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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CCSA90DB50DB50/T867.48—2023I前言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和定義 14基本要求 24.1機構與職責 24.2方針目標 24.3安全生產責任制 24.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4.5安全操作規程 44.6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44.7相關方管理 54.8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 54.9安全生產投入 54.10安全文化建設 54.11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 54.12風險管理 54.13隱患排查治理 64.14應急管理 64.15事故管理 74.16文件和檔案管理 85作業環境 85.1一般要求 85.2總平面布置要求 85.3建筑設施要求 85.4空氣環境 5.5光環境 5.6聲環境 5.7防雷 5.8抗震 6醫療設備設施 6.1一般要求 6.2大型設備管理 6.3輻射安全管理 6.4急救生命支持設備管理 6.5計量與質控 6.6壓力容器管理 DB50/T867.48—20237醫用氣體系統 7.1一般要求 7.2氣源與機房 7.3管道與終端 7.4供氧站 7.5高壓氧艙 8特種設備 8.1一般要求 8.2鍋爐 8.3壓力容器 9用電 9.1一般要求 9.2供配電系統 9.3變壓器 9.4動力(照明)配電箱(柜) 9.5電氣線路 9.6電氣照明 9.7插座、開關 209.8接地系統 2010公用設施 2010.1鍋爐房 2010.2供熱工程 2010.3集中空調系統 2010.4通風系統 2110.5給排水系統 2210.6燃氣系統 2210.7公共安全系統 2211消防 11.1一般要求 2311.2消防設施設備安全要求 2411.3建筑物和場所消防安全要求 2411.4火災危險源管理 2511.5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512危險化學品 2612.1一般要求 2612.2裝卸搬運 2612.3入庫驗收 2712.4儲存 27 27DB50/T867.48—202312.6使用 2712.7報廢 2713職業健康 2813.1一般要求 2813.2危害因素的辨識、申報與檢測 2813.3職業病的防護 2813.4職業危害告知和警示 2813.5職業病的健康管理與救治 2814勞動防護用品 2914.1一般要求 2914.2選擇 14.3采購、發放、培訓及使用 14.4維護、更換及報廢 15醫療廢物 15.1一般規定 15.2醫療廢物的收集、貯存、運送、處置 16醫療污水 16.1污水排放要求 16.2處理工藝與消毒要求 16.3取樣與監測 17醫療廢氣和污泥 17.1廢氣排放要求和污泥控制與處置 17.2取樣與監測 18安全生產檢查 19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 19.1評定類別 19.2評定內容 19.3評定程序 附錄A(資料性)相關引用條款 附錄B(資料性)安全隱患排查清單 65附錄C(資料性)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細則及監督檢查清單 參考文獻 DB50/T867.48—2023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是DB50/T867《安全生產技術規范》的第48部分。DB50/T867已經發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總則;——第2部分:通用要求;——第3部分:榨菜生產企業;——第4部分:油氣開采企業;——第5部分:黑色金屬鑄造企業;——第6部分:黑色金屬冶煉企業;——第7部分:黑色金屬壓延加工企業;——第8部分:煙草企業;——第9部分:醫藥制造企業;——第10部分:水利施工企業;——第11部分:殯葬服務機構;——第12部分:家具制造企業;——第13部分: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企業;——第14部分:星級飯店;——第15部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第16部分:養老機構;——第17部分:飲料制造企業;——第18部分:木材加工企業;——第19部分:建材制造企業;——第20部分:有色金屬冶煉企業;——第21部分:旅游景區(點——第22部分:旅行社;——第23部分:紡織企業;——第24部分:糧食加工企業;——第25部分:城鎮天然氣經營企業;——第26部分:涂料制造企業;——第27部分:水泥攪拌站;——第28部分:皮鞋制造企業;——第29部分:有色金屬壓力加工企業;——第30部分:有色金屬鑄造企業;——第31部分:酒類制造企業;——第32部分:小五金制造企業;——第33部分:橡膠、塑料制品企業;DB50/T867.48—2023V——第34部分:殘疾人服務機構;——第35部分:食品、飲料及煙草制品批發市場;——第36部分:倉儲企業;——第37部分:紙制品制造企業;——第38部分:郵政快遞企業;——第39部分: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第40部分:幼兒園;——第41部分:小學;——第42部分:中學;——第43部分:日化產品制造企業;——第44部分:兒童福利機構;——第45部分:高等學校;——第46部分:服裝制造加工企業;——第47部分:飼料生產加工企業;......本文件為DB50/T867的第48部分。本文件由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歸口并組織實施。本文件起草單位:重慶市人民醫院、重慶大學、重慶市同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黃瑾、張華、楊慶軍、盧軍、高俊雪、鄒東、劉悅、夏萬峽、唐甜、謝玲、石峰豪、謝柱維、程雪蓮、冉茂盛、陳靜、楊露露、肖雅天、謝南珍、鄧倩、李省三、王珊、張勤、龍清DB50/T867.48—20231安全生產技術規范第48部分:醫療機構本文件規定了醫療機構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作業環境、醫療設備設施、醫用氣體系統、特種設備、用電、公用設施、消防、危險化學品、職業健康、勞動防護用品、醫療廢物、醫療污水、醫療廢氣和污泥、安全生產檢查、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等內容。本文件適用于醫療機構的安全生產工作。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309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T4208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15982醫院消毒衛生標準GB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895.24建筑物電氣裝置第7-710部分:特殊裝置或場所的要求醫療場所GB17051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GB17914-2013易燃易爆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17915-2013腐蝕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17916-2013毒害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18466-2005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9210空調通風系統清洗規范GB25201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T25894疏散平面圖設計原則與要求GB50009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30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4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41鍋爐房設計標準GB50054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118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365空調通風系統運行管理標準GB50686傳染病醫院建筑施工及驗收規范DB50/T867.48—20232DB50/T867.48—2023GB50751醫用氣體工程技術規范GB50763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981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51039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GBZ120核醫學放射防護要求AQ/T9007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基本規范AQ/T9009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評估規范CECS07醫院污水處理設計規范GA/T1081安全防范系統維護保養規范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JGJ312醫療建筑電氣設計規范TSG08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11鍋爐安全技術規程TSG21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23氣瓶安全技術規程WS308-2019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WS394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WS/T396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規范WS434醫院電力系統運行管理WS436醫院二次供水運行管理WS437醫院供熱系統運行管理XF503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YD/T2455.76電信網視頻監控系統第7部分:安全要求3術語和定義本文件沒有需要界定的術語和定義。4基本要求4.1機構與職責4.1.1醫療機構應按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4.1.2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同時也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的負責人為安全管理負責人,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全面負責。4.1.3醫療機構應按照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職責。4.2方針目標4.2.1醫療機構應結合自身安全生產實際,制定年度安全工作目標、計劃,年底形成工作總結,制定安全隱患整改落實臺賬。4.2.2醫療機構應根據安全工作計劃、目標,對各部門進行安全工作檢查考核。4.3安全生產責任制DB50/T867.48—202334.3.1醫療機構應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并加強監督考核。4.3.2醫療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應履行的職責包括但不限于:a)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b)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c)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d)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e)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f)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g)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h)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4.3.3醫療機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履行的職責包括但不限于:a)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b)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情況;c)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d)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e)制定安全生產檢查計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如實記錄檢查情況;f)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如實記錄整改情況;g)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h)發現有危及從業人員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指令從業人員暫停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i)組織安全生產考核,提出獎懲意見;j)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4.3.4醫療機構設置安全技術機構或者配備技術人員的,其技術機構以及技術人員應履行的職責包括但不限于:a)組織制定、實施本單位安全技術規程、作業規范、技術標準;b)組織制定、實施重大危險源的管理方案和危險作業技術措施、應急預案;c)發現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技術問題并及時處理,對不能現場解決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d)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4.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4.4.1醫療機構應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標準規范,結合自身特點,制定適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及時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進行相應的修訂、更新和完善。4.4.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內容:b)安全生產責任制;c)安全生產承諾;d)安全生產投入;e)安全生產信息化;f)四新(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設施)管理;g)文件、記錄和檔案管理;h)安全風險管理、隱患排查治理;i)職業病危害防治;j)教育培訓;k)班組安全活動;l)特種作業人員管理;m)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4DB50/T867.48—2023n)設備設施管理;o)施工和檢維修安全管理;p)危險物品管理;q)危險作業安全管理;r)安全警示標志管理;s)安全預測預警;t)安全生產獎懲管理;u)相關方安全管理;v)變更管理;w)個體防護用品管理;x)應急管理;y)事故管理;z)安全生產報告;aa)績效評定管理。4.4.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經批準實施,現行有效版本應發放至相關崗位的從業人員。4.5安全操作規程4.5.1醫療機構應結合自身安全生產實際,編制齊全適用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4.5.2醫療機構應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組織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確保其適宜性和有效性。4.5.3安全操作規程應經批準實施,現行有效版本應發放至相關崗位的從業人員。4.5.4醫療機構應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4.6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4.6.1安全生產教育管理醫療機構應定期識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實施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醫療機構應根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教育和引導從業人員掌握崗位安全生產知識以及相關要求,遵守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增強從業人員對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4.6.2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及安全管理員應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醫療機構應對各級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確保其具備正確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職責的知識與能力。4.6.3從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醫療機構應當根據工作性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對新入職從業人員進行不少于24學時的崗前安全培訓教育。從業人員在本醫療機構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1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醫療機構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當對相關崗位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4.6.4相關方人員DB50/T867.48—20235相關方人員(包括勞務派遣工、實習生、進修生、規培生)進入作業現場前,醫療機構應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主要內容包括:有關安全規定、可能接觸到的危險因素、所從事作業的安全要求、作業安全風險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應急知識等。4.7相關方管理4.7.1醫療機構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相關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提供技術、管理服務。4.7.2應與相關方簽訂合作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安全生產及職業病防護的責任和義務。4.7.3醫療機構應建立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對相關方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4.8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醫療機構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4.9安全生產投入4.9.1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制度,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并建立使用臺賬。4.9.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提出安全生產年度預算,并應按計劃預算使用。4.10安全文化建設醫療機構應開展安全文化建設,確立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防治理念及行為準則,并教育、引領全體從業人員執行。4.11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醫療機構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開展安全生產電子臺賬管理、重大危險源監控、職業病危害防治、應急管理、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自查自報、安全生產預測預警等信息系統的建設。4.12風險管理4.12.1風險辨識醫療機構應建立安全風險辨識管理制度,對本單位安全風險進行全面、系統的辨識。其中重大危險源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全面辨識重大危險源,對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制定安全管理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4.12.2風險評估醫療機構應建立安全風險評估管理制度,定期對所辨識出的存在安全風險的作業活動、設備設施、物料使用等進行評估。4.12.3風險控制醫療機構應根據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實際情況等,確定相應的安全風險等級,對其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制定并落實相應的安全風險控制措施。4.12.4風險變更DB50/T867.48—202364.13隱患排查治理4.13.1隱患排查醫療機構應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位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責任制,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發現并消除隱患,實行隱患閉環管理。組織制定各部門、崗位、場所、設備設施的隱患排查治理標準或排查清單(見附錄B明確隱患排查的時限、范圍、內容和要求,并組織開展相應的隱患排查。安全檢查分類和頻次應符合下列要求:a)綜合安全檢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參加,每季度至少組織1次;重點部門每月至少組織1次。b)重要節假日安全檢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應包括節前、節中和節后檢查;可與季度檢查合并進行。c)專項安全檢查:每年根據工作計劃,由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協同主管部門安排。d)班組安全巡查:每周至少1次。按照要求做好安全檢查記錄。4.13.2隱患治理醫療機構應根據隱患排查的結果,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對隱患及時進行治理。隱患治理應按照“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落實的要求,立即整改。醫療機構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醫療機構應對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4.13.3驗收與評估隱患治理完成后,應對事故隱患治理情況進行評估、驗收。重大隱患治理完成后,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醫療機構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4.13.4信息記錄、通報和報送醫療機構應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按有關規定進行通報和報送。4.14應急管理4.14.1應急機構醫療機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各職能部門負責各自職能領域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4.14.2應急預案DB50/T867.48—20237醫療機構各職能部門根據本單位的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情況,結合危險源辨識分析情況,編制修定相應類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4.14.3應急資源醫療機構應按照應急預案,設置應急設施、配備應急裝備、儲備應急物資、建立管理臺賬。并安排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護、保養,確保應急設施、裝備、物資完好、可靠。4.14.4應急演練醫療機構應對應急法律法規、應急預案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逃生技能等應急常識進行必要的宣傳,對應急救援有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提高其應急專業技能。醫療機構應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醫療機構應按照AQ/T9007和AQ/T9009的規定對演練進行總結和評估,分析存在的問題,并根據評估結果,按照要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改進應急管理工作。4.14.5應急處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應根據應急預案要求,確定響應級別,啟動應急響應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報告事故情況,并開展先期處置。先期處理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以下措施:a)發出警報,在不危及人身安全時,現場人員采取阻斷或隔離事故源、危險源等措施;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時,迅速停止現場作業,采取必要的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b)研判事故危害及發展趨勢,將可能危及周邊生命、財產、環境安全的危險性和防護措施等告知相關單位與人員;遇有重大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封閉事故現場,通知本單位從業人員和周邊人員疏散,采取轉移重要物資、避免或減輕環境危害等措施。c)組織應急自救或請求周邊應急救援隊伍參加事故救援,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證據。準備事故救援技術資料,做好向有關部門移交救援工作指揮權的各項準備。4.15事故管理4.15.1事故報告應建立事故報告程序,明確事故內外部報告的責任人、時限、內容等,并教育、指導從業人員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的程序報告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后,有關負責人應立即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前狀態等簡要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及時補報、續報有關情況;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有關部門報告;對可能引發次生事故災害的,應及時報告相關主管部門。事故報告應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發生后應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4.15.2事故調查和處理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應配合調查,或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和原因分析。DB50/T867.48—2023事故調查應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中應包括事故發生過程及經濟損失、事故原因及其分析、事故責任分析,并針對原因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醫療機構應將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在單位內部發生的事故納入本單位事故管理。4.16文件和檔案管理4.16.1醫療機構應建立文檔管理制度并執行。4.16.2安全記錄文檔應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生產過程、事件、活動、檢查的下列內容:a)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b)上級主管部門安全生產文件、批復文及會議資料等;c)醫療機構安全生產文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等;d)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總結、報告等;e)各種安全活動記錄、安全管理臺賬、事故報告、安全通報等;f)安全設施檢測、校驗報告、記錄等;g)安全、職業衛生評價報告。4.16.3文件檔案的建立、變更、借閱、銷毀應有相應的記錄。5作業環境5.1一般要求5.1.1醫療機構應設立作業環境安全維護的職能部門,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5.1.2從事作業環境安全維護和檢測的機構和個人應符合相關的要求。5.1.3作業環境內所涉及的建筑物、構筑物在勘測、設計、施工、驗收、維護等各階段的檔案資料應齊備。5.2總平面布置要求5.2.1醫療機構應合理進行功能分區,潔污、醫患、人車等流線組織清晰,并應避免感染,綜合醫院出入口不應少于2處,人員出入口不應兼作尸體或廢棄物出口。5.2.2新建或改、擴建的病房建筑的前后間距應滿足日照和衛生間距要求,且不宜小于12m。5.3建筑設施要求5.3.1室外場所應符合下列要求:a)醫療機構內應有機動車行車限速5km/h和禁止鳴笛的標志,進出大門處應設車輛減速裝置;b)醫療機構內人行道與機動車道宜分離;c)各種地下管道、設備的地面井蓋應安裝穩固;維修時應設警告標志,并設置圍欄,夜間應有警示燈;d)山石造景應有“禁止攀登”標志;噴泉、水池應有“當心落水”標志,水深應小于或等于0.5m;e)陽臺、屋頂平臺應有護欄,且高度大于或等于1.3m,護欄間距小于或等于0.16m,座椅離護欄距離大于或等于1m。5.3.2建筑物依據功能需要合理設置各類出入口,主要人員出入口應滿足GB50763的有關規定。5.3.3室內地面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a)室內地面應平坦,地面動摩擦系數應不小于0.4;b)通行推床的通道應按無障礙通行設計;c)地面清洗或濕式清掃時應設警示標志,并采取半幅清洗或清掃操作。5.3.4室內安裝物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a)天花板和墻面安裝物應依據相應的規范安裝牢固;b)距地面2m以下的通道墻壁不應安裝突出墻面0.1m的設施或凸出墻面的尖銳物。DB50/T867.48—202395.3.5樓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a)樓梯的位置及形式應同時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區的要求;b)應完整無損,階面平坦;地面動摩擦系數不小于0.4;c)主樓梯寬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8m,高度不應大于0.16m;d)室內臺階踏步數應不小于2級,小于2級時應設置為坡道;e)臺階高度大于0.7m并側面臨空時,臨空側應設有防護欄;f)樓梯與臺階起始之前與結束之后的地面應有與樓梯或臺階等寬的、前后長度不小于0.3m的黃色警示標志。5.3.6陽臺、外廊、室內回廊、內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桿,并應符合下列要求:a)欄桿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應符合GB50009的相關規定。b)當臨空高度在24m以下時,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05m;當臨空高度在24m及以上時,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1m。臨開敞中庭的欄桿高度不應小于1.2m。c)欄桿高度應從所在樓地面或屋面至欄桿扶手頂面垂直高度計算,當底面有寬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時,應從可踏部位頂面起算。d)公共場所欄桿離地面0.1m高度范圍內不宜留空。e)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也不應大于0.11m。5.3.7窗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a)開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部至樓地面的高度應不低于2m。b)臨空的窗臺與地面之間的高度小于0.9m時,應安裝護欄,防護高度由樓地面起計算,應不低于1.3m。c)7層及7層以上建筑物的外開窗應使用安全玻璃。d)當防火墻上必須開設窗洞口時,應符合GB50016的規定。e)當凸窗窗臺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時,其防護高度從窗臺面起算不應低于0.9m;當凸窗窗臺高度高于0.45m時,其防護高度從窗臺面起算不應低于0.6m。f)天窗應采用防破碎傷人的透光材料。g)天窗應有防冷凝水產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5.3.8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a)外門構造應開啟方便,堅固耐用;b)手動開啟的大門扇應有制動裝置,推拉門應有防脫軌的措施,電動門應有防夾措施;c)雙面彈簧門應在可視高度部分裝透明安全玻璃;d)拉門、旋轉門、電動門、卷簾門、吊門、折疊門不應作為疏散門;e)開向疏散走道及樓梯間的門扇開足時,不應影響走道及樓梯平臺的疏散寬度;f)全玻璃門應選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護措施,并應設防撞提示標志;g)門的開啟不應跨越變形縫;h)手術室區域用門應設置光控制感應電動門;i)病房門應直接開向走道,門凈寬不應小于1.10m,門扇宜設觀察窗;j)透明玻璃門和玻璃墻,應在距地面1.10m處起,平行粘貼黑色、黃色、黑色3條橫向警示條,每條幅高0.05m,與玻璃面橫幅等寬,相鄰條間距0.05m;k)病房門和走廊通道門應有玻璃視窗;l)病房門鎖不應有內側反鎖功能,外側上鎖時,內側無需鑰匙應能打開;m)衛生間和浴室的隔間門應朝外開啟,門閂(門鎖)應能從門外開啟。5.3.9衛生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a)患者使用的衛生間隔間的平面尺寸,不應小于1.10m×1.40m,門應朝外開,門閂應能里外開啟。衛生間隔間內應設輸液吊鉤。b)患者使用的坐式大便器坐圈宜采用不易被污染、易消毒的類型,進入蹲式大便器隔間不應有高差。大便器旁應裝置安全抓桿。c)衛生間應設前室,并應設非手動開關的洗手設施。DB50/T867.48—2023d)采用室外衛生間時,宜用連廊或其他有頂建構筑物與主要診療空間相接。e)宜設置無性別、無障礙患者專用衛生間。f)無障礙專用衛生間和公共衛生間的無障礙設施與設計,應符合GB50763的有關規定。5.3.10浴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a)過門石應有45°倒角,落差不大于3mm;b)應設有防滑設施,有坐浴功能;c)具有應急呼叫功能;d)洗浴設施側旁應裝有固定扶手。5.4空氣環境5.4.1一般要求醫療機構內的空氣品質應該滿足衛生和健康需要。空調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a)應根據室內空調設計參數、醫療設備、衛生學、使用時間、空調負荷等要求合理分區;b)各空調分區應能互相封閉,并應避免空氣途徑的感染;c)有潔凈度要求的房間和嚴重污染的房間,應單獨成一個系統。無特殊要求時不應在空調機組內安裝臭氧等消毒裝置。不得使用淋水式空氣處理裝置。醫療用房的集中空調系統的新風量每人不應低于40m3/h,或新風量不應小于2次/h。集中空調系統和風機盤管機組的回風口必須設初阻力小于50Pa、微生物1次通過率不大于10%和顆粒物1次計重通過率不大于5%的過濾設備。當室外可吸入顆粒物PM10的年均值未超過GB3095中二類區適用的二級濃度限值時,新風采集口應至少設置粗效和中效兩級過濾器,當室外PM10超過年平均二級濃度限值時,應再增加一道高中效過濾器。核醫學工作場所、放射治療室、病理取材室、檢驗科、傳染病病房及其他負壓房間等含有害微生物、有害氣溶膠等污染物質場所的排風,應處理達標后排放,符合GB50686的相關要求。沒有特殊要求的排風機應設在排風管路末端,使整個管路為負壓。潔凈用房、門診部、急診部、住院部、手術室、醫技科室和中心(消毒)供應室等業務技術用房的室內空氣環境控制應符合GB51039的要求。5.4.2空氣凈化衛生要求應根據臨床科室的感染風險評估,采取適宜的空氣凈化措施,使其室內空氣質量符合國家相應標準的要求。感染高風險部門{手術室、導管室、層流潔凈病房、骨髓移植病房、器官移植病房、重癥監護病房、新生兒室、血液透析中心(室)、燒傷病房等}應獲得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年度空氣凈化質量合格檢測報告。潔凈手術室和其他潔凈場所(如潔凈骨髓移植病房),空氣質量應符合相應凈化級別要求。非潔凈手術室、非潔凈骨髓移植病房、產房、導管室、新生兒室、器官移植病房、燒傷病房、重癥監護病房、血液病病區空氣中的細菌菌落總數不大于4cfu/(15min·直徑90mm平皿)。兒科病房、母嬰同室、婦產科檢查室、人流室、治療室、注射室、換藥室、輸血科、消毒供應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室)、急診室、化驗室、各類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門診及其病房空氣中的細菌菌落總數不大于4cfu/(5min·直徑90mm平皿)。5.5光環境5.5.1醫療機構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應低于采光等級Ⅳ級的采光系數標準值。DB50/T867.48—20235.5.2醫療機構照明標準值應符合GB50034的要求。5.5.3病區走道、診室和病房等處應避免產生眩光。5.5.4病區走道和病房應設夜間照明,床頭部位照度不應大于0.1lx,兒科病房照度不應大于1lx。5.5.5下列場所除設置正常照明外,應設置應急照明:a)手術室、搶救室應設置安全照明;b)重癥監護室、急診通道、化驗室、藥房、產房、血庫、病理實驗與檢驗室等需確保醫療工作正常進行的場所,應設置備用照明;c)消防控制室、自備電源室、配變電所、消防水泵房、防排煙機房、電話機房、電子信息機房等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場所,應設置備用照明;d)疏散樓梯間、疏散走道、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門廳、掛號廳、候診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安全疏散的出口和走道,應設置疏散照明。5.6聲環境5.6.1醫療機構各類主要功能房間的室內允許噪聲級、圍護結構(外墻、隔墻、樓板和門窗)的空氣聲隔聲標準以及樓板的撞擊聲隔聲標準,應符合GB50118的規定。5.6.2穿越病房的管道縫隙,必須密封。病房樓內的垃圾井道或污物井道不得毗鄰病房,倒入口應采取防止結構聲傳播的措施。病房樓內走廊的頂棚,宜采取吸聲處理措施;頂棚的吸聲系數,可為0.30~0.40。5.6.3掛號大廳、候藥廳及分科候診廳(室)的頂棚,應采取吸聲處理措施;頂棚的吸聲系數可為0.30~0.40。5.7防雷5.7.1建筑防雷裝置在投入使用前應通過檢測驗收,符合GB50057的相關規定。5.7.2建立相應的安全檢查制度,并做好日常維護和安全檢測工作。具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油庫、氣庫、化學品倉庫等)的建、構筑物每6個月檢測1次,其他建、構筑物每12個月檢測1次,發現問題應及時整改維修。5.8抗震5.8.1醫療機構的建筑抗震設防類別,應符合下列規定:a)承擔特別重要醫療任務的門診、醫技、住院用房,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特殊設防類;b)門診、醫技、住院用房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5.8.2在用建筑應有檢驗機構出具的抗震鑒定合格證明,并且在證明中規定的使用年限內使用。5.8.3下列情況下,應對現有建筑重新進行抗震鑒定:a)接近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建筑;b)原設計未考慮抗震設防或抗震設防要求提高的建筑;c)需要改變結構的用途和使用環境的建筑;d)其他有必要進行抗震鑒定的建筑。5.8.4經鑒定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未加固前應當限制使用。對經鑒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進行抗震加固設計與施工。5.8.5醫療機構建筑機電安裝工程的抗震措施應符合GB50981的規定。5.8.6定期對醫療機構房屋結構安全性及場地穩定性進行質量鑒定。6醫療設備設施6.1一般要求6.1.1醫療機構應建立院領導、醫療設備設施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的三級管理制度,承擔本單位使用醫療設備設施的質量管理責任。DB50/T867.48—20236.1.2醫療機構應建立臨床使用安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相關工作制度與流程,具備生命支持類、急救類、植入類、輻射類、滅菌類和大型醫用設備等醫學裝備臨床使用安全監測與報告制度。6.1.3醫療設備設施管理和技術保障人員應經過系統的專業訓練,使用人員須通過使用操作培訓。各崗位人員須熟悉工作制度、職責與程序,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能力與素養,持證上崗。6.1.4醫療機構購進醫療設備設施,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資質和醫療器械的合格證明文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6.1.5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器械使用前質量檢查制度。在使用醫療器械前,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書的有關要求進行檢查。使用無菌醫療器械前,應當檢查直接接觸醫療器械的包裝及其有效期限。包裝破損、標示不清、超過有效期限或者可能影響使用安全、有效的,不得使用。6.1.6醫療機構對需要定期檢查、檢驗、校準、保養、維護的醫療器械,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書或相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進行檢查、檢驗、校準、保養、維護并予以記錄,及時進行分析、評估,確保醫療器械處于良好狀態,保障使用質量;對使用期限長的大型醫療器械,應當逐臺建立使用檔案,記錄其使用、維護、轉讓、實際使用時間等事項。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醫療器械規定使用期限終止后5年。6.1.7發現使用的醫療器械存在安全隱患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生產企業或者其他負責產品質量的機構進行檢修;經檢修仍不能達到使用安全標準的醫療器械,不得繼續使用。6.1.8醫療機構應當在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和場所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6.1.9醫療機構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對設備能量和危險有害物質進行屏蔽或隔離。6.1.10安全設施不應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確因檢維修拆除的,應采取臨時安全措施,檢維修完畢后應立即復原。6.1.11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失效、報廢淘汰的設備設施。6.2大型設備管理6.2.1醫療機構應懸掛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大型醫用設備必須達到計(劑)量準確、輻射防護安全、性能指標合格后方可使用。6.2.2大型設備按照計量法相關規定定期檢定/檢測,合格后才能使用。6.3輻射安全管理醫療機構應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范及應急預案,在通過環評及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驗收合格并取得放射診療許可后方可開展工作,同時應對重點區域進行安全警示和監控。6.4急救生命支持設備管理醫療機構應有急救類、生命支持類醫學裝備應急預案,保障緊急求援工作需要,保證急救類、生命支持類設備時刻保持待用狀態。6.5計量與質控計量質控部門應能按照本單位計量相關制度制定年度計劃,并按計劃完成醫學計量檢定任務,保證醫院使用計量器具準確有效。6.6壓力容器管理壓力容器管理需符合本文件8.3的要求。7醫用氣體系統7.1一般要求DB50/T867.48—20237.1.1醫用氣體系統相關技術要求應符合GB50751的規定。7.1.2從業人員應經過安全技術、操作和維修等崗位技術的學習,并接受根據其職責進行的相應培訓,達到規定學時,并通過相關考核,分別取得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員證書和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證書后方能上崗作業。7.1.3醫用氣體運行操作人員應采用24h值班制度。7.1.4醫用氣體系統工程投入運行前應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進行驗收認證。壓力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應經檢驗并取得合格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應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及監督檢驗報告。7.1.5醫用氣體系統的管理性檔案與技術性檔案應與在用醫用氣體系統同期保存。醫用氣體系統廢止后原技術性檔案應繼續保存不少于5年,原管理性檔案保存不少于2年。運行記錄檔案應保存不少于2年。7.2氣源與機房7.2.1醫用氣體系統應保證采集的氣源符合相關規定,排放的醫療廢氣不會對醫院及周邊環境造成影7.2.2應急氣源的設置應符合安全運行的要求,應儲備保證生命支持區域不少于4h的用氣量。7.2.3醫用氣體機房與外界相通的入口應安裝金屬防護門,保持鎖閉;窗戶應加裝金屬柵欄。7.2.4醫用氣瓶應放置在專用庫房內,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內,保持良好的通風。7.3管道與終端7.3.1醫用氣體管道應有明顯標識,標識應包括氣體的中英文代號、顏色標記、氣體流動方向的箭頭及氣體工作壓力。7.3.2應根據醫用氣體管道系統的運行特點,每月至少對醫用氣體管道進行安全檢查1次。檢查應包括醫用氣體溫度、壓力、流量、純度是否正常,有無漏氣現象。7.3.3醫療機構應結合本單位醫用氣體的使用情況,設置符合安全運行要求的醫用氣體監測和報警系7.3.4不同的醫用氣體終端應有特定的專用接口和專用識別口,并應有清晰的顏色及中英文標識代號。7.3.5醫用氣體終端應有防錯插裝置,不同的醫用氣體終端和插頭必須具有不可互換性。不同制式標準的插頭應不能互換。7.3.6醫用氣體應急預案每年應至少演練2次,詳細記錄演練過程,發現問題應及時改進,并再次進行應急演練。7.4供氧站7.4.1氧氣站火災危險性為乙類的建筑物及氧氣貯罐與其他各類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GB50030的規定。7.4.2液氧儲罐周圍5m范圍內不應有可燃物和瀝青路面。7.4.3醫用液氧儲罐應設置圍墻,圍墻高度和距離應符合GB50751的規定。7.4.4醫用液氧儲罐與醫療機構內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GB50751的規定。7.4.5采用液氧供氧方式時,大于500L的液氧罐應放在室外。室外液氧罐與辦公室、病房、公共場所及繁華道路的距離應大于7.50m。7.4.6設置分子篩制氧機組的制氧站,氧氣匯流排間與機器間的隔墻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h,氧氣匯流排間與機器間之間的聯絡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7.4.7供氧、用氧設備及其檢修工具不應沾染油污。7.4.8供氧管道不應與電纜、腐蝕性氣體和可燃氣體管道敷設在同一管道井或地溝內。7.5高壓氧艙7.5.1因醫療需要,必須進入氧艙內的醫療器械、設備、儀器儀表、電子產品除應當滿足相關規定外,還應當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入氧艙內使用。DB50/T867.48—20237.5.2醫用氧艙使用單位應向進艙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進艙人員不得攜帶火種、易燃易爆物品、電子產品,不得穿戴能產生靜電的服裝、鞋、帽。嚴禁沾染油脂的物品置于艙內。7.5.3空氣加壓艙艙內氧濃度必須控制在25%以下;超過時必須進行置換,置換3min后如達不到要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7.5.4醫療機構不得自行改變艙體結構、供(排)氧系統和供(排)氣系統;也不得自行改變原設計的醫用氧艙加壓介質和增加艙內吸氧面罩。7.5.5停用半年后重新啟用的氧艙或當地發生災害后(地質災害、氣象災害、水災、火災等),醫療機構應當在啟用前,向檢驗機構申報檢驗,符合要求后,方能夠投入使用。8特種設備8.1一般要求8.1.1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單位特種設備數量、特性等配備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并且在使用特種設備時應當保證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證的作業人員在崗。8.1.2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員的配備應符合TSG08的規定,并且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8.1.3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分別建立健全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電梯等)使用安全管理制度。8.1.4醫療機構應當逐臺建立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電梯等)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以便備查:a)使用登記證;b)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c)特種設備設計、制造技術資料和文件,包括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含合格證及其數據表、質量證明書)、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書、型式試驗證書等;d)特種設備安裝、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和施工質量證明文件、安裝改造修理監督檢驗報告、驗收報告等技術資料;e)特種設備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報告)和定期檢驗報告;f)特種設備日常使用狀況記錄;g)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維護保養記錄;h)特種設備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校驗、檢修、更換記錄和有關報告;i)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及事故處理報告。8.1.5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所使用設備運行特點等,制定操作規程。操作規程一般包括設備運行參數、操作程序和方法、維護保養要求、安全注意事項、巡回檢查和異常情況處置規定,以及相應記錄等。8.1.6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應當向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申請辦理使用登記;對于整機出廠的特種設備,一般應當在投入使用前辦理使用登記。8.1.7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維護保養。根據設備特點和使用狀況對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維護保養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產品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并且作出記錄,保證在用特種設備始終處于正常使用狀態。8.1.8為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所使用特種設備的類別、品種和特性進行定期自行檢查。定期自行檢查的時間、內容和要求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及產品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8.1.9醫療機構應當將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警示標志置于易于引起乘客注意的位置。其他的特種設備應當根據設備特點和使用環境、場所,設置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警示標志。8.1.10醫療機構應當在特種設備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的1個月以前,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并且做好相關的準備工作;定期檢驗完成后,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進行特種設備管路連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儀器儀表等)和內件安裝、試運行等工作,并且對其安全性負責;檢驗結論為合格時,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檢驗結論確定的參數使用特種設備。DB50/T867.48—20238.1.11特種設備擬停用1年以上的,醫療機構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并且設置停用標志,在停用后30日內填寫《特種設備停用報廢注銷登記表》,告知登記機關。重新啟用時,醫療機構應當進行自行檢查,到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啟用手續;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應當按照定期檢驗的有關要求進行檢驗。8.1.12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的特種設備,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報廢期限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8.1.13隱患排查與異常情況處理隱患排查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特種設備進行隱患排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消除,待隱患消除后,方可繼續使用。異常情況處理.1醫療機構在使用中發現異常情況的,作業人員或者維護保養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且按照規定的程序向醫療機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2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特種設備及時進行全面檢查,查明故障和異常情況原因,并且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時停止運行,安排檢驗、檢測,不得帶病運行、冒險作業,待故障、異常情況消除后,方可繼續使用。8.1.14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置應急預案按照要求需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管理員的醫療機構應當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每年至少演練1次,并且作出記錄;其他使用單位可以在綜合應急預案中編制特種設備事故應急的內容,適時開展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演練,并且作出記錄。事故處置.1發生特種設備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應急預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且按照《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的要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同時配合事故調查和做好善后處理工作。.2發生自然災害危及特種設備安全時,醫療機構應當立即疏散、撤離有關人員,采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8.2鍋爐8.2.1安全運行要求鍋爐運行操作人員在鍋爐運行前應當做好各種檢查,按照規定的程序啟動和運行,不應當任意提高運行參數,壓火后應當保證鍋水溫度壓力不回升和鍋爐在正常水位,不得有缺水現象。蒸汽鍋爐不宜頻繁啟停,啟動前應全面檢查鍋爐本體、燃燒器、輔助設備、安全附件、測量儀表、監控裝置及煙、風、水、電、氣和燃燒系統、所有準備工作結束后,確認具備點火條件。蒸汽鍋爐(電站鍋爐除外)發生TSG11規定的緊急情況時,操作人員應當立即停爐。應當做好鍋爐水(介)質的處理和監測工作,保證水(介)質質量符合相關要求。8.2.2定期檢驗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包括鍋爐在運行狀態下的外部檢驗、停爐狀態下的內部檢驗和水(耐)壓試驗。鍋爐的定期檢驗周期規定如下:DB50/T867.48—2023a)外部檢驗,每年進行1次;b)內部檢驗,一般每2年進行1次,成套裝置中的鍋爐結合成套裝置的大修周期進行,A級高壓以上電站鍋爐結合鍋爐檢修同期進行,一般每3-6年進行1次;首次內部檢驗在鍋爐投入運行后1年進行,成套裝置中的鍋爐和A級高壓以上電站鍋爐可以結合第1次檢修進行;c)水(耐)壓試驗,檢驗人員或者使用單位對設備安全狀況有懷疑時,應當進行水(耐)壓試驗;因結構原因無法進行內部檢驗時,應當每3年進行1次水(耐)壓試驗;d)成套裝置中的鍋爐和A級高壓以上電站鍋爐由于檢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進行內部檢驗時,醫療機構在確保鍋爐安全運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經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可以適當延期安排內部檢驗(一般不超過1年并且不得連續延期并且向鍋爐使用登記機關備案,注明采取的措施以及下次內部檢驗的期限。除正常的定期檢驗以外,鍋爐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當進行內部檢驗:a)移裝鍋爐投運前;b)鍋爐停止運行1年以上需要恢復運行前。8.3壓力容器8.3.1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運行要求壓力容器發生TSG21列舉的異常情況時,操作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應急專項措施,并且按照規定的程序,及時向本單位有關部門和人員報告。定期檢驗.1金屬壓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內進行首次定期檢驗,以后的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進行確定;.2非金屬壓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1年內進行首次定期檢驗,以后的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進行確定;.3固定式壓力容器檢驗周期的縮短、延長以及無法進行或者不能按期進行定期檢驗時,應符合TSG21的規定。8.3.2氣瓶安全運行要求.1醫療機構應使用驗收合格的氣瓶,氣瓶上應牢固粘貼充裝產品合格標簽,標簽上至少注明充裝單位名稱和電話、氣體名稱、充裝日期和充裝人員代號。.2應當根據氣瓶使用特點和充裝安全要求,制定操作規程。氣瓶使用的操作規程一般包括氣瓶的使用參數、使用程序和方法、維護保養要求,安全注意事項、日常檢查和異常情況處置、相應記錄等內容的規定。定期檢驗8.4電梯8.4.1人員配置病床電梯以及需要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由持有相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操作。電梯層門專用鑰匙、轎廂控制開關鑰匙、機房鑰匙和扶梯(人行道)專用鑰匙應由電梯安全管理員或者作業人員保管和使用。DB50/T867.48—20238.4.2安全運行要求供患者使用的電梯和污物梯應采用病床電梯。電梯機房設置在頂層或者屋頂的,應當在電梯機房安裝滿足電梯安全運行需要的空氣調節器。應當安裝電梯安全運行監控和應急呼救系統,并保證其有效使用,并24h專人值守。8.4.3維護保養應當至少每15日由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保養單位進行1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醫療機構對電梯轎廂進行內部裝修的,不得改變電梯性能參數;電梯性能參數改變的,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按照電梯改造的相關規定辦理。醫療機構對電梯轎廂內部進行裝修的,應當采用阻燃材料。8.4.4定期檢驗電梯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定期檢驗和監督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醫療機構應當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應當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監督檢驗要求:a)安全技術規范、國家強制性標準變更且有明確要求的;b)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的;c)電梯停用1年以上重新使用的;d)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交檢驗所需的相關書面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可以委托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開展電梯安全評估:a)電梯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b)電梯曾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c)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情形。電梯投入使用10年以上需要繼續使用的,除每年對其實施定期檢驗外,還應當進行安全評估,并作出評估結論。氣瓶的檢驗周期應符合TSG23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應當及時進行定期檢驗:a)有嚴重腐蝕、損傷,或者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的;b)庫存或者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后使用的;c)氣瓶相關標準規定需要提前進行定期檢驗的其他情況,以及檢驗人員認為有必要提前檢驗的。9用電9.1一般要求9.1.1電氣作業人員應無妨礙其正常工作的生理缺陷及疾病,并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作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9.1.2醫療機構應結合本單位電力系統設備設施的特點,建立健全電力系統運行管理制度和電力系統運行的操作規程,并嚴格督促執行。9.1.3醫療機構的電力系統工程應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驗收合格、并經試運行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9.1.4醫療機構電力系統的管理性檔案、技術性檔案及運行記錄檔案資料應詳實,全面反映電力系統運行基本情況和安全管理情況;附有必要的圖表,并根據變化及時更新。管理性檔案與技術性檔案應與DB50/T867.48—2023l7在用電力系統同期保存;電力系統廢止后原技術性檔案應繼續保存不少于5年,原管理性檔案應繼續保存不少于2年;運行記錄檔案應保存不少于2年。9.1.5醫療場所根據電氣安全防護要求,應符合JGJ312規范的要求,分為以下幾類:a)不使用醫療電氣設備接觸部件的醫療場所應為0類場所;b)醫療電氣設備接觸部件需要與患者體表、體內(除2類醫療場所所述部位以外)接觸的醫療場所,應為1類場所;c)醫療電氣設備接觸部件需要與患者體內(指心臟或接近心臟部位)接觸以及電源中斷危及患者生命的醫療場所,應為2類場所。9.1.6醫療機構應根據使用環境條件正確選用電氣設備的規格型式、容量、阻燃、防爆等級和保護方式(如過載保護等),不得擅自更改電氣設備的結構、原有配置的電氣線路以及保護裝置的整定值和保護元件的規格等。9.1.7露天(戶外)使用的電氣設備應采取適用標準的防雨、防霧和防塵等措施。9.1.8一般環境下,用電產品以及電氣線路的周圍應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間,且不應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9.1.9潮濕的公共場所應有特殊的用電安全措施,保證在任何情況下人體不觸及用電產品的帶電部分,并當用電產品發生漏電、過載、短路或人員觸電時能自動切斷電源。9.1.10醫療機構供配電系統應具有對特別重要負荷從正常工作主電源自動轉換到應急電源的功能。9.2供配電系統9.2.1醫療機構供配電系統應滿足JGJ312相關要求及規定。9.2.2醫療機構一級負荷應由雙重電源供電,當一電源發生故障時,另一電源不應同時受到損壞。9.2.3醫療機構備用電源供電維持時間應滿足以下要求:要求恢復供電時間小于或等于0.5s時,自備用電源供電維持時間應不小于3h;其他備用電源供電維持時間不宜小于2h。應急電源與正常電源之間,應采取防止并列運行的措施。當有特殊要求,應急電源向正常電源轉換需短暫并列運行時,應采取安全運行的措施。9.2.4三級醫院應設置應急柴油發電機組。二級醫院宜設置應急柴油發電機組。三級醫院柴油機組的供油時間應大于24h,二級醫院宜大于12h,二級以下醫院宜大于3h。柴油發電機房不宜與診療設備用房、住院部、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等貼鄰。9.2.5手術室的供電電源應由配變電所或總配電間專用回路提供。9.2.6醫用磁共振成像設備、醫用X射線設備、醫用高能射線設備和醫用核素設備等大型診療設備應采用專用回路供電或由變電所單獨供電。9.2.7放射科、核醫學科、功能檢查科、檢驗科等部門的醫療設備電源,應分別設置切斷電源的隔離9.2.8當主電源故障時,下列場所應由安全電源提供最低照度的照明用電。安全照明系統切換時間不a)疏散通道以及出口指示照明;b)安全電源和正常電源的配電裝置及其控制裝置所在場所;c)擬裝重要醫療設備的房間,每個房間應至少有1個由安全電源供電的燈具;d)在1類醫療場所,每個房間宜有1個由安全電源供電的燈具;e)在2類醫療場所,電源應至少能提供50%的照度。9.3變壓器9.3.1設置在醫療機構建筑中的變壓器,應選擇干式、氣體絕緣或非可燃性液體絕緣的變壓器。當單臺變壓器油量為100kg及以上時,應設置單獨的變壓器室。變壓器室應有滅火設施。9.3.2運行中的變壓器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需要進行試驗或檢修:a)經判斷存在變壓器內部故障;b)運行中存在嚴重缺陷;c)經常性過負載運行;l8DB50/T867.48—2023d)其他必要時。9.3.3新修、大修、事故檢修或換油后的變壓器,在施加電壓前靜放時間不應少于12h。9.4動力(照明)配電箱(柜)9.4.1當防護等級不低于國家標準GB4208規定的IP2×級時,成排布置的配電屏通道最小寬度應符合GB50054的規定。9.4.2落地式配電箱的底部宜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內不應低于50mm,室外不應低于200mm;其底座周圍應采取封閉措施,并應能防止鼠、蛇類等小動物進入箱內。9.4.3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安裝時,必須嚴格區分N線和PE線,三級四線式或四級四線式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N線應接入保護裝置。通過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N線,不得作為PE線,不得重復接地或接設備外露可接近導體。PE線不得接入剩余電流保護裝置。9.4.4采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電器作為間接接觸防護電器的回路時,必須裝設保護導體。9.4.5半導體開關電器嚴禁作為隔離電器。9.4.6隔離器、熔斷器和連接片嚴禁作為功能性開關電器。9.4.7在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保護范圍內發生電擊傷亡事故,應檢查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動作情況,分析未能起到保護作用的原因,在未調查前,不得拆動剩余電流保護裝置。9.4.8對剩余電流斷路器、剩余電流繼電器和接觸器、斷路器組成的組合式電器,除定期進行剩余電流動作試驗外,對斷路器、接觸器部分應按有關規程進行檢查維護。9.4.9應定期對運行的電容器組外觀進行巡視檢查和清灰。9.5電氣線路9.5.1電纜托盤和梯架在穿過防火墻及防火樓板時,應采取防火封堵。9.5.2對于需進行射線防護的房間,其供電、通信的電纜溝或電氣管線嚴禁造成射線泄漏;其他電氣管線不得進入和穿過射線防護房間。9.5.3應按照WS434的規定對運行的電力電纜進行日常巡視。9.5.4電氣和通信線路不應與醫用氣體管道敷設在同一豎井內,且豎井內不應有與電氣無關的管道通過。9.5.5電氣設備或電氣裝置與醫療氣體釋放口的安裝距離不得少于0.2m。9.5.6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使用中不應將接地裝置拆除或對其進行任何工作。9.5.7電氣設備應進行周期性檢驗,檢驗周期應符合GB16895.24的規定。定期對高、低壓電氣設備設施進行巡視,巡視內容應符合WS434的規定。9.5.8遇有電氣設備著火時,應立即將有關設備的電源切斷,然后進行滅火。9.6電氣照明9.6.1醫療機構照明設置應符合JGJ312的規定。9.6.2手術室、無菌室、新生兒隔離病房、灼傷病房、潔凈病房、病理實驗屏障環境設施凈化區等有潔凈要求的場所,應采用不易積塵、易于擦拭的密閉潔凈燈具,且照明燈具宜吸頂安裝;當需要嵌入暗裝時,其安裝縫隙應有可靠的密封措施。9.6.3急診、急診通道應有標識照明。9.6.4X線診斷室、加速器治療室、核醫學掃描室、γ照相機室和手術室等用房,應設防止誤入的紅色信號燈,紅色信號燈電源應與機組連通。9.6.5磁共振設備房間的燈具應采用銅、鋁、工程塑料等非磁性材料。9.6.6公共場所用的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燈,應有明顯的標志。無專人管理的公共場所照明宜裝設自動節能開關。9.6.7局部性照明應選用安全型電源插座。9.6.8紫外線殺菌燈的安裝位置不得隨意變更,其控制開關應有明顯標識,且與普通照明開關位置分開設置。DB50/T867.48—20239.7插座、開關9.7.12類醫療場所內,醫用IT系統二次側各終端回路應設置雙級保護裝置,應配置至少2個獨立回路供電的多個插座。每組插座回路應獨立設置短路保護,有條件時可獨立設置過負荷報警。醫用IT系統插座應有固定、明顯的標志。9.7.2手術室內診療設備用插座應至少設置3臺插座箱,插座箱宜分墻面安裝,插座箱上應設接地端子。9.7.3插頭與插座應按規定正確接線,插座的保護接地極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單獨與保護接地線可靠連接,不得在插頭(座)內將保護接地極與工作中性線連接在一起。9.7.4保護接地線(PE)在插座間不得串接連接。9.8接地系統9.8.1醫療場所配電系統的接地形式嚴禁采用TN-C系統。9.8.2在1類及2類醫療場所的患者區域內,應做局部等電位聯結,等電位聯結應符合JGJ312的規9.8.3在1類及2類醫療場所,應根據可能產生的故障電流特性選擇A型或B型剩余電流保護器。9.8.4在1類及2類醫療場所應設置防止接地故障(間接接觸)電擊的自動切斷電源的保護裝置。9.8.5生物電類檢測設備、醫療影像等診療設備用房應設置電磁屏蔽或采取其他電磁泄漏防護措施。9.8.6有電磁防護要求的診療設備用房內,電氣設備應滿足電磁兼容要求。10公用設施10.1鍋爐房10.1.1當鍋爐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連或設置在其內部時,不應設置在人員密集場所和重要部門的上一層、下一層、貼鄰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兩旁,并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室一層靠建筑物外墻部位。10.1.2燃油、燃氣鍋爐房鍋爐間與相鄰的輔助間之間應設置防火隔墻,并符合GB50041的規定。10.1.3燃氣鍋爐房應設置防爆泄壓設施,燃氣、燃油鍋爐房應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10.1.4鍋爐房內燃氣管道不應穿越易燃或易爆品倉庫、值班室、配變電室、電纜溝(井)、通風溝、風道、煙道和具有腐蝕性質的場所。10.1.5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鍋爐房,嚴禁選用液化石油氣或相對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氣體燃料。10.1.6鍋爐房應采用24h專人值班制度。10.2供熱工程10.2.1應按照WS437的規定,定期對供熱管網進行巡檢。10.2.2正式供熱前,應完成對熱力管網的全面檢查和維修,并做好記錄。10.2.3對熱力管網進行日常維護、定期維修和校驗,確保供熱安全運行和節能環保達標。10.2.4醫療建筑內的散熱器應暗裝或加防護罩。10.3集中空調系統10.3.1一般要求醫療機構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委托具有國家認可資質的機構,對中央空調系統的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計、集水器、分水器、空調主機蒸發器、空調主機冷凝器的安全附件進行安全檢驗。醫療機構應根據GB19210、GB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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