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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經濟法考查課范文第一篇經濟法考查課范文第一篇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我國正逐步走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可以說當前中國經濟一枝獨秀;然而市場真的像亞當·斯密所說的那樣理想嗎,會給每個人帶來好處?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讓我們感受到的卻是,市場的無序化和社會的兩級分化越來越嚴重了。貧富懸殊本來就是市場運行所產生的正常現象,因為財富本身就是一種力量。用它可以積累更多的財富,這樣不平等就會越來越大;任何一個整體中某方面力量過于強大必然造成對另一方權利的侵害,這樣會引發市場秩序的不穩定、社會影響不利,由此可見,市場既有高效性也有盲目性便成為共識。這就需要政府充當一個協調者角色,在尊重市場價值規律的基礎上發揮作用,促進經濟協調穩定、健康發展;因此,然而由_經濟人_組成的政府有著天然的不足,政府也會有出現失效的情況。經濟法這是為了彌補政府行為的不足之處所設計制定的。我們現在探討經濟法不得不從其發展歷程,本身法律屬性及其以后的發展趨勢來進行研究
一、經濟法在我國的發展歷程及屬性
1、經濟法的產生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產生較早,首先主要體現在反壟斷法為代表的市場規制法為核心的法律體。在20世紀80年代前后,其經濟法體系的核心正在由反壟斷法移向宏觀調控法。而與之相應,在社會主義國家,由于原來實行國有化和社會主義公有制體制,而使經濟法產生后較長時期內以國家投資經營法為核心;隨著社會制度的變革,尤其時中國在改革開發以后,國家投資經營法逐漸過渡到內容更為豐富的宏觀調控法上來。在上個世紀80年代我國正處于改革開放初期,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開始邁進。在這個激烈變革的時代,法律的滯后性暴露無遺,由于原有的民商法體系只注重市場主體意思自由的保護,注重自由交易的保障,原有的民法規范已經不能解決現實需要,從而引發了經濟法學科地位之爭。體制的轉變和經濟的發展需要大量的法律規范市場行為,這就促成經濟法的大量產生。
2、經濟法的屬性與特征
經濟法屬性的問題,要看其與民法之間的區別及其自身主要特征。經濟法在社會財富的分配方面所起作用時尤其明顯的。民法與經濟法的一切區別事實上都是圍繞著社會財富怎么分配這個問題產生的。民法強調市場主體通過意思自由獲得的私益應受到法律保護;而經濟法則提倡社會財富怎樣公平的分配,它猶如一只看不見的手,將錢從這人口袋里取出再放進那人手中,或者是從那人手中拿走放進這人口袋里。其實質是,經濟法調整的結果是社會財富的再次分配,以利于市場、社會的穩定。民法與經濟法還體現在,一是兩者分配的本位不同民法體現的是個體權益而經濟法所體現的是社會權益。其二:兩者分配的途徑不同,民法體現的是市場自治而經濟法所體現的是宏觀調控;其三兩者分配的目標不同民法體現的是私益保護而經濟法所體現的是分配公平。總之,民法以保護私人權益為本位,而經濟法則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
經濟法自身屬性所體現的是社會權益,宏觀調控,分配公平等主要特征。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市場自身的缺陷也決定了市場主體不能夠享受絕對的自由。在政府對經濟領域進行干預的時候,對市場主體競爭自由的限制必然要以尊重市場的規律為前提。市場的不足可以要求政府來彌補,政府的不足又由誰來幫其彌補呢?要想減少權力的負面作用,應該控制支配者這就有法律來調控與支配。經濟法的特殊屬性注定它將責無旁貸擔此重任。經濟法屬于既有公法又有私法屬性的第三法域,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從這個角度講,經濟法是克服由市場競爭帶來的貧富差距及一些實質上的不平等的最佳選擇,又是規范政府行為的有效法律手段。
二、經濟法的發展趨勢
在當今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情形下,歷史賦予了經濟法及其重要的地位,維護市場秩序,對社會進行全局統籌,科學規劃,扶助弱者,保障人權,都是經濟法必須擔負的。當前形勢下,經濟法發展呈現出三大趨勢:一是經濟法的發展將以宏觀調控法作為核心更注重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弱者的保護:二是第三部門應成為經濟法新主體之。
1、經濟法的發展將以宏觀調控法作為核心
現今宏觀調控法正在成為當代各國經濟法的核心。這是2l世紀世界范圍內經濟法體系發展變化最顯著的特征之一。這是由宏觀調控法自身在經濟法中的地位所決定的,也是宏觀調控法在未來的發展趨勢決定的。宏觀調控法在經濟法體系總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為解決因_市場失靈_和_政府失控_而產生的國民經濟運行的問題、實現社會利益而產生的。市場失靈要求政府發揮作用予以彌補和矯正,但是由于政府部門的天然壟斷性,缺乏激勵機制,造成了政府行為效率低下,官僚主義滋生,從而極易在糾正市場不足時,引發新的分配問題。因此,政府的行為需要法律來匡正。實際上,政府失敗比市場失靈更可怕。因為如果市場失靈,政府可以抵制,而如果政府失敗,市場就無能為力。因而只能依靠法律,即宏觀調控法來對政府調控行為進行匡正。
2、第三部門應成為經濟法新主體之一
隨著經濟的轉軌,社會的轉型,社會結構正處在急劇的分化、重組之中。市場經濟專業分工的細化,社會大眾生存、發展方式日益多元的選擇,推動著社會分層加速進行,舊的群體不斷改變,新的不斷群體生長。這種變化使原有的一些社會組織改頭換面,還會產生出新的社會組織,而這些也都將逐步改變現有的經濟法主體格局,衍生出經濟法主體的新形象。比較突出的是第三部門的異軍突起。要形成各利益群體表達利益、影響政策的有效機制,最基本的前提條件是建立、完善能夠充分表達各群體利益的社會團體。[1]
第三部門也就是各種非政府和非營利組織的總稱或集合。從現在來看第三部門已是影響一國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的重要力量,并且已經構成整個社會中特殊的_一極_。所以第三部門應被認為構成經濟法新主體之一。
綜上所述,經濟法主要是進行宏觀調控的法。宏觀調控法直接關系到社會經濟的宏觀、全局和總體。隨著時代的發展,它最能鮮明地體現現代國際經濟調節職能和經濟法的本質特征。政府的宏觀調控行為應該追求效率性,也應在追求效率性的同時,不能忽視了公平性。經濟法本身所追求的目標是要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還要使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達到一種均衡,能夠促成社會的穩定發展。
經濟法考查課范文第二篇摘要: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確立,越來越要求國家對經濟發展中存在的盲目與滯后進行調控,達到可持續發展目的,為此,如何完善及運用經濟法就成為了當下首要解決的問題。本文探討了經濟法的作用,就經濟法如何在宏觀調控中得以發揮進行分析與研究。
關鍵詞:宏觀調控;經濟法;市場經濟
新時期我國的經濟體制有了翻天覆地般變化,一方面要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完整性,突出體制作用,另一方面要確保市場環境符合經濟規律,利用法律加以完善和制約,因此,經濟法便隨之而來。當前,許多企業單位打法律的“擦邊球”,產品壟斷、惡意投標等現象十分常見,需要國家為此做出改變,以經濟法為準則,不斷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力求打造一個良性競爭、持續發展的市場環境。
一、經濟法對宏觀調控的影響
首先,經濟法為我國經濟帶來了監控作用。時代在變化,經濟在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家在符合自身經濟實際水平的情況下走出了國門,與他國之間進行貿易往來,經濟全球化成為了世界經濟的發展趨勢。對經濟全球化來說,利弊是共存的,各國的經濟聯系已經成為了一個整體,也就意味著某國經濟隱患一旦爆發為經濟危機,其它國家難以獨善其身。因此如何有效把控經濟風險,是當前經濟形勢下不容忽視的問題。隨著經濟法的不斷成熟與完善,國家經濟存在的隱患與風險能夠有效避免甚至排除,從根本上保證了國家經濟的持續發展。特別是2008年的次貸危機對我國經濟的直接影響甚小,因此可以說,經濟法的作用十分顯著,使我國在全球化經濟的浪潮中穩如泰山。
其次,經濟法對市場經濟的影響。改革開放后,我國逐漸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從而使我國經濟結構產生了質的改變,一躍成為世界經濟大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成效固然可觀,但是其中存在的客觀問題也是需要我們進行了解的。當前我國市場環境并不樂觀,存在惡意競爭的現象,如企業只顧眼前利益,壟斷市場后降低生產成本并以高價賣出,這種變向獲取經濟利益的不良行為一方面使消費者蒙受不白之冤,另一方面打破了市場原有的經濟秩序,嚴重破壞了市場環境。經濟的存在能夠抵制不良商家的不法行為,政府在經濟法的引導下,利用宏觀調控職能保證了消費者的權益,使市場經濟得以良性發展。
最后,經濟法是我國法制建設的體現。單就我國而言,要保證政治經濟穩步前進,體現社會主義理論的構造,需要確立一個與之對應的體系,法制建設正是該體系的重要內容。社會主義國家的發展離不開法律的援助,經濟法作為我國法制體系的重要一環從經濟方面對法律進行查缺補漏,不僅保證了政府宏觀調控職能得以發揮,也為我國經濟發展做出巨大貢獻。
二、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有效運用
政府利用經濟法進行宏觀調控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
其一,宏觀調控法規需要符合現有的法律內容,除特別情況外一般參照憲法,相關法規不能與法律及憲法有所沖突,否則該法規將不予承認;
其二,相關部門監察政府收支情況,如某地政府需要投資企業、工程等項目一般先由政府人員進行科學實地認證,而后參照法定內容交予上級進行核實審批;
其三。針對企業上市、分化壟斷以及外企介入等經濟事件,要對企業一方在法律上給予支持并落實到具體行動中,以相關法律流程執行;
其四,政府對另一方進行處罰,處罰內容與方式要走法律程序,例如對被罰人給予法律允許范疇內的援助;
其五,風險分析要權衡雙方利弊,政府進行宏觀調控時,必須要在特定的經濟環境下采取相應措施,一方面要以維護公眾利益作為第一行事準則,另一方面還要盡量減少另一方的損失,力求做到雙贏;
其六,政府行使宏觀調控權力,相關部門要對其進行監督,避免宏觀調控出現不合常理、不法等現象。
此外,作為與政府對應的相對方來說,也應該具備一定的自主權利:
其一,政府給出調控方針及手段后,在執行政策的同時要保證方案符合實際發展需求,一般來講,相對方的贏損完全由自己掌握,擁有自選權與自行權,針對強行干預的現象允許以法律方式解決;
其二,宏觀調控說到底是對團體或個體進行調整與改革,相對方會因此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因此允許相對方將個體意愿納入調控方案中,相關部門需要對合理建議進行采納;
其三,如宏觀調控存在不合理行為,相對方應勇于提出質疑要求政府再次核實,同時請求監督部門給予支持,如有必要可直接介入司法調查;
其四,宏觀調控造成損失情況,相對方與政府應就補償問題進行商討。
三、結語
綜上所述,本文對經濟法進行初步了解,研究了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及影響,并提出有關建議。除以上內容外,執法人員需要提高整體素質,堅決執行有關法律,做到不妥協、不動搖,為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經濟法考查課范文第三篇淺談中等職業學校經濟法論文
一、當前,我國中等職業學校經濟法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1、教學內容不利于學生接受。升入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一般成績較差,他們多是在升入普通高中無望的情況之下進入中等職業學校進行學習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的學習成績和學習能力都和普通高中的學生有一定的差距。中等職業學校所學習的經濟法教材沒有從學生的實際情況出發進行合理的編排。以我校學生當前所學習的經濟法教材為例,在一開始首先對經濟法的一般知識進行了介紹,講解了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關系的一些相關知識。這些知識比較抽象、難懂,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很難向學生講解清楚,學生對知識的理解模模糊糊,從一開始就形成了經濟法難學的思想,導致學生在今后的學習上不積極,課堂教學效果差。
2、教學模式落后,不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許多中等職業學校的教師沒有認識到中等職業學校的教學特點以及新課改對課堂教學提出的新要求,在課堂教學中仍然采用單一的教學形式。教師在課堂上仍然處于主體地位,仍然采用“填鴨式”、“滿堂灌”的教學形式,讓學生對所講知識進行死記硬背。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本身學習能力就差,許多學生還存在厭學的心理。這樣的課堂教學必然會使學生對學習的興趣更弱,使課堂教學失去應有的活力。在教學中,教師為了完成教學任務,一味地加快教學的速度,而忽視了對所學知識的實踐。學生在課堂上所學的知識成為了死知識,很難做到知識的靈活運用。這種教學模式下所培養出的學生也不能夠適應社會的`需求,中等職業學校不能夠實現其辦學目的。
二、中等職業學校經濟法教學改革的策略
1、整合經濟法教材,合理安排教學內容。在教學中,教師要以學生為中心,從學生的實際情況和已有經驗出發組織課堂教學。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已經有了一些經濟生活方面的經驗,并且對一些事物和現象有了自己的認識。因此,在經濟法教學中,教師可以打破教材原有的編排順序,對教材進行合理的整合,按照由易到難、先簡后繁的順序進行教學。在開始的課堂教學中,先選取學生比較熟悉的內容進行講解;在每堂課的教學中,也注意把教學內容和學生的實際經驗結合起來,從學生的實際入手,讓學生對教材中的內容理解得更透徹。通過教師的合理安排和精心設計,可以讓學生從接觸經濟法知識開始就感到經濟法知識和我們的實際生活有著密切的聯系,并且是一門容易學習和接受的學科,為今后進一步學習經濟法奠定基礎。這樣,學生在經濟法課堂上的參與度會更高,課堂教學的效率也會相應提高。
2、結合學科特點,靈活運用教學方法,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合理教學方法的選擇是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提高課堂教學效率的關鍵。在經濟法教學中,教師要敢于打破原有的教學模式,結合經濟法學科的特點,精心選擇能夠激發學生學習欲望的教學方法。教師要合理運用多媒體教學,吸引學生的注意力。多媒體教學方式是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而出現的一種全新的教學方法。由于多媒體融聲音、文字、圖形、動畫等為一體,可以調動學生的多個感官,對學生有很大的吸引力。在中等職業學校的經濟法教學中,教師要善于發揮現代教學手段的優勢,增強課堂教學的效果。在經濟法教學中,教師可以利用多媒體向播放學生生活中的一些小案例、讓學生觀看一些法律類節目等,教師也可以利用多媒體課件進行課堂教學,提高經濟法教學的效率。
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具有其獨特的特征,他們和普通高中的學生不同,因此,中等職業學校的教師對他們要提出不同的要求,在教學上要采用不同的教學方法。作為中等職業學校的一名經濟法教師,要走進學生的內心世界,深入研究學生的特點,從學生的實際出發合理組織課堂教學,提高學生的學習效率和課堂教學質量,為社會培養出合格的專業人才。
經濟法考查課范文第四篇經濟法基本原則探討論文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概述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部門法,應當有其特有的調整原則。在研究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構成時,首先應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概念予以明確。由于經濟法成為一個獨立部門法較晚,對于其有哪些基本原則學者們眾說紛紜,提出了諸多學說,頗為混亂,有必要進行梳理。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法的原則是法的要素之一,是由法所確立的在其調整一定社會關系時,在一定范圍內普遍適用的基本準則。經濟法的原則,則是指由經濟法所確立,在其調整特定的社會關系時所遵循的準則。法的原則有基本原則和局部性原則之分,經濟法的原則同樣分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經濟法的局部性原則,我們探討的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涵蓋整個經濟法部門,該部門所有法律規范從其制定到實施全過程都要貫徹的經濟法原則。[1]
(二)經濟法基本原則研究狀況評析
自改革開放以來,學界對于經濟法基本原則進行了諸多有益的探索,雖取得了重大進展,但仍未達成基本共識。對已有的研究成果進行梳理,主要有以下幾種代表性的觀點。
_麒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資源優化配置原則、國家適度干預原則、社會本位原則、經濟民主原則、經濟公平原則、經濟效益原則、經濟安全原則以及可持續發展原則。[2]史際春、鄧峰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平衡協調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責權利相統一原則。[3]顧功耘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經濟民主原則、經濟公正原則、經濟安全原則。漆多俊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是注重維護社會經濟總體效益,兼顧社會各方經濟利益公平原則。[4]邱本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市場競爭原則和宏觀調控原則。單飛躍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促進市場效率原則、政府經濟行為正當原則、社會公平原則以及經濟安全原則。劉水林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有效原則和交叉公平原則。[5]魯籬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適當干預原則和合理競爭原則。[6]程寶山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社會本位原則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
上述各種代表性的觀點都有其可取之處,極大的豐富了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研究,但仍存在著一些問題。第一,有的學說將非法律原則表述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如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原則,資源優化配置原則,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等,這些都是經濟學的概念,并未反映權利義務關系的要求或特點。第二,有的學說將法律的一般性原則表述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如公平原則、責權利相統一原則。公平原則不僅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其他部門法都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將其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無法體現經濟法的特性。第三,有的學說把其他部門法的基本原則當作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如社會本位原則,社會本位原則是以解決就業、社會保障等問題為目標的社會法的基本原則,將其挪用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并不恰當。第四,有的學說將經濟法部門法的原則機械組合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如市場競爭原則和宏觀調控原則,這分別是市場競爭法和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反映不出整個經濟法體系的特征。第五,有的學說將經濟法的價值、理念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如經濟公平、經濟民主、經濟效益原則等。民主、公平、效率均屬于法的價值,法的原則應當體現法的價值,但并不等同于法的價值,因此不宜將經濟法的價值理念照搬為基本原則。
二、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定標準
在提煉經濟法基本原則時必須遵循一定的標準,否則基本原則的確立就會形成上述混亂的狀態,失去其應有的本原性和準則性。總體來講,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既要具備一般法律原則的規范性,又要反映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具體而言,應當有以下幾條標準。
法律規范性標準。所謂法律規范性標準,主要是針對當前一些學說把經濟學中的基本概念、原理照搬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現象而提出。法的原則作為法的三大要素之一,本質上是法律規范,是法言法語。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應如此,即首先必須先具備法的規范性,然后再反映其調整經濟領域的立法特性。
高度抽象性標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要有一定的高度性,要在經濟法的體系中起到一種提綱挈領的作用。法的基本原則往往體現著一個部門法的基本的精神、價值與本質,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規則,而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與抽象性,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該具有一定的高度。
特定性標準,即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體現經濟法本質,經濟法本質上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要能夠從理論上強調經濟法的這一本質屬性。這一方面表明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只適用于經濟法,另一方面也表明其他部門法的基本原則也不適用于經濟法。
普遍性標準,即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符合經濟法調整對象。與一般的經濟法的法律條文不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該具有一定的普遍適用性。一方面,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要貫徹在經濟法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中,而不能僅僅適用于某一個環節;另一方面,經濟法基本原則普遍適用于經濟法的整個領域,涵蓋了經濟法總論、宏觀調控法及市場規制法等部門法。
價值性與指導性標準,即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有指導性的價值,這可以說是經濟法基本原則必須遵循的價值性標準。一方面,由于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反映著經濟法的基本精神、價值和理念,因此,經濟法基本原則成了經濟法規則和價值的交匯點,它體現著經濟法對于經濟法主體的作用意義;另一方面,作為對經濟法的一種理論的抽象,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的最高規則,從法院適用法律的角度看,它是能夠克服經濟法作為成文法的局限性的彈性規定,對法院適用法律起到指導作用。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構成
根據上述標準,筆者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應由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原則、國家適度干預原則及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原則構成。
(一)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
經濟法是一種能夠兼顧各方利益的平衡協調的新制度,經濟法旗幟鮮明地以維護社會利益為己任,即所謂的“社會本位”。同時,鑒于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經濟法對于社會利益的維護主要是指社會的經濟效益,而對于其他社會利益的維護則由社會法等其他法的部門承擔。
正因為經濟法以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為根本任務,才使得經濟法區別于以國家利益為主導的行政法和以當事人利益為主導的民商法。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主體法律形態不斷創新,資本、信息、抗風險能力在市場主體間分配不均衡,出現了壟斷、低價傾銷、不正當競爭等市場行為,對于經濟領域中的這些問題僅靠民商法中的權利義務機制、平等自愿原則或者侵權、違約責任等手段來解決,有時是無能為力的。在私法的保護顯現出不足和軟弱的情況下,就需要公法的介入,從經濟發展的全局出發,為了維護社會整體的經濟效益,在市場主體間進行權利義務的再平衡。
(二)國家適度干預原則
經濟法本質上即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國家適度干預原則既強調國家應對進行干預,又強調國家的干預應當適度。國家的適度干預是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以及實現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的方法和手段,國家適度干預包含以下兩點。
首先,適度干預應當合法。任何類型的國家干預必須在主體、內容以及程序方面具有法律依據,具體來講,合法干預的內容包括:干預主體合法,即干預主體必須是法定的,除此之外,任何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不得為國家干預行為;干預行為合法,即干預主體必須依據憲法、法律規定或者授權為國家干預行為,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干預主體不得為自己或者特定機構創設無法律依據之干預行為;干預程序合法,即國家干預行為必須符合程序法規范的要求,使干預行為具有程序性,它是正確行使干預行為的根本保證。
其次,適度干預應當合理。所謂合理干預,是指國家干預行為必須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凡是市場自身能夠調節的就無需進行干預,否則,必然會破壞市場經濟的基礎性作用。這是在合法干預基礎上更進一步的要求。合理干預主要包括干預范圍合理以及干預力度合理。干預范圍合理是指國家干預的范圍不應超出市場失靈的領域,包括信息失靈、壟斷、外部性、公共產品供應等問題。干預力度是決定干預績效的關鍵,力度不足必然導致預期的干預效果無法達到,力度過大則會影響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這就需要政府根據市場失靈的程度,從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的角度出發,權衡考量。
(三)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原則
由于社會經濟總體由全部經濟主體即企業和個人構成,維護社會經濟總體效益必須注重維護而不是妨害廣大經濟主體的利益,否則維護社會總體效益便是一句空話。但是二者之間畢竟存在著矛盾沖突,因此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需要起到一種“衡平”的作用,在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和經濟法主體利益之間、在不同經濟法主體利益之間進行衡平,以最終實現經濟法主體利益的協調。因此,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原則的基本精神是,經濟法主體的依法作為或不作為對于經濟社會的發展作出了貢獻,就應依法獲得相應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總和之中占有一個相對合理的比例,以實現經濟法主體之間、經濟法主體與社會總體之間利益關系的配合適宜。[7]
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原則體現了經濟法實質公平的理念。民法的公平以個人主義為指導,在法律上規定按照統一無差別原則對待一切經濟主體,這種公平是一種形式公平,它對實質性的社會正義問題,如貧富差距、壟斷等問題無能為力。經濟法從社會整體經濟效益目標出發,在形式公平的基礎上進一步追求實現社會范圍內實質性、社會性的正義和公平,強調不同情形的人享受不同的待遇,予以不同的法律調整。經濟法追求的這種公平,稱為實質公平。
上述三條原則具有各自特定的內涵,相互之間也具有一定的邏輯關系。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原則體現了經濟法社會本位的理念,強調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是經濟法的根本任務。國家適度干預原則反映了經濟法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的本質,認為國家適度干預是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和實現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的根本方法。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原則體現了經濟法實質公平的價值追求,在經濟法主體之間以及經濟法主體與社會整體之間尋求利益的平衡點,是經濟法的根本目的。
經濟法考查課范文第五篇經濟法教學改革理念分析論文
[摘要]《經濟法》已經成為各大院校經管類所必修的科目,對學生法律素養的提升起到重要作用。針對目前各院校教學中,重理論、輕實踐;重課堂、輕課外的教學弊端,《經濟法》教學需要不斷的改革以適應國家對創新創業型人才的需求。文章主要從學生自主學習習慣培養、模擬法庭運用、項目實踐活動策劃等三個方面,對《經濟法》教學改革提出自己的觀點。
[關鍵詞]《經濟法》;創新創業;人才培養
一、《經濟法》教學現狀分析
(一)《經濟法》課程在高校開展情況
為了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對人才的需求,教育部門對經管類人才培養目標作出了改變,要求各大院校以培養創新創業人才為教學導向,相應的教學科目也應有所調整。在我國上百所高校中,絕大多數的院校都為經管類學生專門開設了《經濟法》,一方面為了幫助學生積累關于經濟的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另一方面在日后的就業、創業中遇到經濟糾紛,學生可以運用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保障創新創業活動的順利開展。隨著《經濟法》課程的開展,逐漸暴露出來一些問題,那就是教師過多關注理論知識的教學,而忽視了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經濟法》中涵蓋了多部法律,涉及上千條法律條款,而每學期《經濟法》的課時數量十分有限,無法保證課程的順利完成。為了緩解《經濟法》教學的尷尬局面,許多學校都在積極探索教學的改革措施。
(二)《經濟法》課程教學對學生的要求
《經濟法》如今已經成為各大院校經管類學生的必修科目,其作為調整我國商品經濟關系調整的重要法律條款的匯總,綜合了許多領域法律條款規定,內容繁多復雜。《經濟法》共有八個章節,其中涉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權益之間的《勞動法》,消費者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企業之間相互競爭的《競爭法》,調整國家稅收以及規范企業、個人納稅的《財稅法》等多部法律的條文內容。而不同的法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在不斷修改,比如前幾年新出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環保法》,都作了許多方面的修改,這些使得學生的任務量加大,壓力也隨之增大,同時法律條款之間有些語言晦澀難懂,學生一時半會很難消化吸收,久而久之會加大學習的負擔,不利于教學的改革。另外,《經濟法》一方面會涉及許多專業的金融知識,比如《銀行法》,另一方面由于《經濟法》兼具了公法與私法的雙重屬性,因而還需要學生具備較為扎實的法律基礎,對《民法》《憲法》《商法》也要有所了解,這樣在理解一些專業的法律術語,例如“無效合同”“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時候才不會顯得吃力,這對于經管類學生來說也具有挑戰性。
二、《經濟法》教學改革的原則
(一)理論與實踐密切結合
從法律內容本身分析:《經濟法》課程中所包含的《競爭法》《消費者法》《證券法》等法律都是實踐性比較強的法律條款,不經歷實踐鍛煉,學生可能無法消化一些復雜的知識點。比如《票據法》中持票人的追索權,其中該法第68條規定了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債務人的先后順序進行追索,可以對其中某個人追索,也可以對其中某幾個人乃至全體追索。第69條又規定在持票人即為出票人的情況下,則無法對前手進行追索。這些語言理解起來比較困難,很多學生在閱讀書本時可能被語言文字繞進去,此時如果教師邀請幾位同學來講臺分別扮演票據債務人、持票人、出票人等角色,模擬不同情況下票據的追索方式,條款的內容則變得一目了然。從學生未來發展角度分析,國家所需要的是創新創業型人才,即所強調的是該學生不僅應有豐富的理論知識,還需要在實踐中能靈活運用這些理論知識。例如在創業過程中,學生可能會涉及國家對創新企業的財稅優惠,此時學生需要判斷自己企業是否屬于財稅優惠的企業范疇,如何才能實現財稅優惠等。由此可見,無論是法律內容角度,還是學生未來發展角度,教師都有必要將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起來,充實課堂教學的內容。至于在時間的分配上,筆者認為每節課能夠有一道綜合性的案例分析為宜,可以幫助學生鞏固近階段學習的所有知識點。
(二)教學內容與時俱進
在我國眾多的部門法中,《經濟法》的內容龐大復雜是眾所周知的,因而經濟法的教學工作需要以多層次化的內容體現出來。各個專業可以根據本專業學生未來從業需求,以及創新創業需求有重點地選擇教學內容,使教學重點突出,層次明顯。例如以管理類專業的學生為例,日后創業中可能會多從事資源管理類工作,因而在《經濟法》中可以重點學習《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清楚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關系,如何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如何解決勞動者與企業的`糾紛。例如國貿類的專業,有部分學生在畢業后可能會選擇自主創業,因而在選擇重點學習的法律條款時則可以選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競爭法》等與企業發展密切相關的法律條款。
三、完善以培養創新創業人才為導向的改革建議
在厘定了《經濟法》教學主要原則基礎上,還需要進一步分析教學改革的具體措施,只有將這些措施落到實處,才能有效地推動《經濟法》改革。
(一)培養自主學習習慣
經濟法考查課范文第六篇經濟法價值論論文
一、經濟法價值諸說
關于經濟法的價值追求經濟法學界目前有三種觀點:一是效率說,此說認為經濟法的根本價值就是實現對社會經濟運行總體利益和效益的保護;二是公平兼效率說,此說認為經濟法追逐的目標是社會公正,它反映經濟法著眼于社會整體調節機制,其主要任務是清除妨礙實現經濟主體經濟民主的障礙,它反映的不是單個經濟主體的利益,而是全社會的利益,即實現社會利益的均7衡社會公正是經濟法追求的經濟民主目標,效率是經濟法追求的另一目標經濟法律的制定與實施,必須注重公平與效率的統一;三是公平說,此說認為經濟法應以社會公平作為其主導性價值社會公平應包括競爭公平、分配公平以及根據不同經濟主體具體情況對權利義務作體現差別原則的分配。
上述觀點在強調效益(或效率)時并不排斥公平,強調公平時并沒有忽視效益,從他們各自所強調的重點來看,都有其合理之處但從總體上考察,筆者認為他們有以下不足:第一,他們把公平與效益都作為經濟法的價值目標,只是主次不同而己這樣就會使人們對經濟法產生模糊認識,以為經濟法是調整社會經濟的萬能之法。人類社會的文明史就是一部公平與效益相爭的血淚史如果經濟法將二者都作為自身的價值目標,經濟法就難以成為“調整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二者只能選其一;第二,他們把公平與效益放在同一層次或范圍加以論述由此可推論出市場經濟的追求目標就是經濟法的價值所在,這樣就把法和經濟兩個不同領域且本質上有重大區別的學科價值相混淆;第三,他們談公平時避開效益,談效益時避開公平,或者把公平與效益作為經濟法的價值時,沒能徹底說明公平與效益的關系以及所處的地位,一般只是籠統地概括。因此,筆者擬在以上觀點的基礎上作些膚淺的探討。
二、追求公平價值的經濟法
筆者認為,公平是經濟法的真正價值所在,效益是經濟法追求公平價值的客觀結果。也就是說,經濟法是以公平的調整手段引導、促進規范,保障市場經濟良性運行,從而產生高效益,市場經濟的高效益是經濟法公平地調整市場經濟良性運行的結果。沒有公平就無效益而言,有效益但不一定公平。“公平與效益既統一又矛盾對立性表現在:1市場經濟條件下,效益是通過自由競爭來實現的,有效益不一定有公平;2社會出于公平的目的救濟弱者會損害效益;統一性表現在:1公平是提高效益的必要條件;2效益是實現公平的物質基礎”所以,經濟法應以公平為出發點,以社會整體利益的提高為歸宿進行立法。
市場經濟本質上要求經濟法應以公平為其價值追求市場經濟通常有兩種含義,一方面市場經濟指一種經濟運行方式,另一方面是指一種經濟制度。作為一種經濟運行方式而言,市場經濟本身就有一種效益功能,它通過市場價格自發地均衡供求并調節供求,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這種資源包括自然資源和人力資源等各種生產要素但是,這種市場經濟的生產效益功能能否實現還取決于市場作為一種制度能否體現以機會均等為前提的制度所以,效益是市場經濟運行方式的合理機制,公平是保證市場經濟運行正常進行的一種制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效益作為市場經濟運行的內部運作機制,促使經濟主體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法律作為一種規范制度是市場經濟本身要求的市場經濟作為一種經濟組織模式是有秩序的,但經濟主體在追求各自利潤最大化時可能導致市場無序,因此需要國家對其干預國家調節經濟時:“它通常以經濟計劃一一經濟政策一一調節手段為軸線進行,”⑦以經濟法為調節手段消除市場經濟運行外部的不經濟行為,使其處于一種合理有效的運行狀態之中,客觀上保障市場經濟的內部效益機制,并在效益和公平之間構筑了一座橋梁,使公平和效益互相補充互相配合,促進社會經濟全面發展。
公平是經濟法產生的前提經濟法是在競爭無序,社會經濟缺乏公平競爭機會的條件下,以維護整個社會經濟秩序的需要而產生的。
第一,從經濟法一詞的提出和首次使用來看,經濟法思想的鼻祖摩萊里在《自然法典》中提出的“分配法或經濟法”和德薩米在《公有法典》中把“分配法和經濟法”作為一類放在同一章都充滿了公平的思想=摩萊里認為,法律應該力求達到一個目的,即恢復被破壞的自然秩序,恢復被破壞的原始公有制,立法者的理性所負的任務就是要認識自然法則,并且找出一種能夠使人最不容易脫離自然的制度顯然,摩萊里的經濟法思想是以基本的自然法則為指導,在實行集中制的社會里,依據計劃經濟思想,國家用經濟法律手段來調節社會生產和分配關系德薩米認為,由于極端的個人利益,生產是在極端的無政府狀態下進行的。到處是競爭和壟斷,到處都在互相傾軋和吞并。最大的資本巨頭“把一切食物一切產品集中到自己手里而加以壟斷,小企業每天都在不斷地破產。壟斷和競爭這兩個怪物必然會搞亂一切,最后直至他們之間相互吞噬。”⑧可見,德薩米使用的經濟法一詞,也是著眼于國家用經濟法律的手段調整社會的生產和分配關系。
第二,從經濟法產生的歷史邏輯來看,經濟法作為一個歷史概念并不是自古就有的,它產生于西方商品經濟發展的高級階段一一現代市場經濟時代,其產生的社會經濟動因是商品經濟高速發展所形成的日益復雜的社會關系社會的一切經濟活動都要通過市場進行,使市場機制成為資源配置的調節機制的需要但市場機制又存在著盲目性,經常造成市場失靈和混亂傳統的調節市場的法律手段一一民法由于其調整方法?立法宗旨和功能等諸多限制,無力解決市場失靈、效益與公平、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等問題,于是便要求國家運用權力對市場經濟進行干預。因此也就產生了規范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部門一一經濟法經濟法一經產生便作用于市場和政府,以公平的法律手段使國家這只“看得見的手”不能隨意伸進市場經濟運行之中,以防破壞其運行機制,而只能通過經濟法來間接地作用于市場經濟。
第三,從經濟法產生的理論條件來看,經濟法是維護社會公平的法1617世紀資本主義原始資本積累階段,重商主義適應其發展需要應運而生,促進了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確立和發展重商主義主張的中心在于借助國家權力幫助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加速成長這一時期的經濟法立法思想為經濟法成為一門獨立的法律部門打下了基5礎18世紀重商主義己不適應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并帶來了嚴重障礙,重商主義在英國受到抨擊,但國家并未放棄干預經濟。20世紀初,壟斷己成為資本主義社會全部經濟生活的基礎,特別是由于壟斷造成的經濟危機給資本主義世界帶來了災難性的經濟蕭條,生產大幅度下降這時英國經濟學家凱恩斯提出采用國家干預經濟的政策以實現充分就業和經濟増長一一凱恩斯主義于是西方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以凱恩斯主義為理論基礎,對經濟生活進行大量干預但國家干預并不是經常有效,且出現了“滯脹”這就要求作為國家調節經濟的法律手段一一經濟法主要任務就是禁止壟斷和限制不正當競爭,維護公平、自由、有序的競爭狀態一方面限制意思自治對市場運行規律的破壞。
另一方面防止和避免對國家干預的濫用以及損害公民、法人的合法利益乃至社會的整體利益,進而對國家干預規范化在我國,特別要對行政壟斷嚴格限制,以體現社會公平和正義。
經濟法就是保障市場和國家公平有序地配置資源任何一個國家的社會經濟調節手段一是市場調節,二是國家調節。這兩種手段各有其缺陷,市場有失靈,國家干預也有“滯脹”所以,經濟法既要救劑市場失靈,又要防止國家干預過多。因此,經濟法應著眼于市場和國家在配置資源方面的公平狀態或有序。只要有公平,就有秩序,必然產生效率,沒有公平就無效率而言,效率總是以公平為前提的在法律領域,普遍的效率取向應視其為法律規制的原因,而不能視效率為法律規制的目的。對經濟合理性的追求必須考慮社會政治道德倫理歷史傳統、風俗習慣、社會信仰、意識形態各個方面的承受力。即便是市場經濟,也不能單純以經濟的合理性作為法律的主導性價值標準,更不能作為唯一的標準。公平作為一種價值形式,無疑是對社會生活各方面利益進行綜合平衡的結果因此,相對于效率而言,公平更能體現經濟法對社會關系的綜合調節功會能。
國家調節經濟以社會公平為其目標,作為國家調節經濟之法的經濟法應以公平為其價值“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以保障國家調節,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⑨經濟法賴以存在的基礎就是對個人意志的限制和對國家干預經濟的規范化經濟法絕對不能創造和促進效率,它只是在追求公平的前提下以調整“國家之手”的方式糾正市場失靈,為資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了保證而己市場中的“經濟人”一般按照市場法則行事。由于市場機制的作用,資源得到了合理配置,但市場機制在經濟調節中存在著重大缺陷由于壟斷的出現,經濟主體的外部不經濟行為如浪費資源、污染環境、不完全競爭、信息不完全等導致市場失靈,使資源不能合理流動和配置,使市場處于無效率狀態,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有些確信市場失靈論的西方經濟學家認為,既然市場有缺陷又不能依靠市場來解決,那就留給政府去處理美國經濟學家薩繆爾森指出:“在一個現代的混合經濟中,政府執行的主要經濟職能是:確立法律體制,決定宏觀經濟穩定政策;影響資源配置以提高經濟效率,建立影響收入分配的方案”1在談到關于法律體制問題的職能時又指出:
“這些法律的制度與其說是依據精煉的經濟成本一一效益分析,還不如說是對廣為接受的關于公平的價值及其觀點所作出的反應”可見,國家干預經濟是堅持公平觀點的因此,經濟法把公平作為其價值取向是不容置疑的。
三、經濟法公平價值的含義和特點
當代西方新價值論法學的代表羅爾斯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他所謂的正義就是平等地分配各種基本權利和義務,并盡量平等地分配社會合作所產生的利益和負擔,在機會公平的前提下,只允許給最不受惠者帶來補償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因此,經濟法的公平價值具體包括:一是競爭條件和利益獲得的機會公平,主要指經濟主體在生產活動?占有勞動成果和獲得成就方面的權利平等,在社會經濟和政治活動中的選擇機會平等,競爭的外部條件和環境平等,交易規則和分配原則的平等。競爭是市場經濟的靈魂,只有充分競爭的市場經濟才是最有效益的經濟,但充分競爭的前提是競爭主體的競爭機會和競爭條件要公正,否則,就是不公平的。二是社會公平,指社會收入再分配公正和救濟弱者。有效率的市場制度可能產生極大的不平等,這就要求國家干預國家調節社會經濟時,首先采用稅收的辦法進行收入的再分配,縮小貧富懸殊,其次建立救濟金制度和失業保險制度幫助沒有收入的人,最后政府對低收入者給予補貼從而有效地調動經濟主體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和對社會公平的責任感平等問題在發展中國家始終是處于中心位置的問題聯合國亞洲及遠東經濟委員會秘書處在詳細考察了亞洲一些不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狀態后,得出了如下結論:從經驗來判斷,顯著并在増大的收入差距并未證明有助于富有活力的經濟成效和發展的強大勢頭事實上,看起來更可能是嚴重的收入集中化,強烈地阻礙了公眾對于發展的參與,從而防礙了健康的經濟發展。
經濟法公平價值的特征有:一是全局性或整體性從國家調節社會經濟的整體看始終是公平的,經濟法主要是為每個經濟主體提供自身無法獲得的基礎經濟條件,從而引導經濟主體在追求自身利益時顧及社會整體利益的發展二是協調性經濟法以公平的方式協調個人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相長社會不公平必然帶來社會整體利益的喪失或下降,如果經濟收入集中化會妨礙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比如,貧困人口低下的生活條件會損害他們勤奮工作的意愿和能力,結果只會使生產停滯不前,大大降低效率同時,社會不平等的現狀助長了國民的無責任化傾向,因為民眾尋求更大的平等背后,是對這樣一個事實的認識,既它在社會公正方面有種獨立的價值,對國家凝聚力具有健康的作甩。
四、效率論或效率優先論的理論誤區
誤區之一:把經濟學中的'經濟’與經濟法學中的'經濟’混為一談,使經濟學的價值等同于經濟法學的價值
1994年11月14日,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我國要建立以按勞分配為主體,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勵一部分人先富起來,走共同富裕的道路”這是我黨適時地根據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的具體國情在經濟領域提出的一項分配政策這項政策并不是一項法律原則,更不是經濟法的原則丄不能把經濟領域中的價值追求當成經濟法的價值。經濟法中的'經濟’有別于經濟學中的'經濟’。經濟學中的經濟主要指經濟主體在資源稀缺的前提下研究如何有效地配置資源,以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產出。在經濟法中'經濟’是指一種經濟制度,引導經濟主體依據價值規律、供求規律、競爭規則選擇自己的行為,提倡經濟主體按經濟規律安排自己的活動,禁止經濟主體違背經濟規律和破壞經濟良性運行的行為因此,效率在經濟領域是合理的,在經濟法中就不一定合理經濟主體即使效率達到了最大化,但若違背了經濟規律或損害了社會整體利益,就必定要受到經濟法的規制,如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以,不能把效率作為經濟法的價值。
誤區之二:效率價值論者將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方法作為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
法律經濟學和經濟法學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學科,它們各自所追求的價值也各不相同法律經濟學是用經濟學的準則和基本概念一一效率統帥其研究的,并力求使公正觀念等值于效率觀念而經濟法學屬于法學范疇要闡明公平和效率在市場經濟中所處位置,揭示經濟法的價值,就應從法學本身的研究方法上來考察經濟法的價值法學是用公平和正義指導其研究的,所以,經濟法應當用法學的價值觀念一一公平和正義指導其研究,以區別于法律經濟學。
誤區之三:把效率作為經濟法的價值,就會模糊市場經濟和經濟法的價值追求效率又稱配置效率,指“一個經濟的資源和技術為既定的條件下,如果該經濟組織能為消費者提供最大可能的各種商品組合,那么,這個經濟就是有效率的”1顯然,效率是市場經濟主體本身的追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經濟主體都自發地追求著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是某個法律所促進的。美國經濟學家阿瑟奧肯指出:“效率是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之上的”捷克斯洛伐克經濟改革理論家奧塔。錫克指出:“沒有市場機制,就不可能有效率高的生產。”由于市場經濟本身的自發性和盲目性必然產生一些負面效應,從而造成社會經濟秩序混亂,社會倫理道德淪喪,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所以,效率在市場經濟內部是合理的,但通常在外部表現為一些不經濟或非理性行為因此,市場經濟是一種效率經濟而非公平經濟,其本身有不可克服的缺陷這就需政府干預彌補市場經濟的不足,使其處于一種有效的運行狀態。經濟法正是適應這一要求以公平為其價值,賦予市場經濟一些社會倫理因素,通過協調運用各種調整手段來彌補傳統民商法的不足,以不斷解決個體的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調控和促進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如果經濟法把效率作為價值取向,那就會導致經濟畸形發展,形成不平等或不均衡的經濟格局這種局面在社會不能承受的情況下也會妨礙效率只有在公平的前提下才有市場經濟的效率可言。因此,經濟法的價值只能是公平。
經濟法考查課范文第七篇經濟法與宏觀調控論文模板
摘要: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確立,越來越要求國家對經濟發展中存在的盲目與滯后進行調控,達到可持續發展目的,為此,如何完善及運用經濟法就成為了當下首要解決的問題。本文探討了經濟法的作用,就經濟法如何在宏觀調控中得以發揮進行分析與研究。
關鍵詞:宏觀調控;經濟法;市場經濟
新時期我國的經濟體制有了翻天覆地般變化,一方面要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完整性,突出體制作用,另一方面要確保市場環境符合經濟規律,利用法律加以完善和制約,因此,經濟法便隨之而來。當前,許多企業單位打法律的“擦邊球”,產品壟斷、惡意投標等現象十分常見,需要國家為此做出改變,以經濟法為準則,不斷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力求打造一個良性競爭、持續發展的市場環境。
一、經濟法對宏觀調控的影響
首先,經濟法為我國經濟帶來了監控作用。時代在變化,經濟在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家在符合自身經濟實際水平的情況下走出了國門,與他國之間進行貿易往來,經濟全球化成為了世界經濟的發展趨勢。對經濟全球化來說,利弊是共存的,各國的經濟聯系已經成為了一個整體,也就意味著某國經濟隱患一旦爆發為經濟危機,其它國家難以獨善其身。因此如何有效把控經濟風險,是當前經濟形勢下不容忽視的問題。隨著經濟法的不斷成熟與完善,國家經濟存在的隱患與風險能夠有效避免甚至排除,從根本上保證了國家經濟的持續發展。特別是的次貸危機對我國經濟的直接影響甚小,因此可以說,經濟法的作用十分顯著,使我國在全球化經濟的浪潮中穩如泰山。
其次,經濟法對市場經濟的影響。改革開放后,我國逐漸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從而使我國經濟結構產生了質的改變,一躍成為世界經濟大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成效固然可觀,但是其中存在的客觀問題也是需要我們進行了解的。當前我國市場環境并不樂觀,存在惡意競爭的現象,如企業只顧眼前利益,壟斷市場后降低生產成本并以高價賣出,這種變向獲取經濟利益的不良行為一方面使消費者蒙受不白之冤,另一方面打破了市場原有的經濟秩序,嚴重破壞了市場環境。經濟的存在能夠抵制不良商家的不法行為,政府在經濟法的引導下,利用宏觀調控職能保證了消費者的權益,使市場經濟得以良性發展。
最后,經濟法是我國法制建設的體現。單就我國而言,要保證政治經濟穩步前進,體現社會主義理論的構造,需要確立一個與之對應的體系,法制建設正是該體系的重要內容。社會主義國家的發展離不開法律的援助,經濟法作為我國法制體系的重要一環從經濟方面對法律進行查缺補漏,不僅保證了政府宏觀調控職能得以發揮,也為我國經濟發展做出巨大貢獻。
二、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有效運用
政府利用經濟法進行宏觀調控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
其一,宏觀調控法規需要符合現有的`法律內容,除特別情況外一般參照憲法,相關法規不能與法律及憲法有所沖突,否則該法規將不予承認;
其二,相關部門監察政府收支情況,如某地政府需要投資企業、工程等項目一般先由政府人員進行科學實地認證,而后參照法定內容交予上級進行核實審批;
其三。針對企業上市、分化壟斷以及外企介入等經濟事件,要對企業一方在法律上給予支持并落實到具體行動中,以相關法律流程執行;
其四,政府對另一方進行處罰,處罰內容與方式要走法律程序,例如對被罰人給予法律允許范疇內的援助;
其五,風險分析要權衡雙方利弊,政府進行宏觀調控時,必須要在特定的經濟環境下采取相應措施,一方面要以維護公眾利益作為第一行事準則,另一方面還要盡量減少另一方的損失,力求做到雙贏;
其六,政府行使宏觀調控權力,相關部門要對其進行監督,避免宏觀調控出現不合常理、不法等現象。
此外,作為與政府對應的相對方來說,也應該具備一定的自主權利:
其一,政府給出調控方針及手段后,在執行政策的同時要保證方案符合實際發展需求,一般來講,相對方的贏損完全由自己掌握,擁有自選權與自行權,針對強行干預的現象允許以法律方式解決;
其二,宏觀調控說到底是對團體或個體進行調整與改革,相對方會因此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因此允許相對方將個體意愿納入調控方案中,相關部門需要對合理建議進行采納;
其三,如宏觀調控存在不合理行為,相對方應勇于提出質疑要求政府再次核實,同時請求監督部門給予支持,如有必要可直接介入司法調查;
其四,宏觀調控造成損失情況,相對方與政府應就補償問題進行商討。
三、結語
綜上所述,本文對經濟法進行初步了解,研究了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及影響,并提出有關建議。除以上內容外,執法人員需要提高整體素質,堅決執行有關法律,做到不妥協、不動搖,為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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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考查課范文第八篇摘要:本文是對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的探討,論述了現代經濟法學的四個基本問題:現代經濟法價值取向的問題、現代經濟法的主體架構問題、現代經濟法作為獨立部門法的哲學基礎理論論證和現代經濟法的主要研究方法。希望通過對這些基礎理論問題的深入探討,能夠加強我國經濟法學界基礎理論統一與共識。
關鍵詞:經濟法基礎理論、現代經濟法的價值取向、第三主體
伴隨著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與轉軌,我國的經濟法學基礎理論也已經歷了20多年的爭論與發展,在發展中爭論,在爭論中發展,在實踐中檢驗各種理論的正確與謬誤,正是在這樣一種對真理的不斷追求與探索中,我國的現代經濟法學已經頗具規模。
目前,我國的經濟法學界已經形成了多種流派學說,從最初的“縱橫說”、“學科經濟法說”、“密切聯系說”、“經濟管理關系說”、“綜合經濟法說”、“經濟行政法說”、“企業法說”、“國民經濟運行法說”,到現在的“經濟協調關系說”、“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說”、“經濟管理與市場運行關系說”、“宏觀調控說”、“國家調節關系說”、“國家參與關系說”、“新經濟行政法說”、“二次調整說”、“模糊說”、“限定的縱橫統一說”,等等。
百家爭鳴的景象當然我國現代經濟法學蓬勃發展的最好表征。然而我們也不得不承認各種經濟法學說相互并立,甚至一本書就代表著一種經濟法流派,既給經濟法學的講授工作帶來了相當的難度,也是一門獨立學科還不夠成熟的表現。筆者認為一門成熟的學科不僅要有促進該學科發展的爭論,更多的要有促進該學科獨立而穩定的共識,而在我國的經濟法學界顯然缺少一種“求同存異”的認識。在我國經濟法基礎理論日益豐富的條件下,我國的經濟法學者應該盡可能的拋棄所屬學派的意氣之爭和門第之見,在一切為我國經濟法學獨立和發展的大局觀的指引下,盡快將各學派相同相通的經濟法學理論統一起來,以謀求我國經濟法在未來更大的發展。
筆者擬通過本文,在經濟法學基礎理論的“求同”上作一個初步的嘗試。在我國的經濟法學界至少有現代經濟法的價值取向、現代經濟法的主體架構、現代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部門法的哲學理論論證和現代經濟法的研究方法等四個問題應該形成共識。
一、現代經濟法價值取向的問題
現代經濟法的法律價值取向:經濟法是以社會為本位的法,而非以國家為本位的法。
我們首先來談談現代化這個常識性問題,有的學者認為:“現代化有兩個核心問題,一個是發達的市場經濟,一個是民主政治,這兩點背后共同的東西就是社會的個人本位化,也就是從一個共同體為本位的傳統社會過渡到個人本位的、尊重公民個人權利和個性價值的社會。”[1](P231)對于此種認識,筆者認為“尊重公民個人權利和個性價值”的觀點無疑是正確的,但關于“社會的個人本位化,也就是從一個共同體為本位的傳統社會過渡到個人本位的社會”的提法,值得商榷。
回顧人類近現展的歷史,我們會發現在社會價值取向上始終存在著以個人為本位的西方國家同以國家為本位的東方國家之爭。資產階級的自由主義和個人本位的思想理念,在反封建的斗爭和人類思想解放的過程中其進步作用當然應當肯定。而在相對貧窮落后的東方國家,正是以國家為本位的主導思想,才使得整個國家的稀缺資源掌握在該國先進的階層或統治階級手中,由政府加以調配,從而集中力量辦幾件大事。例如中國_領導的無產階級正是藉此趕走外來壓迫,建立了_,并在國內進行政治和經濟革命,為中國的現代化進程奠定了有力的工農業和科技基礎。
然而無論是以個人為本位的理念,還是以國家為本位的理念在人類生產力不斷提高的情況下,特別是在人類社會化大生產的背景下都遇到了自身無法克服的矛盾和問題,于是它們都自覺或被迫地選擇了或正在選擇一種現代化的本位理念觀:以社會為本位的理念觀。在信奉“個人本位”的西方國家在現代化的進程中深刻認識到極端的個人主義和自由放任非但不能保證個人充分發展,相反會危及到社會的穩定與發展。關于對“個人本位”危害的認識,早在19世紀,作為美國社會學法學派的創始人龐德就已經有了較為深刻的認識,他把利益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并進一步指出:“包含社會利益的個人生活是一種道德的、社會的生活。所以社會利益不能容忍為了滿足反社會的邪惡目的而行使個人權利。”[2](P138-140)而在信奉“國家本位”的東方國家在現代化的過程中也同樣認識到國家的過分集權,大大損傷了社會個體的生產積極性和創造力,也就阻礙了社會的發展。也正是基于這種本位觀認識的轉變,無論這種轉變在當時是有意識的還是無意識的,它都體現在了對國家經濟關系的調整上,而這種調整體現在社會上層建筑的法律中,便是現代化的經濟法理念觀。絕對的計劃經濟以國家為本位,絕對的市場經濟以個人為本位,而經濟法是以社會為本位的法。所以“絕對的計劃經濟不需要經濟法,絕對的市場經濟容不得經濟法”[3]。只有在市場與計劃(西方國家)或計劃與市場(東方國家)相互融合,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化經濟法才得以產生。
綜上,經濟法是社會轉變中產生,其本身也在隨著社會不斷發展而轉變。現代經濟法的法律價值取向與社會發展的價值取向相一致:經濟法是以社會為本位的法。因此,現代經濟法是具有時代特征的新型部門法,是法制現代化的重要標志。而隨著經濟法社會化本位的日益凸現,經濟法的現代化主體—第三主體,一個完全以社會為本位的主體,也逐漸顯露出廬山真面目,登上了歷史舞臺。
二、現代經濟法的主體架構問題
經濟法主體二元架構的突破,三元架構的初探。
我國一些傳統經濟法學者的“國家—市場”二元框架理論的基本特點是:將政府和市場作為對等的非此即彼的兩個主體,他們把政府和市場作為經濟資源配置的兩種基本方式。當“市場失靈”的時候需要政府權力的適當介入或干預,也就是我們常常說的“國家指導”;而政府的調節行為則可能會有調節“不適當”情況的出現,這就需要完善的法律對政府的經濟行為及其后果加以規范。從正面說,政府對市場失靈時的正確干預需要法律的確認;從反面說,政府干預的缺陷和有時的失靈與不適時也需要法律的糾正、限制和禁止。這樣就產生了一些經濟法學者認識經濟法本質的基礎。對于這種經濟法的國家干預和協調學說這里我們不做評論,但是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經濟現象的日益豐富,我們越來越認識到第三部門的存在和其對經濟資源配置影響力的日益加強。
對于第三部門的認識,迄今為止國內外學者的認識是不統一的,這里限于篇幅筆者不能一一舉例,筆者認為所謂的第三部門就是與國家政府和私人團體相對應的社會團體,社會團體不具有國家機關的官方性質,同時也沒有私人團體的贏利唯一性。這里需要對“贏利唯一性”做一特殊說明,“贏利唯一性”不同于贏利性,它強調唯一性,即第三部門可以有贏利的要求和需要,但贏利不是第一性的,它往往服從和服務于其它社會公共目的。社會團體具有極強的社會公益性,著眼于人類社會長遠的整體利益,隨著其范圍和主體的日益擴大,其社會為本位的價值觀正日益受到越來越多的有識之士的認同,因而其對經濟生活的影響也在不斷擴大。社會團體作為經濟法的第三部門的提出,恰恰反映了人類價值觀的轉變歷程:由國家為本位到個人為本位,由個人為本位“回歸”到社會本位。社會團體的范圍至少包括各種公益事業基金會、文化團體、學術組織、運動協會、現代化的教會、“在野”_、民間環保組織、紅十字協會以及獨立的傳媒等等。
經濟法考查課范文第九篇健全糧食安全問題的立法
盡快制定糧食安全問題綜合性立法,使保障糧食安全問題有法可依。目前,保障糧食安全的法律條文僅散見于《土地管理法》《農業法》《水利法》等單行法律以及_制定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之中。2月,我國首部《糧食法(征求意見稿)》面世并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該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家實行宏觀調控下市場調節糧食生產、流通、消費活動的管理體制,糧食收購、儲存、加工、運輸、批發、零售等領域對社會開放,糧食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服務,維護糧食市場秩序,這在一定意義上起到了糧食安全的綜合性保障作用。《糧食法》作為保障糧食安全的綜合性立法,如獲通過,將是我國在糧食安全法制化進程上邁出的重大一步,也是完善糧食安全法律保障體系、進一步保障糧食安全的新契機。
建立長期保障糧農利益的法律和政策體系
(1)完善耕地保護法律制度。耕地是糧食生產的基礎,耕地面積決定了一國潛在的糧食生產能力。近幾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城郊耕地被城市化浪潮淹沒,成為工業用地或房地產用地。大量征用農業用地,無節制地蠶食不可再生的耕地資源,不僅將嚴重影響城市的可持續發展,最終也將威脅我國的糧食安全。因此在城市化進程中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護好耕地。從現行《土地管理法》出發,首先應當控制政府供地的總量,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使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商品房開發,嚴禁違法下放土地審批權,進一步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能力;其次應當明確土地的所有權,改革現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由于“農民集體”是一個虛幻概念,在實際工作中土地產權主體往往變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鄉(鎮)政府[3],從而使地方政府在征用土地的時候鉆了法律的漏洞,導致土地強制征用的合法化。要改變這種現象,建議在法律條文中明確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為農民集體,規定農民為具體受益人,同時把現行強制性的行政征收行為轉變為市場購買行為。(2)完善糧食補貼機制。國際農業發展的規律表明,在進入工業化中期階段以后,糧食安全與增加農民收入的關系問題是需要協調處理的重要問題[4]。糧食補貼在穩定和刺激農業發展、增加農產品產量和保障糧農利益方面具有促進作用。要確保糧農利益的實現,就必須完善糧食補貼機制:首先,應當穩定目前以綜合性收入補貼、專項補貼和最低收購價政策為主要內容的糧食補貼政策體系,使糧食補貼政策體系兼顧農民增收和保障糧食供給的雙重要求;其次,逐步建立綜合性收入補貼與農產品價格的聯動機制,根據國家財力增加綜合性收入補貼的資金規模,逐漸把補貼標準與糧食價格變化聯系起來,提高補貼標準,縮小糧農與其他產業勞動者之間的收入差距。(3)發展社會化服務,加強宏觀調控,優化糧食生產流通環境。要保證糧食產量的穩定增長,政府必須為農民排憂解難,提供社會化服務以提高糧食生產效率和效益,包括及時提供可靠的市場服務信息,提供農用生產資料服務、科技服務、收購和銷售服務以及加工、儲運服務。同時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生產資料市場和農產品市場的監管,加強宏觀調控,杜絕各種亂漲價、亂收費行為,控制化肥、農產品種子等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的過度上漲,以優化糧食生產和流通環境。
加大農業生產資金投入以促進農業產業升級轉型
長期以來,我國糧食生產方式限于農戶單戶個體運作模式,農業生產科技含量低,抗風險能力較差,且無法實現規模效應。這一長期歷史現實導致我國糧食生產能力一直未能達到完全滿足我國糧食供求關系的.狀態。因此在我國耕地面積有限、氣候條件多變的情況下,要改變這種狀況、提高糧食生產能力,只有從提高農業科技水平入手,通過加大農業生產資金的投入來發展高科技的現代化農業,促進農業粗放式經營向集約式經營的轉變。
健全糧食市場供銷體系
(1)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發揮國有糧食企業市場主渠道的作用。中國傳統的國有糧食企業是為適應高度集中的統購統銷體制的計劃經濟而建立起來的,其主要缺陷在于:企業行政機構化;產業封閉化;組織形式非法人化;外部管理非法制化;收入分配平均化[5]。建立現代化糧食企業,應當從推進糧食購銷市場化、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著手。(2)鼓勵各種經濟成分的糧食企業進入市場參與平等交易。無論是從資本量、社會關系或是市場運作能力上看,個體糧商、私營企業與大型國有糧食企業都存在很大差距,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弱勢地位,因此政府應當在政策上對糧食市場體系的新參與者加以傾斜,以保障弱勢企業的健康發展。(3)推進區域性糧食物流中心建設,提高糧食流通現代化水平。現行的糧食物流體系建設和物流管理辦法缺乏市場化機制,制約了糧食流通的發展。改善糧食流通條件,提高糧食流通水平應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①推進區域性物流中心建設,通過對現有的倉儲、加工、批發和信息資源的整合和重組,加快區域性糧食物流中心的發展。在各大糧食主產區和主銷區間形成從中心糧食批發市場、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到連鎖店的糧食流通體系,物流中心的形成將大幅度提升主銷區糧食流通業的產業層次和資源配置效率。②提高糧食物流的技術水平,加大對糧食物流前沿技術的研發力度,注重引進先進的糧食物流技術以提高我國糧食物流技術水平。同時加強糧食物流的基礎設施建設,以更好地應對可能出現的由災害導致的糧食減產等糧食安全問題。
4結語
糧食安全問題作為事關我國經濟安全的基礎性問題,圍繞其進行全面的法制化和政策性努力實屬必要,不僅是保證我國社會穩定的要求,也是我國市場經濟體系良好運行的法律和政策保障。而探討以規范市場運作體系、克服市場失靈為主要目的經濟法對糧食市場運行的規制,在糧食生產流通全面市場化的今天,也是糧食安全法律保障的一個新思考方向和新趨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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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耀鵬.中國糧食流通財稅金融支持政策研究[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
[3]肖順武.論耕地保護法律制度之完善———基于糧食安全視角的解析[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4):59-64.
[4]姜長云.關于我國糧食安全的若干思考[J].農業經濟問題,(2):44-48.
[5]農業部軟科學委員會辦公室.糧食安全問題[M].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
經濟法考查課范文第十篇[摘要]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問題之一,與經濟法的研究對象和本質密切相關。在現階段關于我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討論分歧眾多,說明該研究在我國尚不成熟,其支撐理論仍待完善,目前確定我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條件尚不具備。隨著經濟法的不斷發展和相關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對經濟法研究具有重要意義的基本原則研究終將完善并標示經濟法學理論的成熟。
[關鍵詞]法的原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社會本位
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的一個基本理論問題,其對經濟法的理論建構與實踐運作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價值。學者們對此已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眾說紛紜,故而頗有進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含義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既是經濟法的基本問題同時也是法理學的研究范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法的原則這一概念的外延之一。對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認識離不開對法的原則的研究。法的原則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可以作為規則的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原理和規則。張文顯教授指出原則的特點是不預先設定任何確定的、具體的事實狀態,沒有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更沒有確定的法律后果,它指導和協調全部社會關系或某一領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調整機制[1]。劉作翔教授認為,法律原則是指一定范圍的法律規范體系的基本精神、指導思想,是具有綜合性、本源性和穩定性的根本準則。根據原則的普遍性和穩定性的角度,法律原則可以劃分為公理性原則和政策性原則;根據內容的概括性和普遍性程度可以劃分為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其中基本原則體現法律更為一般的精神,是所有法律部門或許多法律部門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準則[2]。法律原則的作用體現在它是國家政策要求和法律的具體規則和制度之間的中介,緩和立法中的價值沖突;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法律原則指導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填補法律空白,規范和引導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統攝經濟法這一法律部門的法律原則,在這一法律部門內部應該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概括性,體現經濟法的本質屬性,是整個經濟法的指導原則。關于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學術界對其有不同的理解。比如,_麒定義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規定于或者寓意于經濟法律之中的、對經濟立法、經濟守法、經濟司法和經濟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適用價值的根本指導思想或規則。”史際春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宗旨的具體體現,是經濟法的規范和法律文件所應貫徹的指導性準則。”漆多俊定義為:“經濟法調整原則一般是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即經濟法作為部門法其所有的法律規范及從其制定到實施的全過程都必須貫徹的原則。”法律的基本原則是法律在調整各種社會關系時所體現的最基本的精神價值,反映了它所涵蓋的各部門法或子部門法的共同要求。因此,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可以定義為: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理論研究和經濟法治實踐中特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質和價值追求,是經濟法理論研究和經濟法治實踐總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準則。
二、現有經濟法基本原則理論及評價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不斷發展,對經濟法學基本原則進行研究的學者日多,觀點層出不窮,蔚為大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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