、標志標牌等設施。第38條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建立臺賬,明確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時限,實行銷號管理。能夠立即整改的,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限期整改。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上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第39條鄉村道路新建、改建、大中修工程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安全設施。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40條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制定鄉村道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搶險隊伍,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設備。應急物資和設備應當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新,確保處于良好狀態。第41條發生自然災害、交通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導致鄉村道路中斷或嚴重受損時,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力量搶修,保障道路暢通。同時,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并協助做好交通疏導、人員救助等工作。第42條在冬季、汛期等特殊時段,應當提前做好應對準備工作。冬季及時儲備防滑料、融雪劑,組織力量除雪防滑;汛期加強巡查,及時疏通排水設施,加固薄弱路段,防止水毀發生。第43條加強對養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養護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安全標志服,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嚴禁違章作業,確保作業安全和車輛行人安全。第7章考核監督與責任追究第44條鄉村道路養護管理工作納入縣級人民政府對鄉鎮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和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年度工作考核范圍。第45條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鄉村道路養護管理考核評價體系,制定具體的考核辦法和評分標準。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組織機構、資金管理、日常養護、工程管理、路政管理、安全管理、路域環境、檔案管理等。第46條考核采取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日常檢查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結果作為安排下一年度養護資金計劃和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第47條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鄉村道路養護質量進行評定。路況評定采用自動化檢測與人工調查相結合的方法,按照《公路技術狀況評定標準》進行,評定結果及時反饋給鄉鎮人民政府,并督促整改。第48條建立鄉村道路養護管理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在每條鄉村道路的起點或終點設置公示牌,公示路長姓名、養護責任人、監督電話、養護標準等內容,方便群眾監督和舉報。第49條對在鄉村道路養護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50條對未履行養護管理職責,導致路況下降、路產路權受損、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資金管理出現嚴重問題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具體包括:(一)通報批評;(二)扣減養護資金;(三)取消評先評優資格;(四)給予行政處分;(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51條對違反本細則規定,損壞、侵占鄉村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8章檔案管理與信息化建設第52條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道路養護管理檔案制度,做到一路一檔、一橋一檔。第53條養護管理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公路基本情況:路線名稱、起點、終點、里程、等級、路面類型、寬度、橋梁、涵洞等;(二)養護計劃和資金使用情況;(三)日常巡查記錄、病害調查記錄;(四)養護工程施工文件:設計圖紙、招投標文件、合同、施工記錄、監理記錄、驗收文件等;(五)路況檢測評定資料;(六)路政管理檔案:許可文書、違法案件處理文書等;(七)安全管理檔案:隱患排查記錄、整改記錄、應急預案等;(八)圖片影像資料。第54條檔案管理應當規范、完整、準確、系統,實行紙質檔案與電子檔案并存。檔案資料的保管期限應當符合檔案管理規定。第55條積極推進鄉村道路養護管理信息化建設。利用GIS地理信息系統、大數據、物聯網等現代技術,建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信息平臺,實現公路基礎數據、養護數據、路政數據、安全數據、視頻監控等信息的數字化管理和共享。第56條推廣使用移動巡查終端、自動化檢測設備等,提高養護管理效率和水平。鼓勵開發和使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手機APP,方便巡查人員實時上傳數據,管理人員動態掌握路況。第57條加強對信息化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確保系統運行穩定、數據準確、傳輸暢通。第9章附則第58條本細則中未明確規定的其他事項,參照國家、省、市有關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第59條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細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或管理辦法。第60條本細則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61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鄉村道路養護管理規定與本細則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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