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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攤販管理辦法一、總則(一)目的為了加強對臨時攤販的規范管理,維護城市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營造整潔、有序、和諧的城市環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臨時攤販的經營活動及其相關管理行為。(三)基本原則1.規范有序原則引導臨時攤販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有序經營,確保經營活動不影響交通秩序、環境衛生和公共安全。2.便民利民原則在加強管理的同時,充分考慮市民生活需求,合理設置臨時攤販經營區域,方便群眾購買日常生活用品。3.疏堵結合原則通過合理規劃疏導點、提供必要的經營條件等方式,引導臨時攤販合法經營,逐步減少隨意擺攤設點現象。4.屬地管理原則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臨時攤販的具體管理工作,明確職責,落實責任。二、臨時攤販登記管理(一)登記條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或依法注冊登記的個體工商戶。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攤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臨時經營區域)。3.經營范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涉及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特殊行業經營許可的項目。(二)登記流程1.申請人向經營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臨時攤販登記申請,提交以下材料:臨時攤販登記申請表。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經營場所或攤位證明材料(如租賃合同、場地使用協議等)。2.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X]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3.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放臨時攤販登記證,并將登記信息錄入管理系統。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三)登記證管理1.臨時攤販登記證是臨時攤販合法經營的憑證,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借、出租、涂改或偽造。2.登記證有效期為[X]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X]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延續。逾期未申請延續的,登記證自動失效。3.臨時攤販變更經營場所、經營范圍或經營者等事項的,應當在變更前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三、臨時經營區域與時間管理(一)臨時經營區域規劃1.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交通狀況、環境衛生等實際情況,合理規劃臨時經營區域,并向社會公布。2.臨時經營區域應當選擇在不影響交通、消防、安全、環境衛生等公共利益的區域,如背街小巷、社區周邊閑置空地等。3.在臨時經營區域內,應當按照經營種類進行合理分區,設置明顯的標識牌,引導攤販分類經營。(二)臨時經營時間規定1.臨時攤販的經營時間應當根據不同區域和季節特點合理確定,原則上不得早于[具體時間],晚于[具體時間]。2.在學校、醫院、機關單位、大型商場等周邊區域,以及交通主干道、消防通道等特殊區域,應當禁止臨時攤販經營。3.遇有重大活動、節假日或特殊天氣等情況,城市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調整臨時經營時間或采取臨時管制措施。四、經營行為規范(一)攤位設置要求1.臨時攤販應當在規定的攤位范圍內經營,不得超出攤位界限或占用公共通道、綠地等公共空間。2.攤位應當保持整潔衛生,配備必要的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理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垃圾。3.攤位設置應當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影響行人通行和車輛停放,不得設置在高壓電線、變壓器、燃氣管道等危險區域附近。(二)商品銷售規范1.臨時攤販銷售的商品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質量標準要求,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過期變質食品以及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其他物品。2.從事食品經營的臨時攤販,應當遵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需要),并配備必要的食品經營設備和衛生防護設施,確保食品經營安全。3.臨時攤販應當明碼標價,不得哄抬物價、強買強賣,不得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三)環境保護要求1.臨時攤販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經營活動對周邊環境的污染和噪音影響。如使用清潔能源、控制經營噪音等。2.不得在臨時經營區域內焚燒各類廢棄物,不得隨意排放污水。(四)消防安全要求1.臨時攤販應當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確保經營場所消防安全。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保持消防通道暢通。2.不得在臨時經營區域內私拉亂接電線,不得使用明火作業(如需明火作業,應當符合相關安全規定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五、監督管理(一)管理部門職責1.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臨時攤販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維護臨時經營區域的秩序。2.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臨時攤販銷售商品的質量、價格、計量等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加強對從事食品經營的臨時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管,查處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3.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臨時攤販經營場所的環境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臨時攤販做好衛生防護工作,預防和控制疾病傳播。4.公安部門負責維護臨時經營區域的治安秩序,依法處理各類治安案件和突發事件。加強對臨時經營區域周邊交通秩序的管理,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二)監督檢查方式1.日常巡查城市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定期對臨時經營區域進行巡查,及時發現和糾正臨時攤販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2.專項檢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行動,對重點區域、重點行業的臨時攤販經營活動進行集中整治。3.投訴舉報處理設立投訴舉報電話、郵箱等渠道,受理市民對臨時攤販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投訴舉報。對投訴舉報事項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投訴舉報人。(三)違法行為查處1.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臨時攤販,城市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2.對未經登記擅自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取締,并沒收違法經營的物品和工具。3.對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過期變質食品、哄抬物價、強買強賣等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嚴厲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對違反環境衛生、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行為,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六、法律責任(一)臨時攤販法律責任1.臨時攤販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X]元以上[X]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經營的。超出攤位界限或占用公共通道、綠地等公共空間經營的。未保持攤位整潔衛生,未及時清理垃圾的。2.臨時攤販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過期變質食品、哄抬物價、強買強賣等,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臨時攤販違反本辦法規定,違反環境衛生、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的,由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罰。(二)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法律責任1.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在臨時攤販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不予登記,或者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予以登記的。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臨時攤販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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