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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國流域管理辦法一、總則(一)目的與依據為加強中國流域水資源的統一管理與調配,規范流域內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及相關活動,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中國境內主要流域的水資源管理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河流、湖泊、地下水等水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以及相關的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等。涉及跨流域調水、跨區域水資源調配等特殊情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三)基本原則1.統一管理原則:實行流域水資源統一管理體制,打破行政區域界限,對流域水資源進行統籌規劃、統一調度、集中管理。2.可持續發展原則:充分考慮水資源的承載能力,實現水資源的合理開發、高效利用與有效保護,確保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和生態環境相協調,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供應。3.綜合協調原則:協調流域內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之間的用水關系,兼顧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促進各行業之間的和諧發展。4.公眾參與原則:鼓勵公眾參與流域水資源管理活動,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提高公眾節水意識和水資源保護意識。(四)管理體制設立流域管理機構,作為流域水資源統一管理的主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流域管理機構在國家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對流域內水資源進行統一管理和監督。流域內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流域管理機構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與流域水資源管理相關的具體工作。二、水資源規劃(一)規劃編制1.流域管理機構應會同流域內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依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水資源狀況,編制流域水資源綜合規劃。規劃應涵蓋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生態修復等方面內容,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相銜接。2.根據流域水資源綜合規劃,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防洪規劃、水資源配置規劃、節水規劃等專項規劃。專項規劃應明確各領域的目標、任務、措施和實施步驟,確保與綜合規劃相協調。(二)規劃審批流域水資源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完成后,應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或相關部門審批。經批準的規劃是流域水資源管理的重要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按照原審批程序報經批準。(三)規劃實施1.流域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流域水資源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并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2.流域內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按照規劃要求,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與流域水資源相關的各項工作,確保規劃目標的實現。3.在規劃實施過程中,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水資源變化情況,適時對規劃進行評估和調整,確保規劃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三、水資源保護(一)水質監測1.流域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水質監測體系,在流域內設置水質監測站點,定期對地表水、地下水水質進行監測。監測項目應包括常規指標和特征污染物指標,確保全面掌握流域水質狀況。2.流域內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合流域管理機構開展水質監測工作,并及時向流域管理機構報送監測數據。同時,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水質監測,建立多元化的水質監測機制。(二)水功能區管理1.按照流域水資源保護規劃,劃定水功能區,明確各水功能區的水質目標和管理要求。水功能區分為保護區、保留區、緩沖區、開發利用區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不同類型,實行分類管理。2.加強水功能區水質保護,嚴格限制在水功能區內設置排污口。對已設置的排污口,應按照水功能區水質目標要求,進行整治和規范,確保達標排放。3.建立水功能區水質預警機制,當水功能區水質出現異常變化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調查和處理,保障水功能區水質安全。(三)水污染防治1.流域管理機構應會同流域內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加強對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制定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明確防治目標和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2.加強對工業污染源的監管,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推動工業企業清潔生產,減少污染物產生量。對超標排放的工業企業,依法予以處罰,并責令限期整改。3.加強對城鎮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的管理,提高污水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升級改造,完善污水收集管網,確保生活污水得到有效處理。4.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推廣生態農業和節水灌溉技術,減少農藥、化肥使用量,控制畜禽養殖污染,防止農業面源污染物進入水體。(四)生態保護與修復1.重視流域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維護河流、湖泊等水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和穩定性。制定流域水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采取生態補水、濕地保護、河道整治等措施,改善水生態環境。2.保護流域內的水生生物資源,加強漁業資源保護和管理,規范漁業生產活動,禁止過度捕撈和非法捕撈,保護水生生物棲息地。3.加強對流域內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生態敏感區域的保護,嚴格限制開發建設活動,確保生態功能不受破壞。四、水資源開發利用(一)取水許可1.在流域內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國家規定向流域管理機構或其授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并按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取水。取水許可申請應包括取水目的、取水地點、取水量、取水方式等內容。2.流域管理機構應根據流域水資源綜合規劃和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對取水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和審批。在審批過程中,應充分考慮水資源承載能力和生態環境影響,合理確定取水量和取水方式。3.加強對取水許可的監督管理,建立取水計量監控體系,確保取水單位和個人按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取水。對超計劃取水的,應按照國家規定征收超計劃水資源費,并責令限期整改。(二)水資源調配1.流域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流域水資源統一調配,根據流域水資源狀況和各地區用水需求,制定水資源調配方案,合理安排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調水的水量分配。2.建立健全水資源調度機制,按照年度和實時用水需求,實施水資源統一調度。在調度過程中,應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兼顧農業、工業和生態用水需求。3.加強與相關部門和地區的溝通協調,建立水資源調配協調機制,及時解決水資源調配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水資源調配工作順利進行。(三)水能資源開發1.流域水能資源開發應在流域水資源綜合規劃的指導下,按照科學、合理、有序的原則進行。開發水能資源應充分考慮水資源條件、生態環境影響和社會經濟發展需求,確保水能資源的可持續利用。2.水能資源開發項目應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水資源論證制度。在項目建設和運行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生態環境,保障河流生態流量,維護水生態系統平衡。3.加強對水能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建立水能資源開發項目監管機制,定期對項目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確保項目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五、節約用水(一)節水規劃與指標1.流域管理機構應會同流域內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流域節約用水規劃,明確節水目標、任務和措施。規劃應與流域水資源綜合規劃相銜接,體現節水優先的原則。2.制定流域節約用水指標體系,對用水總量、用水效率、節水器具普及率等指標進行量化考核。將節水指標分解到流域內各地區和重點行業,作為水資源管理和考核的重要依據。(二)節水措施1.加強農業節水,推廣滴灌、噴灌等高效節水灌溉技術,發展節水型農業。調整農業種植結構,減少高耗水作物種植面積,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2.推進工業節水,鼓勵工業企業采用節水工藝和設備,加強用水管理,提高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對高耗水行業實行重點監控,制定節水改造計劃,限期實現節水目標。3.加強城鎮生活節水,推廣使用節水器具和設備,加強公共建筑、居民小區等節水設施建設。加強城市供水管網改造,降低管網漏損率,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4.加強節水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節水意識。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節水宣傳活動,普及節水知識,引導公眾養成節約用水的良好習慣。(三)節水監督與考核1.流域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流域內節約用水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對各地區和重點行業的節水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對節水工作成效顯著的地區和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未達到節水目標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2.建立流域節約用水考核制度,將節水指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績效考核體系。對節水工作不力的地區和部門,進行問責。六、水事糾紛處理(一)糾紛預防1.流域管理機構應加強與流域內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健全水事糾紛預防機制。通過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信息共享等方式,及時了解和掌握流域內水事動態,預防水事糾紛的發生。2.在編制流域水資源規劃、實施水資源調配等重大決策過程中,應充分聽取各方意見,保障相關地區和部門的合法權益,避免因決策不當引發水事糾紛。(二)糾紛處理1.當發生水事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流域管理機構或其授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流域管理機構或其授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水事糾紛時,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及時、妥善地解決糾紛。在糾紛處理期間,當事人應維持現狀,不得擴大矛盾。(三)應急處置1.針對可能引發重大水事糾紛的突發事件,應制定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明確應急處置的組織機構、職責分工、處置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內容。2.當發生重大水事糾紛突發事件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應急處置,防止事態擴大,確保社會穩定。同時,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件情況。七、監督檢查(一)監督檢查主體與職責1.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對流域內水資源管理活動進行全面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水事違法行為。其主要職責包括:制定監督檢查計劃,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監督落實等。2.流域內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流域管理機構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與流域水資源管理相關的監督檢查工作,并及時向流域管理機構報告監督檢查情況。(二)監督檢查內容1.水資源規劃執行情況,包括規劃編制、審批和實施等環節是否符合規定要求。2.水資源保護措施落實情況,如水質監測、水功能區管理、水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與修復等工作的開展情況。3.水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取水許可管理、水資源調配、水能資源開發等活動是否依法依規進行。4.節約用水工作推進情況,節水規劃實施、節水措施落實、節水指標完成等情況。5.水事糾紛處理情況,糾紛預防、處理和應急處置工作是否到位。(三)監督檢查方式與程序1.監督檢查方式包括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專項檢查等??赏ㄟ^現場檢查、查閱資料、聽取匯報、監測分析等手段開展監督檢查工作。2.監督檢查程序一般包括:制定檢查方案、通知被檢查單位、實施檢查、記錄檢查情況、提出整改意見、跟蹤整改落實等環節。對發現的水事違法行為,應依法進行立案查處。八、法律責任(一)違法行為界定1.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未按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取水、超計劃取水等行為,屬于水資源開發利用方面的違法行為。2.破壞水功能區、污染水資源、損害水生態環境等行為,屬于水資源保護方面的違法行為。3.未按照節水規劃和指標要求落實節水措施、浪費水資源等行為,屬于節約用水方面的違法行為。4.引發水事糾紛且未按照規定處理、拒絕或阻礙監督檢查等行為,屬于水事管理秩序方面的違法行為。(二)處罰措施1.對于水資源開發利用方面的違法行為,由流域管理機構或其授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2.對于水資源保護方面的違法行為,由流域管理機構或環境保護部門等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罰,責令限期整改,恢復原狀,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對于節約用水方面的違法行為,由流域管理機構或其授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對拒不改正的,可采取限制用水等措施。4.對于水事管理秩序方面的違法行為,由流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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