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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外國法制史(自考經典復習資料)外國法制史(自考經典復習資料)42/42外國法制史(自考經典復習資料)外國法制史1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兩河流域及其毗連地區用楔形文字鐫刻的法律的總稱。它是人類歷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具有獨特的體系結構和共同特征,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漢穆拉比法典》。基本特點:①在結構體系上比較完整,一般分為序言,法典本文,結語三個部分;②各國統治者有意將法律描繪為神的意志的體現,這是由當時生產力發展的水平以及人們的宗教信仰程度所確定的;③內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則,多是習慣的記載或審判實踐的記錄。2漢穆拉比法典:是迄今為止世界上保留最為完整的一部奴隸制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王國漢穆拉比王頒布的,也是古代兩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其制定的緣由:①快速消退境內法律的不統一和地方上各自為政的混亂現象;②適應私有關系的發展,調整新產生的各種關系;③緩和自由民內部的沖突,穩定社會秩序,鞏固奴隸主階級的統制。《漢穆拉比法典》關于自由民地位的規定:將自由民分為兩類:阿維魯和穆什凱奴。前者享有充分權利,其法律地位比后者高,法典里有很多條款特地愛護他們的人身平安及其享有的一切財產。后者是沒有充分權利的自由民,包括的范圍很廣。兩者的地位和權利不同等,在法典中表現得特別明顯。3《漢穆拉比法典》的歷史地位:在古代西南亞奴隸制法的發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包含了兩河流域蘇美爾法典的精華,集兩河流域古代法律的大成。從世界范圍來看,它也是奴隸制早期一部比較完備的成文法典。它所處的歷史地位和本身具有的特點,使它對后來東方一些國家的法律產生影響。法典的很多部分,特殊是有關契約,債權,損害賠償等方面的規定相當完備,是很多早期奴隸制國家的立法文獻所不能比擬的,而文字簡潔,對概念闡述的細密程度,甚至超過歐洲某些國家早期立法發展的水平。《漢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內容:①極力維護君主專制制度,借神權愛護王權;②充分愛護奴隸主對財產和奴隸的私有權;③反映古巴比倫社會的階級對立關系和自由民內部地位和權利的不同等;④包含著大量調整手工業和商業的規范,有關財產,契約的規定,幾乎占全部條文的一半;⑤保存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殘余。4古代印度法的特點:①印度宗教眾多,影響到印度法律的結構,體系異樣困難;②宗教及法律緊密結合,兩者互為補充;③公開宣揚社會的不同等,將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權利,義務用法律形式加以確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種性制度;④匯合法律,倫理道德和哲學為一體,法典實質是三者的混合物,是道德,生活和法律的箴言大全。三藏:是佛教法的重要淵源,也是佛教的重要經典。由律藏,經藏和論藏組成。印度法系:是在南亞次大陸和東南亞廣闊信仰印度教或佛教的國家和地區,都尊以《摩奴法典》為大成的印度法為本源,在長期歷史發展中,其法律制度形成了共同的特征和歷史傳統,獨立的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即印度法系。種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種等級制度,不同種姓在法律地位,權利及義務等方面均是不同等的,在宗教和社會生活方面也有嚴格區分。種姓制度是古代印度奴隸主階級維護自己統治的工具。5摩奴法典: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獻,涉及刑法,民法,訴訟等,內容比較廣泛,是對婆羅門法的總結和繼承。它是有婆羅門教僧侶依據吠陀經典和歷來的習慣編制而成,對后來古代印度及其毗鄰地區影響很大。《摩奴法典》的基本內容:①公開確認四種原始種姓以及派生的各個種姓的等級差別;②法典以婆羅門教教義為指導思想,是該教政治思想體系的重要文獻;③將古代印度的專制君主神圣化,進一步用神權來維護奴隸主階級的統治。其影響:《摩奴法典》在古代印度法律發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對后來印度的法律具有深遠的影響。在印度封建社會的前期,它始終被統治階級奉為圣典。伴隨印度大量的移民和宗教的傳播,印度法律輸入東南亞各國和毗鄰印度的國家,歷史上形成了以《摩奴法典》為基礎的印度法系。6古希臘法:是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臘世界全部法律的總稱。古希臘法成文化較早,形成了獨特的法律體系,對鄰近地區和古羅馬法律影響很大。其基本特征:①古希臘始終沒有出現全境共同適用的法律制度,各邦法律差別較大;②希臘的成文法出現較早,但是缺乏完備的發達的法律體系;③希臘法上接埃及法,下啟羅馬法,承上啟下;④古希臘法沒有形成精深的理論;⑤通過殖民擴張,影響了周邊地區。雅典“憲法”:是以古希臘雅典城邦實行的奴隸主的民主政治制度,經驗了數次重大立法改革得以實現,因其內容相當于近代以來的憲法而得名,是近代西方憲政制度的淵源。梭倫憲法:是公元前594年雅典執政官梭倫所進行的立法。內容包括頒布解負令,取消一切債務奴役制,依據財產多少劃分公民的等級等。梭倫立法為雅典民主政治的確立和發展鋪平了道路。貝殼放逐法:是雅典在克里斯特尼改革后不久實行,規定在民眾大會上以投票方式,指定放逐那些危害國家的分子。表決時雅典公民在貝殼或陶片上寫下自己認為應當放逐的人名,投票數超過6000則被放逐國外,放逐者中止公民權,10年后方得返回。7簡要評價梭倫的“憲法”:它為雅典民主政治的確立和發展鋪平了道路,亞里士多德說梭倫憲法的民主特色就在于:第一而且最重要的是禁止以人身為擔保的借貸;第二是任何人都有自愿替被害人要求賠償的自由;第三是向陪審法院申訴的權利。這一系列改革在雅典法制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梭倫改革的主要內容:①頒布解負令,取消一切債務奴役制;②依據財產多少將公民劃分為四個等級,并規定相應的政治權利,打破了貴族壟斷官職的局面;③限制和減弱貴族會議的權力,提高了民眾大會的作用;④設立400人會議和陪審法院。梭倫改革為雅典民主政治的確立和發展鋪平了道路。8雅典憲政制度的民主性及其局限性:⑴其民主性的特點:①形式上允許一切雅典公民參及國家的日常活動;②大多數國家的公職人員都是選舉產生,而且集體職務多于個人職務;③雅典公民能夠通過各種制度或措施來直接捍衛民主制度,免遭來自反民主勢力的破壞和攻擊。雅典憲法所固定的民主政治制度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是具有進步意義的,推定了雅典經濟和文化的快速發展,并對后來歐洲的民主傳統賜予很大影響。⑵但其仍是奴隸主階級的民主,有著明顯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①憲法的實施和民主制度的貫徹,事實上局限在一個很狹小的范圍,享有同等權利的公民僅占少數。②要求農民不顧農時,手工業者放棄生產,前往雅典開大會仍有困難,因此,在民眾大會起主要作用的是奴隸主階級的上層分子。③公職人員盡管選舉產生,但是擔當公職須要具備確定的條件。④民眾大會雖然是雅典國家的最高政權機關,但統治集團為了限制國家的整個活動,實行多種方法牽制民眾大會的權力。9雅典產生民主制憲法,實行民主政治的緣由:①雅典是個沿海國家,工商業很早就比較發達,而農業相對落后;②由于工商業所占比重較大,對外貿易更為發達,雅典較早地形成了工商業奴隸主團體;③工商業奴隸主團體之所以強有力,在于得到廣闊農民,手工業者的支持;④雅典的奴隸數目比自由民數量多達數倍。10羅馬法:泛指羅馬奴隸制國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既包括自羅馬國家產生至西羅馬帝國滅亡這個時期的法律,又包括公元7世紀以前東羅馬帝國的法律。羅馬法的淵源:羅馬法的淵源特別困難,各個歷史時期有著不同的變化,主要淵源有習慣法,十二表法,民眾大會制定的法律,元老院通過的決議,長官的告示,法學家的解答,皇帝的赦令等。羅馬法的分類:羅馬法學家從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標準將羅馬法劃分為四類:公法及私法,成文法及不成文法,市民法,萬民法及自然法,市民法和長官法。11市民法:是羅馬國家固有的僅適用于羅馬公民的法律,是在羅馬奴隸制經濟不發達的初期形成的,具有內容原始,范圍狹窄和留意形式主義等特點。萬民法:是市民法的對稱,是羅馬國適用于外國人及外國人,外國人及羅馬人之間所發生的法律關系的法律,具有簡便敏捷,不拘形式的特點。國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編纂的成就):是公元6世紀東羅馬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時期及死后不久編纂的,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學總論》,《學說匯纂》,《新律》四部分組成。它完整和系統地保留了羅馬法的精華,是歷史上一部最完備的奴隸性成文法典,標記著羅馬法本身發展到最發達,最完備階段,是后世探討羅馬法的基本依據和極為珍貴的立法文獻。羅馬裁判官法:是羅馬國家高級官吏發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構成的法律,其中主要以最高裁判官發布的告示數量最多。裁判官法是依靠裁判官的審判實踐活動逐步形成的,在很長時間,裁判官的告示成為對法律的重要補充和修正市民法的不足。十二表法:是羅馬國家最古老的立法文獻,它頒行于公元前5世紀中葉貴族和平民斗爭加劇的時代,主要是習慣法的記載,涉及土地占有,債權等很多方面,為以后羅馬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12人法:是關于人的權利實力和行為實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種權利的取得和丟失,以及婚姻家庭關系方面的法律。羅馬法中人法的主要內容及其本質:主要內容包括:①權利主體。權利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兩者均可享有權利并擔當義務;②婚姻家庭制度方面。古羅馬法所稱的家庭是指在家父權支配下的一切人和物的總和。婚姻包括兩種,有夫權婚姻和無夫權婚姻。其本質在于:通過人法以法的形式愛護權利的不同等,既包括奴隸及奴隸主之間,也包括自由人內部的不同等,維護家父權,夫權。13羅馬法中的人格:是羅馬法關于權利主體的規定,依據羅馬法自然人要有法律地位,享有權利實力,必需具有人格,人格就是具有權利實力的資格,由自由權,市民權,家族權三種身份權構成,同時擁有這三種身份權,才能在政治,經濟和家庭方面享有完全的權利實力。人格減等:在羅馬法中,要能在政治經濟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完全的權利實力,成為一個享有完全人格的人,必需同時具備自由權,市民權和家族權三種身份權,假如三種身份權中有一種或兩種身份權丟失或發生變化,便成為人格不完全的人,這在羅馬法上稱為人格減等。14羅馬法關于法人的理論及實踐:古代羅馬法沒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沒有產生法人的概念和術語。但是到了共和國時期,羅馬法已經開始承認某些特種團體享有獨立的人格,后來隨著實際須要,各種具有獨立人格的團體大量涌現,羅馬法已經就團體成立的條件作了規定。就法人制度的理論而言,羅馬法學家發表了很多有價值的論斷,這些論斷事實上已經涉及后來法人概念的本質和法人的主要特征。有夫權婚姻:是羅馬國家早期實行的婚姻制度,是男女雙方依據市民法的規定所發生的婚姻關系,婚姻以家庭的利益為基礎,以承祭祀和繼血統為目的,涉及宗教和人事關系。無夫權婚姻:是羅馬帝國后半期的一種婚姻形式。其特點是夫妻形式上處于同等地位,婚姻的條件是雙方同意,不拘泥于任何方式和禮儀,夫對妻無所謂夫權,財產上也實行夫妻財產分開制。15羅馬法的物權制度:羅馬法的物權制度對后世影響較大,其中主要包括物的概念和分類,物權的概念和分類。羅馬法所稱的物是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東西。物權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其中自物權即全部權是物權的核心,全部權具有確定性,永續性和排他性。16羅馬法中的私犯:是羅馬法歸納的債的發生緣由之一。私犯包括對物和對人兩種,對物私犯指非法損害或破壞他人的財產,對人私犯指加害他人的身體或用語言,文字羞辱他人名譽的行為。私犯有四種:竊盜,強盜,對物私犯,對人私犯。準私犯:是羅馬法規定的債的發生緣由之一,是類似私犯而在各種法定私犯以外的侵權行為,包括法官的瀆職行為造成的損害,拋擲于公共道路上的物品致人損害以及堆置物或懸掛物危及行人平安的行為等。羅馬契約(債權)制度的內容及演進:羅馬早期,在商品交換不發達的狀況下,社會生活中只流行少數幾種契約。共和國后期,隨著商品關系的發展,羅馬人及外省人聯系的加強,契約的形式主義色調漸漸丟失,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契約。羅馬法學家把這些契約分為四大類,即要物,口頭,文書和合意契約。羅馬法上債發生的緣由:包括契約,準契約,私犯,準私犯四種。其中契約又包括要式契約和要物,口頭,文書,合意契約等;準契約是指當事人雖未簽訂契約卻發生及簽訂契約相同后果的行為;私犯包括盜竊,強盜,對物私犯和對人私犯;準私犯則指法定私犯之外的那些侵權行為。17法定訴訟:是羅馬共和國初期較為盛行的古老而又原始的訴訟形式。訴訟雙方當事人必需親自到場,原則上不得托付他人代理,訴訟必需遵循嚴格的程序,陳述用確定的術語,協作固定的動作,并要攜帶爭訟物到庭。18羅馬法的歷史地位和影響:⑴羅馬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羅馬法適應羅馬奴隸制社會私有制和發達的簡單商品經濟的要求,對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一切重要關系都有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形成了發達和完備法律形式和完整的法律體系。它提出的自由民私法范圍內一律同等,契約以當事人的同意為生效條件和財產無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則,對后來歐洲很多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特殊是民法的發展有很大影響。⑵在中世紀,通過羅馬法的復興,各國紛紛接受羅馬法,以推動本國法律的發展。歐洲資產階級革命以后建立的新政權,從羅馬法中吸取養分,并以它為藍本,制定了一系列民法典。羅馬法的歷史地位和影響,不僅在于它曾服務于羅馬奴隸制社會,而且還通過各種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促進新的資本主義商品和貨幣關系的形成和發展,為后世調整和保障商品生產以及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經濟關系供應了現成的借鑒模式。羅馬法是一種世界性法律。19羅馬法學家在羅馬法發展中的作用:羅馬法學家的活動自共和國后半期以來日益加強,他們通過著書立說和參與司法實踐活動,彌補了原有法律不能適應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不足。進入帝國時期,法學界空前活躍,學派間的激烈爭辯推動了羅馬法的探討和發展。公元2-3世紀,先后出現五***學家,羅馬皇帝頒布引證法,規定他們的學說具有法律效力,可見當時法學家的著作的權威性和他們的影響之大。20日耳曼法:是指公元5-9世紀西歐早期封建時期適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這種法律是日耳曼部落在侵入西羅馬帝國,建立蠻族國家的過程中,在羅馬法和正在形成的教會法的影響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習慣漸漸發展而成。日耳曼法的特點:①團體本位的法律;②屬人主義的法律;③具體的法律;④留意形式,留意法律行為的外部表現;⑤世俗的法律。21蠻族法典:是日耳曼各部族建國以后編纂的成文法典的通稱。這種成文法典的編纂始于5世紀末,是以原有習慣法為基礎的,各國大都在6世紀完成編纂。比較有代表性的有《撒利克法典》,《尤列克法典》。采邑制:特恩權的出現,嚴峻影響了國王的權利,導致了社會的混亂。在法蘭克王國進行的土地占有制度的改革中,用采邑代替貴族的自主地。貴族領受采邑必需為國王盡規定的義務,其繼承人只有重新封賞,才能接著占有采邑,大貴族在封賞親信時,也采納這種方式。這樣就漸漸形成了封建等級制。22日耳曼法的不動產全部權制度:日耳曼法時期有兩種土地全部權,即自由農民土地全部權和教俗貴族大土地全部權并存,后來自由農民土地全部權漸漸消逝,貴族大土地全部權占了統治地位。①自由農民土地全部權,是沿襲建國以前的制度形成的,在日耳曼法初期,是不動產的基本形式。后來,公社土地全部權的限制不斷削減,自由農民占有的份地漸漸演化為自主地,但這種自主地并沒有長期堅持,因不斷被兼并而失去了其存在的地位;②貴族大土地全部權,在日耳曼初期,教俗貴族大土地占有制就已經開始出現,主要是通過國王封賞土地給貴族,親兵和教會而形成,后經“委身制”,“特恩權”,“采邑制”不斷擴大和鞏固;③此外,當時還存在農奴份地,農奴對份地只有運用權,沒有全部權,受領主的剝削,不能隨意離開土地。23日耳曼法的訴訟制度:日耳曼法的訴訟制度有兩個基本特點:①實行自訴原則,但后期出現了糾問主義訴訟。在一般訴訟程序中,訴訟由原告向法庭提出控告,后期隨著王權的加強,王室法院和巡回法院在審理涉及王室利益的案件時,由法官和巡按使主動開始訴訟。②訴訟證據的原始性和特權性。通常運用的證據是宣誓,神明裁判和決斗。隨著習慣法日益被貴族所利用,對證據的運用也具有了階級性和特權性,一個明顯的表現是神明裁判可以用贖罪金代替。糾問式訴訟:是指訴訟的開始不是由當事人提起,而是由審判者自己主動提起,并主動傳訊證人,以查清事實,作出判決。一般來說,它是及英美法中的對抗制相對而言的,它對后來教會法審判產生了重大影響。特恩權:是指西歐中世紀日耳曼王國貴族享有的特權。各國國王最初封賞土地不以受封者對自己盡義務為條件,使貴族在領地內享有很大的行政和司法權,以至后來國王不得不承認這種權利,禁止政府官吏進入領地行使管轄權,貴族的這種權利就是特恩權。24日耳曼法的影響:日耳曼法不僅在西歐早期封建制時期是占主導地位的法律,而且對以后西歐法律的發展也有很大影響。①對西歐封建法律的影響。西歐進入封建割據時期以后,日耳曼法演化為分散的地方習慣法,這種以日耳曼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地方習慣法在西歐封建社會始終是一種普遍適用的重要法律;②對近代資本主義法律的影響。是近代資產階級法律的淵源之一。無論是英國法,還是法國和德國的法律都受到了日耳曼法的影響,只是程度不同而已。25巴黎高等法院:是公元13世紀國王進行改革時,為了限制大貴族的審判權而設立的司法機關,規定全部法國北部各地的案件都可以上訴至巴黎高等法院,它的判決對北部各地都有效。這實際是一種判例法,對統一北部法律起了很大作用。敬重懇求制:是法國中世紀末期世俗法律規定的一種關于婚姻締結的程序。巴黎高等法院的判例規定,男滿30歲,女滿25歲,應向父母作敬重懇求才能結婚。26英國一般法:是英國13世紀開始在習慣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由王室法院適用的通行于全國的判例法,是相對過去的不統一的分散的習慣法而言的。它是英國法的主體和基礎。英國一般法的形成:1066年諾曼底人折服英國后,為了加強集權統治,國王設立了王室法院,派出巡回法官定期到各地巡回斷案,通過長期的巡回審判實踐,在原有習慣法的基礎上,以判例的形式統一了各地分散的習慣法,13世紀起形成了全國普遍適用的共同的習慣法,即一般法。27衡平法:是英國特有的法律形式。形成于中世紀中期,是為了彌補一般法的不足,由***官依據“公允”“正義”進行審判的事務的產物。效力優于一般法。英國衡平法的產生:英國12-13世紀,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帶來了社會經濟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困難化,一般法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須要。于是依據自古以來的習慣,臣民直接懇求國王愛護,國王把這類案件交給***官負責處理,***官依據個人所認為的公允正義原則獨自處理,其實是參照羅馬法原則處理,這樣在一般法體系之外,就又產生了衡平法。28英國一般法及衡平法的關系:作為英國法律淵源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兩者的沖突是不可避開的,17世紀確立了衡平法優先的原則,18世紀末將衡平法院和一般法院一起納入最高法院,二者的對立和沖突即告結束。本質上,這兩種法律體制并不是相互對立的,而是相互協作,補充,相輔而行的。衡平法的產生是以新的方法為一般法填空補缺,從而克服一般法的保守僵化,使一般法更好地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完備英國的法律制度。29自由大憲章:是1215年英國頒布的一部內容廣泛的憲法性文件。《大憲章》對國王權利作了諸多限制,后來曾被資產階級利用來作為反封建斗爭的武器,并被確認為英國重要的憲法性文件之一。30英國制定法的地位:在英國法的整個體系中,制定法只居于次要的地位,它只能起到補充,說明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英國在中世紀就已經確立了制定法的效力優于判例法的原則;制定法無論多好,只有通過法官在審判實踐中適用,重新確定之后,它才能夠進入英國法體系。從這個意義上說,判例法仍舊是英國法的主體和基礎。31英國的信托制度的產生:英國法中的信托制產生于13世紀中葉,當時由于貴族的捐贈,宗教團體的土地不斷增加,使領主遭遇損失,后來國王頒布條例,禁止教會和僧侶擁有不動產。教會和僧侶為了規避這一規定,便將土地轉移給俗人經營,教會和僧侶享受收益,另外有些人也實行同樣的方法,使長子以外的其他子女享受收益,這種受益制度當時獲得了“用益權”的名稱。1935年國會通過《用益權法》,企圖廢除這種用益權,但法院在適用時,說明為只廢除了受讓人對不動產不負作為義務的用益權,而不廢除受讓人對不動產負有作為義務的用益權。這樣,凡不適用《用益權法》的用益權便發展為后來所稱的信托,并得到衡平法的承認和愛護。32英國中世紀繼承制度:英國在中世紀對動產和不動產實行不同的繼承制度。對于不動產,起初兒子須要重新受封。從12世紀起,繼承土地須向領主交納繼承稅,12世紀末漸漸形成了封建占有土地的長子繼承制,1285年還規定了限嗣繼承制。動產允許遺囑繼承,但是死者必需將遺產1/3捐贈教會,遺囑由教會執行。33羅馬法對英國法的影響:羅馬法對英國法的影響是間接的,枝節的。衡平法就是英國法受羅馬法影響的重要表現,衡平法所依據的公允,正義原則,就是英國衡平***官參照的羅馬法原則,此外英國一般法中的契約原則,遺囑制度和信托規則均來源于羅馬法。34英國訴訟法律制度由辯論式訴訟轉向糾問式訴訟的表現:①威廉一世折服英國后,除了設立了中央司法機關王室法院外,還在每塊封建領地上設立了領主法院或教會法院,以審判所屬領地上居民之間發生的糾紛。②亨利二世對司法制度進行了一系列改革。③設立了大小陪審團。④14世紀愛德華三世時建立了治安法官制度。35星宮法院:是英國16-17世紀為了維護君主專制制度設立的,特地懲治不馴服的貴族,鎮壓農民起義和反封建的進步人士。該法院審判案件并不依據法律,而由法官隨意推斷。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的基本原則和慣例,具體說就是高級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處理同類案件有約束力,同一法院的判決對其以后的同類案件有約束力。36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氣來考驗被告人,以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審判方式,這種考驗通常有水的考驗和火的考驗。神明裁判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隸制國家和歐洲中世紀前期封建制國家。37英國陪審制的建立:①陪審制起源于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這次司法改革形成了英國陪審員意見必需一樣的原則;②1166年亨利二世又規定凡重大刑事案件都必需實行陪審,陪審員不僅要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在,還必需向法院提起控告;③愛德華一世時接著擴大陪審員的權限,規定陪審員還可參及對案件的實體審理和判決;④到愛德華三世時,禁止起訴陪審團參及制作判決,另設12人組成陪審團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稱小陪審團。這就形成了大小陪審團的劃分,前者負責起訴,后者負責事實的審理。這就是英國陪審制度的起源。38亨利二世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①將王室法院分為王座法院,一般訴訟法院和棋盤法院,分別審理刑事,民事和及國王有關的財政案件;②建立巡回法官制度,派出巡回法官定期到各地巡回審判;③創立新的訴訟程序,允許騎士,市民和自由農民可以越過地方法院直接向王室法院起訴;④廢除神明裁判代之以陪審官制。39羅馬法復興:是指自12世紀開始,西歐各國先后出現了一個探討,采納羅馬法的熱潮,史稱羅馬法復興。通過這次復興運動,羅馬法的地位提高了,適用范圍擴大了,成為西歐各國一種重要的補充法律。40羅馬法的復興經過:羅馬法的復興自12世紀開始,始終持續到18,19世紀。羅馬法最初以意大利波論亞大學為中心,首先是注釋法學派的探討使人們了解和熟識羅馬法,為羅馬法的復興起了開創性的作用。13世紀中期以后評論法學派興起,他們使羅馬法同中世紀西歐的社會實踐相結合,實現了“復興”羅馬法的根本目的,使這一運動達到了高潮,并在西歐各國擴展,16世紀以后法國,德國的羅馬法探討超過了意大利,為后來大陸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礎。羅馬法復興的歷史意義:①有利于民族統一國家的形成;②促進了法學的發展;③為新興的資產階級的反封建斗爭供應了思想武器。41城市法:是指中世紀西歐城市中形成,發展,適用的法律體系,其內容一般涉及商業,貿易,征稅,城市自治及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它不是統一的國內法,也不是統一的國際法,它是西歐中世紀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42城市特許狀:是各國國王,教俗封建主承認自己領地上城市的自治地位以及及自治地位相聯系的其他權利的法律文書。特許狀被成為“人民憲章”,通過特許狀限制了領主對城市的權利,不同程度地滿意了城市和市民的經濟政治要求,提出了城市法的某些主要原則,確定了城市法的基本輪廓。城市把它看作市民自由的“愛護神”。43共同商法:是中世紀各地區,各城市共同適用的商法,它通過各種方法,消退各城市原有的商業習慣和判例之間的差異,使商業規則大體上統一起來而形成的。16世紀以前的商法就是長期作為一種共同商法而存在的。44西歐商法是怎樣形成的?試析其形成緣由及其發展趨勢。⑴商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形成于10-12世紀。隨著西歐商業的復原和發展,客觀上產生了在一般法之外發展一種獨立商法的需求,商法應運而生。由于中世紀意大利商業首先發展,并長期保持著歐洲乃至全世界商業中心的地位,因而商法首先在意大利形成,意大利商法稱為各國商法的“母法”。⑵由于商業活動不會局限于一個地區或一個城市以內,必定要發展成為不同地區和城市之間的貿易往來。各城市商業習慣的差異,給商業交往帶來不便,于是便產生了一種各城市和地區都適用的共同商法,商業規則逐步統一,因此商法的一些基本制度都是共同的。后來各國的商法典開始出現,影響最大的是法國的兩部商法典。商法的獨立發展,形成了大陸法系民商分立的體制。到了19世紀,法德兩國都制定了商法典,隨著全球性貿易的發展,各國的商業往來更加頻繁,發展共同商法的條件更加成熟了,各國商事法規趨于一樣。45注釋法學派和評論法學派法學探討方法的區分:注釋法學派采納的是注釋的方法,對羅馬法原文進行逐條說明,對其中的詞匯,條文,原則進行闡明,很多說明就寫在原文旁邊,即注釋法學派主要是對羅馬法的原文進行字面的說明。而評論法學派則不限于對羅馬法本身的探討和理解,而是依據時代的須要把羅馬法的材料綜合起來進行理論上的探討,并把羅馬法的原則和制度適用到各種社會關系中,也就是,評論法學派更留意舊的羅馬法同新的社會現實結合。46教會法的淵源:①《新舊約全書》;②教皇的教令集;③宗教會議的決議;④從世俗法轉借來的法規。教階制度:就是規定天主教神職人員的等級和教務管理的制度,是教會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教會教階一般分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統稱為大教職,下面是修士,修女等小教職,在教務方面依據級別逐級對下行使管理權。47教會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有:教階制度,土地制度,契約制度,婚姻家庭及繼承制度,刑法制度,訴訟制度。48摩西五經:中世紀西歐教會法的主要淵源《圣經》由《舊約》《新約》組成。舊約圣經由律法書,先知書和圣錄三部分組成,其中律法書部分是《舊約》的精髓,共有5卷,相傳為摩西所作,故稱摩西五經,是集中記述法律規則的部分。49教會法的婚姻家庭制度:教會法以天主教教義為基礎,汲取日耳曼法,羅馬法的一些原則和制度,建立了教會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包括:①實行一夫一妻制;②婚姻以雙方合意為成立要件;③禁止離婚;④提倡族外通婚制;⑤夫妻之間不同等。50教會法的訴訟制度的特點:中世紀初期,教會法院多采納神判法或誓證法,13世紀漸漸采納書面證據和證人證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廢除自訴原則,采納糾問式訴訟。在民事訴訟方面,采納書面訴訟的形式。51異端裁判所:也叫宗教裁判所或宗教法庭,是教會的偵查審判機構,以特地迫害異端,鎮壓進步思想為其根本任務。它以極端專橫殘忍著名于世。52教會法的歷史地位和影響:天主教會是西歐中世紀封建制度的社會支柱和國際中心,在政治,經濟和思想上形成巨大的統治力氣,教會法及羅馬法,日耳曼法并列,成為歐洲的三***律之一。教會法的效力高于世俗法。教會法成了嚴格維護僧侶封建主政治統治和經濟利益的最有力的工具。教會法還把鎮壓的鋒芒深化到思想領域,迫使人們屈從于神學的權威。教會法也起過主動的作用。教會因其壟斷了知識又是希臘,羅馬古代文明的傳遞者,因此,教會法中也含有某些合理的因素。特殊是在中世紀歐洲對羅馬法的繼承上,教會法的作用更不可忽視。影響:①教會法影響最大的領域是在一般民眾的觀念上,后世法學理論也深深打上了它的印記;②教會法對資產階級法律影響最大的,莫過于婚姻家庭制度;③在刑法領域,教會留意對一般犯人進行靈魂的感化和道德的矯正;④在訴訟法領域,糾問式訴訟對大陸各國刑事訴訟法的影響更是自不待言;⑤教會法的解決國及國之間的關系和戰爭問題上所確立的某些原則,對后世的國際法也有確定影響。53伊斯蘭法系:是指原阿拉伯封建帝國勢力范圍內的國家和地區,以及其他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由于都是以《古蘭經》,圣訓和初期伊斯蘭法為基礎發展起來,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歷史聯系,被稱為伊斯蘭法系。54古蘭經:是伊斯蘭法的最根本淵源,是穆罕默德在傳教過程中作為真主安拉的啟示接連發布的伊斯蘭教的經典,其內容通常是為了解決實際生活中發生的具體問題。圣訓:是伊斯蘭法的基本淵源,意思是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行及默示,其地位僅次于《古蘭經》。不同的教派各有自己的圣訓匯編。55伊斯蘭法的淵源:有古蘭經,圣訓,教法學和其他法律淵源。其他法律淵源有哈里發的行政法令,習慣法和外來法律。伊斯蘭法的基本特點:①同伊斯蘭教親密聯系;②具有獨特的發展道路,教法學家在其中起了重大作用;③原則上的嚴格性和實踐中的敏捷性;④分散性,雜亂性及兼收并蓄。56伊斯蘭法的發展過程及伊斯蘭法系的形成:⑴伊斯蘭法是在阿拉伯國家的興衰過程中發展演化的,它在中世紀大體上經過了三個發展階段:①形成時期(7世紀初-8世紀中期)。這個時期以穆罕默德創建伊斯蘭教和伊斯蘭法為開端,其后繼者通過不斷的立法和司法的實踐活動,使伊斯蘭法主要原則和各部門的基本制度開始漸漸確立。②全盛時期(8世紀-10世紀中期)。阿拔斯王朝建立后,阿拉伯帝國進入極盛時期,隨著政治經濟的發展,教法學也得到空前的發展,大大推動了伊斯蘭法的發展。③衰落時期(10世紀中期以后)。9-10世紀阿拔斯王朝漸漸衰敗,教法的發展停止了。隨著四大教法學派的權威得到公認,統治階級認為伊斯蘭法已經達到了完善的地步,不須要再進一步發展了。這個時期以后,伊斯蘭法已經確定下來,成為固定不變的,永恒的體系。⑵伊斯蘭教經阿拉伯統治階級的傳播,已經在一很廣闊的地區建立起堅固的基礎,成為這些地區占統治地位的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所以,阿拉伯帝國崩潰后,被折服地區形成的一些封建國家仍信奉伊斯蘭教,采納伊斯蘭法。這些國家和地區,以及其他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由于都是以《古蘭經》,圣訓和初期的伊斯蘭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歷史聯系,故被稱為伊斯蘭法系。57伊斯蘭教法學對伊斯蘭法發展的意義:教法學是探討伊斯蘭教教法的學科,其使命是探討《古蘭經》和圣訓的基本精神,推導出新的法律,使伊斯蘭法能夠適用阿拉伯國家和穆斯林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因此教法學是一種創制法律的方式,在伊斯蘭法繁盛時期發展起來。后來成為供應法律規范最多的主要淵源,教法學創制法律的主要方法是類比和公議。伊斯蘭教法學對伊斯蘭法發展具有重要意義。58伊斯蘭債法制度的主要內容:①買賣契約是普遍流行的標準契約形式;②應嚴格履行契約;③禁止利息。59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資產階級憲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主權在民原則,三權分立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同等原則,民主自由原則,法治原則,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原則和政教分別的原則。60英國19世紀法律改革的主要內容:英國從19世紀開始就進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方面的改革。這一改革的重要特點就是主要是通過立法形式進行的。主要內容有:①整頓和改革了舊的刻板繁瑣的訴訟程序;②精簡和改革了舊的分散重疊的法院組織,尤其是1875年《司法條例》,取消了一般法院和衡平法院的雙重體制;③在憲法,刑法和私法方面也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革除了舊的封建法的某些殘余,修改了前一時期的某些陳舊過時的法律原則,創立了一些新的符合時代潮流的法律制度。61英國法的主要特點:①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淵源;②遵循先例原則和判例匯編具有重要意義;③法官和法學家對法律的發展起著重要作用;④受羅馬法的影響不同于大陸法。英國憲法的特點:①英國憲法是不成文憲法;②英國憲法淵源的多樣性和分散性;③英國憲法是柔性憲法。62令狀:是英國于12世紀開始形成的一種定型的訴訟程式,又稱開審令狀。它是***官以國王的名義依據當事人的申請發出的一種訴訟文書,法官只能依據令狀所確定方式審判,沒有令狀救沒有權利。63英國遵循先例的原則:判例法制度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遵循先例原則,它是判例法的基礎。遵循先例原則的基本含義就是包含在以前判決中的法律原則對以后同類案件有約束力,具體地說就是:①高級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處理同類案件有約束力;②同一法院的判決對其以后的同類案件具有約束力。64英國法及美國法的聯系及區分:英美兩國作為英美法系的兩大代表國家,其法律制度既有聯系又有區分。聯系:美國法是在英國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美國法采納了英國一般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傳統形式,繼承了英國法的概念和很多法律原則。美國法同英國法一樣,沒有公法,私法以及民法等概念,民法的內容分散到各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英國法是美國法的歷史淵源,美國的很多基本制度都來源于英國。區分:美國獨立以后,由于美國及英國存在的多方面的差異,導致美國在法律的很多方面不同于英國,美國創建了很多具有美國特色的法律。美國的成文法在數量以及作用上,都超過了英國法。及英國議會至上的憲法原則不同,美國實行三權分立制度,司法權處于優越地位。在一般法遵循先例原則的適用上,英國人相對比較嚴格,而美國人則比較隨意。美國法律還具有深厚的種族主義色調。65美國法及英國法的關系:美國法是在英國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所以它們在很多方面都是相同或相像的,主要表現在:①美國法采納了英國一般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傳統形式,還繼承了英國法的概念和很多法律原則。美國也象英國一樣沒有公法,,私法以及民法這類法律概念,民法的內容在美國法中也像英國法一樣分為財產法,契約法等獨立的法律部門。②美國法律及英國法律之間存在著淵源關系。英國法是美國法的歷史淵源,美國法的很多基本制度都來源于英國法。英國的判例法和制定法,凡是符合美國國情的,都被作為美國法的淵源。雖然現在美國法院引用英國判例的狀況越來越少,但有時仍舊從比較的角度引用英國的判例作為參考。特殊是在美國的法學院中,英國的判例仍舊作為“授課傳統”的一個組成部分。66獨立宣言:是1776年美國獨立戰爭時期發表的資產階級憲法性文件,宣告了天賦***,人民主權原則,宣告美國脫離英國,成立獨立的共和國。它是美國獨立戰爭的政治綱領,確立了美國基本的憲法原則,馬克思稱之為“第一個***宣言”。67邦聯條例:《獨立宣言》發表以后,各州紛紛宣布獨立,為使各州進一步聯合起來,正式結成同盟,大陸會議經過長期爭辯,制定了一個憲法性文件《邦聯條例》,共13條。681787年美國憲法的特點:①憲法規定美國是一個實行聯邦制的總統制的共和國;②國家權利的安排實行“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則;③憲法關于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以后追加的;④對憲法的增修實行憲法修正案的方式。69美國法的基本特點:①美國具有聯邦和州兩套法律體系;②美國的成文法比較發達;③美國司法權處于優越地位,法院享有違憲審查權;④遵循先例原則在美國有很大的伸縮性;⑤美國法律具有深厚的種族主義色調。70違憲審查權:是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權通過司法審判說明憲法,審查國會和行政機關所實行的措施是否違憲,假如認為違憲則可拒絕執行,使其丟失效力。謝爾曼法:是美國聯邦的第一個反壟斷法,頒布于1890年,也是世界近代意義上的第一個反壟斷法,旨在限制壟斷的過度發展,愛護自由貿易和自由競爭,加強了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和調整。71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的歷史價值:①它加強了司法部門的權力,使原來權力最弱的司法部門可以和立法,行政部門鼎足而立,并成為牽制他們的有效手段,切實保證了三權分立憲法原則的實現;②通過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的行使,不少國會通過的法律被宣告無效,從而充分維護了憲法的權威,保證了憲法至上這一法制原則的實現;③聯邦最高法院還利用司法審查權,通過判例說明憲法,發展憲法。72黑人法典:是美國南北戰爭后南部各州制定的一種法律,以讓黑人學習手藝和訓練他們過自由生活為借口,接著維持對18歲以下的黑人的占有權。事實上是拖延廢除奴隸制的憲法修正案的執行,是美國法律種族壓迫,卑視的明顯表現。美國權利法案:是1789年美國聯邦第一屆國會通過的憲法頭10條修正案,其中列舉了公民的各種權利和自由,因而被稱為權利法案。73英美法系的歷史形成:通常以1066年諾曼人折服英國作為英國法的開端。通過亨利二世司法改革,首先形成了王國統一適用的來自習慣的一般法,奠定拉英國法的基礎。隨著英國商品經濟的發展,為了彌補一般法的不足和缺陷,衡平法應運而生。它及一般法一起構成的判例法成為英國法的基礎和核心,同時以國王以及議會的制定法為補充,英國法律體系就此定型,隨著英國殖民主義擴張和殖民地的擴大,英國法也被帶到這些地區,作為英國殖民統治的手段,強行推行和適用。這些殖民地獨立后,仍舊在不同程度上保持著英國法的傳統和影響,接著采納英國法的某些原則和制度,作為這些國家法律制度的基礎。由于美國是英國的前殖民地,獨立后仍舊保持著英國法的傳統,同時它又是較早獨立的一個經濟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因此具有不同于英國法的某些特點,因此稱為英美法系。74美國聯邦及州的憲法關系及其變遷:美國實行聯邦主義原則,憲法在確定聯邦及各州的關系中,確定了聯邦的地位高于州的原則,同時也確定了聯邦及州分權的原則。憲法對聯邦權力的規定實行了列舉的方式,而對各州權力的規定則實行了概括的方式。隨著歷史的發展,聯邦制形式也不斷變化,總的趨勢是聯邦權力不斷擴大,州的權力不斷縮小。75羅馬日耳曼法系法律制度的特征:①系統地,直接地接受羅馬法的影響;②一般不存在判例法,成文法是它的法律的形式,重視法典的編纂,由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構成完整的成文法體系;③要求法官遵從法律明文辦理案件,法官在法庭審判中卻起著主導作用。《***宣言》:是1789年法國大革命時期頒布的,比較全面的提出了資產階級革命綱領和法制原則,是法國革命后法律制度的綱領性文件,對法國革命和法律制度的發展起了主動作用,并具有深遠的國際影響。法國行政法的特點:①行政訴訟不由一般法院審判,而由行政法院審判;②法國行政法的重要原則來自行政法院的判例;③法國行政法構成獨立的法律體系。76法國1804年民法典的淵源有:①羅馬法,特殊是《法學階梯》;②君主專制時代的國王赦令;③習慣法;④革命時期的很多立法和法制原理,巴黎高等法院的判例;⑤自然法學和啟蒙思想家的理論。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特點:①貫徹了資本主義民法原則;②留意維護小私有者的利益;③沒有關于法人制度的規定,雇傭關系的規定極為簡單;④保留了親權和夫權;⑤結構嚴謹明確流暢。意義:該民法典是資本主義社會的第一部民法典,以法律的形式鞏固了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和資本主義早期社會的經濟基礎,對其他很多國家的民法具有深遠的影響。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基本原則:①私人財產全部無限制原則;②契約自由原則;③過失責任原則;④法律面前人人同等的原則。1804年法國民法典對于世界民法的價值:1804年法國民法典是資本主義社會的第一部民法典,用法律形式鞏固了法國資產階級的成果和資本主義早期社會的經濟基礎,對其他很多國家的民法具有深遠的影響。19世紀很多國家掀起了編纂法典的熱潮,法國民法典使人們目睹了這一法律在統一法國法律和促進法國進步方面的事實,于是都來學習和探討,爭相仿照。這部法典的影響遍及歐,亞,美洲很多國家,在世界范圍內樹立了民法典編纂的模式,并由此開始大陸法系的創建。77法國1791年刑法典草案:是法國1791年制憲會議提出的一個刑法草案,體現了資產階級刑法原則,取消了維護封建特權的犯罪種類,處刑比過去寬,死刑的適用范圍削減,廢除了沒收財產刑。該法雖未正式施行,但卻是一部開創性的法典。巴黎習慣匯編:是16世紀完成的一部官方習慣法匯編,削減了習慣法的分散性,法庭在引用時也不再須要證明,在法國習慣法發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近代以后汲取習慣法的主要依據。1810年法國刑法典:是法國拿破侖時期制定的法國六法之一,是第一部具有純粹形式的資產階級體系的刑法典,奠定了資產階級的刑法體系,是19世紀自由資本主義時代的刑法典型。1810年法國刑法典的特點:①貫徹了《***宣言》中宣布的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等刑法原則;②刑法典的中心任務在于維護資產階級的政治統治和經濟利益;③鞏固和維護了宗教信仰自由;④規定了流氓罪和乞丐罪;⑤刑罰殘酷。78授權法:是1933年德國納粹時期制定的《消退人民和國家苦痛法》,它是法西斯專政的根本法,規定把制定法律的權利授予現政府,使希特勒集行政,立法和外交大權于一身,成為獨裁者。79德國卡特爾法的歷史變遷:德國早在魏瑪共和國時期就已經對卡特爾協定實行某種限制的方法。法西斯統治期間,不僅取消了對卡特爾協定的限制,而且還進一步加強了卡特爾組織的壟斷權利。二戰以后,聯邦德國運用國家權力來維持競爭秩序,限制壟斷的發展。1871年德意志帝國憲法:是統一的德意志帝國建立以后制定的,規定國家的結構形式是聯邦,皇帝和首相是整個國家制度的重心,議會權力特別有限。憲法的制定鞏固了德國的統一,促進了德國經濟的發展。1871年德意志帝國憲法關于皇帝權利的規定:皇帝和首相是整個國家制度的中軸,權力極大,和封建專制相差無幾。憲法規定皇帝是國家元首,擁有立法,行政,外交大權,是帝國海陸軍大元帥。皇帝任命首相,首相僅對皇帝負責。1871年德意志帝國憲法特點:①憲法規定的帝國的結構形式雖是聯邦,但中央權力極大,各邦地位很不同等,普魯士在其中據有特殊地位;②規定皇帝,首相是整個國家制度的中軸,權力極大,和封建專制相差無幾;③議會是粉飾門面的機構;④建立軍事警察制度。801900年德國民法典的特點:①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在貫徹資本主義民法基本原則方面已有若干變化;②規定了法人制度,關于人員雇傭條文在法典中具有確定地位;③規定有較多的“共同”條款以適應發展的須要;④保存了較多封建殘余;⑤法典以講求精密,科學,嚴謹著稱,但失之艱澀難懂。在1900年德國民法典起草過程中的爭辯:在1900年德國民法典的起草過程中,首先是自然法學派和歷史法學派的爭辯,自然法學派認為,制定統一的羅馬法條件已經成熟,只有統一法律才能實現民族的統一;歷史法學派認為德國當時不具備制定統一民法典的條件,反對制定統一的民法典。接著就法典是偏重德國固有的法律傳統還是羅馬法的問題,日耳曼法學派和羅馬法學派之間也產生了爭辯。法學家的意見分歧延緩了法典的制定,同時也使德國民法典具有較高的科學水平和理論基礎。811804年法國民法典及1900年德國民法典的差異:作為大陸法系兩部里程碑式的民法典,對很多國家的民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①結構體例差別很大。法國民法典由序言和三編組成,德國民法典由五編組成。②由于所處的時代不同,因而在貫徹資本主義民法基本原則方面有所區分。在契約自由方面,德國民法典只承認意思表示的外部效力,法國民法典則留意愛護當事人的本意;關于侵權行為的歸責責任,德國民法典在適用過失責任原則的過程中,實行舉證責任,而法國民法典采納的式推定過失責任。③1804年法國民法典并無法人的規定,1900年德國民法典則承認了法人。④德國民法典的彈性條款較多,法國民法典彈性概念較少。⑤法國民法典的風格是結構嚴禁,語言流暢,通俗易懂。德國民法典以講究精密,科學,嚴謹著稱,但失之于艱澀難懂。821871年德國刑法典的特點:①繼承法國刑法典并有所發展;②極力維護容克貴族和資產階級的統治,殘酷鎮壓人民的抗拒和革命運動;③規定宗教罪;④嚴格維護容克貴族和資產階級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⑤已經沒有公開的體刑,羞辱刑的規定。83日本近代法制的確立:日本近代法制的確立經驗了兩個階段,以1889年明治憲法為分界,此前為草創階段,此后為確立階段。在草創階段,明治政府頒布了一系列法令,促進資本主義的發展。同時建立法政學校和探討機構,翻譯外國法律,培育法律人才,聘請西方法學家講學,為法典的系統編纂作打算。以法國法為藍本,完成了近代法制的草創工作,走上了西方化的道路。但是由于日本及法國的國情差別很大,日本政府經過考察,發覺德國法更適合日本的國情,因此以1889年明治憲法為標記開始仿照德國法的模式,至1907年包括憲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法院組織法在內的日本主要法典,都已編制完成并定型化,日本近代法制最終確立起來。日本的“雙重內閣”:是指除了憲法規定的最高行政機關之外,在日本當時的政治生活中還有一個機構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以至于它可以直接向天皇負責,這是其他內閣成員所不具有的,這個機構就是軍部。因為具有其他機構所不具有的特殊地位,構成了實質上的“雙重內閣”。明治憲法:是1889年《大日本帝國憲法》,確立了二元制的君主制,天皇地位至高無上,內閣只對天皇負責,軍部脫離內閣獨立行使軍權,議會作用微乎其微。這是一部帶有封建性和軍事性的反人民的憲法。1898年日本民法典的特點:最大的特點就是資本主義的財產法及封建主義的身份法相結合。前三編基本屬于資本主義財產法,后兩編基本屬于封建主義身份法。前三編的核心是調整財產關系,對于資本主義民事流通和商品生產來說是必不可少的,促進了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后兩編中,親屬及繼承主要是調整人身關系或及人身關系相聯系的財產關系,也就是一個身份問題,帶有明顯的封建主義身份法的性質。這種封建主義身份法有利于鞏固近代天皇制的統治,便于統治階級推行其反動的對內對外政策。84英國契約法的現代發展:由于社會經濟的壟斷發展和社會生活條件的困難化,英國契約法也適應這一變化獲得現代發展。首先“標準式契約”的出現,使契約自由受到限制;其次契約效力“阻礙說”得到發展,“契約神圣”原則受到限制;第三誠懇信用原則和不可抗力條款成了契約效力的一般原則,起著指導和補充契約履行的功能。英美契約法中的對價:是指締約者之間因締約行為一方得到利益,他方遭遇損失,在非正式契約中具備對價是契約生效的必要條件。對價制度是英美契約中的特有制度。現代以來英國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的發展:歸責原則是侵權行為法中的一個重要方面,英國侵權行為法有了很大的發展和變化。①擴大了無過失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②出現了“比例責任制”;③廢除了共同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原則,代之以分攤責任原則。85說法國的憲政體制為半議會制的緣由:是因為憲法所規定的議會權力大為縮減。①總統由選民選舉產生,不經議會產生,政府的任命權屬于總統,總統有權解散議會;②議會的立法范圍受到限制,憲法將“條例性質”的立法權歸于總統;③議會通過的法案需經憲法委員會審查并由總統公布,總統可以將某些法案提交公民復決等。法國1960年《農業指導法》:法國于1960年制訂的相當于農業基本法的法律,這部法律對農業發展作了很多的政策性規定。86魏瑪憲法:是1919年誕生于德國南部小城魏瑪,規定了聯邦共和國的國家形式,賜予總統廣泛的權利,列舉了較多的公民權利并標榜社會主義原則,因以專章規定了經濟生活而被稱為“經濟憲法”,是現代資產階級的第一部憲法。魏瑪憲法的基本特點:①規定了聯邦共和國的國家形式;②賜予總統廣泛權力;③列舉了較多公民權利并標榜社會主義原則;④被成為經濟憲法。87德國法西斯專政時期刑法的主要特點:①拋棄了“罪刑法定主義”原則;②用“意思刑法”代替“結果刑法”;③貫徹反動的種族主義;④刑罰特別殘酷;⑤在法院及訴訟方面設立了特殊法庭,從一般法院中接管政治案件;建立所謂“人民法庭”以取代最高法院審理“叛國案件”,還建立國家隱私警察,具有最高警察權,不受法律的任何約束。88文官任用法:是指德國1933年法西斯政府頒布的種族主義和排斥異己分子的立法,通過該項立法清洗一切非納粹人員,不使其擔當公職,規定其他政黨的成員憑黨派關系任國家官吏的一概撤換,這樣法西斯黨嚴密限制了國家機關。89大陸法系的歷史形成及其特點:大陸法系是指在羅馬法的直接影響下,歐洲大陸大部分國家從19世紀以來所建立的,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和1900年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這種法律制度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大陸法系的主要歷史淵源是羅馬法和日爾曼法,此外還有教會法,商法和城市法,這也是西歐封建國家法律的主要因素。隨著這些國家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政治統一的趨勢,彼此間的法律便產生了很多聯系,同時還產生某些共同的形式和特征,這就使大陸法系處于初生狀態和萌芽狀態。在資產階級革命成功以后,西歐很多國家資本主義制度確立并鞏固,隨著這些國家彼此的交往,他們的法律制度相互之間的聯系和共同特征也獲得進一步的發展,于是產生了大陸法系。首先是在法國和德國,形成了完整的法律體系。隨著18,19世紀資本主義全球性的發展,不僅在歐洲,而且在亞,美,非很多國家和地區,立法和法典化運動應運而生并持續發展。他們仿照或直接移植這些法典和法律體系,于是大率法系稱為世界上最大的法系。大陸法系受羅馬法的影響,將羅馬法演化為基本法性質的民法體系,并作為整個法律制度的基礎;一般不存在判例法,成文法是它的法律的形式,重視法典的編纂;要求法官遵遵守法律律明文斷案,而在審判中起著主導作用。90德國憲法法院:聯邦德國于1951年建立了憲法法院,防止濫用憲法并說明法律。憲法法院的職能包括:①解決聯邦及州之間,各州之間的爭端;②解決聯邦各機構之間的爭議;③審查聯邦,州的法律是否違反憲法;④處理公民提起的憲法控訴。91德國法及法國法的聯系和區分:德國法和法國法同屬于大陸法系,都是在羅馬法的基礎上,依據近代資本主義發展的須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成文法律體系。德國法及法國法的緊密聯系,在于具有開創意義的近代法國六法體系對晚近一個世紀的德國法的創立產生的巨大而深刻的影響。由于兩國法產生,發展所處的具體社會歷史條件不同,民族的特性及文化傳統的差異使德國法和法國法之間存在著巨大差別:⑴德國法成型于德意志帝國時代,是君主專制的產物,具有深厚的保守性。法國法是資產階級的產物,具有時代進步性。⑵德國法在私法領域取得的成就,足以使法國法遜色。《德國民法典》的巨大成就充分說明白這一點。⑶德國法和法國法在體系,結構和具體制度上的區分,主要體現在:①德國始終全面堅持成文法典化立法方向;②在部門法方面,除了對法國民法典的重大發展外,德國還首創經濟法;③德國在堅持區分一般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的前提下,把行政訴訟限制在純行政的范圍;④為了保障憲法的實施,德國建立了比較完備的憲法訴訟制度。92二戰后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法律制度的重大變革:①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制度出現了趨于一樣的苗頭;②二戰后,主要資本主義國家法律制度朝著民主,進步的方向發展;③二戰后,資本主義國家普遍出現很多獨立的,新的法律部門。93法曹:是指在日本,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總稱為“法曹”,被譽為法制建設上的三根支柱,三者的地位甚高,但對其資格的要求也很嚴格。民事調停法:是日本二戰后制定的重要法律,規定凡是民事糾紛當事人都可以要求法院進行調停。該法發展了日本傳統的調解制度,把它擴大適用于全部民事案件。經濟刑法:是指日本的經濟立法規定的罰則,其數量之多,范圍之廣,遠遠超過戰前。戰時國家主義統制立法:是日本為了進行全面的侵華戰爭,在1937年到1938年頒布的一系列國家干預經濟使之轉上戰時軌道的法律。1938年的《國家總動員法》就是其中的核心,是服務于戰爭的典型的法西斯法令。94日本二戰后汲取和借鑒英美法的方式和特點:二戰后,日本的法律制度由原來屬于大陸法系演化為兼有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特色的混合法系。這是由于美軍單獨占據日本時期,美國成了日本移植和學習的主要對象,日本不僅在內容上引進和汲取了美國法的一些原則和制度,而且判例的運用在司法實踐中也占有重要地位,英美法的影響主要表現在憲法,商法和訴訟法領域。95二戰后日本法律制度的變化:戰后,日本的法律制度發生了很大變化,使日本的法律制度由原來屬于羅馬日耳曼法系演化為兼有羅馬日耳曼法系及英美法系特色的混和法系。日本戰后移植美國法,不僅在內容上引進和汲取了美國法的一些原則和制度,而且判例的應用在司法實踐中也占有重要地位。英美法的影響主要表現在憲法,商法和訴訟法等領域,刑法,民法領域基本以羅馬日耳曼法系為基礎。戰后的日本融羅馬日耳曼法系及英美法系于一體,兼收并蓄,揚長補缺,并輔之以日本固有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構成了日本當代法系的基本特點。96日本汲取和借鑒外來法律的歷史過程:日本法律的歷史應當說是一個借鑒和汲取外來法律的歷史。日本封建時期的法律制度,以中國古代法律為仿照和借鑒的對象。日本封建法以律令,式目,御定書三種基本法典為其主要代表,令以習慣法作為補充。明治維新以后,日本從封建社會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在法制史上是從中華法系走上法律西方化的開端。在日本近代法的草創時期,日本主要依據法國法模式編纂法典,但是依據法國模式編纂法典并不符合日本的國情。后來日本政府通過考察和探討,認為德國法更適合日本的國情,于是引起了日本的法典編纂由仿效法國到仿效德國的轉變。二戰后期,日本在美軍的占據之下,因而美國又成為日本移植和學習的對象。日本移植和學習美國法,不僅在內容上引進和汲取了美國法的一些原則和制度,而且判例的應用在司法實踐中也占有重要地位。97伊斯蘭復興運動: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在穆斯林國家發生的,它強調推行原教旨主義,復原和加強傳統伊斯蘭準則,實行伊斯蘭法治。羅斯真理:是羅斯國家早期封建君主制時期一部重要法律匯編,從其內容來看,是對習慣法和統治者所頒布法律的整理,涉及當時的社會制度,各階級法律地位,國家結構,犯罪及刑罰,以及個別民事法律制度。比例責任制:是英國1945年國會立法確認的,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后,加害人和受害人雙方均有過失時,應由法院依據雙方過失的程度按公允的比例擔當責任,不得因為受害人有過失而不予賠償。戴高樂憲法:是指1958年憲法,即現行法國憲法。該憲法主要反映了戴高樂1946年“貝葉講話”的精深主見。加強共和國總統的權力,穩定政府的地位,縮減議會的權利。國社黨刑法:是1933年德國法西斯政權發表的一部類似刑法典形式的著作,它拋棄了資產階級自由主義刑法的原則,保持和復活德國中世紀的刑法規范,貫穿著種族主義,恐怖主義,以野蠻,殘酷著稱于世。法經:是婆羅門貴族的不同教派對于經書的論著,涉及社會風俗習慣,民事和刑事法規以及社會行為和關系的準則,是婆羅門教法的一種表現形式。98第三世界國家法律發展的基本特點:①很多國家憲法制度的發展道路曲折,很不穩定,但維護民族獨立和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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