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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藥品不良反應上報制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需嚴格落實藥品不良反應上報法定職責,按照“可疑即報、真實準確、及時規范”的原則開展上報工作,全面掌握藥品安全性信息,防范藥品安全風險。上報主體與職責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職責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是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需建立覆蓋藥品全生命周期的不良反應監測體系,設立獨立的監測部門,配備與藥品品種、銷量相適應的專職監測人員,建立完善的不良反應收集、核實、評價、上報、風險處置工作流程。持有人需主動拓展不良反應收集渠道,包括醫療機構反饋、經營企業上報、患者投訴咨詢熱線、官方網站上報入口、學術文獻數據庫檢索、上市后臨床研究、境外監測數據共享等,對所有渠道收集的可疑不良反應信息實行統一登記、閉環管理。創新藥、改良型新藥、罕見病用藥及納入國家重點監測目錄的品種,持有人需設立專項監測組,制定專項監測方案,加大數據核查頻次,每季度開展一次安全性分析評估。進口藥品境內代理人需承擔與境內持有人同等的上報責任,負責收集境外發生的與該進口藥品相關的不良反應信息,完成翻譯與核實后按要求上報,獲知境外因安全性原因暫停銷售、撤市等信息的,需第一時間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報告。藥品生產企業受托生產藥品的,需配合持有人開展不良反應監測工作,及時提供生產環節相關信息,發現可疑不良反應后同步告知持有人與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藥品經營企業職責藥品批發企業、零售連鎖總部、單體藥店及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需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不良反應上報工作,建立健全不良反應登記、核實、上報管理制度。藥品批發企業需向供貨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告知不良反應上報渠道,收集下游單位反饋的不良反應信息,核實后同步上報持有人與監測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需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不良反應上報方式與流程,執業藥師在提供用藥咨詢服務時主動詢問患者用藥后反應,發現可疑不良反應及時登記上報,同時告知患者后續注意事項與隨訪要求。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需在商品頁面設置不良反應上報入口,自動歸集平臺內的不良反應反饋信息,安排專人在24小時內核實,屬于平臺自營藥品的直接上報,屬于入駐商家銷售的督促商家履行上報義務,并同步推送信息至對應藥品持有人。從事藥品冷鏈運輸、第三方倉儲的企業,發現運輸、存儲環節可能導致藥品質量問題引發的不良事件,需第一時間告知委托方與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配合開展后續調查。醫療機構職責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需設立專門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管理部門,配備至少2名專職監測人員;基層醫療機構、診所等需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監測工作。醫療機構需建立覆蓋臨床科室、藥學部、護理部、醫技科室的全域監測網絡,明確各科室監測員崗位職責,將不良反應上報納入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管理。臨床醫師、藥師、護士在診療過程中發現可疑藥品不良反應時,需立即停止可疑藥品使用(必要時),記錄不良反應發生時間、臨床表現、處理措施等信息,填寫《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并提交至科室監測員;科室監測員在24小時內完成報告內容的初步核實,補充完善患者基礎疾病、合并用藥、實驗室檢查等信息后提交至醫院監測部門。醫院監測部門收到報告后,需由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臨床藥師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關聯性評價,嚴格遵循“時間關聯性、反應一致性、撤藥反應、激發試驗、其他解釋”五原則,評價結果分為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無關、待評價、無法評價六級。對于評價為肯定、很可能、可能及新的、嚴重的不良反應,需在規定時限內通過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上報;對于評價為可能無關的,需詳細說明理由,留存原始記錄備查;對于評價為待評價的,需主動對接臨床科室跟蹤隨訪,補充相關信息后重新評價。醫療機構需定期開展不良反應病例討論,結合臨床實際梳理高風險藥品品種,發布用藥安全預警,指導臨床合理用藥。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職責國家、省、市、縣四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不良反應報告的收集、審核、評價、反饋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監測信息系統,完善數據共享機制。縣級監測機構負責轄區內上報報告的完整性、規范性初審,對新的、嚴重的不良反應報告進行現場核實,指導基層上報主體規范開展工作;市級監測機構負責轄區內報告的復核與重點病例評價,組織開展基層監測人員培訓;省級監測機構負責全省監測數據的匯總分析、風險信號挖掘,組織專家對嚴重死亡病例、群體不良事件進行評價,提出風險處置建議;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負責全國監測數據的統一管理、分析評價,制定監測技術規范與標準,發布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年度報告與風險警示信息。各級監測機構需建立定期分析研判機制,省級以上監測機構每季度開展一次藥品安全風險會商,市級、縣級監測機構每月開展一次數據梳理,發現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信號,立即開展調查核實,及時向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監測機構報告。其他主體職責鼓勵患者、醫務人員個人及社會組織通過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平臺、12315熱線、郵寄信件等渠道上報可疑藥品不良反應,個人上報需提供真實有效的聯系方式、用藥信息與不良反應表現,監測機構對個人上報信息予以保密,必要時上門核實并反饋評價結果。新聞媒體、行業協會等發現涉及藥品不良反應的群體性線索,需及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監測機構通報,配合開展風險排查。上報范圍與界定本制度所指藥品不良反應,是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有害反應,需排除以下情形:因用藥錯誤(包括給藥劑量錯誤、給藥途徑錯誤、給藥對象錯誤、配藥錯誤等)導致的損害;因患者超說明書用藥、自行增減劑量、濫用藥物、自殺自傷等非正常使用導致的損害;因藥品質量不合格(如有效成分含量不符、雜質超標、污染等)導致的損害;因患者個體差異導致的意料之外的輕微不適,且無需特殊處理即可自行緩解的情形(需結合藥品說明書與臨床經驗綜合判定)。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上市的藥品,包括化學藥、中藥、民族藥、生物制品、疫苗、血液制品、診斷藥品等,其可疑不良反應均屬于上報范圍,具體分類如下:1.一般藥品不良反應:指藥品說明書中已載明的、程度較輕、無需特殊處理或僅需簡單處理即可恢復的不良反應,不影響患者原有疾病治療,未造成明顯器官功能損傷。2.新的藥品不良反應:指藥品說明書中未載明的不良反應,說明書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應發生的性質、嚴重程度、后果、發生頻率與說明書描述不一致或者更嚴重的,按照新的藥品不良反應處理。3.嚴重藥品不良反應:指因使用藥品引起以下損害情形之一的反應:導致死亡;危及生命;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導致顯著的或者永久的人體傷殘或者器官功能損傷;導致住院或者住院時間延長;導致其他重要醫學事件,如不進行治療可能出現上述所列情況的。4.群體藥品不良反應事件:指同一藥品(同一生產企業生產的同一通用名、同一劑型、同一規格的藥品)在使用過程中,在相對集中的時間、區域內,對3例及以上人群的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損害或者威脅,需要予以緊急處置的事件。疫苗不良反應的界定與上報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及疫苗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監測相關規定執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的不良反應上報,除遵守本制度外,還需符合國家特殊管理藥品的相關要求。報告類型與時限要求個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首次報告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發現或者獲知新的、嚴重的藥品不良反應,應當在15日內完成上報,其中死亡病例須在24小時內上報;其他一般藥品不良反應應當在30日內完成上報。個人發現新的或者嚴重的藥品不良反應,可以向經治醫師報告,也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或者當地縣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報告,必要時提供病歷、檢查報告等相關資料。對于死亡病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需在獲知信息后24小時內組建調查組,開展現場核實,調取患者病歷、用藥記錄、檢驗檢查結果等資料,組織醫學、藥學專家開展關聯性評價,在7日內提交詳細的死亡病例調查報告,內容包括患者基本情況、用藥詳細信息、不良反應發生與診治全過程、死亡原因分析、關聯性評價結論、風險控制建議等。隨訪報告對于首次報告時信息不完整的新的、嚴重的不良反應,上報主體需主動跟蹤隨訪,及時補充患者轉歸、后續治療、實驗室檢查結果等信息,在獲得新的有效信息后10日內提交隨訪報告。死亡病例需在尸檢報告出具后15日內提交補充報告,尸檢時間超過6個月的,需提交階段性進展說明。對于需要長期觀察的遲發性不良反應,上報主體需建立隨訪臺賬,每半年更新一次隨訪信息,直至不良反應痊愈或患者狀態穩定。境外不良反應報告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含進口藥品境內代理人)獲知境外發生的與本企業上市藥品相關的嚴重不良反應,應當在30日內報送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獲知境外藥品監管部門因安全性原因對相關藥品采取暫停銷售、使用、撤市、召回等措施的,應當在獲知后24小時內書面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并提交相關風險評估報告與處置方案。國產藥品在境外發生群體不良反應事件的,持有人需在事件發生后48小時內上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監測機構,并每日報送事件進展。群體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獲知或者發現群體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后,應當立即通過電話、傳真、網絡等緊急方式報所在地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同時安排專人負責事件跟蹤,填寫《群體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基本信息表》,在事件發生后24小時內提交正式書面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涉及人數、不良反應表現、涉及藥品信息、救治情況、初步原因分析等。事件處置期間,實行每日零報告制度,直至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所有患者病情穩定或痊愈。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獲知群體不良事件后,應當立即啟動藥品安全應急預案,開展自查排查,分析事件原因,必要時采取暫停生產、銷售、使用相關藥品,通知下游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停止使用,召回已銷售的涉事批次藥品等風險控制措施,并及時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醫療機構發現群體不良事件后,應當立即暫停使用涉事藥品,組織醫療力量全力救治患者,留存剩余藥品、輸液器、注射器等相關物品,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開展事件調查與原因分析。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對本企業所有上市藥品的不良反應監測資料進行定期匯總分析,撰寫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創新藥和改良型新藥自取得藥品注冊證書之日起每滿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直至首次再注冊,首次再注冊后每5年報告一次;其他藥品每5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納入國家重點監測目錄的藥品,需每半年提交一次重點監測報告,報告內容包括監測數據匯總、安全性分析、風險控制措施落實情況等。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的撰寫格式、內容要求與提交方式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藥品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撰寫規范》執行。上報流程與操作規范所有上報主體需優先通過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進行網絡直報,系統賬號實行實名制管理,上報人員需經培訓合格后方可操作。不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基層醫療機構、個體診所等,可填寫紙質《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報送至所在地縣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由縣級監測機構代為錄入系統,并留存紙質報告備查。醫療機構內部上報流程臨床醫護人員發現可疑不良反應→24小時內填寫報告表提交科室監測員→科室監測員12小時內核實補充信息提交醫院監測部門→醫院監測部門3個工作日內完成關聯性評價與信息審核→符合上報要求的報告在法定時限內完成網絡直報→需要隨訪的病例安排專人跟蹤補充信息。醫療機構需建立不良反應報告登記臺賬,對所有報告按年度編號管理,臺賬內容包括報告編號、患者姓名、涉及藥品、不良反應類型、上報時間、評價結果、隨訪情況等,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藥品經營企業上報流程工作人員接收不良反應反饋→登記基本信息提交專職監測人員→監測人員24小時內核實信息真實性→確認屬于不良反應的填寫報告表→在法定時限內完成網絡直報,同時同步告知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網絡銷售平臺收到不良反應上報信息后,需自動關聯對應訂單的藥品信息、購買人信息,核實上報人身份與用藥情況,確認屬實的按要求上報,對惡意上報虛假信息的用戶,納入平臺黑名單管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上報流程多渠道收集不良反應信息→統一登記入企業監測數據庫→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與關聯性評價→按法定時限完成網絡直報→對新的、嚴重的不良反應開展風險評估→必要時采取風險控制措施。持有人需建立不良反應報告核查機制,對每一份嚴重不良反應報告均需電話或現場核實,核實率需達到100%;對一般不良反應報告的隨機抽查核實比例不低于20%,確保報告真實可靠。持有人需每季度將企業監測數據與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數據進行比對,排查漏報情況,發現漏報的及時補報。監測機構審核流程縣級監測機構收到報告→5個工作日內完成完整性、規范性審核→信息不完整的退回上報主體補充完善→新的、嚴重的報告開展現場核實→提出初步評價意見提交市級監測機構→市級監測機構3個工作日內復核提交省級監測機構→省級監測機構對重點病例開展再評價→發現風險信號及時預警。各級監測機構對上報主體退回補充的報告,需明確補充內容與時限要求,上報主體需在7日內補充完成,逾期未補充的,監測機構予以記錄并納入年度考核。報告質量管控要求上報主體需嚴格落實報告質量主體責任,確保上報數據真實、完整、準確,不得瞞報、漏報、遲報、謊報,不得編造虛假不良反應報告。報告表填寫需符合以下規范要求:1.患者信息完整:需準確填寫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體重、民族、聯系方式、家族藥品不良反應史、既往藥品不良反應史、基礎疾病情況等,兒童患者需注明家長聯系方式,孕婦、哺乳期婦女、老年患者、肝腎功能異常患者等特殊人群需明確標注。死亡病例需填寫死亡時間、死亡原因、尸檢情況(如有)。2.藥品信息準確:需填寫藥品通用名稱(中藥飲片需注明炮制規格)、商品名、生產企業名稱、藥品批號、規格、劑型、用法用量、用藥起止時間、用藥原因、合并用藥情況(包括處方藥、非處方藥、保健品、中藥飲片等所有同時使用的產品),注射劑需注明溶媒種類、濃度與滴速,靜脈用藥需注明是否與其他藥物配伍使用。3.不良反應描述清晰:需按照時間順序詳細描述不良反應的發生時間、首發癥狀、進展過程、嚴重程度、持續時間、相關實驗室檢查結果、處理措施(包括停藥、對癥治療、檢查等)、轉歸情況等,描述需客觀、具體,避免使用“不適”“好轉”“過敏”等模糊表述,需明確具體癥狀、體征與檢查指標數值。4.關聯性評價規范:需嚴格按照國家統一的關聯性評價標準進行評價,評價依據充分,結論明確,不得隨意抬高或降低關聯性等級。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的關聯性評價為初步評價,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需結合藥品安全性數據庫信息進行綜合評價,各級監測機構的評價為技術評價,作為風險處置的參考依據。各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需建立報告質量定期抽查制度,每季度對轄區內上報的報告進行質量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當期報告總數的10%,其中新的、嚴重的不良反應報告抽查比例不低于30%,死亡病例報告抽查比例為100%。抽查內容包括報告完整性、準確性、規范性、評價合理性等,抽查結果向轄區內上報主體通報,納入年度監測工作考核。對連續兩次抽查質量不合格的上報主體,監測機構安排專人進行一對一指導,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達標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處理建議。數據管理與信息保密各級上報主體與監測機構需建立健全藥品不良反應數據管理制度,明確數據采集、存儲、傳輸、使用、銷毀等全流程管理要求,落實數據安全主體責任,確保數據安全可控。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數據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負責全國監測數據的統一存儲與管理,地方各級監測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監測數據的管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經營企業、醫療機構負責本單位上報數據的管理。所有涉及患者個人隱私的信息,包括患者姓名、身份證號、住址、聯系方式、病歷資料、生物樣本信息等,均屬于保密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監測數據的使用需嚴格限定在法定用途范圍內,主要用于藥品安全性評價、風險預警、監管決策、臨床合理用藥指導、藥品說明書修訂、藥品再評價等,不得用于商業推廣、廣告宣傳、保險理賠核保等非法定用途。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因開展藥品安全性研究、說明書修訂等工作需要,申請獲取相關監測數據的,需向所在地省級以上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說明申請理由、數據范圍、使用用途與保密措施,經審核批準后方可獲取,且不得超出申請范圍使用數據,不得泄露患者個人信息與其他主體的商業秘密。監測機構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接觸保密信息的,需簽訂保密協議,嚴格遵守保密規定,離職后仍需承擔保密義務。培訓與能力建設各上報主體需建立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培訓制度,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定期組織相關人員開展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專業知識等方面的培訓,提高監測隊伍的專業能力與上報水平。醫療機構需將藥品不良反應上報培訓納入醫務人員繼續教育內容,每年組織不少于2次全員培訓,培訓內容包括不良反應識別方法、報告表填寫規范、上報流程、關聯性評價技巧、高風險藥品監測要點等,新入職醫務人員需完成不良反應監測相關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獨立上崗。臨床科室需每月開展一次科室層面的不良反應病例討論,結合實際病例梳理用藥風險,提升臨床人員的監測意識與識別能力。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專職監測人員需具備醫學、藥學、流行病學、統計學等相關專業背景,其中省級以上持有人的監測部門負責人需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有5年以上藥品安全相關工作經驗。持有人需定期組織監測人員參加專業培訓,每年累計培訓時長不少于40學時,培訓內容包括國內外藥品監測法規進展、藥品安全性評價方法、風險信號挖掘技術、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撰寫等,鼓勵監測人員參加行業學術交流與職業資格考試,提升專業素養。藥品經營企業需每年組織不少于1次的不良反應監測培訓,培訓對象包括銷售人員、執業藥師、門店營業員等,重點培訓不良反應識別要點、上報流程、患者溝通技巧等內容,提高一線工作人員的上報意識與能力。各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需定期組織開展轄區內上報主體的技術培訓與指導,每年至少開展2次基層監測人員集中培訓,對偏遠地區、基層醫療機構、小型經營企業、新獲批的上市許可持有人等重點對象,開展上門指導與結對幫扶,幫助建立健全監測體系,規范上報流程。鼓勵醫藥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專業交流、技能競賽等活動,搭建行業學習交流平臺,提升全行業監測工作水平。考核與問責考核體系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需建立藥品不良反應上報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將考核結果納入藥品安全信用管理,與藥品再注冊、GMP符合性檢查、醫保目錄調整、招標采購、評優評先等工作掛鉤。醫療機構的不良反應上報工作納入醫療質量安全考核指標,占比不低于醫療質量管理考核總分的3%,考核結果與科室績效、個人職稱評定、評優評先直接掛鉤。藥品經營企業的上報工作納入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檢查內容,作為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的重要依據。考核指標主要包括:不良反應報告數量(按機構規模、藥品銷量等核定基數)、報告及時率(要求達到100%)、報告完整率(要求達到95%以上)、新的/嚴重不良反應報告占比(要求不低于報告總數的10%)、死亡病例調查完成率、定期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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