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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專用
人人文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有色金屬工業環境保護工程設計規范
Codefordesignofenvironmentprotectionengineering
ofnonferrousmetalsindustry
GB50988-2014專用
主編部門: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15年1月1日
人人文庫
中國計劃出版社
2014北京
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專用
有色金屬工業環境保護工程設計規范
GB50988-2014
☆
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
網址:www.jhpress.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木樨地北里甲11號國宏大廈C座3層
郵政編碼:100038電話:(010)63906433(發行部)
新華書店北京發行所發行
三河富華印刷包裝有限公司印刷
850mm×1168mm1/324.75印張120千字
2014年12月第1版2014年12月第1次印刷
人人文庫☆
統一書號:1580242·479
定價:30.00元
版權所有侵權必究
侵權舉報電話:(010)63906404
如有印裝質量問題,請寄本社出版部調換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402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
《有色金屬工業環境保護工程設計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有色金屬工業環境保護工程設計規范專用》為國家標
準,編號為GB50988—2014,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其
中,第1.0.4、3.0.4、4.1.4(2)、4.1.5、4.3.2、4.3.3、
4.3.5(3)、4.3.9、4.3.11(2)、4.3.12(1、2、4)、4.3.13、
4.3.14、4.3.16、4.4.6(3、6)、4.4.7(2)、4.4.8(5)、
4.5.2、4.6.2、4.7.1(2、4)、4.7.2(1、4)、4.8.2、5.1.3
(1)、5.1.4、5.3.1(1、3)、5.3.2、5.3.3、5.3.4、5.3.6
(1)、5.4.5、5.5.1(5)、5.6.2、5.7.2(3、4、5)、5.7.3(3、
5)、6.1.4、6.3.5、6.3.6、6.3.15、6.4.2、6.6.2(1)、6.7.1
(3、4、6)、6.7.2(2)、6.8.3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
格執行。
本規范人人文庫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4月15日
前言
本規范是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0年工程建設
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10〕43號)的
要求,由中國瑞林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會同中國恩菲工程技術有限
公司、沈陽鋁鎂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編制完成。
本規范在編制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總
結了近期有色金屬工業發展的實踐經驗,借鑒了先進的生產工藝
和環境保護技術,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最后專用經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8章和4個附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
規定、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噪聲污染防
治、環境監測等。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
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工程建設標準規范管理處負責日常管理工
作,由中國瑞林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
本規范的執行過程中,請各單位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可隨時
將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中國瑞林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
昌市前湖大道888號,郵政編碼:330031,傳真:0791-86757985),
以供今后修訂人人文庫時參考。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中國瑞林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參編單位:中國恩菲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沈陽鋁鎂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主要起草人:龍燕曹學新宗子就戚煥嶺陳明元
戴偉華胡奔流沈建新張友芳蘇維
于長江郭平萬沐鄧志文
主要審查人:陶遵華羅仙平周連碧陳昌云王輝
李水明林升叨李緒忠劉迅
專用
人人文庫
·2·
目次
1總則…………………(1)
2術語…………………(2)
3基本規定…………………(5)
4大氣污染防治……………(8)
4.1一般規定………………(8)
4.2采礦與選礦……………(9)
4.3重有色金屬冶煉…………(10)
4.4輕金屬冶煉……………專用(11)
4.5半導體材料制備…………(15)
4.6稀有金屬及產品制備……(15)
4.7有色金屬加工……………(17)
4.8有色金屬再生……………(19)
5水污染防治………………(20)
5.1一般規定………………(20)
5.2采礦與選礦……………(21)
5.3重有色金屬冶煉…………(23)
5.4輕金屬冶煉……………(24)
5.5半導體材料制備人人文庫…………(25)
5.6稀有金屬及產品制備……(25)
5.7有色金屬加工……………(26)
5.8有色金屬再生……………(28)
6固體廢物污染防治………(29)
6.1一般規定………………(29)
6.2采礦與選礦……………(30)
·1·
書
6.3重有色金屬冶煉…………(31)
6.4輕金屬冶煉……………(32)
6.5半導體材料制備…………(33)
6.6稀有金屬及產品制備……(33)
6.7有色金屬加工……………(34)
6.8有色金屬再生……………(35)
7噪聲污染防治……………(36)
8環境監測…………………(37)
附錄A初步設計文件環境保護篇主要內容
及深度要求…………(39)
附錄B有色金屬工業環境保護設施劃分…(47)
附錄C構筑物及場地防滲要求……………(49)
附錄D有色金屬企業環境監測站…………專用(52)
本規范用詞說明………………(54)
引用標準名錄…………………(55)
附:條文說明…………………(57)
人人文庫
·2·
Contents
1Generalprovisions………(1)
2Terms……………………(2)
3Basicrequirement…………(5)
4Preventionandcontrolofairpollution…(8)
4.1Generalrequirement……(8)
4.2Miningandmineralprocessing…………(9)
4.3Smeltingofheavynonferrousmetals……(10)
4.4Smeltingoflightmetals…………………專用(11)
4.5Preparationofsemiconductormaterial……(15)
4.6Preparationofraremetalsanditsproducts………………(15)
4.7Processingofnonferrousmetals…………(17)
4.8Regenerationofnonferrousmetals………(19)
5Preventionandcontrolofwaterpollution……………(20)
5.1Generalrequirement……(20)
5.2Miningandmineralprocessing…………(21)
5.3Smeltingofheavynonferrousmetals……(23)
5.4Smeltingoflightmetals…………………(24)
5.5Pre人人文庫parationofsemiconductormaterial……(25)
5.6Preparationofraremetalsandproducts…(25)
5.7Processingofnonferrousmetals…………(26)
5.8Regenerationofnonferrousmetals………(28)
6Preventionandcontrolofsolidwastepollution………(29)
6.1Generalrequirement……(29)
6.2Miningandmineralprocessing…………(30)
·3·
6.3Smeltingofheavynonferrousmetals……(31)
6.4Smeltingoflightmetals…………………(32)
6.5Preparationofsemiconductormaterial……(33)
6.6Preparationofraremetalsandproducts…(33)
6.7Processingofnonferrousmetals…………(34)
6.8Regenerationofnonferrousmetals………(35)
7Preventionandcontrolofnoisepollution………………(36)
8Environmentalmonitoring………………(37)
AppendixAMaincontentsanddepthrequirements
forenvironmentalprotectionchapterinthe
preliminarydesigndocument………………(39)
AppendixBDivision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facilities
fornonferrousmetalsindustry專用……………(47)
AppendixCAntiseepagerequirementsof
structuresandsites…………(49)
AppendixDEnvironmentalmonitoringstationof
nonferrousmetalsenterprises………………(52)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54)
Listofquotedstandards……(55)
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57)
人人文庫
·4·
1總則
1.0.1為促進有色金屬工業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防止污染
環境,保證和提高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的質量與污染控制水平,制定
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有色金屬工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環境保
護工程的設計。本規范不適用于伴生天然鈾、釷,且原礦、精礦、尾
礦中單一核素比活度大于1Bq/g的有色金屬礦產開發利用項目
的輻射污染控制工程設計。
1.0.3環境保護工程設計應堅持清潔生產、循專用環經濟、防治污染、
總量控制、保護生態的原則。
1.0.4有色金屬工業環境保護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
1.0.5有色金屬工業環境保護工程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
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人人文庫
·1·
2術語
2.0.1環境保護工程設計designofenvironmentalprotec-
tionengineering
指有色金屬工業建設項目設計中進行的各種環境保護工程的
設計,包括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和資源
化、噪聲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污染場地修復、環境監測設施等
工程的設計。
2.0.2重有色金屬冶煉smeltingofheavynonferrousmetals
本規范特指銅、鉛、鋅、鎳、錫、銻、汞、鈷等金屬專用的冶煉。
2.0.3輕金屬冶煉smeltingoflightmetal
本規范特指鋁、鎂、鈦三種金屬的冶煉。
2.0.4半導體材料制備preparationofsemiconductormate-
rial
本規范特指硅、鍺、鎵等半導體材料的制備。
2.0.5稀有金屬及產品制備preparationofraremetalsand
products
本規范特指鋰、鈹、鎢、鉬、鋯、鉿、鉭、鈮、稀土金屬及產品的制
備。
2.0.6重人人文庫有色金屬加工processingofheavynonferrousmet-
als
本規范特指銅、鋅等金屬或銅合金等鑄造、加工成型材、板、
帶、箔、棒、管、線等的生產過程。
2.0.7硬質合金加工processingofhardalloy
本規范特指以高硬度難熔金屬的碳化物(碳化鎢WC、碳化鈦
TiC)微米級粉末為主要成分,以鈷(Co)或鎳(Ni)、鉬(Mo)為黏結
·2·
劑,在真空爐或氫氣還原爐中燒結而成粉末冶金制品的生產過程。
2.0.8輕金屬加工processingoflightmetal
本規范特指鋁、鎂、鈦等金屬合金鑄造、加工成型材、板、帶、
箔、棒、管、線等的生產過程。
2.0.9重有色金屬再生regenerationofheavynon-ferrous
metal
本規范特指廢雜銅料采用預處理、熔煉等工藝生產銅及銅合
金的過程。
2.0.10輕金屬再生regenerationoflightmetals
本規范特指廢雜鋁料采用預處理、熔煉等工藝生產鋁及鋁合
金的過程。
2.0.11主體工程principalpartoftheproject
指有色金屬采礦、選礦、冶煉、加工、再生等專用主要生產設施及其
附屬工程。
2.0.12環境修復environmentalremediation
指對被污染的土壤等環境采取物理、化學和生物學技術措施,
消除環境污染,恢復環境功能。
2.0.13初期雨水initialrainwater
指降雨后產生的攜帶污染物質并超過排放標準的初期雨水。
2.0.14防滲層imperviousbarrier
指鋪設于構筑物、場地底部或四周用于阻止被污染的廢水滲
漏,而且符合有關標準的黏土層或與合成材料組成的襯墊層。
2.0.15穩定化stabilizing
將有毒人人文庫污染物轉化為無毒或低毒、低溶解性、低遷移性的物質
的過程或措施。
2.0.16固化solidification
指將流動性污染物轉化為具有緊密結構的固形物的過程或措
施。
2.0.17安全處置safedisposal
·3·
指將有污染且不能利用又難以處理的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
物,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對其采取無害化或安全隔離的措施或方法。
2.0.18達標或達標排放reachthestandardorstandardized
sluicing
指企業或車間、裝置符合法規的排污行為。包括將有污染的
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等處理達到國家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
和污染控制標準,或符合企業所在地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所規
定的指標后的排放行為。
2.0.19有毒有害物質hazardouschemicals
指在其生產、使用或處置的過程中具有對人、其他生物或環境
帶來潛在危害特性的物質,如重金屬粉塵、二英、酸霧、二氧化
硫、硫化氫、氯化氫、含重金屬廢水、污泥等。專用
人人文庫
·4·
3基本規定
3.0.1項目設計應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復的環境影響報
告書(表)及批文為依據,落實與主體工程配套的各項環境保護工
程設施的設計。
3.0.2廠址選擇與總體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項目與敏感點之間的防護距離應符合行業準入條件、安
全防護規定及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
2廠址的自然條件應有利于氣體擴散,廠址應在居住區常年
最小風向頻率的上風側和滿足防護距離要求。專用
3選址應在取得相應的水文地質及工程地質資料后進行,選
址的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應符合國家有關環保要求。
4總平面布置應將生活區、行政辦公區與生產區分開。在滿
足工藝和衛生防護要求的前提下,污染較重的車間和設施應集中
布置,并設在廠區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
5廠區平基和道路、鐵路專用線工程,應有利于廢水收集;宜
減少挖、填方工程量和控制土方平衡;應保護和利用表土。取土和
棄土場應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并應綠化和復墾。
3.0.3有色金屬工業項目除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清潔生產標準、
節能標準的人人文庫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生產過程宜采用清潔的物料和能源。
2粉狀、膏狀和液態物料應密閉儲運、輸送。
3應采用資源和能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和占地面積
小的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應減少工藝流程的產污環節,并應采
取降低物耗、能耗和污染物產生量的措施。
4原料全成分分析應包括汞、鎘、鉛、砷、鉻等有害元素的含
·5·
量,環境保護工程設計應依據原料中有害元素的成分和性質進行
全過程平衡計算和控制,對有價值的元素應回收。
5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余熱等宜綜合
利用,排放時應符合有關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
3.0.4有毒有害物質的貯(儲)存、輸送、生產和使用場所,應設置
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理設施。
3.0.5污染治理措施應避免或減少二次污染,并宜采用國家推薦
的最佳或先進可行的污染治理技術。
3.0.6污染物排放口應設置計量儀器、監控裝置、排放監測設
施及標識,并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排污口規范化設置的標準
和規定。
3.0.7污染治理措施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并保證污染物
的排放滿足有關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專用。
3.0.8生態環境保護的主要工程設計,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
容:
1地表挖填后余土整治,表土集中堆存和利用,場地復墾或
生態恢復;
2廢石場、尾礦庫及渣場分期復墾,植被恢復,綠化工程;
3攔渣、擋土、修坡、護坡、截水工程及地質災害防治工
程;
4用于生態恢復的其他臨時性防護工程和措施。
3.0.9污染場地環境修復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1工人人文庫業場地污染的現狀、類別、范圍和程度等;
2環境修復目標;
3選擇修復的方案;
4修復工程及其投資、成本估算與效果分析。
3.0.10初步設計說明書中環境保護篇的內容和深度應按本規范
附錄A執行。項目設計前期技術文件應包括項目建議書、預可行
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等。
·6·
3.0.11環境保護工程的投資應包括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
等污染防治和環境監測的設備與配套設施,以及生態保護工程等
環境保護設施的投資。項目的環境保護工程設施劃分可按本規范
附錄B執行。
專用
人人文庫
·7·
4大氣污染防治
4.1一般規定
4.1.1煙(粉)塵污染控制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對原料破碎、篩分、上料、下料、轉運、配料系統的產塵點,
宜采用噴水或噴霧、抽取過濾、靜電、機械、生物納膜抑塵等方式控
制粉塵污染。對粉狀物料或產品包裝、破碎等環節,宜采取氣力輸
送或密閉負壓等防塵措施;除塵設備應采用布袋除塵器等高效除
塵設施。
2料倉的進出料口應設置密閉罩、泄壓與吸專用風系統和除塵裝置。
3除塵系統設計應根據系統風量、溫度、壓力、水分、廢氣成
分及煙(粉)塵的特性、污染控制要求等進行除塵設備的選擇與合
理配置。
4石灰乳制備作業宜在密閉的條件下進行,并應設置通風除
塵系統。
4.1.2原料堆場、倉庫等易產生粉塵的物料儲存場所應采取除塵
措施,生產區、道路、渣場、廢石場、尾礦庫等有粉塵污染的區域宜
配置噴水、噴霧、納膜抑塵設施或采取固定、移動吸塵設備等措施。
4.1.3工藝過程產生煙(粉)塵、二氧化硫、酸霧和其他有毒有害
氣體的裝置人人文庫、作業區,應設置密閉罩,負壓、通風系統和凈化裝置。
4.1.4再生金屬冶煉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物理分離工藝對廢料進行分離、分揀或預處理;
2火法冶煉煙氣應采取防治二英類污染的措施。
4.1.5當煙氣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濃度超過排放標準和污染物
排放總量的要求,或煙氣量超過相關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時,應設
置脫硫、脫硝系統。
·8·
4.1.6對化學藥劑制備、給藥場所和試驗、化驗等作業中產生的
有害氣體,應設置密閉及抽風凈化系統。
4.1.7排放廢氣的裝置、排氣筒等應設置監測采樣口及配套操作
平臺,并應設置在線監控系統。
4.1.8廢氣排氣筒的高度及位置應符合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表)及其批復的要求。
4.2采礦與選礦
4.2.1地下開采礦山的抽出式通風機房排風口、出風井,宜位于
工業場地和居住區常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與居住區和人員
密集區之間應設防護距離。
4.2.2采坑、出礦井口、礦物倉、廢石堆場和尾礦庫,宜位于工業
場地和居住區常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且其專用與居住區、人員活
動密集區之間應設防護距離。
4.2.3露天和地下開采的鏟裝、爆破作業區應采取抑塵措施;
溜井放礦硐室應采取噴霧灑水措施,溜井口宜采取抽風、凈化措
施。
4.2.4大型或深凹露天礦宜采用間斷(汽車、纜車)—連續(膠帶)
聯合運輸方案;山坡露天采場宜采用平硐溜井開拓,并應采取通風
除塵措施。
4.2.5礦區永久性主干道路路面應硬化,宜采取機械清掃灑水降
塵、噴霧降塵、生物納膜降塵措施,并宜在道路兩旁植樹綠化。露
天采場內道路及井下主斜井坡道、井下汽車運輸主干道,應采取路
面灑水降塵人人文庫、通風除塵等抑塵措施。
4.2.6選礦廠的礦倉、破碎機、振動篩、帶式輸送機的受料點、卸
料點等產生粉塵的部位,應設置密閉罩,或采取機械除塵、抽取過
濾除塵、噴水除塵、噴霧除塵及生物納膜抑塵等措施。
4.2.7廢石場、尾礦庫宜采取循環噴水降塵、噴霧降塵、納膜抑塵
等防止揚塵的措施。
·9·
4.3重有色金屬冶煉
4.3.1精礦或中間物料的干燥、熔煉煙氣收塵應按現行國家標準
《有色金屬冶煉廠收塵設計規范》GB50753的有關規定執行。
4.3.2干燥、熔煉、吹煉、精煉等爐窯的進、出料口應配置吸風罩
捕集逸散的煙氣;排放的煙氣應凈化處理。必須保證煙氣中的鉛、
鎘、汞、砷、鉻等重金屬達標排放。
4.3.3硫化精礦、含汞精礦的干燥煙氣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汞等
含量超標時,應設置除塵、脫硫、脫汞設施。
4.3.4冶煉爐窯開、停爐和制酸系統故障時排放的煙氣,應進入
煙氣治理系統。煙氣治理系統與生產設施應設同步運行的聯鎖裝
置。
4.3.5含硫礦物冶煉煙氣處理應符合下列要求專用:
1煙氣應先凈化再生產硫酸或其他硫產品。
2煙氣制酸前的凈化工序宜采用封閉稀酸循環洗滌等方法。
3制酸尾氣和低濃度二氧化硫煙氣不滿足環保要求時,應增
加脫硫處理設施。
4.3.6無組織排放的煙氣應收集后除塵、脫硫及脫除其他有害成
分。
4.3.7鎳冶煉礦熱電爐的電極孔逸散的煙氣,應采取密閉煙罩收
集和凈化處理措施。
4.3.8電解車間的電解槽、高位槽、貯液槽等的廢氣污染控制,應
符合下列要求人人文庫:
1槽液面應采取抑制酸霧措施;
2有廢氣排放時應收集處理;
3凈液工段的中和槽、鼓泡塔、濃縮槽等設備和其他槽罐排
放含酸蒸汽時,應設置酸霧凈化設施;
4脫銅或脫砷的電解槽應設置集氣罩和酸霧凈化設施。
4.3.9陽極泥硫酸化焙燒窯煙氣處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0·
1除硒后應脫硫處理。
2陽極泥貴鉛熔煉和分銀熔煉煙氣,應設置高效收塵處理系
統脫除煙氣中含重金屬的煙塵。
4.3.10濕法冶煉浸出槽等應設置廢氣收集、氣液分離或酸性廢
氣凈化裝置。
4.3.11鉛鋅冶煉煙氣處理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宜先脫汞再制酸或脫硫。
2汞濃度高于排放標準時,應凈化脫汞。
3脫汞宜采用氯絡合法、碘絡合法等高效凈化方法。
4.3.12汞冶煉煙氣處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汞冶煉過程嚴禁汞蒸氣外逸。
2汞產品應密閉貯存,應設置備用冷凝排風機,并按一級負
荷供電。專用
3煉汞廠的汞炱應采用水力旋流器處理。
4煉汞廠的汞炱嚴禁采用火法打汞炱或自然干燥處理。
4.3.13回收含砷、鎘等有害成分的煙塵采用的設備必須密閉,排
放的尾氣應高效凈化。
4.3.14銻、錫冶煉和砷鈷礦提鈷過程中產生含砷煙氣的爐窯出
入口應密閉,煙氣應經收塵、凈化處理。
4.3.15鎳、鈷、銻、錫等金屬冶煉排放的含氯廢氣,應收集、凈化、
回收和處理。
4.3.16鉛、鋅、錫、銻等火法精煉澆鑄的煙氣應予以收集,并應進
行除塵等處理人人文庫。
4.4輕金屬冶煉
4.4.1原料破碎、篩分、輸送、貯存、上料、配料,氧化鋁包裝,海綿
鈦破碎等過程產生的粉塵,應進行密閉抽風和高效除塵。集塵罩
形式和風量應根據產塵設備和處理物料的特性,通過理論計算和
類比調查確定。廢氣治理系統與生產設施應設聯鎖運行裝置。
·11·
4.4.2散狀物料的輸送應減少倒運次數,并降低下料落差。散發
粉塵的輸送皮帶應采用密閉機罩或封閉通廊。
4.4.3除塵系統應設有完善的卸灰、輸送、貯存設施,可利用的粉
塵應返回生產系統,并應設密封輸送、貯存設施;不能返回生產系
統的粉塵應妥善處置。
4.4.4除塵器應布置在除塵系統的負壓段,除塵風管的最小風速
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
的有關規定。
4.4.5煤粉制備、石油焦磨粉及海綿鈦破碎除塵系統,應采用具
有防燃、防爆、防靜電功能的設備。
4.4.6氧化鋁生產廢氣治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礦石、石灰石、煤的堆場應封閉或采取防風、噴霧抑塵措
施,也可配以抽取過濾除塵設施。專用
2熟料、石灰、堿粉應設密閉貯倉或貯庫貯存。
3熟料燒成窯必須設置煙氣除塵設施,且應采用旋風除塵器
加板式電除塵器或更高效的除塵方式。煙氣中二氧化硫、氮氧化
物濃度超過排放標準時,應進行脫硫、脫硝處理。
4熟料燒成系統的煤磨產生的含煤塵廢氣或經除塵后的尾
氣,應由回轉窯回收。
5石灰燒制爐(窯)煙氣應進行除塵處理,二氧化硫濃度超過
排放標準時,應進行脫硫處理。
6氫氧化鋁焙燒爐必須設置煙氣除塵設施,且應采用高效電
除塵器或布袋除塵器。煙氣中二氧化硫濃度超過排放標準時,應
進行脫硫處理人人文庫。
7氫氧化鋁焙燒爐、熟料燒成窯排氣筒應安裝連續監測裝
置,監測因子應包括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廢氣治理系統
與生產設施應設聯鎖運行裝置。
8燃煤熔鹽爐應設煙氣脫硫、除塵設施。熔鹽爐排放煙氣應
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的有關
·12·
規定。
4.4.7鋁電解廢氣的治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鋁電解宜采用含硫量低的預焙陽極。
2鋁電解槽必須設置煙氣氟化物和粉塵治理設施。每套電
解槽煙氣凈化系統的排煙風機不得少于兩臺,且應相互備用或單
獨設置備用風機。
3鋁電解槽煙氣凈化應采用罩板密閉集氣、氧化鋁吸附干法
凈化技術,電解槽集氣效率應高于98.5%,氟凈化效率應高于
99.2%。
4鋁電解槽煙氣凈化系統在加入氧化鋁前和布袋除塵后,排
煙管道均應設置永久采樣孔。排氣筒應安裝連續監測裝置,監測
因子應包括氟化物、顆粒物和二氧化硫。
5陽極組裝及殘極處理工段各產塵點應設專用集氣除塵設施;除
塵系統應綜合各產塵點位置合理布設,宜采用布袋除塵器;磷鐵環
熔化中頻爐宜設集氣處理設施。
4.4.8陽極制造廢氣治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石油焦煅燒罐式爐或回轉窯的高溫煙氣余熱應回收。采
用罐式爐煅燒石油焦的炭素廠,瀝青熔化和液態瀝青保溫用熱應
由余熱熱媒鍋爐供給,不宜設置其他熱媒鍋爐。
2石油焦煅燒窯(爐)煙氣應進行除塵、脫硫處理。煙氣的氮
氧化物濃度超標時,應進行脫硝處理。廢氣治理系統與生產設施
應設聯鎖運行裝置。
3瀝青熔化爐及液體瀝青貯運產生的瀝青煙氣應設凈化系
統處理,凈人人文庫化設備宜采用蓄熱式熱力焚燒凈化器或電捕焦油器。
4混捏與成型煙氣宜采用焦粉吸附加布袋除塵或蓄熱式熱
力焚燒凈化器治理。
5陽極焙燒爐必須設置煙氣瀝青煙、氟化物和粉塵凈化設
施。煙氣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濃度超過排放標準時,應進行脫
硫、脫硝處理。
·13·
6陽極焙燒煙氣凈化系統排氣筒應安裝顆粒物、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因子及煙氣量連續監測裝置。
7廠內應設殘極、生陽極廢品和焙燒陽極塊廢品的封閉
庫房,庫房容量應能滿足容納生產過程產生的殘極和廢品的需
要。
4.4.9鎂冶煉廢氣治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熱法煉鎂的白云石煅燒窯煙氣應進行除塵、脫硫處理;煙
氣排放口應安裝連續監測裝置,監測因子應包括顆粒物、二氧化硫
和氮氧化物。煙氣治理系統與生產設施應設聯鎖運行裝置。
2真空還原爐裝、出料口處應設集氣除塵設施。
3鎂精煉爐煙氣應進行收集并凈化處理。鎂錠鑄造的鎂液
保護宜采用無害氣體,產生有害氣體時,應采取集氣凈化措施。
4電解法煉鎂的氯化爐和鎂電解槽排放專用的含氯氣和氯化
氫濃度超標的廢氣,應凈化處理,宜采用水及堿液多級吸收處理
并回收氯化物;多級吸收系統應設單級故障隔離設施,排風系統
應設置備用風機。
5氯化爐煙氣和鎂電解槽煙氣凈化系統排氣筒應安裝連續
監測裝置,監測因子應包括氯化氫和氯氣。
4.4.10鈦冶煉廢氣治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高鈦渣電爐煙氣應進行除塵處理,除塵設備宜采用布袋除
塵器;排放煙氣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濃度超過排放標準時,應進
行脫硫、脫硝處理。
2高鈦渣電爐排氣筒應設連續監測裝置,監測因子應包括顆
粒物、二氧人人文庫化硫和氮氧化物。
3氯化爐排放的含氯氣和氯化氫的廢氣應凈化處理,宜采用
水及堿液多級吸收處理并回收氯化物;多級吸收系統應設單級故
障隔離設施,排風系統應設置備用風機。
4氯化爐煙氣凈化系統排氣筒宜設連續監測裝置,監測因子
應包括氯氣和氯化氫。
·14·
4.5半導體材料制備
4.5.1硅、鍺材料制備廢氣治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氯化氫合成和三氯氫硅合成、提純過程產生的含氯化氫的
廢氣,應設置淋洗塔凈化。
2原料儲罐進、出料過程產生的含氯硅烷的廢氣,應設置淋
洗塔凈化。
3三氯氫硅還原尾氣宜采用干法回收技術回收氫氣、氯化
氫、氯硅烷,并應返回相應的工藝系統。
4硅芯、硅片、鍺錠腐蝕過程產生的含氟化氫、氮氧化物的廢
氣,應設置堿液淋洗塔凈化。
5硅粉倉、鍺精礦倉產生的粉塵應設置高效布袋除塵系統回
收。專用
6氧化鍺制備過程產生的尾氣中含有氯化氫、氯氣,應設置
堿液淋洗裝置凈化。
7單晶硅、單晶鍺酸洗過程產生的含氟化氫、氮氧化物的廢
氣,應設置堿液淋洗裝置凈化。
4.5.2合成砷化鎵工序必須設置事故排放的含砷廢氣處理設施。
4.6稀有金屬及產品制備
4.6.1鋰金屬及產品制備廢氣治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鋰精礦入倉、輸送及制備碳酸鋰過程的產塵點應設置高效
布袋除塵器;回轉窯轉型焙燒尾氣應設置高效除塵系統凈化;鋰精
礦硫酸化焙人人文庫燒過程產生的含硫廢氣應凈化。
2以富鋰鹵水為原料制備鋰產品的過程中,提硼母液噴霧干
燥后的煅燒煙氣應凈化。
3采用氯化物熔鹽電解法制備金屬鋰產生的含氯廢氣,應回
收利用或凈化。
4.6.2鈹產品制備廢氣治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5·
1制備鈹產品過程產生煙氣的部位必須密閉、隔離,并應設
置局部排風及高效處理設施。
2鈹產品的濕法制備過程凡產生含鈹蒸氣和霧沫等有害氣
體的部位,必須采取捕霧收集并凈化有害氣體的措施。
3鈹的中間產品和產品必須密閉貯存。
4.6.3鎢產品制備廢氣治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制備仲鎢酸銨產生的含氨廢氣應凈化。
2制備碳化鎢粉產生的含塵廢氣應設置高效布袋除塵器凈
化。
4.6.4鉬產品制備廢氣治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鉬精礦輸送過程的產塵點應設置高效除塵器;多膛爐焙燒
煙氣應設計兩級除塵設施,凈化后的煙氣應送制酸過程。
2鉬酸銨煅燒產生的含氨廢氣應設置吸收專用裝置凈化。
3鉬鐵冶煉產生的煙氣應凈化;原料、配料及產品破碎產生
的粉塵應收塵。
4.6.5鋯、鉿產品制備廢氣治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以二氧化鋯為原料制備火器海綿鋯產生的氯化尾氣,應采
用堿液吸收處理。
2用鋯英石精礦制備氧氯化鋯產生的堿霧、含氯化氫廢氣,
應分別凈化。
3以氧氯化鋯為原料制備原子能級海綿鋯、海綿鉿,以及以
氧氯化鋯、四氯化鋯為原料制備二氧化鋯、二氧化鉿、鋯鹽產生的
廢氣,應分人人文庫別凈化。
4.6.6鉭、鈮冶煉過程產生的含酸、含氨廢氣,應分別設置噴淋裝
置凈化。
4.6.7稀土金屬及產品制備廢氣治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稀土精礦分解廢氣治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濃硫酸高溫焙燒分解混合型稀土精礦產生的焙燒煙
氣,宜采用酸綜合回收處理技術,實施煙氣凈化和酸濃
·16·
縮、分離回收以及煙氣的深度治理;也可采用除塵、多級
噴淋工藝凈化煙氣中的煙塵、二氧化硫、氟化氫和硫酸
霧。
2)采用堿分解混合型稀土精礦或稀土磷酸鹽礦物產生的堿
分解廢氣,宜進行收集、淋洗處理。
3)氧化焙燒分解氟碳鈰精礦產生的焙燒煙氣,宜采用噴淋
堿液的辦法吸收焙燒煙氣中的二氧化硫、氟化氫。
4)濃硫酸低溫焙燒分解氟碳鈰精礦產生的焙燒煙氣,宜采
用碳酸氫銨熱分解產生的氨吸收焙燒煙氣中的氟化氫、
制備氟化氫銨副產品。
2稀土化合物制備廢氣治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鹽酸以及配制鹽酸產生的含氯化氫廢氣,應采取減
少氯化氫揮發的措施,并應同時噴淋堿專用液或水吸收廢氣
中的氯化氫;硫酸高位槽產生的硫酸霧,應設置局部排風
裝置并進行吸收處理。
2)萃取槽應密閉并水封或覆蓋;逸出的含萃取劑、氯化氫的
廢氣應設置噴淋塔吸收。
3)稀土鹽類灼燒廢氣應設置濕式脫酸除塵裝置凈化。
3稀土金屬制備廢氣治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氟鹽體系熔鹽電解廢氣應進行處理,宜采用高效除塵器
加吸收凈化,或用堿液淋洗凈化。
2)稀土氟化物金屬熱還原廢氣應噴淋堿液凈化。
人人文庫4.7有色金屬加工
4.7.1重有色金屬及硬質合金加工廢氣治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黃銅、鋅白銅和鋅合金采用電爐熔煉產生含氧化鋅粉塵的
煙氣,電爐進料和出料口應設置排煙集氣罩和袋式除塵器凈化系
統,并應回收氧化鋅粉塵;采用火焰反射爐熔煉產生煙氣時,應設
置除塵系統,當煙氣中二氧化硫濃度超標時,應進行脫硫處理。
·17·
2鈹青銅、鎘青銅采用感應電爐熔煉產生含氧化鈹、氧化鎘
等有毒煙氣時,熔煉爐的加料口、出料口、扒渣口等煙氣逸散點必
須采取煙氣密閉收集措施,排煙系統應配置高效除塵器進行煙氣
凈化處理。
3熔煉錫磷青銅的熔煉爐加料口、出料口、扒渣口等處應采
取煙氣收集措施,排煙系統應采用除塵器進行煙氣凈化處理。
4銅材及電解銅箔生產中的溶銅罐、酸洗槽、堿洗槽、鈍化槽
和其他散發酸(堿)霧的槽體或容器、表面處理機組和氣墊式退火
爐等部位,應設置抽排風裝置;當硫(鉻)酸霧、堿霧和其他有害氣
體濃度超過排放標準時,應采取凈化措施。
5銅板帶、箔材冷軋機運行中產生油霧(非甲烷總烴)時,應
設置機械排風系統,并應采用吸收蒸餾式或絲網過濾式油霧凈化
回收裝置進行處理;銅板帶熱軋機運行中產生含專用油霧廢氣時,應采
用機械排風系統和絲網過濾式油霧凈化裝置處理。
6鋅熔鑄和鋅粉制造產生含氧化鋅和金屬鋅粉塵時,應設置
粉塵收集系統,并應采用高效除塵器處理。
7(仲)鎢酸銨、(仲)鉬酸銨煅燒分解產生氨氣時,應采取凈
化措施;當粉塵濃度超標時,應采取除塵措施。
8鎢、鉬材加工過程中產生金屬及氧化物粉塵時,應采取粉
塵收集及凈化措施,粉塵宜回收利用;除塵系統應采取防火、防爆
措施。
4.7.2輕金屬加工廢氣治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鋁加工用熔煉爐和保溫爐在熔煉、精煉、攪拌、扒渣過程中
產生的金屬人人文庫氧化物、覆蓋劑、精煉劑等含顆粒物煙氣濃度超標時,
應設置排煙和除塵處理設施;當煙氣中酸性有害氣體超標時,應進
行脫硫、脫酸處理。氯氣貯存間、氮氯混合室(氣柜)應設置事故預
警、報警及事故應急處理設施,輸送管道及用戶應設置事故報警裝
置。
2鋁渣回收產生煙氣時應設置通風除塵系統。
·18·
3鎂精煉爐產生煙氣時應設置通風及煙氣治理設施。
4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金屬粉塵、氧化物粉塵,以及靜電粉末
噴涂過程中產生的粉塵超標時,應設置通風、除塵系統。有燃爆危
險的除塵系統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5表面處理工序散發酸(堿)霧的槽子(容器),應采用密閉罩
或槽邊抽風設施排除廢氣;噴粉、噴漆工序應有密閉設施排除廢
氣,當污染物排放速率或濃度超過排放標準時,應進行凈化處理。
6鋁板帶熱軋機產生含油霧(非甲烷總烴)廢氣時,宜采用機
械排風系統和絲網過濾式油霧凈化回收裝置進行處理;鋁板帶、箔
冷軋機產生含油霧(非甲烷總烴)廢氣時,應采用機械排風系統及
吸收蒸餾式或絲網過濾式油霧凈化回收裝置進行凈化處理。
7鋁板帶、鋁箔、鋁罐及軟包裝材料在涂層、印花、襯紙、復合
及固化過程中排出有機廢氣時,應設置集氣系統專用;當超出排放標準
時,應進行凈化處理。
4.8有色金屬再生
4.8.1廢銅、廢鋁再生熔煉前宜設置預處理工序,應采用人工或
其他物理法除去表面塑膠、油酯、涂層、聚氨酯油漆等有機物,并應
避免或減少熔煉過程中二英類有害物的產生。
4.8.2廢銅、廢鋁采用高溫火法進行表面預處理和再生熔煉時,
預處理設備和熔煉爐爐門及扒渣口等應設置集氣罩,機械排煙系
統應設置急冷卻、活性炭吸附和高效除塵器等處理裝置,并應防止
或減少二人人文庫英類有害物質的產生。
·19·
5水污染防治
5.1一般規定
5.1.1生產廢水應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生產廢水應分質收集、處理和重復利用,水重復利用率應
符合行業準入標準或清潔生產標準和相關要求。
2含汞、鉛、鎘、六價鉻、砷等第一類污染物,且其中某污染物
濃度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的廢水,應單獨收集回用;廢水不能回用向
環境外排時,應在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處理,并應在符合環
評要求后進入集中污水處理廠或達到環保標準專用后排放。
3污染物相同或第一類污染物濃度達標且性質相近、處理回
收方法相同的廢水,宜合并處理。
4含有多種金屬離子的廢水宜采用分步沉淀、共沉淀、氧化
還原反應、膜分離、電化學或其他先進、經濟的方法處理,并宜回收
有價值的金屬。
5煙氣、粉塵、酸霧及其他廢氣等濕法凈化產生的廢水、煙氣
冷凝水以及爐窯沖渣廢水等,應重復利用。
6廠區初期雨水應收集處理,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積應按可能產生污染的區域面積和降
水量計算確定,可按下式計算:
人人文庫·-3()
Vy=1.2FI×105.1.1
3
式中:Vy———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積(m);
F———受粉塵、重金屬、有毒化學品污染的場地面積(m2);
I———初期雨水量(mm)。
2)初期雨水降水量,重有色金屬冶煉、加工、再生企業可按
15mm計算,輕金屬冶煉或加工企業可按10mm計算,稀
·20·
有金屬及產品制備企業可按10mm~15mm計算。
3)收集的初期雨水宜在5日內全部利用或處理。
4)初期雨水池應設置清淤設施。
5.1.2廠區廢水總排放口、含第一類污染物廢水的車間或裝置排
放口、廢水處理出水口,應設有排水計量裝置、污染物在線監測與
監控裝置。
5.1.3貯存和使用含重金屬的液體或液氯、酸、堿等有害化學品
的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1貯存場所必須設置圍堰、事故池及事故后處理設施,圍堰、
地面及事故池應防滲、防腐。露天場所應防雨。
2圍堰的有效容積不得小于該場所最大容器的容量;事故池
容積應包括泄漏液體和消防廢水及降雨等產生的水量的總容積。
5.1.4含第一類污染物且濃度超標污水的收集專用、輸送溝渠和檢查
井、收集池等應防滲、防腐;含第一類污染物且濃度超標的污水嚴
禁排入滲井、滲坑、溶洞或廢礦井。
5.1.5試驗室、化驗室的廢水應收集處理。
5.1.6含重金屬廢水宜實施零排放。
5.1.7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脫出水不得超標外排。
5.1.8生活污水宜與生產廢水分開收集、處理。
5.1.9煤氣站洗滌廢水應處理后循環使用,循環水凈化時抽出的
部分廢水宜經過沉淀、脫氰、脫酚、脫硫、生化等處理后再回用,滿
足項目環評要求時,可達標排放。
5.1.10生人人文庫產、使用、貯存含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場所的防滲,
應符合本規范附錄C的要求。
5.2采礦與選礦
5.2.1采選聯合企業在確定廢水治理方案時,宜利用酸性廢水與
堿性廢水相互中和,并應防止尾礦庫澄清水的酸化。
5.2.2地下采礦的礦坑涌水宜回收利用。
·21·
5.2.3露天采場周邊應設置截洪、排水設施。
5.2.4廢石場水污染防治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設置截水溝與沉砂池;
2坡腳應設置透水型攔渣壩;
3堆體淋濾水所含有害物質超標時,應收集利用或處理后達
標排放。
5.2.5采場、廢石場含重金屬的污水應收集并進入污水調節池,
宜用于選礦。
5.2.6廢石場污水調節池(庫)的位置、容積及防滲應符合國家相
關環保標準和環評批復要求,在缺乏相關依據時可按下列要求設
計:
1有效容積應按重現期不低于20年一遇頻率降雨量設計,
敏感區宜按暴雨強度重現期為50年一遇頻率產生的專用污水,并應經
過水量平衡計算后確定。
2應根據儲存污水的污染物濃度對照相關污染控制標準,按
本規范附錄C選擇防滲措施。
3池(庫)構造應有利于底泥清運,可采用水力采泥-脫水車-
自卸汽車等方法清淤。
5.2.7洗礦廢水應澄清處理,并應根據廢水中的金屬、砷、硫和
酸、堿等有害物質的含量和試驗結果,確定進一步處理和回用的方
案。
5.2.8選礦廢水治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選人人文庫礦廢水應在廠前重復利用或經過尾礦庫凈化后利用,回
水利用率不宜低于85%。
2選礦廠除塵廢水和車間沖洗廢水應返回選礦。
3選礦試驗、化驗廢水應收集后與選礦廢水一并處理。
4回水池溢流水不得直接外排。
5.2.9尾礦輸送系統應設置事故狀態下的收集設施,事故設施的
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尾礦設施設計規范》GB50863的有關規
·22·
定執行。
5.2.10尾礦庫應設置事故排放的污水收集、處理設施。
5.3重有色金屬冶煉
5.3.1冶煉煙氣制酸過程中產生的污水處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洗滌產生的含鉛、砷、汞等重金屬的污酸,應回收或處理;
2廢酸處理液可采用分級沉淀、共沉淀、氣浮或過濾等方式
處理;
3硫酸車間、酸罐區應設置事故池。
5.3.2濕法冶金、電解、陽極泥和煙塵濕法回收處理產生的廢液,
以及管道、濾布、設備和車間地面沖洗廢水,應收集并綜合回收或
處理。
5.3.3濕法冶金工業場地應設置事故池。車專用間地面、地面向上
1.5m內腰墻、溶液槽及事故池應做防腐、防滲處理。
5.3.4重金屬冶煉、電解陽極泥熔煉等爐窯的煙氣采用濕法凈化
時,其洗滌水經處理后應循環使用。
5.3.5含汞廢水處理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含汞廢水處理宜采用硫化沉淀—機械過濾、吸附等高效聯
合法;
2含汞廢水硫化沉淀處理投加藥劑時,不得采用空氣攪拌。
5.3.6含金屬粉料、污泥、渣等車輛的沖洗水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廠內運載精礦和其他含金屬等粉料、污泥、渣等車輛的沖
洗水,應設人人文庫收集、沉淀處理設施;
2沉降水力停留時間不宜少于1h,必要時可投加藥劑,提升
沉降效果;
3沖洗水應循環使用。
5.3.7含重金屬的冶煉沖渣水應循環使用,不得外排。
5.3.8冶煉廠宜設生產廢水回用的調節設施,其調節容積不宜少
于8h的生產用水總量。
·23·
5.3.9重金屬類污染物超標的廢水輸送水渠、水池應采取防滲措
施。
5.4輕金屬冶煉
5.4.1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不得低于93%。
5.4.2露天原料場地的雨水集排系統應采取防止物料進入排水
系統的措施。原料堆場宜設置集水溝收集廢水,并應導入廢水沉
淀池處理后回收利用。
5.4.3氧化鋁廠的污水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溶出、蒸發等工序的新蒸汽冷凝水和二次蒸汽冷凝水應全
部回收。新蒸汽冷凝水宜返回熱電廠作鍋爐補水。
2原料磨制、溶出、赤泥沉降、蒸發、分解等濕法工序和酸站
的生產區域,應設置圍堰、溝渠、貯液池、輸送管道專用和物料泵等泄漏
物料的收集、回收設施。圍堰的有效容積應大于相應區域內最大
容器的容量。回收物料應全部返回工藝系統利用,不得與生產廢
水混合處理。
3設備、容器、管道清洗水和地坪沖洗水應收集處理后回用。
4氧化鋁廠應設置全廠性的生產廢水處理站,廢水處理后應
全部回收利用。
5赤泥堆場收集的赤泥附液應全部返回生產工藝利用。
6酸、堿廢液應在車間內單獨收集和處理,或收集后交由有
資質的單位處置。
5.4.4陽人人文庫極制造污水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生陽極炭塊冷卻循環水應除油后閉路循環,不得外排,其
補充水應采用重復利用水。
2石油焦煅燒煙氣脫硫吸附液應循環利用,不得外排。
5.4.5鎂錠鍍膜工藝產生的含鉻廢液應處理后循環利用,車間排
水中的總鉻及六價鉻濃度應滿足排放標準要求。
5.4.6氯化爐、鎂電解槽含氯廢氣濕式處理系統的吸收液應循環
·24·
利用或回收,不得外排。
5.4.7海綿鈦廠的沖渣水應循環利用,不得外排,其補充水應采
用重復利用水。酸性廢水應處理后回用或達標排放。
5.5半導體材料制備
5.5.1硅、鍺材料制備的生產廢水處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制備多晶硅的生產廢水應中和處理后回用或達標排放。
2硅片加工過程產生的漿料應回收利用。
3制備氯化鍺產生的蒸餾殘液、水解母液以及廢氣淋洗液,
應中和處理。
4單晶硅、單晶鍺酸洗產生的酸性廢氣淋洗液應中和處理。
5產品檢測產生的含鉻廢液必須單獨收集或回用,不能返回
工藝或作其他利用的含鉻廢液中的總鉻及六價專用鉻,必須達標后再
送全廠污水處理站進一步處理。
5.5.2制備砷化鎵產生的含砷廢水(液)必須單獨收集,且應首先
回收砷;不能回收時應將三價砷轉變為五價砷再進一步進行脫砷
凈化處理。
5.6稀有金屬及產品制備
5.6.1用富鋰鹵水制備鋰產品產生的廢水應凈化處理。
5.6.2制備鈹產品產生的廢水經處理后應返回生產系統;中和沉
淀產生的硫酸鈹廢液,應先蒸發結晶或用其他方法綜合利用后,再
送廢水處理人人文庫站處理。
5.6.3制備氧化鎢產生的萃余液應蒸發結晶回收元明粉;白鎢酸
分解產生的母液應生產氯化鈣,其他工藝廢水應中和處理。
5.6.4制備鉬酸產生的沉淀母液應回收氯化銨,其他酸性廢水應
中和處理;鉬鐵冶煉煙氣凈化產生的廢水應深度處理。
5.6.5采用堿氯法分解鋯英砂制備氧氯化鋯產生的廢水,制備原
子能級海綿鋯、海綿鉿在鋯、鉿萃取分離工序產生的廢水,均應凈
·25·
化處理。
5.6.6鉭、鈮制備過程產生的沉淀廢水,宜采用石灰—三氯化鐵
沉淀法或軟錳礦交換吸附法處理;萃余液宜單獨處理。
5.6.7稀土金屬及產品制備過程廢水處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稀土精礦分解廢水處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濃硫酸高溫焙燒分解混合型稀土精礦的焙燒煙氣凈
化廢水,應中和處理并深度除氟。
2)采用堿分解混合型稀土精礦或稀土磷酸鹽礦物產生的堿
餅洗水,應與酸浸廢水混合、中和后再深度除氟。
3)采用氧化焙燒分解氟碳鈰精礦的焙燒煙氣凈化廢水,應
中和處理并深度除氟。
4)采用濃硫酸低溫焙燒分解氟碳鈰精礦產生的水浸廢水,
應回用于水浸工序。專用
2稀土化合物制備廢水處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制備稀土氧化物或稀土富集物產生的含銨鹽廢水,宜回
收銨離子或采取中和、吹脫等措施去除氨-氮。
2)除釷工藝產生的沉淀廢水,應回用于水浸工序。
3稀土金屬制備的氟鹽體系熔鹽電解煙氣或稀土氟化物金
屬熱還原煙氣濕法凈化產生的廢水,宜澄清后用于石灰水調漿。
5.7有色金屬加工
5.7.1銅加工產生的含油廢水宜采用絮凝、氣浮、過濾和吸附的
工藝處理;高濃度含油廢水宜先進行隔油預處理;含乳化液廢水宜
采用超濾工人人文庫藝處理,采用破乳工藝時,應預處理后與含油廢水合并
處理或單獨生化處理。
5.7.2重有色金屬及硬質合金加工酸洗、堿洗等漂洗廢水和廢液
的處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銅、鎢、鉬材等金屬加工酸洗和堿洗過程產生的漂洗廢水、
尾氣淋洗廢水,應中和處理。
·26·
2銅材表面處理宜采用無酸清洗工藝,清洗液經過濾后循環
使用;銅材表面處理采用酸洗或堿洗工藝時,酸、堿廢水應混合、中
和后達標排放;銅、鋅材酸洗產生的含銅、鋅、錫等金屬離子的漂洗
廢水,宜采用中和、沉淀、絮凝、氣浮、過濾、吸附等方式處理,不得
稀釋處理。
3鈹青銅、鎘銅合金酸洗產生的含鈹、鎘、砷等第一類污染物
的漂洗廢水,應單獨收集,并應回用或經處理達標后排放。
4酸洗和堿洗廢液應回收利用,當無回收利用價值時,應凈
化處理。含鈹、鉻、鎘、砷、鉛、鎳等第一類污染物的廢液及漂洗廢
水,應單獨收集,并應回用或經處理達標后排放。
5電解銅箔在清洗、鍍銅粗化和表面處理時產生的含銅、鉻
等重金屬離子的酸、堿清洗廢水,應單獨處理。
5.7.3輕金屬加工生產廢水治理應符合下列要求專用:
1含油廢水宜采用絮凝、氣浮、過濾和吸附的處理工藝;高濃
度含油廢水宜先隔油預處理;含乳化液廢水宜采用超濾工藝處理,采
用破乳工藝需預處理后與含油廢水合并處理或單獨進行生化處理。
2酸洗、堿洗、漂洗廢水及尾氣淋洗塔產生的廢水,應進行中
和處理。
3鋁型材氧化著色產生的酸性或堿性含金屬氧化物廢水,應
采用絮凝、中和沉淀法處理;鎂材氧化著色的酸性或堿性含鉻廢
水,應單獨收集并經處理達標后排放。
4鋁帶材涂層預處理的鈍化工序宜采用直接烘干工藝。
5鋁帶材涂層鈍化采用水洗工藝產生的含鉻廢水、鎂材氧化
著色的酸性人人文庫或堿性含鉻廢水,均應單獨收集回用或經處理達標后
排放。
6鋁罐表面處理產生的含油、氟化物和鋁等污染物的酸性廢
水,應采用中和沉淀加活性炭吸附工藝處理。
7定期更換的酸、堿洗廢液及槽液應回收利用,無利用價值
的應處理達標后排放。
·27·
5.8有色金屬再生
5.8.1輕金屬再生原料堆場、冶煉車間的生產廢水、渣場廢水和
地面污水應收集,并應進行隔油、中和等化學處理和混凝沉淀、過
濾處理后回用。
5.8.2重有色金屬再生原料堆場、冶煉車間的生產廢水、渣場廢
水和地面污水應收集,并應進行隔油、中和等化學處理和混凝沉
淀、過濾等處理后回用。
5.8.3再生冶煉煙氣處理產生的廢水應單獨處理、回用。
專用
人人文庫
·28·
6固體廢物污染防治
6.1一般規定
6.1.1廢渣和廢水處理污泥等固體廢物,應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
錄或現行國家標準《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的有關規定對其
性質進行鑒別和類比,采取相應防治措施。
6.1.2固體廢物應綜合利用,不能利用時應采取無害化處理措
施。
6.1.3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治理工藝,應避免或減少二次污
染。專用
6.1.4危險廢物嚴禁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或生活垃圾混合裝運
與貯存。
6.1.5危險廢物貯存和處置場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危險廢物的貯存和處置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危險廢物貯
存、安全填埋、焚燒等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并應設置事故防范和
應急處理設施;
2危險廢物暫存庫容量不宜小于6個月的產生量;
3安全填埋場的服務容量不得少于10年。
6.1.6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宜集中貯存或處置,并應符合現行國家
標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的
有關規定。人人文庫
6.1.7工藝過程、污水處理等產生的污泥、收塵渣等的處置,應符
合下列要求:
1污泥、收塵渣應進行回收利用。
2暫時不能回收利用的污泥、收塵渣,應設置臨時貯存設施;
在其沒有被鑒別性質前,應先按危險廢物進行貯存、處置。
·29·
3含重金屬污泥和煙塵被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被鑒別
屬于危險廢物時,應按國家有關危險廢物貯存、處置污染控制標準
等進行貯存、處置。
4不符合填埋要求的廢物,在填埋處置前應先進行破碎、脫
水、穩定化或固化預處理。
5含酸、堿泥渣未鑒別時應嚴于Ⅱ類一般固體廢物貯存、處
置。
6Ⅰ類一般固體廢物應采取防風、防雨、攔渣、護坡等防止流
失的措施。
6.1.8廢水處理系統產生的廢離子交換樹脂、廢氣處理系統產生
的廢活性炭等危險廢物,應妥善收集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安全處
置。
6.1.9隔油池收集的廢油和污泥以及生產工藝專用、化驗室產生的危
險廢物,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7的有關規定設置貯存設施。
6.2采礦與選礦
6.2.1廢石場、排土場及尾礦庫應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和其他
災害性事件的措施。
6.2.2廢石場和尾礦庫封閉時應按土地利用要求復墾,或分期覆
土植被。
6.2.3廢石或尾礦宜用于地下采空區或露天采坑的充填,有條件
時宜生產建筑材料。
6.2.4銅人人文庫礦山的廢石宜根據條件采用堆浸等方法回收銅,并應防
治污染。
6.2.5屬于危險廢物或Ⅱ類一般固體廢物的廢石、尾礦等固體廢
物,其貯存、處置場應分別采取穩定化、防滲、清污分流排水、防塵
等措施。
·30·
6.3重有色金屬冶煉
6.3.1冶煉過程產出的熔融態廢渣,宜采用水淬、無水粒化等措
施處理后利用。
6.3.2含有重金屬元素和酸根離子的濕法冶煉浸出渣和廢水處
理污泥,其集中堆存場所的污染防治措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危
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和《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
標準》GB18598的有關規定。
6.3.3煉鉛黃渣應回收其中的銻、鉛、砷等金屬,殘渣處置應符合
現行國家標準《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和《危險廢
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的有關規定。
6.3.4鉛冶煉煙化爐渣作水泥生產配料時,應符合水泥配料有關
有害物限制的要求。專用
6.3.5濕法煉鋅浸出渣及其經煙化處理后的渣、熱酸浸出渣,應
予以綜合利用或安全處置。
6.3.6砷鈷渣應予以綜合利用或對其中有害重金屬元素穩定化、
固化后安全填埋。
6.3.7火法煉銻的砷堿渣應設置回收砷的裝置。砷堿渣中間貯
存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
的有關規定。
6.3.8煉銅電收塵器的煙塵應根據各除塵區粉塵中的成分分別
返回生產系統或單獨綜合回收。
6.3.9錫冶煉的富錫渣、爐底灰、煙道灰等,應采用煙化爐處理回
收錫。人人文庫
6.3.10硫化砷濾餅回收砷后的含銅殘渣,宜返回熔煉配料。
6.3.11貧化電爐產生的水淬渣宜作為除銹材料利用或用于生產
建材。含銅、鎳礦物冶煉產生的熔煉渣及其選礦排放的尾礦等廢
物,宜用于生產建材。
6.3.12含銅和貴金屬的渣宜造锍生產低品位金屬锍,并可作為
·31·
回收銅、鎳、鈷和金、銀的原料。
6.3.13制酸系統鉛渣應回用于煉鉛、回收有價值元素或進行無
害化處置;其貯存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
準》GB18597的有關規定。
6.3.14污酸處理產生的硫化渣屬于危險廢物,其處置應符合下
列要求:
1宜回收銅及砷等。
2貯存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7的有關規定。
3處置場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
準》GB18598的有關規定。
6.3.15含汞廢觸媒應密閉裝存,并應進行無害化處置。
6.3.16高砷、高鎘煙塵應回收砷、鎘及其他有價金屬專用。煙塵利用
后的殘渣處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7或《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的有關規
定。
6.4輕金屬冶煉
6.4.1氧化鋁廠產生的赤泥宜綜合利用,尚不能利用時,應設置
專用赤泥堆場集中堆存,不得采取赤泥和選礦尾礦或其他固體廢
物混合堆存的方式。
6.4.2赤泥堆場必須采取防滲、防流失措施。
6.4.3赤人人文庫泥堆場周邊應設置監測井。在堆場地下水的上游應至
少設置1眼井,下游宜設置3眼井。監測井的布置應靠近堆場,并
應位于地下水上下游相同水力坡度上。
6.4.4氧化鋁廠溶出、赤泥沉降等工序清理、檢修時產生的結疤
塊、干赤泥等,應送赤泥堆場堆存。
6.4.5選礦尾礦應設置專用堆場集中堆存。尾礦不宜采取加石
灰、水泥混合后堆存的方式。尾礦堆場宜采用濾餅或漿體堆存方
·32·
式。堆場應采取相應的防滲、防流失和防塵措施。
6.4.6赤泥堆場宜采用濾餅或漿體堆存方式。
6.4.7電解槽大修渣應分類綜合利用,暫不能利用的部分應依據
其性質鑒別結果分別按危險廢物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進行安全處
置。
6.4.8鋁電解產生的廢陽極、廢電解質應全部回收或綜合利用。
6.4.9熱法煉鎂產生的還原渣綜合利用率不應小于70%,未能
利用的部分應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置。
6.4.10鎂電解的渣電解質應回收利用。鎂電解產生的廢渣應設
堆場堆存,堆場應采取防滲、防流失、防塵措施。
6.4.11鈦冶煉產生的氯化爐渣、四氯化鈦泥漿渣等應回收利用。
收塵灰、殘渣等應妥善處置。
6.5半導體材料制備專用
6.5.1制備多晶硅產生的廢觸媒應按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硅渣、
水解物及廢水中和渣應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
6.5.2氯化鍺蒸餾殘渣應綜合利用。
6.6稀有金屬及產品制備
6.6.1以鋰精礦為原料、硫酸法工藝制備鋰產品產生的浸出渣、
苛化渣,宜作為水泥生產的輔料綜合利用;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
時,應安全處置。富鋰鹵水提鋰工藝產生的廢渣應安全處置。
6.6.2鈹人人文庫產品制備的廢渣處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鈹冶煉產出的浸出渣、除鐵渣、含鈹廢棄物,必須送渣庫安
全處置并保持水封。
2處理硫酸鈹浸出液產生的鋁銨礬應經凈化后綜合利用。
6.6.3鎢冶煉產生的鎢渣、凈化渣應綜合利用或安全處置。
6.6.4制備鉬鐵、鉬酸銨產生的廢渣應綜合利用。
6.6.5稀有金屬及產品制備過程產生的鉭、鈮分解渣,鋯、鉿氯化
·33·
渣和氧氯化鋯轉型渣,稀土酸溶渣、浸出渣、堿分解渣、硫酸全溶
渣、鐳鋇渣、鐵釷渣等工藝廢渣,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控制:
1應進行性質鑒別,并分別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
2鑒別為放射性廢物時,其安全處置必須滿足國家現行的輻
射防護要求。
6.7有色金屬加工
6.7.1重有色金屬及硬質合金加工的廢渣處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熔銅渣應進行篩選,金屬應返回熔爐重熔,渣應回收利用
或妥善處置。
2銅熔煉爐除塵灰應回收利用或妥善處置。
3鈹青銅或含鎘、砷等熔煉爐除塵灰,應采取無害化處理或
安全處置的措施。專用
4含鈹、鎘、砷等重金屬的有害熔渣,應設置專用暫存庫堆
存。不回收利用時,應采取無害化處理或安全處置措施。
5酸、堿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應回收利用或安全處置。
6含鈹、鉻、鎳、鎘、砷等重金屬的廢水及廢液處理產生的污
泥,應采取無害化處理或安全處置措施。
7含油廢水、廢乳液處理產生的污泥等應安全處置。
8銅板、帶、箔油霧凈化排煙系統收集的軋制油應回收利用;
銅材加工產生的廢軋制油應再生后返回使用或安全處置。
9軋制油過濾產生的廢硅藻土、廢過濾介質、廢軋制油再生
廢渣及含油廢水隔油預處理產生的廢油等屬危險廢物,應安全處
置。人人文庫
6.7.2輕金屬加工固體廢物處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鋁熔渣宜配置渣回收裝置回收其中的金屬,尾渣應綜合利
用,熔煉、保溫爐的除塵灰應綜合利用或安全處置,鎂灰渣暫不能
利用時,應安全處置。
2靜電粉末噴涂回收的漆粉應回收利用。
·34·
3鋁板、帶、箔油霧凈化排煙系統收集的軋制油應回收利用,
鋁材加工產生的廢軋制油應再生后返回使用或安全處置。
4隔油預處理產生的廢油、廢軋制油應再生利用或安全處
置。
5酸、堿洗廢液及其他廢槽液宜回收利用或安全處置。
6鋁型材氧化著色廢水處理產生的泥渣,宜回收利用或安全
處置。
7鋁帶材涂層表面鈍化噴洗、鎂材氧化著色產生的含鉻泥
渣,噴漆工序回收的漆渣等危險廢物應安全處置。
8含油廢水、廢乳液處理產生的污泥,廢軋制油再生廢渣及
廢過濾介質等危險廢物應安全處置。
6.8有色金屬再生專用
6.8.1預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金屬、廢塑料等應回收、綜合利用。
6.8.2高溫或火法預處理的煙氣凈化系統的除塵灰應設置專用
暫存庫堆存、綜合利用或安全處置。
6.8.3再生熔煉爐渣、煙氣凈化系統的除塵灰應設置專用暫存庫
堆存、綜合利用或采取無害化處理或安全處置的措施。
6.8.4再生精煉爐煙氣凈化系統的除塵灰、精煉爐渣宜綜合利用
或安全處置。
6.8.5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應安全處置。
人人文庫
·35·
7噪聲污染防治
7.0.1廠界噪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
放標準》GB12348的有關規定。
7.0.2在滿足生產工藝要求的條件下,產生高噪聲的車間和站房
宜集中布置,并宜遠離辦公區與居民區。
7.0.3應選擇低噪聲工藝流程和設備。
7.0.4當工藝、設備的噪聲達不到噪聲污染控制標準時,應根據
噪聲源的特性及噪聲傳播方式,按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噪聲控
制設計規范》GB/T50087的有關規定采取相應專用的控制措施,并應
符合下列規定:
1風機、空壓機、發電機、制氧機、蒸汽放空管等設備產生的
空氣動力性噪聲,應在進、出風口采取消聲措施;設備應采取隔聲
及阻尼措施;設備與管道應軟性連接。
2破碎機、球磨機、振動篩、攪拌機、剪切機、電鋸等設備產生
的機械振動性噪聲,應采取隔振、減振、隔聲及阻尼措施。
3變壓器、電頻爐、整流器等設備產生的電磁噪聲,應采取隔
聲及隔振等措施。
7.0.5高噪聲的車間、站房、試驗室宜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宜合理布置發生源的方位。
2門人人文庫窗宜設在背離強聲源的方向。
3宜設置隔聲室。
4宜采取隔聲、吸聲、消聲、隔振等綜合控制措施。
·36·
8環境監測
8.0.1環境監測布點應按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意見執行,
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污染源及處理設施的進、出口和總排口應分別設置監測
點。
2敏感區企業邊界應設置無組織排放監控點。
3污染源監測點應設置供采樣、測試使用的通道、平臺、電源
和防雨棚(防雨罩)等設施。
4宜布置地表變形、位移,生態觀測點位。專用
8.0.2氣體管道的監測孔宜布置在氣流穩定的斷面,安裝位置前
直管段的長度應大于安裝位置后直管段的長度;含塵氣體的監測
孔宜布置在豎直管段;正壓氣體管道的監測孔應有防噴措施;高
溫、高濕煙氣管道的監測孔應保溫,可按現行行業標準《固定源廢
氣監測技術規范》HJ/T397的有關規定執行。
8.0.3監測因子和監測頻次的確定應符合本規范附錄D的規
定。
8.0.4金屬硫化礦火法冶煉煙氣治理設施排氣筒應設置連續
監測裝置,污(廢)水排放口應設置自動連續監測裝置,可分別按
現行行業標準人人文庫《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
HJ/T75和《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安裝技術規范(試行)》
HJ/T353的有關規定執行。
8.0.5地下水監測點的布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在廠區、廢石場、尾礦庫、渣場和污水池等可能對地下水造
成污染的場所的上游、下游和兩側,應布置地下水監測井,其位置
應根據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水文地質勘察報告確定。
·37·
2在可能污染地下水的廠區地下水上游、兩側,應各布置不
少于1個的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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