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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氣象政府采購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規范氣象部門政府采購行為,加強政府采購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氣象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氣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三)基本原則1.合法性原則: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確保采購行為合法合規。2.公開透明原則:采購信息應當公開透明,采購過程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保證采購活動公平公正。3.公平競爭原則:通過公平競爭機制,鼓勵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提高采購質量和效率。4.誠實信用原則:采購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四)職責分工1.采購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完善氣象部門政府采購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所屬單位政府采購工作;審核采購預算和采購計劃;組織實施集中采購項目;協調處理采購過程中的爭議和問題。2.財務部門:負責審核政府采購預算,安排采購資金;監督采購資金的使用情況,確保資金安全和合規支付。3.業務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采購需求,參與采購項目的論證、驗收等工作;配合采購管理部門做好采購相關工作。4.監察審計部門: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采購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采購項目進行審計,確保采購資金使用效益。二、采購預算與計劃(一)采購預算編制1.各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結合本單位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實際,科學合理地編制政府采購預算。采購預算應當細化到具體項目和采購品目,并明確采購數量、規格、技術參數等要求。2.采購預算編制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后有采購”的原則,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采購活動,不得超預算采購。(二)采購計劃制定1.根據采購預算和工作實際需要,各單位應當制定年度政府采購計劃。采購計劃應當包括采購項目名稱、采購品目、采購數量、采購預算、采購時間、采購方式等內容。2.采購計劃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報送采購管理部門審核。采購管理部門應當對采購計劃的合理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報財政部門備案。(三)預算與計劃調整1.因工作需要確需調整采購預算和采購計劃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申報和審批。調整后的采購預算和采購計劃應當及時報采購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2.采購預算和采購計劃調整應當嚴格控制在財政部門批準的預算調整范圍內,不得隨意擴大采購規模和變更采購內容。三、采購方式(一)公開招標1.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采購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2.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按照規定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招標公告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名稱、內容、數量、技術規格、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3.采購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確定中標供應商。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二)邀請招標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2.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三)競爭性談判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2.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成立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談判小組應當制定談判文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談判小組應當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或者服務的質量、價格、售后服務等條款進行談判,在規定的時間內達成一致意見,并確定成交供應商。(四)單一來源采購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2.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與供應商就采購價格、數量、質量等事項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應當將單一來源采購情況在指定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五)詢價1.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2.采用詢價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成立詢價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向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發出詢價通知書,要求其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詢價小組應當對供應商的報價進行比較,確定成交供應商。四、采購程序(一)采購申請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提出采購申請,填寫《氣象部門政府采購申請表》,詳細說明采購項目名稱、采購品目、采購數量、采購預算、采購時間、采購方式等內容,并附相關證明材料。采購申請應當經本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報采購管理部門。(二)采購審批采購管理部門收到采購申請后,應當對采購申請的合理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采購項目是否符合預算安排、采購方式是否符合規定、采購需求是否明確等。審核通過后,報單位領導審批。單位領導應當根據采購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對采購申請進行審批,批準后下達采購任務通知書。(三)采購實施1.采購管理部門根據采購任務通知書,組織實施采購活動。對于集中采購項目,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對于分散采購項目,可以自行組織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2.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采購人的委托,依法組織采購活動,編制采購文件,發布采購信息,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等工作。采購人應當積極配合采購代理機構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支持。3.在采購過程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對采購文件進行澄清、修改,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確保采購活動的公平公正。(四)合同簽訂1.采購活動結束后,采購人應當根據評審結果確定中標供應商,并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采購項目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格、交貨時間、交貨地點、質量標準、驗收方法、付款方式等內容。2.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后,采購人應當及時將合同副本報采購管理部門備案。采購管理部門應當對合同的簽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合同的簽訂符合法律法規和采購文件的要求。(五)驗收1.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的驗收標準和方法,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工作應當由采購人組織,邀請相關技術專家、使用單位代表等參加。驗收人員應當按照驗收標準對采購項目的數量、質量、規格、性能等進行逐一檢查,確保采購項目符合合同要求。2.驗收合格的,采購人應當出具驗收報告;驗收不合格的,采購人應當要求供應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采購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追究供應商的違約責任。(六)付款1.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和時間,及時支付采購資金。采購資金應當通過財政直接支付或者財政授權支付的方式支付給供應商。2.采購人在支付采購資金前,應當對采購項目的驗收情況進行審核,確保驗收合格后再支付采購資金。財務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采購資金的支付進行審核和監督,確保資金支付的安全和合規。五、采購監督與管理(一)內部監督1.采購管理部門監督:采購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定期對采購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和評估,及時發現和糾正采購過程中的問題。2.財務部門監督:財務部門應當加強對采購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審核采購資金的支付申請,確保采購資金??顚S茫乐官Y金挪用和浪費。3.監察審計部門監督:監察審計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全程監督,依法查處采購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采購項目進行審計,確保采購資金使用效益。(二)外部監督1.財政部門監督: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氣象部門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對采購項目進行備案、審批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2.社會監督: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采購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和郵箱,及時受理和處理舉報投訴事項。(三)績效評價1.建立政府采購績效評價制度,對采購項目的實施效果、資金使用效益、采購質量等進行評價。績效評價結果應當作為改進采購工作、調整采購預算和計劃的重要依據。2.采購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政府采購績效評價工作,制定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方法,委托專業機構或者組織內部人員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應當及時向單位領導和相關部門反饋,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六、質疑與投訴(一)質疑1.供應商對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有疑問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2.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投訴。(二)投訴1.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并按照被投訴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數量提供投訴書副本。投訴書應當包括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質疑事項和質疑答復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提起投訴的日期等內容。2.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投訴。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有關當事人。七、法律責任(一)采購人責任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1.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2.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3.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的;4.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5.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6.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7.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二)采購代理機構責任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并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1.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2.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3.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4.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5.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三)供應商責任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處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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