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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網絡文化經營管理辦法一、總則(一)目的為了加強網絡文化經營管理,規范網絡文化經營活動,促進網絡文化產業健康發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絡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本辦法所稱網絡文化經營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包括但不限于:1.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制作、復制、進口、發行、播放等活動;2.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用戶端以及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供用戶瀏覽、欣賞、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3.互聯網文化活動,如網絡音樂、網絡游戲、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等活動。(三)基本原則網絡文化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統,促進網絡文化產業的健康發展。網絡文化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履行社會責任,提供健康、文明、積極向上的網絡文化產品和服務。(四)管理職責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網絡文化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文化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網絡文化經營活動進行執法檢查。二、網絡文化經營單位的設立、變更與終止(一)設立條件設立網絡文化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2.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范圍;3.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并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8名以上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4.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設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核發《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二)變更與終止網絡文化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文化經營活動范圍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許可證變更、注銷手續。三、網絡文化產品的內容管理(一)內容審核網絡文化經營單位應當建立自審制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業人員負責對本單位所提供的網絡文化產品和服務進行內容審核,確保其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要求。網絡文化產品不得含有以下內容:1.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2.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3.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5.宣揚邪教、迷信的;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7.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9.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10.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二)未成年人保護網絡文化經營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規定,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其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或以未成年人名義提供網絡文化產品和服務。網絡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游戲內容;對游戲用戶的賬號進行實名注冊,并預防和阻止未成年人的不適當消費行為。(三)知識產權保護網絡文化經營單位應當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不得從事侵犯他人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行為。在網絡文化產品的制作、傳播過程中,應當取得合法的授權或許可,確保所使用的文化內容具有合法來源。四、網絡文化經營活動的規范(一)經營活動規范網絡文化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出許可范圍經營。網絡文化產品的進口、出口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網絡文化經營單位不得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內容的文化產品和服務,不得傳播有害信息。(二)技術保障網絡文化經營單位應當具備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技術條件和設施,保障網絡文化產品和服務的正常運行,確保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網絡文化產品和服務的非法傳播、下載、復制等行為。(三)廣告管理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在提供網絡文化產品和服務過程中,不得擅自插入、鏈接、推送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用戶提供廣告服務。如果提供廣告服務,應當遵守廣告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廣告內容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用戶。五、監督管理(一)日常檢查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絡文化經營單位的日常檢查,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網絡文化經營單位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1.網絡文化經營單位的設立、變更、終止情況;2.網絡文化產品的內容審核情況;3.網絡文化經營活動的規范情況;4.技術保障和廣告管理情況等。(二)年度審核網絡文化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年度審核。年度審核的內容包括本辦法規定的各項條件的保持情況、經營活動情況、內容審核情況等。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在年度審核中加強對網絡文化經營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吊銷其《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三)舉報與投訴處理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和投訴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網絡文化經營單位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和投訴。對舉報和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六、法律責任(一)違法違規行為的界定網絡文化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1.擅自變更經營地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網絡文化經營活動范圍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的;2.提供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的網絡文化產品的;3.侵犯他人著作權的;4.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有關手續的;5.未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的;6.未按規定建立自審制度、明確專門部門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對網絡文化產品和服務進行內容審核的;7.未按規定要求對用戶的賬號進行實名注冊的;8.未按規定采取技術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網絡文化產品和服務的非法傳播、下載、復制等行為的;9.擅自插入、鏈接、推送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用戶提供廣告服務的;10.未按規定參加年度審核的;11.拒絕、阻撓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二)處罰措施對違法違規的網絡文化經營單位,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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