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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93.010CCSP0144代替DB44/T1661—2015TechnicalregulationsforconstructionprojectswithinthescopeofmanagementforIDB44/T1661—2021前言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總則 35一般要求 45.1選線、選址 45.2設計 45.3施工 45.4防治與補救措施 55.5資質和管理 56跨河建設項目 56.1適用范圍 56.2選址 56.3軸線 56.4跨越方式與梁底高程 56.5橋墩與橋跨布置 66.6承臺布置 66.7控制參數 67穿河建設項目 67.1適用范圍 67.2選址 77.3埋深 77.4警示標志 77.5施工 78穿堤建設項目 78.1適用范圍 78.2選址 78.3設計要求 89臨河建設項目 89.1適用范圍 89.2選址 89.3與堤防交叉連接要求 89.4碼頭布置 99.5取(排)水設施 99.6景觀及碧道工程 DB44/T1661—2021附錄A(資料性)沖刷計算 11A.1一般沖刷計算 A.2局部沖刷計算 A.3一般沖刷后墩前行進流速計算 15附錄B(資料性)最大壅水高度計算 17 B.2公式2 參考文獻 DB44/T1661—2021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44/T1661—2015《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技術規程》,與DB44/T1661—2015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a)刪除了“水利工程”相關內容,修改為“水工程”相關內容(見3.1);b)增加了“河道”的定義(見3.2);c)刪除了“主要河道”的定義,在1范圍中注明(見2015版3.2);d)刪除了“主要河口”的定義(見2015版3.3);e)修改了“河道管理范圍”的定義(見3.5);f)刪除了“主要河口管理范圍”的定義(見2015版3.6);g)調整了“險工險段”的定義(見3.7,2015版3.8);h)刪除了“水文監測環境”的定義(見2015版3.9);i)調整了“跨河建設項目”的定義(見3.8,2015版3.10);j)調整了“穿河建設項目”的定義(見3.9,2015版3.11);k)調整了“穿堤建設項目”的定義(見3.10,2015版3.12);l)調整了“臨河建設項目”的定義(見3.11,2015版3.13);m)調整了“明挖埋管”的定義(見3.12,2015版3.14);n)調整了“定向鉆穿越”的定義(見3.13,2015版3.15);o)刪除了“盾構穿越”的定義(見2015版3.16);p)刪除了“水功能保護區”的定義(見2015版3.18);q)調整了“防治與補救措施”的定義(見3.15,2015版3.19);r)刪除了“河道管理范圍占用面積”的定義(見2015版3.22);s)修改了“河寬”的定義(見3.18,2015版3.23);t)修改了“阻水比”的定義(見3.19,2015版3.24);u)修改了“壅水高度”的定義(見3.20,2015版3.25);v)刪除了“等效替代工程”的定義(見2015版3.26);w)增加了“岸線”的定義(見3.21);x)增加了“堤防建基面”的定義(見3.22);y)增加了“主槽”的定義(見3.23);z)增加了“邊灘”的定義(見3.24);aa)修改了建設項目的總則,增加了建設項目還應符合交通、環保等部門對河道內建設項目的有關規定的要求(見4.3);ab)修改了建設項目“選線、選址”的一般要求,增加了與岸線功能區劃符合性的相關要求(見5.1);ac)增加了建設項目設計宜采用的坐標系統及設計方案應包含的相關主要內容(見5.2ad)修改了“施工”的有關要求(見5.3);ae)增加了平交橋的梁底凈空的約束條件(見6.4.2);af)增加了跨河橋墩距離堤防迎、背水坡距離的約束條件(見6.5.2);DB44/T1661—2021ag)刪除了對舊橋的規定(見6.5.5);ah)增加了邊灘承臺頂高及出露承臺的約束條件(見6.6.1和6.6.2);ai)增加了需疊加計算壅水的橋梁距離(見6.7.1)及橋梁組群的綜合阻水比的約束條件(見6.7.3aj)更改了穿河建設項目的適用范圍(見7.1);ak)增加了定向鉆穿越管段在河道內管頂最小埋深要求(見7.3.2al)增加了盾構法、頂管法隧道上覆土層最小厚度要求(見7.3.3am)更改了穿堤建設項目的適用范圍(見8.1);an)調整了穿堤建設項目與土堤接合部的相關要求(見8.3.4ao)增加了穿堤各類建設項目的底部高程要求(見8.3.6);ap)刪除了穿堤建設項目施工要求(見2015版8.4);aq)修改了臨河建設項目“適用范圍”表述(見9.1ar)增加了“管道、纜線、隧道等工程及其固定附屬建筑物不宜順河堤方向敷設于堤防護堤地范圍內。”(見9.2.3);as)增加了臨河建設項目“不應降低堤頂高程”的要求(見9.3.2at)修改了碼頭“陸域布置”的相關要求(見9.4.3);au)增加了臨河建設項目“控制參數”(見9.4.5);av)增加了“取(排)水設施”相關要求(見9.5);aw)增加了“景觀及碧道工程”相關要求(見9.6ax)刪除了“其他建設項目”對象(見2015版10)。本文件由廣東省水利廳提出并組織實施。本文件由廣東省水利標準化技術委員會(GD/TC139)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廣東省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廣東省水利水電技術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黃本勝,魏俊彪,楊飛,徐林春,涂金良,劉世忠,潘運方,黃東,葉合欣,李虎成,劉畫眉,張偉東,李海彬,劉海洋,何書琴,劉樹鋒,林美蘭,張新和,李鐵,鄭國棟,張庭榮,顧立忠,張政,黃武平,蔡素芳,宮鵬杰,鄭泳,徐小飛,李倫,梁汝豪。本文件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DB44/T1661—2015。1DB44/T1661—2021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技術規程本文件規定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技術要求。本文件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主要河道(東江、西江、北江、韓江、鑒江的干流和珠江三角洲、韓江三角洲主干河道以及珠江、韓江和鑒江河口)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船塢、道路、交通(涵)閘、渡口、隧道、管道、纜線、涵管、取水、排水(污)設施等建筑物和構筑物,臨河公園、景觀和其他公共設施,以及生態工程、航道整治、河道治理、路堤結合工程等。其他河道的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可參照本文件執行。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50201防洪標準GB50286堤防工程設計規范JTGC30公路工程水文勘測設計規范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水工程waterconservancyproject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開發、利用、控制、調配和保護水資源的各類工程。3.2河道rivercourses水流的通道。3.3沿河、渠、湖、海岸或行洪區、分洪區、圍墾區的邊緣修筑的擋水建筑物。3.4護堤地levee-protectionarea為保護堤防工程,在堤防兩側劃定作為堤防保護地的一定區域。3.5河道管理范圍thescopeofmanagementforrivercourses為維護河道生態健康、行洪暢通、河勢穩定而劃定的河道管理區域。2DB44/T1661—20213.6重要河段criticalreach重點防洪工程所在河段或具有重要防洪任務的河段。3.7險工險段dangeroussectionofthelevee河道堤防上存在著不利于堤防防洪安全的隱患所在的工程和堤段。3.8跨河建設項目constructioncrosstheriver主體功能設施從河道水面上方跨越而過的具有固定結構的建設項目。3.9穿河建設項目constructionthroughtheriver主體功能設施從河床下方穿越的具有固定結構的建設項目。3.10穿堤建設項目constructionthroughthelevee主體功能設施從堤身或堤基穿越的具有固定結構的建設項目。3.11臨河建設項目constructionnearbytheriver河道兩岸修筑的具有固定結構的建設項目。3.12明挖埋管open-cutandburiedpipe采用明挖的方式開挖管溝,敷設管段,再恢復原地貌的施工方法。3.13定向鉆穿越directionaldrillingcrossing采用定向鉆機將管道從河床和堤基下穿過的非開挖管道安裝施工方法。3.14頂管穿越crossingbypushingpipethroughtunnel采用頂進設備將管道按設計的坡度頂入土中后,再將前方開挖面的土方運走,使管壁與外側土腔邊界基本吻合的敷設管道的施工方法。3.15防治與補救措施preventionandremedialmeasures為消除和減少建設項目對河勢穩定、河道行洪納潮暢通、水工程安全、水文設施和監測環境等的不利影響,建設單位采取的各種措施。3.16設計洪水designflood符合建設項目所在河段規劃防洪(潮)標準要求,以洪峰流量、洪水總量和洪水過程線等特征表示的洪水。3DB44/T1661—20213.17設計洪水位designfloodlevel對于感潮區,設計洪水位指設計頻率洪水(或暴潮)對應的洪(潮)水位;對于非感潮區,設計洪水位指設計頻率洪水對應的洪水水位。3.18河寬riverwidth兩岸有堤防的河道,其寬度為兩岸堤防臨水側堤頂線間的距離;兩岸或某一岸無堤防的河道,其寬度為河道兩岸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淹沒邊界間的距離,簡稱河寬。3.19阻水比areawater-blockingratio設計洪水位下,建設項目阻水建(構)筑物在工程斷面垂直于主流方向上的投影面積與工程建設前同一過水斷面過流面積的比率。3.20壅水高度backwaterheight因建設項目阻水建(構)筑物縮小行洪過流面積而引起河道水面抬高的高度。3.21岸線shoreline河流、湖泊、水庫或海洋等水體周邊一定范圍內水陸相交的帶狀區域。3.22堤防建基面foundationbottomoflevee堤防工程建設時的施工開挖基底面。3.23主槽mainchannel洪水期洪水主流所通過的、水深較大的河床部分,是行洪的主體。3.24邊灘marginalshoal河床中與岸相連的,枯水位出露而中、高水位淹沒的淺灘區域。4總則4.1建設項目應滿足如下要求:——符合防洪規劃、岸線規劃等水利行業相關規劃;——設計防洪(潮)標準符合GB50201及相關行業標準的規定;——不妨礙建設項目近區和周邊范圍的防汛搶險;——對河道行洪納潮、河勢穩定、水質及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及其設施安全的影響在合理范——不影響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確有影響的,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與第三人簽訂有關協調意見書。4.2建設單位應編制洪水影響評價(或防洪評價)報告,必要時應開展相關專項論證。4.3建設項目除滿足本文件要求外,還應符合交通、環保等部門對河道內建設項目的有關規定。4DB44/T1661—20215一般要求5.1選線、選址5.1.1建設項目(防洪、河勢控制、水資源綜合利用及改善生態相關的除外)不應布置在岸線保護區。5.1.2建設項目(國家與省級重點基礎設施及生態建設項目除外)不應布置在岸線保留區。5.1.3建設項目(飲用水取水口等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工程除外)不應布置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不應布置在二級保護區內。5.1.4建設項目不應布置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內。5.1.5建設項目不宜布置在現有和規劃水工程及其設施管理范圍內;確需占用管理范圍內用地的,應經專題論證,制訂保護原有水工程安全的可靠措施。建設項目需占用水工程管理用地時,不應破壞或損毀水工程的管理設施,不應占用或挪用原有的防汛備用物料,不應中斷防汛搶險道路。5.1.6建設項目不宜布置在河道狹口及險工險段處。5.1.7建設項目(航道整治、河道治理除外)不宜布置在河道匯流或分汊處,確需布置的,應進行專項論證。5.2設計5.2.1建設項目設計應采用可靠的水文氣象、河道地形地質、現有工程狀況以及水利規劃等基礎資料。5.2.2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應在綜合比選的基礎上,遵循對河道防洪影響較小的原則,優選方案。5.2.3建設項目需向河道排水的,設計方案應滿足所在河段水質管理目標的要求,并避免沖刷堤防和護岸,不影響堤防安全。5.2.4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應明確與河道堤防的連接方式、與其它水工程的交叉或連接方式、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土地及建筑設施情況等。5.2.5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坐標系統應采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CGCS2000)。5.2.6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宜統一采用1985國家高程基準系統。5.3施工5.3.1建設項目施工方案應包括施工布置、施工交通組織、主要施工方法、施工工藝、施工臨時建筑物設計、施工進度計劃、河道安全及環境保護措施等。5.3.2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防洪安全措施及設施等相關內容。5.3.3建設項目應合理安排工期,涉及影響防洪安全的工程宜安排在非汛期施工,如需跨汛期施工的,應編制度汛方案。5.3.4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宜根據需要組織編制安全監測設計方案,設置必要的監測設施加強對河道、堤防、周邊工程和建設項目的安全監測,編制防洪應急預案。5.3.5建設項目施工不應損毀堤防和其他水工程及其設施;涉及改變堤身(護岸)結構形式或者破堤施工的,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水利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詳細的設計、施工方案;應在圍堰工程完工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破堤施工,施工期修筑圍堰工程的防洪標準不應低于現有堤防防洪標準。應按照GB50286有關要求進行復堤,復堤(岸)段應按相應規劃標準進行達標加固建設,并與上、下游堤(岸)段平順銜接。5.3.6施工期不應在堤防和護堤地堆放施工物料、布置大型施工機械設備。5.3.7施工期不應向河道管理范圍內傾倒和排放生產、生活廢棄物,不應直接和間接向河道排放未經處理達標的生產和生活廢污水。5DB44/T1661—20215.3.8施工期應進行水工程安全監測,并采取必要的防洪安全防護措施。5.3.9施工期臨時建筑物宜少占用河道行洪過流面積。5.3.10施工期不宜使用堤頂作施工運輸道路;確需使用的,應符合堤防穩定要求。5.3.11施工期不宜阻斷防汛搶險道路;確需短期阻斷時,應設置滿足防汛搶險需要的臨時道路。破堤施工時,應預留與上、下游防汛搶險道路銜接的臨時防汛搶險道路。5.3.12工程完建時,應清除施工遺留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臨時設施、施工棄渣、余泥和生活垃圾等,并恢復原貌。5.4防治與補救措施5.4.1建設項目施工和運行對防洪安全造成明顯影響的,應調整或優化建設項目的總體布置、建設規模、結構型式與尺寸、施工組織設計等,并制定必要的防治與補救措施,保證防洪安全。5.4.2建設項目可能導致水工程及其設施遭到損壞、正常運行受到影響或需遷移的,應編制恢復原有水工程及其設施功能的修復或遷移設計方案。5.4.3建設項目影響水文監測或導致水文測站需遷移的,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5.4.4建設項目對堤防、護岸工程安全造成不利影響的,應提出補救措施,并進行堤岸防護專題設計。具體防護措施和范圍應根據洪水影響評價(防洪評價)成果、河道及堤防的重要程度、河道地形地質條件和水流特性等綜合確定。5.4.5防治與補救措施工程與主體工程應同時設計、同時投入使用,需興建等效替代工程的則應先于主體工程建成。5.5資質和管理5.5.1涉及水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建設單位應委托具備相應行業資質的單位承擔。5.5.2建設單位應協助配合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加強建設項目管理范圍內堤防的安全監測和管理。6跨河建設項目6.1適用范圍跨河建設項目主要為跨河公路橋梁、鐵路橋梁,以及跨河的輸水、輸油、輸氣、輸電等管橋,其他如渡槽及輸電、通信等工程可參照執行。6.2選址橋位宜選在河道順直,河勢穩定,河岸、河床地質條件良好的河段。6.3軸線橋墩順水流方向軸線宜與洪水流向基本一致,兩者交角不宜超過5。。6.4跨越方式與梁底高程6.4.1橋梁跨越堤防宜采取立交方式,橋梁跨堤部分梁底與相應規劃堤防堤頂間的凈空應按所在堤防的管理辦法要求執行,無管理辦法的,凈空應滿足如下要求:a)跨越1、2級堤防的,凈空不小于5.5m;6DB44/T1661—2021b)跨越3、4級堤防的,凈空不小于5m;c)跨越5級堤防的,凈空不小于4.5m。6.4.2橋梁跨越堤防確需采取平交方式的,平交橋橋臺應與堤防一體合建,建設單位應對受影響的堤段按規劃標準完成達標加固建設,并確保平交道路上下游防汛搶險道路的暢通,且梁底最低標高應不低于河道相應設計洪水位加超高0.5m。6.4.3河道內橋梁最低梁底標高應滿足河道行洪納潮、航運、日常保潔、清淤作業、管理維護等方面的要求。6.5橋墩與橋跨布置6.5.1河道內橋墩墩頭應采用流線型或圓型。6.5.2橋墩布置應滿足堤防穩定要求,跨越堤防的橋墩不應布置在堤身設計斷面以內。橋墩承臺等下部結構邊緣線距離堤身設計(規劃)斷面的堤腳線,迎水側不宜小于10m,背水側不宜小于5m。6.5.3橋梁孔跨布置應考慮工程所在河段的河道特性、河勢演變規律及防洪要求,宜采用大跨度結構跨越河道主槽。6.5.4河寬小于或等于25m的河道內不宜布置橋墩。6.5.5對于橋梁擴建工程,應進行新、舊橋的總體防洪評價。若舊橋設計符合本文件要求,可與舊橋對孔布置進行擴建;否則,新橋應按本文件要求進行建設。6.5.6同一橋梁左、右半幅橋墩宜對孔布置,同一河道上、下游相鄰橋梁橋墩宜對孔布置。6.6承臺布置6.6.1主槽處承臺頂高程宜在河床面高程以下,邊灘的承臺頂高程宜在灘面沖刷線以下。承臺確需出露主槽河床面或布置在邊灘沖刷線以上的,應開展專項論證。6.6.2出露河床的承臺主軸線宜順河道主流方向布設。6.6.3對于重要河段或險工險段,河床沖刷深度及范圍宜通過數學模型計算或物理模型試驗確定;其他河段,可采用經驗公式法確定(參見附錄A)。6.7控制參數6.7.1對于平原河道,新建橋梁與上、下游各50m范圍(以橋面邊線計)已建橋梁等建筑物沿程疊加的最大壅水高度宜控制在不允許越浪堤防安全加高值的5%以內;對于山區河道,宜控制在10%以內。對于重要河段或險工險段,最大壅水高度應通過數學模型計算或物理模型試驗確定;對于資料不全的河段,可采用經驗公式法(參見附錄B)。6.7.2在最大壅水高度滿足規定要求的前提下,跨越1、2級堤防橋梁的阻水比不宜超過7%;跨越3級及以下堤防以及無堤防河道的阻水比不宜超過8%。6.7.3新建跨河橋梁上、下游各50m范圍(以橋面邊線計)內有已建橋梁的,橋梁組群的綜合阻水比不宜超過6.7.2條款所規定的百分比。7穿河建設項目7.1適用范圍穿河建設項目主要為各類管道(輸水、輸油、輸氣、輸電等)和隧道工程(公路、鐵路等)。7DB44/T1661—20217.2選址7.2.1穿河建設項目軸線布置宜與河道或堤防正交。7.2.2穿河建設項目與上下游相鄰的港口、碼頭、水下建筑物或水工程(堤防除外)等之間相互的管理范圍不宜重疊。7.2.3定向鉆入、出土點或隧道、頂管的始發和接收豎井及其檢修豎井均不應布置在堤防管理范圍以7.3埋深7.3.1穿河建設項目的埋深應滿足河床穩定、堤防安全和防洪要求,應在相應設計洪水的沖刷深度以下,并結合河床地質條件和穿越施工方式,確保其具有足夠的安全埋深。7.3.2定向鉆穿越管段在河道內管頂最小埋深應大于設計洪水沖刷線和規劃疏浚線以下6m,堤身設計范圍內管頂至堤防建基面的豎向距離不應小于10m。對穿越1、2級堤防的穿河建設項目,應根據不同的地質類別,適當增大埋深。7.3.3盾構、頂管法隧道上部沖刷線以下所需覆土層的最小厚度,應根據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不宜小于2倍隧道外徑或河流最大沖刷線下8m,并應滿足隧道抗漂浮要求。確有技術依據時,在局部穿越河段可適當減少。對于沖淤變化大、易出現砂土液化、挖砂取石、船舶拋錨水域的隧道,應增大埋深。堤身設計范圍內隧頂至堤防建基面的豎向距離不宜小于10m。7.3.4沉管隧道的上覆土層和保護層厚度應滿足抗浮穩定安全,沉管保護層頂面不應高于河床最大沖刷線,且留足富余埋深。7.3.5河道管理范圍內隧道或頂管的豎井頂高程應高于穿越河段的設計洪水位。7.3.6水庫泄洪影響范圍內的穿河建設項目,穿越管段埋深應考慮泄洪時的局部沖刷及清水沖刷影響。7.3.7對于重要河段或險工險段,河床沖刷深度及范圍宜通過數學模型計算或物理模型試驗確定;其他河段,可參照相關規范確定。7.4警示標志在穿河建設項目上下游一定范圍內,應設置明顯警示標志,標明工程類型、埋深、結構、管理邊界7.5施工7.5.1明挖埋管水下施工和運輸應減少對河床的擾動,減少水質污染,做好與堤防的連接,不應影響堤防安全。7.5.2明挖埋管、隧道開挖等若采用爆破方式,應提出專項施工方案,論證爆破施工對兩岸堤防、水工程及其他已建工程設施可能產生的影響。8穿堤建設項目8.1適用范圍穿堤建設項目主要為穿過堤身或堤基的輸油、輸水、輸電、輸氣等管道或管線,其他穿堤建設項目,如取水口、排水(污)口、交通(涵)閘等可參照執行。8.2選址8DB44/T1661—2021穿堤建設項目應選擇在水流流態平順、岸坡穩定且不影響行洪安全的堤段。8.3設計要求8.3.1穿堤建設項目的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a)采用整體性強、剛度大的結構;b)荷載、結構布置宜對稱,基底壓力的偏心距應小;c)結構分塊、止水等對不均勻沉降的適應性應好;d)過流引起的震動小;e)進出口引水、消能結構應合理可靠;f)邊墻與兩側堤身連接的布置能滿足堤身、堤基穩定和防止接觸沖刷的要求。8.3.2對穿堤建設項目所涉及堤防的恢復或加固不應低于規劃標準,并適當留有余地。8.3.3穿堤建設項目與堤防接合部周圍受水流沖刷、淘刷的堤身和堤岸部位,應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避免發生脫空現象。8.3.4穿堤建設項目與土堤接合部應在臨水側設置截水設施,背水側設置反濾排水設施,并根據相關標準采取適當方法進行穿堤建設項目的滲流安全復核計算和堤防穩定計算,應滿足滲透穩定和不均勻沉降要求。8.3.5穿堤建設項目堤身回填應按GB50286有關要求執行,且不低于堤防工程設計的要求。8.3.6穿堤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底部高程宜高于堤防設計洪水位,當在設計洪水位以下時,應設置能滿足防洪要求的閘門或閥門,并應能在防洪要求的時限內關閉。壓力管道、熱力管道、輸送易燃、易爆流體的各類管道,宜跨堤布設,并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確需穿過堤防時,應進行專項論證。9臨河建設項目9.1適用范圍臨河建設項目主要為碼頭、取(排)水設施、景觀及碧道工程,其他臨河建設項目(如渡口等)可參照執行。9.2選址9.2.1臨河建設項目宜選在地質條件良好、水深適當、河床、岸線及水流流態較為穩定的河段。9.2.2交通道路不應沿河布置在防洪堤臨水側。9.2.3管道、纜線、隧道等工程及其固定附屬建筑物不宜順河堤方向敷設于堤防護堤地范圍內。9.3與堤防交叉連接要求9.3.1臨河建設項目的管線及輸送帶等設施宜采用跨越堤防的型式與后方陸域相接,棧橋宜采用平交的形式與后方陸域相接;若經方案比較,確需采用穿堤方式,其結構型式和施工方式應盡量減少對堤防的擾動,并滿足本文件穿堤建設項目的相關要求。9.3.2臨河建設項目不應降低堤防的強度、穩定性、抗滲性,不應降低堤頂高程,不應影響堤防管理運用。9.3.3臨河建筑物主體樁墩不應布置在堤身設計斷面內,碼頭棧橋樁墩確需布置的,不應降低堤防的強度、穩定性和抗滲性。9.3.4與堤防平交時,不應阻斷防汛搶險道路,相交部分的堤頂高程應與堤防的規劃標準一致;建設9DB44/T1661—2021項目運行中增加的堤頂荷載不應降低堤防的穩定性;與擬建臨河建筑物交叉部分的堤防及上、下游銜接段應按堤防的規劃標準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9.3.5棧橋處的防浪墻缺口應設置臨時閘門,滿足防洪要求。9.4碼頭布置9.4.1前沿線碼頭的前沿線宜與水流方向一致,并結合碼頭結構靠岸布置。9.4.2港池布置港池布置應盡量利用天然河勢,港池開挖不應影響堤岸穩定。挖入式港池應對工程所在河段水流泥沙條件及鄰近邊灘的穩定性進行專項論證。9.4.3陸域布置9.4.3.1碼頭陸域的布置,不應妨礙堤防管養和阻斷防汛搶險道路。9.4.3.2碼頭陸域的布置應保證原堤岸的穩定,不應占用堤防和護堤地作堆場和倉庫等。堤防背水側坡腳后方應保留不小于10m的安全通道空間。9.4.3.3碼頭交通采用穿堤型式時,應設置能滿足防洪要求、閘門易于啟閉操作的交通閘,閘寬應嚴格控制,以滿足單車道通行為宜,閘底板高程應盡量抬高。9.4.3.4碼頭工程不宜利用堤頂作為進出港道路,確需利用堤頂作為進出港道路時,應對影響段堤防進行專項論證。9.4.4結構型式9.4.4.1碼頭設計應結合河道地形地質條件、上下游河勢、堤岸情況等選擇合適的結構,占用河道過流面積的碼頭宜采用高樁疏水結構。9.4.4.2以潮汐作用為主的河口水域,工程建設除應考慮行洪影響外,必要時還應根據工程對納潮、潮排和潮灌的影響,合理調整碼頭結構和尺寸。9.4.5控制參數9.4.5.1臨河建筑物前沿線與主流夾角不宜大于5°。9.4.5.2低水碼頭前沿頂高程應不高于現狀或規劃較低的河灘平均地面高程。9.4.5.31、2級堤防外碼頭阻水比不宜超過3%;3級及以下堤防以及無堤防河段不宜超過4%。9.5取(排)水設施9.5.1取水頭部(口)設施應分析項目建設對河床及堤防、岸坡穩定的影響,并對產生的不利影響采取補救補償措施;取水頭部(口)底高程的選取應考慮河段的生態需求。9.5.2河道灘地段輸水設施宜采用埋設管涵方案,管涵頂高程應在最大沖刷線以下;采用明渠方案時,應對渠道及相應堤段進行防護。9.5.3取水建設項目若穿越堤防,應符合穿堤建設項目相關要求。排水設施涉及排污時,還應符合入河排污口設置相關要求。9.5.4取水泵房等設施不宜布置在堤防迎水側。DB44/T1661—20219.6景觀及碧道工程9.6.1臨河景觀及碧道工程布置應符合相關規劃,盡量保持天然河勢及河道自然生態。9.6.2景觀及碧道工程不應降低河道行洪能力,親水平臺等臨水工程外緣不宜伸入主河槽內,不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桿作物。9.6.3景觀及碧道工程宜維持現有灘地高程不變,確需進行地形整理的,不應影響堤岸穩定及河道行洪安全,并應進行充分論證。親水平臺高程宜高出河道常水位或景觀控制水位0.3m以上,其他臨河景觀及碧道工程宜布置在河道5年一遇洪水位以上。9.6.4濱河公園、景觀及碧道工程應制定防洪應急預案,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和指示標志。DB44/T1661—2021沖刷計算A.1一般沖刷計算A.1.1非粘性土一般沖刷計算A.1.1.1河槽部分A.1.1.1.164-2簡化式(Z,Ad=)0.15···················································(Z,式中:hp——橋下一般沖刷后的最大水深(mQP——頻率為P%的設計流量(m3/sQ2——橋下河槽部分通過的設計流量(m3/s當河槽能擴寬至全橋時取用QP;Qc——天然狀態下河槽部分設計流量(m3/sQt1——天然狀態下橋下河灘部分設計流量(m3/sBc——天然狀態下河槽寬度(mBcg——橋長范圍內河槽寬度(m當河槽能擴寬至全橋時取用橋孔總長度;BZ——造床流量下的河槽寬度(m對復式河床可取平灘水位時河槽寬度;λ——設計水位下,在Bcg寬度范圍內,橋墩阻水總面積與過水面積比值;μ——橋墩水流側向壓縮系數,應按表A.1確定;hcm——河槽最大水深(mAd——單寬流量集中系數,山前變遷、游蕩、寬灘河段當Ad﹥1.8時,Ad值可采用1.8;HZ——造床流量下的河槽平均水深(m對復式河床可取平灘水位時河槽平均水深。DB44/T1661—2021表A.1橋墩水流測向壓縮系數值μ表值的平均值。單孔凈跨徑>200m時,取μ≈1.0。A.1.1.1.264-1修正式式中:Bcj——河槽部分橋孔過水凈寬(m當橋下河槽能擴寬至全橋時,即為全橋橋孔過水凈寬;hcq——橋下河槽平均水深(md——河槽泥沙平均粒徑(mmE——與汛期含沙量有關的系數,可按表A.2選用。其余符號意義同前。表A.2E值表含沙量p(kg/m)EA.1.1.2河灘部分DB44/T1661—2021式中:Q1——橋下河灘部分通過的設計流量(m3/shtm——橋下河灘最大水深(mhtq——橋下河灘平均水深(mBtj——河灘部分橋孔凈長(mVH1——河灘水深1m時非粘性土不沖刷流速(m/s),可按表A.3選用。其余符號意義同前。表A.3水深1m時非粘性土不沖刷流速表d(mm)d(mm)砂細卵石小中中粗大小漂石小中中大大A.1.2粘性土一般沖刷計算A.1.2.1河槽部分(h)5/37|5/8p|,h=(h)5/37|5/8p|,式中:Ad——單寬流量集中系數,取1.0~1.2;IL——沖刷坑范圍內粘性土液性系數,適用范圍為0.16~1.19。其余符號意義同前。DB44/T1661—2021A.1.2.2河灘部分式中符號意義同前。A.2局部沖刷計算A.2.1非粘性土局部沖刷公式A.2.1.165-2簡化式V0=0.28(d+0.7)0.5················································V'0=0.12(d+0.5)0.55···············································式中:hb——橋墩局部沖刷深度(m),為沖刷坑的最大深度;Kξ——墩形系數,參見JTGC30-2015的附錄C;Kη2——河床顆粒影響系數;B1——橋墩計算寬度(mhp——一般沖刷后最大水深(md——河床泥沙平均粒徑(mmV——一般沖刷后墩前行近流速(m/s可按A.3計算;V0——河床泥沙起動流速(m/sV0'——墩前泥沙始沖流速(m/sn2——指數。其余符號意義同前。DB44/T1661—2021A.2.1.265-1修正式KξKη2B10.60(V-V0')···········································(A.15)n1=()0.25d0.19·················································(A.20)式中:Kη1——河床顆粒影響系數;n1——指數;d——河床泥沙平均粒徑(mm適用范圍為0.1mm~500mm;hp——橋下一般沖刷后的最大水深(m適用范圍為0.2m~30m;V——一般沖刷后墩前行近流速(m/s適用范圍為0.1m~6m;B1——一橋墩計算寬度,適用范圍為0m~11m。其余符號意義同前。A.2.2粘性土局部沖刷公式當≥2.5時,hb=0.83KξB10.6IL1.25V·······································當<2.5時,hb=0.55KξB10.6hp0.1IL1.0V·······································(A.22)式中:IL——沖刷坑范圍內粘性土液性指數,適用范圍為0.16~1.48;其余符號意義同前。A.3一般沖刷后墩前行進流速計算A.3.1當采用式(64-2簡化式)計算一般沖刷深度時:AEQ\*jc3\*hps13\o\al(\s\up7(0),d).1(Q2)0.1「Bc70.34(hcm)23··································AEQ\*jc3\*hps13\o\al(\s\up7(0),d).1(Q2)0.1「Bc70.34(hcm)23··································式中:DB44/T1661—2021Vc——河槽平均流速(m/shc——河槽平均水深(m)。其余符號意義同前。A.3.2當采用式(A.4)計算一般沖刷深度時:V=Ed1/6hp2/3··················································(A.24)A.3.3當采用式(A.5)計算一般沖刷深度時:V=VH1hp1/5···················································(A.25)A.3.4當采用式(A.7)計算一般沖刷深度時:hp3/5·A.3.5當采用式(A.8)計算一般沖刷深度時:DB44/T1661—2021(資料性)最大壅水高度計算B.1公式1K=KyKN······················································(B.2)式中:K——壅水系數;KN——定床壅水系數;vM——沖刷后橋下平均流速(m/s),當橋下河床為巖石或有鋪砌時,即為vEQ\*jc3\*hps13\o\al(\s\up3(/),M);vEQ\*jc3\*hps14\o\al(\s\up3(/),M)——沖刷前橋下平均流速(m/s),為設計流量除以橋下凈過水面積;v0M——天然狀態下橋孔部分的平均流速(表B.1粘性土換算粒徑d50換算粒徑d50(mm)3B.2公式2Δz=η(VEQ\*jc3\*hps14\o\al(\s\up5(2),M)-VEQ\*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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