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2/26分包合同條件定義詳見協議書。分包單位已了解總承包合同相關內容分包單位相信并確認已經了解、獲知總承包合同文件中除了工程單價表內涉及具體報價外的一切條款。分包工程的實施分包單位須根據本分包合同實施并完成全部分包工程,在各方面均需達到總承包方和業主方根據總承包合同提出的進度方面的要求,并遵循總承包方發出的合理指令,包括遵循所有總承包合同中適用于分包工程的規定。工程監理工程監理是指業主委托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其監理范圍包括施工的質量控制、進度控制、信息管理、安全管理及組織協調。進行工程進度的檢查、監督、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確認,現場簽證、施工質量的檢查、評估、確認,竣工驗收等等。除上述特別說明外,若該工程監理向分包單位或其工地現場負責人發出任何指示,則該指示應無即時效力,除非該指示屬于監理合同及本合同條件明確授監理單位發出指示的權力范圍。在總承包合同下分包單位應負的責任分包單位必須:在只要是與分包工程(或其部分)有關或適用而且與本分包合同明文規定并無抵觸或矛盾的情況下,注意、執行和遵守總承包合同內總承包方要求所必須注意、執行和遵守的所有條款,一如所有此等條款是在本分包合同內闡述一樣;及承擔以下責任來保障總承包方的權益不受損害:(i)任何因分包單位及其雇員或代理人違反、不履行或不服從相關的總承包合同或其中任何條款;及(ii)任何由于分包單位及其雇員或代理人的行為或過失而造成的總承包方按總承包合同須對業主負的責任;及(iii)任何由于分包單位及其雇員或代理人的疏忽、失職包括不當使用本分包合同所述(如腳手架)及總承包方的其它設施而造成的任何損失、賠償或開支;及(iv)任何因分包單位的雇員引用當時有效法令對因雇用所引起或所受的人身損害提出索賠而招致總承包方的任何損失或賠償。惟規定本分包合同不應使分包單位承擔任何因業主、總承包方、其它分包單位或他的雇員或代理人的疏忽或失職所造成的損失與賠償。人身與財產保險總承包方與分包單位應各自在合理可行的范圍內為來自或在總承包工程和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或在其各自任何雇員的雇用上或因以上的施工或雇用而引起的人身或財產的損害上,按各自在法規上所應承擔責任的大小,以對方認可的款額向經認可的保險公司或其它承保人購買保險并給予維持和續保。因火災、雷電、風暴、水災、地震、飛機或空中飛行物體的墜落及暴動等所引起的損失或損害則應根據本分包合同“不可抗力引致的損害”規定處理。不可抗力引致的損害在不損害“在總承包合同下分包單位應負的責任”相關條款及不限制分包單位補償總承包方的情況下,本項目的「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之保險總承包方(即受保人)的名義自費購買,其中包括本項分包工程(包括分包單位合理堆放在現場擬用于本分包工程的材料與貨物)因火災(無論是因分包單位或其需負責的人士或其它原因所引致的)、雷電、風暴、水災、地震、飛機或空中飛行物墜落及暴動等而造成的損失與損害。分包單位有權審閱由總承包方已購買的保險條款,并使自己熟悉及全面了解每一項條款和條件。分包單位須承擔保險書列明的例外條件,免賠額及不在保險范圍內的損失之風險,若分包單位認為指定的免賠額及賠償限額未足保障他的風險時,可自費補充投保。總承包方與分包單位必須為自身的利益在所有重要期限內為火災、雷電、風暴、水災、地震、飛機或空中飛行物墜落及暴動等引致施工機械或臨時建筑物的損失購買保險,并給予維持和續保。分包單位必須注意、遵守并服從業主對本工程因火災、雷電、風暴、水災、地震、飛機或空中飛行物墜落及暴動等所引致的損失或損害所購保險的條件。保險單據總承包方與分包單位應各自在一切合理時間按對方要求出示根據本分包合同條件第6條和第7條所購保險的保險單和已支付保險費的收據供對方查閱。惟在總承包方或分包單位按其情況出示由前述認可保險公司發出的有效保險證書后,總承包方或分包單位可無須再出示任何保單或已付保險費的收據。工程變更如總承包方向分包單位書面發出有關本分包工程(無論是有關工程變更或總承包合同條件明文業主方有權發出指令的任何其它事項)的業主/建筑師的任何指令(無論是書面或(如口述時)繼后由業主/建筑師或總承包方書面確認,而在后者情況下7天內業主方未提出異議),則分包單位應立即遵守執行。除上述以外,分包單位不得變更或容許變更分包工程。(2)本合同條件內“變更”一詞應指合同圖紙所顯示的及工程量清單說明或提及的工程設計、質量或數量的變更或改變,并應包括任何工作的增加、減省或替換,工程所用的任何材料或貨物的種類或標準的變更及從工程現場運走任何由總承包方為本工程完成或送抵工程現場的任何工作、材料或貨物,但不應包括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工作、材料或貨物。分包單位在收到由總承包方書面轉發來的業主/建筑師的指令時,分包單位可以通過總承包方要求業主方書面指出總承包合同文件中授權其發出該等指令的條款。總承包方必須立即遵循這一要求,并將業主/建筑師對其的回復副本提交給分包單位。如果分包單位其后執行了該指令,則在本分包合同的應用上應視為業主/建筑師答復總承包方時所指明的總承包合同條款是能授權發出該指令的。由業主/建筑師要求,或繼后以書面批準的一切變更及分包單位為工程量清單內之暫定金額項目所完成的一切工作應由估算師計量和估價(根據本合同條件有特殊規定的工作除外)。當進行該計量工作時,估算師應給予分包單位在場及作可能所需筆記和計量工作的機會。除另有協議外,對變更及分包單位為工程量清單內之暫定金額項目所完成工作(按前述中標的工作則除外)的估價應符合下列規定:施工條件及性質與工程量清單的工作項目類似的工作應以工程量清單內的價格為準;即工程量清單內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單價或總價時,按清單內已有的價格;工程量清單內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單價或總價,而施工條件或性質有差異時可以參照工程量清單內類似價格,再做適當調整,若清單內上述價格或類似價格偏高于合理市場價,業主有權根據合理市場價進行估價,分包單位無權有異議。若只是主要材料發生變更時,只調整該項主要材料價差及相應的稅金,其它單價組成部分均不予調整。當工作不屬前述的類似性質或在類似條件下施工時,則上述價格應盡可能在合理范圍內成為該項工作的價格基礎,如再不適用則按本清單外項目綜合單價計價表約定執行或另作公平的估價;當工作不能正確地計量和估價時,分包單位應預先向業主申請及取得業主允許采用以下方法之一計價:(i)以分包單位在點工單價表內填寫的單價計算;若上述單價偏高于合理市場價,業主有權根據合理市場價進行估價,分包單位無權有異議。或(ii)當沒有填寫該單價時,則以當地施工時期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綜合工日參考價和機械臺班參考價并加上按照估算師提供的市場價格計算一般管理費、利潤和稅金;(iii)當根據本條9.4(3)估價的工作有特制材料時,該材料需按成本加包裝、運輸、交付的費用,并加上按照估算師提供的市場價格計算一般管理費、利潤、和稅金。惟必須在任何情況下,在不遲于工作施工后的一天內將注明每日在工作所用時間(如業主方要求,還包括工人名單)和所用材料的單據送交業主或其授權代表核實。減少或省略項目的估價應以工程量清單內的價格為準,惟當該項減少或省略在實質上改變了任何余下工作項目進行的條件時,則該余下項目的價格必須根據本款第(2)項規定估價。分包單位應在收到業主所發的指令后十四天內(或業主可書面要求于更短的時間內)對任何變更的價值提交一份詳細估算,其中應包括詳細的工程量計算過程、單價以及其計算細項組成資料及其合同依據條款供審閱。分包單位在變更實施完成后須在業主規定時間內報送變更費用,逾期不報送的資料將不會接受,其計算則按照測量師核定的金額確定,分包單位不得異議。所有工程變更必須有經業主確認的工程指令(RFI單或建筑師指令或業主指令)方可計算費用,否則業主有權不予受理。如果由于工程變更造成返工,分包單位必須立刻通知業主,并于兩個日歷天之內(包括返工當天),準備返工單及證明資料,包括詳細標明返工工作范圍的圖紙、照片等,供業主簽認后,遞交估算師審核。未在期限內提交相關資料,視為不涉及費用增加。根據本條第9.4款對變更的計量和變更的估價必須在進度付款證書內實施和在合同金額內調整。根據上述條款對工程量清單內暫定金額項目所完成工作的計量和估價亦須在進度付款證書內實施,并根據本合同條件相關規定對合同金額進行調整。工程暫定數量是指在發出招標文件時不能準確確定和計算的項目,在工料清單中列出固定數量以供計算總價及獲取有利的競爭性報價使用。所有工程暫定數量均需在結算時根據由業主/建筑師指令確認之圖紙所示的工程量予以重新量度,并對合同總價作增減。若實際工程數量與原本工程暫定數量有所增減,工程量清單內的單價不會調整(除非另有約定),工期亦不會調整。竣工分包單位須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如若沒有規定時間,則為收到總承包方或業主根據本分包合同為此而發出書面通知后的合理時間內,開始并連續高效地實施本分包工程。分包單位應在根據本分包合同條款規定而獲得的該等延長期限內完成分包工程及其每一部分。若分包單位未能在合同工期完成或分階段完成或在按合同延長的施工期內完成本分包工程,則分包單位應向業主/總承包方支付一筆相等于因分包單位上述延誤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相同的金額,總承包方應盡早向分包單位發出合理通知指出正受到或已受到上述損失或損害。惟上述索賠只有在業主/建筑師以書面形式向總承包方發出指令(副本提送給分包單位),確認本分包工程或部分分包工程理應在指定施工期或按其情況在任何延長的施工期限內完成,否則總承包方不能依據本條款提出任何索賠要求。當分包工程進度出現延誤時,分包單位應立刻以書面形式通知總承包方關于分包工程或部分分包工程實施進度或竣工日期受阻的原因,而總承包方須將分包單位向其陳述的任何資料,包括上述的延誤原因通知業主/建筑師。業主/建筑師在收到上述通知及陳述后,認為本分包工程的竣工日期將會或已經超過本合同條款規定的施工期或在此以前根據本條確定的任何延長期,而且其原因是:因發生本分包合同條款之“工程變更”所述之事項或因總承包方、其它分包單位或他們之雇員或代理人的任何行為或過失;或所有因發生總承包方能按總承包合同獲得延長施工期的事項(分包單位自身造成的延誤除外)。則總承包方應,惟不得在未獲業主/建筑師同意前,對分包工程或(按其情況)相應各部分的該等竣工期限給予公平合理的延長。并根據參閱本條款的相應解釋,該等延長期限則須相應成為有關的竣工期限。惟規定如分包單位不滿業主/建筑師未向總承包方書面同意準許延長分包工程竣工期限,而且在分包單位已向總承包方提供總承包方合理要求的保障和保證時,總承包方應容許分包單位用總承包方的名義,及如需要時聯同分包單位進入其所要求的訴訟程序以求解決分包單位的申訴。工程缺陷所有分包工程內的缺陷或其它故障,其性質如按總承包合同屬于總承包方須負責修理的(不論是否自費),分包單位應在收到總承包方所發給的業主方書面指令(或有關副本)后的合理時間內負責修復。若總承包方(不論是其本身或任何其它分包單位)按業主/建筑師指令或由于分包工程的缺陷或其它故障須進行任何額外工程(不論是永久性的或臨時性的),并且上述額外工程是由于分包工程之材料或工藝沒有達到分包合同要求所造成,則分包單位須支付總承包方進行上述該等工程的費用。惟當總承包方無須進行上述額外工程而代之于支付業主工程費用或其它協議款項(不超過前述額度),分包單位則需支付總承包方該等費用或其它協議款項。若分包單位按業主/建筑師指令或由于總承包工程的缺陷或其它故障須進行任何額外工程(不論是永久性的或臨時性的),并且上述額外工程是由于總承包工程之材料或工藝沒有達到總承包合同要求所造成,則總承包方須支付分包單位進行上述該等工程的費用。惟當分包單位實際沒有進行上述額外工程,但總承包方為此須向業主支付這類工程費用或其它協議款項(不超過前述額度)時,總承包方必須保障分包單位免受因不進行該等額外工程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賠償。分包合同總價分包合同總價應為分包合同所確定的數額及其它應付的變更工程價款之總額。所有經批準的變更的價款應由總承包方根據合同條件和分包協議書中涉及如何確定經批準變更項目的價格的相應條款來確定。惟有當總承包方同分包單位已將工程計價清單或點工單價表附于本分包合同中,則分包單位可采用該等單價代替本條款所闡述的其它方式來確定已批準變更項目的價值。分包單位申請工程進度付款證書在分包單位工程開工后三十天及每隔一個月(若有其他規定的,按其他規定執行),總承包方將呈交業主及估算師一份進度付款申請書詳細列明實際完成工程量及其價值。總承包方應在申請付款證書14天前通知分包單位,而分包單位則應在該14天內向總承包人提交反映截止申請當日的上述分包工程已施工部分總值的詳細資料,以便總承包方將其包含在該付款證書之申請內。總承包方亦應將分包單位有關其申請款項的任何說明包括或附錄于該申請內。業主收到估算師的付款證書,完成審核后通知分包單位提供完稅發票。業主在收到合格的完稅發票后按付款條款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分包單位支付付款證書記載之應付款項;若委托總承包方向分包方支付的,則不執行此約定。如分包單位對于業主未簽發證書或對于簽發的金額不滿意,而且在分包單位已向總承包方提供總承包方合理要求的保障和保證時,總承包方應容許分包單位用總承包方的名義,及如需要時聯同分包單位進入其所要求的訴訟程序來解決分包單位的申訴。如分包單位在前次進度付款證書發出后,但在依據總承包合同的結算書簽署前完成全部分包工程,分包單位可要求總承包方書面向業主方申請要求其發出反映已完工的本分包工程價值的證書,而總承包方應作出該等申請。引用本條款規定的該等證書應該和總承包合同明文規定的付款證書相一致。業主如在根據總承包合同與總承包方簽署結算書前擬在分包工程竣工時向分包單位作出最終付款,并依據總承包合同中涉及指定金額的有關規定向總承包方發出證書時,則分包單位需將按本分包合同文件進行項目工程量及造價計算的一切文件呈交給估算師,估算師在收到所有上述的文件,及收到分包單位遞交的業主方簽發的實際竣工證書后需在二十四個月內完成項目結算。但支付的前提是:惟只有在分包單位已就分包工程的所有潛在缺陷向總承包方提供令總承包方滿意的保障和保證后,以及總承包方可獲免除在總承包合同下對分包工程所有責任的情況下,方可支付該等款項。業主在分包單位保修金上的利益,無屬于受托于分包單位的信托性質(但無投資義務)。履約保函分包單位必須有一間銀行的擔保,以分包合同約定的金額及在保函的條件下向業主或總承包方承擔必須如約履行本合同;該銀行及保函的條件必須經業主或總承包方認可(此履約保函的樣本可參閱《履約保函(模板)》),而獲取保函的所需費用應由分包單位自付。分包單位必須在分包合同簽署后十四天內或業主/總承包方同意的期限內提交履約保函。分包單位應于提供正式保函前提交草稿交審核。審核無誤后方可開具正式保函。如分包單位未能提交該保函或所提交的保函不合指定格式時,業主或總承包方有權在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內暫扣該保函的面值后才支付工程款,待提供履約保函或工程竣工驗收后隨進度款形式一次性支付。預付款保函分包方須于按分包合同約定提供預付款保函。預付款保函之擔保金額、保函截止日期及預付款支付方式詳見《付款條款》。分包單位根據總承包合同所要求的權利與利益總承包方應該盡其在法律上所能做到的按分包單位要求及分包單位承擔費用的情況下為其根據總承包合同索取有關分包工程的權利或利益。總承包方和業主方有進入分包工程區域的權利在一切合理時間內,總承包方和業主方及經他們或其中任何一方正當授權的所有人士均應有權進出為分包工程準備或用于分包工程的任何工作區域,除非業主方書面證明分包單位有合理原因拒絕上述行動。分包工程的轉包未征得業主方、總承包方雙方書面同意前,分包單位不得將本分包合同轉讓或將分包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轉包。惟規定按計件制性質提供勞務在本分包合同而言不應視為轉包。提供分包工程的用水等施工、調試用水電費(包括工程施工區、產品加工區等)的繳納詳見分包合同文件相應約定。除非在總承包合同另有規定外,分包單位應自費在總承包方指定的工程現場區域內提供及建筑一切所需的車間,工棚及為其雇員和工人而設的其它建筑物。總承包方應同意為該等建造向分包單位提供一切合理的設施。分包單位使用總承包方的腳手架分包單位、其雇員、工人及其它一切有相同權利的人員,在進行分包工程(其它工程除外)時,有權使用任何屬于或由總承包方提供的尚未拆除的腳手架,若總承包方現有腳手架不能滿足分包單位施工要求時,分包單位需自行搭設腳手架。惟在此明文規定在使用上述該等腳手架過程中,總承包方或其分包單位會負責腳手架的安全,但分包單位必須在使用總承包方提供的腳手架過程中按總承包方的指示維護腳手架的安全性。總承包方對腳手架的性能,狀況或適用性不作任何保證或負任何責任。總承包方或分包單位不得誤用或干擾對方的財產總承包方、分包單位和其各自的雇員或代理人不得誤用或干擾屬于或由對方提供的施工機械、通道、腳手架、臨時設施、器材或其它財產,也不得觸犯或違反政府、地方行政當局及公共事業管理部門有關此等事項的任何法律、法規、條例或規定。惟規定不會因為本條款而損及或限制總承包方或分包單位各自行履行其法定義務或在本分包或總承包合同內規定的義務。分包單位的機械、設備等屬于或由分包單位、其雇員或代理人提供的施工機械、工具、設備或其它財產(合理堆放在現場擬用于本分包工程的材料與貨物除外)的風險應完全由分包單位負責,負責上述財產或其引致的損失或損害,并且應保障總承包方免于承擔任何相關的損失、索賠或訴訟。任何對該等損失或索賠的保險也應全由分包單位負責。總承包方/業主終止本分包合同若分包單位發生下列任何違約事件:無合理原因而在工程竣工前完全中斷分包工程施工,或沒有正常和勤奮地根據已經由業主/建筑師審批及核實之施工進度計劃表進行工程施工,或拒絕或持續忽略遵守業主/建筑師發出要求他拆除有缺陷的工作或運走不合格材料或貨物的書面通知,而該等拒絕或忽略對工程有實質影響,或沒有遵守本合同條件有關“分包工程的轉包”之規定;或如分包單位為其履行或不履行本合同之責任和義務而向業主或業主/建筑師或任何顧問人員的代表行賄則總承包方可向分包單位發出通知指明該項失職行為,同時如分包單位在收到該通知十四天內繼續該失職行為或在其后重復該失職行為(無論以前曾否重復),則總承包方在不損及任何其它權利或賠償情況下,可在該等持續或重復后的十天內用書面通知立即終止根據本合同雇用分包單位,惟此等通知應闡明終止合同的原因。如分包單位破產或與其債權人達成協議或安排或申請清盤或(除重組目的外)通過自愿清盤決議或對其公司或企業已正式委出一名破產管理人或經理人,或任何用作短期抵押或有關的財產已被短期抵押的任何債券持有人或其代表接收,則必須立即自動終止雇用分包單位,但如業主、總承包方和分包單位或按其情況為其信托人、清盤人、破產管理人、或經理人達成協議則可恢復和繼續上述的雇用。若分包單位已經按本23.1、23.2條款被終止合同關系,則分包單位視為已違反本分包合同,業主或總承包方只須支付至合同終止日任何已實際并正確完成的而尚未支付的工程費用,該等費用應根據本合同之“分包合同總價-變更的估計”有關規定計算,以及任何擬用于分包工程已送抵工程現場尚未安裝而其所有權根據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已屬業主的任何材料和貨物的費用。總承包方/業主還應有權索回,或從上述任何款項內扣除或抵銷因終止與分包單位的合同關系而令總承包方/業主所遭受的損害、支出和費用的價款。總承包合同的終止在任何情況下,只要總承包合同被終止(無論是由總承包方或由業主終止,或由于總承包方的任何過失或其它原因終止),則本分包合同也相應隨即被終止,而分包單位應有權獲下述費用:按本合同條款之“分包合同總價-變更的估計”有關規定計算的至合同終止日已竣工的分包合同價款。按本合同條款之“分包合同總價-變更的估計”有關規定計算的已進行施工但尚未完成的工程價款。任何擬用于分包工程已送抵現場尚未安裝而其所有權根據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已屬于業主的材料與貨物價款。已為分包工程妥為訂購而且分包單位已經支付或按法律必須支付之材料與貨物價款。業主支付該價款后,所有上述該等材料與貨物將屬業主所有。任何為從現場運走其臨時房屋、機械、設備、器材、貨物及材料所需的合理費用。指定供應單位本文下列條款是應用于工程量清單內就任何指定供應材料或貨物而已包含的任何指定金額項目,或是因業主/建筑師就由總承包方/分包單位施工安裝的材料而發出指令所實施暫定金額項目上。此等金額應包括包裝、運輸、交付費用。當業主/建筑師認為總承包方/分包單位因特別包裝或運輸需要而產生費用,則該等特別費用應被允許列作總承包方/分包單位實際支出金額的一部份。所有專家、商人、技術工人或其它由業主方指定的人士在法律上應為總承包方/分包單位雇用的供貨商,并在本合同條件內稱為“指定供應單位”。惟業主方不可任命(除非業主方及總承包方/分包單位另有協議外)任何不愿意接受和簽定帶有(除其它規定外)以下規定的銷售合同的人士作為供貨商:所供應的材料或貨物必須令業主方合理地滿意。指定供應單位應更換或以其它方法修復在指定期內發現所供應而有缺陷的材料或貨物。而且應負責由于該等缺陷而使總承包方/分包單位產生的任何合理費用,惟必須:如材料或貨物已被用或已安裝時,該等缺陷并非總承包方/分包單位可在未使用或安裝前的檢驗所能顯示出來。該等缺陷的成因完全是由于所供應的操作工藝或用料不良造成而非由于總承包方/分包單位不適當貯藏或由于總承包方/分包單位、業主或任何他們須負責的人士的任何誤用行動或疏忽所造成的。所供應的材料或貨物應在總承包方/分包單位合理指令的時間發送或完成交付。在本合同下總承包方/分包單位被終止雇用(任何原因)后,指定供應單位不應被迫發任何材料或貨物(除非是總承包方/分包單位已支付或按銷售合同規定款額支付的任何材料或貨物)。如總承包方/分包單位及指定供應單位所簽訂的銷售合同在任何情況下約束、限制或豁免指定供應單位對總承包方/分包單位就有關供應材料或貨物的責任,而業主明確地以書面批準該等約束、限制或豁免,則總承包方/分包單位對業主就該等有關材料或貨物的責任,亦應被約束,限制或豁免達相應程度,總承包方/分包單位不應被迫與指定供應單位簽訂合同,或將指定金額用于指定供應單位方面,直至業主以書面明確地批準該等約束、限制或豁免責任條款為止。所有經總承包方/分包單位支付給指定供應單位有關供應材料及貨物的一切款項,除銷售合同另有規定外,必須全數支付,同時應以本合同條件規定的業主方證書內屆期應付款項所包括該等材料及貨物總值或由銷售合同所訂的應付款項,在收到業主支付款后及時支付。若合同對指定供應款項支付方式有另外約定的,則本款不適用。在發出根據本合同條件之“分包單位申請工程進度付款證書”規定的任何證書前業主方可要求總承包方/分包單位提供合理的證據證明已完全支付一切在以前發出證書內就指定供應單位所供應的材料或貨物總值而指明應付的一切金額(扣減應保留金額),如總承包方/分包單位未遵守該等要求,除非他以書面向業主提出(本款僅適用于總承包方/分包單位向指定供應單位支付分包款項):扣留或拒絕支付該應付金額的合理原因,及合理證據證明他已將原因通知該指定供應單位,否則業主應就此發出證書,而業主可根據證書將該款額直接支付有關指定供應單位,并從應付或屆期應付予總承包方/分包單位的金額內扣除該款額。上述權利的存在或運用,或包含在本合同條件內的任何其它規定,無論如何不應使業主對任何指定供應單位負任何責任。惟業主保留權利,有權撤消上述條款內有關對指定供應單位付款之安排,并要求總承包方/分包單位與業主及指定供應單位簽訂三方協議,規定由指定供應單位提交付款申請予總承包方/分包單位,總承包方/分包單位給出審核意見后呈交業主方審批,業主將應付款項直接支付予指定供應單位而不經由總承包方/分包單位轉付,總承包方/分包單位不得有異議。訴訟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各方發生糾紛的應協商解決;本分包工程實施期間,竣工后或放棄后,或終止分包合同關系(無論是違約還是其它情況)后,如果總承包方與分包單位之間產生糾紛或分歧,這種因本分包合同或與此相關所產生的問題或爭議,無論是何種性質,任何一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涉及的糾紛或分歧。如果雙方無法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只能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以訴訟的方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決,并由其最后決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可適用法律,則人民法院應依照合同的條款及一般被接受的國際慣例而決定合同雙方的權利。惟規定除對證書是否不正當地被扣發或與總承包合同條款不符的爭議進行訴訟外,其它爭議在未獲得業主或總承包方書面同意和在任何情況下未得分包單位書面同意前,須至分包工程竣工或分包合同終止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同時,在根據本條進行的任何訴訟中,對于總承包方根據總承包合同必須視為最終并受其約束的業主方的任何決定,在總承包方和分包單位之間而言亦必須視為最終決定并受該等決定約束。(十)供應合同條件定義詳協議書。供應商的義務和責任供應商保證其所提供的貨物及服務應完全滿足本合同及業主的要求。供應商須按照合同文件的規定,在各方面都能滿足發包方的合理要求下,供應合同文件所說明的貨物到指定的交貨地點,提交貨物的安裝圖、安裝說明書及操作說明書。若合同文件說明要供應商承擔部份或全部的具體設計,則供應商須負責有關設計及提交設計圖紙。供應商在其負責的設計中如有缺陷或不足,無論在何種情況下應負全部責任。因為供應商應被視為一名合格的專業設計者。工程規范和圖紙應共同使用,盡管有些部件、構件、附件和配件未特殊指明,但要使供應合同保證履行并達到供應合同要求之必須的,或使系統正確進行滿足設計之必須的,均應在供應合同中提供。供應商應檢查所提供的一切資料,如發現該等資料間有任何不一致、遺漏和/或歧異時,應書面通知發包方指出不一致、遺漏和/或歧異。業主/建筑師的指令供應商須立刻執行業主及本合同條件明確地授權建筑師就本供應合同而發出的指令。若供應商未在合理時間內執行已發出的指令,而在收到發包方/建筑師催促執行的書面通知后7天之內仍未遵照執行時,則發包方/建筑師可雇用和支付其它人士執行指令所須的任何工作,對有關此等雇傭而產生的所有費用,發包方可視為債務向供應商索還或在根據本合同內應付或屆期應付與供應商的款項中扣除。對于業主/建筑師發出的指令所涉及的一切額外費用應由估算師根據合同文件內規定的方式計量和估價,供應商不得因估價未完成或變更費用未達成一致而拒絕或推遲執行指令要求。所有業主/建筑師的指令必須以書面發出。任何口述指令不應立即生效。供應商應在七天內向業主/建筑師書面確認,如在收到供應商確認書七天內業主/建筑師沒有書面表示確認或反對的,則該指令不得自行生效。惟規定:如業主/建筑師在發出口述指令七天內自行書面確認該指令,則供應商無須按前述確認,而該指令應在建筑師確認的日期起生效,及如供應商及業主/建筑師均未有按前述情況書面確認該口述指令,而供應商仍遵照執行該指令時,則一切后果由供應商負責。若事后得到業主/建筑師同意接受,業主/建筑師則應在發出最終證書前予以書面確認。該指令被視為從口述指令發出日期起即生效。法定責任和通知供應商須遵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出口地及轉口地的政府、對本供應合同有管轄權的管理機關或公用事業單位的法律、條例和通知,并呈交所需的通知、申請和支付有關的法定費用和稅項,惟按中國法例由分包單位負責的則除外。對此基本原則的修訂或補充,在供應合同協議條款內說明。若任何一方因對方未有繳交其應繳的法定費用及稅項或按法例規定而需代繳,責任方須補償付款方為此支付的所有費用。交付條款交貨時間供應商須遵從業主/分包單位/總承包方有關交貨時間及程序的合理要求,以使總承包工程能在預定的竣工日之前完成。若工程是分階段完成的,交貨時間亦須在適當時間分階段配合。供應商在接受本供應合同的委托后,須立刻與業主/分包單位及負責安裝相關單位協議貨物的具體交貨時間表。若在訂定本供應合同時已有關于時間的條件,則具體的時間表須符合該等既定的時間條件。必須的或合同文件要求的設計工作及訂貨所需的資料的準備須在接受本供應合同的委托后立刻進行。訂貨及送貨的時間及數量須配合安裝的進度,送貨時間不能太早或太遲。若供應商在訂貨所需的細節(包括設計、時間、數量等)未解決清楚前自行預先訂貨,則任何損失由供應商負責。供應商在發貨前須用電郵或書面函件通知業主合同號、貨名、數量或重量、裝船提單號或陸路運輸公司承運收據號、發票號、發票價值、船名或車輛班次、起運地點和日期及目的地點。裝船提單或收據、發票、裝箱單和質量證書須在貨到目的地點前傳遞到業主手中,以便提前辦好手續。若供應商未有給予適當的通知或文件,使業主未能安排好必需的手續,由此而引起的費用由供應商負責。若貨物在協議的送貨時間之前送來,而工地沒有貯存地方,供應商須自費及負責工地外的貯存及購買有關保險,并支付有關的運輸費,貯存費及保險費。交貨延誤的賠償若供應商未能在供應合同規定的時間或延長時間內交貨,或提交技術資料引起項目竣工之延遲,供應商須每天按合同金額的千分之五(千位取整)向業主承擔延誤違約金,供應合同金額為上限。供應商承諾能滿足工程的施工進度和要求,并且互相配合直至工程完滿竣工。如果沒有按時完成其中某個或部分里程碑工期要求,將被視為“階段性延誤”,同樣要按上述標準暫扣工期延誤賠償金,但如果總工期沒有延誤,工期延誤金可以返還。如果實際完成時間與上述“整個項目的工程進度里程碑”完工時間相差很大(階段性延誤超過三個月及以上),業主將有權索賠和終止合同,供應商將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責任,并且供應商已完工程量的10%作為違約金從結算款中扣除。若供應商發覺因自己的責任未能在協議的時間交貨或提交技術資料,而安裝進度可能受到影響,則應預先提出補救辦法,自費與業主/總承包方/分包單位協商解決,使安裝進度能追回損失的時間。若安裝進度確能部份或全部追回損失的時間,則業主可按追回的時間,減低供應商按上述標準所應負責的違約金。若貨物的供應延誤,使到工程的進度受到嚴重的阻延,業主/建筑師可要求供應商或其它人供應永久或臨時的代替物料。臨時的代替物料在原來的貨物送抵后以不防礙建筑物的使用的原則下按業主指定的時間拆除、更換。同時供應商須承擔合同協議條款所列明的拖期違約金,若嚴重影響到整個工程的完工,則須承擔業主因此受到的一切損失。若有關的延誤乃供應商的責任,則供應代替物料的費用全由供應商負責。有關的費用包括多付的購買價、損壞費、運輸費、臨時物料的安裝及拆除費、永久物料的安裝費、修補費及因更換物料所引致的費用。若供應商按本條款賠償則仍需再按上述標準賠償。如因供應商的過失或供應商雇工、代理或代表的過失而引致本項目的安裝工程延誤,或者貨物及其中的部分貨物提前運達工地現場,引致需要工地現場以外貯存費、重新處理費等,該等費用完全由供應商承擔。交貨期延長若交貨期或提交技術資料的時間明顯地延遲了,供應商須立刻以書面通知業主延遲的原因。若業主認為延遲乃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一般公認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而供應商在事故發生時立即電告業主,并在事故發生后15天內向業主提供災害發生地點之有關政府機關或商會所發給的證件證實災害存在,或業主提供的訂貨資料有嚴重矛盾或業主的設計變更,或按本合同條件對任何物料執行附加檢查或試驗,除非該等查驗顯示有關工作或物料不符本供應合同要求,則業主須盡快以書面對交貨期給予公平和合理的延長。惟供應商須時常作出最大努力去預防延遲,并須在業主滿意的情況下繼續執行本供應合同合理所需的一切工作。若業主認為供應商很可能或已經因非第5.3(1)條所述的其它理由,未能在協議的時間或按第5.3(1)條已延長了的時間之內履行本供應合同,業主可發出指令于供應商對貨物的其中任何部份優先供應。供應商須無償及對剩余工作無延誤地遵從指令。材料和技術須符合規格供應商供應的材料須: 制造貨物所用的材料和技術須符合合同文件所規定的種類及標準;符合經業主提供或審批合格的樣本、設計;符合有關要求/標準,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規范和圖紙上所規定的設計和功能要求與標準;在任何種情況下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它法定的有關要求和標準;具備商業質量,適合供貨之目的。樣本在訂購材料或展開制造前,供應商要免費提供樣本或說明書作審批之用。供應商須把審批合格的樣本或說明書存放在工地作為以后驗收貨物的標準。供應商須自費把任何不符合供應合同條件的物料遷離工地。業主對任何樣本之認可,并不會解除供應商按本供應合同須履行的責任。正式訂貨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供應商須根據業主提供的最新資料復核及確定貨物的數量才與其制造商正式訂貨。若確定所需的與供應合同金額按第14.2條解釋所包含的有差異,則有關的差異應當作是建筑師要求的設計變更處理,供應合同金額及付款額相應調整。供應商使用圖紙時,須優先使用圖紙上標明的尺寸而不是用比例尺去量度。在訂購物料及展開制造前,供應商須核實所有尺寸,及審核圖與圖/規范與規范及規范與圖紙之間有沒有不符,若發現有任何偏差,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業主/建筑師,由業主/建筑師給予指令。業主/建筑師不負責供應商未有充分地審核而引致的虛耗物料、工作或阻延。包裝及保護貨物在運輸途中須有適當之包裝及保護,適合長途運輸、防濕、防潮、防震、防銹、耐粗暴搬運、免受搬運、惡劣天氣及其它情況引起之損毀。貨物在未使用前,須保存在原有之包裝內或用其它覆蓋物保護。由于供應商采用不充份或不妥善的防護措施而造成的損壞,由供應商負責一切損失及費用。供應商應遵守一切有關的包裝及檢驗證書的程序,確保貨物能進入到貨口岸及工地現場指定地點。任何在運送途中受損的貨物,都會被拒絕接收和使用,供應商須自費替換受損之貨物。上述之拒絕,將不被接納為不能按期交貨的原因。交貨前檢驗在交貨以前,供應商須要求其制造廠商就貨物的質量、規格、性能、數量/重量作出準確和全面的檢驗,并提交具貨物與本供應合同規定相符的證明書和記載檢驗細節和結果的書面報告。若業主要求,供應商須安排業主/建筑師或獲其授權代表到制造貨物的廠房視察,業主的食、宿、旅費由業主自負。審批合同文件說明要業主/建筑師審批、認可的貨物品種,供應商皆須提交給建筑師審核批準和認可。建筑師的任何批準、不批準或修改建議皆不會減輕供應商按合同文件所承擔的責任。批準應以書面形式發出,否則無效。業主有權委托任何單位執行審批的工作,供應商不得提出異議。專利權和使用費原訂或新增的工程的價款應已包括涉及的任何專利物品、程序或發明的專利權使用費。供應商若觸犯或涉嫌觸犯任何物品、程序或發明的專利權,而使業主蒙受索償、訴訟、賠償、費用和支出,供應商須予以全數賠償。試驗供應商須執行合同文件所要求進行安裝完成后一切試驗,而有關的費用已包括在供應合同金額內。除本合同條件第8.1條已有規定的試驗外,業主/建筑師亦可發出指令,要求供應商對任何貨物(不論已安裝與否)進行附加試驗,而有關費用(包括事后修補費用)由業主承擔。惟若該檢查或試驗證明有關的貨物是不符合本供應合同的規定,則有關費用(包括事后修補費用及對其他工程引致的修改費)由供應商承擔。驗收貨物送抵規定的交貨地點后,供應商應聯同業主/建筑師或其授權代表/總承包方/分包單位派員立即進行開箱驗收,并對貨物加以保護。業主有權安排中國商品檢驗局參與驗收工作。供應商應給予合理的時間讓業主和/或其它有關方檢查運抵工地現場的貨物。在貨物符合供應合同的一切條款下業主和/或其它有關方才會接受和確認貨物。業主/建筑師的接受或確認并不能免除及/或減輕供應商在任何一切在設計上及技術上的責任。安裝單位完成安裝所有貨物后,供應商須協助、指導及監督安裝單位進行測試、調校、可正常運作及獲取有關政府部門的使用許可證,并由業主/建筑師根據總承包合同條款發出實際竣工證書方可作為貨物驗收合格。凡不符合合同文件規定及/或業主/建筑師要求的貨物,不論是否已送抵工地,供應商須在建筑師指定的時間內自費搬走被拒絕的貨物。貨物所有權已經進口的貨物,除非不再需要及已辦妥清關手續,否則供應商不能轉作其它工程用。已經由業主/建筑師接受/確認的貨物,供應商不能擅自取回。已經付款的貨物,根據供應合同已屬業主和/或其它有關方。質量保證供應商在投標時提議使用某一類型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時,不論該類型是在工程規范說明的或是供應商提議使用的,將被視為保證該材料、構配料、設備在所有正常使用環境下皆是滿意的。供應商并被視為保證其所供應的貨物是用優質材料和工藝制成、全新并完全符合合同文件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性能,并保證在正確安裝、正常使用和維修的情況下,貨物在供應合同所列的品質保證期內仍是良好的。在供應合同所列的“質量保證期”內,若發現貨物有任何缺陷,供應商在收到業主/建筑師發出的要求更換的指令后合理時間內,須進行更換。貨物已獲滿意地更換后,業主須發出“保修金保留期滿證書”以資證明。質量保證期由業主/建筑師書面正式通知供應商及/或分包單位,總承包工程竣工證書上所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計。若上述的缺陷,乃由于本供應合同的貨物或技術不符合本供應合同的規定,或是由于供應商的責任而造成的,貨物本身的拆除及更換的費用及由此而引起的其它拆除、搬位及修復的費用由供應商負責。若質量保證期內,業主/建筑師沒有指出有缺陷則代表供應商供應的貨物是滿意的,其品質保證責任已完成,但隱蔽性的、合理的檢查和試驗都不能發覺的缺陷則除外。上述的質量保證期乃就整體貨物而言,若合同文件對個別貨物規定有較長的品質保證期,則按第11.3條所發出的“保修金保留期滿證書”不影響該個別品質保證的責任。供應商須存有足夠給替換或緊急需要的零配件存貨。質量保證期滿后所需的零配件,供應商須以合理的市場價供應。在質量保證期內,若供應商不能在合理期限內保修其品質保證的義務,業主有權使用第三人的貨物部分或全部更換,支出的費用由供應商承擔,并應全數賠償給業主因此而引起的損失。供應商代表供應商須在供貨工期有一稱職的經供應商書面授權的代表負責供應合同所列的規定并在貨物交接地點處理一切問題。業主給予他的任何指令將視為有效地給了供應商。業主代表業主有權委派代表代替他執行本供應合同授予的工作和權力。有關委派須以書面通知供應商。計價基礎業主在招標時提供了貨物的圖紙及工程規范作為供應商計算合同金額的基礎而該等資料將被確認為本供應合同的有效部份。供應合同金額所包含的貨物的品質和數量乃以竣工圖紙所示及工程規范所描述的品質和數量為準。在工程單價表內的數量,不構成供應合同的一部份(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工程單價表內的單價將用作計算供貨進度付款、設計變更增減及結算的依據。合同文件要求的項目若在工程單價表內沒有顯示,則其費用當作已包在其它項目的單價內。若工程規范中的基本措施項目求及技術規范互相之間有矛盾,則以較嚴格/較高的規定為準。若供應商發現矛盾或錯誤時,須立刻以書面通知業主,由業主澄清,并按業主發出的指令執行。若經澄清后發覺正確所需的與供應合同金額按第14.2條解釋所包含的有差異,則有關的差異當作是業主要求的設計變更般處理,供應合同金額及付款額作出相應調整。合同金額合同金額包括按合同要求提供的全部貨物及服務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勞務、材料、樣板試制、樣品審批、生產制造、出廠檢測試驗、包裝、空運、運輸、保險、儲存、機械、超時工作、直接費、間接費、管理費、利潤、營業費、專利權使用費,辦理出口手續、提供出口國政府或有關方面簽發的證件、辦理清關等港口一切手續、清關稅費、關稅及稅金等費用(如有)、商檢(如有)、卸貨及使貨物準時、滿意地運抵交貨地點及其他所有因履行合同文件的要求所需的費用及按時滿意地按業主要求完成整個合同的所有費用。供應商須遵守政府的任何法律或法規,承擔任何按此等法令、法規需要供應商繳付的稅款、費用及收費;同時,供應商應取得在工程現場供貨的有關商業登記及審批,并負責支付因此而引起的費用。除根據本合同條件明確規定外,合同金額不得以任何方法調整,亦不會因設備費、材料費、燃料或電力價格、運費、裝卸費、儲存費、保險費、工資或津貼、匯率波動、進口關稅(如是進口材料)等變動而調整。若無其他約定,合同金額應包括稅金,若國家增值稅稅率發生變化,合同金額將隨之調整。變更設計變更業主/建筑師有權發出指令要求作出設計變更。除得業主/建筑師指令外,供應商不能擅自作出設計變更,惟在特殊的為了業主利益情況下,業主/建筑師有權以書面追認供應商擅自作出的設計變更。任何業主/建筑師要求或追認的設計變更皆不會使本供應合同失效。本供應合同內“設計變更”一詞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件所繪畫或說明的貨物在設計、品質和數量上的改變;數量的增、減或更換;貨物的物料類別、標準的改變。若因建筑師的要求而增加或減少貨物的數量,而增加或減少是在同類貨物最后一批制造前確定,則增減費用按將按下列規定確定變更金額:合同中已有適用的單價,按合同已有的單價計算變更金額;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情況的單價,該單價可以作為基礎確定變更單價;若清單內上述價格或類似價格偏高于合理市場價,業主有權根據合理市場價進行估價,供應商無權有異議。如沒有上述情況,則應由測量師以市場公平價格原則審定。保險運輸險、存倉保險供應商須負責購買保險以保障貨物在運送途中直至運抵工地或業主指定的中轉場地的一切意外。運抵后的保險由業主/總承包方/分包單位負責,惟當意外發生,供應商需支付保險免賠額。雇員賠償保險供應商須對其雇員的意外或傷亡負全責。業主對任何雇員的意外或傷亡,不論該人是受雇于供應商或其再分包的單位,皆不負任何法律上的賠償責任,供應商須保障業主免負任何有關的索償、要求、訴訟、成本、費用和支出。供應商須為從事與本供應合同有關的工作的所有雇員購買及維持所需的保險。同時須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假若有任何從事與本供應合同有關的工作的雇員或其他人仕受到損傷,不論有沒有索償,供應商須馬上以書面將該損傷事情通知業主。所有相關賠償責任均由供應商承擔。履約保函(若某材料設備供應商為總承包方或分包方的,不需另外提供)供應商須被視為已對工程之貨物品質及工藝完全符合工程規范和圖紙的要求作出了保證。假如由于供應商未能符合工程規范或圖紙要求,他必須負責免費修補任何可能在質量保證期內出現的任何缺陷、并令業主/建筑師完全滿意。供應商須負責在任何證書發出前或后與工程有關的詐騙、不誠實或欺詐、隱瞞的后果。供應商須在簽訂采購合同后14天內或業主要求/同意的其他期限內,通過一家經業主批準的銀行完全按照《履約保函(模板)》的格式購買合同要求的履約保證書(為供應合同金額的百分之十),并將此保證書之有效期維持到業主根據總承包合同規定的實際竣工日后十二個月止,具體以《付款條款》約定為準,此項費用應包含在合同金額內。預付款保函(若某材料設備供應商為總承包方或分包方的,不需另外提供)供應商須于工程合同簽署后14個日歷天內或業主要求/同意的其他期限內提交由業主認可的銀行出具不可撤消的預付款保函(此預付款保函的模板參閱《預付款保函(模板)》),向業主保證供應商會正確地按合同的規定償還預付款。預付款保函之擔保金額、保函截止日期及預付款支付方式具體以《付款條款》為準。付款具體以《付款條款》為準。按付款條款約定,供應商須事先提交有關的付款申請及發送業主指定供貨現場并經業主或其授權代表簽字的材料、收貨清單以及裝運材料的發票提供給業主參考,而業主須在核對后,發出中期付款證書給供應商注明業主應付給供應商的金額。當供應商向業主出示任何該等證書及提供相等值的合格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業主應約定的時間支付給供應商。該付款僅對已完成的供貨的核實,純粹作為付款用。不能視為貨物已驗收合格的依據。結算在完成供貨前或完成供貨后合理時間內,供應商須將詳細的結算及決算所需的所有資料呈交業主,經估算師作出合理評估后再由業主發出結算書。業方要求時,供應商須提交任何物料或供應費用的發票等。供應商須自費負責計算設計變更及決算的開支。在實際竣工日期按供應合同條件第9條完成后或收到第21.1條要求的資料后(以較后的時間為準)24個月內,雙方須簽訂結算書確認供應合同的結算額,并按結算額清付款項,決結一經簽訂便作實,除非有舞弊、欺詐及蓄意隱瞞的事宜。轉讓未征得業主書面同意前,供應商不得將本合同轉讓或將合同內容的全部或任何部份轉包。否則供應商的轉讓行為將視作無效和違約,對業主造成損害的須承擔賠償責任。終止雇用若供應商犯有如下的違約事項:供應商無理停止供應尚欠的貨物;或供應商未能在協議的時間或業主要求的時間之內交貨或提交技術資料;或拒絕或持續忽略遵守建筑師發出要求移走及更換不合規格貨物之書面指令,而使分包工程受到實質之影響;或未能遵守本合同條件有關“轉讓”之規定;則業主可書面通知供應商其違約事項,若供應商于收到該通知書14天后仍繼續其違約事項,或在日后任何時間重復該違約事項(不論前曾重復與否),業主可于供應商繼續違約或重復違約后10天內書面通知供應商終止其雇用。業主行使終止雇用的權利并不影響他擁有的其它的權利或補償。若供應商破產、或與其債權人作安排、或收到清算命令、或通過自動清盤決議(為重組而清算則除外)、或委派了接管人或管理人、或浮動抵押物業已由接受抵押人或其代表接管,則供應商按本供應合同的雇用將自動停止,惟若業主與供應商或其破產托管人、清盤人、接管人或管理人達成協議則供應商的雇用可以恢復及繼續。若供應商的雇用如前述終止了,在合同未被恢復和繼續履行期間,業主和供應商的個別權利和義務如下:業主可雇用及支付其它有關方去執行和完成本供應合同。除非終止雇用的原因是供應商破產或收到清盤決議或通過自動清算決定(為重組而清算則除外),若業主在終止雇用后14天內作出要求,供應商須將任何為本供應合同供應物料之利益免費轉讓給業主,但有關供應商或再分包單位有權對業主的任何再轉讓提出的合理的反對。在任何情況下,為本供應合同而送到的貨物或執行了的工作的費用,只要供應商未予支付,業主便可以支付給供應商或再分包單位。供應商須依下列的方式補償業主因終止雇用供應商所招致的任何直接損失和/或破壞。在第23.3條(a)項所述的供貨數量完成及有關費用確定前,業主不必再付任何貨物數量款項給供應商,但在該供貨數量完成及其賬目在合理時間內結算完畢后,業主只須支付至供應合同終止日任何已實際供應完成的而尚未支付的供貨款項和他因終止雇用所蒙受的直接損失和/或破壞的金額,若該等金額加上終止雇用前支付給供應商的金額超過假若本供應合同正常完成時應支付的款項時,兩者差額將成為供應商須清還給業主的債務,如若前述的金額總數是少過前述的款項時,兩者差額將成為業主須清還給供應商的債務。若交貨期因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延遲超過業主接受的期限,業主有權終止合同,具體安排由雙方協議。訴訟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各方發生糾紛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各方應且只能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以訴訟的方式解決。本工程實施期間,竣工后或放棄后,或終止供應合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田間設施提升施工方案(3篇)
- 短信營銷方案及技巧(3篇)
- 質量應急預案概念解釋(3篇)
- 酸儲罐泄漏應急預案(3篇)
- 銀行反向引流營銷方案(3篇)
- 防爆柜應急預案方案(3篇)
- 靜態爆破施工方案組合(3篇)
- 高壓管路封堵施工方案(3篇)
- 手足徐動康復
- 鼻胃管與鼻腸管的護理
- 2025版醫療行業財務外包服務合同提高醫院運營效益
- (高清版)DBJ∕T 13-318-2025 《建筑施工盤扣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標準》
- rma銷貨退回管理辦法
- (高清版)DG∕TJ 08-2166-2015 城市地下綜合體設計規范
- JJF1033-2023計量標準考核規范
- 自噬流的誘導與檢測綜合性實驗的設計與實踐
- 長期處方管理規范-學習課件
- DL∕T 5187.3-2012 火力發電廠運煤設計技術規程 第3部分:運煤自動化
- CJ/T 124-2016 給水用鋼骨架聚乙烯塑料復合管件
- JBT 2603-2024 電動懸掛起重機(正式版)
- 低溫等離子體和脈沖電場滅菌技術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