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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2014年10月2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10號公布,根據2017年12月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等七部規章的決定》修改)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期貨公司經營活動,加強對期貨公司監督管理,保護客戶合法權益,推進期貨市場建設,根據《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公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期貨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慎經營,防范利益沖突,履行對客戶的誠信義務。

第四條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其他關聯人不得濫用權利,不得占用期貨公司資產或者挪用客戶資產,不得侵害期貨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按照自律規則對期貨公司實行自律管理。

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法對客戶保證金安全實施監控。第二章設立、變更與業務終止第六條申請設立期貨公司,除應當符合《http:///javascript:SLC(293183,16)”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人員不少于15人;

(二)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于3人。

第七條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二)凈資產不低于實收資本的50%,或有負債低于凈資產的50%,不存在對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確定影響的其他風險;

(三)沒有較大數額的到期未清償債務;

(四)近3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未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六)近3年作為公司(含金融機構)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未有濫用股東權利、逃避股東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七)不存在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持有期貨公司股權的情形。

第八條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個人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條件,且其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第九條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境外股東,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的金融機構;

(二)近3年各項財務指標及監管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

(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期貨法律和監督管理制度,其期貨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HYPERLINK”/javascript:SLC(293183,56)"五十六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七)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八)近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但期貨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變更,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比例超過50%,對出現上述情形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負責人已不在公司任職,且已整改完成并經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驗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九)控股股東凈資產或者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十)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加蓋公司公章的營業執照和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三)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文件;

(四)申請日前2個月風險監管報表;

(五)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報告;

(六)業務設施和技術系統運行情況報告;

(七)控股股東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期財務報告或者個人金融資產證明;

(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九)若存在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八)項規定的情形的,還應提供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出具的整改驗收合格意見書;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

第十六條期貨公司申請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以及經批準的其他業務的條件,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期貨公司變更股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一)變更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

(二)單個股東或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持股比例增加到100%;

(三)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或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涉及境外股東的。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期貨公司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或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應當經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批準。

第十八條期貨公司變更股權有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變更的股權不存在被查封、凍結等情形;

(二)期貨公司與股東之間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期貨公司不存在為股權受讓方提供任何形式財務支持的情形;

(三)涉及的股東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九條期貨公司變更股權,有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提交下列相關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關于變更股權的決議文件;

(三)股權轉讓或者變更出資合同,以及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書;

(四)所涉及股東的基本情況報告、變更后期貨公司股東股權背景情況圖以及期貨公司關于變更后股東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期貨公司是否為股權受讓方提供任何形式財務支持的情況說明;

(五)所涉及股東的股東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做出的相關決議;

(六)所涉及股東的審計報告或者個人金融資產證明;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期貨公司單個境外股東的持股比例或者有關聯關系的境外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的,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境外股東的章程、營業執照或者注冊證書和相關業務資格證書復印件;

(二)境外股東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相關監管機構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機構出具的關于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與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條件的說明函。

期貨公司發生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股權變更,應當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下列書面材料:

(一)變更持有5%以下股權股東情況報告;

(二)股權受讓方相關背景材料;

(三)股權背景情況圖;

(四)股權變更相關文件;

(五)公司章程、準予變更登記文件、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期貨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應當具備任職條件。期貨公司應當自完成相關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公司決議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期貨從業資格證明、任職資格證明;

(五)期貨公司原《經營期貨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期貨公司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應當妥善處理客戶資產,擬遷入的住所和擬使用的設施應當符合業務需要,并自完成相關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期貨公司在中國證監會不同派出機構轄區變更住所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

(二)近2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期貨公司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應當向擬遷入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公司決議文件;

(四)關于客戶資產處理情況,變更后住所和使用的設施符合期貨業務需要的說明;

(五)變更后住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和消防合格證明;

(六)首席風險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關條件的意見;

(七)期貨公司原《經營期貨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貨公司在提交備案材料時,應當將備案材料同時抄報擬遷出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三條期貨公司設立營業部、分公司等境內分支機構,應當自完成相關工商設立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

期貨公司設立境內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符合有關規定并有效執行;

(二)申請日前3個月符合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三)符合有關客戶資產保護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

(四)未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近1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具有符合業務發展需要的分支機構設立方案;

(六)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期貨公司設立境內分支機構,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公司決議文件;

(四)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證明;

(五)分支機構從業人員名冊及期貨從業資格證明;

(六)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和消防合格證明;

(七)首席風險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關條件的意見;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貨公司在提交備案材料時,應當將備案材料同時抄報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五條期貨公司變更分支機構營業場所的,應當妥善處理客戶資產,擬遷入的營業場所和擬使用的設施應當滿足業務需要。

本辦法所稱期貨公司變更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僅限于在中國證監會同一派出機構轄區內變更營業場所。

第二十六條期貨公司終止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先行妥善處理該分支機構客戶資產,結清分支機構業務并終止經營活動,并自完成上述工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公司決議文件;

(三)關于處理分支機構客戶資產、結清期貨業務并終止經營活動情況的說明;

(四)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的公告證明;

(五)首席風險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關條件的意見;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期貨公司在提交備案材料時,應當將備案材料同時抄報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七條期貨公司設立、收購、參股或者終止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應當自公司決議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備:

(一)申請日前6個月符合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二)近2年內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具有完備的境外機構管理制度,能夠有效隔離風險;

(四)擬設立、收購或者參股機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期貨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HYPERLINK”/javascript:SLC(19117,0)"監管合作備忘錄;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期貨公司設立、收購、參股或者終止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應當自獲得境外有關監管機構核準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的章程;

(三)境外有關監管部門核準文件;

(四)擬設立、收購、參股境外機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

(五)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期貨公司變更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注冊資本或股權的,應當自獲得境外有關監管機構核準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最近一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三)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九條期貨公司申請設立、收購或者參股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應當按照外匯管理部門相關規定,辦理外匯登記、有關資金劃轉以及結購匯手續。

第三十條期貨公司因遭遇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申請停業的,應當妥善處理客戶資產,清退或者轉移客戶。

期貨公司恢復營業的,應當符合期貨公司持續性經營規則。停業期限屆滿后,期貨公司未能恢復營業或者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HYPERLINK”http:///javascript:SLC(293183,0)"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javascript:SLC(293183,0)"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HYPERLINK”/javascript:SLC(293183,55)"五十五條第二款、第四款或者第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進行審議和表決。股東會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期貨公司股東應當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條期貨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并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禁止的業務。第四章業務規則第一節一般規定第四十六條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并有效執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期貨保證金存管等業務制度和流程,有效隔離不同業務之間的風險,確保客戶資產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四十七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建立執業規范和內部問責機制,了解客戶的經濟實力、專業知識、投資經歷和風險偏好等情況,審慎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提供與評估結果相適應的產品或者服務。

期貨公司應當向客戶全面客觀介紹相關法律法規、業務規則、產品或者服務的特征,充分揭示風險,并按照合同的約定,如實向客戶提供與交易相關的資料、信息,不得欺詐或者誤導客戶。

期貨公司應充分了解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加強對客戶的管理。

第四十八條期貨公司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業務流程。

期貨公司應當提供從業人員資格證明等資料供客戶查閱,并在本公司網站和營業場所提示客戶可以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

第四十九條期貨公司應當具有符合行業標準和自身業務發展需要的信息系統,制定信息技術管理制度,按照規定設置信息技術部門或崗位,保障信息系統安全運行。

第五十條期貨公司應當承擔投資者投訴處理的首要責任,建立、健全客戶投訴處理制度,公開投訴處理流程,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及與客戶的糾紛。

第五十一條期貨公司應當建立數據備份制度,對交易、結算、財務等數據進行備份管理。

期貨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資料,除依法接受調查和檢查外,應當為客戶保密。客戶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第二節期貨經紀業務第五十二條期貨公司不得接受下列單位和個人的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中國期貨業協會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三)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四)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五)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三條客戶開立賬戶,應當出具合法有效的單位、個人身份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第五十四條期貨公司在為客戶開立期貨經紀賬戶前,應當向客戶出示《HYPERLINK”/javascript:SLC(27046,0)"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由客戶簽字確認,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期貨經紀合同〉指引》和《HYPERLINK”http:///javascript:SLC(27046,0)”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由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

第五十五條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計算機、互聯網等委托方式下達交易指令。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交易指令委托管理制度,并與客戶就委托方式和程序進行約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客戶委托下達交易指令,不得未經客戶委托或者未按客戶委托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期貨公司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托進行期貨交易。

以書面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客戶應當填寫書面交易指令單;以電話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公司應當同步錄音;以計算機、互聯網等委托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公司應當以適當方式保存。以互聯網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公司應當對互聯網交易風險進行特別提示。

第五十六條期貨公司應當在傳遞交易指令前對客戶賬戶資金和持倉進行驗證。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傳遞客戶交易指令.

第五十七條期貨公司應當在每日結算后為客戶提供交易結算報告,并提示客戶可以通過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進行查詢。客戶應當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方式對交易結算報告內容進行確認。

客戶對交易結算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期貨公司應當在約定時間內進行核實。客戶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異議的,視為對交易結算報告內容的確認。

第五十八條期貨公司應當制定并執行錯單處理業務規則.

第五十九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為客戶申請、注銷交易編碼。客戶與期貨公司的委托關系終止的,應當辦理銷戶手續。期貨公司不得將客戶未注銷的資金賬號、交易編碼借給他人使用.

第六十條期貨公司可以按照規定委托其他機構或者接受其他機構委托從事中間介紹業務.第三節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第六十一條期貨公司可以依法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接受客戶委托,向客戶提供風險管理顧問、研究分析、交易咨詢等服務。

第六十二條期貨公司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服務合同,明確約定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糾紛處理方式等事項。

第六十三條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客戶做獲利保證;

(二)以虛假信息、市場傳言或者內幕信息為依據向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三)對價格漲跌或者市場走勢做出確定性的判斷;

(四)利用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利用期貨投資咨詢活動傳播虛假、誤導性信息;

(六)以個人名義收取服務報酬;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四節資產管理業務第六十四條期貨公司可以依法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客戶委托,運用客戶資產進行投資。投資收益由客戶享有,損失由客戶承擔。

第六十五條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通過專門賬戶提供服務。

第六十六條期貨公司可以依法從事下列資產管理業務:

(一)為單一客戶辦理資產管理業務;

(二)為特定多個客戶辦理資產管理業務。

第六十七條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包括:

(一)期貨、期權及其他金融衍生產品;

(二)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等;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第六十八條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欺詐手段或者其他不當方式誤導、誘導客戶;

(二)向客戶做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三)接受客戶委托的初始資產低于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最低限額;

(四)占用、挪用客戶委托資產;

(五)以轉移資產管理賬戶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不同賬戶之間進行買賣,損害客戶利益;

(六)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使用客戶資產進行不必要的交易;

(七)利用管理的客戶資產為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八)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五章客戶資產保護第六十九條客戶的保證金和委托資產屬于客戶資產,歸客戶所有。客戶資產應當與期貨公司的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分別管理.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資產.期貨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資產不屬于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七十條期貨公司應當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立期貨保證金賬戶。

期貨公司開立、變更或者撤銷期貨保證金賬戶的,應于當日向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備案,并通過規定方式向客戶披露賬戶開立、變更或者撤銷情況.

第七十一條客戶應當向期貨公司登記以本人名義開立的用于存取期貨保證金的結算賬戶。

期貨公司和客戶應當通過備案的期貨保證金賬戶和登記的期貨結算賬戶轉賬存取保證金。

第七十二條期貨公司存管的客戶保證金應當全額存放在期貨保證金賬戶和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內,嚴禁在期貨保證金賬戶和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之外存放.

第七十三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報送信息。

第七十四條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未按規定向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報送信息,被期貨交易所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被中國證監會采取監管措施、處以行政處罰的,期貨公司應當暫停在該存管銀行開立期貨保證金賬戶,并將期貨保證金轉存至其他符合規定的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

第七十五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則,繳存結算擔保金,并維持最低數額的結算準備金等專用資金,確保客戶正常交易。

第七十六條除依據《HYPERLINK”/javascript:SLC(293183,0)”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采取監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部門或者崗位設置存在較大缺陷,關鍵業務崗位人員缺位或者未履行職責,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

(二)業務規則不健全或者未有效執行,風險管理或者內部控制等存在較大缺陷,經營管理混亂,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或者可能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三)不符合有關客戶資產保護或者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可能影響客戶資產安全;

(四)未按規定執行分支機構統一管理制度,經營管理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五)未按規定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六)未按規定委托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中間介紹業務;

(七)交易、結算或者財務信息系統存在重大缺陷,可能造成有關數據失真或者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八)信息系統不符合規定;

(九)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停業、發生重大風險或者涉嫌嚴重違法違規,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治理或者持續經營;

(十)存在重大糾紛、仲裁、訴訟,可能影響持續經營;

(十一)未按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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