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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程

LD48—93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1993—07—09批準1994—02—01實行

1主題內容與合用范圍

本規程對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的設計、制造、檢查、使用、報廢、維護、管理等方面的

安全規定,作了最基本的規定,

本規程合用于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涉及吊鉤、夾持吊具、起重橫梁、抓斗、起重電磁

鐵、起重真空吸盤、集裝箱專用吊具和索具。

2引用標準

GB560索具套環

GB700碳素結構鋼技術條件

GB985氣焊、手工電弧焊及氣體保護焊焊縫坡口的基本形式與尺寸

GB986埋弧焊焊縫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

GB998低壓電器基本實驗方法

GBI102圓股鋼絲繩

GB/T1228?1231鋼結構用高強度大六角頭螺栓、大六為螺母、墊圈與技術條件

GB1591低合金結構鋼

GB3077合金結構鋼技術條件

GB3220集裝箱吊具的尺寸和起重量系列

GB3323鋼熔化焊對接接頭射線照相和質量分級

GB3683鋼絲編織液壓膠管

GB3766液壓系統通用技術條件

GB4829起重用短環鏈驗收總則

GB5118低合金鋼焊條

GB5I96繩索鑒別用的顏色標記

GB5976鋼絲繩夾

GB6067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GB6946鋼絲繩鋁合金壓制接頭

GB7659焊接結構用碳素鋼鑄件

GB8358鋼絲繩破斷拉仰實驗方法

GB8834繩索有關物理和機械性能的測定

GB8918優質鋼絲繩

GB10051.1起重吊鉤機械性能、起重量、應力及材料

GB10051.2起重吊鉤直柄吊鉤技術條件

GB1OO51.3起重吊鉤直柄吊鉤使用檢查

GB10051.4起重吊鉤直柄單鉤毛坯件

GB10051.5起重吊鉤直柄單鉤

GB10290集裝箱在鐵路上的裝卸和栓固

GB10854鋼結構焊縫外形尺寸

GB11345鋼焊縫手工超聲波探傷方法和探傷結果分級

GB11352一般T.程用鑄造碳鋼件

GB124205D型集裝箱吊具技術條件

GBJ65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

3術語

3.1額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

3.2極限工作載荷:單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

3.3吊索:起重機械吊卸、移動物品時,系結在物品上承受載荷的撓性部件(含上、下端配

件)。

3.4肢間夾角:吊索起吊物品時相應二分肢間呈現的夾角。(見表18)。

3.5與鉛垂線夾用:吊索起吊物品時,分肢與鉛垂線所構成的夾角9(見表18)。

3.6吊掛方式系數:在一般使用條件下,由吊掛方式(多肢吊索分肢數、肢間夾角、單肢吊

索不同吊掛方式)所擬定的吊索安全工作載荷與性能完全相同的單肢吊索極限工作載荷比

值。

3.7安全工作載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由特定吊掛方式允許承受的最大質量。

3.8檢查載荷(驗證力):吊具與索具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驗證吊具或索具承載

能力所施加的非破壞性垂直向下載荷。

3.9最小破斷力:鏈條、鋼絲繩等在靜拉力破斷實驗過程中所能承受的最小破斷拉力。

3.10總極限伸長率:以計量長度的比例表達鏈條、端部配件在破斷時的總伸長與原長之

比。

3.11吊索公稱長度:尚未使用的吊索在無載荷狀態下,上、下端承載點間的距離(見圖

4.a)o

3.12C形吊鉤:端部做成C形鉤狀,帶有平衡重塊的吊鉤(見圖1)。

3.13夾持吊具:通過機構閉合或機構與物品之間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裝置。

3.14端部配件:是吊索主環、中間主環、連接環、中間環、式端部配件的統稱(見圖4.a)

3.15主環:直接連接到起重機吊鉤上的端部配件(見圖4.a)。

3.16中間主環:用于將兩個或更多吊索分肢連接到主環上的鏈環(見圖4.a)

3.17連接環:裝在鏈條端部的鏈環.直接或通過中間環將鏈條連接在端部配件卜.(見圖4.

a)

3.18中間環:用以端部配件與裝在鏈條上連接環之間起連接作用的鏈環(見圖4.a)。

3.19下端部:裝在吊索肢端的鏈環,環眼吊鉤或其它裝置(此歧端遠離主環或上端部)(見圖

4)。

3.20索眼:吊索端部的索套。

3.21硬索眼:鑲嵌索具套環的索眼。

3.22軟索眼:不鑲嵌索具套環的索眼。

3.23插穿一次:各繩股按規定方法,插穿繩股間隙進出一次。

3.24接縫:將織帶一端與自身或將數層織帶結合在一起時,用線穿透織帶形成針跡的縫合

固定連接。

3.25非承載接縫:將數層織帶結合在一起的接縫,不影響吊帶的強度。

3.26承接接縫:在織帶端部形成軟索眼的縫合固定連接,以及環形吊帶對頭搭接縫合固定

連接時的接縫,該接縫直接承受載荷并影響吊帶的強度。

3.27環形吊索:由一根鏈條或繩索(含纖維織帶)苜尾兩端連接在一起,形成的環形索套(見

圖3.b)o

3.28鏈環的內長度:鏈條節距P(見圖4.a)。

4總則

4.1吊具與索具的設計、制造、使用,應滿足下列安全規定:

a.承裁結構應力求簡樸、受力明確、傳力直接、減少應力集中的影響;

b.設計時應考慮動載、磨損、腐蝕、溫度、工作環境等因素對安全性能的影響:

c.承我構件應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

d.承載件表面與內部應無足以損害其可用性的缺陷,且應有良好的抗疲勞性及滿足實

際工作需要的沖擊功;

C.吊具與索具系結物品,及其連接在起重機械上的方法應安全可靠;必要時,應有保證

吊具安全作業的保護裝置或措施;

f.吊具上外露有傷人也許的活動零部件,應裝設防護罩:露天使用的吊具,其結構應避

免積水,吊具上的電氣設備一般應為防水型,否則應有防水措施:

g.結構設計還應考慮制造、運送、安裝、檢查以及維修的方便:

h.制造方法必須適合于所用材料,并滿足設計與工藝規定:

i.鍛件纖維走向,應力求符合工作形狀分布:

j.軋制件的軋制方向和工作纖維走向應力求與受力方向保持一致,對采用氣割形成的

熱影響區必須予以消除;

k.當采用鍛件、軋制件不能完全滿足性能規定或難于制造時,承載件允許采用鑄件,一

般應為鑄鋼件,不得用鑄鐵制造:

1.制造用材料、外購零部件必須有制造單位的合格證等技術證明文獻,否則應進行檢查,

食明性能合格后方FJ使用。

m,經檢查合格的吊具與索具,制造單位應在其適當位置作出不易磨損的標記,并簽發

合格證。標記內容至少應涉及:額定起重量(極限工作載荷)、檢查標志、生產編號、制造日

期、制造單位;合格證內容應涉及重要技術性能參數;產品售出時,應附有安全使用、維護

保養說明書;

n.應使用有合格證的專用吊具與索具,且使用單位,應有安全使用、維護保養規程或相

應的規章制度。

4.2載荷實驗

自制」、改造、修復和新購置的吊具與索具,應在空載運營實驗合格的基礎上,按規定實

驗載荷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在使用過程中按本規程的規定進行檢查、維護和報廢。

4.2.1新安裝的集裝箱、抓斗專用起重機以及通用轎式、門式起重機中的A7、A8級等

特殊用途起重機吊具的載荷實驗,應按吊具設計規定隨起重機同時進行。

4.2.2靜載實驗

a.實驗載荷為吊具額定起重量的1.25倍,其中起重電磁鐵為電磁鐵的起重能力(最大吸

力)。

h.單肢吊索及多肢吊索各分肢實驗載荷分別為該單肢、分肢極限工作載荷的2倍(手工

插接索眼吊索為1倍,且不得超過1.25倍):吊索的主環、中間主環的實驗載荷應符合本

規程附錄A(補充件)中驗訐力的規定。

c.實驗載荷應逐漸地加上去,起升至離地面100?200mm高處,懸空時間不得少于

lOmin,卸載后進行目測檢查,實驗如此反復三次后,若各部結構未出現裂紋、永久變形或對

性能與安全有影響的損壞,連接處沒有出現松動或損壞,即認為靜載實驗合格。

4.2.3動載實驗

a.實驗載荷為吊具額定起重量的I.I倍,其中起重電磁鐵為電磁鐵的額定起重量。

b.單肢吊索以及雙肢、三肢、四肢吊索的每個分肢實驗我荷分別為該單肢、分肢極限

工作載荷的1.25倍;雙肢主環以及三肢、四肢中間主環的實驗載荷為相應分肢極限工作載

荷的2.5倍;三肢、四肢主環的實驗載荷為相應分肢極限工作載荷的3.75倍。

c.實驗時,必須把加速度、減速度和速度限制在起重機正常工作的范圍內.并應按其工

作循環進行,時間一般應延續到lh,若各機構動作靈敏,_L作半卷可養,各項參數達成技術

性能指標規定,各限位開關及安全保護裝置的動作準確可靠,結構及零部件無裂紋、連接無

松動等對性能與安全有影響的損壞,即認為動載實驗合格。

5金屬結構

5.1材料

吊具的金屬承載結構材料?般應采用符合GB700中的碳素結構鋼Q235—A、Q235—B

或符合GB159I中的低合金結構鋼16Ml1、l5Mi】Ti等。在低溫-20C以下工作的吊具重要承

載結構件必須使用鎮靜鋼,并應滿足在常溫下180。冷彎實驗規定。

鑄鋼件?般應采用符合GB7659、GBI1352中規定的鑄鋼。

5.2焊接連接

5.2.1重要受力構件焊縫質量不得低于GB3323中II級焊縫或GBI1345中I級焊縫的規

定。

5.2.2焊條、焊絲和焊劑應與焊接的材料相適應。

5.2.3焊條應符合GB5I18的規定;焊縫應符合GB985.GB986和GB10854的規定。

5.2.4焊接工作必須由考試合格的焊工擔任。重要受力構件的焊縫附近必須打上焊工代號

鋼印。

5.3高強度螺栓連接

5.3.I應使用GB/TI228-I231中規定的高強度螺栓、螺母、墊圈,并應按設計技術規定

用專用工具擰緊。

5.3.2當出現裂紋或部分螺紋損壞,達不到規定連接強度時應報廢。

5.4校接連接

5.4.1較接連接應有防止銷軸自行脫開的保險裝置或功能。

5.4.2銷軸與軸套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a.塑料變形:

b.裂紋:

c.銷軸與軸套配合間隙增大,不能滿足構件相對運動需要;

d.銷軸斷面磨損達原尺寸5%,應報廢銷軸。

5.5報廢

5.5.1重要受力構件失去整體穩定性。

5.5.2重要受力構件斷面腐蝕、磨損達原厚度的10%,如不能修復應報廢。

5.5.3當重要受力構件產生裂紋時,在不改變構件原設計性能的情況下,可根據受力和裂

紋狀況,采用加強或改變應力分布措施阻力裂紋擴展;如不能修復應報廢。

5.5.4當重要受力構件產生.永久變形超過原狀態10%或使吊具不能正常安全作業時,如

不能修復應報廢。

6重要零部件

6.1螺紋連接緊固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a.艱性變形;

b.裂紋;

c.螺紋倒牙、脫扣。

6.2吊耳與耳軸

6.2.1吊耳與耳軸的安全系數應不小于4。

6.2.2盛鋼(鐵)桶耳軸及焊縫,必須經超聲波探傷檢查,當確認無裂紋時方可投入使用。

6.2.3通過銷軸聯接的活動吊耳,應轉動靈活。

6.2.4直接與吊鉤連接的吊耳、耳軸應能掛人鉤底。

6.2.5盛鋼桶橫梁吊耳的上頂角不宜超過450o

6.2.6吊耳、耳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a.塑性變形:

b.裂紋;

c.吊耳、耳軸或耳軸套,磨損減少原尺寸5%。

6.3鋼絲繩(不含吊索)

鋼絲繩的選用及繩端固定連接應符合GB6067中的有關規定。

6.4滑輪和卷筒

6.4.1滑輪槽與卷筒不得有損傷鋼絲繩的缺陷。

6.4,2卷筒凸緣應比最外層鋼絲繩(含單層纏繞)高出2倍的鋼絲繩宜徑。

6.4.3滑輪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a.裂紋;

b.輪槽不均勻磨損達3m:n;

c.輪槽壁厚磨損達原壁厚的20%;

d.滑輪槽底磨損,鑄造滑輪達鋼絲繩原直徑的30%;焊接滑輪達鋼絲繩原直徑15%;

e.滑輪軸磨損量達原直徑的3%。

6.4.4卷筒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a.裂紋:

b.筒壁磨損達原壁厚的20%:

c.繩槽磨損量大于鋼絲繩直徑1/4,不能修復時。

6.5鑄件

6.5.1承載的鑄鋼件,不得有氣孔、夾渣等影響安全使用性能的鑄造缺陷,且缺陷不得焊

補。

6.5.2鑄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a.塑性變形:

b.危險斷面磨損減少原尺寸的5%:

c.溝槽磨損超過允許磨損范圍不能修復時:

d.冶金加料起重機的挑朽、夾鉗臂橫向裂紋;

e.其它影響安全使用的內部開裂與表面裂紋;

6.6潤滑

6.6.I需要潤滑的吊具,宜設有潤滑圖,潤滑點應有標志。

6.6.2潤滑點的設立應便干潤滑,且不易受到碰撞。

6.6.3在使用中應按設計規定用油和定期潤滑。

7鉤取、夾取、抓取取物裝置

7.1吊鉤

7.1.1一般規定

7.1.1.1吊鉤缺陷不得焊補:吊鉤表面應光滑,不得有裂紋、折段、銳角、過燒等缺陷。

7.I.1.2吊鉤內部不得有裂紋和影響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未經設計制造單位批準不得在

吊鉤上鉆孔或焊接。

7.1.1.3在吊鉤(不含板鉤)開口最短距離處,選定二個適當位置打印或鑲嵌不易磨損的

標志,測出標志間的距離,作為使用中檢測開口度是否發生變化的依據。

7.1.2鍛造吊鉤

7.1.2.1一般應采用GB10051.1中規定的DG20、DG20Mn、DG34CrMo、DG34CrNiMo.

DG30Cr2Ni2Mo鋼制造。

7.1.2.2吊鉤纖維走向應力求與吊鉤成形方向一致。

7.1.2.3直柄吊鉤應符合GB10051.1-10051.5的規定。

7.1.2.4環眼吊鉤應設有防止吊重意外脫鉤的閉鎖裝置:其他吊鉤宜設該裝置。

7.1.3C形吊鉤(見圖1)

7.1.3.1應能保證在承載和空載時保持平衡狀態。

7.1.3.2多連C形吊鉤的間距應能調節。

7.1.3.3C形吊鉤應有使卷材在吊運時不受損傷的保護措施。

圖IC形吊鉤

7.1.4板鉤

7.1.4.1板鉤一般應采用GB700中規定的Q235—A.Q235—B或GB1591中規定的16Mn

鋼制造。

7.1.4.2鉤片的縱軸,必須位于鋼板的軋制方向,且鉤片不允并拼接。

7.1.4.3板鉤鉤片應用沉頭佛釘連接,而在板鉤與盛鋼桶耳軸接觸的高應力彎曲部位不

得用翎釘連接。

7.1.4.4疊片間不允許全封閉焊接,只允許有間斷焊。

7.1.4.5吊運液態金屬盛鋼桶的板鉤應在靠液態金屬側設立防熱輻射的隔熱板。

7.1.4.6板鉤與盛鋼桶耳軸的接觸處及其上側應設防磨板。

7.1.5自制吊鉤(含吊鉤售出前)應按下列規定通過檢查載荷實驗合格:

a.檢查載荷見表1、表2:

b.吊鉤卸去檢查載荷后,在沒有任何明顯的缺陷和變形的宵況下,直柄吊鉤、板鉤開口

度的增長不應超過原開口度的0.25%:環眼吊鉤開口度的增長不應超過原開口度的0.5%

或0.2mm(兩者中按較大值):

c.吊鉤應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檢查載荷:

d.檢查載荷應無沖擊地沿吊鉤軸向作用;

e.對于采用常用材料制造、工藝成熟、質量穩定,每批具有相同額定起重量的吊鉤機

械性能抽檢數量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1直柄吊鉤、板鉤、C型鉤檢查載荷

額定起重量t檢查載荷kN額定起重量1檢查載荷kN額定起重量1檢查載荷kN

0.1224040700

0.1252.52.55()50850

0.163.23.263631(X)0

0.24480801200

0.25551001001430

0.326.36.31251121580

0.4881601251725

0.51010200160

0.6312.512.5250200

0.81616315250

超載33%

12020400320

1.252525500400

1.63232600500

表2M(4)、T(8)級鍛造環眼吊鉤檢查軟荷

M⑷級T(8)級

額定起重量(極限工作載荷)1檢查載荷kN額定起重量(極限工作載荷)t檢查載荷kN

0.5711.41.122.7

0.7815.41.530.8

120.2240.3

1.631.53.263

2.7545.4107

4818161

510210204

5.711411.5227

6.312612.5252

7.715315.5305

8.416716.9333

1019720393

10.821321.6425

12.524725493

1632232644

2040840815

2550350)(X)6

32637631273

表3抽檢數量

額定起重量⑴抽檢數

5%,但不少于3件

小于或等于50

大于50100%

采用新材料制造吊鉤,在質量未穩定前,應對所有吊鉤作100%的材料機械性能檢查。

檢杳結果應符合相應材料標準。

f.按GB10051.2制造的宜柄吊鉤,其抽檢數量應符合該標準表3的規定。

7.1.6按本規定4.I.m條規定,標記內容還應涉及:鉤號(或額定起重量);強度等級:

標定的開口度實測長度。

7,1.7吊鉤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a.裂紋:

注:焊接的C形吊鉤焊縫裂紋修發后達原性能規定的除外。

b.危險斷面磨損或腐蝕,按GB10051.2制造的吊鉤(含進口吊鉤)達原尺寸的5%;其

它吊鉤達原尺寸的10%;

c.鉤柄產生塑性變形;

d.按GB1OO5I.2制造的吊鉤開口度比原尺寸增長10%;其它吊鉤開口度比原尺寸增長

15%;

e.鉤身的扭轉角超過10°:

f.當板鉤產生吊掛盛鋼桶不靈活的側向變形時,應進行檢修;當鉤片側向彎曲變形半徑

小于板厚10倍,應報廢鉤片:

g.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時,應報廢襯套:

h.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應報廢心軸:

i.板鉤鉀釘松弛或損壞,使板間間隙明顯增大,應更換例釘:

j.板鉤防磨板磨損達原厚度的50%時,應報廢防磨板。

7.2夾持吊具

7.2.1吊索的下端部如起重鉗(吊卡)等的安全系數及驗證及實驗應符合本規程11.2條中的

有關規定。

7.2.2鉗爪相應的夾持點不得錯位,鉗爪開度應與物品幅寬相適應:板鋼坯夾鉗的兩對爪

子間距應可沿坯長方向調整。

7.2.3鉗爪與物品接觸而積、摩擦系數應滿足安全吊運的需要。

7.2.4吊牙宜采用軸套方式安裝,應牢固可靠,吊牙縱軸與鉗臂應保持垂直,吊牙錐頂角

應根據夾持物表面狀況、.所需夾緊力擬定,一般為90°?120°。且應有良好的耐磨性、抗

氧化性、抗熱疲勞性。

7.2.5鉗臂及連桿構件不允許拼接。

7.2.6卷材夾持吊具應有防止損傷卷材的措施。

7.2.7安全防護裝置

7.2.7.1設立

吊具應按表4規定裝設安全防護裝置并須在使用中及時檢查、維護,使其保持正常工作

性能。如發現性能異常,應立即進行修理或更換。

表4安全防護裝置設立規定

電動電動傳電動電動旋電動均熱爐機械機機自

序起屯

安全防護裝置名稱板江動卷板W極轉卷材卷材IK錠板坯動聯演

號鉗

央用央鉗提蒲機央鉗?1轉機央鉗夾鉗央鉗

1開閉限制開關應我應笠應裝應笠應裝應裝

2央緊力安全裝置儲土應裝

3未央常聯銀保護裝置應我應裝

4極限力近隔制裝置應裝應裝應裝應裝應裝

5鎖定衣鉞保護裝置應裝應蕓應蕓應蕓應裝

6光電保護裝置應裝應裝血裝應裝

7史他M珞保護應共應裝應奘應笠應裝應裝

8零位保護應裝應裝應裝應笠

9回轉定付裝置

10機械式鉗口開用呢定笠?I應裝應裝應裝

7.2.7.2技術規定:

a.開閉限制開關,必須保證當鉗臂(或爪)達成極限位置或卷材被夾緊時,應自動切斷動

力源:

b.夾緊力安全裝置,靠楔子機構使移動爪移動,由板鋼坯豆量產生并保持夾緊力:

c.未夾緊聯鎖保護裝置,當鉗臂移動爪達成行程極限位置仍未產生所規定夾緊力時,

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或使起升機構不能起升:

d.極限力矩限制裝置.,應保證當阻力矩大于■設計規定的力矩時,能發生滑動或起保護

作用:

e.鎖定聯鎖保護裝置.,當鉗臂承載鎖定后,起重機運營中或鉗臂受橫向、偏心載荷作用

時,鉗臂不應松開;

f.光電保護裝置,應保證鉗爪切實插入卷材孔,當卷材孔檢測光電開關處在斷開位置

時,鉗爪不能閉合;

g.復位回路保護,在吊運物品途中發生松爪誤動作時,電機便運轉以保持夾緊力,在物

品夾緊后,必須先按復位按鈕才干進行啟動動作;

h.零位保護,在吊重過程中出現短暫停電后,操作開關需返回到零位才干起動;

i.回轉定位裝置,應保證吊具回轉機構的鎖定:

j.機械式鉗口開閉鎖定裝置,應能保證鉗口在啟動和閉合狀態的鎖定。

7.2.8夾持吊具重要受力構件更換或報廢應符合下列規定:

a.裂紋(鑄造鉗臂橫向裂紋):

b.嚴重扭曲變形和彎曲:

c.桿件斷面磨損、腐蝕達原尺寸的10%;

d.鉗爪(鉗口)、吊牙磨損、損壞不能滿足安全吊運時:

C.脫錠、鋼錠夾鉗鉗架滑槽磨損嚴重影響夾緊時。

7.3起重橫梁

7.3.I橫梁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4;橫梁的吊鉤、夾鉗、電磁吸盤、料耙等吊具應用安全

可靠的方法進行連接,且不得減少橫梁、吊具原有機械性能。

7.3.2橫梁上的吊具應對稱地分布,且橫梁與吊具承我點之間的垂直距離應相等,以保證

橫梁在承我和空載時保持平衡狀態。

7.3.3吊運液態金屬盛鋼桶的橫梁,在液態金屬側宜裝防熱輻射的隔熱板。

7.3.4當橫梁直接掛入起重機承載吊鉤使用時,起重機吊鉤宜設立意外脫鉤的閉鎖裝置。

7.4抓斗

7.4.1回轉、搖動部件和開閉機構動作應靈活可靠。

7.4.2使用鋼絲繩開閉的抓斗,應有減少鋼絲繩磨損的保護措施。

7.4.3當作業規定抓斗起吊后不得轉動時,宜采用4繩型抓斗,或在2繩型抓斗上設立穩升

器。當抓斗穩升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如不能修復,應更換零部件:

a.鋼絲繩已達成報廢指標,繩端固定連接松動:

b.滾輪轉動不靈活:

c.配重兩軌道高低差大于5mm,不平行度大于1mm:

d.軌道末端緩沖裝置失效。

7.4.4抓取干粉料的抓斗,應有防漏措施,斗體上應安裝防風板。

7.4.5當電動抓斗直接掛入起重機承載吊鉤使用時,該吊鉤應設立防止吊鉤轉動的裝置

8集裝箱專用吊具

8.1吊具尺寸、額定起重量應符合GB3220的規定。

8.2吊具的轉鎖、搭鉤連接機構應符合下列安全技術規定:

a.不得用鑄造方法進行制造:

b.一般應采用GB3077中規定的40Cr鋼進行鍛造:

c.每個轉鎖(搭鉤)應能承受的垂直向下載荷,不得小于集裝箱額定起重量的1/2:

d.表面應光滑,不得有折卷、銳角、過燒等缺陷,經探傷檢查不得有裂紋。

8.3集裝箱起重機吊具,必須通過集裝箱頂部四個頂角件的吊孔連接,且四吊點的起吊力

應始終保持垂直向上。

8.4吊具的轉鎖、搭鉤與集裝箱的連接應安全可靠,且應有與四個頂角件切實鎖緊(閉鎖)

或解鎖(開鎖)的指示裝置。

8.5轉鎖(含搭鉤)在集裝箱起吊后,應保證不再轉動。

8.6集裝箱起重機,應有顯示吊具實際到達位置的指示器。

8.7集裝箱起重機,應有使吊具所有轉鎖,搭鉤切實到位后,起升繩不再下降,轉鎖再閉鎖

或開鎖方可升降以及吊運不能開鎖(含誤操作)的聯鎖保護裝置或措施。

8.8集裝箱起重機宜設立使集裝箱繞其垂直軸線回轉3。?5°的水平回轉裝置,繞其水平

軸線傾斜3°?5°的傾斜裝置,以及消減搖擺的減搖裝置,且動作應靈敏安全可靠。

8.9伸縮吊具的伸縮機構動作,應準確可靠,當伸縮壁到達極限位置時,應有行程開關和

擋鐵限位。

8.10集裝箱吊架與吊具之間的連接應安全可靠,且子母式吊具應有聯鎖裝置,在所有連接

銷軸裝入到位或所有拆除后才干進行升降工作。

8.11框架環眼吊鉤吊具以及吊索用環眼吊鉤(見圖2)的額定起重量,不得小于81.且應與

集裝箱上頂孔相匹配,其外形尺寸應符合表5的規定。

圖2集裝箱專用吊鉤

表5集裝箱環眼吊鉤外形尺寸mm

開口0最小52垂直截面寬度Lv最大60非強制性規定r最大51

鉤座直徑D最小74垂直載面高度Hv最大68

水平截面寬度Lh最大60后背距U=Hh+D/2最大135

8.12框架吊具的吊鉤與框架之間的連接長度必須相等,且應有足夠的長度和柔性(見圖2)。

8.13框架轉鎖吊具,可用固定式導向翼板(導向爪);集裝箱起重機吊具宜裝有使導向翼板

翻轉的機構,及確認導向翼板上升或下降的指示裝置,且導向翼板應有防碰撞的安全保護措

施。

8.14碼頭前沿用集裝箱起事機吊具,在轉鎖箱的外邊角處,應裝有可沿船艙導軌滾動的導

輪。

8.15用頂部起吊的四肢吊索,吊索分肢有效長度應滿足GB10290中5.2.5條起吊力作用

線與水平夾角的規定。

8.16當采用掛入起重機吊鉤,由集裝箱底部起吊的吊具時,其結構應滿足GB10290中5.3

條的規定。

8.17集裝箱起重機的伸縮吊具伸縮時,不得與油管、電纜以及其它機件相摩擦。

8.185D型集裝箱吊具應符合GB12420的規定。

8.19按本規程4.1.m條規定,標記內容還涉及:規格型號;吊具自重:轉鎖中心間的

長度、寬度及斜對角中心間的距離與差值。

8.20當吊具零部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如不能修復,應報廢:

a.轉鎖、搭鉤變形、裂紋:

b.單個轉鎖與集裝箱角件的承接面枳小于800mm2:

c.子母式吊具聯接銷軸變形、裂紋:

d.轉鎖、搭鉤斜對角中心距超差:

e.結構件扭曲變形、焊縫開裂;

f.轉鎖、搭鉤的開閉指示裝置、安全保護(聯鎖)裝置失靈。

9起重電磁鐵(電磁吸盤)

9.1無特殊規定的起重電磁鐵額定起重量,應不大于電磁鐵起重能力(最大吸力)的一半(安

全系數為2),吸運散料廢鋼時,額定起重量為電磁鐵的起重能力(安全系數接近于1)。

9.2電磁鐵的所有螺栓連接應能防止自動松脫。

9.3電磁鐵鏈條應選用M(4)級短環鏈,安全系數不得小于6。

9.4電網供電的電磁鐵外光導磁體上,應有接地端子和接地標志,且應有防止碰撞端子箱

蓋的保護措施。

9.5吸運鋼板、型鋼的專用電磁鐵,應在使用說明書上給出:在不超過額定起重量保證安

全作業時,允許吸運的鋼板尺寸規格或型鋼的長度、數量。

10起重真空吸盤

10I真空吸盤最大吸引能力的擬定

4H

最大吸引能=—^(kg)

73.6

式中:A——真空裝置的橡膠吸盤完全壓縮后,橡膠吸盤在吸重表現上圍成的有效面積

(cm2):

Hg——真空裝置吸附物品后,形成的穩定真空度用cm表達的水銀柱高度;

73.6——換算系數。

10.2吸盤應配備足夠容量的真空裝置,當吸吊光滑平整無滲透性額定負載4min后,真空

度的減少不得超過原真空度的10%。

10.3當我荷吸附表面處在公平狀態時,吸盤的額定起重量應不小于吸盤產生最大吸引能

力的50%。

10.4當載荷吸附表面處在鉛垂狀態時,吸盤的額定起重量應不大于吸盤產生最大吸引能

力的25%。

10.5應設立壓力真空表和超載報毀器.當吸附件質量超過吸盤額定起重量時.應有儀表顯

示和聲光報警。

10.6吸盤承教體的安全系數,應不小于4°

10.7按本規程4.1.m條規定,標記內容還應涉及:規格型號;動力型式:最大吸引能

力:吸盤自重。使用說明書上應給出,根據吸附表面狀況,不同材質時,所允許吸吊物品的

尺寸規格。

10.8吸盤零部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如不能修更應報廢:

a.承載結構塑性變形、裂紋、斷裂:

b,鏈環出現本規程11.2.5條情況之一時;

c.真空系統密封損壞,軟管壓扁,真空度(或最大吸引能力)小于原設計規定:

d.壓力真空表和超載報警器失靈。

11吊索

II.I一般規定

II.I.I吊索基本結構型式(見圖3.圖4)。

11.1.2單肢吊索(含多肢吊索的各分肢)端部配件的極限工作我荷(額定起重量),應不低于

撓性部件的極限工作載荷。多肢吊索主環、中間主環的極限工作載荷應符合本規程附錄A(補

充件)規定.

II.1.3下端部配件,一般應有自鎖傾向或防止吊重滑落性能。

II.1.4主環內寬應不小于所用起重機械承我吊鉤截面最大寬度的1.2倍。

11.I.5以環眼吊鉤作為下端部配件的吊索,環眼吊鉤應與主環(或上端部索眼)相匹配,作

業不承載時,應能鉤入主環(或上端部索眼)內。

II.1.6多肢吊索各分肢的材質、結構尺寸、索眼端部固定連接、端部配件等性能應相同。

a.小股吊索;b.環形吊索;c.雙肢吊水;d.:肢吊火;e.網股用水

圖3吊索基本結構型式

a.吊鏈;部E件;b.卸扣;c.鐮環;d.環眼吊鈍:e.c形環?吊物

圖4吊索甚本結構與借用端部配件

11.1.7成品吊索,驗證力抽檢實驗數量為。同一規格型號生產批量的5%,但每批抽檢數

量不得小于3件。驗證力與本規程4.2.2條吊索實驗載荷相同;單肢吊鏈靜強度實驗,應能

支持住4倍極限工作載荷而不脫落。

11.2短環鏈與端部配件

11.2.1短環鏈的設計、制造應符合GB4829的規定,其材質應是平爐、電爐或氧氣頂吹

轉爐冶煉的鎮靜鋼,鋼材應有良好的冷彎性、可焊性、且不易產生應變老化脆性;端部配件

(含卸扣)不得用鑄造方法制造,當采用鍛件時,材質應符合本規程7.1.2.1條的規定。

IL2.2驗證力實驗

IL2.2.1短環鏈的機械性能應滿足表6的規定,各質量等級短鏈環的驗證力數值應相應滿

足表7、表8、表9的規定。卸扣的檢查載荷應滿足表10規定.

II.2.2.2作為吊索下端部配件的環眼吊鉤,驗證力實驗應符合木規程7.1.5條中的

有關規定,其它端部配件的安全系數?般應不小于4,驗證力等于額定起重量的2倍。

II.2.2.3經驗證力抽檢實驗數量:當采用常用材料制造、工藝成熟、質量穩定期,為

同一規格型號批量生產的5%,但每批不得少于3件;當采用新材料制造,在質量未穩定前

應做100%的材料機械性能實驗。

實驗后不存有明顯塑性變形和影響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

表6短環鏈機械性能

在規定最小破斷力驗證力作用下驗證力與規定最規定的總極限伸極限工作載荷

等級作用下的平均應力的平均應力小破斷力的比值長率的最小值時的平均應力

MPa(N/mm2)MPa(N/mm2)%%MPa(N/mm2)

M(4)4002005020100

S(6)6303155017157.5

T(8)8004005017200

表7Nl(4)級焊接吊鏈實驗規定和極限工作載荷

名義直徑整根鏈條所承最小破極限工名義直徑整根位條所承最小破極限工作

dn受的驗證力斷力作載荷dn受的臉證力斷力載荷

mmkNkNtnun注kNkNt

57.915.80.4611.422.80.57

6.312.5250.63715.430.80.78

7.115.931.80.88.723.847.61.2

820.240.41.09.528.456.81.4

925.5511.2510.333.466.81.7

1U3ID631.61138.176.21.9

11.239.5792.01245.390.62.3

12.549.198.22.513541082.7

14631263.213.5581162.9

16811624.016.7881764.4

181022M5.0191142285.7

201262526.320.61342686.8

22.41583168.025.420340610.3

25197394103028356614.4

2824749412.541.3536107227.3

323226441646665133033.9

3640881620

40503100625注:暫用附J川尺寸

45637127432

表8S⑹級焊接吊鏈實驗規定和極限工作載荷

名義直徑整根鏈條所承最小破極限工名義直徑整根能條所承最小破極限工作

dn受的驗證力斷力作載荷dn受的驗證力斷力載荷

mmkNkNtmm注kNkNt

512.424.80.63617.935.80.9

6.319.739.41.0724.348.61.2

7.125501.258.737.5751.9

831.763.41.69.544.789.42.2

940.180.22.010.3531062.6

1049.5992.5II5012()3.0

11.2631263.212721443.6

12.5791584.013841684.2

14991985.013.5川1824.5

161272546.316.71382767.0

181613228.0191793589.1

201983961020.621042010.7

22.424949812.525.432064016.2

253146281630,4689222.7

283937S620

32507101425

36642128432注:暫用附加尺寸

40792158440

451002202350

表9T(8)級焊接吊鏈實驗規定和極限工作載荷

整根鏈條所

名義直徑整根鏈條所承最小破極限工名義直徑最小破極限工作

承受的驗證

dn受的驗證力斷力作載荷dn斷力載荷

mmkNkNtmm注kNt

kN

515.831.60.8622.745.41.1

6.325501.25730.861.61.5

7.131.763.41.68.747.695.22.4

840.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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