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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91.200P01/09DB50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ofgeologicaldisastercontrolproject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DB50/T989—2020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和定義 14施工準備 24.1一般規定 34.2臨時設施 34.3施工資源配置 34.4測量工作 45土石方工程 45.1一般規定 45.2削方減載 45.3回填反壓 65.4基槽開挖 85.5坑槽填土 95.6危巖清除 6排水工程 6.1一般規定 6.2截排水系統 6.3排水孔 6.4排水廊道 7擋土墻工程 7.1一般規定 7.2基礎 7.3墻體 7.4墻背回填 8抗滑樁工程 8.1一般規定 8.2人工挖孔灌注樁 8.3機械鉆孔灌注樁 9危巖工程 9.1一般規定 9.2砂漿錨桿 9.3預應力錨索 IDB50/T989—20209.4格構 9.5嵌補支撐 9.6防護網 10護岸(坡)工程 10.1一般規定 10.2水下拋石 10.3護坡面板 10.4生態植物 11泥石流工程 11.1一般規定 11.2攔擋壩 11.3排導槽 11.4渡槽 12注漿加固工程 12.1一般規定 12.2地裂縫充填灌漿 12.3軟弱帶地層固結注漿 附錄A(規范性附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40DB50/T989—2020本標準按GB/T1.1-2009給出的規則進行起草。本標準由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提出并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中心、重慶南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重慶科技學院、重慶大學、重慶交通大學、重慶工程職業技術學院、重慶市二零五勘測設計有限公司、重慶市基礎工程有限公司、重慶607勘察實業總公司、重慶市羚農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省峨眉山四零三建設工程公司、重慶市爆破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林同棪國際工程咨詢(中國)有限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紹清、何安弟、張濤、王東、代永生、褚慶國、蔡穎、羅云、馬飛、李偉、王峰、徐楊、歐陽武、孟祥棟、王其洪、李進、舒洪平、葉四橋、靳曉光、趙鵬才、陳歡、李峰、吳燕蘋、譚磊、林尤躍、李錦蘭、粟欣。DB50/T989—2020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技術規范本標準規定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準備、土石方工程、排水工程、擋土墻工程、危巖工程、抗滑樁工程、護岸(坡)工程、泥石流工程及注漿加固工程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重慶市的滑坡、危巖、不穩定斜坡、泥石流、塌岸和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施工。交通、水利、電力、市政和建筑等工程施工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可參照本規范執行。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對于本文件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6067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722爆破安全規程GB/T14902預拌混凝土GB50026工程測量規范GB50086巖土錨桿與噴射混凝土支護工程技術規范GB50201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02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720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A990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1爆破作業項目管理要求JGJ/T10混凝土泵送施工技術規程JGJ18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程JGJ33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46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63混凝土拌合用水標準JGJ80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94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146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T408建筑施工測量標準TB/T3089鐵路沿線斜坡柔性安全防護網DBJ50-156旋挖成孔灌注樁工程技術規程DBJ50-200建筑樁基礎設計與施工驗收規范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1DB50/T989—20203.1施工組織設計以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為對象進行編制的,用以科學指導工程總體施工技術、質量、安全、進度、信息、經濟和組織管理的綜合性文件。3.2施工技術方案根據施工組織設計文件,針對施工難度大、安全風險高、工藝復雜,以分部工程為主要對象,結合“動態設計,信息化施工”的原則,編寫的技術、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內容,用以指導其施工過程的實施性文件,亦稱專項施工方案。3.3施工作業方案針對關鍵部位、關鍵工序、重難點分項工程、機械設備操作等而編制的技術、質量、工序、方法、標準、檢測和驗收等現場操作的指示性文件,亦稱專項作業方案或處置方案。3.4施工安全監測方案采用專業化儀器儀表或其他可靠手段,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主體(包括受影響或受保護的對象)和施工設施進行變形監控和提出分析,為施工安全提供保障的技術性文件。3.5施工資源為完成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力、物資、機械和信息等生產要素的總和。3.6施工現場是指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施工作業區、辦公區、生活區及輔助區的總稱。3.7臨時設施為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在現場建造的各類非永久性的輔助建(筑)物,亦稱臨設工程。3.8嵌補對危巖體的巖腔澆筑混凝土或砌筑塊石等方式進行充填,以起到支撐和封閉作用的治理措施。3.9點錨對危巖單體量小,采用獨立錨桿或錨索進行錨拉固定,不需要格構系統就能達到治理效果的措施。3.102DB50/T989—2020注漿利用灌漿泵壓入和漿液自重,通過鉆孔或埋管等方法,將某些能在地層內固化的漿液注入巖土體的裂縫或孔洞中,通過置換、充填、擠壓等方式以改善巖土體物理力學性質的工程措施。3.11對中支架為使埋入巖土層鉆孔內的錨桿(管)、錨索、鋼筋(束或籠)、型鋼等受力構件在孔內居于中,確保其混凝土或砂漿的保護層符合設計和規范的要求,而設置或安裝的硬質附屬物件。4施工準備4.1一般規定4.1.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應綜合考慮工程規模、工程地質、水文地質、保護對象、鄰近建(構)筑物、自然環境條件、機械化裝備、分部分項工程重點及難點、科學的流水作業與正確的施工方法、施工部署與合理的工期安排、施工資源配置與均衡生產、安全健康、生態修復與勞動生產效率等因素,編寫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技術方案,做到因地制宜,精心組織,科學施工,并按程序經批準后實施。4.1.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前,應做好以下現場調查工作:a)交通運輸與現場施工便道、自來水管網與施工用水、電力線網與動力供電等施工資源條件及產權單位的管理規定;b)施工過程中對臨近的建(構)筑物、管網管線等設施的影響與保護措施,后期有需要的證據應進行固定,有重大安全風險時,應進行風險評估;c)施工布置場地與相鄰工程、影響的“田、水、路、林、村”及土地占用的關系;d)當地極端天氣、水體與水文資料、居民的社會狀況與民族風俗;e)施工地材或采石料場與供應、生活供給和醫療救治、施工棄渣場設置及“三廢”處理條件;f)勞動力資源與作業班組合理配置,并制定工人勞動作息制度;g)國家和重慶市現行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施工技術和質量驗收標準及安全操作規程。4.1.3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前,應全面熟悉地質勘查報告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在建設單位主持下,完成圖紙會審及設計技術交底,且做好以下核對工作:a)設計原則,執行的主要規范、標準和技術條件;b)按設計圖審查意見后完善設計圖紙的情況;c)確定施工技術要求與現場實際生產條件是否相符合;d)治理工程的布置與工程地質勘查和現場地形地貌條件是否一致;e)在施工現場踏勘和設計圖紙核對完成后,應將存在的問題,以書面形式呈送合同規定的相關單位進行處理。4.1.4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詳見附錄A。4.2臨時設施4.2.1臨時用房應有方案,并經項目負責人審批后實施,同時應滿足安全、環保和正常施工活動開展的需要。4.2.2現場辦公及生活用房不得布置在山洪、泥石流、坍塌及滑坡等自然災害威脅地段和低洼積水區3DB50/T989—2020域,應避開高壓電線、水源保護區、水庫泄洪區、病險水庫下游地段、強風口和危房影響范圍,應避免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強噪聲等對臨時用房使用人員的影響。4.2.3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繪制施工總平面布置圖。施工現場應結合第4.1.2條的調查成果,本著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地形、安全可靠、統籌協調的原則進行布置。4.2.4施工現場民用爆破器材庫及油庫的臨時用房選址應符合重慶市的相關管理規定。4.2.5施工現場防火應嚴格執行GB50720的有關規定。4.2.6施工現場的環境衛生應嚴格執行JGJ146的有關規定。4.3施工資源配置4.3.1根據施工合同、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技術方案及有關規定配備滿足工程需要的施工資源。4.3.2施工前,應結合現行法律和規范的要求,對全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各類特殊崗位的作業人員均應持有效證件按批準的方案上崗。4.3.3根據施工總體進度,選擇好工程各階段所需的各種材料和構配件,并按進場的批次做好工程所需材料的檢測和試驗工作。4.3.4根據施工流水作業,配備滿足工程需要的施工機械、設備和儀器,并完成相關儀器設備的標定檢驗工作。4.4測量工作4.4.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平面布置坐標和高程控制網樁點的交接,應由建設單位主持,由設計單位和測繪單位向施工單位交付資料和確認樁點。4.4.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安全監測,應根據治理工程的安全等級編寫施工安全監測方案,選定測量控制網等級和基準點、確定測量儀器精度、測量方法和估算誤差范圍,確保測量控制能滿足工程需要。4.4.3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控制測量、放樣測量和竣工測量工作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GB50026和JGJ/T408規范的有關規定。5土石方工程5.1一般規定5.1.1地質災害治理土石方工程是指滑坡、不穩定斜坡、危巖、泥石流、塌岸和地面塌陷等幾類災害中的治理措施或治理結構需要而進行與場地巖土體開挖、外運、回填和清除等活動的實施過程。5.1.2土石方工程施工前,應完成以下工作:a)根據工程地質勘查報告和施工圖設計文件,收集或實測現狀地形圖和剖面圖,由專業測量人員進行定位放線,并做好控制樁;b)對場區內外及影響土石方施工安全的危石、孤石和保護設施等按處置方案進行處理,并做好地表系統性的截排水。5.1.3土石方工程施工應遵循“先設計后施工、邊開挖邊支護、邊施工邊監測、分區(塊)分層、對稱平衡和信息化施工”原則,從上至下,逐一開挖,嚴禁在巖土體下方掏洞挖土和掏底挖槽,有順層滑移臨空面的邊坡開挖施工時應第4.1.4條的規定執行。5.1.4土石方工程的挖掘、推土、鏟運、裝載、運輸等施工機械的規格、型號和數量,應按施工組織設計進行選擇確定,現場作業人員經技術和質量教育培訓合格后,按相應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持證上崗。5.1.5土石方工程施工機械設備和機具的場內外運輸線路的線型、坡度、轉彎半徑、路基、路面、會車段等應在施工總平面布置圖中標注和說明。4DB50/T989—20205.1.6土石方工程所影響的建(構)筑物、道路、給水、排水、燃氣、通訊、電力、文物、古跡、古樹等進行遷改或保護時,應符合相應行業管理規定。5.1.7開挖施工過程中發現有建(構)筑物基礎、暗溝、暗管、暗線、孔洞、古墓、文物、人防、地下掩埋物、軟弱層、流砂(土)、管涌、不能辨認的異物和液體或氣體等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5.1.8土石方工程開挖應及時進行地質編錄。揭露滑動面、軟弱帶及土巖結合面時,應記錄其位置和特征,測繪地質剖面,并留設影像資料。5.1.9施工完成后,應及時進行地形測量,驗證坡度值和控制范圍等指標是否達到設計要求。5.1.10采用“鉆爆法”施工時,應按GB6722、GB50201、GA990和GA991的相關要求執行。5.2削方減載5.2.1削方減載施工主要工藝應包括施工準備、測量放線、便道修筑、地面截排水溝、土石方開挖、松土鏟運、渣土裝載及外運。5.2.2削方減載前,首先應清除坡面上樹墩、草皮、垃圾和危石,對坑穴、水田、溝渠或池塘的積水進行疏干,將場內淤泥挖除運走。5.2.3在滑坡體及斜坡體上進行削方減載施工前,應按設計完成地面系統性的截排水溝,同時,布置好施工安全監測系統,并實測和完善初始數據。5.2.4削方減載的土石方渣場(含臨時堆場)應設置在滑坡或斜坡變形體治理區域外部。5.2.5削方減載的邊界應布置定位樁,坡頂開挖的起始線(俗稱“開口線”)應通過測量放線確認。5.2.6削方減載主要有人工開挖、機械開挖、爆破開挖及其組合等施工方式,現場選擇開挖方法時應考慮治理工程的水文地質、巖土物理性狀、場地施工機械布置和環境條件等因素,結合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選擇,且應符合以下規定:a)開挖土層及強風化層巖石,應優先采用挖掘機械開挖;b)開挖中等風化完整巖石層時,宜優先采用控制爆破開挖;c)清除場內孤石,應優先采用機械破碎法或化學藥劑膨脹法開挖。5.2.7削方減載開挖分區(塊)和分層應遵守以下規定:a)沿坡面橫向(坡面兩側展開方向)分塊,至少包括主滑線區域及其左右兩側區域三個施工區塊,每個區塊的寬度不宜超過20.0m;b)沿坡面豎向(坡面高度方向)分階或分層,應結合削方減載后的治理措施及施工機械的性能,按施工圖設計文件規定執行,每階或每層的高度不宜超過3.0m。5.2.8削方減載開挖施工順序應遵守以下規定:a)沿斜坡展開面應先開挖主變形區,后開挖其兩側;b)對開挖完成的塊段應及時跟進后續工程措施。5.2.9削方減載施工機械設備及其行進路線應遵守以下規定:a)場外運輸道路宜布置在治理區域的外側,道路入口可在設置治理區域的上部;b)場內運輸道路應布置在左右區塊內,不得橫向穿過變形體的坡面,嚴禁在主變形區內設置“之”字形折返運輸道路、會車道及臨時停車區;c)開挖施工時,候運車輛應停置在不變形或弱變形區或治理區域外側;d)削方減載鏟運操作時,應從主變形區向兩側推進,嚴禁向主變形區的下方推進。5.2.10開挖過程中的施工作業面邊坡應符合設計要求,在坡體整體穩定的條件下,應遵守以下規定:a)施工現場設置多個開挖作業面時,其作業面的距離不宜小于40.0m;b)為預防超挖或減少開挖對邊坡的擾動,最終坡面可留置厚0.3~0.5m的人工或機械清除層;c)因開挖作業步序安排或臨時停工時,作業面應留設臨時邊坡,巖石邊坡按設計規定執行,粘性土和碎石土作業面臨時邊坡的坡度值按表1的規定執行:5DB50/T989—2020表1作業面臨時性土質挖方邊坡坡度值d)作業面的坡頂、坡腳和場內馬道外側應設置符合安全規定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戒標志。5.2.11削方減載施工過程中出現以下工況時,應由業主、勘查、設計、監理和施工等人員到現場進行共同處理。a)治理區內外的地裂縫變形加劇,甚至出現局部滑移或坍塌;b)現場揭露的地質條件與地質勘查報告嚴重不符,或土體呈現飽水狀態;c)安全監測變形值達到預警控制規定的要求。5.2.12削方減載施工過程中出現暴雨或強降雨天氣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做好防雨水下滲措施。5.3回填反壓5.3.1回填反壓施工主要工藝包括施工準備、現場測量放線、修筑外圍截排水溝、客土填料選擇、修筑運輸道路、坡面清理、填料攤鋪、分層碾壓夯實和坡面防護等。5.3.2回填反壓施工前,應完成以下工作:a)實測或收集現狀地形圖,由專業測量人員定位放線,做好控制樁;b)修筑治理區域外系統性的截排水溝;c)搬遷治理區域受影響的建(構)筑物、管網和管線,保護文物古跡及名貴樹木;d)疏干治理區地面水田、溝渠或池塘等水體的積水,挖除淤泥,拋填塊石、砂礫、礦渣和灰土等方式對軟土或松土進行處理;e)清除治理區域的危石、樹木、樹根、草皮、農作物、表土、垃圾和雜物;f)填平并夯實治理區域的坑穴、溝渠、墓穴和枯井等;g)根據工程特點、填料種類、壓實系數、含水量控制范圍、鋪土厚度、壓實遍數和施工條件等合理選擇壓實機具和其他工程機械設備;h)清理后的地面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基底開挖成階梯狀時,臺階高度宜小于0.5m,每階寬度宜大于1.0m。5.3.3進入治理區域的自行式機械及填料運輸車輛的臨時道路寬度、坡度、轉彎半徑應滿足場內機動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5.3.4回填反壓土石方料場應根據施工圖設計的要求及現行技術規范的規定,綜合考慮:填料的來源及規格品種、填料的含水量及壓實系數、施工機械設備的性能和數量、施工質量現場檢測條件等因素,并通過室內室外實驗進行確定和選擇,且應符合以下要求:a)填料宜采用碎石土,其碎石含量應選用連續級配,粒徑大于20mm的碎石含量應超過50%。碎石土最優含水量應由現場碾壓試驗確定,含水量與最優含水量誤差應小于5%;b)粘性土填料施工含水量的控制范圍,應在填料的最大干密度--含水量關系曲線中,根據施工技術方案中最大干密度確定;1)遇含水量偏高時,可采用翻松、晾曬、均勻摻入干土等措施進行處理;6DB50/T989—20202)遇含水量偏低時,可采用預先灑水潤濕措施進行處理;c)淤泥和淤泥質類土不能用作填料,草皮和有機質含量大于8%的土,僅用于無壓實要求的填方;d)塊石類土或石碴用作填料的最大粒徑不應超過每層鋪填厚度的2/3。5.3.5回填反壓施工應按“縱向分區、水平分層”,由低到高、逐層施工的順序進行填筑壓實,并符合以下規定:a)現場作業面分區應根據填料來源、規格品種、設備數量、運輸和施工條件進行現場確定,分塊的幅面最小寬度應大于20.0m;b)填料分層厚度應根據填料規格品種、粒徑大小、含水量、碾壓夯實方式、壓實系數、設備性能和施工條件現場確定,最大分層厚度不應超過1.0m,或按表2進行選用。表2填方每層的鋪土厚度1234注:使用振動平碾壓實爆破石碴或塊碎石類土時,分層厚度應小于5.3.6填料運至施工作業面后,碾壓作業面攤鋪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幾種:a)自卸翻斗汽車沿作業現場傾倒,人工找平;b)推土機或鏟運機攤鋪推平;c)挖掘機或裝載機找平;d)人工推車轉運找平。5.3.7填料為爆破石碴和塊碎石類土的大型填方,宜選用振動平碾;填料為粉質粘土或粘土時,宜選用羊腳夯;對現狀穩定性差的滑坡或不穩定斜坡治理工程或臨近建(構)筑物,未經設計許可,不應使用振動碾壓。選擇碾壓夯實機械時,可考慮以下方式:a)特重型壓路機,適用于大塊石;b)重型壓路機,適用于礫(碎)石;c)中型壓路機,適用于礫石、碎石與土層;d)輕型壓路機,適用于土層;e)羊腳夯,適用于場區局部土層。5.3.8回填料碾壓施工過程控制應遵守“先壓邊緣、后壓中間,先低后高,先輕后重,先慢后快,先靜壓、后振動,由弱振至強振,輪跡重疊”的操作原則,并應符合以下要求:a)作業面應有專人指揮,推土機、壓路機臨邊作業時下方不應有作業人員;壓路機碾壓臨邊時,應按照與路線成45o角斜向推進作業,選擇全液壓系統機械時,碾壓應交錯半輪以上;b)填筑邊坡的防護作業應與填料施工同步進行,鋪料一層填筑一層,不應從邊坡上方向下傾卸土石方。填筑邊坡時,嚴禁輔助人員與機械碾壓在上下層同時作業;c)在陡坡上修筑機械行駛便道時,應有保證機械的自身安全的措施;d)分段填筑時,接縫處應留成斜坡面,且不得使用大塊石堆碼,碾跡重疊應大于0.5m,上、下層接縫錯開應大于1.0m;e)碾壓機械壓實填料時,輪(夯)跡應相互搭接,機械行駛速度和壓實遍數宜執行表3的規定;表3填方機械行駛速度和每層壓實遍數7DB50/T989—2020123--4--f)采用兩種透水性不同的填料分層填筑時,上層宜填筑透水性較小的填料,下層宜填筑透水性較大的填料,填方基層面應做成合理的排水坡度,邊坡不應用透水性較小的填料封閉;因施工條件限制,上層填筑透水性較大的填料時,應在下層透水性較小的土層表面設置排水盲溝。g)填方預留沉降量除滿足施工設計要求外,還考慮工程性質、填方總高度、填料種類和壓實度等h)填土邊緣部位的填料宜加寬填0.2m~0.5m,并按施工圖設計要求拍實和修整邊坡;i)填方施工中因工序布置、工期調整需要停置時,應對作業面邊坡進行嚴格管理:1)作業面邊坡高度不超過8.0m,可采用1:1.5放坡;2)作業面邊坡高度超過8.0m(含8.0m),可按“折線形”多級斷面進行處理,并設置平臺或馬道,上部宜采用1:1.5放坡,下部宜按1:1.75進行放坡。5.4基槽開挖5.4.1基槽和落石溝的土石方開挖前,應開展安全監測點布置、上一道工序合格驗收和安全防護設施驗收。5.4.2基槽土石方施工主要工藝包括施工準備、測量放線、臨邊防護、便道修筑、截排水溝修筑、開展安全監測、土方挖掘、石方鉆鑿、支撐支護、渣土提升、渣土裝載及外運。5.4.3基槽開挖方法應根據設計要求,結合場地水文地質、巖土物理力學性質、作業環境、設備功效、施工條件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應采用機械開挖為主、人工配合為輔的方式;中等風化完整巖層或孤石開挖選用“鉆爆法”施工時,應按第5.1.10條的規定執行,施工機具可選類型有:a)履帶式或輪胎式挖掘機;b)履帶式或輪胎式挖掘機+液壓破碎錘、履帶式或輪胎式挖掘機+鐵鉤;c)空氣動力破碎鎬或鏟;d)便攜式輕型淺孔鉆機;e)鐵鋤、鐵鏟和鐵鎬。5.4.4基槽開挖的分段長度和分層高度應根據設計文件要求,結合治理工程場地的水文地質、巖土物理性狀、環境邊坡、斷面尺寸、開挖深度、支護結構、設備能力、開挖方式、安全監測和施工部署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開挖段長度和對應的分層厚度不大于表4的規定值。表4開挖段長度及分層厚度長度(m)厚度(m)長度(m)厚度(m)8DB50/T989—2020 --5.4.5基槽的土石方邊坡支護應按設計要求執行,遵守“隨挖隨支、隨挖隨測”的原則。5.4.6施工過程中需應對坑溝槽進行臨時支撐時,按材料分類,主要采用的形式有:a)木柱(板)內支撐;b)型鋼結構(含拉森鋼板)內支撐;c)鋼筋混凝土圍護樁及其內支撐;d)預制或現澆鋼筋混凝土內支撐;e)錨桿噴射混凝土支護體系;f)以上結構的組合或其它方式。5.4.7開挖的土石方不應堆放在坑溝槽邊坡上部受破裂角影響的范圍內,應及時清除至施工方案指定位置,除運的主要方法有:a)人力搬運至地面,臨時堆存或裝車外運;b)挖掘機在開挖過程中用鏟斗提升至地面,臨時堆存,或裝車外運;c)將開挖的土石裝入渣斗桶內后,用移動的起重吊車吊放到指定位置或自卸車箱里外運;d)安裝固定的起重機械,將開挖的土石及渣土裝入渣斗桶內后,吊放指定位置或自卸車箱里外運;e)自卸汽車進出坑溝槽內裝土時,應明確通道的寬度、坡度、會車平臺和臨邊防護設施。5.4.8施工人員進入坑溝槽內應有固定的線路,或設置專用通道,且不少于兩個安全出入口。采用的主要形式有:a)修筑人行便道;b)架立木質或鐵質扶梯;c)安裝自制或購買定型直梯或折返梯。5.4.9坑溝槽放坡(或坡率法)開挖過程中的施工作業面現場應符合以下規定:a)邊坡面傾角不應大于45o,有順層臨空巖面時,作業面的傾角應與層面傾角一致,或不大于巖石層面的傾角;b)嚴禁采用掏底方式進行挖掘;c)開挖過程中不應損傷已施工的支撐結構;d)因開挖作業步序安排或臨時停工時,作業面邊坡控制按第5.2.10的規定執行;e)開挖施工至設計要求的基底位置時,應及時組織驗收和封閉。5.4.10開挖施工過程中應及時抽排坑溝槽內積水或阻斷地下水的浸入,主要采用的方法有:a)機械泵抽排;b)現場設置降水井和排水井;c)對坑溝槽地層進行帷幕灌漿處理,并對地表水進行引流或截阻。5.4.11開挖施工過程有腐殖(植)物的地層時,應開展有害氣體監控和檢測,并采取通風措施。5.4.12坑溝槽底部開挖寬度除滿足施工圖設計要求外,還應考慮以下因素,增加開挖寬度:a)排水設施占位;b)支撐(護)結構占位;c)施工人員操作站位空間遇有管道或砌體結構時,單側增加寬度應符合表5的規定:表5單側工作面增加寬度9DB50/T989—2020d)施工宜遵守“先兩端后中部、分段、跳槽”的原則,每段跳槽開挖的長度不宜超過總長度的20%,且不宜超過1.5倍變形縫分段長度;e)溝槽底面坡形及坡度應嚴格按設計要求施工。縱向斜坡基底,應開挖成階梯狀,并按第5.3.2條的規定執行。5.5坑槽填土5.5.1坑槽填土前,其基礎和管、溝結構的強度應滿足設計要求,并清除坑溝槽內的積水和雜物。5.5.2回填施工順序應沿溝槽基底排水方向,由低向高推進,并在坑溝槽相對兩側或四周同時對稱倒入填料。5.5.3在坑槽外側回填時,應先采用人工在結構的外邊對稱填土夯實至結構物頂0.5m以上后,方可采用機械回填和夯實。5.5.4土石方回填材料及分層施工等參照第5.3節的有關規定執行。5.6危巖清除5.6.1危巖清除應遵循“先清植被后調查,先防護后施工,先監測后施工,先清浮石后除危巖,先上后下,分層分塊”的一般原則,現場調查、植被和浮土清除應編制專項作業方案。5.6.2危巖清除活動,嚴禁夜間、雨天和極端天氣條件下進行施工作業。5.6.3危巖清除施工主要工藝包括施工準備、安全警戒設置、現場踏勘、測量放線、修筑外圍截排水溝、開挖臨時道路、搭設操作平臺、布置安全監測和、安裝安全防護、清除危巖、解除警戒和環境恢復。5.6.4危巖清除施工前,應完成的工作主要包括:a)踏勘現場及周邊環境,調查地面上附著物,空中架設的線纜,地下管網的類型、位置、分布和走向,測量相互位置距離,并繪制在施工平面布置圖上;b)根據地質勘查報告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寫危巖清除施工技術方案,并按4.1.4條的規定執行;方案中應明確作業風險與預防、清除方法和施工機械、清除步序和每次清除的數量等內容。c)根據現場實際,修建危巖崩落巖塊的落石攔擋工程;d)修筑施工臨時便道或搭設施工作業平臺;e)設置危險源公示牌,安裝安全防護系統,埋設安全繩固定樁(墩);f)劃分施工安全警戒區域,并設置警示裝置;g)布置控制測量點,開展安全監測監控;h)開展全員生產技術和質量安全培訓教育與交底。5.6.5危巖清除方式應根據設計文件,結合危巖的類型、規模、風化程度、裂隙張開大小、節理發育程度、地形地貌環境、崩落運動軌跡、影響對象特點和施工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既可化整為零、逐層剝離,也可整體一次或多次爆破解體,清除危巖的方法主要有:a)人工鑿打劈塊(施加鋼楔)分解滾落;b)輕便鉆機鉆孔,液壓劈裂機擠壓破巖;c)長臂挖掘機挖斗或大鉤或液壓破碎錘破巖;d)化學藥劑靜力膨脹擠壓(或靜態破碎)劈巖;e)鉆孔裝藥爆法控制爆破碎巖;DB50/T989—2020f)其他方法,如水力切割、撬除。5.6.6危巖體崩落下方阻攔方式應根據施工圖設計,綜合考慮破碎巖塊體的大小、落石高差、地形坡度、滾落方式、被保護對象特性、臨時便道、機械設備性能及施工條件等因素進行選擇:a)利用地貌自然植被環境阻擋;b)利用地形坡度及長度阻擋或接受巖塊的滾落;c)開挖攔接石塊滾落的落石溝或落石槽;d)修筑攔截石塊滾落的攔石槽、攔石墻、攔石壩、攔石柱和攔石墩;e)安裝柔性被動防護網系統。5.6.7危巖清除施工區域作業人員應設置專用便道,施工臨時便道包括人行道和車行道,現場修建時應遵守以下規定:a)人行便道修筑時,應依山就勢,避開危巖坍塌的影響,并安裝護欄;b)車行便道開挖路基時,不應誘發邊坡失穩。5.6.8危巖清除施工操作平臺應根據地形地貌特點、清危工程量、材料組織、架體類型、施工場地和使用需求等編制施工技術方案。5.6.9人工鑿巖、機械碎巖、機械劈巖或鉆鑿打眼解體危巖施工應遵守以下規定:a)施工人員嚴禁懸空操作;b)施工人員個體防護應設兩種及以上的安全保障措施;c)不應將鉆鑿和劈巖機具的主要動力部分放置在作業面上;d)作業面上方及母巖上方無影響施工安全的危石和障礙物;e)解除塊體自然墜落時,嚴禁超過3人同時站在母巖上操作;f)劈裂法或膨脹法豎向解體巖石時,嚴禁有人在墜落巖塊一側的作業面上。5.6.10長臂挖掘機械解體危巖施工時,應遵守以下規定:a)挖掘機械占位應布置在危巖滾落路徑影響區域之外;b)挖掘機平臺寬度和地基承載力應滿足其技術指標的要求;c)挖掘機械操作全過程應有專職施工技術人員進行指揮;5.6.11控制爆破方法解體危巖施工應遵守以下規定:a)爆破設計、爆破施工、爆破安全監理、爆破安全評估單位的資質應與危巖爆破的類別相應一致,并遵守GA991的相關規定;b)爆破施工方案應有明確的鉆爆參數、爆破有害效應校核及相關防護措施、爆破質點振動速度和飛石控制距離;c)爆破施工操作人員應持有效的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并經培訓教育合格后上崗;d)爆破物品的倉庫設置、存放(含臨時存放)、管理、運輸、加工和使用應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等要求;e)爆破監測方案應明確監測對象、內容、頻率、儀器、方法和預警值;f)爆破現場管理應明確指揮人員、專職安全人員、警戒范圍、警戒時間、信號標志、通信聯絡和安全防護措施;g)編制爆破作業傷害事故應急救援處置方案和危巖爆破清除次生災害應急預案。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辨識出的危險源進行公告。5.6.12危巖解體后,離開母巖方式主要選擇類型有:a)巖碴塊在重力作用下,順坡面向下自然滾落;b)通過施工便道或操作平臺,人力搬運至指定位置;c)采用起重機械設備,通過裝桶(斗)或捆綁吊離現場;d)采用溜槽、溜管和滑槽,依靠重力作用堆積在指定位置;DB50/T989—2020e)其他方式。5.6.13危巖清除施工過程中,應對危巖結構面組數、產狀、組合形式、寬度和充填物等進行地質編錄,并留設實時影像資料。6排水工程6.1一般規定6.1.1排水工程是指采用“截、排、疏、引”等系統及配套設施,解決地質災害致災體區域內(含受影響區域外)的水體、雨水和地下水的工程措施,其類型包括地表排水和地下排水兩種形式:a)地表截排水溝渠工程主要包括地面攔水、截水和排水系統,主要包括水流出入口引導墻、渡水溝墻、溝內消能(力)坎、泥砂沉積池和儲水井等;b)地下排水包括排水孔(井)、支撐滲(盲)溝、排水廊道等工程措施。6.1.2排水工程應編寫施工技術方案,施工中做好地質編錄工作,加強信息化施工。6.2截排水系統6.2.1截排水溝施工主要工藝包括施工準備、測量定位放線、坑溝槽開挖(含地基處理)、基礎施工、主體結構施工或安裝和安全設施施工。6.2.2截排水溝現場定位放線工作應由專業測量人員施測,并設置固定的里程樁;因現場地形地貌條件而改變位置后,應將實測資料反饋給設計單位,現場位置調整應遵守以下規定:a)結合地形地貌條件,截水溝盡量與大面積地表水流方向垂直,線形順直,轉彎處以平滑的曲線連接;b)排水溝平面線形應盡量采用直線,轉彎處應做成圓弧形,排水溝末端宜設置擋水墻;c)截排水溝溝底的縱坡應與實際地形相協調,排水通暢,不應有反坡;d)跌水和沉砂池的位置還應與主要的匯流水溝相結合。6.2.3截排水工程的坑、槽、溝、池、井的土石方開挖宜選擇挖掘機械進行施工。6.2.4截排水工程溝底排水坡度應滿足設計要求,地基承載力應通過地質驗槽或現場試驗確定。6.2.5截排水溝底和邊墻砌體結構施工除滿足GB50203的要求外,還應遵守以下規定:a)砌體材料的規格品種和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b)砂漿配合比應經有檢測資質的單位試驗確定;c)設置變形縫應選擇在持力層差異較大的地段和排水工程的變截面位置;d)消力墩、消力埂、陡坎、跌水和齒前墻等水力消能構筑應同步施工;e)截水溝迎水面(或靠山側)設置泄水孔時,泄水孔位置應高于溝底200mm,其背后應設反濾層或濾水包;f)蓄(集)水井、水池和水坑開挖施工應按第5.4節的有關規定執行;g)砌筑施工中不應隨意拆除或損壞溝槽的支撐結構;h)溝肩回填宜采用粘土和不透水材料封閉,且靠坡一側的回填應確保地表水能順利流入溝內。6.2.6截排水溝混凝土結構施工除滿足GB50204的要求,還應遵守以下規定:a)鋼筋混凝土原材料應按現行規范的要求進行見證取樣送檢;b)混凝土配合比應經有檢測資質的單位試驗確定;c)模板支撐應按相應的模板支撐體系施工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d)施工現場有條件采用商品混凝土施工時,應按GB/T14902的要求執行。6.2.7截排水管安裝主要包括臨邊和洞口處的安全護欄和排水管道,其中高處安裝作業應按JGJ80的DB50/T989—2020有關規定執行。6.2.8支撐盲溝施工主要工藝內容包括施工準備、測量定位放線、溝槽開挖、流水出入口施工、土工布鋪設、滲濾塊石堆碼、表土回填和場地整平。6.2.9支撐盲溝(槽)開挖宜選擇土石方挖掘機械作業,并遵守下列規定:a)因地層巖土松軟或溝槽較深時,應調整分層厚度、縱向分段長度及支護方式;b)溝底出入口標高、縱坡及臺階長度應滿足設計要求;c)溝底清理整平后應及時驗槽和開展后續工序的施工;d)開挖的土石方應堆放在溝槽外側安全地帶或臨時堆場內。6.2.10支撐盲溝工程滲濾水層施工應遵守以下規定:a)土工布、砂、石等原材料應按現行規范的要求進行見證取樣送檢;b)溝底隔水層找平后坡度應與設計要求一致;c)鋪設土工布應平順,避免打皺,拼接的搭接長度應大于0.2m,用上層布將下層布壓平整;d)在滲濾層底部每隔3.0m~5.0m應砌筑一處牙石凸隼;e)滲濾層應選用石質堅硬的較大石料,人工不規則擺放,禁止拋石填筑;f)滲濾層表面填土應回填平順,沿溝橫斷面宜“中間高、兩側低”的弧形布置,且兩側用規則塊石將土工布壓牢實。6.3排水孔6.3.1排水孔施工主要內容包括施工準備、場地平整、施工便道修筑、操作平臺搭設、設備安裝調試、鉆孔施工、排污及處理、滲濾材料安裝與堵塞。6.3.2排水孔的孔距、排距、孔徑、方位角、外傾角度和孔深應按設計要求施工。6.3.3排水孔濾水材料(含濾水花管)應符合設計要求,安裝時應遵守以下規定:a)過濾網(芯、管)應插入到孔內滲水段;b)排水管出口應超出孔口100mm,并將排出的水引入排水溝內。6.4排水廊道6.4.1排水廊道工程施工主要內容包括施工準備、場地平整、施工便道修筑、洞門邊坡和仰坡處理、洞拱或管棚施工、超前錨桿、洞內土石方開挖、清運渣石、初期支護(一次襯砌)、二次襯砌和注漿等。6.4.2排水廊道工程施工前,應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a)踏勘現場及周邊環境,調查地面上附著物,以及地下管網的類型、位置、分布、走向、埋深及距離等,并繪制在施工平面布置圖上;b)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施工技術方案,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由施工單位組織行業施工及安全專家進行論證;c)修建施工臨時便道,設置安全警戒,對洞口邊坡仰坡進行處理;d)確定鉆鑿平臺架及襯砌混凝土模板支撐體系;e)確定監控量測技術單位,布置安全監測點,開展控制測量;f)開展全員生產技術、質量、安全培訓教育和交底。6.4.3排水廊道的縱向剖面圖和橫斷面圖施工測量,應遵守以下規定:a)測量線路應根據地質工作滑面(帶)追蹤路線及時展開;b)洞內導線應根據洞口布點向洞內作引伸測量,洞口布點應納入控制網內,采用正倒鏡延長直線法或曲線偏角法檢測延伸的中線點時,其點位橫向偏差應小于5mm;c)洞內水準路線應由洞口高程控制點向洞內引測,測點間距宜為20.0m~50.0m,水準點應設在不易損壞處。DB50/T989—20206.4.4排水廊道施工用電除符合JGJ46的要求外,還應遵守以下規定:a)電纜電線應敷設在洞內供水管路相對的一側,并不應妨礙運輸,可與供風管路同側布置;b)輸電線必須使用密封電纜,不應使用膠皮鋁芯線;c)廊道內照明電壓應小于36V,手提作業燈電壓為12V~24V;d)選用的導線截面應使低壓線路末端的電壓降應小于10%,其中,36V及24V線路應小于5%;e)廊道內電力干線上的每一支線必須裝設自動保護裝置,不應在動力線路上加掛照明設施。6.4.5排水廊道的洞門邊仰坡和套拱的結構形式應符合設計要求,施工時應遵守以下規定:a)洞口邊坡擋土墻或套拱(俗稱發碹)砌體結構施工應按GB50203規范的要求執行;b)洞口邊坡和洞門仰坡的鋼筋混凝土結構施工應按GB50204規范的要求執行,錨桿、錨索和噴射混凝土墻結構施工應按GB50086規范的要求執行。6.4.6排水廊道開挖支護施工主要工藝內容可以包括通風及管理、掌子面清危、安全監測、檢查驗收、出渣、安裝拱架、鋪設鋼筋網、超前錨桿和噴射混凝土等工序,“鉆爆法”施工時,還包括炮孔劃眼、安裝鉆鑿臺架、鉆孔及驗收、裝藥及連線、警戒及撤離和起爆作業。6.4.7排水廊道開挖方法應綜合考慮根據設計要求、洞內圍巖類別、巖石完整程度、巖石強度、地下水、廊道總長、初支結構和開挖循環進尺控制等因素,主要選擇的施工方法有:a)“全斷面法”施工,開挖循環進尺應按設計要求控制,并與初期支護協調一致;b)“上下臺階法”施工,上臺階超前距離應不大于5.0m;c)“CD法”施工,先行洞超前距離應大于10.0m。6.4.8廊道內土石方開挖作業方式應滿足設計規定,并結合廊道圍巖地層、地質構造和開挖循環進尺控制需要,主要選擇的開挖方法有:a)利用鐵鏟(鋤)、十字鎬或氣動鏟鎬等工具進行手掘式開挖;b)利用專業工程鉆孔機械設備旋轉全斷面鉆銑開挖;c)采用“鉆爆法”開挖。6.4.9采用“鉆爆法”開挖排水廊道時,應遵守以下規定:a)爆破作業施工技術方案應明確以下的主要內容:1)炮孔參數包括掏槽眼、輔助眼和周邊眼的鉆孔直徑、鉆孔深度、鉆孔角度、炮眼孔距、炮眼排距和裝藥結構;2)炸藥耗用量包括單段最大起爆藥量、單孔裝藥量、總裝藥量;3)起爆的民爆器材、起爆方法和起爆網絡。b)爆破物品的倉庫設置、存放(含臨存)、運輸、加工和使用等管理應滿足國家和我市現行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c)炮眼鉆鑿操作工的有關要求按第9章的有關規定執行;d)其它要求參照第5.6.9的有關規定執行。6.4.10排水廊道土石方出渣與運輸應符合以下規定:a)洞內裝渣方式應優先選用耙碴車,使用有軌式斗車運輸;b)洞底縱坡小于1.5%時,可采用人力推車;縱坡較陡時,應輔以卷揚機牽引,其斗車必須有可靠的制動裝置,嚴禁溜放;c)裝渣的高度不應超過斗車擋板的頂面,寬度不應超過車寬。6.4.11排水廊道的初期支護結構應符合設計要求,施工中應遵守以下規定:a)格柵拱架焊接加工及安裝應符合JGJ18的有關要求,在洞內進行焊接或焊割作業時,應有經過批準的動火施工作業方案,并有專人負責值守;b)型鋼拱架安裝應符合GB50205的有關要求;c)加強拱架固定安裝的措施可選擇拱架間增加剛性連接或拱架與鎖腳錨桿連接;DB50/T989—2020d)拱架與拱頂之間的空腔應采用初支同強度等級的混凝土進行填充或預埋注漿管進行壓力灌漿處理;e)鋼筋網片安裝應與拱架安裝同步進行,并緊固在拱架上;f)噴射混凝土施工執行GB50086的有關要求。6.4.12排水廊道二次襯砌結構應符合設計要求,施工中應遵守以下規定:a)二襯結構與掌子面的跟進距離應嚴格控制,不應大于設計規定,且應小于50.0m;b)二襯混凝土施工應寫制施工技術方案。襯砌厚度大于700mm時,應按第4.1.4條的規定執行,并遵守以下要求:1)混凝土模板支撐體系宜優先選用模板臺車架定型產品;2)現場自制二襯鋼筋臺架時,應提供設計計算文件,并組織參建各方進行檢查與驗收;3)選擇鋼管支撐架體系時,應按相應架體的施工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執行。6.4.13排水廊道施工應嚴格執行“管超前、嚴注漿、短進尺、強支護、勤量測、早封閉”的原則,遇有淺埋段、下穿建(構)筑物、地層涌水、地層突泥、巖層破碎帶、瓦斯及有害氣體等特殊情況時,應編寫施工技術方案,由施工單位組織施工及安全專家進行論證。6.4.14排水廊道的導水孔及濾水材料選擇應符合設計要求,鉆孔施工及濾水管材的安裝方式主要有以下形式:a)從地面向滑動帶鉆孔后,再安裝濾水花管和濾水芯材;b)在排水廊道內安裝鉆孔機械,按設計傾角向滑體內鉆孔后,再安裝濾水花管和濾水芯材。6.4.15排水廊道施工通風應以洞內貫通前最長距離、最多工作面、最多人員和最多機械設備(即為通風“困難時期”)為標準,確定總供風量,結合通風機的效率和能力,選擇通風機械規格型號,并符合以下規定:a)廊道內通風應滿足“困難時期”的最大耗風量和風壓要求:1)洞內作業人員按每人不少3.0m3/min新鮮空氣計算,工作面風壓不應小于0.5MPa;2)洞內有柴(燃)油機車時,應按每1.0kW不應小于3.0m3/min進行供風;3)洞內風速宜為0.25m/s~0.6m/s,嚴禁用空氣壓縮機代替通風機。b)通風機械安裝位置離洞口的距離應大于10.0m;c)洞內通風管出口至掌子面的距離不應大于5.0m;d)多個支洞工作面同時施工時,應分別安裝局扇通風機加強通風,安裝的局扇通風機應避免拉“循環風”(污風再次進入到新風里);e)有瓦斯廊道施工通風應按“一通三防”的要求編寫專項方案,并配置相應的防火防爆設備、安全設施和瓦斯專用檢測儀表。f)“鉆爆法”放炮作業后,應開啟機械通風30min以上,采用多參數氣體檢測儀測定,達到空氣質量標準,才允許人員進入,且經爆破專職安全人員對爆破作業面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無隱患后,才可進入一下道工序的施工。6.4.16排水廊道施工的洞內作業環境的衛生標準應符合以下要求:a)洞內氧氣含量不應小于20%(按體積計濃度),有害氣體濃度控制滿足以下要求:1)一氧化碳(CO)一般情況下應小于30.0mg/m3;2)二氧化碳(CO2)按體積計應小于0.5%;3)氮氧化物(NO2)應小于5.0mg/m3;4)甲烷(CH4)按體積計應小于0.5%。b)洞內氣溫應小于30℃;c)洞內空氣中含10%以上游離二氧化硅(SiO2)的粉塵,應小于2.0mg/m3,含10%以下時,應小于4.0mg/m3;DB50/T989—2020d)機械設備工作時,產生的噪聲宜小于90dB。6.4.17排水廊道內,應有可靠的通信和信號聯系,確保聯絡暢通,信號應聲光兼備,根據現場條件,通信可在以下方式中進行選擇:a)安裝有線電話;b)配置大功率步話機;c)架設拉線,安裝鈴鐺;d)攜帶輕便擴音喇叭。6.4.18排水廊道施工過程中因故停工時,應在洞口設置封閉的安全防護措施;具備開工條件時,應編制“啟封”作業方案,并經安全條件驗收合格后,方可組織施工。7擋土墻工程7.1一般規定7.1.1擋土墻施工主要工藝包括施工準備、測量放線、基槽開挖(含地基處理)和驗收、渣土轉運、抽排水、安全監測、基礎和墻體(含泄水孔)施工、墻背反濾層及土石方回填、壓頂梁施工和防護欄安裝;混凝土結構還包括鋼筋及模板工程。7.1.2擋土墻工程施工前,應完成以下主要工作:a)調查工程施工場地及周邊環境,編寫施工技術方案;b)封閉處理地面變形裂縫,修筑地表截水和排水溝系統;c)對基槽的邊坡開展施工安全監測。7.1.3擋土墻平面位置應根據施工設計圖紙,在現場測量放線進行確定,并遵守以下規定:a)采用全站儀極坐標放樣法,將擋墻基線各轉折點和交點放樣于實地,打好樁,作好標志加以保護。直線段不宜超過20.0m設一點,曲線段不宜超過10.0m設一點。各轉折點或交點間距超過50.0m或因地形坡度變化較大難以連線時,應加密放樣測點,并設置施工控制點;b)測量工作應配合施工質量控制,將軸線、控制線和高程等引在墻身作業面適當位置;c)基槽開挖至設計高程前,可在溝槽壁上設置固定的水平小樁,用水準儀引測至小木樁高程H測,還需開挖的高度h=H測-H設計,如圖1所示,通過h值可控制開挖深度。a 已知高程HabbH測=H+a-b H設計 H測H測=H+a-b H設計hh圖1基槽開挖高程測量示意圖DB50/T989—20207.1.4基槽土石方開挖方式與支撐、臨邊安全防護和人員出入通道的要求按第5.4節的有關規定執行。7.1.5基槽的地基承載力應滿足設計要求,按GB50202的有關規定執行,并由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組織業主、施工、勘查和設計等參建單位進行現場確定,基槽通過驗收后,應及時封閉和開展基礎施工。7.1.6基槽土石方開挖后尚需進行地基處理時,應按設計和JGJ79的有關規定執行。7.2基礎7.2.1采用樁基礎時,應按JGJ94的有關規定執行。7.2.2混凝土承臺(板)基礎施工主要工藝包括施工準備、測量放線、鋼筋制作和安裝、模板支撐、混凝土澆筑及預埋件安裝;巖石錨桿地基還應按第9.2節的有關規定執行。7.2.3現場自拌混凝土澆注施工,應按GB50204的有關規定執行;采用商品混凝土供料方式時,還遵守GB/T14902和JGJ/T10標準的有關規定。7.2.4漿砌石基礎施工主要工藝包括施工準備、測量放線、砂漿找平、材料轉運、人工砌筑石料、設置泄水孔、砂漿灌注和找平。7.2.5漿砌石基礎施工應除按GB50203的有關規定執行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a)變形縫和預埋件設置應按設計要求與基礎同步施工;b)砌筑石料宜按設計要求選配,毛石或條石橫截面上最小邊長應大于25cm;c)基礎的第一皮石料應采用“座漿法”丁順砌筑施工;d)階梯形狀條石基礎的上一級階梯的條石應至少壓砌下一級階梯的1/3;e)毛石基礎的擴大部分為階梯形時,上級階梯的塊石應至少壓砌下級階梯塊石的1/2,相鄰階梯的毛石應相互錯縫搭砌。7.2.6施工作業人員在基槽內操作施工時,應有專人在地面進行安全管理,發現地面變形出現異常時,作業人員應立即撤離現場并報告。7.3墻體7.3.1墻體工程施工前,應完成以下主要工作:a)修筑施工便道或搭設施工操作平臺;b)按GB50026的有關規定開展工程測量,將墻身輪廓線位置、墻身轉折點模板的安裝位置點和變截面處的標高等數據,測放在基礎或墻體的平臺面上;c)鋼筋、混凝土和砌體料石等原材料應按現行規范的要求進行有見證取樣送檢;d)混凝土和砂漿配合比應由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試驗確定。7.3.2抗滑擋土墻施工過程中,應有專人進行安全巡查和檢查。7.3.3混凝土墻體施工過程中應遵守以下規定:a)模板支撐架體應根據擋土墻設計的結構、腳手架材料類別和現場施工條件,編制施工技術方案,并明確支撐體系的結構參數和安裝施工圖;b)懸臂式和扶壁式鋼筋混凝土擋土墻的鋼筋安裝應符合以下要求:1)采用腳手架搭設操作平臺時,應編制腳手架專項方案,并繪制腳手架的平面布置圖、立面圖、剖面圖和節點大樣圖;2)采用整體吊運鋼筋網片進行安裝時,應編制起重吊裝作業方案,選擇起重機械的類型,明確起重機械“站位”、吊具、吊點和行經路線。c)現場拌制混凝土時,應按GB50204的有關規定執行,采用商品混凝土供料時,還應執行GB/T14902和JGJ/T10的有關規定;d)原槽澆注混凝土時,應按擋土墻變形縫分段,一次性連續澆注施工;e)現澆墻體施工前,應對基礎表面進行鑿毛和清理,并用潔凈水沖洗干凈;DB50/T989—2020f)混凝土澆注落差高度大于2.0m時,應采用串筒輸送混凝土入倉,從低處開始分層澆注,分層振搗厚度應為振搗棒作用部分長度的1.25倍,且不宜大于0.7m;g)塊(毛)石混凝土墻體施工應遵守以下規定:1)塊(毛)石摻量應執行設計要求,或由有檢測資質的試驗單位確定,且不大于總體積25%;2)塊(毛)石材料應堅硬、未風化、無裂縫、無污泥、表面潔凈,強度等級不低于30MPa,毛石塊徑尺寸不應大于300mm×300mm;3)塊(毛)毛石鋪放應均勻排列,大面向下,相鄰間距應不小于100mm,離開模板或槽壁距離不小于150mm;4)先在基礎表面澆注100~200mm厚的混凝土墊層,接著鋪毛石,毛石應插入混凝土內,然后繼續澆注混凝土填滿所有空隙,逐層鋪砌毛石和澆注混凝土到墻頂。h)泄水孔宜選用剛度和強度好的硬質管材進行預埋,并保證管口有外傾排水坡度不小于5%;i)變形縫的隔斷材料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其厚度應不小于其縫寬,且有適當的預留壓縮量;j)混凝土初凝后應及時養護,自拌混凝土養護時間不應少于7d,商品混凝土養護時間不應少于7.3.4漿砌石墻體施工過程中應遵守以下基本規定:a)采用起重機械提升料石和材料時,應編寫起重吊裝施工作業方案,選擇起重機械的類型,明確起重機械“站位”、吊具、吊欄(斗)、吊點和行經路線;b)每日連續砌筑墻體的高度不宜大于1.2m,相鄰工作段的高度差不宜大于2.0m,工作段的分段位置宜設在變形縫處;c)墻身的轉角處和交接處應同時砌筑,轉角外露部分,應選用方正平整的毛石互相拉結砌筑;d)漿砌毛石施工應遵守以下規定:1)砌筑需留槎時應離開留轉角或交接處1.5m~2.0m的距離,接槎應作成階梯狀或馬牙槎;2)每層砌筑高度不宜大于400mm,各層均應鋪灰座漿飽滿,嚴禁用“先鋪石后注漿”工法;3)每0.7m2墻面,應垂直墻面砌一塊拉結石,水平間距應不大于2.0m,上下左右拉結石應錯開成梅花形;4)填心的塊石應交錯放置,石料間縫隙過大時,鋪漿后用小塊石插入,嚴禁塊石間無漿直接接觸,出現干縫和通縫;5)大、中、小毛石應搭配使用,形狀不規則的塊石,應將其棱角適當加工后使用,石塊上下皮豎縫錯開的距離不小于100mm;6)每砌完一層,必須校核擋土墻的控制邊線和作業面找平。e)漿砌條石施工應遵守以下規定:1)條石規格不應小于250mm×250mm×800mm;2)條石砌筑應安放平穩,砂漿鋪設厚度略高于灰縫寬度,條石砌縫內砂漿用扁鐵板插搗密實,嚴禁用“先碼條石后用砂漿灌縫”的工法;3)條石應上下錯縫搭砌,宜采用同皮內丁順相間砌筑,墻體中間部位用毛石填砌時,丁砌料石伸入毛石部分的長度不應小于0.2m;4)墻體每3~4皮為一個分層高度,每分層高度應校核墻體控制邊線和作業面找平。7.3.5砌筑砂漿的施工應遵守以下規定:a)砂漿稠度不宜大于50mm,并應根據氣候變化適時調整;b)砌筑中調整石料時,應將石料提起,刮去原有砂漿重新砌筑。嚴禁用“敲擊方法”調整位置。7.3.6砌體墻面勾縫施工應符合以下規定:a)勾縫類型應符合設計要求;b)勾縫前應開縫,將灰縫摳深10mm~30mm,用水沖凈,砂漿應分次向縫內填塞密實,勾縫砂漿DB50/T989—2020的灰砂比宜為1:2;勾縫砂漿初凝后,應保持砌體表面濕潤,養護時間應不少于7d。7.3.7泄水孔砌筑時,應清除孔內雜物,對孔道進行抹面,砌筑上皮石時不應漏漿或掉渣在孔道內。7.3.8樁板式擋土墻施工,應遵守以下規定:a)錨固樁施工應按第8章的有關規定執行;b)懸臂段和樁間板的鋼筋混凝土施工應按GB50204的有關規定執行;c)樁身上錨桿(索)施工應按第9章的有關規定執行;d)植筋材料應按規定進行抽檢,植筋插入深度宜為鋼筋直徑的8~14倍;e)模板支撐架及操作平臺應執行腳手架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7.3.9錨碇板擋土墻施工主要工藝內容包括施工準備、修筑施工便道、場地清理與平整、客土運輸與攤平、碾壓與夯實、墻板安裝與拉桿和錨碇板安裝、客土回填,施工過程應遵守以下規定:a)拉桿及錨碇板的材質和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b)墻板質量應按預制塊進行檢查和驗收,臨邊安裝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7.3.10錨桿式擋土墻施工,應遵守以下規定:a)錨桿(索)施工應符合第9章的有關規定;b)現澆混凝土柱和板施工應符合GB50204的有關規定;c)模板支撐架及操作平臺應按相應架體施工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7.4墻背回填7.4.1擋土墻墻背(含墻基)土石方回填應待墻體的強度應達到設計要求后,方可施工。7.4.2填土材料及壓實度應按設計的規定執行。7.4.3墻后回填施工主要內容工藝包括施工準備、修筑施工便道、土質檢驗、基層清理、填土、分層攤鋪、夯實、密實度檢查和修整找平。其中,反濾層和回填施工可同步進行。7.4.4反濾層或濾水包鋪設施工應符合以下規定:a)反濾層或濾水包材料、級配和組合形式應符合施工設計要求;b)泄水孔和變形縫的反濾層或濾水包鋪設應自下而上與填土同步進行;c)泄水孔進水口底部隔水層材料宜選用粘性土夯實,其厚度宜大于0.3m,最低位置泄水孔的進水口的底部應滿鋪,其它泄水孔隔水層的長度和寬度宜大于0.8m。7.4.5墻背回填土施工中應遵守以下規定:a)清除墻后的垃圾和雜物;b)填土施工應連續進行,施工中應注意雨情。下雨前,應及時夯完已填土層或將表面壓光,并做成一定的排水坡度,及時排除雨水;c)填土應分層鋪攤耙平,每層鋪土厚度應根據土質、壓實度要求和夯實機具性能確定:1)機械打夯每層鋪土厚度應小于300mm;2)人工打夯每層鋪土厚度應小于200mm。d)填土每層至少夯實三遍,打夯應執行“一夯壓半夯,夯夯相接,行行相連,縱橫交叉”的原則,嚴禁采用“水夯法”施工;e)分段回填的交接處應施作成階梯形,梯階的高寬比宜為1:2,上下層錯縫距離應不小于1.0m。8抗滑樁工程DB50/T989—20208.1一般規定8.1.1抗滑樁施工應具備下列基礎資料:a)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的工程地質勘查報告;b)經過施工圖審查的設計文件、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記錄;c)工程施工原材料及其檢測或檢驗技術報告;d)現場地上和地下建(構)筑物、管網、溝渠、線纜等調查報告,并根據調查成果資料,完善相應類型的管理標識及維護設施。8.1.2經過批準的抗滑樁施工組織設計文件,應明確以下主要內容:a)執行“先兩端后中間,由淺至深,間隔跳樁”的施工原則;b)樁位編號、施工序號、流水作業批號及相應的工期計劃;c)材料計劃、安全物資計劃和勞動力計劃;d)施工總平布置面、現場臨時用水及用電線路布置;e)施工機械具的規格、型號、數量和技術性能;f)合理的施工工藝和可行的安全措施;g)合理的施工安全監測方案。8.1.3抗滑樁場地平面布置應考慮施工材料堆放、機械設備擺位、棄土臨時堆碼、截排水溝修筑、場區內外道路運輸能力和臨邊安全距離等因素的影響。8.1.4抗滑樁施工前,宜對場地作業區域采用C20混凝土進行硬化處理,人員活動區厚度不宜小于100mm,機械設備操作區域厚度不宜小于200mm。8.1.5抗滑樁鋼筋籠、鋼管、工字鋼、H型鋼吊放應有作業方案,主要機具設備類型可選擇以下方式:a)自制的木質或鐵質三角架,主要適用于場地受限,或鋼筋籠直徑小、長度短、重量輕;b)移動式(輪胎式或履帶式)起重機械,主要適用于交通條件便利、起重機械行走安全的場地;c)型鋼龍門吊(或型鋼桁車吊),主要適用于大樁徑,作業場地寬闊,交通運輸方便;d)塔式起重機械,主要適用于樁孔數量多、工程量大,適合安裝塔式起重機的場地。8.2人工挖孔灌注樁8.2.1施工主要工藝內容包括施工準備、樁孔測量放線、鎖口圈施工、提升機架搭設、安全防護設施安裝、施工安全監測、樁孔開挖與支護、渣土吊運及清除、安全梯安裝、通風機安裝、孔內空氣質量檢查、抽排水或降水、鋼筋籠制安、樁身混凝土澆注、養護、提升架拆除及場地整理。8.2.2樁中心定位宜采用全站儀“極坐標法”,除滿足GB50026的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以下規定:B″A″A′B′BAOCDD′a)矩形樁定位,先測量出樁的四個角點(如:編號為A、B、C、D,下同)和中心點位(O),再向樁外穩定位置引測控制樁或龍門樁,做好標志并加以保護(見圖2a所示);B″A″A′B′BAOCDD′CAODB a圖 b圖圖2抗滑樁定位放樣圖b)圓形樁定位,先測量出樁中心點位(O),將鋼尺的零端固定在樁的中心(O)點上,另一端按樁的半徑長度畫圓,放出開挖界線,將過中心點且地形通視條件較好的一組的“十字”線延長到樁DB50/T989—2020外穩定地點,做好控制標志并加以保護(見圖2b所示)。8.2.3施工基本要求如下:a)根據工程地質勘查報告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結合施工現場實際,編寫施工技術方案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b)樁孔位置地處邊坡腳(既有邊坡或工程邊坡)及其附近時,應對邊坡的穩定性進行安全評估、或對邊坡進行治理和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后,方可進行樁孔開挖施工;c)提升支架主要方式有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型鋼組合架、木(鐵)質三角架、鋼筋組合架、鋼管組合架和起重機械,現場選擇時,應遵守以下規定:1)支架的形式應考慮樁徑、樁深、樁數、工期、石碴塊徑和場地施工條件等因素;2)支架計算的主要應包括架體結構的剛度、強度、架體系統的穩定性、地基承載力和提升鋼絲繩允許承載能力;3)支架安裝應有支架基礎圖、平面布置圖、立面圖和節點大樣圖,以及安裝質量要求;4)支架體系應有斷繩保險、限速、限重、防止過卷、過電流、過電壓等要求;5)支架提升系統安裝雙卷揚機時,應編制施工作業方案,并通過驗收后方可使用;6)支架安裝后,應進行試吊,并設置操作人員的安全防護欄和安全門。d)樁孔通風設備可選擇通風機或鼓風機,并遵守以下規定:1)選擇通風機時應結合樁孔直徑、深度和數量,確保每一施工作業樁孔內均有供風設備;2)供風管出口距孔底作業面距離不應超過2.0m,孔深超過5.0m時,應采用通風機連續送風;3)樁孔內新風配送量應大于25L/s;4)未配備專用通風機的作業現場,嚴禁組織施工,并配置防毒面具;5)通風機地面安裝位置距孔邊應大于2.0m,送風時井內污風不得循環進入樁井內;6)事故救援及樁孔內特殊空氣環境處理可開啟空氣壓縮機,執行高壓模式“沖洗”。e)施工人員下井及出井方式,主要有索狀軟爬梯、硬質扶梯、固定鋼質爬梯、鋼筋焊接爬梯、安全繩、簡易吊索、簡易吊籠和防墜器,并應遵守以下規定:1)樁孔深度小于2.0m時,可選擇索狀軟爬梯和硬質扶梯;2)隨著樁孔開挖深度的增加,固定硬質爬梯也應隨著向下安裝至孔底作業面;3)大直徑和深孔施工時宜安裝可靠吊籠供人員上下井;4)施工人員下井和出井應同時選擇兩種及以上的組合方式;5)未配置防墜器的作業現場,嚴禁組織施工;6)孔內事故救援及緊急情況處理,首先進行機械通風,然后由經過專業訓練人員使用吊索和索狀軟爬梯。f)提升孔內施工機具設備和大的石塊,作業人員應升井到地面后,方可操作;嚴禁采用“先升機具和塊石,再起升作業人員”或“人和物料混裝”或“人和石同升”的操作方式。g)樁孔照明宜選用LED投光燈在孔口向孔內照射,采用孔內照明時,應遵守以下規定:1)孔內照明用電(纜)線不應有接頭;2)照明電壓不應大于24V,特別潮濕的樁孔,不應超過12V;3)照明燈具應安裝有防護外罩。h)孔內施工作業應保持與地面的通信聯絡暢通,參考第6.4.17條規定執行;i)暫停樁孔開挖時,應對孔口進行遮蓋或安裝封閉欄桿,并設立明顯的安全警戒警示標志;啟蓋進入井內施工時,應加強通風,經空氣質量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井內作業。8.2.4樁孔的鎖口應選擇混凝土現澆,嚴禁用砌塊干砌或砂漿砌筑,并應遵守以下規定:a)清除孔口地面軟土、淤泥、雜物和積水;b)露出地面的混凝土擋坎(包括高度和寬度)應與第一模護壁同時澆注;DB50/T989—2020c)鎖口中預埋吊筋的位置、數量及錨固深度應按設計的規定執行。8.2.5樁孔土石方開挖與孔壁支護施工應遵守“及挖及支護、及挖及通風、及挖及觀測、及挖及編錄”的原則。a)樁孔一般土層開挖采用人力挖掘,選用的主要工具有木(鐵)柄鐵鏟、鐵鎬、鐵鋤、風鎬和氣動鐵鏟等;b)編寫護壁支護施工技術方案時,除執行施工設計要求外,還應考慮以下主要因素:1)可選擇護壁的支護方式有現澆混凝土、現澆鋼筋混凝土、噴射混凝土、錨桿掛網噴射混凝土、鋼板組合架等;2)選擇護壁模板時,應考慮樁孔地質地層特點、地下水條件、樁孔斷面形式、支護高度和施工方法等因素;3)護壁模板的主要參數應包括每塊模板形狀、尺寸、重量、吊耳、連接方式、組合構造形式及內支撐桿件的布置;4)安裝模板支撐橫桿應對稱、平衡、牢固和穩定;5)護壁模板的頂蓋板強度應滿足材料和施工荷載的要求,蓋板最大口徑應超模板外徑10mm;6)拆除模板時,混凝土強度不低于3.0MPa。c)樁孔基巖開挖方式可選擇人工鑿打、風鎬鑿打和輕便小型鉆機鉆孔掏芯法(俗稱“水磨鉆”)施工,未經項目經理許可,嚴禁將柴油動力機械安放在孔內。d)樁孔特殊地層段位置開挖,應結合場地條件和“四新技術”的應用,分析開挖的難點和對策措施,首先進行施工技術可行性論證,然后編寫施工作業方案:1)淤泥、流砂、軟土段開挖時,應優先選擇固結方案,對此段進行固結,或采取“淺挖快支法”,縮短每節的開挖深度,并對護壁結構予以加強;2)土層段內地下水位突然變高,應查明原因,經參建各方共同處理制定方案后才可施工;受地下水影響,孔內出現少量涌水時,應“先疏后堵”,在護壁結構中留設泄水孔;巖石段內的裂隙有涌水時,應引疏至孔底,集中抽排;3)回填土層中混夾的孤石、漂石和滾石等形成的“探頭石”不得影響護壁的結構尺寸、鋼筋的整體性和護壁的完整性,嚴禁利用半邊(截)巖石壁作為孔護壁結構的組成部分;4)傾斜基巖面井身的護壁圈底座,應根據最低端巖面為護壁的底部起始支護位置,強風化基巖應視為土層,按設計要求進行護壁處理;5)中等風化巖層巖體裂隙極為發育和有較厚軟弱夾層時,應反饋信息資料,由設計處理。e)樁孔嵌固段長度應結合工程地質勘查資料和施工圖設計文件規定的位置或滑面或巖土分界面等標準進行確定,并遵守以下規定:1)開挖過程中揭露滑面時,應及時報告監理,并由建設單位組織勘查設計單位進行確認;2)嵌固段巖石的完整性應與地質勘查報告相符合;3)巖石的強度應通過見證取樣試驗或地質驗槽確定;4)樁孔深度應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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