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B 16151.5-2008 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第5部分:掛車》相比于《GB 16151.5-1996 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農用掛車》,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更新和調整:

  1. 適用范圍與分類: 2008版標準對掛車的分類更加詳細,明確了不同類型掛車(如通用掛車、自卸掛車、牽引桿掛車等)的具體要求,而1996版標準中的分類相對簡略。

  2. 安全技術要求: 新版標準增加了多項安全技術指標,包括但不限于制動系統性能、燈光信號裝置、車身強度、連接裝置的安全性要求等,旨在提高掛車在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性。

  3. 制動系統: 2008版標準對制動系統的要求更為嚴格,規定了制動響應時間、制動力分配、緊急制動性能等具體參數,確保掛車制動的穩定性和可靠性,而舊標準中對此的規定較為寬泛。

  4. 燈光與信號裝置: 新標準詳細規定了掛車應配備的燈光種類(如前照燈、轉向信號燈、尾燈等)及其安裝位置、亮度要求,增強了夜間及復雜天氣條件下的行駛安全。

  5. 標識與信息標記: 2008版標準要求掛車上必須有清晰的制造商信息、最大載重量、車輛識別代號等標識,便于管理和追溯,提高了產品的規范化水平。

  6. 檢驗方法與合格判定: 新標準提供了更詳盡的檢驗方法和合格判定規則,為掛車的生產、銷售及使用環節的監管提供了明確依據,相比1996版標準,檢驗程序更加科學嚴謹。

  7. 環境保護與人機工程: 雖未直接提及,但2008版標準在某些條款中體現了對環境保護的考慮以及對操作人員安全舒適度的關注,反映了隨著時代發展對農業機械綜合性能要求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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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行
  • 正在執行有效
  • 2008-07-04 頒布
  • 2009-01-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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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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犜5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犌犅16151.5—2008

代替GB16151.5—1996

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第5部分:掛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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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4發布200901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犌犅16151.5—2008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GB16151《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包括以下部分:

———第1部分:拖拉機;

———第5部分:掛車;

———第12部分:谷物聯合收割機。

本部分是GB16151的第5部分。

本部分是對GB16151.5—1996的修訂。本部分與GB16151.5—1996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增加了整車部分對商標或廠標、型號和出廠編號的打印和標記要求;

———增加了制動系統部分對掛車制動系統的要求;

———增加了液壓傾卸系部分對設置舉升鎖定裝置的要求;

———增加了信號裝置部分對裝置后反射器的要求;

———刪除了所有與運行安全無關的條款;

———刪除了操作性不強和不方便檢查、檢測的條款。

本部分自實施后代替GB16151.5—1996。

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國農業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部分起草單位:農業部農機監理總站、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江蘇省農機監理所、南京農

業大學、浙江大學動力機械及車輛工程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丁翔文、姚海、吳曉玲、耿占斌、張耀春、程穎、張國凱、吳鋒。

本部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16151.5—1996。

犌犅16151.5—2008

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第5部分:掛車

1范圍

GB/T16151的本部分規定了半掛、全掛掛車(以下簡稱掛車)整車及其車廂、車架和懸架、牽引架

和轉盤、行走裝置、制動系統、液壓傾卸系統、信號裝置等有關運行安全的基本技術要求。

本部分適用在我國使用的農用掛車。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1615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

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

部分。

GB16151.1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1部分:拖拉機

3整車

3.1掛車應裝置能持續保持的產品中文標牌,產品標牌應固定在一個明顯的、不受更換部件影響的位

置,其具體位置應在產品技術文件要求中指明。標牌應標明品牌、型號、總質量、載質量、出廠編號、出廠

年、月及生產廠名。

3.2掛車的型號和出廠編號應打印(或鑄出)在車架上易見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為10mm,深度

應不小于0.3mm,型號在前,出廠編號在后,兩端應打印起止標記。其具體位置應在產品技術文件要

求中指明。

3.3掛車與拖拉機配套后的外廓尺寸應符合GB16151.1的規定。

3.4掛車外觀整潔,零部件完好,聯結緊固。

3.5電纜線、制動氣管和液壓油管應設保護裝置,其長度應適當、固定位置應合理,在轉彎、倒車時應不

受影響。

3.6全掛掛車的車廂底部至地面距離應大于800mm時,應在前后輪間兩外側裝置防護網(架)。但本

身結構已能防止行人和騎車人等卷入的除外。

3.7掛車后面橫梁上應設置號牌座,其位置在中部或左部。

4車廂

4.1車廂應完整,不應有嚴重變形、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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