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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刑事責任11條1、 刑法關于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主要內容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二條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六條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一百三十八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條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 安全生產法規定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答《安全生產法》第六章法律責任中從77條至百95條共19條,主要規定了對負有安全生度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驗、知檢測的機構,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道人員、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所應內承擔的法律責任容,包括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等。3、違反《安全生產法》的法律責任是什么?《安全生產法》第六章法律責任中從77條至95條共19條,主要規定了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驗、檢測的機構。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⑶安全生產法刑事責任11條擴展資料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八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 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二) 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三) 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四)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八十八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4、安全生產法在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方面有哪些增加一條,作為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增加一條,作為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零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5、安全生產法之中的法律責任有哪些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八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 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二) 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三) 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四)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八十八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八十九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就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第九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九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 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二) 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三) 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四)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 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二)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三) 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四) 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五) 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六) 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七) 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 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二)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三)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四)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 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二) 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三) 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四) 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五) 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六) 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第九十七條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九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 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三) 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四) 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一百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第一百零一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第一百零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一百零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零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第一百零七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零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第一百零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 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 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三) 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四)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一百一十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第一百一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6、關于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的有關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什么規定關于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的有關違法行為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6)安全生產法刑事責任11條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 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二) 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三) 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四)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7、 如何認定為安全生產刑事責任認定安全生產刑事責任的依據百:《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度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中,《最高人知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1)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③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2)具有下回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答節特別惡劣。: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③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8、 安全生產法規法律責任內容都有什么9、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之中的法律責任有哪些企業安全總監制企業安全總監是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專職負責人,專門負責監督管理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直接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原則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職其他工作。由企業選任、聘用或由上級生產經營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委派,以正式文件予以任用。項目安全督查員制項目安全督查員從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中選定派駐施工現場,代表企業對工程項目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監督指導項目負責人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項目安全督查員直接對委派的單位負責,是項目安全生產工作的專職督查人員,專門負責監督管理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原則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職其他工作,但因工作需要可代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安全項目包聯制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安全生產機構人員對公司直管項目實行全員包聯,明確責任領導和具體責任人。包聯人定期和項目安全督查員對項目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溝通,并定期組織項目安全檢查,加強安全工作指導,消除安全隱患。企業有分公司的,公司領導對分公司進行包聯,分公司也應參照公司規定對所管項目實行包聯,定期將項目安全生產情況向包聯公司領導匯報,共同研究,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意見或措施。1、“安全總監制”各省政策發文其實,在近日發布的《安全生產法》修正案送審草案中,已提到安全總監制度或將納入立法,“生產單位可以設置安全總監”這一內容尤其值得關注。此外,關于施行“安全總監制”,已有多省市相繼發文。山東2019年12月24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于推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總監制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委派制的通知》,明確:2020年2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施工領域推行企業安全總監制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委派制。其中,安全總監為本單位副職級別,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職并單獨發放崗位風險津貼。此前,《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規定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總監,并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承諾公告制度,建立并落實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江蘇江蘇省安委會于3月16日印發《關于全面強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深入推進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通知》,明確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同時要求企業應依法依規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其中,高危行業企業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礦山、道路運輸、建筑施工等重點行業領域內達到一定規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配備安全總監、注冊安全工程師。湖北2019年8月29日,湖北省安委會發布《關于在重點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總監制度的通知》,明確了安全總監制度的實施范圍,安全總監的任職條件、任免及待遇。通知要求:湖北省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或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等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均應建立安全總監制度。寧夏2019年6月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住建廳印發《全區建筑施工領域推行安全總監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此前,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也曾下發《關于在全區重點行業企業推行安全總監制度的通知》,在全區重點行業企業推行安全總監制度。北京2020年3月19日上午,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副局長主持召開座談會,專題研究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的文件起草工作。會議討論了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總監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圍繞實行安全總監制度最關鍵要解決的定位問題、職權問題、實施范圍、法規依據、發文形式等5個焦點問題進行了深入研討,并達成一致意見。下一步,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將組織專人負責,按照工作計劃步驟,堅持走出去、請進來“開門”搞研究,深入開展專題調查研究,廣泛收集匯總有關文件依據,充分吸收借鑒兄弟省市的經驗成果,認真梳理參考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推動完成文件的起草印發工作。此次會議標志著本市正式啟動《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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