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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大數據時代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監管機制【摘要】大數據時代,對教育政務數據的適度、有序開放共享,已成為推進國家教育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當前我國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整體上仍處于起步階段,缺乏系統、有效的監管,是制約其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受到教育系統內外部因素的影響以及相關技術手段的限制,其監管過程涉及政府、企業、學校、師生及社會公眾等多個主體。基于TOE和多中心治理理論構建的多元主體協同、全生命周期覆蓋的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監管框架,利用數據采集、存儲與分析,智能識別與監察,精準定位與跟蹤,分布式存儲及行為預測,數據溯源等核心技術,通過教育法制監督、教育行政監管、校際合作督察、社會公眾監督、智能電子監察等監管方式,對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標準、質量、隱私與安全、行為等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監管。其監管結果可通過數據可視化、監管沙盒、數據開放圖譜等方式,應用于開放行為規范、數據監測與報送、違法行為追蹤、績效考核評定、行政管理與服務等場景。未來,對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監管還需做好風險防控和效果評估,解決伴隨監管技術所產生的倫理問題。【關鍵詞】大數據;教育政務數據;數據開放共享;監管框架;監管機制 隨著大數據技術的快速發展及深入應用,包括教育政務數據在內的政府數據資源開放共享日益受到重視。然而,當前我國教育政務數據的開放共享整體上仍處于起步階段,還存在數據安全與倫理問題突出、平臺開放總量偏低、共享深度有限、開放共享機制不健全(鄭旭東等,2021)、數據開放程度不足、民眾參與能力缺乏(李青等,2019)等問題。總體來看,教育政務數據的開放共享缺乏系統有效的監管,制約了其快速發展的進程。2021年,《教育部關于加強新時代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要促進教育數據開放共享,強化教育數據質量保障,推進教育督導和監管信息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21)。基于此,本研究從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監管主體、監管方式、監管技術、監管內容以及監管應用等核心要素入手,構建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監管框架及機制,以期能為我國提高教育政務數據的管理水平、推進教育政務數據的開放共享提供參考。 一、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監管目的 隨著國家大數據戰略的推進,教育數據開放的戰略意義已被提升到新的高度(楊現民等,2018)。教育政務數據的開放共享能夠提升教育行政水平,但其有序開放、有效共享還需要加強監管。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監管目的集中體現在如下6個方面: 1.規范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秩序 監管可以促進教育政務數據有秩序地開放共享,形成穩定、均衡的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標準以及開放共享規則(王玲,2011)。通過加強教育政務數據管理,規范全生命周期的數據活動,有助于保障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有效性。例如,《南京市政務數據共享實施細則》《南京市政務數據安全管理規定》對地方政務數據的采集、歸集和共享作出了細化規定;《青島市教育局政務信息數據資源共享開放目錄》界定了政務信息數據資源共享開放的范圍和平臺、歸集與更新。這些規定和細則的發布,很大程度上能規范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秩序,推進政務數據的整合共享與開放應用。 2.改善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質量 教育數據質量管理是大數據時代教育數據有效運用的重要環節(王正青等,2019)。目前因存儲空間受限、共享質量差等原因引起了較多的教育數據質量問題,例如通過去標識方法避免數據隱私的泄露,卻導致教育數據集丟失關鍵信息;而傳輸渠道不通暢、傳輸信息失真增加了有用信息提取的難度(趙磊磊等,2021)等。通過監管可以實現對教育政務元數據、數據格式、數據類型以及開放共享質量的規范管理,確保采集、開放的數據具有準確性、完整性、可靠性和一致性。例如,廣西創新教育督導機制,積極組織實施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確保了教育政務數據的準確、合理和有效,推動了高質量教育體系建設。 3.促進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廣泛參與 數據開放意味著數據的可用和可訪問,允許公眾的普遍參與(Pereiraetal.,2017)。通過對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監管,公眾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教育政策制定以及公共項目的相關信息,通過表達自己對于政策制定的意見或直接參與公共項目,解決特定的問題,促進新數據的產生(Jetzeketal.,2014)。這既有助于保障數據的公平使用與重用,又能更好地落實社會群體、個體平等參與教育政務的權力,實現社會公眾對教育政務的知情權、監督權。而鼓勵社會公眾參與監管,確保其具有教育政務知情權,享有教育政務參與的平等權,可以有效推進教育行政的規范與透明。目前,國內多個政府數據開放平臺設置了公眾意見和反饋模塊,通過公眾間接參與政府數據治理,保障了政務數據開放的參與公平。 4.提升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效率 社會各主體有效參與,規范教育政務數據的標準、格式以及程度,可以促進政府監管效率從“低效”向“高效”轉變(王宇航等,2020)。對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監管,一方面,可有助于及時發現開放共享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前預知、解決與規避,推動各地區教育政務融通;另一方面,政府部門可以據此了解教育參與者和社會公眾對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現實需求,提升數據利用效率及教育行政水平。例如,廣東省構建了覆蓋全省的數字政府公共支撐體系,實現了數據資源開放利用,提高了政府數字化效能。 5.推進教育政務透明與行政問責 政務數據開放可以增加政府信息的可訪問性,提高政府透明度,以便公眾能夠更好地監督政府行為(Tai,2021)。美國《開放政府指令》規定,“領導人應努力將透明、參與和協作的價值觀納入其機構的持續工作,通過向公眾提供政府事務信息來促進問責”(WhiteHouse,2009)。《國務院關于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意見》中也提出,要加強對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強化政府的行政問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20)。對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監管可以通過追蹤數據開放共享的責任主體,對違規的主體進行行政問責,提升教育政務數據的透明度。例如,《四川省教育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五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主動推進行政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的公開,明確公開責任主體,加強考核監督以促進行政問責。 6.加強教育數據安全與隱私保護 《國務院關于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提出在依法加強安全保障和隱私保護的前提下,應穩步推動公共數據資源開放,并健全大數據安全保障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15)。但目前數據隱私和可公開信息間的界限難以明確,且大多數政務數據沒有防止隱私泄露的標識符,導致數據隱私安全得不到充分保護(Leeetal.,2021)。目前,歐美已經建立相對全面的教育數據隱私保護法律體系,形成了較為完善的隱私保護框架(王明雯等,2021)。我國仍需建立健全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監管機制、數據隱私保護制度和安全審查制度,完善數據分級分類安全保護制度,推動教育數據規范有序地開放共享,保證個人隱私不受侵犯、學校核心數據不被泄露、企業的數據不被非法利用,進而保證國家教育數據的安全。 二、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監管的基本框架 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受到教育系統內外部因素的影響以及相關技術手段的限制,其監管過程中涉及政府、企業、學校、師生及社會公眾等多元主體。基于TOE理論以及多中心治理理論構建監管框架,可以形成多主體協同監管的治理格局,最終通過系統的監管實現教育政務數據規范、安全、持續的開放共享。 1.理論基礎 其一,TOE理論。TOE理論由Tornatzky和Fleischer于1990年提出,用于分析企業采納創新技術的影響因素(Tornatzkyetal.,1990),主要包括技術(Technology)、組織(Organization)和環境(Environment)三個維度。其中,技術維度包括信息系統領域的多種技術手段及其與組織的關系,組織維度包括結構、規模、制度支持以及資源等,環境維度包括組織所處的行業結構、制度環境、外在壓力等(孟顯印等,2020)。TOE理論提供了政務數據創新擴散的因素分類方法,其中組織因素對監管主體參與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影響最顯著,其次是法律和政策(環境因素)以及技術因素(譚軍,2016)。借鑒TOE理論分析影響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組織、環境、技術等因素,有助于實現對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有效監管。 其二,多中心治理理論。多中心治理理論由美國學者奧斯特羅姆夫婦(VincentOstrom和ElinorOstrom)率先提出(劉俊英,2021)。該理論倡導社區、市場、公眾等共同作為治理的主體,形成多個中心協同管理公共事務、權力回歸民眾的公共事務管理模式。公共部門、企業、非盈利機構、個人均可參與公共事務的治理,并以平等的地位處理公共事務、協調各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孫玉等,2016)。多中心治理理論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由政府單一治理帶來的不足,通過政府、社區、市場、公眾等多個中心共同協商、合作進行公共事務管理,促進了公共事務處理效率。借鑒該理論,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監管需聯合政府、企業、學校、師生和社會公眾等監管主體,形成多主體協同監管體系。 圖1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監管機制的基本框架 2.基本框架 目前,有學者從數據的管理過程、質量、安全與隱私、利用等方面構建了政府開放數據監管模式(迪莉婭,2018);也有學者從設立數據開放的準入標準、防控數據開放的安全風險,以及開展評估問責等方面提出了數據開放中的政府監管責任框架(陳朝兵等,2019);筆者前期也從防控的途徑、技術、領域、內容等方面構建了教育政務數據開放的風險防控體系(王娟等,2020)。結合既有研究,借鑒TOE理論和多中心治理理論,本研究以監管主體、監管方式、監管技術、監管內容、監管應用等為核心要素,構建了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監管的基本框架,具體如圖1所示。 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需要政府、企業、學校、師生及社會公眾等主體參與,形成多主體協同監管治理格局。其中,政府通過教育法制監督和教育行政監管的方式,為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提供法理支持和行政管理。企業通過市場監管,對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行為進行干預,豐富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監管的形式。學校之間成立督察小組,以校際合作督察的方式對教育政務數據的開放共享進行合作監管;師生及社會公眾通過直接或間接參與監管工作,對教育政務數據的開放共享進行社會公眾監督。在多主體協同監管過程中,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監管技術,通過數據采集與分析、智能識別與監察、精準識別與跟蹤、分布式存儲與行為預測,以及數據溯源等功能,將智能電子監察貫穿整個監管過程,對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標準、質量、隱私與安全、行為等進行全生命周期監管。其監管結果可應用于開放行為規范、數據監測與報送、違法行為追蹤、行政管理與服務等場景,以促進監管主體對監管結果的應用與反饋,提高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質量。 三、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監管的核心要素及運行方式 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監管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從多個層面予以規范。基于上文提出的監管框架,結合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中的現實問題,研究進一步從關鍵支撐技術、多樣監管方式、多元監管內容、全周期監管流程、多維監管應用等方面,探討了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監管的核心要素及運行方式。 1.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監管技術 (1)基于大數據的采集、存儲與分析 將大數據技術應用于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監管,可以提高監管效率。首先,利用大數據采集技術,可以實現教育政務數據的全流程實時收集,使收集的數據更全面、收集的方式更高效。其次,大數據存儲技術將收集的數據存儲在數據庫中,可以為數據的溯源和責任認定提供便利。再次,大數據挖掘和分析技術,可以全面分析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風險點及運行問題,探索風險防控策略和數據監控機制。例如,貴州省數據調度中心通過對數據共享、交換進行統一管控,追溯、統計、分析以及可視化數據,明晰了數據在共享交換過程中的歸集、使用、管理等權限問題。 (2)基于人工智能的智能識別與監察 人工智能技術使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監管效率進一步提升。首先,智能圖像識別、語音識別等人工智能技術,可以更精準地預測數據開放共享的結果,較大程度地識別數據開放共享過程中的行為失當問題,進而促進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行為的規范與統一(楊小微,2021)。其次,人工智能技術還可以智能識別、實時監測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風險,分析并生成解決方案,從而提高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效率。此外,人工智能還扮演著智能監察官的角色,可以通過電子監察促進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監管更加精準化和透明化。 (3)基于物聯網的精準識別、定位與跟蹤 物聯網借助射頻技術、信息傳感設備等,可以實現信息的實時交換與通信(李盧一等,2010)。將物聯網應用于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監管,可以實現對數據的識別、定位、跟蹤與監管,及時發現數據開放共享的問題及風險,實現對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動態監管。例如,西安交通大學通過物聯網技術,分析學生就餐、出入宿舍信息,精準、實時掌握學生動態;天津大學采用物聯網技術,建設“天津大學大型儀器共享管理平臺”,實現了儀器信息的公開和實時監控。 (4)基于云計算的分布式存儲及行為預測 云計算技術具有便捷性、安全性等特征以及強大的數據挖掘能力,在數據風險防控和智能監管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一方面,通過云計算技術構建科學合理的仿真模型,可以跟蹤監測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制度和政策實施效果,對數據開放行為進行預測(李萍,2020),進而智能生成教育政務數據風險防控預案,提高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增強數據開放風險的控制水平,降低監管成本。另一方面,基于云計算技術的分布式數據存儲系統,可以確保監管數據更安全的存儲,防止監管數據的泄露以及非法使用。 (5)基于區塊鏈的數據溯源技術 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共識機制、非對稱加密算法等特征,可以保證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標準的統一、數據開放的公開透明,其鏈式數據結構可以實現教育政務數據的全流程追溯(鄭旭東等,2021)。具體而言,利用去中心化可以突破對教育政務數據的絕對管理權,促進各參與主體對教育政務數據的監督,提高數據開放的公開與透明;通過共識機制可以使數據格式、數據類型、開放范圍保持一致,實現教育政務數據跨部門開放共享;通過非對稱加密算法可以防止數據被偽造和篡改,保障數據安全。目前,深圳市電子政務資源中心、深圳市政務數據管理服務局已經利用數據溯源技術進行數據存儲和質量管理,實現了政務數據從開放平臺到共享平臺的溯源與反饋。 2.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監管方式 (1)教育法制監督 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監管需要教育行政部門對數據開放的過程、結果等進行法制監督(楊現民等,2020)。政府應通過法律法規發揮宏觀調控作用,協調教育行政部門、企業、學校、社會多方聯動監管,規制數據泄露和非法利用亂象,提高監管的準確性和合理性。例如,可以出臺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管理辦法、違規行為問責辦法等,規范教育政務數據的開放、共享與利用。各級教育部門應依法開展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工作,保障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合法性。《安徽省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從數據使用、數據提供、數據資源管理以及技術支撐等方面建立政務數據共享機制,從政策上規范了政務數據資源依規有序共享。 (2)教育行政監管 教育行政部門是教育政務數據產生的最大主體,也承擔著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監管的主要責任。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門應采取恰當的監管模式,將教育行政監管貫穿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全過程,進行全生命周期的監管;同時,將監管結果向社會公開,保證監管過程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另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門還應成立專門的監管部門,設定監管小組,通過對監管成員進行專業培訓,提升監管部門和監管人員的專業化水平,提高教育行政監管的準確性、專業化和科學性。目前,北京市政務服務局從咨詢、預約、受理、審查、告知、送達等環節,對政務數據的時限標準、服務渠道、責任部門等全流程進行規范,保證了政務數據的公開透明,為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行政監管提供了可資借鑒的案例。 (3)校際合作督察 學校參與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監管對規范教育政務數據至關重要。校際合作督察主要涉及兩方面:一是對學校內部數據的督察,需要各學校簽署保密協議,保護學校和師生的隱私;二是校際合作數據的督察,需要學校成立專項數據督察委員會,負責各項監管規則的制定與實施,落實監管責任,確保監管結果的公正與準確。例如,陜西省董家河學校實施了校際合作督察,對學校政教管理工作進行全面督察,促進了教育政務工作的優化。 (4)社會公眾監督 社會公眾是監督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重要主體。公眾參與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可以分為告知型、咨詢型、合作型和授權型四種(陳朝兵等,2020a)。告知型公眾參與是指教育行政部門通過告知公眾教育決策信息,保證公眾知情權和參與權;咨詢型公眾參與是指教育行政部門向公眾咨詢改進意見,基于公眾意見改進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標準和內容,形成科學決策;合作型公眾參與是指公眾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實現對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監管;授權型公眾參與是指公眾擁有政策制定和執行的權力,能積極、主動地參與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監管。公眾參與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監管,不僅可以提高公共政策制定的質量,還可以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和解決社會問題的能力(Purwantoetal.,2020),增強公眾滿意度(莫祖英等,2021)。福建省數據開放平臺提供了社會公眾發表意見和開放答疑的功能,促進了公民參與政府的決策,為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中公眾的普遍參與提供了借鑒。 (5)智能電子監察 推進教育督導和監管信息化,需要構建統一開放的教育督導信息化平臺,從人工督導轉向智能實時督導。智能電子監察具有實時監控、預警糾錯、績效評估和信息服務等功能(黎軍,2015)。一方面,智能電子監察可以實時監控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全生命周期,及時發現數據安全或質量問題并報警,促進監管工作高效推進;另一方面,智能電子監察可以結合數據溯源技術,繪制數據溯源圖譜,對數據進行溯源追蹤。例如,江西省政府數據開放網站設置了數據指數版塊,可以對網站訪問來源進行追溯,倒逼數據發布者和數據利用者對數據的準確性和合理利用負責,規范了教育政務數據的開放共享過程。 3.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監管內容 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包含開放共享機制的建立、開放共享標準及流程的規范、開放共享數據的應用反饋(童楠楠,2019),需要對數據的管理過程、質量、安全及隱私、利用等進行監管(迪莉婭,2018)。結合已有研究,本研究認為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監管內容包括教育政務數據的開放共享標準、開放共享質量、隱私與安全,以及開放共享行為四個方面。 (1)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標準 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標準包括教育數據的元數據標準、存儲的格式標準、發布的格式與類型標準、數據的可用性和準確性、數據開放的范圍以及開放許可的設定等內容(陳朝兵等,2020b)。目前,我國教育領域的政務數據類型尚不統一,尤其是各級機構平臺的數據庫不同,其數據內容、格式不統一,無法對數據進行大規模、智能化的分析,需要對數據開放共享標準加以規范,從數據源頭解決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存在的風險問題。《浙江省公共數據開放與安全管理暫行辦法》通過對政府數據開放共享的標準進行規定,對公共數據進行分級分類,保證了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統一與規范,為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標準的構建提供了借鑒。 (2)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質量 美國白宮管理與預算委員會辦公室(OfficeofManagementandBudget,OMB)在其公布的“信息質量指南”中將“信息質量”定義為由“客觀性”“實用性”和“完整性”組成的綜合性術語(宋立榮等,2012)。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質量可以界定為在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實施過程以及結果中的固有特性,以及滿足教育行業數據相關規定和教育參與者利用要求的程度,包括教育政務數據本身固有的質量以及數據開放利用的價值。然而,多數門戶網站發布的數據往往不能保證其質量(Attardetal.,2015)。影響教育政務數據本身固有質量的因素包括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可信度、有用性、及時性和可靠性,影響數據開放利用價值的因素主要有可用性、可訪問性、保密性、平臺的可操作性等。通過對數據開放共享質量進行有效監管,可以保障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準確性、客觀性、實用性和完整性。 (3)教育政務數據的隱私與安全 教育政務數據的跨境流通必然會帶來安全隱患,既可能造成數據的流失,也可能會出現信息泄露等問題。因此,需在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監管過程中,保護數據的隱私和安全。可通過出臺權威的數據隱私與安全標準、開展數據安全風險評估等措施,切實保護教育參與者的合法利益。同時,還可以構建多層次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解決使用授權許可不完善、管理不到位、隱私與可公開信息界限模糊等問題。例如,陜西省對教育單位的信息系統網絡安全隱患和管理機制漏洞以及數據開放過程中的安全風險進行監控,保障了師生的個人信息安全。 (4)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行為 對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行為的跟蹤與反饋可以反映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質量和效果,因此,在教育政務數據的開放共享過程中,需從法律、權益、技術保障等方面加強對數據開放共享行為的監管,通過跟蹤反饋,及時發現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問題,提出相應解決方案,提高數據開放共享的質量。例如,《浙江省公共數據開放與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要求數據開放主體對數據開放利用情況進行后續跟蹤與服務,及時了解數據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規定和開放利用協議,開展數據挖掘、可視化、安全與隱私保護等研究,提高了數據開放利用水平。 4.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監管流程 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監管流程貫穿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全生命周期,包括事前審批備案、事中預警管控與事后跟蹤監督三個階段。 (1)事前監管:審批與備案 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事前監管主要包括數據開放前的申請、報批及備案程序。需要通過立法規范教育數據開放標準,確定數據開放屬性、數據名稱、開放主體、數據格式、數據類型、更新頻率等內容,規范開放受限類數據流程執行,確保數據質量。教育政務平臺可以從數據的格式、類型、范圍、可用性等方面提出開放申請,向上級部門報批開放許可,對數據的內容及標準進行備案處理,并對元數據標準、數據格式、數據開放范圍等進行事前監管,確保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規范。 (2)事中監管:預警與管控 事中監管主要是對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過程進行監督,涉及政務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開放過程的規范性以及數據質量的合格性等,表現形式一般是抽查以及電子監察。首先,可以委派專業人員,對數據發布部門進行隨機抽檢,公開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情況;其次,可以通過“技術+監管”模式,對數據開放過程中的風險進行實時監測和管控,探索基于大數據分析的信用監管,促進事中監管的有效實施;最后,可以組織跨部門、跨區域、跨層次的聯合協同監管,多方合力改善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質量。 (3)事后監管:跟蹤與監督 事后監管是針對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結果進行跟蹤與監督,以確定其合法性和潛在風險。其監管形式通常表現為隨機抽檢監督,監管更為復雜(董淳鍔,2021)。數據開放主體應對數據開放共享情況進行持續跟蹤與服務,及時了解數據共享行為是否符合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規定和開放共享協議,及時處理各類建議和投訴。事后監管主要涉及教育政務數據的質量檢驗和驗收,并針對教育政務數據共享情況進行監督,一旦發現問題可以利用數據回溯技術追蹤數據源,精準定位問題所在,確定責任歸屬并對其進行整治規范。 5.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監管應用 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監管應用可以出現在多種教育場景中。通過數據可視化、數據跟蹤反饋、監管沙盒以及數據開放圖譜等形式,將監管結果反饋給政府、企業、學校、師生以及社會公眾等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主體,以實現開放行為規范、數據監測與報送、違法行為追蹤、績效考核評定以及行政管理與服務等。 (1)呈現方式 第一,數據可視化。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監管結果可以通過數據可視化的形式直觀呈現給各監管主體。可以鼓勵高校、科研機構和市場主體開展數據挖掘、數據可視化等關鍵技術研究,提高數據開放利用和安全管理水平。政府可以利用新技術,智能處理收集到的監管數據,形成可視化的監管結果,更直觀地觀察并確定問題所在,制定更系統、安全的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標準;學校、師生以及公眾可以通過可視化數據,發現并規避個人和學校數據開放的安全風險。 第二,數據跟蹤反饋。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監管結果可以用于對其開放共享過程的跟蹤反饋,實現動態監管。可以通過對數據進行實時監測與管控,及時發現數據開放共享過程中存在的潛在風險并作出預警;也可以通過建立數據發布和訪問溯源圖譜,對數據進行實時追蹤反饋,明確問題責任歸屬,確保“一數一源”,并將監管數據反饋給教育行政部門,為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調整和優化以及違法行為問責提供依據。例如,山東省數據開放平臺可以追溯數據利用者的所在地,實現數據應用追蹤,為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監管結果的跟蹤反饋提供了案例啟示。 第三,監管沙盒。監管沙盒最早出現在金融監管領域,是金融監管部門設立的一種監管框架(肖翔等,2020),指在真實可控的環境下,以真實用戶為對象進行產品測試的監管理念,其在減少監管成本的同時可以降低監管的不確定性。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監管可以借助監管沙盒的手段,在可控的環境下對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監管結果進行反饋應用。這樣不僅可以改變傳統的事前授權監管模式,有效把控數據開放過程中的潛在風險;還可以為政府制定數據開放政策、發現和調整數據開放共享監管體制中的漏洞與缺陷提供支持。 第四,數據開放圖譜。教育政務數據的開放圖譜可以為公眾直觀展現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情況,實現公眾對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監督與反饋,促進教育政務數據開放應用的調整與優化。目前已有多個省市數據開放平臺將政府數據開放情況繪制成全局圖譜。例如,深圳市政府數據開放平臺從數據開放的領域、部門以及主題三方面為政府開放數據畫像,形成三方面的全局圖譜,直觀顯示了政府數據開放情況;江西省的公共數據開放平臺,形成標簽云數據圖譜,幫助政府了解社會公眾的需求,促進了政府數據開放的優化調整。 (2)應用場景 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監管結果可以應用于規范數據開放行為、合規報送教育政務數據、追蹤問責違法行為、提高數據開放監管績效、優化教育數據管理與服務等場景。 其一,開放行為規范。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的監管結果可用于規范教育行政部門數據開放行為。通過數據可視化、跟蹤反饋、監管沙盒等手段,可以將監管結果傳遞給教育政務數據開放共享主體,幫助他們正確認識其開放行為,最終實現對相關主體開放共享行為的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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