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4181-2021 行政執(zhí)法案卷制作及評查規(guī)范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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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 4181-2021 行政執(zhí)法案卷制作及評查規(guī)范_第3頁
DB32∕ 4181-2021 行政執(zhí)法案卷制作及評查規(guī)范_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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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03.160

CCSA00

DB32

江蘇省地方標準

DB32/T4181—2021

行政執(zhí)法案卷制作及評查規(guī)范

Specificationforproductionandevaluationof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files

2021-12-31發(fā)布2022-01-31實施

江蘇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

DB32/T4181-2021

目次

前言..................................................................................II

1范圍.................................................................................1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1

3術語和定義...........................................................................1

4案卷制作.............................................................................1

5案卷評查.............................................................................5

附錄A(規(guī)范性)行政許可案卷評查標準...................................................8

附錄B(規(guī)范性)行政處罰(普通程序)案卷評查標準......................................13

附錄C(規(guī)范性)行政強制執(zhí)行案卷評查標準...............................錯誤!未定義書簽。

I

DB32/T4181—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guī)則》的規(guī)定起

草。

本文件由江蘇省司法廳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江蘇省司法廳、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南京市司法局、無錫市司法局、江蘇省質量

和標準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敏、朱孔彬、高瑤、鄒蘭青、仲天薦、王加倩、劉曉倩、梁彥芳、黃潔。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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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zhí)法案卷制作及評查規(guī)范

1范圍

本文件規(guī)定了行政執(zhí)法機關行政執(zhí)法案卷制作及評查的工作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行政執(zhí)法機關已辦結的行政許可案件、行政處罰案件以及行政強制案件等在行政執(zhí)法

過程中形成的,依法必須歸檔的行政執(zhí)法案卷的制作及評查工作。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guī)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T9705文書檔案案卷格式

GB/T18894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guī)范

GB/T39784電子檔案管理系統通用功能要求

DA/T22歸檔文件整理規(guī)則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行政執(zhí)法機關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organ

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以及受行政機關委托實施行政執(zhí)法

權的組織。

3.2

行政執(zhí)法案卷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file

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zhí)行等直接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權利和義務的行政執(zhí)法行為過程中形成或者收集的行政執(zhí)法文書、證據及其他相關文書材料,按照一定

順序排列歸檔的案件檔案。以下簡稱“案卷”。

4案卷制作

4.1制作主體

行政執(zhí)法機關中行使執(zhí)法職能的機構或者組織負責及時對行政執(zhí)法案件辦理過程中形成的與案件

有關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各種載體形式的案件文件、材料進行收集、整理、立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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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案卷組成和形式

4.2.1案卷由封面、卷內目錄、文書材料、證物袋、備考表等組成。以下材料不應放入案卷:

a)重份材料(作為案件證據使用且必須入卷的除外);

b)常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司法解釋復印件;

c)與案件無關或者不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材料;

d)其他不需要入卷的材料。

4.2.2文書材料可采用紙質介質和電子介質形式,應以紙質介質保存為主,電子介質保存為輔。如有

紙質材料,不宜以電子介質保存形式替代紙質介質保存。

4.2.3紙質文書材料應使用電腦打印或者用黑色、藍黑色墨水鋼筆、簽字筆等符合存檔要求的筆墨書

寫,不應使用鉛筆、圓珠筆、復寫紙等不耐久材料書寫。對不利于保存的紙質文書材料,應進行復制。

4.2.4電子文書材料應定期進行異地備份,并具有唯一、確定的紙質轉化形式。

4.2.5重要的外文及少數民族文字材料應附上漢語譯文。

4.2.6卷內目錄應逐份文書列明。

4.3案卷內容

4.3.1行政許可案卷正卷材料

行政許可案卷正卷材料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宜按照以下順序排列:

a)行政許可(準予、不予、變更、不予變更、準予延續(xù)、不予延續(xù)、撤回、撤銷、注銷)決定書;

b)申請表(書);

c)申請材料(含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和申請人承諾材料;

d)申請材料收件憑證(含材料清單);

e)材料補正通知書;

f)受理(不予受理)通知書;

g)現場核查筆錄;

h)陳述申辯告知書;

i)陳述申辯筆錄;

j)聽證告知書;

k)聽證申請書;

l)聽證通知書;

m)聽證公告;

n)聽證筆錄;

o)延期決定通知書;

p)特別程序所需時間通知書;

q)反饋意見;

r)檢驗(檢測、檢疫、鑒定、評審等)委托書;

s)檢驗(檢測、檢疫)結果、專家評審(鑒定)意見;

t)行政許可收費憑據;

u)送達憑證;

v)頒發(fā)的行政許可證件副本或復印件。

4.3.2行政處罰案卷正卷材料

4.3.2.1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案卷正卷材料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宜按照以下順序排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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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證據;

b)處罰收據或執(zhí)行情況記錄;

c)其他文件材料。

4.3.2.2行政處罰普通程序案卷正卷材料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宜按照以下順序排列:

a)行政處罰決定書;

b)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含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c)調查(詢問)筆錄、證人證言;

d)現場檢查(勘驗)筆錄;

e)現場音像(圖片,音視頻資料、電子數據的文字說明、截圖);

f)抽樣取證通知書;

g)抽樣取證物品處理通知書;

h)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

i)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物品處理通知書;

j)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材料;

k)鑒定、檢測、評估等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

l)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m)整改情況材料;

n)事先告知書;

o)陳述申辯筆錄;

p)聽證告知書;

q)聽證申請書;

r)聽證通知書;

s)聽證筆錄;

t)案件移送函;

u)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單;

v)罰沒物品處理記錄;

w)行政強制執(zhí)行通知書;

x)行政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

y)執(zhí)行情況相關憑證;

z)送達憑證。

4.3.3行政強制執(zhí)行案卷正卷材料

行政強制執(zhí)行案卷正卷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宜按照以下順序排列:

a)行政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

b)履行義務催告書;

c)陳述申辯材料;

d)復核材料;

e)中止(終結)執(zhí)行決定書;

f)執(zhí)行協議;

g)查封、扣押物品依法拍賣材料;

h)委托第三人代履行的相關協議;

i)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相關材料;

j)其他強制執(zhí)行情況的相關材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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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送達憑證。

4.3.4副卷材料

行政執(zhí)法案卷副卷材料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宜按照以下順序排列:

a)案源材料;

b)立案(受理)審批表;

c)審查審批表;

d)法制審核意見

e)集體討論筆錄;

f)簽發(fā)文書底稿;

g)有關負責人批示意見;

h)結案審批表(報告);

i)其他不宜公開的材料。

4.4裝訂

4.4.1案卷宜用無酸軟卷皮裝訂。永久保存的案卷宜使用“三孔一線”裝訂。

4.4.2正、副卷可分別裝訂,內容較少、不具有保密性的副卷也可附在正卷后裝訂。

4.4.3行政執(zhí)法決定作出以后,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形成的檔案,可合并入原案卷保管,

或另立附卷保管。

4.4.4案卷封面應包含歸檔章、案卷類別、案卷號、案由(事項名稱)、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承辦

機關、承辦人員、收案(受理)日期、結案(決定)日期、歸檔日期、保管期限等信息。

4.4.5紙質文書材料應使用A4規(guī)格紙張。紙張過大的應折疊;紙張過小、訂口過窄或者有字跡的應粘

貼襯紙;紙張破損的應進行修補。紙張上不應有訂書釘、回形針等異物。若文件材料紙張規(guī)格小于A4

紙的1/3,應將原件粘貼于A4幅面的規(guī)格進行裝訂,并加蓋騎縫章。若原件模糊、褪色或為不符合要

求的字跡材料,應予復制,復制件與原件一并組卷。

4.4.6紙質文書材料宜統一用打碼機打印頁碼,要求如下:

a)卷內文書材料除空白頁外,凡載有文字、圖表的頁面均一頁編一頁碼;

b)頁碼標注在每頁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

c)照片、圖表正面難以編印面碼的,可編印在背面左上角。

4.4.7以光盤、U盤、移動硬盤等作為載體的文書材料,應保證載體的有效性、可讀性;組卷時應在

相應的裝具上注明案號、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入卷日期等信息。

4.4.8每份案卷都應填寫規(guī)范準確的卷內文件目錄和備考表。卷內如有需要說明的問題,應填寫在備

考表上,并簽上立卷人、檢查人姓名。

4.4.9案卷標題應完整揭示卷內文件內容,簡明確切。標題一般由當事人(全稱)、案由等組成。案

卷封面、卷內目錄、備考表、封底不編頁碼。

4.4.10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材料應并入該行政處罰文書材料一并裝訂成卷,與行政處罰相

關的行政強制執(zhí)行文書材料可一并裝訂成卷也可單獨成卷。

4.5歸檔

4.5.1紙質檔案

4.5.1.1制作完成的案卷,經行政執(zhí)法機構負責人審核后,應按年度定期移交本單位檔案管理機構集

中統一保管。檔號由本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統一編制填寫。

4.5.1.2歸檔文件整理應按DA/T22的要求執(zhí)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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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3普通程序案件(包括聽證程序案件)案卷應根據行政執(zhí)法行為種類,按年度、機構和一案一

號等要求予以單獨立卷,材料多的可一案多卷,每卷單獨編卷號。

4.5.1.4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文書材料較少的執(zhí)法行為,可按照類別、事由、時間等分類,分別合并立

卷,可多案一卷。

4.5.1.5案卷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則分立正卷和副卷。無不宜對外公開材料的,可不立副卷。

4.5.1.6案卷中的行政執(zhí)法文書材料應保留原件。原件確實無法入卷的,可保存復印件、影印件、抄

錄本,但應告知提供人與原件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后由提供人、核對人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4.5.1.7同一次序文件材料宜按照以下要求排列:

a)結論性材料在前,辦案客觀進程形成的材料在后;

b)文件材料在前,證據材料在后;

c)正文在前,附件在后;

d)原件在前,復制件在后;

e)批復在前,請示在后。

4.5.1.8證物入卷應符合以下要求:

a)能附卷保存的證物均應入卷,無法裝訂的可裝入卷底證物袋內,并在證物袋上表明證物的名稱、

數量、特征和來源;

b)不能附卷的證物,應另行存放,并與案卷互相標注相關檔案信息;

c)不宜保存的證物,應拍照附卷,實物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并在備考表中注明。

4.5.1.9案件文件材料宜由案件承辦人員結案報告簽署后30日內立卷完畢。

4.5.1.10移交前應由行政執(zhí)法機構負責人對案件文件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4.5.1.11本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對檔案管理的質量進行檢查。

4.5.1.12案件承辦人員移交時應編制移交清冊,辦理移交手續(xù)。有電子文件目錄及歸檔的電子文件應

當隨紙質案卷一并移交。

4.5.1.13檔案案卷格式應按GB/T9705的要求執(zhí)行。

4.5.2電子檔案

4.5.2.1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應符合GB/T18894的要求。

4.5.2.2行政執(zhí)法系統中生成的電子文件需要形成電子案卷的,該行政執(zhí)法系統應符合GB/T39784

的要求。

4.5.2.3電子文件由本機關信息機構承辦的應由信息機構負責及時移交。

4.6保管年限

4.6.1應根據案件的重要程度劃分案件檔案保管期限。

4.6.2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案件歸檔保管期限可由本級行政執(zhí)法機關定為5年或10年,一個單位的保管

期限應統一。行政許可檔案無有效期的為永久保存,有有效期的,由本級行政執(zhí)法機關定為有效期結束

后10年、20年、或者永久保管。

4.6.3普通程序案件檔案可定為30年;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重大處罰案件檔案可定為永久保管。

5案卷評查

5.1評查主體

5.1.1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省范圍內的案卷評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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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設區(qū)市、縣(市、區(qū))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地區(qū)的案卷評查工作。

5.1.3行政執(zhí)法機關具體組織實施本部門(系統)的案卷評查工作。

5.2評查要點

5.2.1案卷內容

5.2.1.1行政許可案卷

行政許可案卷內容評查的要點包括:

a)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是否合法;

b)是否具有實施該項行政許可的權限;

c)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d)內部審批程序是否完備;

e)文書制作是否齊全并與實際許可程序相符;

f)收費是否符合規(guī)定;

g)期限是否合法;

h)程序是否規(guī)范。

5.2.1.2行政處罰案卷

行政處罰案卷內容評查的要點包括:

a)行政處罰實施主體是否合法;

b)事實認定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合法,證據與事實是否具有關聯性;

c)適用法律是否準確;

d)程序是否合法、文書是否完整齊全;

e)自由裁量權運用是否適當;

f)是否根據聽證筆錄做出決定;

g)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是否完整、符合說理式文書要求;

h)是否按規(guī)定實行罰繳分離;

i)違法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是否移送司法機關;

j)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整改情況是否檢查到位;

k)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情況的資料或記載是否完整。

5.2.1.3行政強制執(zhí)行案卷

行政強制執(zhí)行案卷內容評查的要點包括:

a)行政強制執(zhí)行實施主體是否合法;

b)被行政強制執(zhí)行當事人、標的是否準確符合法律要求;

c)適用法律是否準確;

d)程序是否合法、文書是否完整齊全;

e)行政強制執(zhí)行方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f)行政強制執(zhí)行情況記載是否完整。

5.2.2案卷形式

案卷形式的評查要點包括:

a)文書格式是否統一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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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文書材料是否完整,要件無一遺漏;

c)卷宗內容是否填寫齊全、做到一案一卷;

d)是否有卷內目錄,材料排列是否有序,是否有頁碼;

e)是否有卷宗封面、備考表;

f)紙張是否無破損、裝訂是否整齊;

g)書寫文書是否使用耐久的墨水填寫、字跡是否清晰。

5.3評查分值及標準

5.3.1案卷評查采用百分制計分方式,80分以上為合格案卷。行政許可案卷評查標準應符合附錄A的

要求。行政處罰(普通程序)案卷評查標準應符合附錄B的要求。行政強制執(zhí)行案卷評查標準應符合附

錄C的要求。

5.3.2行政執(zhí)法機關執(zhí)行省級以上行政執(zhí)法案卷制作規(guī)范的,應提供評查標準供參考。

5.4評查要求

5.4.1案卷評查每年不少于1次。

5.4.2案卷評查可單項組織,也可與執(zhí)法檢查結合進行。

5.4.3應采取全領域評查或者按系統評查的方式,評查機關可直接檢查,也可組織行政執(zhí)法機關相互

評查。

5.4.4評查案卷應由評查主體指定產生或隨機抽取產生。

5.4.5評查案卷為電子檔案的,應打印立卷或提供載有備份的電子檔案數據信息的移動存儲設備,送

評查,以電子檔案形式對抗評查的,評查結果認定不合格。

5.4.6評查主體參與案卷評查的人員不應少于2人,評查人員的組成可包括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執(zhí)法監(jiān)

督人員、行政執(zhí)法機關法制審核人員、行政執(zhí)法業(yè)務骨干、法律專家、政府法律顧問、特邀執(zhí)法監(jiān)督員

等。

5.4.7評查人員分別查閱案卷,綜合評分。

5.5評查結果運用

評查主體對被評查案卷中的存在問題要進行反饋,對評查中發(fā)現的普遍問題應及時歸納總結,予以

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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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錄A

(規(guī)范性)

行政許可案卷評查標準

A.1行政許可案卷評查標準

行政許可案卷評查標準見表A.1。

表A.1行政許可案卷評查標準

案卷名稱、案號:評查人:

評查內容及分

評查細則評查形式備注得分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應具有法定行政許可主體資格,作出行政許可行為符合法定職責權限。查閱行政機關公示的執(zhí)法

行政許可實施作出行政許可實質性審查與決定的承辦人員應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主體范圍、職權范圍、權直接評定是否合格,不合格卷

主體合法不具備行政許可主體資格,或者超越法定職權實施行政許可的,評定為不合格卷。力清單等;涉及權力轉移不得分

不具備執(zhí)法資格的人員作出行政許可實質性審查與決定的,評定為不合格卷。的看權力轉移手續(xù)

行政許可項目執(zhí)行的行政許可項目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guī)或者省規(guī)章設定的現行政許可事項不合法的,評定

查看相關材料

(5分)行有效的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許可項目名稱不準確、表述不完整的,扣5分。為不合格案卷

1.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內容與形式,填寫規(guī)范,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

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3分)。

查看申請書格式文本

申請與受理格式文本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格式文本中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15分)的,扣3分。

2.申請材料應當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附具申請人身份信息。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要求申請人提供的材料與法定

查看案卷相關材料

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在五日內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條件不符的,或者擅自增加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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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定條件的,評定為不合格案卷

無申請人身份信息,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請行政許可但未附具委托書和身份證明的,或者委托

書中委托事宜不明確的,扣4分;未當場一次性告知補正內容的,扣6分;當場更正的修改內容

沒有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加蓋印章或按捺指印的,扣2分。

3.本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6分)。

未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書面憑證的,扣6分;出具的憑證未加蓋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查看受理通知書、受理材

日期的,或者沒有收件人和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字確認的,扣2分;沒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書面料

清單和收件日期的,扣2分;收件清單未加蓋行政機關專用印章或者沒有收件人和申請人(或代

理人)簽字確認的,扣2分。

1.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做出決定的,應當當場做

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2分)。查看許可決定書

能當場決定而未當場決定的,扣2分。

2.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

上執(zhí)法人員進行核查(10分)。查閱行政許可現場核查筆

執(zhí)法人員少于2人的,扣2分;未出示執(zhí)法證件的,扣2分;未附具執(zhí)法人員證件復印件的,錄及相關文書

扣1分;未制作現場核查筆錄的,扣6分;核查筆錄內容不能充分反映核查情況的,扣4分。

審查與決定3.落實《江蘇省行政執(zhí)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對執(zhí)法全過程音像記錄的規(guī)定,并將音像記錄按

(45分)要求入卷(9分)。

未按要求對現場核查(勘驗)、聽證等執(zhí)法活動進行全過程音視頻記錄的,扣9分;音視頻

查閱附卷的存儲介質、電

記錄中未將執(zhí)法活動的重要內容進行準確記錄的,扣5分;音視頻記錄中未交待開始記錄時間、

子應用系統等

地點、人員等要素的,或者記錄內容不完整的,扣2分;音視頻記錄存放于電子應用系統中的,

未記錄音視頻文件存放的準確路徑位置及其在系統中的文件名稱、大小、創(chuàng)建日期等要素的,扣

2分。

4.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fā)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查看行政許可陳述申辯告

告知利害關系人(2分)。知書等相關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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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告知而未告知第三人,影響第三人利益的,扣2分;未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扣2分;

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公示未公示的,扣2分。

5.審批機關內部按法定批準權限進行審批流轉,并附有規(guī)范的內部審批文書和審批意見(8

分)。

查看行政許可內部審批

行政許可未按法定批準權限進行審批,并未附具內部審批文書和審批意見的,扣2分;集體討

表、集體討論決定記錄、

論決定的許可事項沒有討論記錄的,扣2分;記錄內容不規(guī)范的,扣1分;經下級機關審查報上級

相關報批審批材料等

行政許可機關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沒有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或沒有上級行政許可機

關審批意見和批準日期的,扣5分。

6.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行政許可決定書內容及形式規(guī)范,符合法律規(guī)定(10分)。

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拒不準予許可的,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未告知不予許可的理由和適用失效的法律依據,或應當

申請人救濟途徑及期限的,扣10分;行政許可決定書中準予許可的內容不明確或者表述不完整適用A法律的適用了B法律,或

查看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的,扣5分;行政許可決定中只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為法律依據的,扣5分;引應當適用A條款的適用了B條款

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名稱未使用全稱的,扣2分;引用法律依據未具體明確到條、款、項及填寫等,評定為不合格案卷

其具體內容的,扣2分;依據技術規(guī)范、技術標準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未準確引用技術規(guī)范、技

術標準的,扣2分。

7.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fā)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fā)加蓋本

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行政許可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應在檢驗、檢測、檢疫

查看送達材料及行政許可

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并有記錄在案(4分)。

證件副本等材料

未按要求頒發(fā)行政許可證件的,扣4分;未附具行政許可證件副本或者未記錄加貼的標簽、

加蓋的印章的,扣3分。

1.行政許可決定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時限或公開承諾的時間內辦理完結。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辦

查看受理通知書、延期通

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或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延期,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行政許可期限知書、許可決定書、送達

(3分)。

(10分)材料等文書

凡辦理時限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扣3分。

2.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送達行查看送達材料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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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許可證件(4分)。

頒發(fā)、送達不符合規(guī)定時限的,扣4分;送達情況未進行準確記錄的,或者記錄不規(guī)范的,

扣2分。

3.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和專家評審

的,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3分)。查看相關告知書等文書

未告知的或者未書面告知的,扣3分。

1.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2分)。查看行政許可公告

未按要求公告的,扣2分。

2.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

應告知而未告知,或者申請人

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

查看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未在

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2分)。

書、聽證筆錄等相關文書規(guī)定時限內組織聽證的,評定為

應告知而未告知的,扣2分;申請人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組織聽證的,

不合格案卷

行政許可聽證扣2分。

(10分)3.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

查看聽證通知書或行政許

要時予以公告(2分)。

可聽證公告等相關文書

未按規(guī)定時限通知的,扣2分。

4.聽證由非審查人員擔任主持人;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

查意見的證據、理由;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查看聽證通知書、聽證筆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4分)。

錄等文書

聽證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扣4分;聽證筆錄未經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扣2分;行政機關未根

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扣4分。

落實《江蘇省重大行政執(zhí)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作出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由法制審核

重大行政執(zhí)法

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并出具《重大行政執(zhí)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5分)。

決定法制審核查閱相關文書

未經法制審核的,扣5分;法制審核意見不規(guī)范的,或者未出具明確意見的,扣3分;法制

(5分)

審核機構意見與執(zhí)法機構意見不一致,未見處理結果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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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卷文書材料排列有序,符合規(guī)范要求,一案一卷(4分)。

查閱案卷相關材料,符合

不符合一案一卷要求的,扣4分;文書材料排列不規(guī)范的,扣1分;尺寸不同的材料裝訂不

可以合并裝卷情形的(適

符合要求的,扣1分;案卷文書目錄與案卷材料不對應的,扣1分;案卷封面填寫不規(guī)范的,扣

用簡易程序或者文書材料

1分。

較少的執(zhí)法行為,可按照

2.案卷文書材料整理規(guī)范,卷面整潔,文書材料按要求編碼(2分)。

類別、事由、時間等分類,

未逐頁編碼、頁碼位置不規(guī)范或者未使用打碼機打印頁碼的,扣1分;卷面欠整潔、裝訂不

案卷管理分別合并立卷,可多案一

夠整齊或者卷中有金屬物的,扣1分。

(10分)卷)以及材料較多需要一

3.文書記錄規(guī)范,字跡清楚,無隨意修改現象。文書、印章使用正確,簽發(fā)符合要求(4分)。

案多卷的,不受一案一卷

存在使用不耐久材料的文書材料,扣1分;復印件核對不規(guī)范的,扣2分;字跡不清晰的,

限制

扣1分;文書印章案卷中存在隨意修改現象的,有一處扣1分。

4.行政許可實施全流程線上辦理的,文書檔案按要求進行電子歸檔的,應打印立卷或提供載

有復制的電子檔案數據信息的移動存儲設備供評查,相關執(zhí)法系統要積極與江蘇省行政執(zhí)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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