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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四章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轄【教學目的】主管與管轄是民事訴訟中首先要解決的兩個問題,同時又是十分復雜重要的理論問題。通過學習,使學生把握主管與管轄這個民事訴訟中的復雜而又重要的問題,將管轄中的具體規定進行梳理。【重點難點】1、民事訴訟主管的范圍及其與其它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處理民事爭議的關系。2、民事訴訟法規定管轄有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與指定管轄四大類。3、普通地域管轄的原則與例外。4、移送管轄與管轄權轉移的聯系與區別。第一節民事案件的主管第二節民事案件管轄概說第三節級別管轄第四節地域管轄第五節裁定管轄第六節管轄權異議第一節民事案件的主管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及意義主管,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法律規定,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的范圍和權限。民事訴訟中的主管,確定的是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之間在解決民事糾紛方面的分工和權限,即確定哪些民事糾紛由人民法院負責處理,哪些民事糾紛由其他國家機關或社會團體負責處理。意義:有助于當事人訴權的保護與實現;有助于審判權功能的發揮;有助于訴訟與非訴訟機制的協調發展;有助于實現訴權與審判權的協調.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圍由民法和商法調整的平等權利主體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糾紛而引起的案件由婚姻法調整的平等權利主體之間因婚姻家庭關系發生糾紛而引起的案件由經濟法調整的平等權利主體之間因經濟關系發生糾紛而引起的案件4.由勞動法調整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糾紛而引起的案件5.由其他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發生爭議,法律明確規定依照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6.由海商法調整的海上運輸關系和船舶關系發生糾紛而引起的海事案件7.適用民事訴訟法中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幾類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三、法院主管與其他機構、社會組織主管的關系(一)仲裁機構仲裁民事糾紛第一,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糾紛先需要通過仲裁,當事人對仲裁機構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仲裁還是訴訟,由當事人擇其一。(二)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政機關主管民事糾紛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一些民事糾紛發生之后,有關群眾組織、行政機關和執法機關有權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四、法院內部的主管關系五、影響法院主管范圍的因素1.民事實體法律的規定2.審判機構的司法政策的調整3.法院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4.法院司法權的本質屬性:案件性原則和國家行為例外原則5.司法干預社會生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六、人民法院主管范圍的界定原則:保障當事人接近司法救濟的原則兼顧公正與效率原則實定法依據為主,衡平正義觀念為輔原則標準:訴訟主體地位平等具有訴的利益主管范圍爭議的解決機制:法院主管異議制度違反法院受案范圍規定所作裁判效力否定制度第二節民事案件管轄概說一、民事案件管轄的概念和意義民事案件的管轄,是指確定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二、民事案件管轄與主管的關系三、劃分法院之間管轄民事案件范圍的原則(一)便利當事人進行訴訟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二)均衡各級人民法院的工作負擔(三)原則規定與靈活規定相結合(四)維護國家主權四、民事案件管轄的分類和種類(一)民事案件管轄的理論分類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以法律規定和法院裁定為標準,可以將管轄分為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法定管轄,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案件的管轄法院。裁定管轄,是指根據法院的裁定、決定的方式來確定管轄法院。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以法律強制規定還是任意規定為標準可以將管轄分為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些種類的案件,只屬于特定的法院管轄。協議管轄是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管轄法院。共同管轄、選擇管轄與合并管轄(牽連管轄)以訴訟關系為標準可以將管轄分為共同管轄和合并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因訴訟主體或訴訟客體的因素,使得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合并管轄,是指對某個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轄與該案有牽連的其他案件。(二)民事案件管轄的法定分類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的轉移五、管轄恒定管轄恒定,是指管轄權的確定,以原告起訴時為準,此后無論案件情況有何變化,案件始終由受訴法院管轄。管轄恒定制度具體表現為:第一,原告起訴時,依法律規定某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該案始終由該法院管轄,而不隨案件有關情形的變化(確定地域管轄的根據發生變動、行政區劃的變更、本訴的撤回、訴訟標的額的加大、訴訟請求質的變更)而發生管轄權轉移。第二,原告起訴時,依法律規定受訴法院并無管轄權,但受訴法院未發現,當事人也未提出異議,受訴法院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后,即視為受訴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此后就不得變更管轄法院。法律規定:民訴法適用意見第34、35條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同一級別不同區域的法院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第三節級別管轄

一、級別管轄的概念和確定級別管轄的依據級別管轄,是指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確定級別管轄的依據:案件的性質、案件的繁簡程度、案件影響的大小、訴訟標的的金額大小等。二、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第一審民事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第18條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第19條1、重大涉外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下列五類案件:涉外合同和侵權糾紛案件信用證糾紛案件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的案件由以下法院審理: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一,海事、海商案件。第二,除專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專利糾紛案件。第三,著作權案件;第四,重大的涉港、澳、臺民事案件;第五,訴訟標的額大或者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經濟糾紛案件;第六,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第七,對于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法院作出裁決的案件。下列案件中屬于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是A.大華公司對天發公司提起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B.德國人波爾對在我國對我國勝發貿易公司提起的合同違約之訴,案件的訴訟標的額較小,案情簡單

C.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稱注冊為域名,甲公司因而對乙公司提起訴訟的

D.周陽對藍天出版社提起的出版合同糾紛案件,受訴法院所屬高級法院沒有對此類案件的管轄作出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此處的“重大”是指下列哪些情況?

A.爭議標的額大

B.案情復雜

C.當事人眾多

D.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民訴法第20條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民訴法第21條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2、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第四節地域管轄

一、地域管轄的概念和種類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二、一般地域管轄(一)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一般地域管轄,又稱普通管轄,是指以當事人住所地與法院轄區的關系來確定管轄法院。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訴訟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公民起訴: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形式,又沒有辦事機構,則應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如被告是合伙,則由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的,凡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權管轄。補充規定:1.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勞動教養的,分一年以上和一年以下的情形;2.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4.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5.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6.債權人提起代位權、撤銷權訴訟的。李平女與王堅男二人于1993年在A市甲區某街道辦事處登記結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區。1997年李平與王堅在C市從事假煙生產被公安機關查獲,C市丙區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以生產假冒產品罪判處李平與王堅有期徒刑5年。判決生效后李平與王堅被關押在位于C市丁區的監獄。2000年5月,李平擬向法院起訴離婚,請問下列哪個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A.A市甲區法院

B.B市乙區法院

C.C市丙區法院

D.C市丁區法院

(二)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規定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3、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5、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6、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不在同一個轄區的;7、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為非文職軍人的;8、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的規定,下列哪些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A.天津市張某對旅居美國的李某提起離婚之訴

B.北京市汪某對被宣告失蹤人王某提起離婚之訴

C.吉林市孫某對被勞動教養的陳某提起侵權之訴

D.長春市武某對被監禁的楊某提起的侵權之訴

曹明和王菲均為北京市朝陽區人,雙方在海淀區登記結婚,但住在東城區,結婚的第三年,曹明因販賣假煙在東城區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關押在東城區監獄,曹明服刑1年后王菲將戶口遷至西城區,欲起訴與尚在服刑的曹明離婚,下列哪個法院有管轄權A.朝陽區人民法院

B.海淀區人民法院

C.西城區人民法院

D.東城區人民法院

三、特殊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地域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一)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應由被告住所地或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居住在甲市的吳某與居住在乙市的王某在丁市簽訂了一份協議,吳某將一幅名人字畫以10萬元的價格賣給王某并約定雙方在丙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后吳某翻悔并電告王某自己已將字畫賣給他人。王若想追究吳的違約責任,應向何地法院起訴?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甲乙簽訂加工承攬合同,但沒有對合同履行作出約定,現兩人因合同履行地問題發生爭議,法院應確定何地為合同履行地A.加工行為地

B.定做方所在地

C.承攬方所在地

D.工作成果交付地

根據我國相關的司法解釋,關于如何確定購銷合同的履行地,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哪些

A.購銷合同的當事人甲與乙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深圳市南山區為履行地點的,但后來乙認為在鹽田區交貨更為方便,便通知甲到鹽田區收貨,甲同意了乙的請求,并在鹽田區接受了乙的貨物,則深圳市鹽田區為合同的履行地點

B.購銷合同的當事人甲與乙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履行地點,但約定廣州市東山區為交貨地點,則廣州市東山區為合同的履行地點

C.購銷合同的當事人甲與乙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履行地點,但約定深圳市羅湖區為貨物到站地的,則羅湖區為合同的履行地點

D.購銷合同的當事人甲與乙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履行地點,但約定北京市海淀區為貨物驗收地的,則北京市海淀區為合同的履行地點

(三)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四)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五)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六)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八)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九)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管轄H市B區居民孫海與楊梅夫婦,在S市D區某商場購得位于A省C區的大華煤氣用具廠生產的卡式煤氣爐。某日,他們帶著該卡式煤氣爐到Y省W區旅游,在用該煤氣爐煮食品時,卡式爐發生爆炸,孫、楊兩人被炸傷。現孫、楊欲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賠償。下列法院中誰對本案享有管轄權?

A、H市B區人民法院

B、S市D區人民法院

C、A省C區人民法院

D、Y省W區人民法院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哪些案件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A.某航班飛機延誤,部分乘客對航空公司提出違約賠償之訴

B.某公共汽車因為違章行使而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受傷乘客向公交公司提出損害賠償的之訴

C.原告對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給付扶養費的訴訟

D.貨輪甲和客輪乙在我國領海上相撞,途經此海域的屬于丙公司的客輪對甲乙兩船人員進行了救助,后丙公司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支付救助費

保定地區甲縣某工廠排出的工業廢水流向乙縣,污染乙縣農戶A承包的農田、魚塘,造成農作物和魚的死亡,A可向(

)起訴。A.甲縣人民法院

B.乙縣人民法院

C.廊坊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D.由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

因保險合同引起的糾紛,下列哪些人民法院有管轄權A.一般情況下,被告和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B.一般情況下,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C.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D.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中的貨物,運輸目的地和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哪一法院對因共同海損而提起的訴訟無管轄權?

A.船舶最先到達地的人民法院

B.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C.共同海損理算地的人民法院

D.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

原告運輸公司所屬的一艘運貨,于1992年9月5日上午10時20分自寧波港啟航至岱山,下午1點30分在右,航行到王家澤與清水浦之間的涌江江面,與被告某軍隊的一艘登陸艇相遇,該艇以平均8.2節的航速逆水航行,鼓浪很大,沖走了原告的貨船,致機艙、貨艙進水,船體迅速傾斜下沉,雖經其他船舶多方救助,仍造成貨物損失折合人民幣5萬余元。事故發生后,xx市航政管理部門在江南沖灘將這艘登陸艇扣留。原告欲向人民法院起訴,問:在下列法院中,哪組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

①運輸公司住所地法院②部隊住所地法院

③寧波港所在地法院④岱山縣人民法院

⑤涌江江面所在地人民法院⑥江南沖灘所在地人民法院

張某下班回家路過甲區時被乙區政府的轎車撞傷,當時并無異常。回到丙區的家中后,張某突覺不適,吐血而亡,后查明系撞擊后內出血所致,該車司機為丁區人,出事時送區長去市政府開會,張某之子欲提起訴訟,則哪些人民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

A.甲區

B.乙區

C.丙區

D.丁區

四、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指對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法律強制規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四)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專屬管轄下列哪些訴訟屬于專屬管轄(

A.鐵路、公路、水上運輸和聯合運輸糾紛

B.合同糾紛

C.港口作業

D.繼承遺產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不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而只適用我國法律的有:

A.在我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

B.在我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

C.在我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

D.中國外商投資企業與國外企業簽訂的合同

五、共同管轄共同管轄,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對同一訴訟案件都有管轄權。法律依據:民訴法第35條。確立共同管轄的原則:第一,由原告選擇其中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以原告選擇起訴的法院為本案的管轄法院。第二,原告向幾個共同管轄法院都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六、協議管轄定義: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約定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特點:可以使無管轄權的法院取得管轄權,也可使有管轄權的法院喪失管轄權。條件:1、它只對第一審民事案件中的合同糾紛和涉外財產權益糾紛適用;2、所選擇的管轄法院只限于與合同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五個法院中的一個;3、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4、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協議管轄的規定A.合同當事人約定二審管轄法院

B.合同當事人口頭約定管轄法院

C.合同當事人共同選定了甲、乙兩個與案件有聯系的地方基層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

D.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

A縣與B、C、D、E四縣相鄰,營業地在A縣的環宇公司與營業地在B縣的泰隆公司在C縣簽了一份標的額為5萬元的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提貨地點為環宇公司在C縣的倉庫:提貨方式為購方泰隆公司自提;發生糾紛的解決方式為在D縣仲裁委員會仲裁,或紸縣或E縣人民法院起訴。該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了爭議。在此情況下,環宇公司依法可以通過下列哪些方式解決該買賣合同糾紛?

A.向D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B.向B縣人民法院起訴

C.向C縣人民法院起訴

D.向A縣或E縣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節裁定管轄

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稱為裁定管轄,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管轄權的轉移。一、移送管轄含義:指已經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發現本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條件:第一,受訴法院對已受理的案件無管轄權;第二,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具有管轄權。第三,移送只能一次,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次將案件進行移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下列情況不發生移送管轄:第一,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第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第三,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其對案件的管轄權,不因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訴訟中發生變更而受影響,即不發生移送管轄的問題。二、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轄區內的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轄權。指定管轄發生在以下三種情況:1、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2、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自己對受移送的案件沒有管轄權。法律依據:民訴法第37條。孔某在A市甲區擁有住房二間,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間,位于A市乙區的建筑工程公司對孔某鄰居李某房屋進行翻修。在翻修過程中,施工工人不慎將孔某家的墻磚碰掉,磚塊落入孔某家中,損壞了電視機等家用物品。孔某旅游回來后發現此情,交涉未果。孔某向乙區法院起訴,請求建筑工程公司賠償。乙區法院認為甲區法院審理更方便,故根據被告申請裁定移送至甲區法院,甲區法院卻認為由乙區法院審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說法哪些是正確的A.甲、乙二區對本案都有管轄權

B.向哪一個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

C.乙區法院的移送管轄是錯誤的

D.甲區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認為無管轄權,應報市中級法院指定管轄

三、管轄權的轉移定義:管轄權的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的決定或者同意,將某一案件的訴訟管轄權由下級人民法院轉移給上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轉移給下級人民法院。法律依據:民訴法第39條。條件:1、受訴法院依法律規定對案件有管轄權;2、移送應當有必要;3、移送應當在有隸屬關系的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4、移送得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管轄權轉移的兩種情況:1、下級向上級轉移;(上調性轉移)2、上級向下級轉移。(下放性轉移)管轄權的轉移與移送管轄的區別:1、管轄權的轉移,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把案件的管轄權轉交給本來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其性質是移交案件的管轄權;而移送管轄,則是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把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其性質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轄權的移送。2、管轄權的轉移,是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的,是對級別管轄的補充;而移送管轄,一般是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是對地域管轄規定的落實。也可以在不同級別的法院之間進行。3、管轄權轉移,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而移送管轄則由法院規定。即只要受訴法院認為本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即可移送案件,無需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同時,受移送法院也不得拒絕接受移送的案件。4、前者移送的只是案件,而后者移送的除了案件外,還有案件的管轄權;

第六節管轄權異議

一、管轄權異議的概念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以后,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的不服該法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的意見或者主張。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1、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只能是本案的被告。2、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3、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4、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形式,一般應當通過書面方式提出。三、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認為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異議。對人民法院就管轄權異議所作的裁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裁定書送達后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第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二十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七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八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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