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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企業易制毒化學品管理2O21年3月26日易制毒化學品毒品精麻藥品合法制造非法制造流入非法渠道XX前言培訓提綱一、易制毒化學品常識和相關法律法規介紹二、企業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職責和要求一、易制毒化學品常識和相關法律法規介紹1、易制毒化學品的定義:國家規定管制的,可用于非法制造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毒品)的化學原料及配劑。2、易制毒化學品管制品種共27種易制毒化學品,分成三類
2005年11月1日施行的《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對23種易制毒化學品分三類進行管制;
從2008年8月1日起國家將羥亞胺及其鹽類(如鹽酸羥亞胺等)為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進行管制;
2012年9月15日起國家將鄰氯苯基環戊酮(鄰酮)列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進行管制。
2014年5月12日起,國家將1-苯基-2-溴-1-丙酮(溴代苯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α-氰基苯丙酮)列為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進行管制易制毒化學品管制品種第一類11-苯基-2-丙酮2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胡椒醛4黃樟素5黃樟油6異黃樟素7N-乙酰鄰氨基苯甲酸8鄰氨基苯甲酸9麥角酸*10麥角胺*11麥角新堿*12麻黃素類物質*麻黃素、偽麻黃素、消旋麻黃素、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素、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13羥亞胺及其鹽(如鹽酸羥亞胺等)2008年8月1日起列入管制14鄰氯苯基環戊酮(鄰酮)2012年9月15日起列入管制151-苯基-2-溴-1-丙酮2014年5月12日起列入管制163-氧-2-苯基丁腈2014年5月12日起列入管制易制毒化學品管制品種第二類17苯乙酸18醋酸酐﹡危險化學品19三氯甲烷﹡危險化學品20乙醚﹡危險化學品21哌啶﹡危險化學品第三類22甲苯﹡危險化學品23丙酮﹡危險化學品24甲基乙基酮﹡危險化學品25高錳酸鉀﹡危險化學品26硫酸﹡危險化學品27鹽酸﹡危險化學品
4、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05.11.1起施行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
《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
《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
《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
《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暫行管理規定》
《江蘇省禁毒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0條(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刑法修正案(9)》)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罪的量刑標準: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重”:
(一)麻黃堿(麻黃素)、偽麻黃堿(偽麻黃素)、消旋麻黃堿(消旋麻黃素)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
(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羥亞胺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
(三)3-氧-2-苯基丁腈、鄰氯苯基環戊酮、去甲麻黃堿(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堿(甲基麻黃素)四千克以上不滿二十千克;
(四)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
(五)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堿、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
(六)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千克;
(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五百千克;
(八)其他制毒物品數量相當的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罪的量刑標準: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標準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重”:
(一)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二年內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一次組織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個地點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
(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六)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罪的量刑標準:
第八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制毒物品數量在本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以上,不滿最高數量標準五倍的;
(二)達到本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制毒物品數量在本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二、企業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職責和要求Ⅰ、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企業資質
及管理職責管理職責一憑證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生產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生產之日起30日內,將生產的品種、數量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營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營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辦理生產、經營證明程序辦證機關種類辦證期限時間要求第一類生產省藥監(藥)省安監(非)生產許可證60天生產前第一類經營省安監經營許可證30天經營前第二類、第三類生產市安監生產備案證明當日30天內備案第二類經營市安監經營備案證明當日30天內備案第三類經營縣、區安監經營備案證明當日30天內備案違法責任《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許可證,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用于非法生產易制毒化學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貨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20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管理職責二憑證銷售易制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易制毒化學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購買方等情況。經營單位銷售易制毒化學品時,還應當留存購買許可證或者購買備案證明以及購買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的復印件。銷售臺賬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二年備查。違法責任《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違反規定銷售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銷售單位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并對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二)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職責三建立銷售臺帳《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易制毒化學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購買方等情況。經營單位銷售易制毒化學品時,還應當留存購買許可證或者購買備案證明以及購買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的復印件。銷售臺賬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二年備查。
違法責任《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規定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三)銷售、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備案銷售情況的;管理職責四按時備案易制毒化學品銷售情況《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經營單位應當將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于銷售之日起五日內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將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于三十日內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的銷售情況應當包括銷售單位、地址,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種類、數量等,并同時提交留存的購買方的證明材料復印件。違法責任《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規定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三)銷售、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備案銷售情況的;Ⅱ、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手續
及管理職責管理職責五憑證購買易制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購買前將所需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辦理購買證明所需材料:(1)購買申請表;(2)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3)合法使用需要證明;(4)購銷合同復印件;(5)銷售單位的營業執照和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證明復印件;(6)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全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信息系統機關種類期限時間要求有效期第一類省級藥監(藥品類)省級公安機關(非藥品類)購買許可證10天購買前一次使用,有效期一個月第二類第三類縣級公安機關購買備案證明當天購買前一次有效,有效期一月,一年內無違規,可以6個月內多次使用
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證明辦理程序違法責任《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規定購買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沒收非法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對購買方處非法購買易制毒化學品貨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二十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二)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職責六不得超范圍購買易制毒化學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二)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違法責任《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規定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二)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職責七建立使用臺帳《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使用臺賬,如實記錄購進易制毒化學品的種類、數量、使用情況和庫存等,并保存二年備查。
違法責任《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規定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三)銷售、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備案銷售情況的;Ⅲ、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手續
及運輸管理規范管理職責八憑證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直轄市為跨市界)或者在國務院公安部門確定的禁毒形勢嚴峻的重點地區跨縣級行政區域運輸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運出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運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經審批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后,方可運輸。運輸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運輸前向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公安機關應當于收到備案材料的當日發給備案證明?!兑字贫净瘜W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時,運輸車輛應當在明顯部位張貼易制毒化學品標識;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應當由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應當憑證運輸的,運輸人員應當自啟運起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承運單位應當派人押運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時,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貨物運輸的規定。
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證明辦理程序辦證機關種類辦證期限時間要求有效期第一類運出地市級公安機關運輸許可證10天運輸前一次使用,有效期一個月第二類運出地縣級公安機關運輸許可證3天運輸前3個月多次有效,6個月內良好的,發給12個月有效第三類運出地縣級公安機關運輸備案證明當天運輸前3個月多次有效,6個月內良好的,發給12個月有效2、辦理運輸證明所需材料:(1)運輸申請表;(2)申請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3)購買備案證明;(4)購銷合同復印件;(5)運輸公司營業執照和危險貨物道路(水路)運輸許可證;(6)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違法責任《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貨主違反規定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沒收非法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或者非法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運輸易制毒化學品貨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貨值的二十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二)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職責九承運人規范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接受貨主委托運輸的,承運人應當查驗貨主提供的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并查驗所運貨物與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易制毒化學品品種等情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運。運輸易制毒化學品,運輸人員應當自啟運起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公安機關應當在易制毒化學品的運輸過程中進行檢查。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貨物運輸的規定。違法責任《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承運人違反規定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停運整改,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與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品種、數量、運入地、貨主及收貨人、承運人等情況不符的;(二)運輸許可證種類不當的;(三)運輸人員未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個人攜帶易制毒化學品不符合品種、數量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沒收易制毒化學品,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Ⅳ、易制毒化學品倉儲管理規范管理責任十落實倉庫安防措施《江蘇省禁毒條例》第二十條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或者進口、出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以及相關復方制劑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單位內部管理制度,防止發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以及相關復方制劑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存儲庫房,應當設置視頻監控設施和與公安機關聯網的報警裝置。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11年12月1日施行
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
第二十五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Ⅴ、購買、銷售和使用易制毒
化學品單位內部管理制度
1、出入庫登記2、崗位責任分工3、從業人員培訓管理職責十一建立內部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五條第四款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內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購買、銷售和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易制毒化學品的出入庫登記、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崗位責任分工以及企業從業人員的易制毒化學品知識培訓等方面建立單位內部管理制度。違法責任《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一)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Ⅵ、易制毒化學品進口出口許可證
管理職責十二憑證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進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取得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進口、出口活動:(一)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合格證書)復印件;(二)營業執照副本;(三)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四)進口或者出口合同(協議)副本;(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申請易制毒化學品出口許可的,還應當提交進口方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證明或者進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證文件。違法責任《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海關沒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依照海關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Ⅶ、生產、經營、使用易制毒化學品
單位年度報告管理職責十三
按時提交年度報告《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許可或者備案的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本單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情況;有條件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可以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計算機聯網,及時通報有關經營情況。違法責任《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
違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規定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六)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報告易制毒化學品年度經銷和庫存情況的。Ⅷ、生產、經營、使用易制毒化學品
單位日常管理規范管理職責十四提交材料真實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違法責任《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處一萬元罰款,并撤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使用以偽造的申請材料騙取的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分別按照第三十條第一項(無證購買)和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無證運輸)的規定處罰。對無證購買、無證運輸和騙取購買證明的加重處罰:《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對具有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年內,公安機關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學品購買或者運輸許可申請。管理職責十五不得轉借購買和運輸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九條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違法責任《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規定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一)將易制毒化學品購買或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管理職責十六及時上報涉易制毒化學品案件《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發案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并同時報告當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或者衛生主管部門。接到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立案查處,并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級上報并配合公安機關的查處。違法責任《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規定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四)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后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管理職責十七不得使用現金和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禁止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但是,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除外。
違法責任《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規定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五)除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以及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外,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的;
管理職責十八
自覺接受公安機關監督檢查《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價格以及進口、出口的監督檢查;對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絕或者隱匿。
違法責任《易制毒化學品購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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