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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浙江省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專項設計

服務能力評價指南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中“行業協會

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的精神,加強浙江省環境污

染防治工程設計單位的服務能力,提高我省環境污染防治工程的設計

質量和技術水平,規范環保工程市場,維護公平競爭的環境,推進我

省生態環保產業高質量發展,參照《浙江省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專項設

計服務能力評價指南(2015年頒布)》,依據《浙江省環保產業協會

章程》,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為行業自律性文件,提出了環境污染防治工程設計單位的

服務能力評價(以下簡稱能力評價)遵循的一般原則和工作內容,供

各相關方參照采用。

第二條能力評價是針對會員單位開展的,立足于行業自律的自

愿性第三方評價活動,是按照規定的指標和程序,對會員單位提供環

境污染防治工程設計服務的能力進行客觀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社會

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采用。能力評價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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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工作,遵循自愿、公開、公正、公平、規范的原則。

第三條本指南所稱的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專項設計是指:環境污

染防治工程的工藝設計、非標準設備設計和相應建構筑物等配套工程

的設計,按工程內容劃分為五個單項:

1.水污染治理工程;

2.大氣污染治理工程;

3.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工程(不含危險廢物);

4.噪聲與振動治理工程;

5.環境生態修復工程。

第四條能力評價證書分為:甲級、乙級、臨時三種類型。甲級

建議可承擔相關類別所有環境污染治理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設計業

務,規模不受限制;乙級與臨時證書建議可承擔相關類別環境污染治

理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設計業務,其工程規模不宜超過《乙級及臨時

證書工程規模上限》(附件1)。

第二章申請單位應具備的條件、材料和申報程序

第五條申請能力評價證書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具體要求

見附件2):

(一)浙江省環保產業協會會員;

(二)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相應的辦公、設計、實驗場所;

(三)具備必要的技術裝備:辦公自動化、電腦制圖及基本的實

驗室裝備;

(四)有健全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

(五)具有相應數量的環境保護及相關專業的中級及以上職稱的

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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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具有相應數量的環境保護及相關專業的設計技術人員;

(七)技術負責人須有一定的工程設計經驗和工程業績;

(八)具有一定的自主技術開發和創新能力。

第六條申報能力評價證書需提交以下材料電子版(正本掃描

件):

(一)申請表;

(二)浙江省環保產業協會會員證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辦公場地

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實驗室相關證明材料;

(四)已領取的各類工程設計證書,環保工程專業承包證書,環

境污染防治工程設計獲獎項目證書等,國家、省、市行業主管部門或

省級行業協會評定的獎項或國家專利等;

(五)主要技術人員(中級職稱以上人員)技術職稱證書,并提

供社會保險參保證明;

(六)技術人員的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專項設計相關培訓證書;

(七)上一年度財務報表或者審計部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八)全面質量管理制度文件或者體系證書;

(九)提供符合要求的近三年(以項目驗收時間為基準)內已

建成使用的環境污染防治工程項目有關證明材料,申報的每個單項

須有一套技術材料(包括設計委托合同、設計方案、圖紙、竣工驗

收報告/環保驗收監測報告、用戶意見等)。

上述材料的內容必須真實、有效。

第七條申請能力評價證書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單位可在協會官方網站()進行網上

申報,填寫申請表。協會秘書處在接到申請后進行初審,條件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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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初審意見,并落實兩名項目管理員;條件不合格的予以退回修改

并告知原因。

(二)項目管理員與申請單位對接,會同行業專家(必要時)及

申請單位所在地市環保產業協會或相關管理部門,對申請單位的基本

情況和工程業績進行現場評審打分(臨時證書不考察工程業績),并

通知申請單位提交申報資料電子版。綜合打分分值在60分以下者,其

申報應延緩。

(三)項目管理員根據打分結果編制審查報告,提交至協會綜合

服務部復核,通過后進行網上公示(公示期7天,如有異議,項目管

理員負責調查落實),公示無異議由協會發放證書。審查報告紙質版

交由申請單位,電子版由協會統一存檔。

第三章持證單位職責

第八條環境污染防治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

系,建立責任制,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

環境污染防治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對設計文件實行嚴格的逐級會

簽、會審。

第九條設計文件應符合項目環評報告、可行性批準文件和設計

標準、規范、規程等要求,保證工程設計的先進性、實用性、經濟性

和可靠性。

第十條環境污染防治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建設的要求,

在設計文件中優先采用先進工藝、環保設備和優質材料、配套部件,

不得在設計文件中推薦落后工藝和劣質的設備、材料。

第十一條環境污染防治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對提交給業主的設

計文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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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防治工程設計單位應當配合施工、調試,負責交代設計

意圖和重要部位的設計內容,解決施工、調試過程中因設計而引起的

技術問題,并按規定及時參加階段驗收。

重大復雜的環境污染防治工程應當派駐設計代表。

第四章證書有效性保持

第十二條能力評價臨時證書有效性

(一)臨時證書有效期為一年;

(二)臨時證書持證單位在達到乙級或甲級證書申報條件后,可

申請轉為乙級或甲級證書。

第十三條甲級和乙級證書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后進行重新申

報(在不升級的前提下,經協會內部審查后具備證書延續條件的可直

接公示、發證)。

第十四條浙江省環保產業協會可不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對獲證

書單位進行抽檢。

第十五條持證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者,由浙江省環保產業協會

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責令中止使用證書,情節嚴重的,注

銷其證書,并在兩年之內不得申請:

(一)為無證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評價證書的;

(二)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接業務的;

(三)出賣、轉讓、出借、涂改評價證書的;

(四)允許無證單位或個人掛靠其名下,從事環境污染防治工程

設計業務的;

(五)因工程設計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未達

到設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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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或處罰的;

(七)證單位分立或合并后,未及時申請變更或注銷評價證書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六條持證單位須貫徹執行《浙江省環保產業協會鼓勵合理

價格競標反對惡性競爭的倡議書》,并以此作為企業經營和發展中的

自律行為,自覺維護公平競爭的環境,推進我省生態環保產業高質量

發展。

第十七條獲得能力評價證書的單位承接項目后,必須嚴格按合

同條款辦事,為業主單位提供各項優質服務,對達不到環保工程設計

要求的,應負責改進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八條環境污染防治工程設計單位持有的浙江省污染防治

工程專項設計服務能力評價證書、專利、專有技術以及計算機軟件等

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剽竊、抄襲或者擅自出售、

轉讓。

第十九條持證單位分立、合并或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

登記地址等事項,需要變更證書的,應向協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浙江省污染防治工程專項設計服務能力評價證書變更申請

表(協會網站下載專區);

(二)工商檔案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變更登記情況證明;

(三)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四)原浙江省污染防治工程專項設計服務能力評價證書;

(五)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的,還應提供主要技術人員職稱證書

和社會保險參保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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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評價收費

第二十條能力評價工作不向申請單位收取評價費。評價所需的

專家評審、證書制作、申報系統開發維護費用由發證單位支出。現場

評審產生的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能力評價工作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

和本指南的規定,保證能力評價結果的公正性、科學性、一致性和完

整性;嚴格執行自律機制,設立并公布投訴渠道,接受會員和社會公

眾的質詢和監督,認真對待和處理能力評價過程中的投訴和反饋信

息;不強迫或變相強迫企業參加能力評價。

第二十二條浙江省環保產業協會參與能力評價的相關工作人

員和專家應公正廉明、實事求是地開展工作,有義務為申請單位保守

商業和技術秘密,不得隨意修改申請單位評價級別,不得縱容申請單

位提供虛假信息。對在能力評價工作中有違規行為的,將視其嚴重程

度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取消其參加能力評價工作資格等處理。

第二十三條申請單位在申請能力評價過程中,不得有隱瞞事

實、弄虛作假、行賄等行為。如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取消其參評資格;

對已獲得證書的,取消其證書并予以公告,且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因虛假申報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損害或引發糾紛的,由申請單位及其

有關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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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申請能力評價的單位,經過能力評價獲得證書后,

須自覺接受發證單位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浙江省污染防治工程專項設計服務能力評價證

書》和《浙江省污染防治工程專項設計服務能力評價申請表》由浙江

省環保產業協會統一印制。

第二十六條本指南由浙江省環保產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指南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原《浙江省環境污

染防治工程專項設計服務能力評價指南》(2015年頒布)同時廢止。

附件1:乙級及臨時證書工程規模上限

附件2:浙江省污染防治工程專項設計服務能力評價證書申報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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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乙級及臨時證書工程規模上限

乙級及臨時證書

序號環境工程類別單位

工程規模上限

工業廢水處理處理量:噸/日1000

城鎮集中式污水處理處理量:噸/日5000

水污染

1治理工中水回用工程處理量:噸/日2000

垃圾滲濾液處理量:噸/日200

分散式生活污水處理*終端數:個50

處理量:

燃燒及工業爐窯煙氣治理100000

大氣污標立方米/小時

2染治理

工程處理量:

工業廢氣治理50000

標立方米/小時

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處理量:噸/日50

固體廢

物處理

有機廢物處理處理量:噸日

3處置工/40

生活垃圾處理處理量:噸/日30

噪聲與

4振動治噪聲與振動治理投資額:萬元100

理工程

環境生

污染水體、土壤、濕地、

態修復投資額:萬元

5礦山、邊坡修復等工程500

工程

注:1、工程規模在乙級上限規定以內的,認定為乙級工程,超過乙

級上限的認定為甲級工程;

2、*:分散式生活污水處理工程以終端數為標準,終端數量超過

50個即可申報甲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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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浙江省污染防治工程專項設計服務能力

評價證書申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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