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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工廠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全面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切實保障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保護國家財產不受損失,確保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結合本工廠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工廠范圍內所有部門、全體員工(包括正式工、合同工、臨時工、實習人員、外來務工人員及參觀訪問者)以及進入廠區進行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所有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及相關安全操作規程。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全員參與、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原則。工廠建立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部門、各類人員的安全職責,做到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第四條工廠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符合規定數量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日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各級管理人員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時,必須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第五條工廠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包括:杜絕重傷及以上人身傷亡事故;杜絕重大火災、爆炸、中毒及設備事故;千人負傷率控制在規定指標以下;隱患整改率達到100%;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100%;員工安全教育培訓率100%。各部門應根據工廠年度目標制定本部門具體的安全生產目標與實施計劃。第二章安全生產組織機構與職責第六條工廠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由總經理任主任,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任副主任,各部門負責人及專職安全員任委員。安委會的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審定工廠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二)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三)組織制定并實施工廠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四)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督促落實事故隱患的整改。(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評比活動,表彰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個人。第七條企業主要負責人(總經理)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其職責包括:(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第八條分管安全副總經理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負責組織、領導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審批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組織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第九條各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主要職責包括貫徹執行工廠安全規章制度,組織本部門安全教育和培訓,進行日常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確保設備設施安全運行。第十條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工廠日常安全監督檢查,糾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督促隱患整改,參與事故調查,管理安全檔案,對現場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巡查和監督。第十一條班組長是班組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負責組織班前安全會,布置班組安全任務,檢查班組作業環境及設備安全狀況,督促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制止違章行為。第十二條全體員工在安全生產方面享有以下權利: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同時,員工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技能,如實報告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第三章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第十三條工廠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未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安全教育培訓實行分級實施、分類指導的原則。第十四條廠級(一級)安全教育:由安全管理部門會同人力資源部門組織實施,培訓內容包括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工廠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通用安全技術、應急救援知識及典型事故案例等。培訓學時不得少于24學時,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車間。第十五條車間級(二級)安全教育:由車間負責人或車間安全員組織實施,培訓內容包括車間安全生產狀況、規章制度、危險區域及作業注意事項、車間事故案例等。培訓學時不得少于24學時,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組。第十六條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培訓內容包括本工種(崗位)安全操作規程、設備性能及安全裝置、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方法、崗位應急處理措施及班組事故案例等。培訓學時不得少于24學時,經考核合格后,填寫《三級安全教育卡》,方可上崗操作。第十七條特種作業人員(如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制冷與空調作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等)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應定期復審,嚴禁無證上崗或持過期證件上崗。第十八條轉崗、復工人員安全教育:員工調整工作崗位(工種)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接受相應的車間級和班組級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第十九條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必須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確保其掌握相關的安全技術特性。第二十條管理人員安全培訓: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并取得安全合格證書。專職安全員應每年接受再培訓。第二十一條工廠建立員工安全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培訓時間、內容、參加人員、考核結果等信息,檔案應一人一檔,長期保存。第四章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條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廠根據崗位危害因素,為員工免費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員工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員工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金錢替代實物。勞保用品類別適用崗位/工種配備標準檢驗周期報廢標準安全帽全體進入生產現場人員GB2811標準每半年出現裂紋、變形、帽襯缺失防護眼鏡車工、磨工、焊工、化學操作工抗沖擊、防紫外線每季度鏡片嚴重磨損、視物不清防塵口罩粉塵作業崗位(打磨、投料)KN95及以上每周/一次性呼吸阻力增大、破損防靜電服危險化學品倉庫、防爆區防靜電纖維每半年防靜電指標失效、破損絕緣鞋電工、電氣維修工耐高壓、防滑每半年鞋底磨穿、絕緣層破損耳塞/耳罩沖壓、空壓機等高噪聲區降噪值25dB以上每月變形、硬化、失去彈性第二十三條設備設施安全管理:(一)所有機械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維修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傳動部位(如皮帶輪、齒輪、聯軸器)必須安裝牢固、可靠的防護罩或防護欄,嚴禁隨意拆卸。(二)設備必須建立臺賬,實行“一機一檔”。操作人員必須熟悉設備性能,嚴格遵守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嚴禁超負荷、超溫、超壓運行。(三)設備啟動前,必須檢查各部件是否正常,潤滑是否良好,安全裝置是否靈敏可靠,確認無誤后方可啟動。(四)設備運行中,嚴禁進行維修、調整、保養等作業。設備檢修時,必須嚴格執行“掛牌上鎖”(Lockout/Tagout)制度,切斷能源,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警示牌,并設專人監護。(五)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必須定期進行檢驗檢測,取得使用登記證,并在檢驗有效期內使用。第二十四條“5S”與目視化管理:工廠推行現場5S管理(整理、整頓、清掃、清潔、素養),保持作業環境整潔有序。(一)物料堆放實行定置管理,劃定區域,標識清楚,嚴禁堵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二)工具、量具、模具等擺放整齊,實行“定置圖”管理,用后歸位。(三)安全警示標志應醒目、規范,設置在危險作業場所和危險設備上。對暫時不使用的設備、檢修中的設備、待報廢設備應懸掛相應的狀態標識牌。第二十五條電氣安全管理:(一)電氣作業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非專業電工不得從事電氣安裝、檢修等工作。(二)臨時用電設備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使用前進行檢查,使用后及時拆除。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三)電氣設備金屬外殼必須有可靠的保護接地(或接零)。電氣線路不得有裸露、老化、破損現象。(四)在易燃易爆場所,必須使用防爆電氣設備,線路嚴禁明敷。第二十六條消防安全管理:(一)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二)嚴禁在廠區吸煙,吸煙必須到指定吸煙室。嚴禁攜帶火種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三)消防器材、設施應定點擺放,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護,確保完好有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四)保持消防通道暢通,嚴禁占用、堵塞。消火栓周圍3米內不得堆放雜物。(五)動火作業(焊接、切割、烘烤等)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落實防火措施,清除周邊可燃物,配備滅火器材,并設動火監護人。第五章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條危險作業實行“作業許可”管理制度,作業前必須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履行審批手續,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危險作業包括:高處作業、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大型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土作業等。第二十八條高處作業安全管理:(一)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二)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體檢合格,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癇等疾病及酒后人員,嚴禁從事高處作業。(三)高處作業必須佩戴合格的安全帶,堅持“高掛低用”。作業點下方必須設安全網或設置警戒區域,嚴禁上下垂直交叉作業。(四)腳手架搭設必須符合規范標準,經檢查驗收合格掛牌后方可使用。梯子使用時必須有防滑措施,角度適宜,有人扶持。第二十九條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一)進入受限空間(如儲罐、反應釜、下水道、地坑等)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二)作業前必須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檢測,檢測內容包括氧氣濃度、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結果合格后方可進入。(三)必須保持受限空間空氣流通良好,必要時采取強制通風。(四)受限空間入口處必須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并設專人監護,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聯絡。(五)照明電壓不得超過24伏;在潮濕容器內,電壓不得超過12伏。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爆要求。第三十條動火作業安全管理:(一)動火作業分為特級、一級、二級動火,根據危險程度分級管理。(二)動火作業前,必須清理動火點周圍10米范圍內的易燃易爆物品,無法移動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如覆蓋防火毯、阻燃擋板)。(三)動火作業必須配備足夠適用的滅火器材。若動火點周圍有無法移走的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采取封堵、隔離等防火措施。(四)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如確需動火,必須升級管理并采取可靠措施。第三十一條吊裝作業安全管理:(一)吊裝作業前必須對起重機械、吊具、索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完好。(二)嚴禁超載吊裝,嚴禁歪拉斜吊,嚴禁吊物上站人或放置浮動物。(三)吊裝區域必須設置警戒線,懸掛警示標志,嚴禁非操作人員進入。(四)指揮人員和司索工必須持證上崗,信號必須統一、清晰。第六章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運輸、儲存、使用、廢棄處置必須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相關標準。第三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一)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二)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性能,實行分類、分庫、分區存放。禁忌物品嚴禁混存(如氧化劑與還原劑、酸與堿等)。(三)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符合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防潮、防泄漏等安全要求,安裝通風、防爆燈具、氣體報警裝置等設施。(四)倉庫內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周知卡,標明化學品的名稱、危險性、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方法。第三十四條危險化學品領用與使用:(一)嚴格執行領用登記制度,限量領用,當班使用,剩余及時退庫。(二)使用現場嚴禁超量儲存,應隨用隨領。(三)使用危險化學品時,必須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并在通風良好的條件下進行。(四)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按照環保要求進行分類收集,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嚴禁隨意傾倒。第三十五條危險化學品泄漏應急處理:(一)發現泄漏,應立即切斷火源,通風排氣,疏散無關人員至上風處。(二)應急處理人員必須佩戴正壓式空氣呼吸器、穿防化服,從上風處接近泄漏點。(三)根據泄漏物性質,采用圍堤堵截、稀釋覆蓋、收容收集等方法進行處理,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水溝等限制性空間。第七章隱患排查與治理第三十六條工廠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實行分級管理、閉環管理。隱患排查分為日常排查、專項排查、季節性排查和節假日排查。第三十七條隱患排查內容應包括:(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二)安全教育培訓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三)設備設施的安全運行及維護保養情況。(四)作業場所的安全環境、職業危害因素及防護措施。(五)消防設施、器材的完好情況。(六)應急預案的制定、演練及應急救援物資儲備情況。(七)員工遵章守紀情況,查處“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第三十八條對排查出的隱患,必須立即組織整改。對于一般事故隱患,應立即整改;對于重大事故隱患,應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內容包括: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第三十九條隱患整改實行“四定”原則,即定整改措施、定責任人、定資金、定整改期限。整改完成后,應由整改部門申請復查,安全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實現閉環管理。第四十條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時間、隱患內容、隱患等級、整改措施、整改責任人、整改期限、整改結果等信息。第八章職業健康管理第四十一條工廠應識別、評價和控制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如粉塵、噪聲、高溫、毒物、振動等,并定期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應向員工公布,并存入職業衛生檔案。第四十二條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告知職業病危害因素、后果、防護措施及應急救治方式。第四十三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工廠應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健康監護檔案。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及時通知員工并按規定處理。第四十四條產生粉塵、毒物的作業場所,應采取密閉、局部通風、凈化等工程技術措施,降低濃度,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產生噪聲的設備應采取消聲、隔聲、減振等措施。第九章應急管理與事故處理第四十五條工廠制定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并定期組織評審和修訂。應急預案應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四十六條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演練結束后,應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完善應急預案。第四十七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于一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報告內容應真實、準確,不得瞞報、謊報、遲報。第四十八條事故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第四十九條事故調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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