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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編寫說明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我礦的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全礦每一位從業人員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促進企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及《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結合焦家金礦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編寫了《焦家金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匯編》。《焦家金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匯編》2003年第一版,原版本包括焦家金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焦家金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兩部分。隨著生產的發展,原版本已不適應管理需要,特別是2006年年底礦山資源整合后,更需要統一的管理制度,為此進行修訂。新版本只包括焦家金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焦家金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另行匯編。新版本在原版本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完善和補充,共有45個制度匯編而成,其中修訂了32個制度,補充了13個制度。《焦家金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匯編》適用于焦家金礦各單位及外委施工單位的所有從業人員,是每一位從業人員安全行為的約束和規范。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學習,加強教育培訓,確保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貫徹和落實。各項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之規定相抵觸的,執行上級的有關規定。焦家金礦安全生產管理體制第一條礦部按照“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勞動者遵章守紀”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建立黨政工團密切配合、分工負責的安全生產管理機制。第二條礦部安全生產委員會是礦安全生產管理的領導機構,礦長任安委會主任,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任副主任,成員由其他礦級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的行政主要領導組成。安委會辦公室設在安全環保部,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條礦部安委會定期研究有關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問題,協調黨政工團各系統搞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下列問題由礦安委會討論決定:(一)安全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安全環保工作奮斗目標;(二)重要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三)對傷亡事故原因分析和責任者處理的仲裁;(四)對嚴重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造成惡劣影響,對責任者的處理;(五)重大危險源及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六)其它需要安委會討論的事項。第四條黨政工團應當分別制定出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其安全管理職責是:(一)黨委負責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和監督工作,應經常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安全生產管理狀況,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思想教育,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證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的落實,并參與安全生產的重大決策。(二)行政負責安全生產的具體工作,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實現安全生產目標。(三)工會負責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利。(四)團委負責青年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應根據青工特點,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抓好“青年安全監督崗”和“青年安全生產示范崗”,教育青工為安全生產多做貢獻。第五條礦部對各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單位應堅持“管生產必須負責安全”的原則,加強現場安全監督,搞好生產全過程的安全管理,及時向礦部報告有關安全問題。第六條礦長為焦家金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其他礦級領導為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的責任人;主管機構為安全環保部,設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單位的行政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第七條各單位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健全勞動保護組織。第八條從業人員享有法律賦予的安全生產權利,可以向有關部門和工會反映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對危害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同時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安全生產義務,遵章守紀,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領導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并積極參加各種搶險救護工作。目錄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5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6安全會議制度 7全生產檢查制度 8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管理規定 9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 12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14安全警示標志管理規定 15安全生產確認制度 16安全生產交接班制度 17上下井人員登記管理規定 18頂板分級管理制度 19頂幫安全管理規定 21控制爆破獎懲管理規定 23關于拆除充填體木支護的規定 25采空區管理制度 26地表塌陷區管理制度 28關于井下電氣設施安全操作的有關規定 29關于井下機車運輸及人行安全的有關規定 30通風防塵設施管理規定 31有毒有害氣體檢查制度 32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管理辦法 33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 37勞動防護用品佩戴制度 39事故隱患排查、評估、報告、監控和治理規定 40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制度 43事故搶救、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47安全設備、器材檢查、維修制度 51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規定 52特種作業及特種作人員管理制度 55特殊作業現場管理與審批制度 57供配電安全管理制度 58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60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67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使用管理規定 7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8火災危險場所電氣裝置管理規定 81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 85礦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89礦區地表開挖工程管理規定 94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95關于對爆炸物品實行互保責任的規定 98外委施工隊伍安全管理規定 98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考核標準 103安全生產獎懲考核細則 117安全目標管理制度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礦安全目標管理,確保安全目標順利完成,實現安全生產,根據《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及上級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每年年初,根據集團及股份公司下達的安全指標,由安全環保部代表礦部制定年度安全目標。第三條安全目標必須經過安全生產委員會討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工會委員和職工代表組長聯席會議)通過,經礦長批準后實施。第四條礦長應對安全目標的實施進行指揮、組織、監督和協調,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第五條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具體負責安全目標的管理工作。第六條根據礦部確定的安全生產目標,安全環保部及時編制下發《焦家金礦安全環保工作要點》,明確各項安全指標。第七條針對各單位的工作性質及所管轄的范圍,礦部與各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與外委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進一步明確各自的安全指標和安全職責。第八條各單位負責制定確保目標完成的實施方案和措施,并組織實施。將本單位安全指標進行分解,分解到各班組、各崗位,與每位職工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確保指標的完成。第九條安全目標發生變化時,礦部應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管理評審,對安全目標重新進行確定。第十條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各單位安全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督察落實,并負責每月進行考核,按照《焦家金礦安全生產獎懲考核細則》及《焦家金礦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考核標準》的有關規定進行獎懲。第十一條本制度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第一條根據《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3號令),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目的是幫助從業人員提高對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端正搞好安全生產的態度,了解生產活動規律及安全生產的基本知識,提高安全操作技能,使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第三條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應以下列人員為重點:1、新入礦的從業人員;2、特殊崗位的從業人員;3、調換工種、改變崗位和采用新工藝作業的從業人員;4、工段長、班、組長及井下從業人員;5、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單位領導及其他各級管理人員。第四條“三級教育”的培訓內容:1、礦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主要是:安全生產基本知識;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礦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關事故案例等。2、車間(公司、部門)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主要是: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新知識、新技術;礦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本車間(公司、部門)安全生產狀況和規章制度;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事故案例等。3、班組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主要是: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生產設備、安全裝置、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第五條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的實施:1、對新入礦從業人員進行礦、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接受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72學時,首先由礦部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試合格后安排到單位;單位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安排到班組;再由班組進行崗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在有安全生產經驗的從業人員的帶領下工作滿4個月,經車間和班組考試合格后方能獨立工作。2、特殊工種按上級部門的要求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3、對調換工種、改變崗位及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作業的從業人員,必須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4、工段長、班組長及其他從業人員由各單位每年進行不少于20學時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5、對從業人員進行復工安全教育和節假日返崗的收心教育,即對因各種原因,如病假、事假、工傷歇工等,離開工作崗位時間較長的人員,重新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6、礦長、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分管設備的副礦長、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外圍礦區負責人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由安全環保部根據安監部門(培訓機構)的要求組織實施。7、其他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時間不少于20學時。由安全環保部和人力資源部組織實施。8、對違章人員及事故責任人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9、采用班前、班后會,安全活動日,安全例會,事故現場會等形式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第六條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各單位必須支付工資。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和考試結果要記錄存檔。第七條本制度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安全會議制度第一條為加強安全會議管理,明確安全會議內容,根據《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礦部每年組織召開夏季“四防”、冬季“四防”、“安全生產月”及年度安全工作會議,召開季節性安全工作會議,布置安全生產工作。第三條安全環保部每月組織召開一次全礦安全工作例會,傳達上級安全文件,總結上月的安全生產情況,提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隱患和問題,并提出采取的措施,布置以后的安全生產工作。第四條各單位應及時召開下列安全會議:1、礦部、安全環保部及各職能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的布置和要求,各單位應盡快傳達、布置、落實。2、每周(旬)召開一次安全會議,總結安全工作情況,布置下一步安全生產工作,學習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3、各單位出現不安全征兆,應及時召開會議研究相應的防范措施,教育職工引起重視,做好各種記錄。4、各單位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必須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第五條班組應及時召開下列安全會議:1、在班前,班長應根據本班工作特點布置安全生產工作。2、每星期應進行一次安全活動日,活動內容應做記錄。第六條及時召開險肇事故和一般傷害事故分析會。第七條及時召開各類違章人員及事故責任者的安全座談會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第八條各種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應有記錄。第九條本制度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全生產檢查制度第一條為加強安全檢查管理,明確安全檢查內容,規范安全檢查程序,根據《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年定期組織二至四次群眾性安全生產大檢查,如夏季“四防”、冬季“四防”、“安全生產月”等;各有關安全生產專業檢查組根據職責范圍,每月定期組織一次全礦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環保部及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對本職范圍內日常的安全生產進行檢查監督,各職能部門的檢查情況要匯總到安全環保部。第三條車間應參照礦部的檢查形式,每周定期進行一次安全檢查。班組應每班進行安全檢查若干次。第四條安全檢查形式包括:普通檢查、專業檢查、抽查和季節性檢查。第五條安全生產大檢查內容包括:1、查思想:查各級領導和廣大職工對安全生產的認識是否正確,安全責任心是否強,對違章現象是否敢于制止,全體職工“安全第一”的思想是否牢固。2、查制度:查安全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貫徹執行情況,有無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現象。3、查紀律:查有無違反勞動紀律情況。4、查領導:查領導是否將安全生產擺到重要議事日程上,是否做到了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對反“三違”和整改事故隱患的態度和落實情況。5、查隱患:查是否做到安全文明生產,危險源的狀態是否穩定,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完好,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并對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見。6、查整改:查大檢查和日常檢查提出的問題是否及時得到處理,隱患整改是否徹底,暫時無法處理的,是否采取了防范措施。第六條安全檢查工作應有計劃,做到目的明確、要求具體、責任到人、整改及時。第七條安全檢查工作應堅持黨政工團齊抓共管、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依靠群眾、依靠技術人員,邊檢查、邊整改、邊總結和邊推廣先進典型及先進經驗。第八條安全檢查結束后,礦部應有檢查情況通報,車間應有工作總結,應根據檢查情況進行相應的考核。第九條各種檢查應有記錄,記錄要填寫詳細。第十條本制度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管理規定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投入的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確保安全生產,根據《山東黃金集團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按照規定標準足額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第三條安全生產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第四條各單位應加大安全資金投入,礦部鼓勵各單位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安全生產水平,達到科技興安和本質安全。第五條資金結算中心分部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的歸口管理部門,要按照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并將使用情況在成本帳務中據實列支。第六條安全環保部是安全生產費用的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嚴格把關,并對資金結算中心分部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認真監督。第七條各單位根據集團公司批復的年度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對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項目在月份成本報表中詳細列明,經安全環保部審核、分管礦長批準后交資金結算中心分部進行核算。沒有分管礦長和安全部門簽字,資金結算中心分部不得入帳。第八條資金結算中心分部在每月月底,將上月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情況明細表報安全環保部。第九條年度安全生產費用實行計劃管理,安全環保部代表礦部在每年的10月份,編制下一年度安全專項投資計劃報綜合計劃部。第十條綜合計劃部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年度安全專項投資計劃進行審查,報有關礦領導批準后,上報礦業股份公司。第十一條礦山開采安全生產費用依據開采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提取標準為:井下礦山每噸8元(指選廠處理原礦量);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于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第十二條安全生產費用必須是已列入公司年度安全專項投資計劃或已按公司規定程序審批的計劃。第十三條安全生產投入遇緊急情況時,可先行支出,于2日內報安全環保部和綜合計劃部,分管礦長審查后,綜合計劃部在3日內報礦業股份公司。第十四條安全生產費用計劃下達后,各單位要按計劃組織實施,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或追加的安全生產費用,應及時報安全環保部和綜合計劃部,經分管礦長批準后,由綜合計劃部上報礦業股份公司。第十五條對外發包的安全專項投資應經過招標,超過50萬元的工程需礦業股份公司統一進行招標。第十六條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的范圍進行計劃和列支: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1、礦山綜合防塵:礦山防塵、除塵的設備設施;2、地質監控:地表及井下的地質監測、控制和防范等設備設施;3、防滅火: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規定的防火和滅火的設備設施;4、防治水:按照《規程》規定的防排水的設備設施及用于治水的工程及設備、設施;5、危險氣體監測:井下及地表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監控等設備設施;6、通風系統:用于通風系統的監測、控制及系統通風、局部通風工程及設備設施;7、支護:礦山井下的木材、金屬網、鋼支架、穿帶、錨桿、混凝土、石材、噴漿等支護費用及支護的設備設施;8、機電設備:《規程》要求的機電設備的防護、維護等;9、供配電系統:《規程》要求的供電、電氣線路、各種保護、變配電所等各種安全檢測和安全防護的設備設施;10、運輸(提升)系統:《規程》規定的水平、斜井、無軌運輸及豎井提升等安全檢測、安全防護的設備設施;11、尾礦庫(壩):按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要求的安全設施及設備;12、其他用于完善、改造和維護礦山企業安全的防護設備、設施。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包括各類安全檢查、安全現狀評價、安全專項評價、災害評價、職業安全環保管理體系等各種評價的支出。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包括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各類人員安全技能的教育培訓,各類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等。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第十七條在本規定的使用范圍內,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優先用于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礦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支出,其所需支出無需報批,須向礦業股份公司備案。第十八條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款專用,并按照本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應無余額。第十九條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第二十條礦部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礦井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所需保險費用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在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第二十一條本規定如與上級精神有沖突,按上級規定執行。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安全環保部和資金結算中心分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檔案法》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礦安全生產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全礦范圍內所有安全檔案的管理,安全檔案是我礦總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安全管理基礎工作的重要內容。第三條安全檔案堅持“實事求是、真實可靠、集中保管”的原則。第二章文件材料的形成、歸檔第四條重要安全文件以“紅頭”文件形式由礦長簽發,綜合部簽批、發放、記錄,并將原件、簽發卡片、“紅頭文件”存入檔案。第五條一般的安全文件,由分管副礦長簽發,安全環保部簽批、發放、記錄,并按要求存入檔案。第六條各單位自行制定的安全文件,由各單位根據需要自行保管、存檔。第七條運營管理部、安全環保部、物資裝備公司分部等有關單位填繪、編制的地形圖、平面圖、水文圖、通風系統圖、縱投影圖、井上下對照圖、供電、供風、供水系統圖等,應按規定定期修改,并存入檔案(屬保密性圖件)。第三章職責第八條綜合檔案室負責全礦重要安全檔案的管理。第九條安全環保部負責三同時、安全工作計劃規劃、安全制度、操作規程、責任制、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培訓、通風防塵、勞動保護、安全獎罰、應急預案、危險化學品、放射源、安全會議、文件、安全責任狀、工傷、職業病、各類事故等檔案管理。第十條物資裝備公司分部負責特種設備、其它設備及電氣的安全檔案管理,包括管理制度、規程、安全計劃、監測、檢查及事故等。第十一條保衛部負責爆破器材、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檔案管理,包括管理制度、臺帳、涉爆人員檔案等。第十二條各單位應建立本單位的安全檔案,包括安全文件、安全檢查、安全會議、教育培訓、責任狀等。第四章檔案管理第十三條檔案管理方針:整齊、規范、便于查閱。第十四條存檔的所有文件、圖件應編寫目錄或清單,以便查閱。第十五條礦部重要安全檔案,日常由安全環保部負責編制、管理,并按“檔案管理制度”定期將重要檔案存入檔案室。第十六條各單位向檔案室提交安全檔案時,應辦理安全檔案移交手續,編制“安全檔案移交清單”。第十七條檔案保存的形式有:文字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圖像資料等。第十八條檔案室必須有專門的庫房,并具有良好的衛生環境和防盜、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危害的安全措施。第十九條根據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檔案員或兼職檔案員應編制檔案保管期限表,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短期三種,確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則是:1、對企業有長遠利用價值的檔案應永久保存;2、對企業有一定時間內利用價值的檔案分別是長期和短期保存;3、凡是介于兩種保管期限之間的檔案,其保管期限一律從長。第二十條安全檔案保存期限由安全環保部依據上述規定,制定保存年限,見附表。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安全技術審批制度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礦安全技術審批管理,確保我礦職工生命及設備安全,根據《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要求,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安全技術審批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技術審批;技術改造項目安全技術審批;重大危險源整改項目安全技術審批;重大設備維修、維護項目安全技術審批;采掘設計安全技術審批和其它存在安全隱患項目的安全技術審批。第三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技術改造項目、重大危險源整改項目、重大設備維修項目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采掘工作面開工前必須編制《采掘作業規程》;其它存在安全隱患的項目必須編制可行的安全技術措施。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寫初步設計及《安全設施設計》。初步設計及《安全設施設計》由設計單位申請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專業管理部門組織審查,并形成批復;項目主管單位和安全環保部同時參加審查,并將批復材料永久存檔。第五條安全環保部對安全技術審批管理行使綜合監督職能,并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第六條其他各業務部門對其職責范圍內的安全技術審批管理負責。制定安全技術規劃、下達計劃;編制和審批工程設計,施工組織設計;推廣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并組織技術鑒定和審批工作;組織技術監測和質量標準驗收;履行日常業務技術管理。第七條各級技術負責人,對施工生產的安全負技術責任。第八條各部門技術人員對本崗位安全技術工作負責,負責編制《采掘作業規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并監督現場實施。第九條《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采掘作業規程》中必須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特殊和危險性大的工程項目必須單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第十條《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采掘作業規程》的編制必須做到及時性、針對性、具體性。第十一條單獨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一定要有依據、有計算、有詳圖、有說明。第十二條審核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素質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認真履行審批手續,嚴把安全技術關,確保規程、措施的嚴肅性、有效性。第十三條審核人員應對編制人提出的措施和方案的合理性及其實施的可靠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提出明確意見,并有責任進行修改、完善和否定。第十四條一般工程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或施工方案及作業規程應由工程項目技術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由礦總工程師負責審批。第十五條審批人對安全技術措施或施工方案及采掘作業規程應給予批準或不批準實施的明確答復。凡屬“建議”、“修改”、“待完善”等意見不予批準,待編制人和審核人修改、完善之后再進行審批。第十六條特殊和危險性大的工程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由工程項目技術負責人編制,礦部技術部門審核,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后實施。第十七條經過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施工單位必須組織相關人員認真貫徹學習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更改或拒不執行,否則,發生傷亡事故,要追究其責任;如果由于安全技術措施內容有問題,發生傷亡事故,要追究編制人、審核人與審批人的責任。第十八條根據需要必須修改已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時,應按原編制與審批的分工與程序辦理。第十九條每月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對在用的《采掘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進行一次復審,提出復審意見,發現問題及時修改,并重新履行審批。復審由運營管理部牽頭,并留有記錄。第二十條已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單獨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編寫單位分送相關部門并永久歸檔。已經批準的《采掘作業規程》由編寫單位分送相關部門,與采掘設計合并歸檔。第二十一條礦部安全檢查時要把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管理作為安全管理的基礎工作,檢查其落實情況,并納入安全績效考核。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安全警示標志管理規定第一條為加強我礦安全警示標志的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志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根據《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安全警示標志應設置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場所或有關設備設施上。第三條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所需安全警示標志由各單位提報使用計劃,由安全環保部負責審批,報主管礦長批準后統一購置。第四條各使用單位要建立安全警示標志檔案,做好對安全警示標志的使用、維護和管理,列入日常安全檢查內容,如發現有變形、破損、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標志,要及時修整或更換。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各單位安全標志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第五條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原則1、標志的設置應遵循安全的原則。按照能夠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其標志設置的位置應在周圍環境有某種不安全因素、易發生事故或危險性較大的場所或設備設施,以及有必要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公共場所和礦內主要道路交通干線兩側。2、各單位在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同時,根據公共場所和生產作業環境的不同,設置相應的公共信息標志。如緊急出口、公用電話等。3、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要與環境相互諧調,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并保證標志有足夠的亮度或照度,有燈光照明的,其照明光不應是有色光。4、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要避免濫設和不規范的現象,在同一地域內,要避免設置內容相互矛盾和內容相近的標志,用適量的標志達到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目的,設置的標志圖形符號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5、設置的標志要牢固可靠,不得妨礙正常作業和避免造成新的隱患。第六條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方式1、附著式,將標志直接附著在建筑物等設施上;2、懸掛式,將標志懸掛在固定牢靠的物體上;3、柱式,將標志固定在柱、桿上。第七條本規定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安全生產確認制度第一條為了確保現場作業安全,保證安全生產,根據《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等有關規程的要求,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到生產作業現場的各崗位、工種的作業人員及生產、技術、安全管理人員,都必須遵守本制度。第三條各崗位、工種的生產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必須首先進行安全確認,確認安全后,方可按有關安全操作規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作業;有不安全因素,必須及時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繼續作業;有重大不安全因素時,應及時逐級匯報,共同到現場確定安全措施。第四條到井下各作業地點的現場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進入作業地點后,必須遵循下列程序進行安全確認:1、作業點是否有良好的通風;2、作業點是否有良好的照明;3、頂板及兩幫是否穩固,有無浮石及冒落的可能;4、天井的橫撐、梯子、板墻、梯子平臺、作業平臺、安全平臺、安全棚是否牢固可靠;5、支護措施、安全出口及身后退路是否安全可靠;6、作業處、站立處、休息處和通行處是否安全;7、溜井格篩、設備、設施及電器的安全裝置是否完好;8、與相臨作業點是否相互影響安全;9、交接班提出的有關事宜。第五條值班長開完班前會后,必須到所負責的作業地點進行安全生產的檢查并進行安全確認。第六條各單位和職能部門的生產、技術、安全管理人員到各工作崗位開展工作前,必須進行安全確認,發現存在不安全因素,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方可進行作業;對解決不了的安全問題要及時逐級匯報;對崗位從業人員存在的“三違”現象,要及時糾正,進行批評教育。第七條本制度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安全生產交接班制度第一條為加強交接班管理,明確交接班的內容,規范交接班的程序,根據《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各班組要根據工作的實際情況提前進行交接班,上崗前召開班前會。第三條各運行工應在工作崗位(現場)進行面對面的對口交接,井下崗位實行班(組)交接。交接人員應做到:接班者不到,交班者不走;空班制的應有值(代)班長向下一班交接,并做好詳細的交班記錄。第四條要嚴肅認真詳細清楚的交接工程質量完成情況,工作面(場所)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通風防塵和衛生狀況,設備運行和工具、儀器、儀表完好情況,以及下一班可能發生的不安全因素和應注意的問題,不準隱瞞事故隱患。第五條交接班時,應雙方共同檢查設備、設施及作業場所,特別是卷揚機、空壓機、主扇風機、電機車、鏟運機、鍋爐、配電、水泵等重要設備要認真交接。各單位應制定運行工種具體的交接內容。對查出的問題應共同研究協商解決。交接雙方應認真填寫交接記錄。第六條發揚協作友愛精神,交班者要為接班者創造有利條件,發生矛盾時,由值(代)班長解決。第七條不連續作業的崗位,無接班者時,要切斷電源、熄滅火種、清理工作場所后方可下班。第八條本制度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上下井人員登記管理規定第一條為了加強下井人員的管理,準確掌握井下人員狀況,根據《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等規程要求,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礦各單位的所有下井人員、外委施工隊伍的所有下井人員和外來參觀、學習、考察、檢查等人員。第三條所有下井人員必須熟悉打卡登記程序及注意事項,嚴格執行本規定。第四條在各礦區的行人井井口設置上、下井信息讀卡器,下井人員在下井前及上井后,分別到各自讀卡區讀卡登記。第五條下井人員的信息卡安放在個人的安全帽內,信息卡內存有卡號等本人相關信息,專卡專用,個人對自己的信息卡負有保管責任,存放時避免強力沖擊,不得存放在潮濕地方或用水沖洗。第六條所有上、下井人員必須本人到讀卡區進行讀卡登記,不得替代,不讀卡登記者不得下井。第七條上、下井人員到讀卡區讀卡,當聽到“成功”的語音提示后,應立即離開讀卡區,不得反復讀卡。第八條上下井人員不得在讀卡區滯留,不得隨意觸摸、操作、碰砸讀卡器;攜帶物件經過讀卡區時,不得碰撞讀卡器。第九條鏟運機上下斜坡道時,司機必須將車輛停在斜坡道井口水平段,下車到相應的讀卡區讀卡。第十條外來參觀、學習、考察、檢查人員下井必須佩戴“客人專用安全帽”,并由礦內熟悉井下的人員陪同打卡登記和下井。第十一條各考勤系統由所在單位負責日常管理,由綜合計劃部負責維護、安全環保部負責綜合監督。第十二條本規定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頂板分級管理制度第一條為加強采場頂板安全管理,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第二條根據我礦采場礦巖穩定情況對頂板進行鑒定,分Ⅰ至Ⅲ級進行管理。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列為Ⅰ級頂板1、采場內有大斷層通過的;2、采場內有較大斷層通過且有交匯的;3、巖石節理特別發育的;4、采場頂板暴露面積較大的;5、采場附近有采空區或陷落區,可能對本采場構成影響的。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列為Ⅱ級頂板1、采場內有斷層通過的;2、巖石節理比較發育的;3、采場處于大斷層下盤的。三、Ⅲ級頂板:巖質堅固,節理不發育,只有少數小斷層的。第三條生產探礦結束后,地質人員在提交礦塊時,要根據礦塊的礦巖性質及地質構造情況,按照頂板等級鑒定標準,提出所提交礦塊的頂板等級,并在地質說明書中注明。第四條采礦設計人員根據地質人員提供的地質資料,在征求安全部門的意見后確定該采場的頂板等級,并提出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第五條運營管理部在下達月份采掘計劃時,在計劃中注明采場的頂板等級。采場頂板揭露后,礦巖性質及構造發生變化,頂板等級有必要進行調整時,經安全部門與設計人員協商后,由設計人員書面通知有關部門予以調整。第六條頂板檢查的內容主要有:頂板等級劃分是否合理,頂板是否有變化,安全技術措施是否可靠及執行情況等。1、I級頂板的檢查安全環保部安全員、采掘車間安全員、采礦工程技術人員每班至少檢查一次,若安全情況特別不好,應在現場監督處理;當班代班長及外委施工隊長每班至少檢查三次;采掘車間及外委施工單位有關領導每周至少檢查五次;安全環保部、運營管理部有關領導每周至少檢查兩次;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每周至少檢查一次。2、Ⅱ級頂板的檢查安全環保部安全員、采掘車間安全員、采礦工程技術人員每班至少檢查一次;當班代班長及外委施工隊長每班至少檢查二次;采掘車間及外委施工單位有關領導每周至少檢查四次;安全環保部、運營管理部有關領導每周至少檢查一次。3、Ⅲ級頂板的檢查安全環保部安全員、采掘車間安全員、采礦工程技術人員、當班代班長及外委施工隊長每班至少檢查一次;采掘車間及外委施工單位有關領導每周至少檢查三次;安全環保部、運營管理部有關領導每月至少檢查一次。第七條頂板檢查采取以查圖紙、現場觀察、敲幫問頂等方法,逐步采用新的現代化儀器進行監測。第八條各部門管理人員要建立“現場檢查記錄”,并將現場檢查情況及處理意見進行記錄,礦部將不定期進行檢查,凡是記錄不全或不記錄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嚴格進行考核。第九條必須采用控制爆破技術,減少對頂板的破壞,并嚴格執行《焦家金礦控制爆破獎懲管理規定》。第十條頂板支護標準1、I級頂板的支護主要采用木立柱或木棚支護,局部地方也可以用金屬網或錨桿支護。2、Ⅱ級頂板的支護主要采用錨桿支護,網度應在1m2左右一根,3、Ⅲ級頂板的支護主要采用錨桿支護,網度應在1.5~2.0m2左右一根,巖石特別穩固的可適當放寬第十一條回采過程中,如頂板和礦體形狀發生特殊變化時應暫停作業,由運營管理部組織有關部門召開現場會議,臨時確定回采方案和頂板維護管理措施。第十二條本制度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頂幫安全管理規定第一條為加強井下采掘頂板及兩幫的安全管理,防止各類片幫冒頂事故的發生,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根據《礦山安全法》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第二條在我礦范圍內從事井下采掘設計、現場管理和作業的從業人員(包括外委施工單位的井下從業人員)均執行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指的頂板和兩幫(以下簡稱頂幫)包括巖石、充填體、混凝土假底及其它。第四條頂幫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在安全措施上必須達到“安全上可靠,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第五條不穩固采掘作業地點及跨度大的頂幫,必須采取合理的支護措施,禁止在無任何安全措施的頂板下作業,支護措施必須在設計中規定,設計中規定的支護必須達到安全要求。第六條在進行采掘設計時,要選擇安全合理的采礦方法和施工工藝,采掘跨度和高度不得超過《焦家金礦采掘工程質量管理規定》中規定的數值,礦柱(保安礦柱、房間礦柱和頂、底柱等)的規格和形狀,應保證在整個利用期間的穩定。第七條采掘作業必須嚴格按照設計進行施工,嚴格執行《焦家金礦采掘工程質量管理規定》中對超高超寬的規定。第八條當采場暫時停止回采工作時,應采取防止巖石、充填體或假底冒落的措施;當恢復生產時,車間生產負責人必須組織帶班長、安全員、施工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才能作業。第九條對巖石松軟不穩固及頂幫為充填體的采掘作業地點,頂幫采取的支護措施必須緊跟工作面。第十條爆破后必須認真檢查頂邦和支護的變化情況,因爆破損壞的支架,應修復后才能進行其他作業。第十一條進入采掘作業地點進行作業前必須將頂幫浮石處理干凈,禁止帶浮石作業,在作業過程中發現冒頂征兆,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待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第十二條頂幫鑿巖爆破必須采用控制爆破技術,減少對頂幫的破壞,并嚴格執行《焦家金礦控制爆破獎懲管理規定》。第十三條頂幫為巖石的應采用以下支護:巖石條件較好的采掘作業地點應采用錨桿支護,網度應在1.5~2.0m2左右一根;巖石條件較差的采礦地點及服務時間較短的掘進地點應采用錨桿支護,網度應在1.0m2左右一根,也可采用木支護或木棚支護;頂幫為充填體或頂板為質量差的混凝土假底時應采用木立柱支護或木棚支護等支護形式。第十四條錨桿、金屬網支護和木支護必須達到《支護工安全操作規程》規定的要求。第十五條采用進路充填采礦法作業,必須保證充填的接頂質量,減少頂板暴露面積。第十六條在相鄰進路一側有充填體時,禁止將充填體作為爆破自由面,防止充填體塌落,減少頂幫暴露面積。第十七條回采頂柱最后一層頂板為膠結1:4(C材料1:10)充填體的木支護若進行回收必須按照《關于拆除充填體木支護的規定》的要求進行,否則不得回收,其他情況的支護禁止回收。第十八條帶班長要對采掘作業地點的頂幫加強班前、班中和班后的檢查和安全確認,及時制止帶浮石、不采取安全措施等違章作業現象,發現頂幫存在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并做好各種記錄。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每天要安排專人對采掘頂幫進行現場檢查、抽查和技術指導,解決頂幫管理過程中的疑難問題,制止違章現象。第二十條各單位的現場管理及服務人員到采掘作業地點開展工作前,必須進行頂幫安全確認,發現頂幫的不安全因素,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方可進行作業;對解決不了的安全問題要及時逐級匯報進行協調解決,直至消除隱患。第二十一條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對采掘頂幫加強監督管理,及時解決頂幫管理過程中的疑難問題并提供技術服務,制止“三違”,對違章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考核。第二十二條對頂幫安全管理的獎罰嚴格執行《焦家金礦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考核標準》。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控制爆破獎懲管理規定第一條為加強井下采掘工程控制爆破管理,降低爆破對采掘頂幫的破壞,避免或減少頂幫浮石和片幫冒頂事故的發生,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礦范圍內從事井下采掘施工的單位,包括各采掘車間和外來施工單位。第三條本規定所指采掘工程包括井下開拓井巷工程、探礦工程、采切工程和采礦工程。第四條礦部鼓勵各采掘施工單位采用先進的控制爆破技術、先進工藝和新的光面爆破材料,不斷改進控制爆破方法。對達到控制爆破標準的采掘工程給予獎勵,對達不到控制爆破標準的采掘工程給予處罰。第五條礦部成立控制爆破領導小組組長:生產副礦長成員:安全環保部、運營管理部經理及采掘車間主任成立驗收小組:由安全環保部、運營管理部及采掘車間等單位有關人員組成,安全環保部為組長單位。第六條控制爆破管理過程中各單位職責1、安全環保部負責井下采掘工程頂幫控制爆破的技術指導、質量驗收、考核與匯總工作。2、運營管理部采礦工程技術人員負責采掘工程頂幫控制爆破的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參與質量驗收工作。3、運營管理部測量工程技術人員負責采掘工程頂幫控制爆破量的驗收工作。4、采掘車間負責采掘工程頂幫控制爆破技術的培訓、指導、實施和現場管理工作。第七條控制爆破驗收掘進工程以月驗收,采礦工程以進路結束后驗收。第八條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評為合格的控制爆破工程1、采掘工程必須按設計施工,并達到工程質量優質標準的要求,無超采及欠采等現象。2、采掘工程頂板平整,兩幫直立,頂幫臺階高度不得大于0.2米3、頂幫采用空氣間隔裝藥,并對炮眼進行堵塞。4、頂幫留半面孔率:巖石條件較好的不得少于60%,巖石條件差的不得少于40%。公式為:留半面孔率=頂幫留有半面孔總長度/頂幫炮眼總長度第九條第八條中任何一項達不到要求的為不合格的控制爆破工程,由于巖石條件原因達不到控制爆破工程要求的,由有關管理和施工單位共同出具證明材料,安全環保部簽字認可,可免予考核。第十條獎罰一、凡達到控制爆破標準的1、寬度大于或等于2米的采掘工程每米2、寬度小于2米的采掘工程每米3、單位給予30%的獎勵。二、對達不到控制爆破標準的1、寬度大于或等于2米的采掘工程每米2、寬度小于2米的采掘工程每米3、單位給予50%的罰款。三、對違反采掘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和爆破制度等違章行為按照《焦家金礦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考核標準》中的有關規定進行考核。第十一條采掘工程竣工驗收時對采掘工程的控制爆破情況進行現場評比,并由安全環保部、運營管理部及施工單位的現場驗收人員在驗收單上簽字認可,驗收單一式兩份,發放施工單位一份,安全環保部存留一份。第十二條礦部每月將驗收的控制爆破情況進行公布兌現。第十三條對在控制爆破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有關責任人100-500元的罰款。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于拆除充填體木支護的規定第一條為了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回收利用木材,降低成本,制訂本規定。第二條充填體的木支護是指采場回采頂柱最后一層頂板為膠結1:4(C材料1:10)充填體的木支護。第三條采場進路回采結束驗收后,充填體木支護的具體拆除數量、方案由施工單位提出,安全環保部牽頭與運營管理部、施工單位共同協商,達成一直意見,同時在驗收單上形成文字記錄并簽字。第四條方案確定后木支護的拆除必須由施工單位的代班長或施工管理人員專人現場指導施工。第五條拆除木支護必須由里向外依次進行,當方案不能實施或充填體出現裂紋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時,必須立即停止施工、撤離人員,逐級匯報,現場再定。第六條拆除木支護必須拆除一掛清運一掛,嚴禁多掛同時拆除清運。第七條拆除木支護必須首先用鏟運機將木支護立柱拉倒(鋼絲繩長度不得低于5m),禁止人工拆除,木支護立柱拉倒后代班長或施工管理人員要進行現場安全確認無塌落的可能,并在現場監護,再清運木材。第八條嚴禁鏟運機與人員在進路內交叉作業,進路較長時,必須保證距最里邊未拆除的木支護有10m以上的安全通道。如進路較窄,在人員作業時鏟運機必須撤到聯巷處,并保證行人一側的安全距離。第九條為保證充填架管安全和充填體不整體塌落,要間斷(5m左右)保留單掛(兩路)木支護,也可采取撤出木支護重新打點柱的方式進行支護。具體由第三條中的單位現場共同確定,并做好標記。第十條本規定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采空區管理制度第一條為加強對采空區的管理工作,確保安全生產,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采空區的治理應按照“分級管理、積極處理、逐步消除”的原則。第三條礦部應加強對采空區的管理,建立健全采空區管理的安全監管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工作責任,及時進行現場監測,做好預測、預報工作。第四條采空區治理方案,應在回采設計中明確規定。由于歷史原因形成的規模較大的采空區或民采采空區,應由有資質的單位制定采空區治理方案。第五條運營管理部是采空區治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采空區治理計劃,制定或聯系有資質的單位制訂采空區治理方案,確定采空區治理方法,指定采空區治理施工單位。第六條各坑口車間是采空區治理的責任單位,負責分管區域內采空區的檢查、巡查、記錄工作,并根據已經確定的采空區治理計劃、方案和方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采空區治理工作。第七條安全環保部是采空區管理的監督部門,對采空區的管理部門和責任單位進行綜合監督。第八條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對有關部門(單位)在采空區治理上進行檢查和督導。第九條采空區治理的方法,應根據采空區的規模大小、潛在隱患威脅程度、采礦方法的不同及采場的回采順序進行合理確定。第十條充填采礦法形成的采空區,采場回采施工結束后運營管理部應組織有關單位到現場進行驗收,并實行即時尾砂充填;同時運營管理部工程技術人員應進行實際測量并形成實測圖,建立健全尾砂充填體圖紙檔案。第十一條對一般采場的采空區,驗收后施工單位應按照運營管理部工程技術人員現場確定的充填方案馬上組織封閉充填或事后一次性充填。第十二條對驗收后不進行充填臨時存放毛石或尾砂的采空區,施工單位必須加強對采空區的檢測和管理,如發現頂幫有變化,馬上進行封閉充填。第十三條對前期形成的不明采空區和周圍民采盜采形成的不明采空區,運營管理部應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搜集相關圖紙資料,組織調查分析,確定疑點、重點;對疑點或重點區域應聯系有資質的單位對采空區的實際狀況進行勘查工作;根據勘查結果,結合資料分析,確定采空區的影響范圍;根據影響程度和影響范圍,及時采取警示、打界樁、圍柵欄等相應的警示防護措施,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做出采空區初步治理設計方案。第十四條審查治理設計方案時應有安監局、國土資源局等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人員參加,審查通過后再進行施工。批準的治理設計方案、論證審查會議紀要、施工日志等資料,由運營管理部整理匯總后永久保存。第十五條采空區治理應有符合礦井現場實際的井上井下對照圖,將礦山位置、采空區分布、地面建筑物等情況標注在圖紙上,并根據采礦、掘進及采空區變化情況每月進行一次填圖,及時掌握采空區動態情況,每年將新繪制的井上井下對照圖上報主管部門和安監部門。第十六條采空區監測應遵循以下規定1、采空區地壓監測應制定專門監測方案,明確專人、定點、定時進行全面監測,監測人員要按規定采集有關監測數據并做好記錄,向有關部門及時上報監測數據、圖表和初步分析;2、要有真實反映井下采空區詳情的現狀圖和井上井下對照圖,并標明地表附著物(如:道路、橋涵、房屋、水塘、河流等重要設施);3、各監測點要布置合理,做到有代表性、全面性和科學性,每500㎡至少應布置一處監測點;4、在地面設置觀測點,觀測地表沉降變化。井下地壓變化特別明顯、人員不宜進入或無安全保障的地點可以設置遠距離位移觀測點,進行位移觀測;5、監測設備應進行定期校驗,確保數據準確可靠;6、監測人員下井實施監測時,至少2人同時進入,攜帶良好的手持照明,分別負責數據采集和監護工作。7、現場監測時,一般采用聽、看、量、記等多種方法進行;8、監測部位除底板鼓起、礦柱開裂、頂板下沉外,重點觀測夾層泥巖的“突出”以及礦柱片幫情況;9、地壓活動頻繁期,井下應采取避讓措施或停產避險;10、監測人員發現突變情況,有權立即組織人員撤離;11、所有監測活動應確保監測人員人身安全。第十七條治理民采采空區,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充填方案,確定充填位置、面積、方法、時間和安全措施,報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安監部門備案后組織施工。第十八條封閉民采采空區,應遵守以下規定:1、編制《采空區封閉方案》,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報安監部門備案后實施。2、所有封閉工程在起到安全隔離(隔人、阻水、防氣)的同時還應起到防止冒落產生沖擊波可能造成的危害作用。3、封閉墻應設置兩道,每道厚度為不低于2m的鋼筋混凝土墻,嵌入頂、底板和兩幫深度不小于0.5m,兩墻間隔不小于4~6m,中間物料充滿填實。第十九條每月由主管礦長帶領有關部門和人員對采空區的治理情況,進行一次會診性檢查,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事故隱患時,要及時進行治理,填寫檢查記錄并及時歸檔。第二十條本制度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地表塌陷區管理制度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礦地表塌陷區的管理工作,加大塌陷區隱患的排查治理力度,防止塌陷區引發的地表下沉等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礦部應加強對地表塌陷區的管理,建立健全地表塌陷區監管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工作責任,及時進行現場監測,做好預測、預報、治理工作。第三條塌陷區治理應有符合礦井現場實際的井上井下對照圖,將礦山位置、塌陷區分布、地面建筑物等情況標注在圖紙上。第四條礦部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塌陷區范圍內的地表建筑物進行全面排查,對在塌陷范圍內的地表建筑物,一律予以拆除,疏散有關人員,防止因地面塌陷造成事故。第五條運營管理部是地表塌陷區治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塌陷區治理計劃,制定或聯系有資質的單位制訂塌陷區治理方案,確定塌陷區治理方法,指定塌陷區治理的施工單位。同時還要做好以下工作:1、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搜集相關圖紙資料,組織調查塌陷區的分析,確定疑點、重點;2、對疑點或重點區域聯系有資質的單位對塌陷區的實際狀況進行勘查;3、根據勘查結果,結合資料分析,確定塌陷區的影響范圍;4、根據影響程度和影響范圍,編制塌陷區治理方案和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5、對已經勘查清楚的地表塌陷區,設置柵欄、圈定警戒范圍,設置醒目警示標志防止人員進入,同時要設專人加強動態監控。第六條施工單位負責分管區域內塌陷區的檢查、巡查、記錄工作,并根據已經確定的塌陷區治理計劃、方案和方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塌陷區治理工作。第七條安全環保部是塌陷區管理的監督部門,對塌陷區的管理部門和施工單位進行綜合監督。第八條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對有關部門(單位)在塌陷區治理上進行檢查和督導。第九條審查治理設計方案時應有安監部門、國土部門等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人員參加,審查通過后再進行施工。批準的治理設計方案、論證審查會議紀要、施工日志等資料,由運營管理部整理匯總后永久存檔。第十條對正在治理或已經治理結束的塌陷區,應在塌陷區周圍設置觀測點,安排專人定期、定點對地表沉降變化情況進行觀測,并做好記錄。第十一條每月由主管礦長帶領有關部門和人員對塌陷區的治理情況,進行一次會診性檢查,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填寫檢查記錄并及時歸檔。第十二條本制度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于井下電氣設施安全操作的有關規定第一條由于我礦井下配電點及巷道中的電氣設備(鐵殼開關、行燈變壓器、磁力起動器等)的金屬外殼及電纜的配件等未能達到安全規程的系統規范接地的要求,為杜絕觸電事故,確保安全生產,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井下所有行燈變壓器必須在其電源(380V)側裝設閘刀開關,磁力起動器配套的按鈕必須是非金屬外殼的(如LA4型)。第三條非電氣人員禁止操作、維修井下巷道和工作面配電點的鐵殼開關、行燈變壓器、磁力起動器等電器設施及36V以上的電纜電線和配件,并禁止身體各部位觸及。第四條井下作業人員進行36V照明線路的接拆線操作時必須先拉開行燈變壓器的電源側開關,禁止帶電操作。36V線路接頭及破損處要及時進行絕緣包扎,禁止線芯裸露。第五條電氣人員操作、檢查鐵殼開關、行燈變壓器、磁力起動器及36V以上電纜、照明線時,必須先驗證金屬外殼無電方可進行操作、檢查,維修時還必須拉開它們的電源側開關,禁止帶電維修。如電源側開關距維修工作地點較遠,有誤送電的可能時,必須專人看守。第六條本規定是針對我礦井下用電存在的具體情況而制定的,其他電氣設施及其安全用電仍嚴格按《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及我礦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本規定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于井下機車運輸及人行安全的有關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針對我礦井下無軌運輸巷道不設人行道、有軌運輸巷道的局部人行道達不到規程要求、電機車運輸有時不能保證在礦車前端牽引等問題,為了確保井下機動車輛運輸及人行的安全,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所有在井下斜坡道、分段巷及聯絡巷道內行駛的鏟運機,在有軌運輸巷道內行使的電機車以及上述巷道內的行人。第二章電機車運輸第三條電機車在巷道內行駛如不能保證在礦車的前端牽引,行駛速度直巷不得超過3m/s,彎道不得超過1.5m/s。第四條下井人員在不符合安全規程的電機車運輸巷道內行走,發現有機車駛來時,必須用照明工具向機車司機發出燈光警示信號,同時行人應盡快避讓到安全處。第五條電機車司機在巷道中行駛要密切注意觀察前方情況,發現行人的警示信號后,應迅速減速,當行人已避讓到安全處時,車輛可慢速通過;如行人未能避讓到安全處時,應緊急停車,待行人通過機車后再行駛。第三章無軌車輛運輸第六條下井人員在無軌運輸巷道內行走,發現有無軌車輛駛來時,必須用照明工具向無軌車輛司機發出燈光警示信號,同時行人應盡快避讓到安全處。第七條無軌車輛司機駕車在巷道中行駛時,要密切注意觀察前方情況,發現行人的警示信號后,應迅速減速,當行人已避讓到安全處時,車輛可慢速通過;如行人未能避讓到安全處時,必須靠一側停車,待行人通過機車后再行駛。第四章附則第八條以上有關規定是針對我礦井下機車運輸的實際情況而制定,機車運輸其他方面的規定應嚴格執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和我礦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第九條本規定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通風防塵設施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通風防塵設施的安全管理,減少作業場所有毒有害氣體的含量,保護從業人員的身心健康,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及職業病的發生,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結合我礦通風防塵設施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各礦區主扇、輔扇、局扇、風筒、除塵器、噴霧降塵裝置及風門、風墻、調節風窗和風橋等通風構筑物(以下簡稱通風防塵設施)的設計、安裝、使用和管理均適用于本規定。第三條全礦從業人員均應自覺遵守本規定,愛護通風防塵設施,對故意破壞通風防塵設施的均有權提出批評和檢舉。第四條對在通風防塵設施管理過程中防止事故發生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本規定破壞通風防塵設施的給予經濟考核。第五條各單位要建立通風防塵管理制度,落實責任,明確職責。第二章管理職責第六條通風防塵設施管理堅持“誰使用,誰管理;誰損壞,誰賠償”的原則。第七條安全環保部負責全礦通風防塵設施的綜合監督管理,其職責為:1、負責全礦通風防塵設施的設計及安裝過程中的技術指導,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通風防塵的需要,并達到“安全上可靠,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2、負責通風防塵設施的現場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要及時下達整改通知單,并進行嚴格考核;3、負責通風防塵設施的效果監測,并根據生產的需要,及時調整通風防塵設施。第八條建設通風防塵設施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設計要求安裝(構筑)通風防塵設施,并對安裝(構筑)的通風防塵設施的質量負責。第九條通風防塵設施使用單位的職責:1、制定本單位通風防塵設施的管理使用制度;2、負責本單位通風防塵設施的日常檢查和維護,確保完好有效;3、教育本單位從業人員自覺愛護通風防塵設施。第三章現場管理第十條通風防塵設施未經安全環保部批準或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除或挪作他用,更不得故意破壞。第十一條井下主扇、輔扇除檢修下達停機通知及特殊情況停電外,不得隨意停機;因特殊情況造成停機的,必須及時開啟;發現停機無法開啟的,應立即報告安全環保部。第十二條局部通風除塵設施的管理:1、井下局部通風設施必須按要求架設,風筒吊掛要平直,不得有漏風現象;2、井下局部通風的風筒口與工作面的距離要達到規程要求;3、人員進入獨頭工作面,局扇必須連續運轉;4、地表產塵場所作業時,除塵設施必須連續運轉,不得停機;5、噴霧降塵裝置應按規定及時開啟,非檢查維修人員不得隨意改動。第十三條設備及人員通過風門時必須及時關閉,不得隨意敞開。第十四條設置的調節風窗未經允許不得隨意移動,確需移動時,必須及時恢復原位。第四章附則第十五條井下通風防塵設施的管理范圍由安全環保部負責劃分,并隨生產變化及時調整。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毒有害氣體檢查制度第一條為加強我礦有毒有害氣體場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有毒有害場所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發生,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礦從事使用、儲存及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均適用于本制度。第三條對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由安全環保部按以下要求進行檢測,測定的濃度每月進行一次統計分析,并向職工公布。1、井下鑿巖工作面的空氣中含塵濃度每月測定兩次;2、井下其他作業地點的空氣中含塵濃度每月測定一次;3、地表產生粉塵的作業地點空氣中含塵濃度每月測定一次。個體呼吸性粉塵每半年測定一次;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的含量每年測定一次。第四條井下有害氣體由安全環保部負責并按以下規定進行檢測:1、礦井空氣中有害氣體的濃度每月測定一次;2、井下空氣成分的取樣分析每半年進行一次;3、使用新的爆破器材,爆破前后進行空氣成分測定。配備一氧化碳檢測儀的采掘施工單位,按要求每班進行檢測,檢測要有記錄。第五條地表儲存、使用有毒氣體場所由使用單位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檢測,并報安全環保部。1、冷庫制冷車間生產過程中揮發的氨氣每季度檢測一次;2、氰化廠房產生的氰化氫氣體每月檢測一次。第六條其他有毒有害場所氣體的檢測根據現場情況及時進行檢測。第七條安全環保部負責對檢測結果的統計分析,負責檢測報表的上報和公示。對超標的及時進行分析,查找超標原因,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并督促責任單位落實整改。第八條本制度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減少職業危害,加強對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礦范圍內所有產生塵毒等職業性危害的作業場所和生產崗位。第三條本辦法所指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范圍的疾病。第四條工作方針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依靠技術進步和科學管理改善作業條件,減少和消除職業危害,控制和防止職業病發生。第五條礦長及有關職能部門的職責:一、礦長:1、對礦山工業衛生工作負有直接責任,應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單位的塵毒作業場所達到國家衛生標準。2、負責建立工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人員,組織專業檢查。3、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工業衛生年度計劃和發展規劃。二、安全環保部:1、負責制定防治塵毒危害的規章制度、通風系統設計和職業健康資料的管理工作。2、負責制定礦山勞動保護技措計劃、發展規劃和申報除塵、毒設備、儀器、材料計劃。3、負責作業場所塵毒濃度、井下氣象條件、通風系統等檢測和報告。4.開展塵毒作業現場檢查、管理、指導工作,有權制止、處理違章作業。5、聯系和協調有關部門,安排體檢、病患脫塵和管理等工作。6、負責接塵、毒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工作。7、負責職業病統計上報工作。8、負責有關產生塵毒危害的作業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制止違章設計與施工。三、職工醫院:1、負責制定和執行本礦職業病檢查、治療、療養、管理等實施辦法。2、負責組織職業病健康檢查工作。3、建立、健全和管理接塵、毒人員職業病檔案。4、協助衛生部門,貫徹有關職業病管理的規定并監督實施。5、參與礦山職業病患者勞動能力鑒定工作。6、負責與上級職防部門聯系工作,協調辦理與本礦各部門的有關專業工作。7、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教育、現場調查、科研和臨床試驗工作。四、人力資源部1、負責辦理職業病人員的醫藥費、鑒定費等相關費用的登記報銷工作。2、負責提供接塵、毒危害人員的有關資料,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健康查體工作。3、負責辦理患有職業病離退休人員的職業健康復查等相關工作。第二章工業衛生第六條積極采用除塵、毒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使作業場所的塵、毒濃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對于塵、毒濃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作業場所要采取限期治理和停產處理,由安全環保部按下列辦法執行:一、作業場所塵、毒濃度連續兩次測定均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二倍,限期在15~60天治理,逾期仍無改善,責令停產治理。二、作業場所塵、毒濃度連續兩次測定均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三倍,停產治理,條件改善后恢復生產。第七條所有礦井均應采用機械通風,并建立完善通風系統,隨著生產的發展應不斷的調整和改造。礦井生產時,主扇應連續運轉。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的有塵毒作業的工程項目必須包括防塵防毒措施,經安全環保部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成后由安全環保部參加驗收,合格后方可投產。第九條按要求購置必需的檢測儀器、建立檢測資料檔案。一、必備檢測儀器包括:1、粉塵測定:采樣器、天平、個體采樣器。2、測毒儀器: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硫化氫、二氧化硫、氰化氫氣體檢測儀。3、其它職業危害:聲級計、個體放射劑量計等。4、氣象條件:高、中、低速風表,氣壓計,雨量計,溫、濕度計等。二、檢測儀表要精心使用,妥善保管,定期檢驗校正。三、塵毒檔案資料應包括:原始記錄、統計登記表、報表、臺帳等,長期保存。第十條對塵毒及其它職業性危害作業點,要按照規定方法,按下列時間進行測定:一、井下產塵作業地點每月2次,地表產塵作業地點每月1次。二、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作業點,每季一次。特殊情況下,隨機檢測。三、放射性物質作業點,每月三次。四、噪聲、作業場所的氣象條件、通風系統每季測定一次。第三章職業病防治第十一條按規定對上崗前的接塵作業人員進行就業健康檢查,對從事粉塵作業的人員進行定期檢查,對矽肺病人進行定期復查。就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接塵禁忌癥者不得從事接塵作業。檢查時間規定如下:一、矽肺病觀察對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檢查一次(當年被鑒定為1~4級傷殘的矽肺病患者第二年不安排檢查);二、井下接塵人員、管理人員及井上破碎工、磨樣工及采樣工每年檢查一次;三、井上其它接塵人員每二年檢查一次;四、以前從事井下接塵作業滿四年,現從事非接塵崗位的人員每三年檢查一次;五、退休前從事接塵作業的人員,退休后每三年檢查一次,連續檢查三次無癥狀者改為不定期;六、接塵人員健康檢查的首檢時間,井下人員與井上破碎人員為滿四年,其它為滿五年。第十二條接觸毒物人員,一般每二年檢查一次,如職工自感癥狀明顯或設備突發跑冒泄漏時,可隨時檢查。第十三條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人員,每年檢查一次。第十四條已確診的各期矽肺病人均應立即調離接塵崗位。對可疑矽肺人員,原則上也應作脫塵安排,時間可從寬。第十五條對于職業性中毒及其它職業病患者都要積極開展治療工作。除中毒患者醫療終結時恢復正常外,其它確定為職業病患者均應脫離原職業性危害崗位,適當照顧安排工作或休養。第十六條為便于職業病管理,現將職業病范圍重申如下:1、職業中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硫化氫等;2、塵肺:矽肺、電焊塵肺;3、振動病;4、噪聲聾;5、其它依據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可以診斷的職業病。第十七條各期矽肺病待遇:1、Ⅰ期矽肺1000元/年;Ⅱ期矽肺2000元/年;Ⅲ期矽肺4000元/年;2、矽肺病合并結核、矽肺病合并肺功能損傷,矽肺病合并肺功能代償乙、丙類(以煙臺職業病醫院診斷結論為準)再增加1000元補助;3、職業病職工去世后,發給當年應享受的補助費,從第二年開始停止發放。第十八條在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與個人給予獎勵,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及有關責任者給予處罰。第四章附則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山東省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辦法》(魯安監發[2002]68號),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礦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儲存、發放、使用和檢驗。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從業人員在勞動過程中為防止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所使用的防護裝備。第四條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普通勞動防護用品。第五條物資裝備公司分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并對采購的質量負責;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儲存、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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