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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1節公司法概述開篇案例案情:王某是一個個體戶,他與程某一起發起成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并由該公司買下了王某的個體商業。公司并沒有向王某支付現款,而是給付其股份和債權。王某持有公司80%的股份,程某持有20%的股份。由于公司經營不善,公司最終解散。清算時,王某稱自己是公司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支付欠款。王某的主張遭到程某及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反對,他們認為,既然公司成立后的業務與以前完全一樣,而且王某持有公司80%的股份,那么公司就是王某的私人企業。所以王某和公司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只能由其他債務人共同分配公司的財產,以清償債務。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王某是否是公司的債權人,

(2)王某要求參與分配公司財產是否有法律依據,下一頁返回第1節公司法概述7.1.1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公司法是指規定各種公司的設立、組織、活動、終止及其對內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公司法是指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公司法一般是指狹義的公司法。我國于1993年12月頒布了《公司法》,1999年12月對《公司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對《公司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正,這次修正的內容較廣,新增41條,刪除46條,修改137條。修正后的《公司法》有十三章219條,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適用的就是第二次修正后的《公司法》。我國《公司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鄙弦豁撓乱豁摲祷氐?節公司法概述(二)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既是組織法又是行為法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設立條件、設立程序、公司的組織機構以及公司組織的變更、消滅的條件和程序,著重調整投資人與公司的關系,公司與其內部成員的關系,公司領導成員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公司在設立、變更、消滅過程中與其他人和有關單位的關系,所以其是組織法。公司法也對公司的行為活動作出了規定,如規定了公司財務會計管理、利潤分配等行為規范,但對具體的生產經營活動則不作規定,所以其又是行為法。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公司法概述2.公司法體現著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的結合公司法中有許多強制性規范,體現出強烈的管理性。這些規范是出資人、股東、公司及其職能人員都不能違反的。但公司法也有相當多的任意性規范,可由公司或其他職能人員任意選擇。目前《公司法》中強制性規范過多,任意性規范不足,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司的自治,但有利于市場交易的安全。3.公司法既屬于經濟法部門又屬于商法部門公司法既是國家運用行政權力管理市場經濟的主體公司的法律規范,所以是經濟法。同時是公司從事商事活動的行為規范,因此又是商法。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公司法概述7.1.2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它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是目前世界上廣泛采用的一種科學的企業組織形式。公司具有如下特征:(1)公司是依公司法成立的經濟組織。公司必須依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設立。

(2)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公司成立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營利,這是公司與非企業組織的區別點,也是公司企業與其他企業的共同點。(3)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這是公司與非法人企業的區別。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公司法概述(4)公司的所有權歸股東共同所有。公司股東的出資構成公司財產,股東對公司財產擁有所有權,公司最終由股東共同控制。

(5)按傳統的觀念,公司具有聯合性特征,即公司是由兩個以上的投資主體組成的法人實體,現在,多數國家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須有兩個以上的投資主體,少數國家也允許單一投資主體公司的存在。我國修正后的《公司法》允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存在。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公司法概述7.1.3公司的種類公司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進行多種劃分。

(1)依股東所負責任的不同公司可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無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無限責任公司是指由兩個以上股東組成,股東對公司債務均負無限連帶責任的公司;兩合公司是指在一個公司內部,一部分股東以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另一部分股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公司。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公司法概述

(2)依公司信用基礎的不同可分為:人合公司、資合公司、人合兼資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以股東個人信用為基礎的公司,如無限公司。資合公司是指以公司資本信用為基礎的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人合兼資合公司是指以股東個人信用兼公司資本信用為其信用基礎的公司,如有限責任公司。

(3)依公司間控制與支配關系不同可分為:母公司與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擁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可以對另一公司實行控制或直接掌握其經營的公司。子公司是指其一定比例以上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持有,從而受另一公司控制的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相互獨立的,各自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

(4)依管轄關系的不同公司可分為:總公司與分公司。總公司是管轄公司全部組織的總機構。分公司是受總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偣揪哂歇毩⒌姆ㄈ说匚?,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公司法概述7.1.4公司設立的基本原則公司設立的基本原則是公司法理淪中的習慣用語,實質上,它并非通常意義上所稱的“原則”,而是指公司設立的基本依據及基本方式。世界上不同的國家在不同的時期公司設立的原則是不同的,概括來說,公司設立大體經歷了自由設立主義、特許主義、核準主義和準則主義等幾個不同的階段。(一)自由設立主義自由設立主義是指公司的設立完全憑當事人的自由,國家不加任何干預或限制。自由設立主義主要是歐洲中世紀公司發展初期時候采用的原則。自由設立主義雖然便利于公司的產生,但是對公司設立沒有控制和管理容易導致虛假公司的泛濫,危及社會的交易安全,所以這一原則隨著法人制度的完善而被淘汰。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公司法概述(二)特許主義特許主義是指公司的設立需要王室或議會通過頒發專門的法令予以特別許可。由于在特許主義原則下,公司設立采取嚴格限制,難以適應一大批經濟組織取得法人資格的需要,因而近代各國一般不采用。(三)核準主義核準主義或稱審批主義,是指公司設立除具備法定要件外,還須經政府行政主管機關進行審查批準。核準主義比特許主義前進了一大步,它極大地便利了公司的設立。但在核準制下設立公司仍過于嚴苛,有礙公司的成立。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公司法概述(四)準則主義準則主義又稱登記主義,它經歷了由單純準則主義到嚴格準則主義兩個階段。單純準則主義,指由法律規定成立公司的條件,如果發起人認為公司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直接向登記機關中請,無須經過主管機關審批。單純準則主義簡化了公司設立程序,方便公司設立,但與自由設立一樣容易造成濫設公司的后果。所謂嚴格準則主義,是指在設立公司時,除了具備法律規定要件外,還在法律中規定了嚴格的限制性條款,設立公司雖無須經過行政主管機關的審批,但要符合法律規定的限制性條款。我國現行公司法在總結我國公司設立實踐的基礎上,借鑒外國先進的立法經驗,對我國的公司設立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對設立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實行嚴格準則主義,但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報批的有限責任公司,須在登記前辦理審批手續,即采取核準主義。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1節公司法概述開篇案例解答(1)王某是公司的債權人。雖然王某持有公司80%的股份,對公司實行了控股,但王某和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因此王某的財產和公司的財產是不能混同的。公司購買了王某的個體商業就應當支付對價。由于公司成立時沒有支付現金給王某,而是一部分作為王某投入公司的注冊資本,另一部分作為公司欠款。因此王某當然是公司的債權人。

(2)王某參與公司的財產分配有法律依據。王某既然是公司的債權人就應當享有和其他債權人同樣的權利,因此王某可以參與公司的財產分配。上一頁返回第2節有限責任公司開篇案例案情:萬某出資50萬元,李某出資30萬元,陳某出資20萬元共同成立一家餐飲公司,后李某想退出公司從事別的項目,于是想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自己的好朋友戴某,萬某和陳某知道后認為公司目前發展勢頭很好,不同意李某將股份轉讓給戴某,都想自己購買李某的股份,這樣就出現了三個人都想購買李某股份的局面,為此三方發生爭執。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分析回答問題。到底誰能買到李某的股份呢,下一頁返回第2節有限責任公司7.2.1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有限公司的股東均負有限責任。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根據出資比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這是有限公司與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最主要的區別,也是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同點。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有限責任公司(2)有限公司的資本不分為等額股份,證明股東出資份額的權利證書稱為出資證明書,而不是股票。這是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最主要的區別。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要劃分為等額股份,證明股東出資份額的權利證書叫股票。

(3)有限公司股東有最高人數的限制。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的最高人數為50人,而其他公司沒有最高人數的限制。

(4)有限公司經營不具公開性。有限公司不能發行股票公開募股,其生產經營管理、財務不必向社會公開披露。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股票,經營、財務具有公開性。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有限責任公司7.2.2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一)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一般情況下有限公司由1個以上50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特殊情況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公司這種特殊的有限公司。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法定資本又稱注冊資本,是指公司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之和。它是公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要素,也是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本保證?!豆痉ā芬幎ㄔO立有限公司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為3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需要高于上述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有限責任公司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關于公司組織及其活動的基本規章。公司設立過程中制定公司章程并提交有關部門,這既利于取得國家有關部門的認可和保護,也便于外界與之交往和對其監督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應規定的主要事項:一是公司的名稱和住所;二是公司的經營范圍;三是公司的注冊資本;四是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五是股東的權利與義務;六是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一七是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八是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九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是其他事項。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有限責任公司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公司名稱是區別于其他公司的標志。公司選定名稱時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稱中必須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公司名稱一經確定,該公司即享有專用權。有限責任公司需沒立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事會或事等組織機構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是公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是公司沒立的基本要求。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有限責任公司(二)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1.訂立協議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首先由發起人簽訂發起人協議。發起人是指公司的創辦人,發起人協議是各發起人之間為設立公司這一共同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書面文件。協議一旦簽訂,對協議各方都有約束力。2.制定公司章程設立有限公司必須按《公司法》的規定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股東共同制定,并經全體股東同意后,所有股東應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3.依法報經審批并非所有的有限公司設立時都需要經過審批,法律法規規定要報經審批的,則要報有關部門審批。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有限責任公司4.繳納出資并驗資繳納出資是公司設立中股東履行義務的行為。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有限責任公司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股東的出資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要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有限責任公司5.申請設立登記股東出資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中請設立登記。中請設立登記時應提交公司登記中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法律法規規定要報經審批的,還須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我國公司登記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營業執照的簽發之日就是公司的成立之日。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有限責任公司7.2.3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主要包括: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一)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是指公司的出資人,在我國,除國家有某些限制的特別規定外,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或者政府部、企業法人、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然人均可以成為有限公司的股東。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有限責任公司1.股東會的性質和職權有限公司的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它決定公司的重大問題。股東會的職權為:(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有限責任公司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有限責任公司2.股東會的形式和議事規則股東會是個非常設機構,它通過會議形式行使其職權。股東會的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時間召開。臨時會議是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會議時間以外召開的會議。臨時會議只能由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除首次會議外,公司設有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因特殊原因董事長不能主持時,由董事會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股東會對公司的重大問題作出決議,須由股東進行表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對某些涉及股東利益的事項的表決,即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有限責任公司(二)董事會或執行董事1.董事會的性質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的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是公司的常設機構。董事會的成員為3一13人。組成董事會的董事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超過3年。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董事長1-2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公司股東人數少和規模小的,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為法定代表人。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有限責任公司2.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職權有限公司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有限責任公司(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3.議事規則

《公司法》第49條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有限責任公司(三)有限公司的經理有限公司的經理由董事會聘任,負責公司口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理對董事會負責,經理依照公司章程或董事會的授權行使職權。經理的職權為:(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7)聘任或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有限責任公司(四)監事會和監事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的監督機構。《公司法》規定,經營規模較大的有限公司設監事會,成員不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和經營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可不設監事會,只設1-2名監事。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1)檢查公司財務;(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有限責任公司(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五)有限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資格和職責1.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資格董事、監事、經理應具備什么樣的資格,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下列人員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有限責任公司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所列第一種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2.董事、監事、經理的職責董事、監事、經理的主要職責有: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有限責任公司(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有限責任公司7.2.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公司法》在2005年修正后一種新的公司形式,它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包括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2)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有限責任公司(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5)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公司法》第38條第1款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6)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7)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有限責任公司7.2.5國有獨資公司(一)國有獨資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特征為:(1)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東只有一人,這一點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相同的。國有獨資公司的投資人對公司的債務是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2)國有獨資公司的投資人只能是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皣沂跈唷钡男问接蓢覍iT行文明確,或者在這類機構或部門的章程、職責范圍內加以明確。

(3)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行業受限制。《公司法》規定,國務院確定的生產特殊產品的公司或者屬于特定行業的公司,應當采用國有獨資公司的形式。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有限責任公司(二)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機構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中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成員3-9人,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委派或更換。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家授權的機構或部門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主要由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構、部門委派的人員組成,并有公司職工代表參加。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有限責任公司7.2.6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根據資本維持原則,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退股,除《公司法》第75條規定的情形外股東不得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但允許股東向本公司股東或者其他人車專讓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內部的股份轉讓不受限制,由于有限責任公司既是資合公司又是人合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里的股東過半數是指股東人數過半而不是出資額。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口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有限責任公司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依照《公司法》第72條、第73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2節有限責任公司開篇案例解答根據《公司法》第72條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在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本案中因為股東萬某、陳某都想購買,而李某欲向好朋友戴某轉讓股份,所以在萬某、陳某不同意的情況下戴某不能購買到李某的股份,至于萬某和陳某可以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購買李某的股份。上一頁返回第3節股份有限公司開篇案例案情:王某(居住在中國境內)出資100萬元,李某(美籍華人常年在美國居住)出資200萬元共同成立一家服裝制作企業,為了擴大影響,表現公司的規模和專業性,兩人擬定公司名稱為“上海意佳服裝股份有限公司”。并準備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分析回答問題。公司能否獲得工商部門登記,為什么,下一頁返回第3節股份有限公司7.3.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并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股東責任的有限性;(2)資本募集的公開性;(3)股東出資的股份性;(4)公司股票的流通性;(5)公司財產的獨立性。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3節股份有限公司7.3.2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發起人也稱創辦人,是指辦理籌建股份有限公司事務的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要有發起人。發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發起人在公司設立中責任重大,發起人應依法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應承擔公司籌辦事務,在公司不能設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在公司不能成立時,負有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返還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3節股份有限公司(2)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豆痉ā芬幎ü煞萦邢薰咀再Y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需要高于上述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出資的要求與對有限公司的股東的出資要求基本上相同。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發行、籌辦事項,除要符合《公司法》的規定,還要符合《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應當載明法定事項。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3節股份有限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1.簽訂協議發起人在明確了設立公司的共同意愿后,應簽訂協議,規定發起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2.制定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定,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須經創立大會決議通過后,才能成為正式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內容包括:(1)公司名稱和住所;(2)公司經營范圍;(3)公司設立方式;(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3節股份有限公司(5)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6)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9)公司利潤分配辦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12)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3節股份有限公司3.經審批(僅指上市公司)4.認購股份股份公司的發起人要認購其公司發行的股份。依《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設立方式有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發起設立是由公司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成立公司。募集設立是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而成立的公司,并且規定,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5.依法驗資發起人及認股人繳納全部出資后,應由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3節股份有限公司6.創建公司的組織機構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的公司,在驗資后,則要召開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全體認股人參加,是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決議機關。現在,在發起設立條件下,股份公司創立大會是由發起人參加的決定即將成立的股份公司重大問題的大會。股份公司創立大會召開的法律意義在于:(1)創立大會確定了所創公司的基本重大問題,該次會議所作出的決議是創立者們向國家中報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公司登記管理機關,依創立大會確立的文件決定是否批準公司的成立。創立大會是公司成立的先決條件。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3節股份有限公司(2)創立大會在法定期間內召開后,認股人不能抽回其股本。而有限公司的股東在公司登記后,才不得抽回出資。這表明,股份公司創立大會的召開即意味著公司認股人的權利義務已受到法律的約束,并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創立大會應在下列條件下召開:(1)發行股份的股款已經繳足,繳足的股款已經過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2)公司組織機構、設立方案、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候選人名單已經確定;

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3節股份有限公司(3)各項經過創立大會討淪審議的文件資料已經準備齊全。在取得驗資證明后,發起人應在30口內主持召開創立大會)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前巧口將會議日期通知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1/2的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發起人如果在30口內未能召開創立大會,認股人可以要求發起人償還已繳納的股款以及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7.設立登記公司的董事會應在創立大會結束后,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有關文件中請設立登記。公司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頒發法人營業執照。8.依法公告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即為公司成立之日,公司成立之后應向社會予以公告。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3節股份有限公司7.3.3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一)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對公司重大問題行使最終決策權的機構。股東大會的職權與有限公司股東會的職權基本相同,其主要區別在于: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出資時須由股東會作出決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自由轉讓出資,不須經股東大會同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形式也分為年會和臨時會議兩種。《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3節股份有限公司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6)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口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的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的議事規則與有限公司基本相同。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3節股份有限公司(二)董事會董事會是股份公司股東大會的執行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成員由5一19人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設副董事長1}2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份公司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職權基本相同。不同之處在于:有限公司董事會多了一項擬訂變更公司形式方案的職權,股份公司董事會多了一項制定發行公司債券的職權。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3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口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口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股份公司董事會,須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股份公司董事的資格限制和其責任與義務,適用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3節股份有限公司(三)監事會監事會為股份公司的監督機構,其成員不少于3人,由股東代表和適當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1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1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3節股份有限公司7.3.4股份的發行和轉讓(一)股份發行股份發行是公司向社會籌集資金的行為。公司在成立前可以為募集資本而發行股份,成立后可以為擴充資本而發行新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3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1)公司名稱;(2)公司成立日期;(3)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4)股票的編號。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并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3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2)各股東所持股份數;(3)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4)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3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1)新股種類及數額;(2)新股發行價格;(3)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并制作認股書。公司發行新股,可以根據公司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確定其作價方案。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力、理變更登記,并公告。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3節股份有限公司(二)股份轉讓股份轉讓是指公司股份的持有人在自愿和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他人的民事法律行為。1.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原則上股東享有股份轉讓的自由,但是為了保護交易當事人和公司的合法利益,法律對股份轉讓沒立了一些限制。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中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3節股份有限公司2.股份轉讓場所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3.記名股票轉讓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上述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4.無記名股票轉讓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3節股份有限公司5.對公司收購行為的限制原則上公司不得收購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因上述第(1)項至第(3)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上述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1)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于第(2)項、第(4)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3節股份有限公司6.記名股票掛失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后,股東可以向公司中請補發股票。開篇案例解答公司不能獲得工商部門的登記。理由如下:(1)公司的注冊資本沒有達到股份有限公司最低限額500萬元;(2)根據《公司法》第79條之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有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本案中只有一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上一頁返回第4節公司債券與公司財務會計開篇案例案情:海南某燃氣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成立,注冊資本2000萬元,多年來,經營效益較好。近年來隨著成本的增加,企業效益出現滑坡,2007年、2008年、2009年連續三年出現虧損,目前公司凈資產只有2500萬元,企業流動資金不足,為了正常生產,公司欲向銀行貸款,但由于以前貸款尚未還清,加之經營效益不好,銀行不予放貸。于是董事會決定發行公司債1000萬元,以渡過目前難關。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董事會決定發行公司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該公司是否滿足發行公司債的條件,下一頁返回第4節公司債券與公司財務會計7.4.1公司債券(一)債券的概述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債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發行公司債券是公司以借貸方式向公眾籌集資金的一個重要方式。與發行股份相比,公司債券利率固定,風險較小,易于吸引投資者,但必須到期還本付息,對公司有一定壓力。1.債券的種類公司債券按照不同的分類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1)記名公司債券、無記名公司債券;(2)有擔保公司債券、無擔保公司債券。(3)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公司債券。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4節公司債券與公司財務會計2.債券的發行

(1)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根據《證券法》第16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公司法》關于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4節公司債券與公司財務會計(2)發行公司債券的程序。①決議。發行公司債券應由股東會做出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由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決定。②審批。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中請批準。公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國務院授權的部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4節公司債券與公司財務會計③公告。發行公司債券的中請經批準后,應當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公司券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a.公司名稱;b.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c.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d.債券利率的確定方式;e.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f債券擔保情況;g.債券的發行價格、發行的起止日期;h.公司凈資產額;i.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j.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④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方法,可分為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兩種。直接發行就是由公司自己向公眾募集和接受應募。間接發行就是公司委托他人向公眾募集和應募。在我國,目前只允許有證券經營資格的金融機構承擔公司債券的承銷業務。公司以實物券方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4節公司債券與公司財務會計發行記名公司債券的,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下列事項:a.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b.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的日期及債券的編號;c.債券總額,債券的票面金額、利率、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d.債券的發行日期。發行無記名公司債券的,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債券總額、利率、償還期限和方式、發行日期及債券的編號。記名公司債券的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建立債券登記、存管、付息、兌付等相關制度。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4節公司債券與公司財務會計(二)公司債券的轉讓公司債券可以轉讓,轉讓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轉讓。記名公司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公司債券存根簿。無記名公司債券的轉讓,由債券持有人將該債券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4節公司債券與公司財務會計7.4.2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一)公司財務會計方面的規定財務會計工作是企業活動中的一項基礎工作。公司投資主體眾多,涉及面廣,其財務會計工作更應規范?!豆痉ā穼矩攧諘嫹矫娴囊幎ㄓ?(1)公司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2)公司應在每一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情況說明書和利潤分配表。

(3)公司向外報送的年度會計報告必須經注冊會計師或注冊審計師的審查驗證,并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和主管會計人員簽署。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4節公司債券與公司財務會計(4)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內送交公司的各個股東;股份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于股東大會召開20口前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閱;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公司應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公司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報告。(二)公司利潤分配的順序公司利潤是公司在一定時期從事經營活動的財務成果,包括營業利潤、投資收益和營業外收支凈額。公司利潤分配的順序是:(1)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但不得超過稅法規定的彌補年限;(2)繳納所得稅;(3)彌補在法定公積金彌補虧損后仍存在的虧損;上一頁下一頁返回第4節公司債券與公司財務會計(4)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5)提取任意公積金;(6)向股東支付股利。公積金是公司在資本之外所保留的資金,是公司為了增強自身經營能力和預防意外虧損,從利潤中提取的資金。提取公積金是國家規定的一項強制性制度。公積金分為盈余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兩類。盈余公積金是從公司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有盈余才提取。盈余公積金又分為法定盈余公積金和任意盈余公積金兩種:法定盈余公積金是法律規定必須從公司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我國公司法規定其提取比例為稅后利潤的10%,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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