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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營商環境視域下民營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法治路徑研究目錄TOC\o"1-3"\h\u21100引言 128403一、民營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現實困境 225861(一)事前企業征信法律不健全 2297071.企業征信相關法律法規缺位 3140112.立法秩序失范,地方立法各自為政 35397(二)事中信用評價實施不規范 3260381.企業信用評價缺乏統一規范 3214952.信用評價實施監管不到位 416187(三)事后信用監管獎懲不明確 461531.企業信用聯合獎懲缺少法律指引 4183702.民營企業失信缺乏有效救濟機制 511357二、民營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桎梏分析 531910(一)發展歷程凸現企業信用建設的政策導向 5177101.中央層面規范性法律文件 6256902.地方層面規范性法律文件 628093(二)政策治理模式下政府與市場功能錯置 6269561.政策治理表象:法律效力不足,地方治理不一 726032.政策治理實質:政府權力擴張,市場功能消融 77387(三)民營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亟需向法治化轉變 813585三、民營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法治路徑 911024(一)完善事前信用征信法律規范 9160971.推進企業信用征信頂層立法 9196982.構建信用信息互聯互通機制 101373(二)規范事中信用評價法律監管 10140031.規范企業信用評價運行體系 10193592.加大信用評價預警法治監管 1110244(三)推進事后信用獎懲修復法律指引 11162641.實現信用獎懲法定化,規范失信備忘錄 11144212.實現民營企業信用修復常態化 1232661結語 12引言自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一直致力于優化營商環境,助力民營企業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以下簡稱《綱要》)要求以更有力的法治舉措推動營商環境持續優化,建立健全民營企業融資增信支持體系,信用建設與優化營商環境相互輝映。“人無信不立,商無信不興”,良好的信用環境是企業行穩致遠的重要保障,提升民營企業信用體系法治化水平是優化營商環境的根本遵循。《綱要》作為國家層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頂層設計提出以來,社會信用立法在各個地區迅速開展。但是,以史為鑒,縱觀我國信用體系建設,特別式企業信用的建設并沒有在信用信息基礎概念、共融共享、評價機制、失信懲戒上達成共識。地區間民營企業信用建設狀況參差不齊,“融資難、難融資”問題一直困擾民營企業的發展。此外,根據世界銀行一年一度的營商環境評估報告顯示,近年來我國在絕大多數指標排名中獲得了較大的提升。但評估報告中我國“獲得信貸”指標一直排名居后,《2020年營商環境報告》作者簡介:許中緣;何雨桐基金項目:《2020年中國營商環境報告》,載/en/data/exploreeconomies/china作者簡介:許中緣;何雨桐基金項目:《2020年中國營商環境報告》,載/en/data/exploreeconomies/china,最后訪問時間:2021年9月20日。一、民營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現實困境企業信用體系是社會信用體系的組成部分,是指由企業信用觀念與文化以及企業信用評價與激勵、企業信用信息搜集、公示與使用、企業失信行為約束與懲戒等方面機制共同構成的一個完整的社會機制系統。孫東俠,郝蕾:《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法治化思考》,《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15年第3期。在如火如荼地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過程中,企業信用的建設是社會信用建設的基礎與關鍵。早在20世紀80年代,我國在《民法通則》、《企業破產法》、《擔保法》等法律中就對企業信用進行了規制,在強化企業信用意識方面起到一定作用孫東俠,郝蕾:《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法治化思考》,《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15年第3期。劉瑛,《企業信用法律規制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29頁。(一)事前企業征信法律不健全廣義的征信泛指調查、了解、驗證他人信用,狹義的征信主要指信用機構對企業或個人信用進行調查、驗證并出具信用報告。喻明、林鈞躍、孫杰編著:《國家信用管理體系》,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版,第8頁。具體來說,征信即為信用的征集。企業征信喻明、林鈞躍、孫杰編著:《國家信用管理體系》,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版,第8頁。1.企業征信相關法律法規缺位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信用信息被各種互聯網技術深度采集、挖掘用以判斷個人、企業信用狀況。相比傳統的信用征信,新時代下的征信信息收集范圍擴大、信息種類復雜、征信行為主體更加多元,對信用信息數據的公開與共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現有的法律法規建設滯后,相關立法出現空缺。一是征信相關基礎概念缺乏明確定義。對于企業信用信息的概念、被征集信息的種類范圍、應當公開的范圍等均沒有法定邊界。二是各地區部門間的信用數據互融共同缺乏法律指引。民營企業信用信息來源縱向上分布之廣,上通國家省直、橫貫市直、下聯縣區。橫向上涉及政府部門眾多,分布在工商、質監、稅務、財政、發改委、商務、公安、金融等不同行政機關及社會組織。各部門各地區建立的信用信息平臺和收集系統基本上相互獨立,掌握的數據相互割裂。在沒有法律指引信息共享下,信用信息對接效率低,甚至反復征集,導致“信息孤島”現象。三是被征信人的權益保障方面。相關企業征信立法不僅是為了提供企業征信便利,更是為了防止侵犯涉及隱私、商業秘密的信用信息。由于民營企業的信用信息具有隱私性,而相應的信息公開和傳遞都沒有法律保障,征信機構在信用信息采集的過程中很難界定,難免侵犯被征信主體的信息權益。2.立法秩序失范,地方立法各自為政為響應黨中央和國務院的要求,各地區紛紛制定地方規范性法律文件,以推進本地區的征信制度,為頂層立法積累了寶貴的經驗。但是,在推進信用體系建設的過程中,由于缺少相關企業征信的全國性法律規范,地方立法與政策推進的企業征信模式與具體措施差異較大。而征信業務的發展旨在促進信用信息的共融共通,各個地方在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公示等環節的不一致,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與風險。此外,自下而上的立法模式下,地方立法往往局限于某一個側面,缺乏全面的統籌實施,難以保障實施效果,也不利于信用信息的統一。(二)事中信用評價實施不規范信用評價是授信者利用各種評估方法,分析受信者在信用關系中的履約趨勢、償債能力、信用狀況、可信程度并進行公正審查和評估的活動。劉瑛:《企業信用法律規制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劉瑛:《企業信用法律規制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4年5月。1.企業信用評價缺乏統一規范健全的信用評價機制是為營商環境提供風險預警,增進民營企業的自主信用意識的關鍵。無論是以政府為主導的信用評價,還是依托第三方中介機構的信用評價,都需要要明確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的統一規范。2019年由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聯合出臺的《信用評級業暫行管理辦法》在信用評級機構管理、信用評級從業人員管理、評級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規定。但是對于評級機構的法律地位、市場準入與退出,評估的主要內容、評級結果的法律認定等方面尚有欠缺。宏觀指導意見下,地方各地區針對不同的企業類型制定了不同的企業評價辦法。文件數量多,但是由于缺乏統一規范,各地區各部門信用信息評價標準不一。例如,《海南省企業信用評級辦法》對工業企業、商業企業、金融企業和房地產企業分別設定,定級分為四等,而《成都市中小企業信用評級管理暫行辦法》企業信用等級分三等九級。信用評價標準不一致、重復評價等問題,導致信用評價權威性缺失,信用評價結果的市場整體認可度不高,民營企業獲得信貸的難度就得不到緩解。2.信用評價實施監管不到位民營企業的信用評價包括政府主導和市場主導的兩種形式,因為信用評價涉及個人隱私、商業信息,因此信用評價實施必須具備相應的監管措施。但是,我國目前的民營企業信用建設方面的重點在于失信懲戒,而對于信用評價的監管預警缺乏有效實施。信用評價預警是加強企業信用狀況監管,促進信用獎懲機制形成,輔助市場投資者、銀行等識別檢測風險的重要保障。參見王嵐,《浙江省企業信用評價和預警研究》,載《中國物價》2參見王嵐,《浙江省企業信用評價和預警研究》,載《中國物價》2020年6月。(三)事后信用監管獎懲不明確失信懲罰措施和糾錯機制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兩者不可或缺。王偉:《企業信息公示機制的王偉:《企業信息公示機制的邏輯與立法研究》,載《首都師范大學學報》2021年第1期。1.企業信用聯合獎懲缺少法律指引對失信企業進行懲戒制裁能加快企業信用體系發揮信用治理的效率。而懲戒是對行為主體權益的直接限制或剝奪,聯合懲戒具有行政處罰性質。范偉文,王順:《“黑名單”制度法律屬性探究及其行政法規制——以<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第25條為視角》,載《東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1期。我國在對民營企業進行信用懲戒的方式不僅局限于將失信企業納入失信名單,進行信用治理,還包括行政黑名單、限制或剝奪失信主體權益、限制自由等具有嚴格行政處罰色彩的措施。但是,我國的法律規定上并沒有對失信懲戒或者聯合獎懲作出明文規定,《規劃綱要》等規范性指導文件沒有明確獎懲權力行使的邊界,也不夠成信用獎懲的頂層立法。我國現階段對于企業信用聯合獎懲規定最多的政策文件形式是“失信備忘錄”。據學者統計,截止2020年1月,國家層面共簽署51個備忘錄,包括43個“懲戒備忘錄”、5個“激勵備忘錄”以及3個“激勵與懲戒備忘錄”。吳堉琳,劉恒,《信用聯合獎懲合作備忘錄:運作邏輯、法律性質與法治化進路》,載《河南社會科學》2020年第3期。不同部門和地區的信用獎懲規則不一致,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與司法機關的聯合懲戒的制度也未實現有效聯動,有的側重于實質懲罰,有的側重于對失信行為的公開公示,懲戒標準與措施透明度不高,重復處罰范偉文,王順:《“黑名單”制度法律屬性探究及其行政法規制——以<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第25條為視角》,載《東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1期。吳堉琳,劉恒,《信用聯合獎懲合作備忘錄:運作邏輯、法律性質與法治化進路》,載《河南社會科學》2020年第3期。2.民營企業失信缺乏有效救濟機制新冠疫情期間,多地為滿足條件的失信企業快速辦理信用修復,幫助企業復工復產,取得了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果。在民用企業信用體系的建設中,失信懲戒固然重要,但對失信企業提供重回市場的機會,更能促進企業樹立自主誠信意識,知錯就改,更利于社會信用體系的重塑。當前我國缺乏常態化的信用修復機制,失信企業“摘帽難”現象仍然導致失信企業經營長期受限。錘子科技、蛋殼公寓等市場主體之所以屢屢暴雷,除了其企業自主信用意識不夠以外,失信之后無路可求的現狀使其更加輕視自己的信用,從而“一賴到底”。因此,我國目前的信用體系只“評”不“救”,“老賴”企業無法償還信用欠賬,進而加劇失信暴雷對營商環境的影響。二、民營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桎梏分析制度在國家治理中具有根本性的作用,可以有效降低治理活動中的負外部性。許中緣,范沁寧:《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區域特征、差距緣由與優化對策》,《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許中緣,范沁寧:《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區域特征、差距緣由與優化對策》,《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1年第4期。(一)發展歷程凸現企業信用建設的政策導向我國民營企業信用建設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末期,金融領域的信貸征信業務發展促進了國家、社會與企業、個人開始注重信用建設與自身信譽。1999年設立“國家信用管理體系”課題后,我國開始開展對社會信用領域的初步探索。隨后,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十七屆六中全會等重大會議中均強調要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放在突出位置,確立了企業信用建設的指導思想與宏觀方針。2001年10部門聯合制定的《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管理的若干意見》是我國第一個涉及信用體系建設的法律文件,表明我國開始加快企業信用體系的立法步伐。劉瑛,《企業信用法律規制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52頁。國務院2007年頒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2009年頒布的《征信管理條例》,針對企業信用建設的第一個公示、征信環節進行了法律規制,我國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進入了實質立法階段。2014年劉瑛,《企業信用法律規制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52頁。黨中央一直高度重視我國民營企業信用體系的建設,國務院及各部委陸續出臺了規范性指導文件,各級地方政府也紛紛響應號召,出臺地方性政策層層推進,我國民營企業信用建設得到了良好的發展。但是,以通知、指導意見、管理辦法等形式出現的規范性文件數量占比過高,相關正式立法數量偏少,立法位階等級偏低,凸顯出我國目前民營企業信用整體建設的政策導向性。筆者在北大法寶數據來源為截至2數據來源為截至2021年10月30日通過北大法寶網站檢索相關法律法規得出,/law/。1.中央層面規范性法律文件國務院2013年發布《征信業管理條例》,2014年后相繼出臺社會信用體系相關規范性指導文件4件,確立了“政府推動,社會共建”、“健全法制,規范發展”、“統籌規劃,分步實施“、“重點突破,強化應用”的四項原則,重點布局規劃了信用信息互通與信用獎懲聯動的問題。國務院各部委局主要以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職能部門貫徹落實中央的宏觀指導意見,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共計140余件,文件多以通知、意見、管理辦法、失信備忘錄等形式出現。通過統計可以看出,除開《征信業管理條例》以外,上述文件均為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具有明顯的政策導向性。2.地方層面規范性法律文件廣東省、山東省、上海市、南京市等14個省市出臺《社會信用條例》,湖南省、福州市出臺《社會信用管理辦法》,臺州市出臺《企業信用促進條例》,深圳市、蘇州市等14個省市出臺涉及征信、信息管理、評估、監督的管理辦法,各省市相關地方規范性法律文件千余件。在信用信息互聯互通方面,信用中國網站上已聯通32個省區市的信用系統。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以中央制定的政策為“樹根”,以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政策為“樹干”,以地方政府政策為“次干”,以征信機構和信用管理部門的政策為“枝葉”,形成了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政策能量樹”。焦國成:《中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理論與實踐》,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10頁。(二)政策治理模式下政府與市場功能錯置從民營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發展進程可以看出我國對民營企業的信用規制主要以政策推動企業信用體系構建。雖然頒布政策的方式能高效快捷地推動計劃經濟初期企業信用體系的初步建立,但在此種模式下,頂層立法缺失,政策法律效力不足,地方立法及政策缺乏一致性等問題凸顯。政策的隨意性取代了法律穩定性,以政策推進治理必將導致政府權力的擴張,無法平衡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呈現出政府法律功能的錯置,不利于自由市場效能的發揮。1.政策治理表象:法律效力不足,地方治理不一截至2020年12月,已有35部法律、42部行政法規中規定專門的信用條款。王偉:《信用監管的制度邏輯與運行機理——以國家治理現代化為視角》,載《科學社會主義》2021年第一期。中央層面上,《民法典》、《擔保法》、《中小企業促進法》、《公司法》對公司、企業民事行為、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守信等原則進行了規定,在企業名譽權和信息保護方面略有涉及,但是不足以形成針對企業信用建設的基礎性規范。《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等指導意見只能形成國家層面的宏觀規劃,缺乏立法的落實與實踐中的層層推進。《征信機構管理辦法》王偉:《信用監管的制度邏輯與運行機理——以國家治理現代化為視角》,載《科學社會主義》2021年第一期。地方層面上,由于對“企業信用”的概念、分類、評價標準等基礎性問題沒有明確定義,導致地方信用立法“切口”不一。各地信用治理又多以管理辦法、實施意見、實施方案等形式,有關企業信用治理文件總體級別不高。在政府為主導的治理模式下,各地區各部門之間獨立發文,各自為政,部門之間缺乏協同治理,不利于信用信息的共融共通。民營企業信用管理的事前信用信息共享利用難以從本質上得以突破,事中事后的評價獎懲紛繁多樣。企業信用信息交流傳遞失序、運用單一,失信懲戒范圍隨意、一事多罰,信用體系建設發展不平衡性等問題,整體呈現縱橫交錯的局面。以地方立法政策先行,自下而上改革的方式對于企業信用建設并不適宜。2.政策治理實質:政府權力擴張,市場功能消融根據世界銀行的《營商環境報告》,“獲得信貸”(Getcredit)指標由四個二級指標構成,分別是“合法權利力度指數(Strengthoflegalrightsindex)、信貸信息深度指數(Depthofcreditinformationindex)、信貸登記機構覆蓋率(Creditregistrycoverage)以及信用機構覆蓋率(Creditbureaucoverage)”參見羅培新:《世界銀行“獲得信貸”指標的法理分析及我國修法建議》,載《環球法律評論》2019年第2期。。參見羅培新:《世界銀行“獲得信貸”指標的法理分析及我國修法建議》,載《環球法律評論》2019年第2期。我國民營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采用政策治理模式,實質上是政府權力擴張的表現。一是在企業信用征信方面。企業信用信息涉及工商、行政、稅收等多個部門,范圍之廣、領域之多,信用信息采集、整合、分析、運用、共享等都是在政府權力運行下予以推進。權力正在從“擁有雄厚的資本”轉向“擁有豐富的信息”。約瑟夫·S.奈:《硬權力與軟權力》,門洪華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頁。政府等部門通過發布政策性文件發揮引導性和主動性作用,直接控制信用信息的運作與管理,驅動,無形之中行政權力得到了擴張。無論是公共信用信息還是社會信用信息都具有私密性,政府在促進信用信息公示、共融共享的同時理應兼顧公民個人、企業的隱私權保障問題。而政策的隨意性,以及頂層征信相關立法的滯后,并不能讓權力在法律制度的籠子里運行。二是在企業信用評級方面。國際上通行的信用評估模式包括政府設立的評估機構和具有國家主管部門認定資質的信用評估機構。劉瑛,《企業信用法律規制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88頁。《營商環境報告》顯示我國公立的征信機構約瑟夫·S.奈:《硬權力與軟權力》,門洪華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頁。劉瑛,《企業信用法律規制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88頁。胡東:《改革開放40年行政法治建設的成就、問題與展望》,《學術交流》2018年第12期。(三)民營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亟需向法治化轉變“正是政府擁有強制性的權力,這才使它能夠在提供那些無法經由商業途徑提供的服務的方面獲得它所必需的資源;但這絕不意味著,作為這些服務的提供者或組織者,政府也應當能夠運用強制性權力。”[英]弗里德里希·奧古斯特·馮[英]弗里德里希·奧古斯特·馮·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一卷),鄧正來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版,第332頁。一方面,民營企業信用體系的法治化建設,能推進信用治理由剛性治理向柔性治理轉變。傳統的政策治理模式下,在事前的信用征信公示上各部門各地區信息縱橫交錯,政策的碎片性與不穩定性無法使其共融共享。在事中的信用評價上,由于缺乏法律的權威背書,第三方機構評價可信度和權威性遭受質疑,單一的政府主導模式無法緩解銀企之間信用信息不對稱的現狀。在事后的信用獎懲修復中,各部門各地區之間執法隨意性大,協同治理缺乏法律治理,信用恢復缺乏長效性的權威渠道。而民營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法治化轉變,需要自上而下的改革,明確國家的頂層立法,各地區更政府部門再層層推進,確保民營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協調統一。并且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于法有據,在法律的框架下促進多元化治理模式,融合多方力量,自由市場充分也能發揮其效能。例如,對于輕微失信企業,可以采用勒令即使改正,并予以恢復補正的措施,不僅能及時制止危害行為的發生,減少社會不良影響。能對民營企業等商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予以尊重與保護,能極大限度避免“一刀切”政策下帶來的“誤打”、“誤傷”。建議、勸導、督促等柔性執法措施比強制、懲罰、處理等剛性執法更能對民營企業的信用建設予以指引。行政管理人與民營企業相對方之間的良性互動,多方治理更能推動信用建設的常態化運營與發展。剛性治理模式具有一定的弊端,但是也不能全盤否定。政策治理模式具有剛性特質,法律治理模式彰顯剛柔并濟。在企業信用體系的建設過程中,對標“法治政府”的角色定位,由政策治理模式向法律柔性治理模式是我國民營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應有之義。另一方面,我國民營企業自改革開放以來呈指數式增長,自身合規管理不健全,自主誠信意識不強。帶有濃厚經營者個人風格的企業,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民營企業的信用建設高度。彭濤:《儒家文化在企業文化建設中的價值和意義》,《東岳論叢》1998年第1期。傳統小農經濟與利己主義的思想桎梏以及社會整體對中小民營企業的不友好態度,使得新時代下民營企業以經濟利益為中心,不愿或不能承擔社會公共利益。解決這些問題需要運用法律明確彭濤:《儒家文化在企業文化建設中的價值和意義》,《東岳論叢》1998年第1期。三、民營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法治路徑促進政策治理模式向法律治理模式轉變是新時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關鍵環節。參見杜楠等:《從政府賦能到法的賦能:對信用體系建設的思考》,載《征信》2021年第39期。在全面依法治國的時代,由于市場自主發展動力不足,仍需要以政府為主要推手,構建以法律為主、政策為輔、剛柔并濟的民營企業信用體系。民營企業信用體系的法治化建設需要通過頂層立法構建基礎框架,厘清民營企業信用體系中政府與市場角色分配。需要地方立法層層推進,在民營企業信用征信、信用評價、信用獎懲修復三個環節做好法律指引與法律保障,推動民營參見杜楠等:《從政府賦能到法的賦能:對信用體系建設的思考》,載《征信》2021年第39期。(一)完善事前信用征信法律規范1.推進企業信用征信頂層立法信息機制是政府借以實現社會治理的重要工具。王偉,《企業信息公示機制的邏輯與立法研究》,載《首都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1年第1期。中央及各級政府均制定了企業征信相關制度政策,但是一直以來政策代替立法先行,地方立法各自為政現象嚴重。因此需要構建企業信用征信的頂層組織法律體系,以自上而下的方式推進地方立法施行。一是厘清民營企業信用信息的概念內涵,明確企業信用信息采集的法律邊界。現代《公司法》從“資本信用”轉向“資產信用”,選擇資產信息作為更能準確展現企業信用的標桿。王偉,《企業信息公示機制的邏輯與立法研究》,載《首都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1年第1期。趙淵:《中小企業融資需求的信用信息傳遞機制之構建》,載《法學》2013年第10期。彭小娟:《論我國中小企業信用制度的建設》,載《甘肅社會科學》2012年第5期。2.構建信用信息互聯互通機制“法治政府”是對“有限政府”理念的制度回應,在企業信用信息傳遞機制中其行使權力與履行職責應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王艷梅,《企業信用信息傳遞機制中政府與市場的法律功能定位》,載《當代法學》2019年第5期。在信息傳遞過程中政府以監管信用信息傳遞為主,促進信用信息共享公示多元化發展。建立“上通國家省直、橫貫市直、下聯縣區”的民營企業信用信息交流監管平臺。通過各地區的立法活動規范民營企業信用信息的有效歸集體系,打通各個部門之間的信息壁壘,實現各部門之間信用信息資源的互聯互通,加強公共信用信息與市場信用信息的融通與共享共用。各部門在對民營企業的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過程中所形成的基礎信息、信用信息,應按照合法性、關聯性等基本法律原則,建立全方位的企業信用信息總數據庫;在全面升級信息共通共享共用平臺的技術基礎上,可以采用接納部分地區的先進技術經驗,并在全國范圍內予以推廣。比如,王艷梅,《企業信用信息傳遞機制中政府與市場的法律功能定位》,載《當代法學》2019年第5期。(二)規范事中信用評價法律監管1.規范企業信用評價運行體系信用的增長能夠使人們減少對交易對象的監控而更多地去信任契約以及法律制度,從而降低法律的運行成本和社會的交易成本。吳晶妹:《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載《新視野》2002年第3期。全面、公正的企業信用評價是促進信用交易的橋梁。規范企業信用評價運行體系,首先要完善企業信用評價法律法規,做好信用評價的頂層指引,提高企業信用評價的社會認可度。其次,要規范企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頂層立法上針對不同類別的企業劃分具體的評級級別,地方推進實施完善評價細則。構建全面性、系統性的政企銀三方合作模式。在評價指標中充分結合財務性指標和非財務性指標,綜合考量民營企業的償還能力、償還意愿等因素,平衡權重。發揮大數據時代下信用信息的高效、便捷等優勢,以信用信息的及時更新為前提,構建法治保障、錯位發展、相互補充的民營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再次,信用評級要通過法律法規規范信用信息的挖掘與傳遞,充分調動自由市場的主觀能動性。對民營企業的運營、納稅等時效性強、儲量大和敏感吳晶妹:《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載《新視野》2002年第3期。2.加大信用評價預警法治監管未來隨著信用市場化進程的不斷推進,政府的角色應從依法供給信用信息轉變為依法監管信息的傳遞,并建立完整的行政救濟制度框架。高富平主編:《個人數據保護和利用國際規則:源流與趨勢》,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5頁。信用的預警,既可以對產生信用風險的企業提早進行防范,也可以警示其他市場主體與該企業繼續交易存在的風險,保護市場交易安全,降低風險企業進入繁復的破產程序后造成的消極影響,減少資源浪費。加大企業信用評價預警監管,在信用監管的數據應用層面,可以依托動態信用數據監管平臺,探索建立依據企業信用數據為評價核心的企業風險預警高富平主編:《個人數據保護和利用國際規則:源流與趨勢》,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5頁。(三)推進事后信用獎懲修復法律指引1.實現信用獎懲法定化,規范失信備忘錄王利明教授認為:“所謂信用權,是指民事主體享受并支配其信用及其利益的人格權,或者說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所具有的經濟活動及其能力的良好評價所享有的權利。”王利明:《人格權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540頁。民營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過程中既要約束失信行為,也要保障合法的信用權利不受侵犯。因此,由于失信聯合懲戒約束、“紅黑明單”等失信公示等機制具有嚴厲的行政處罰性質,對于政府、執法部門的權力行使也必須以法指引,于法有據。在優化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時,加強各部門聯動執法能力的基礎上,注重強化信用體系王利明:《人格權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540頁。一方面要協調處理民營企業信用立法與失信備忘錄之間的關系。要實現民營企業信用立法與失信備忘錄改革的銜接,將先前“懲戒備忘錄”、“激勵備忘錄”等備忘錄模式積累下的有益經驗及時在法律中予以明確,確保立法與改革適應社會與經濟發展需要。在民營企業信用獎懲立法方面,要確保信用獎懲的標準法定、執法權力機構法定、獎懲處罰措施法定、內部決策機制法定、外部社會監督機制法定、權益保障機制法定等內容。備忘錄等過渡性文件要符合合理性原則、合法性原則、比例原則等要求,不能與上位法等法律文件相抵觸。另一方面在頂層立法設計確定制度框架的前提下,推進地方立法細則推進。各個地區都在大力推進民營企業信用體系的建設,但各個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發展模式以及企業類型都有所差異,因此信用獎懲法定化需要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措施和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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