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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天津南開離婚協議書律師1.甲方(買方/出租方/委托方):

甲方名稱:天津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甲方地址:天津市南開區迎水道88號XX大廈15層1501室

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張明

甲方聯系方式/p>

2.乙方(賣方/承租方/服務提供方):

乙方名稱:天津市XX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乙方地址:天津市南開區鞍山西道XX路XX號XX寫字樓8層801室

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李強

乙方聯系方式/p>

**協議簡介**

本協議由甲方天津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乙方天津市XX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2023年10月26日在天津市南開區簽訂。甲方為進行天津南開區XX項目的室內裝修設計工作,委托乙方提供專業的設計服務。乙方基于甲方的委托,承諾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內容、標準和期限完成設計任務。雙方基于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本協議的簽訂背景為甲方正在開發天津南開區XX項目,該項目的室內裝修設計工作具有專業性、復雜性和時效性要求,甲方為保障項目順利推進,特委托乙方向提供符合行業標準和甲方需求的裝修設計方案及后續相關服務。乙方具備相應的資質和經驗,能夠滿足甲方的委托要求,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以本協議為準,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確保設計工作的順利進行。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的設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項目整體室內布局規劃、功能區域劃分、裝飾風格設計、材料選用建議、施工紙繪制及效果制作等。乙方承諾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設計成果,并配合甲方進行后續的施工配合工作。雙方均確認,本協議的履行將直接影響天津南開區XX項目的整體裝修質量和進度,因此雙方均將嚴格依照協議約定履行各自責任,確保項目目標的實現。本協議的簽訂及后續履行,基于雙方對項目需求的共同理解和一致目標,旨在通過專業的設計服務,提升項目價值,滿足市場預期。雙方均同意以本協議為基準,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可能出現的爭議,保障協議的順利執行。

第一條協議目的與范圍

本協議的主要目的是明確甲方委托乙方就天津南開區XX項目室內裝修進行設計服務的具體內容、標準、期限及相關責任,確保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設計任務,并提交符合行業標準及甲方需求的完整設計方案。協議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對項目整體室內空間進行功能布局規劃,優化空間利用效率;2.確定項目室內裝飾風格,包括但不限于色彩搭配、材質選用及風格定位;3.繪制詳細的施工紙,涵蓋平面、立面、剖面及節點大樣等;4.提供項目效果制作,包括主要功能區域及整體空間的效果展示;5.提供材料選用建議,包括主要裝飾材料、家具及軟裝配飾的推薦清單及說明;6.配合甲方進行設計方案的修改完善,直至甲方最終確認;7.提供施工階段必要的設計技術支持,包括現場設計交底及問題解決指導。雙方確認,本協議所涵蓋的設計工作將直接服務于天津南開區XX項目的整體裝修工程,乙方需確保設計成果的專業性、可行性和時效性,以滿足項目進度和質量要求。

第二條定義

本協議中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1)"室內裝修設計":指乙方根據甲方要求,對項目室內空間進行的規劃、設計、繪及效果展示等服務活動;(2)"設計方案":指乙方在本協議約定范圍內完成的所有設計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設計說明、平面、立面、剖面、效果及材料清單等;(3)"施工紙":指乙方繪制的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的詳細施工紙,用于指導項目裝修施工;(4)"效果展示":指乙方根據甲方需求制作的項目室內空間效果,用于展示設計效果;(5)"項目":指甲方委托乙方進行室內裝修設計的天津南開區XX項目;(6)"協議期限":指本協議約定的乙方提供設計服務的起止時間。

第三條雙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力和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內容、標準和期限完成設計任務,并有權對乙方提交的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和提出修改意見。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設計成果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書面確認或提出修改要求。

(2)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項目相關的必要資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建筑紙、場地現狀照片、裝修預算要求、功能需求說明等,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甲方應及時解決項目現場可能影響設計工作的限制條件或障礙。

(3)甲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設計費用,并配合乙方進行設計方案的討論和修改工作。甲方逾期支付設計費用,每逾期一日,應按逾期支付金額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4)甲方有權在協議約定的范圍內要求乙方提供設計變更服務,但設計變更不得超出原協議約定的服務范圍,且甲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額外設計費用。

(5)甲方應保護乙方的知識產權,不得將乙方提交的設計成果用于本協議約定范圍之外的項目,除非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乙方的權力和義務**

(1)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提供必要的項目資料和配合條件,并有權拒絕執行超出協議約定范圍的設計任務。若甲方未能及時提供所需資料或配合,導致項目進度延誤,乙方不承擔相應責任,但應及時通知甲方并要求其限期提供。

(2)乙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內容和標準,在協議期限內完成設計任務,并提交完整的設計成果。乙方提交的設計方案應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并滿足甲方的功能需求和審美要求。若甲方對設計方案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應在收到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修改并重新提交,直至甲方最終確認。

(3)乙方應保證提交的設計成果具有原創性,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的情況。乙方應對設計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負責,但不對因施工過程中出現的不可預見問題承擔責任。

(4)乙方應配合甲方進行設計方案的現場交底,并解答甲方提出的設計疑問。在施工階段,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提供必要的設計技術支持,包括現場設計交底、施工節點說明及問題解決方案等。乙方提供的技術支持服務不另行收費,但超出協議約定的額外服務除外。

(5)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設計費用。若甲方未能按時支付設計費用,導致乙方無法繼續履行協議,乙方有權暫停或終止協議,并要求甲方支付已完成工作的相應費用及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標準為逾期支付金額的千分之五每日,直至付清為止。

(6)乙方應對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協議終止后仍需繼續履行保密義務兩年。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項目相關信息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7)乙方應確保提交的所有設計文件和紙的清晰度和完整性,并承擔因設計錯誤導致的合理修改責任。若因乙方設計錯誤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不超過已完成設計工作的50%。

第四條價格與支付條件

本協議項下的設計服務費用總額為人民幣伍拾萬元整(¥500,000.00),該費用包含乙方為完成本協議第一條所述設計范圍所提供的一切設計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設計、施工繪制、效果制作、設計交底及必要的后期技術支持等。

甲方應按照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設計費用:

(1)預付款:本協議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設計費用總額的30%,即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150,000.00)。

(2)進度款:乙方完成全部施工紙并經甲方書面確認后10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設計費用總額的40%,即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00)。

(3)尾款:項目室內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30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設計費用總額的30%,即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150,000.00)。

上述款項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以下銀行賬戶:

開戶名稱:天津市XX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南開支行

銀行賬號:0301088890123456789

甲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設計費用,每逾期一日,應按逾期支付金額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直至付清為止。若甲方逾期支付超過30日,乙方有權暫停或終止協議,并要求甲方支付已完成工作的相應費用及違約金,已支付費用不予退還。

第五條履行期限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自協議簽訂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全部設計任務并交付最終設計成果之日止,預計有效期為180日。

具體時間節點安排如下:

(1)本協議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交初步設計方案概念草。

(2)本協議簽訂后30個工作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交詳細的設計方案,包括設計說明、平面布局及主要空間效果。

(3)甲方在收到詳細設計方案后15個工作日內,應向乙方提供書面反饋意見或確認函。

(4)乙方根據甲方反饋意見修改設計方案后10個工作日內,應向甲方提交最終設計方案及全套施工紙。

(5)甲方在收到最終設計方案及施工紙后10個工作日內,應向乙方書面確認或提出最終修改意見。

(6)乙方在收到甲方最終確認后5個工作日內,應向甲方交付所有設計成果電子版及紙質版各一套。

(7)設計交底及必要的后期技術支持應在項目施工開始后30日內完成。

若因甲方原因(如未能及時提供必要資料、未能及時確認方案等)導致協議履行期限延誤,乙方的履行期限相應順延,且甲方仍應按原約定支付設計費用,乙方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

(1)**未按時支付設計費用**: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協議第四條約定按時支付任何一期設計費用,每逾期一日,應按逾期支付金額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甲方逾期支付超過30日,乙方有權解除協議,并要求甲方支付已完成工作的相應費用(按已完成工作量比例計算)及違約金。違約金總額不超過設計費用總額的50%。甲方已支付費用不予退還,且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因其違約行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為追討欠款產生的合理費用(如律師費、訴訟費等)。

(2)**提供資料不真實或延誤**: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協議第二條約定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項目資料,導致乙方工作延誤,乙方履行期限相應順延,但甲方仍應按原約定支付設計費用。若因甲方提供資料錯誤導致乙方設計成果不符合要求,甲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額外設計費用,并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

(3)**無故否定設計方案**:若甲方無正當理由反復要求乙方修改設計方案或否定已確認的設計方案,導致乙方工作量增加或進度延誤,甲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額外設計費用,并按本協議第四條約定支付全部設計費用。若甲方行為構成惡意拖延,乙方有權解除協議,并要求甲方支付設計費用總額的30%作為違約金。

(4)**侵犯乙方知識產權**:若甲方在協議履行期間或之后,將乙方提交的設計成果用于本協議約定范圍之外的項目,或未經乙方書面同意泄露乙方商業秘密,甲方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經濟損失、商譽損失及維權費用等。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設計費用總額的2倍作為懲罰性賠償。

**2.乙方違約責任**

(1)**未能按時交付設計成果**: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協議第五條約定按時交付設計成果,每逾期一日,應按當期應付未付設計費用金額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30日,甲方有權解除協議,并要求乙方退還已支付設計費用的50%,并支付設計費用總額的20%作為違約金。若因乙方違約導致項目進度延誤,甲方還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因其違約行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設計成果不符合約定**:若乙方提交的設計方案或施工紙存在重大缺陷或不符合本協議第一條及第二條約定的標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修正,并完成修正工作。若乙方未能按期修正或修正后仍不符合約定,甲方有權解除協議,并要求乙方退還已支付的設計費用,并支付設計費用總額的30%作為違約金。若設計缺陷導致項目施工出現問題,乙方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泄露甲方商業秘密**:若乙方在協議履行期間或之后,將甲方提供的商業秘密泄露給任何第三方,乙方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經濟損失、商譽損失及維權費用等。甲方還有權要求乙方支付設計費用總額的2倍作為懲罰性賠償。

(4)**擅自轉包或分包**:若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本協議項下的設計工作轉包或分包給第三方,乙方應立即糾正違約行為,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甲方有權解除協議,并要求乙方支付設計費用總額的50%作為違約金,并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

**3.不可抗力導致的違約**:若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戰爭等)導致協議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后10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并應采取積極措施減少損失。不可抗力消除后,雙方應協商確定是否繼續履行協議或解除協議。

第七條不可抗力

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雙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戰爭、動亂、政府行為(如法律法規變更、政策調整等)、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網絡或通訊中斷、以及其他類似無法預見、無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任何一方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該方應立即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不超過15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及持續情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應根據不可抗力事件對協議履行的影響程度,協商決定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協議。

因不可抗力導致協議履行困難的,受影響方根據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可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若不可抗力事件持續超過30日,雙方均有權解除協議,并互不承擔違約責任。解除協議時,已完成工作的費用結算按實際完成工作量比例計算,已支付但未提供服務的費用不予退還,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由各方自行承擔,除非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是另一方的直接原因導致的。雙方應盡最大努力減少不可抗力事件帶來的損失,并在事件結束后盡快恢復履行協議義務。若不可抗力事件最終導致協議目的無法實現,雙方均無權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至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雙方應遵守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并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在訴訟期間,除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中其他未受爭議影響的條款。任何一方在提起訴訟前,應給予另一方書面通知,說明爭議事項及解決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雙方應積極配合法院的審理工作,如實提供證據,并遵守法院的傳喚和指示。

若雙方在本協議簽訂時或爭議發生前,已就爭議解決方式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則應將爭議提交至約定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過程中,雙方應遵守仲裁規則,并承擔各自的仲裁費用。仲裁地點、仲裁規則及仲裁語言等細節,以雙方書面約定的為準。

在爭議解決期間,雙方應避免采取任何可能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商業秘密、惡意傳播不實信息或采取報復性措施。若雙方通過協商或仲裁解決了爭議,應簽署書面和解協議或仲裁裁決書,以確認爭議已得到妥善處理,并作為終結該爭議的最終依據。任何一方不得就同一爭議再次提起訴訟或仲裁。

第九條其他條款

(1)**通知方式**:本協議項下的所有通知、請求、要求或其他通信,均應以書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發送至本協議首部列明的地址或聯系方式。任何一方變更聯系方式,應提前1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對方。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的通知,發出時視為送達;通過傳真發送的通知,成功發送后視為送達;通過郵寄方式發送的通知,寄出后5個工作日視為送達。若通知地址為傳真或電子郵件,則視為同時選擇了該通知方式。

(2)**協議變更**: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簽署書面文件后方能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修改本協議,任何未經書面確認的修改均無效。若變更內容對一方造成重大不利影響,該方有權拒絕簽署補充協議。

(3)**保密義務**:除本協議另有約定或法律規定外,雙方應對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知悉的對方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客戶信息等)承擔保密義務。保密期限為本協議有效期內及協議終止后兩年。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該等商業秘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為履行本協議所必需的除外。若因一方違反保密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完整協議**:本協議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就本協議標的事項達成的完整協議,取代雙方此前就此達成的所有口頭或書面協議、諒解或安排。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均不能被視為對其他條款的放棄,若一方未在合理期限內行使某項權利,不視為對該權利的永久放棄。

(5)**可分割性**:若本協議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該條款應被視為從本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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