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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內容僅供您學習參考,如有不當或者侵權,請聯系改正或者刪除。第一章辨析題:國際法與國際經濟法的區別與聯系?簡答:1、國際經濟法的淵源?2、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另外,了解幾種主要的國際經濟組織。第二章六、名詞解釋1.國際貨物買賣法是調整跨越國境的買賣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主要包括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賣方和買方的義務、對違反買賣合同的補救方法、貨物所有權與風險的移轉等內容。傳統的國際貿易法就是以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為核心,以國際運輸、保險、支付等合同為支柱而形成和發展起來的。2.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承諾是受約人對要約表示無條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項有效的承諾必須滿足的條件是:(1)承諾要由受要約人作出才產生效力。(2)與要約的條件保持一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規定:對發價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復,即為拒絕該項發價,并構成還價。(3)承諾在送達要約人時生效。3.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訂立以后,履行期到來之前,合同一方表示拒絕履行合同的意圖。4.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以后發生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導致不能履約或不能如期履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責任,而對方無權要求賠償。5.國際貨物買賣慣例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一種,它也是在長期的國際商業實踐中形成的習慣做法,由一些民間國際組織將其整理并編輯成冊,由當事人選擇予以適用。這些國際貨物買賣慣例經當事人選擇后,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6.國際貿易術語是以不同的交貨地點為標準,用簡短的概念或英文縮寫字母表示商品的價格構成,以及買賣雙方在交易中的費用、責任與風險的劃分。國際貿易術語是國際商業慣例的一種,由當事人選擇予以適用。按照不同的國際貿易術語確定雙方權利義務,大大簡化了交易程序,縮短了磋商時間,節省了交易成本和費用。因此,國際貿易術語在國際貿易中得到廣泛應用。7.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在營業地分處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由于各國政治、經濟、法律制度不同,就產生了法律沖突與法律適用問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宣布合同適用何國法律的條款叫做法律適用條款或法律選擇條款。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各國都允許當事人經過合同自由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這些法律能夠是當事人的國內法(買方國家的法律或賣方國家的法律)也能夠是第三國法律;能夠是與合同有聯系的,也能夠是與合同并無聯系的法律(有些國家不允許當事人選擇與合同無聯系的法律);能夠是國際公約,也能夠是國際商業慣例。無論如何,當事人的自由選擇必須是善意的、合法的,并不得與公共利益相違背。8.CFR(成本加運費)是指賣方應自負風險和費用將貨物運至裝運港,并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將貨物裝到船上,完成其交貨義務。簡答題1.簡要回答《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規定的貨物范圍?答案:1.《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沒有從正面對貨物給予定義,而是用排除法列舉了不適用公約的貨物買賣。《公約》第2條規定:”本公約不適用于以下的銷售:(a)購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除非賣方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而且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是購供任何這種使用;(b)經由拍賣的銷售;(c)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它令狀的銷售;(d)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e)船舶、船只、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f)電力的銷售。”《公約》第3條規定:”(1)供應尚待制造或生產的貨物的合同應視為銷售合同,除非訂購貨物的當事人保證供應這種制造或生產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2)本公約不適用于供應貨物一方的絕大部分義務在于供應勞力或其它服務的合同。”2.兩個《海牙公約》的局限性和不足表現在哪里?答案兩個《海牙公約》是指國際聯盟下屬的羅馬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制定的關于國際貨物買賣方面的國際公約。1951年的海牙外交會議對該協會起草的《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草案進行了討論和修改。1958年至1963年完成了對這兩個公約文本的第二次修改后,于1964年4月25日在海牙會議上獲得經過。該兩個公約分別于1972年8月18日和1972年8月23日起生效。兩個海牙公約的核準生效,是國際貨物買賣法向統一化和法典化方向發展邁出的重要一步,但這兩個公約在理論與實踐中存在著明顯的局限性和不足:(1)公約采納的基本上是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的合同法原則,未考慮普通法系和社會主義國家的合同法原則。(2)缺乏對發展中國家利益的考慮。(3)有些條文過于繁瑣,有些條文則含義不清。3.簡述要約的概念和特征。答案《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14條對要約進行了定義,該條規定:”(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而且表明發價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價。”可見,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根據公約規定,一項有效的要約必須具備以下特征:(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發出。《公約》第14條規定:”(2)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議,僅應視為邀請做出發價,除非提出建議的人明確地表示相反的意向。”例如,為了邀請對方向自己訂貨而發出的商品目錄單、報價單以及一般的商業廣告,因為不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的人發出,因此不是要約,而是要約邀請。(2)要約的內容十分確定。《公約》第14條規定:”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而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之因此要求要約的內容十分確定,是由要約的性質決定的。因為要約一經對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函電中伴隨有要約人的保留條件,則無法成立一項合同,該函電不能構成有效的要約,只能視為要約邀請,因為即使對方表示了承諾,合同也無法履行。(3)要約必須表明如果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即要約必須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凡不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不構成要約。4.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答案一般而言,不可抗力來自兩個方面: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前者包括水災、旱災、海嘯、地震、颶風等;后者包括戰爭,暴動,罷工,政府禁令等。具體來說,不可抗力事故應具備以下條件:(1)該事故是在合同訂立以后發生的;(2)事故是在訂立合同時,雙方不能預見的。但貨幣貶值,價格漲落,是普通的商業風險,作為商人,是能夠預見的職業常識,因此不能算作不可抗力。(3)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的疏忽或過失引起的;(4)事故之發生是不可避免的且人力不能控制、不可抗拒的。5.簡要回答《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評價答案《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是在兩個海牙公約的基礎上合并而成,于1980年3月在由62個國家代表參加的維也納外交會議上經過,于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公約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為目標,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國際貿易,促進各國間的友好關系。從內容上看,公約只規范合同的訂立以及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而沒有規范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涉及的所有事項和所有內容。對于公約未涉及的問題,可依照雙方業已同意的慣例或依據合同適用的國內法予以解決。因此,公約還不是一部完整和全面的關于國際貨物買賣的統一法。然而,就其靈活性及獲得普遍接受的程度來說,公約則是任何一部國內法或國際商業慣例都不能比擬的。公約在合同法領域對各國成文法、判例法以及法理學說、國際商業慣例作了充分的比較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取出被普遍承認的原則和規則,以此來彌補國內法和國際慣例的不足。它的目的不是取代或調和各國國內法的規則,而是提出一套適合于國際貿易特殊要求的原則和辦法,供買賣雙方選擇適用,以實現其序言中提出的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減少國際貿易的法律障礙,促進國際貿易發展的宗旨和目的。在充分考慮各國具有不同社會制度、經濟制度和法律制度這一現實,以及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對外貿易中的不同做法給予充分肯定方面,公約較之前身——兩個海牙公約有了較大的改進。公約是近半個世紀以來國際貿易統一法運動的產物,反映了統一法運動的發展趨勢,對國際貿易產生了巨大影響。6.為什么要編纂《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答案.《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由設在巴黎的國際商會以國際貿易中應用最為廣泛的國際慣例為基礎進行編纂的,該通則首次于1936年公布,先后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89年、1999年經過多次補充和修訂。當前,最新版本是開始生效的版本。正如在其宗旨和范圍部分指出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宗旨是為國際貿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貿易術語提供一套解釋的國際規則,以避免因各國不同解釋而出現的不確定性,或至少在相當程度上減少這種不確定性。”因此,《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編纂的目的在于,對國際貿易合同中使用的主要術語提供一套具有國際性通用的解釋,使從事國際商業的人們在這些術語因國家不同而有不同解釋的情況下,能選用確定而統一的解釋。7.《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是怎么規定的?答案《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九條對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作出了如下規定:”(1)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她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2)除非另有協議,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示地同意對她們的合同或合同的訂立適用雙方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而這種慣例,在國際貿易上,已為有關特定貿易所涉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為她們所經常遵守。”8.《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C組貿易術語中買賣雙方的責任是怎樣劃分的?答案:按照《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在C組貿易術語中,賣方的責任是:①自費辦理貨物的運輸手續,并交納運輸費用;在CIF和CIP術語中,賣方還要自費辦理投保手續,并交納保險費用;②在CFR和CIF術語中,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和費用;在CPT和CIP術語中,承擔貨交承運人以前的風險和費用;③自費辦理貨物的出口及結關手續;④向買方提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或相等的電子單證。買方的責任是:①在CFR和CPT術語中,自費投保并支付保險費用;②在CFR和CIF術語中,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后的風險和費用;③在CPT和CIP術語中,承擔貨物提交承運人以后的風險和費用;④自費辦理貨物的進口結關手續。9.怎樣確定承諾的生效時間?答案.承諾的生效時間在要約理論上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這是因為,承諾生效的時間就是合同生效的時間,承諾生效的地點就是合同生效的地點。在日后解決爭議時,對法院確定管轄權及適用法律問題具有重要的意義。各國在實踐中,就承諾生效時間形成三種原則:投郵生效原則、送達生效原則、了解生效原則。當前在國際貨物買賣領域,各國在承諾生效時間上的分歧已經過公約得到解決。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18條規定:”(2)接受發價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達發價人時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發價人所規定的時間內,或如未規定時間,則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未曾送達發價人,接受就成為無效。但須適當地考慮到交易的情況,包括發價人所使用的通訊方法的迅速程序。對口頭發價必須立即接受,但情況有別者不在此限。(3)可是,如果根據該項發價或依照當事人之間確立的習慣作法和慣例,被發價人能夠做出某種行為,例如與發運貨物或支付價款有關的行為,來表示同意,而無須向發價人發出通知,則接受于該項行為做出時生效,但該項行為必須在上一款所規定的期間內做出。”10.簡述商品檢驗證書的法律效力答案:國際貿易中的商品檢驗證書是商檢機構出具的、證明商品品質、數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書面文件。按照商品的性質及檢驗要求,商檢證書主要有品質檢驗證、重量檢驗證、衛生(健康)檢疫檢驗證、消費檢驗證、產地證、驗殘檢驗證以及根據某些國家的特殊法律或規定出具的特殊證書等。檢驗證書的法律效力如下:第一,它是貨物進、出海關的憑證;第二,它是征收或減、免關稅的必備證件;第三,它是買賣雙方履行合同義務、交接、結算的有效憑證;第四,它是計算運費的憑證;第五,它是進行索賠、證明情況、明確責任的法律依據。11.兩大法系對于實際履行和損害賠償的采用有什么不同的處理方式?答案:對于實際履行和損害賠償措施的采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有不同的處理方式。英美法系認為,損害賠償是首要的違約救濟方法,只有當損害賠償不足以彌補受損害一方的損失時,才允許采取實際履行的救濟措施。也就是說,損害賠償能夠替代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可是,大陸法系國家認為,要求違約方實際履行是首要的救濟方法,只有繼續履行合同才能達到合同目的。12.國際貿易術語的內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答案:國際貿易術語的內容主要包括:(1)反映貨物買賣雙方的基本合同義務;(2)適用的運輸方式;(3)賣方交貨的地點和方式;(4)貨物風險的轉移;(5)確定買賣雙方在貨物的運輸、保險、進出口清關手續和過境運輸的海關手續等方面的責任和相應的費用負擔等。1.試比較三個常見貿易術語(FOB、CFR、CIF)的異同。答案1.(1)三個常見貿易術語的相同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適用的運輸方式相同。都只適用于船舶海洋和內河運輸。②交貨地點相同。賣方交貨地點都是在指定的裝運港,都要求賣方將貨物裝到裝運港的船上。③交貨方式相同。賣方都是將貨物交給承運人,而不是直接交給買方處理。④風險轉移時間相同。都是貨物越過裝運港船舷時由賣方轉移至買方。⑤辦理進出口清關和過境運輸海關手續的責任與費用負擔相同。出口清關都由賣方承擔風險和費用辦理;進口清關和過境運輸海關手續都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辦理。(2)三個常見貿易術語的不同點有:①辦理運輸和保險的責任和費用負擔不同。在FOB條件下,辦理運輸和保險的責任和費用均由買方承擔;在CFR條件下,辦理運輸的責任和費用由賣方承擔,辦理保險的責任和費用由買方承擔;在CIF條件下,辦理運輸和保險的責任和費用都由賣方承擔。②費用負擔的界限不同。在FOB條件下,賣方承擔費用的界限是在指定的裝運港;在CFR與CIF條件下,賣方承擔運費或保險費的界限是在指定的目的港。2.《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賣方的義務是怎樣規定的?答案: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規定,賣方的義務主要有兩項:一是按照合同和《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規定提交貨物與單據以轉移貨物所有權的義務;二是擔保義務。(1)提交貨物和單據的義務。提交貨物和單據是賣方的一項主要義務之一。特定的地點和時間能夠由貿易術語和合同確定,如果合同對交貨時間、地點未作規定,按照公約的規定,賣方應承擔下列義務:A.交貨地點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沒有規定交貨地點,按照《公約》第31條規定:”如果賣方沒有義務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點交付貨物,她的交貨義務如下:(a)如果銷售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賣方應把貨物移交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方;(b)在不屬于上款規定的情況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貨物或從特定存貨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產的未經特定化的貨物,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這些貨物是在某一特定地點,或將在某一特定地點制造或生產,賣方應在該地點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理;(c)在其它情況下,賣方應在她于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理。”當賣方的交貨義務涉及運輸時,則賣方只要把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就算履行了交貨義務。由于國際貨物買賣已趨于實現統一化、標準化、規范化,例如,進出口商經過選擇不同的貿易術語即可確定交貨地點。B.交貨時間。①在一般情況下賣方應在合同中雙方約定的確定的日期提交貨物。②賣方應在合同中雙方約定的確定的期間提交貨物。如收到信用證后30天內。③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則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規定,即賣方應在訂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所謂合理時間,按照一般的國際實踐,是作為事實由法院根據貨物的性質及合同的其它規定決定的。如果賣方在規定日期前交付貨物,則買方有收取貨物或拒絕收取貨物的選擇權。C.單據的交付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存在著兩種交貨方式:一種是實際交貨、即賣方親自把貨物連同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一起交到買方手中,完成貨物所有權與占有權的同時轉移;另一種方式是象征性交貨,即賣方只把代表貨物所有權的證書(提單)交給買方手中,完成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即為完成交貨義務。因此,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交付單據是賣方的一項十分重要的義務。另外,賣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交付單據。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規定,如果賣方在規定日期前提交了單據,如單據中有與合同不符之處,賣方有權予以修改,但對由此給買方造成的損失要承擔賠償責任。(2)賣方的品質擔保義務賣方應保證提交的貨物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規定,包括賣方對所交貨物質量的保證與所有權的保證。A.質量擔保。又稱瑕疵擔保,指賣方對其所售貨物的質量、特性或適用性承擔的責任。《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規定,賣方提交的貨物除了應符合合同的規定外,還應符合《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如下要求:a.貨物適用于同一規格貨物一般使用的目的;b.貨物適用在訂立合同時買方明示或默示通知賣方的特定目的;c.在憑樣品或說明書的買賣中,貨物要與樣品和說明書相符;d.賣方應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通用的方式,則用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或包裝。根據各國法律與實踐,賣方違反瑕疵擔保不但要承擔交貨不符、違反合同的責任,而且如果因貨物瑕疵導致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當事人還要依法承擔產品責任。可是,產品責任問題不在公約的調整范圍之內。B.賣方對貨物的權利擔保義務。權利擔保也叫所有權擔保,亦稱稱追奪擔保,是指賣方所提交的貨物必須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權利要求的貨物。賣方在訂立合同時應保證其所售貨物的所有權不因存在買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追奪。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規定,該項義務具體包括:a.賣方應向買方擔保她確實有合法的權出售該貨物。假如賣方將偷竊的東西賣給買方,則違反她對貨物的所有權擔保義務;b.賣方應擔保貨物上不存在在訂立合同時不為買方所知的她人的權利,如抵押權、留置權等;c.賣方應保證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根據工業產權或其它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例如,賣方出售的貨物及其使用不得侵犯第三者的專利權,商標權等。可是,這一義務不是絕正確,而是有地域限制以及其它限制;d.例外。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規定,賣方的所有權擔保責任在下列情況下能夠免除:(a)買方同意在有第三方權利或要求的條件下接受貨物;(b)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知識產權主張和要求;(c)上述權利和要求的發生是由于賣方要按照買方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程序和其它規格。3.《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中對于買方解除合同的條件是怎樣規定的?答案:根據公約規定,當賣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約義務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買方能夠宣布解除合同。根據公約的解釋,所謂根本違反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她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根本違約由以下要件構成:第一,有違反合同的事實;第二,有損害的事實,而且損害嚴重到剝奪了訂立合同的目的;第三,違反合同一方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沒有理由不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具體包括以下條件:(1)賣方不交付貨物、延遲交貨或交貨不符或所有權有瑕疵構成根本違反合同。(2)賣方聲明她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交貨義務。(3)在買方給予的寬限期屆滿后仍不履行合同。(4)如果賣方已交貨,買方則喪失解除合同的權利,除非:A.在延遲交貨的情況下,買方在得知交貨后的合理時間內宣布解除合同;B.在交貨不符的情況下,買方在檢驗貨物后的合理時間內提出解除合同;C.在給予賣方做出履行合同或做出補救的寬限期屆滿后或在拒絕接受賣方履行義務后的合理時間內宣布解除合同。(5)根據公約規定,買方宣布解除合同的聲明,只有在向賣方發出通知時才發生效力。(6)值得注意的是,當賣方交付的貨物中有部分符合合同時,買方應接受符合規定的部分;只有當賣方完全不交貨或不按合同規定交貨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一方能宣布整個合同無效。當賣方交貨數量大于合同規定數量時,買方有選擇權,全部接受或拒絕多交部分。(7)另外,買方必須能夠原狀返還貨物。公約規定:”買方如果不可能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貨物,她就喪失宣告合同無效或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的權利。”4.英國貨物買賣法怎樣確定貨物所有權轉移時間?英國《1893年貨物買賣法》(現《1979年貨物買賣法》(1995年修訂本)),關于貨物所有權轉移時間的確定取決于該買賣合同是特定物的買賣還是非特定物的買賣。(1)非特定物買賣。一般是指僅憑說明書的買賣或期貨買賣。按照該法第16條規定,在貨物未經特定化之前,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所謂特定化,是指將符合說明書的并處于可交付狀態的貨物無條件的劃撥到合同項下的行為。所謂”處于可交付狀態,是指貨物已經備妥,買方應即根據合同提取之意。這種劃撥可由賣方提出取得買方同意,也可由買方提出而取得賣方同意。這種同意能夠是明示的,也能夠是默示的,能夠在貨物劃撥之前作出,也能夠在貨物劃撥之后作出。當合同中規定,賣方需將貨物交付給買方或承運人或其它受托人或保管人以便交付買方,而又未保留對貨物處理權時,則不論其是否為買方所指定,應被視為已無條件地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2)特定物買賣。在特定物的買賣中,所有權何時轉移取決于締約雙方的意圖。為了確定雙方意圖,除考慮合同條款、締約雙方行為以及合同的具體情況外,還要遵循以下原則:第一,在無保留條件的買賣處于可交付狀態的特定物時,貨物所有權是在締約時轉移給買方。第二,當買方必須對貨物有所作為,才能使貨物處于可交付狀態時,如對貨物進行修理更換,則財產權是在完成了這些工作并在買方收到有關通知時發生轉移。第三,當貨物已處于可交付狀態,但賣方還必須對貨物進行稱重、丈量、檢驗或其它行為才能確定價金時,財產權應在以上行為都已完成,且買方收到有關通知時轉移。第四,當貨物附有”看貨和試用后決定”或”準許退剩貨”或其它類似條件交付買方時,所有權在下列時間轉移:一是買方向賣方表示認可或接受,或采取其它接受該項交易的行為時;二是買方雖未向賣方表示認可或接受,但留下貨物且未通知拒收。例如,合同中規定了退貨時間,則在時限到期時所有權轉移;合同中未規定退貨時間,則在合理時間屆滿時,所有權發生轉移。案例題1.荷蘭A公司向中國B公司發盤:”供應300臺起重機,型號HVDS,每臺FOB天津15萬美元,合同訂立后1個月裝船,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請電復。”B公司還盤:”接受你方要約,在訂立合同后立即裝船。”請問AB公司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答案:(1)荷蘭A公司與中國B公司之間未能達成買賣起重機的合同。(2)理由在于:①荷蘭A公司給中國B公司的發盤構成要約。②中國B公司對法國A公司的回復不構成承諾,因為B公司對A公司的還盤對A公司的要約中的裝船時間作了修改,這一修改構成實質性修改。③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合同在受要約方對要約做出承諾的情況下才能成立。本案中,雖然A公司發出了要約,可是受要約人B公司并未對該要約做出有效承諾,實際上B公司的還盤構成了B公司對A公司的新要約。因此,A、B兩公司間的合同并未成立。2.中國食品糧油公司向美國一家公司訂購500噸優良大米,合同規定分6批完成。前2批大米均按期按質到貨,但在收到第3批大米時,中國公司發現該批大米發霉變質,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此種情況下,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中國食品糧油公司應該如何處理?為什么?答案:.本案考查的是分批交付貨物無效處理的問題。(1)中國食品糧油公司有權宣告合同對該批貨物無效。(2)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3條的規定,對于分批交付貨物的合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便對該批貨物構成根本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則能夠宣告合同對該批貨物無效。3.中國甲公司與南美某國乙公司簽訂了進口一批普通洋蔥的合同,數量5000公斤,交貨期為2月,中國甲公司擬收貨后轉售歐洲。訂約后,乙公司由于該國發生地震,未能按時完成收購計劃。乙公司要求按照不可抗力處理免除其交貨責任。甲公司卻認為,其所購買的普通洋蔥是種類物,并不要求特定的產地,乙公司能夠延期履行,而不是解除合同。請問本案中地震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乙公司能否直接解除合同?為什么?.本案例考查的是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和效力問題。(1)本案中地震構成不可抗力。(2)乙公司應延期履行,但免除其對延期履行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3)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以后發生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導致不能履約或不能如期履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遭受不可抗力一方能夠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對方無權要求賠償。解除合同還是延期履行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本案中的不可抗力地震只是暫時阻礙了合同的履行,乙公司應該延期履行,但免除其對延期履行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第三章名詞:已裝船提單是指在貨物裝船以后,承運人簽發的載明船名及裝船日期的提單。喜馬拉雅條款源于”阿德勒訴狄克遜”一案,是指船公司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規定的承運人的免責和限制賠償金額的權利,同樣適用于雇用人員和代理人的條款。航次租船合同是指為完成特定航次運輸,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艙位,裝運約定的貨物,從一港運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約定運費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內把配備船員的船舶出租給承租人供其按約定的用途使用的書面協議。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出租整個船舶,承租人按月或日支付租金。清潔提單是指提單上未附加表明貨物表面狀況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單。簡答:1.簡述班輪運輸的概念及特點。答案班輪運輸又稱定期船運輸,也稱提單運輸,是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一種重要方式。班輪運輸是由航運公司在固定的的航線和港口間按照事先公布的時間、和運費率從事的國際貨物運輸。班輪運輸具有”四定”的特點,即固定的航線、固定的船期、固定的運費率、固定的掛靠港口。其所承運的貨物主要是件雜貨,非大宗散貨。運價內已包括裝卸費用。由于班輪運輸的書面內容多以提單的形式表現出來,因此此種運輸方式又被稱為提單運輸。2.提單的法律特征。(1)、提單是海上運輸合同的證明。提單只是運輸合同的證明而非運輸合同本身。首先,從理論上說,合同是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生效的主要條件,而提單只是由一方當事人簽發的。其次,從時間上說,運輸合同是在提單簽發之前成立的。提單是運輸合同的證明只是就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關系而言,而提單的受讓人沒有參加運輸合同的締結,她對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在訂艙時有什么約定并不知情,因此對運輸合同的內容只能依提單上的記載,因此,各國法律及學說一般認為提單在承運人與提單的受讓人之間就不但是運輸合同的證明,而且是運輸合同本身。(2)、提單是承運人出具的接收貨物的收據。提單是在承運人收到所交運的貨物后向托運人簽發的,提單的正面記載了許多收據性的文字,如貨物的標志、貨物的包裝、數量或重量及貨物的表面狀況等。提單的證明作用在托運人手中和托運人以外的第三方持有人手中的效力是不同的。提單在托運人手中時只是初步證據,所謂初步證據指如承運人有確實的證據證明其收到的貨物與提單上的記載不符,承運人能夠向托運人提出異議。但在托運人將提單背書轉讓給第三人的情況下,對于提單受讓人來說,提單就成了終結性的證據。因為提單的受讓人是根據提單上的記載事項受讓提單的,她對貨物的實際情況并不知情,如提單中的記載不實是由于托運人的誤述引起的,承運人能夠向托運人提出抗辯。但承運人不得以此對抗提單的受讓人,這樣能夠保證提單的流通性。(3)、提單是提取貨物的物權憑證。由于提單是承運人接收貨物的證據,依照國際慣例,取得提單,就能夠提貨,不出示提單,就不能提取貨物;提單一經轉讓,提貨權隨之轉移給提單受讓人。根據普通法,只有正本提單的持有人才有權在目的港要求承運人交貨,其它副本提單以及大副收據均不是物權憑證。3.海牙規則對承運人最低《海牙規則》全稱為1924年《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1924年在布魯塞爾簽訂。于1931年生效。它規定了承運人最低限度的義務。《海牙規則》規定了承運人的兩項最低限度的義務,這兩項義務是強制性的,在提單中解除或降低承運人的這兩項義務的條款均屬無效。第一項是適航義務,公約第3條規定:承運人在開航前與開航時必須謹慎處理,以便:(1)使船舶具有適航性;(2)適當地配備船員、設備和船舶供應品;(3)使貨艙、冷藏艙和該船其它運載貨物的部位適宜并能安全地收受、運送和保管貨物。《海牙規則》并不要求船舶在任何時間都必須處于適航狀態,僅要求在"開航前和開航時"。因為海上風險太大,船舶在航行中可能由于各種原因而變得不適航,如要求承運人在整個航程中均應適航,則使承運人所負的責任與其獲得的利益產生不平衡。關于"謹慎處理"不但包括承運人的"謹慎處理",還應包括其雇員或代理人的”謹慎處理"。關于適航,《海牙規則》沒有明確的定義。在司法實踐中認為適航是指船舶的各個方面可經得起預定航線中可能遭遇的一般風險,適合運載約定貨物并安全完成預定航程的能力。第二項是妥善和謹慎管理貨的義務,指承運人應適當和謹慎地裝載、搬運、積載、運送、保管、照料和卸載所承運的貨物。承運人在上述七個階段均應做到”適當和謹慎",”謹慎"就是要認真,”適當"則帶有技術性及業務水平。”裝載和搬運”是指承運人應按貨物的種類,使用與貨物相適應的裝貨工具,小心操作,以免使貨物摔壞。”保管”和”照料”是指承運人從接管貨物時開始,必須對貨物妥善保管和謹慎照料,以防貨物被竊和受損。”積載”指承運人應按貨物本身的特性,使用不同的積載方法,將貨物按其狀態、重量、價格和禁忌等放置在艙內的適當部位上。對由于積載不當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負責。”運送"指承運人應盡快、直接、安全地將貨物運至目的地,不得進行不合理的繞航。”卸載”是指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后,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即將貨物卸載,承運人對沒盡妥善和謹慎之責造成的貨損應負責任。

論述:試述《漢堡規則》對《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的改進。《漢堡規則》對《海牙規則》的修改與補充主要有以下幾點:1、縮小了承運人的免責范圍。《漢堡規則》在承運人的責任基礎上采用了完全的過失責任制。《海牙規則》和《漢堡規則》規定的承運人的責任均為過失責任,但由于《海牙規則》有關于承運人航行過失免責的規定,因此是一種不完全的過失責任制。《漢堡規則》廢除了承運人在駕駛和管船方面的過失免責條款,大大縮小了承運人的豁免范圍,使承運人的責任基礎成為完全的過失責任制。同時,《漢堡規則》還采用了推定過失與舉證責任相結合的原則來確定承運人的責任。即在貨損發生后,先推定承運人有過失,如承運人主張自己無過失,則必須承擔舉證的責任。《漢堡規則》沒有列明承運人的免責事項,并不是說承運人對任何事項都必須負責。對非承運人的過失造成的貨損,如不可抗力或托運人的過失等事項,承運人依然能夠免責。2、提高了承運人的賠償限額。《漢堡規則》提高了承運人的最高賠償限額,規定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件或每單位835特別提款權(SDRS),或每公斤2.5特別提款權,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尚未參加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國家,且國內法不允許適用特別提款權的,承運人的責任限額則為每件或每一貨運單位125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7.5金法郎。這一限額與《海牙規則》相比,是它的4倍多,與《維斯比規則》相比,也提高了25%。另外,公約還規定,如貨損是由于承運人、其雇用人或代理人故意造成的,則將喪失責任限制的權利。3、延長了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海牙規則》規定的責任期間一般理解為”鉤至鉤”期間,有時承運人是在陸上收受貨物,并在陸上倉庫向收貨人交貨的,在收受貨物至裝船及卸下貨物至交付這兩個期間中,貨物是在承運人的掌管之下,而依《海牙規則》,承運人對裝船前和卸貨后的貨損又不負責任。為此,《漢堡規則》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為貨物在裝貨港、運送途中和卸貨港在承運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間。這一規定延長了承運人對承運貨物的責任期間,它適應集裝箱運輸的發展,有利于維護貨主的利益。4、增設了承運人延遲交貨損失的賠償限額。《海牙規則》沒有規定延遲交貨的責任,《漢堡規則》規定了承運人應對延遲交貨負責。延遲交貨指未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或在無約定的情況下,未在合理的時間內交付。承運人對延遲交貨的賠償責任限額為遲交貨物應付運費的2.5倍,但不應超過應付運費的總額。當貨物遲延交付,又遭滅失或損害時,承運人的該項賠償責任,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超過按貨物全部滅失時所應賠償的限額。5、明確了保函的效力。保函是托運人為了換取清潔提單而向承運人出具保證賠償承運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的書面文書。由于保函常常帶有欺詐的意圖,以往的慣例一般判保函無效。《漢堡規則》第一次在一定范圍內承認了保函的效力,這主要是考慮到在托運人與承運人對貨物的數量等有分歧,而又無從查驗時,出具保函能夠免去許多麻煩,也是商業上的一種習慣的變通做法,但為了抑制保函的作用,公約第17條規定,托運人向承運人提供保函,即被視為向承運人保證其所提供的貨物數量(重量)、標志和表面狀況的準確性,如因其提供的事項不準確而給承運人造成損失,應負賠償責任。當提單轉讓至第三方時,這種保函即無效力,承運人不得據以對抗第三方。如果承運人或代其行事的人接受托運人的保函構成對第三方的欺詐,則保函在承托雙方之間也不具有效力;同時,承運人不得享受該公約規定的責任限制和利益。《漢堡規則》首次明確了保函的效力,承認保函只在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有效,對第三方無效。如保函有欺詐意圖,則保函無效,承運人應賠償第三者的損失,且不能享受責任限制。6、增加了活動物與艙面貨條款。《海牙規則》不適用于艙面貨和活牲畜。關于艙面貨,《漢堡規則》規定,承運人依協議、慣例、法律的要求,有權在艙面裝貨,否則承運人應對將貨物裝在艙面上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關于活牲畜,《漢堡規則》規定,活牲畜的受損如是因其固有的特殊風險造成的,承運人能夠免責,但承運人須證明已按托運人的特別指示辦理了與貨物有關的事宜。7、索賠通知和訴訟時效。《漢堡規則》規定,索賠通知應在收貨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內提交。在損害不明顯時,在收貨后15日內提交。延遲交付的索賠通知應在收到貨后連續60天內提交。公約規定的訴訟時效為2年。另外,承運人向收貨人賠付后在向第三方追償時,能夠協議延長時效。8、公約的適用范圍。依公約第2條的規定,公約適用于兩個不同國家之間的海上運輸合同。而且:(1)提單或作為海上運輸合同證明的其它單證在某一締約國簽發;(2)提單或作為海上運輸合同證明的其它單證中載有適用《漢堡規則》或采納該規則的任何國內法的首要條款;(3)裝貨港或卸貨港或備選卸貨港位于締約國;(4)公約不適用于租船合同,但適用于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案例:1.中國甲公司與法國乙公司于10月簽訂了購買300噸化肥的合同,由德國某航運公司”NEWORIENTIATION”號將該批貨物從法國馬賽港運至中國青島港。”NEWORIENTITION”號在航行途中遇小雨,因貨艙艙蓋不嚴使部分貨物遭受雨淋,受到損失。請問:根據《海牙規則》的規定,承運人應否賠償貨物因遭受雨淋的損失?為什么?答案要點:(1)承運人應該賠償貨物因遭受雨淋的損失。(2)本案涉及承運人對承運貨物的責任范圍問題。《海牙規則》第3條規定了承運人必須履行的如下最低限度責任:”A.承運人應當在開航之前和開航當時,謹慎處理:(a)使船舶適航;(b)妥善地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物品;(c)使貨艙、冷藏艙、冷汽艙和該船其它載貨處所適合于并能安全地收受、運送和保管貨物。B.除第4條另有規定外,承運人應當妥善而謹慎地裝載、搬運、積載、運送、保管、照料和卸下所運貨物。”根據上述規定,承運人在航行過程中,負有妥善照料保管貨物的責任。本案中,德國航運公司未盡到應有的責任,承運的貨物是由于貨艙艙蓋不嚴,使雨水進入貨艙所致,因此屬于德國承運人照料保管貨物不當引起的損失,該承運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章保險部分名詞:?1.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是指進出口商對進出口貨物按照一定的險別向保險公司投保,交納保險費,當貨物在國際運輸途中遇到風險時,由保險公司對進出口商遭受的保險事故造成的貨物損失和產生的責任負責賠償。?3.單獨海損是指在海上貨物運輸中,由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人為過失直接造成的不屬于共同損失的只與單獨一方利益有關的船舶或貨物部分損失。單獨海損是海上運輸中非任何人的有意行為造成的,只涉及船舶或貨物單獨一方利益的部分損失。因此,這種損失只能由受損失方自己承擔。保險公司對單獨海損造成的部分損失是否給予賠償,取決于當事人投保的險別以及保險單的條款是如何規定的。?4.保險憑證是一種簡式保險合同。一般僅載有正式保險單正面所具有的條款,如被保險人名稱、保險貨物名稱、運輸工具種類與名稱、投保險別、保險期限、保險金額等,而對正式保單背面有關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則不予登載。保險憑證的法律效力方面,各國法律與國際慣例有各不相同的規定。5.實際全損,按照英國保險法解釋,是指貨物全部毀滅或因受損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險人已無可挽回地喪失了保險標的。對于實際全損,保險人給予賠償。?1.簡述共同海損的定義及成立條件。共同海損是指在海上運輸中,船舶、貨物遭到共同危險,船方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別犧牲或支出的特殊費用。共同海損的成立需具備以下條件:①必須有危及船、貨共同安全的危險存在。這種危險是共同的、真實的,不是臆想和推斷。②作出的犧牲和費用是特殊的、直接的。如海上遇到臺風,船開往避風港,不算特殊。③犧牲和費用是有意的。即是人為的、有意識的行為,而不是意外事故。④是合理的。共同海損行為之作出,是必要的、節約的,符合全體利益的。例如,拋貨是價低體重的,符合當時情況的需要,犧牲和費用是為共同安全作出的。⑤有效的。共同海損措施是有效的。經過有意采取這些合理措施后,船貨得到部分挽救和保留。作為構成共同海損的以上條件,缺一不可。對于共同海損所作犧牲和支出的費用,用獲救船舶、貨物、運費獲救后的價值按比例在所有與之有利害關系的受益人之間進行分攤。因此,共同海損屬于部分損失,保險公司對共同海損犧牲和費用以及共同海損分攤都給予賠償。2.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的區別有哪些?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①造成損失的原因不同:單獨海損是風險直接導致的損失;共同海損是人為的,為了解除或者是減輕風險人為的造成的一種損失(即船方采取措施)。②造成損失的承擔不同:單獨海損由受損方貨主單方面承擔;共同海損則由受益的船方、貨方、運費方三方分攤。③損失的內容不同。單獨海損是保險的貨物;共同海損造成的損失除貨物之外還包括支付的費用。論述試述委付和代位求償權的關系。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損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把殘存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保險公司,請求取得全部保險金額。接受委付后,保險公司取得殘存貨物的所有權,當損失由第三者過失引起時,同時取得向有過失的第三方代位追償的權利。如追償額超過保險公司的賠付額,也不必將超出部分退還被保險人。有時,保險公司為了盡快解除保險合同,能夠宣布放棄代位求償或委付權而賠償全部保險金額。而代位求償是補償原則下的一個重要制度,同時也是各國保險法承認的債權轉移制度,是賠償原則的具體化。代位指當貨物損失是由第三者的過失或疏忽引起時,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后,享有取代被保險人向第三者進行索賠的權利。在賠付部分損失的情況下,如果保險公司的追償所得大于賠付給被保險人的金額,則多出部分應返還給被保險人。在賠付全部損失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取得代位權的同時還取得殘存貨物的所有權。即使殘存的貨值大于保險公司的賠付額,超出部分仍歸保險公司所有。委付與代位求償的關系能夠表述為以下幾方面:(1)委付適用于推定全損,而代位求償權適用于全損或部分損失;(2)委付轉讓的是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及其它相關的權利義務;而代位求償權是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3)委付是保險人取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后,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而代位求償權是以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為前提的;(4)委付情況下,保險人向有過失的第三人追償所得大于其向被保險人賠款額時,也不用退還該多處款項;而在代位求償權情況下,保險人應將多出部分返還給被保險人。案例1.中國MTC公司與澳大利亞CT公司簽訂了一份購買5萬噸化肥的FOB合同,由日本一家海上運輸公司承運,裝船后貨船從大連港出發駛往悉尼,在航行途中貨船起火,大火蔓延很快。為了船貨的共同安全,船長下令馬上向船艙注水滅火。火被撲滅后,由于主機受損,無法繼續航行。船長于是雇用拖輪將船拖至寧波港修理,確保安全后重新駛往悉尼港。到達悉尼港后發現,此次意外事故造成如下損失:(1)1萬噸化肥被火燒毀;(2)2萬噸化肥因注水而被毀;(3)該貨輪主機和部分甲板受損;(4)雇用拖輪費用;(5)額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長、船員工資。請問:以上各項費用,哪些屬于共同海損?哪些屬于單獨海損?答案要點:屬于共同海損的部分包括:(1)因注水而被毀的2萬噸化肥;(2)雇用拖船費用;(3)額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長、船員工資。屬于單獨海損的部分包括:(1)被火燒毀的1萬噸化肥;(2)被火燒毀的主機及甲板。解題思路:本案涉及共同海損的認定問題。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共同海損理算規則》規則A規定:”只有在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中的財產脫離危險,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特殊犧牲或引起特殊費用時,才能構成共同海損行為。”中國海商法193條也有相同規定:”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它財產遭受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無論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結束后發生的船舶或者貨物因遲延所造成的損失,包括船期損失和行市損失以及其它間接損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損。”不屬于共同海損的部分損失即為單獨海損。2.中國甲公司為其出口阿根廷的一批貨物投保了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一切險,該批貨物應裝于船艙內,但由于艙位緊張,該批貨物的一小部分裝在了艙面。船舶在駛往布宜諾斯艾利斯途中遭受到了海上風險和外來風險使貨物受到了部分損失,裝在艙面的那一小部分貨物全部損失。船長為了全船的安全在途中將部分貨物拋入海中。請問:保險人應當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有哪幾項?答案要點:保險人應賠償:(1)裝入艙內的貨物由于海上風險遭受的損失;(2)共同海損理算由被保險人分攤的部分;(3)裝于艙內的貨物由于外來風險遭受的損失。解題思路:本案是關于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一切險的承保范圍。一切險包括平安險,水漬險之外,還負責賠償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而艙面險一般是投保了特別附加險后,保險人才負責賠償,可是即使投保了特別附加險,對于應裝于艙內的貨物而裝于艙面,保險公司也不負責賠償。第四章國際貿易支付六、名詞解釋1.匯票: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2.票據的背書:票據的背書是指持票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簽章并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3.承兌: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的效力在于: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成為承兌人,表明她已承諾付款責任,愿意保證付款,而不得以出票人的簽字是偽造的、背書人無行為能力等理由來否認匯票的效力。?4.本票:本票又稱期票,是出票人于見票時或某一確定的將來時間,向某人或其指定的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書面承諾。5.托收:托收是指賣方以買方為付款人開立匯票,委托銀行代其向買方收取貨款的一種國際貿易結算方式。7.信用證:作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信用證是銀行用以保證買方或進口方有支付能力的憑證和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一般規定,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發貨,銀行代買方付款。銀行根據買方的請求開給賣方的一種保證有條件承擔支付貨款責任的書面憑證。在信用證內,銀行授權賣方在符合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下,以該行或其指定的銀行為付款人,開具不得超出規定金額的匯票,并隨附信用證規定的裝運單據,按時在指定地點收取貨物。?8.?不可撤銷信用證:不可撤銷信用證系指在信用證有效期內,不經開證行、保兌行(如已保兌)和受益人同意就不得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根據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只要受益人按信用證規定的條款提供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開證行就必須付款、議付或承兌,或保證付款、議付或承兌。??9.單證一致原則: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必須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單據之間亦應不得矛盾,否則銀行有權拒絕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并拒絕付款、承兌或議付;付款、承兌和議付行不得接受單證之間、單單之間有不符的單據,否則開證行有權拒絕償付上述銀行;如果開證行接受不符的單據,開證申請人有權拒絕補償開證行;如果受益人或付款、承兌、議付行提供的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那么銀行無權拒絕付款、承兌、議付,開證行無權拒絕償付付款行、承兌行或議付行。10、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即在承認信用證獨立于買賣合同原則的同時,也應當承認有例外情況。如果在銀行對賣方提交的單據付款或承兌以前,發現或獲得確鑿證據,證明賣方確有欺詐行為,買方可請求法院向銀行頒發止付令,禁止銀行付款。七、簡答:1.國際貿易支付貨幣的選擇取決于哪些因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規定的支付貨幣可能是進口國的貨幣、出口國的貨幣或第三國的貨幣,選擇支付貨幣取決于下列因素:(1)貨幣是否能夠自由兌換。國際貿易在客觀上需要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作為支付工具,因此貨款的支付一般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來完成。(2)貨幣的幣值是否穩定。幣值的上漲或下降對買賣雙方的損益是不同的,如果支付時的幣值高于買賣合同簽訂時的幣值,則賣方受益,買方受損;反之則賣方受損,買方受益。雖然談判雙方力量的差異會使支付貨幣的選擇有時有利于力量占優的一方,但外匯市場變化無常,無法預測,因此買賣雙方一般會選擇幣值相對穩定的貨幣。(3)政治風險。所約定貨幣的發行國或支付地所在國不會對買方或賣方所屬國采取凍結資產等使支付不能進行或不能順利進行的措施。(4)行業習慣。在國際貿易中,某些商品的買賣習慣上以某種貨幣(如英鎊)報價、計價和支付,買賣雙方一般會遵循這樣的習慣。2.根據日內瓦公約的規定,匯票的法定記載事項有哪些?關于匯票的法定記載事項,日內瓦公約要求匯票應具有以下內容:(1)匯票上必須寫明”匯票”字樣。(2)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命令。(3)付款人姓名。(4)匯票的受款人。(5)匯票的到期日。(6)匯票的出票日期及地點。根據日內瓦公約的規定,如果票據上未載明出票地,則以出票人姓名旁邊的地點為出票地。(7)匯票的付款地點:日內瓦公約要求匯票上必須載明付款地點;沒有載明時,以付款人姓名旁的地點為出票地。(8)必須由出票人在匯票上簽名。3.什么是匯票的拒付及其表現形式?拒付是指付款人拒絕承兌和拒絕付款,拒付的表現形式除包括付款人明確的拒絕外,根據日內瓦公約的規定,還包括:因承兌而變更匯票的文字(只承兌部分金額除外);無論匯票是否已承兌,付款人已被宣告破產或裁決雖未確定,付款人已停止付款或對其財產執行尚無結果;不獲承兌的票據其出票人已破產。可是下列情況一般不視為拒付:付款人要求提示人滿足法定要求(如出示匯票、證明身份等);付款人為了審查匯票而推遲付款或承兌。4.支票有哪些特征?支票是以銀行為受票人的見票即付的匯票,是一種特殊的匯票。支票與一般匯票的區別,或者說支票的特征有以下幾點:(1)票據法對支票付款人的資格有嚴格限制,僅限于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不能是其它法人或自然人。而匯票的受票人不限于銀行,能夠是公司、個人等。(2)支票是見票即付的票據,不像匯票、本票有即期和遠期之分,但支票只能是即期的,因為支票是支付證券,其主要功能在于代替現金進行支付。(3)支票不必經過承兌,不存在承兌行為。而匯票在出票時或者出票后必須經過承兌。(4)支票的無因性受到一定限制。(5)使用支票則需要滿足下列條件:出票人在銀行有存款,與銀行訂有使用支票的協議,不得透支,因此支票在國際貿易中不常見。5.簡述托收的基本程序。托收的基本程序是:(1)賣方(委托人)出具匯票,向出口地銀行提出托收申請,填具托收指示書,附具或不附具裝運單據。根據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的規定,送交托收的一切單據(包括匯票和裝運單據),必須附有一份完整和明確的托收指示書。該規則還特別規定托收指示書應載明:付款人或提示所在地的詳細地址;如果出具的是遠期匯票,則須載明是承兌交單還是付款交單,否則銀行按付款交單處理;托收指示書對匯票遭到拒付時是否需要做出拒絕證書(或采取其它能夠代替的法律手續)應給予特別指示,否則銀行無義務做出拒絕證書;如委托人指定一名代表,在遭到拒付時作為需要時的代理,則在托收指示書中應明確而充分地指明此項代理的權限,否則銀行對需要時代理的任何命令能夠不受理。(2)出口地銀行(托收行)接受申請后,委托它在進口地的往來銀行(代收行)代為辦理收款事宜。(3)代收行向買方(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或承兌提示,在付款人付款后通知托收行,托收行即向賣方付款。如果付款人拒付,則代收行通知托收行,再由托收行通知賣方。6、托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1)委托人與托收行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2)托收行與代收行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3)委托人與代收行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4)代收行與付款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7.為什么說作為托收的兩種方式,承兌交單對于賣方的風險要大于付款交單?根據《托收統一規則》和國際貿易支付的實踐,貨款的支付一般都是采用跟單托收的方式進行。跟單托收根據交單條件的不同又可分為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兩種。《統一規則》規定委托人(賣方)在托收指示書中應載明是付款交單還是承兌交單,否則銀行按付款交單處理。按照付款交單的方式,付款人(買方)在向代收行支付了貨款或其它票據金額后才能取得提單、保險單、發票等。而承兌交單系指付款人(買方)承兌匯票后即可獲得裝運單據,于匯票到期日再付款。在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兩種方式中,承兌交單對賣方的風險更大,賣方甚至可能錢貨兩空。這些風險是:買方雖有償付能力,但不講信用拒不付款;買方于到期日或之前被宣告破產或開始破產程序;買方出售貨物后攜款潛逃,不知下落;即使貨物的所有權尚在買方手中,但賣方需要對她提起訴訟,從而冒敗訴和增加額外費用的風險。在付款交單時,如果買方不付款,至少賣方手中還掌握著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提單等票據,能夠經過處理貨物減少損失。8.信用證的特點有哪些?信用證是銀行信用,銀行是買賣雙方的保證人,承擔保證付款和審單的責任。信用證的特點是”一個原則,兩個憑證”。”一個原則”就是單證嚴格相符的原則,”兩個憑證”就是指銀行只憑信用證.不問合同,只憑單據,不論貨物。信用證的主要特點有:(1)信用證是獨立于買賣合同的憑證。信用證是以買賣合同為基礎,但信用證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于買賣合同之外的另一種契約,開證行只對信用證負責,只要賣方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且單單一致、單證相符,銀行必須議付貨款,對基礎合同的任何瑕疵概不負責。(2)信用證是一項純單據文件。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只審查收益人所提交的單據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以決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責任。重要收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開證行就應承擔付款責任。進口人也應接受單據并向開證行付款贖單。而具體貨物的完好與否,則與銀行無關。進口方可憑有關的單據和合同向責任方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3)信用證是一種擔保文件。銀行在信用證條件下的擔保責任與其它擔保文件不同,信用證是由銀行自己的信用作保證,因此作為一種銀行保證文件的信用證,開證行對之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即使付款人破產、倒閉或死亡,受益人仍有權向開證行索款,而其它擔保文件中的擔保人承擔的是第二責任。9、簡述信用證的流轉程序(課本P404-405)10、信用證的當事人及其相互間的法律關系?主要當事人:(1)開證申請人(2)開證行(3)通知行(4)受益人(5)付款行(6)議付行(7)保兌行信用證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1)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2)開證行與開證申請人之間是以開證申請書及其它文件確定的委托合同關系。(3)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當信用證送達受益人時,在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即形成了對雙方有約束力的獨立合同。(4)通知行與開證行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5)通知行與受益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八、論述題1.試述票據的法律特征。(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票據與一定的財產權利或價值結合在一起,并以一定貨幣金額表示其價值。票據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開。票據的權利隨票據的制作而發生,隨票據的出讓而轉移,占有票據,即占有票據的價值。不占有票據,就不能主張票據權利。(2)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的格式是由法律規定的,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必要形式制作,票據才能有效。如中國《票據法》規定了匯票、本票、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未記載規定事項的,票據無效。(3)票據是無因證券。票據上的法律關系只是單純的金錢支付關系,權利人享有票據權利只以持有票據為必要,至于這種支付關系的原因或者說權利人取得票據的原因均可不問,即使這種原因關系無效,對票據關系也不發生影響。持有票據的人行使權利時無須證明其取得證券的原因。(4)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在到期前,能夠經過背書方式轉讓而流通。票據的流通性是票據的基本特征。票據若不能流通,就不能稱其為票據。(5)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必須以票據上的文字記載為準。有關票據債權人或票據債務人,均應當對票據上所記載的文義負責,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變更票據上文字記載的意義。(6)票據是設權證券。票據是創設權利,而不是證明已經存在的權利。票據一經作成,票據上的權利便隨之而確立。如一張空白支票,出票人在金額一欄填寫多少金額,該支票便具有多少金額的金錢債權。(7)票據是債權證券。票據所創設的權利是金錢債權,票據持有人,能夠對票據記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向票據的特定債務人行使請求付款權,因此票據是一種金錢債權證券。另外,票據還是貨幣證券、提示證券和返還證券。票據是一種能夠代替現金支付和流通的工具。票據給付的標的是一定數額的貨幣,而不是貨幣以外的其它財產或利益,因此票據是貨幣證券。票據債權人以占有票據為必要條件,票據持有人行使票據權利,請求票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時,必須提示票據,以證明其占有票據的事實。因此票據又是提示證券。當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付款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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