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B/T 16453.4-2008 水土保持綜合治理 技術規范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相比于其前版《GB/T 16453.4-1996 水土保持綜合治理 技術規范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更新與調整:

  1. 技術內容的更新:2008版標準根據近年來水土保持理論與實踐的發展,對小型蓄排引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測及維護等方面的技術要求進行了修訂,融入了更多科學合理的水土保持措施和技術方法,提高了技術規范的先進性和實用性。

  2. 安全與環保要求增強:新版本標準加強了對小型蓄排引水工程安全性能的要求,包括結構安全評估、防洪標準提升以及對生態環境影響的考量,確保工程實施既能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又不會對周邊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3. 適應性調整:鑒于氣候變化和水資源分布的新情況,2008版標準對小型蓄水設施的規劃布局、容量設計及水資源高效利用策略進行了優化,以更好地適應當前及未來可能面臨的水資源管理挑戰。

  4. 規范性增強:標準在文字表述、術語定義、參數指標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化處理,使得各項技術規定更加明確、易于理解和執行,增強了標準的可操作性。

  5. 新增或修訂條款:根據行業反饋和技術進步,標準中新增了一些針對特定問題或新技術應用的條款,同時對原有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以反映最新的研究成果和實踐經驗。

  6. 參考標準更新:由于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規范的不斷更新,2008版標準對引用的其他標準進行了同步更新,確保所依據的標準體系是最新的,提高了整個規范的時效性和協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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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行
  • 正在執行有效
  • 2008-11-14 頒布
  • 2009-02-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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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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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犌犅/犜16453.4—2008

代替GB/T16453.4—1996

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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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4發布200902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犌犅/犜16453.4—2008

前言

GB/T16453《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共分為六個部分:

———GB/T16453.1—2008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坡耕地治理技術;

———GB/T16453.2—2008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荒地治理技術;

———GB/T16453.3—2008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溝壑治理技術;

———GB/T16453.4—2008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小型蓄排引水工程;

———GB/T16453.5—2008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風沙治理技術;

———GB/T16453.6—2008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崩崗治理技術。

本部分代替GB/T16453.4—1996《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小型蓄排引水工程》。

本部分與GB/T16453.4—1996相比,作如下修改:

a)小型蓄排水工程部分,將規劃改為設計;

b)將1996年版的5.2.2改為首先處理好基礎,并按設計做好防滲;

c)石方襯砌材料改為磚石等材料;

d)蓄水池施工要求改為蓄水池墻體完成后須用水泥沙漿抹面,進行防滲處理;

e)增加一條沉沙池施工。

本部分由水利部提出。

本部分由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歸口。

本部分起草單位: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水利部水土保持監測中心、黃河水利委員會黃河上中游管理

局、黃河水利委員會農村水利水土保持局、長江水利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松遼水利委員會農田水利處、

珠江水利委員會農田水利處、海河水利委員會農田水利處、淮河水利委員會農田水利處、北京林業大學

水土保持學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段巧甫、劉萬銓、范起敬、寧堆虎、佟偉力、魯勝力、郭索彥、張長印、趙永軍、

陳法揚、余新曉、叢佩娟、常丹東、馮偉、李琦。

本部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T16453.4—1996。

犌犅/犜16453.4—2008

引言

GB/T16453.4—1996已經實施十余年,在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隨著

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農村產業結構的變化,水土保持工作的內容、性質等方面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

為了適應新形勢下的水土保持工作,進一步規范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根據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

技司、水土保持司的統一安排,進行了修訂。

犌犅/犜16453.4—2008

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

1范圍

1.1GB/T16453的本部分規定了坡面小型蓄排工程、路旁溝底小型蓄引工程和引洪漫地工程的規

劃、設計、施工和管理的技術要求。

1.2本部分適用范圍

1.2.1路旁溝底小型蓄引工程包括水窯(旱井)、澇池以及山丘間泉水利用等路旁、溝底小型蓄引工程

等類型,適用于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區。南方局部有干旱、半干旱現象的地區,也可以參照使用。

1.2.2引洪漫地工程指水土流失地區在暴雨期間引用坡面、道路、溝壑與河流的洪水、淤漫耕地或荒灘

的工程,適用于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區。南方干旱、半干旱的局部地區也可參照使用。

1.2.3小型蓄排引水工程的建設除應符合本部分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16453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

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

部分。

GB/T16453.1—2008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坡耕地治理技術

GB/T16453.3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溝壑治理技術

GB50400建筑與小區雨水利用技術規范

SL267雨水集蓄利用技術規范

3坡面小型蓄排工程

3.1基本規定

3.1.1坡面小型蓄排工程包括截水溝、排水溝、沉沙池和蓄水池等類型,適用于南方多雨地區。北方部

分雨量較多、坡面徑流較大的土石山區和丘陵區,也可參照使用。

3.1.2坡面小型蓄水工程應與坡耕地治理中的梯田、保水保土耕作等措施、荒地治理中造林育林、種草

育草等措施緊密結合,配套實施。

3.1.3在坡耕地治理的規劃中,應將坡面小型蓄排工程與梯田、保水保土耕作法等措施統一規劃,同步

施工,達到出現設計暴雨時能保護梯田區和保土耕作區的安全。同時,小型蓄排工程的暴雨徑流和建筑

物設計,也應考慮梯田和保水保土耕作減少徑流泥沙的作用。

3.1.4在荒地治理的規劃中,應將坡面小型蓄排工程與造林育林、種草育草統一規劃,同步施工,達到

出現設計暴雨能保護林草措施的安全。同時,小型蓄排工程的暴雨徑流和建筑物設計,也應考慮造林育

林和種草育草減少徑流泥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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